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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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

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范文1

[关键词]0~5岁儿童;死亡率

[中图分类号]R1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8(a)-129-02

儿童死亡是反映一个国家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而0~5岁儿童死亡占整个儿童死亡的大多数,观澜是深圳特区关外的重要工业区,外来流动人口多,文化程度、经济状况参差不齐,随之流动儿童及健康状况亦成为当地社会问题。故现将我院统计的近5年来儿童死亡状况做一临床分析,旨在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卫生保健工作,减少儿童死亡。

1 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来自我院儿保科近5年来统计0~5岁儿童死亡登记资料,包括院外、院内死亡,院内死亡包括社康、门诊及住院死亡。

1.2 方法

对登记表最终临床诊断进行总结,分析0~5岁儿童死亡主要疾病、死亡年龄构成比和每年死亡动态变化,应用SPSS10.0软件包分别计算每年死亡率,并同时进行趋势卡方检验。

2 结果

2.1 2002~2006年0~5岁儿童总死亡率和变化趋势

观澜街道办2002~2006年共登记在册0~5岁儿童死亡人数105人,其中院内死亡(包括社康、门诊及住院死亡)47人,占整个死亡人数的44.76%。其中新生儿31人,占整个院内死亡65.96%。院外死亡58人,占整个死亡55.24%。整个死亡人数中新生儿共62人,占整个死亡人数59.04%,0~3岁36人,占34.29%,4~5岁7人,占6.07%。其中新生儿死亡人数中≤7 d围产儿50人,院内死亡31人,院外死亡19人,>7 d新生儿12人。总死亡人数中常住人口2例,占总死亡人数的1.90%,流动人口103例,占98.10%。5年平均死亡率为9.38‰(表1)。5年中由于例数较少,0~5岁儿童死亡曲线波动较大,但总体是呈缓慢趋势,χ2检验有显著性差异(χ2=4.756,P=0.028)。

2.20~5岁儿童年龄动态构成

近5年来0~5岁儿童死亡中新生儿死亡占整个死亡人数的59.05%(62/105),其中2002、2004、2005年新生儿死亡率均占整个死亡率的64%及以上,可见新生儿是0~5岁儿童主要死亡人群,其次是0~3岁婴幼儿,其总死亡率亦达34.29%(36/105)(表2)。

2.3 每年各死亡病种构成情况

近5年来死亡病种顺位依次为出生窒息(包括宫内窒息)、早产低出生体重、先天畸形(包括先心病)、溺水、意外窒息、交通意外和肺炎。这与同期宝安区0~5岁儿童监测死因顺位:意外死亡、早产低出生体重、出生窒息、先天性疾病、肺炎[1]有所不同(表3)。

3 讨论

0~5岁儿童死亡占整个儿童死亡的绝大多数,而0~5岁儿童死亡中尤以0~3岁组死亡率最高。本组资料显示,近5年来0~5岁儿童平均死亡率为9.38‰,较同期全区0~5岁儿童平均死亡率(6.44‰)[1]高。新生儿平均死亡率(5.29‰)较同期全区新生儿平均死亡率(11.05‰)[1]低。这可能与本街道办新生儿出生总数相对较少有关。另从表2可见0~5儿童死亡人群主要为新生儿,其次是小于3岁婴幼儿。因此要想降低0~5岁儿童死亡率,首先是降低新生儿死亡率,而要降低新生儿死亡率就得降低出生窒息和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和先天畸形儿出生。这就得大力宣传优生优育、产前诊断、住院分娩。本区新生儿死亡率高,这亦可能与本地区外来超生人员多,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经济条件差,卫生保健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有关,以致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出生缺陷先天畸形儿增加。同时宫内窒息、缺氧以致死胎、死产、出生窒息儿亦增加。近5年新生儿死亡率波动不大,无明显下降。另本组资料表明,非户籍流动人口死亡占整个人群死亡的98.10%,而常住本地户口只占1.90%,这与相关报道[2]一致,这可能与本地区人口结构特点有关,随着外来劳务工大批出现,学龄前儿童尤其是3岁以下婴幼儿亦随父母流动,而监护人生活压力大,劳动强度高,对孩童监管不严,以致婴幼儿死亡率近5年亦无下降,反而2003、2005年均较前1年明显增加。因此需要加大本地区基本卫生知识、预防保健知识及意外事故的宣传教育,包括溺水、意外窒息等应急知识技能的防范普及工作,以减少儿童意外死亡,降低0~5岁儿童死亡率。另本组资料表明院内死亡占整个死亡率44.76%,院外占55.24%,这可能与监护人文化程度、经济能力和对疾病认识程度不同有关,有的家属未使患儿及时就医,失去了最佳抢救时机。

[参考文献]

[1]曾红友,韩煊.2000~2002年深圳市宝安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之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4,18(9):16-18.

[2]张绍强,魏志国,张玲,等.2000~2004年深圳市龙岗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6,14(2):187-189.

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范文2

【关键词】 婴幼儿;喂养知识;调查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于2011年3~5月,对带小孩到市妇幼保健所儿童门诊进行入托体检的3岁以下儿童家长随机进行问卷调查。

12 方法 用自制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要求被调查者当场作答、即时交回答卷。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者一般情况、母乳喂养知识、辅食添加、食物营养等相关知识、调查表共10题,按每题10分计算,全部答对的得10分,未答完全者按每小题实际得分计算、总分100分,共发放调查表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85份,回收率为95%。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进行数据回答正确率分析,正确率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问卷调查对象一般情况,本次调查儿童家长485人,其中男180人,女305人。文化程度:小学16人,占330%;初中101人,占2082%;高中(中专、技校)153人,占3154%;大专141人,占2907%;本科及以上74人,占1525%。职业主要以个体、工人、干部、教师、公司职员为主。

22 获得知识的主要途径:调查结果表明,儿童家长获得科学喂养知识的主要来源依次为亲朋好友、医护工作者、电视、广播、网络、书籍、报刊等。

23 家长对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的知晓情况,按最高分100分,最低分5分,按60分及以上为知晓,知晓人数385人,知晓率为7938%,其中80分以上的182人,仅占3753%。调查结果表明,儿童家长对辅食添加知晓率较高,而对食物营养知晓率较低,见表1。

4 文化程度的不同影响调查对象对科学喂养知识知晓情况,不同文化程度,科学喂养知晓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5 不同职业与科学喂养知识知晓情况,教师组知晓率最高,为9230%,知晓率最低者是无业及待业组,为4613%;不同职业科学喂养知晓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0)。见表3

31 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 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是《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主要目标内容之一,也是反映儿童营养水平的一项指标。对婴幼儿家长定期宣传科学喂养知识使他们掌握相关知识,对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婴幼儿家长的科学知识知晓率平均为8783%,达到纲要要求达到85%普及率,表明本市对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宣传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

本次调查发现,儿童家长对辅食添加时间,断奶时间的知识知晓率高;4个月全母乳喂养率低;对锌、铁、钙食物的知晓程度低。由于这些营养素的缺乏,将会导致儿童生长发育停滞,缺铁性贫血,佝偻病等疾病。因而帮助儿童家长掌握哪些食物含对人体有益的丰富营养素,可降低小儿缺铁性贫血,佝偻病等常见病的发病率。

婴幼儿家长的母乳喂养知识水平有待提高。儿童家长尤其是母亲是否掌握科学的喂养知识,是儿童健康的关键因素[2]。本次调查中儿童母亲都普遍认识到母乳喂养的优点,但4个月全母乳喂养率仅在4515%低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到2010年实现婴幼儿母乳喂养率85%以上的目标”[3]。因此加强母乳喂养知识宣传,提高母亲自身素质,树立坚持母乳喂养的观念,才能提高母乳喂养率,使宝宝健康成长。

调查发现文化程度及职业的知晓程度有关。文化程度高的家长明显比文化程度低的家长知晓率高,在统计学上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因为文化程度高的家长重视优育优教,注意科学喂养更愿意了解和接受科学喂养知识。不同职业的知晓率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知晓率较高的是教师、干部、职员;最低的是无业及待业人群。提示我们应该着重提高文化程度较低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水平。

32 加大宣传科学喂养知识的力度,加强儿童保健工作。定期给幼儿园保教人员进行儿童喂养知识培训;定期给儿童家长做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指导,力求让每位家长了解科学喂养知识,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母乳喂养,掌握育儿方法及时添加辅食,适时断奶。注意断奶后的膳食营养,注意各种微量元素的摄入。保证小儿生长发育所需要的各种营养素。普及科学喂养知识,关键在于医护人员重视和儿童家长意识提高相结合,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在主要通过医生咨询和健康教育讲座传播方式以外,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如电视、广播、网络、书籍、报刊、宣传板等方式进行宣传,让家长全面掌握婴幼儿科科学喂养知识,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促进儿童的身心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法制办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第1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范文3

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完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实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省、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

民政、计划生育、教育、科技、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本单位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职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应当具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根据保证质量、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单独设立婚前医学检查门诊,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减少或者增加检查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经过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第十条  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认真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回答与婚前医学检查相关的询问,了解婚前保健知识。

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其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论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一)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重度智力障碍;

(三)双方或者女方患有地方性克汀病。

第十三条  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负责对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孕产妇保健技术管理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必须经过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从事接生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填写《孕产妇保健册》,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产后出血。

第十八条  城市(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不得设立助产接生站或个体接生诊所。未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禁止从事家庭接生。

第十九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12周内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接受产前检查。

孕产妇有了解保健内容和检查结果的权利。

第二十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手术费用按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报销;不享受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选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新生儿生长发育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对婴幼儿常见病进行防治和分类指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2周内,持《孕产妇保健册》和《儿童保健手册》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儿童保健登记,按时接受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托幼园所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卫生保健合格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开办托幼园所必须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建立健全预防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直接从事看护婴幼儿职业的人员,必须每年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身体,取得《健康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儿童入托入园,应当持《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托幼园所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其《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15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医学技术鉴定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30日  内作出鉴定结论。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制。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技术管理措施;

(三)培训、考核母婴保健执法监督、监测人员;

(四)审查或者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节育手术、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业务;

(五)考核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人员,并颁发相应合格证书;

(六)监督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七)依照《母婴保健法》,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组织、规划、技术管理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条例开展母婴保健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本条例规定使用的许可证、合格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鉴定证明,必须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依法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并备案。

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不宜生育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指标时,必须依法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对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适宜生育的,方可发放生育指标。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必须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可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五条  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母婴保健教育、科学研究以及科研成果推广计划。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母婴保健宣传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宣传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母婴保健监督员。母婴保健监督员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母婴保健监督。

母婴保健监督员应当在现职从事母婴保健管理工作或者业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中聘任,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监测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市以上科研成果的;

(三)在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及宣传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增加或者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有关疾病首诊报告的。

第四十条  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当事人、责任者及其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每例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没收责任者及其单位的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接生、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出具医学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托幼园所,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直至吊销《卫生保健合格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的;

(二)招收儿童入园入托,未按规定查验其《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的;

(三)直接从事看护婴幼儿职业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

对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而开办托幼园所的,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吊销《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执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卫生、民政、计划生育、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范文4

小儿高热惊厥是小儿时期特有的神经系统常见急症,大多数学者公认高热惊厥与感染?高热?年龄?遗传因素有关,年龄因素是首要的,但感染?高热是惊厥的条件,采取综合性的预防和积极的治疗措施,可减少复发,改善其预后?本文针对高热惊厥危险的因素对患儿家属进行一系列护理干预,使其卫生保健知识增长,保健能力及自我护理技能增强,提高患者顺从性,避免感冒和发热,最大程度减少高热惊厥的复发?

1 临床资料

选择我院201310~201406收治的高热惊厥患儿20例,男12例,女8例,首次发病年龄6个月~8岁,其中6个月~1岁11例,>1~3岁6例,>3~6岁2例,6岁以上1例?均符合高热惊厥的诊断标准?惊厥发生在发热后4h以内6例,>4~12h 10例,>12~24h 3例,>1~3d 1例?惊厥发生时的体温:39~40℃ 11例?

2 护理

2.1 心理护理 惊厥患儿就诊时,家长往往十分焦虑,惊恐不安,医护人员应迅速到位,全力抢救,并守护于患儿身旁?处置惊厥熟练准确,以取得患儿和家长的信任,消除恐惧心理?患儿惊厥停止?家长不安情绪逐渐稳定后,应根据患儿和家长所能接受的程度介绍患儿病情及有关知识,指导家长掌握预防小儿高热惊厥的方法及惊厥的有效救治措施?

2.2 止惊 一旦患儿出现惊厥,应就地抢救,使患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停止或减轻抽搐是急救的关键,反复的惊厥会导致脑细胞的损伤?首选针刺人中?合谷等穴位,情况紧急可用手掐人中至惊厥停止,也可遵医嘱给予止惊药物,缓慢静脉推注地西泮,同时肌内注射鲁米那钠,用5%~10% 水合氯醛灌肠,剂量为0.5ml/kg,尽量保留1h以上,以促进药物吸收?

2.3 吸氧 在清除呼吸道分泌物开通气道后,给予氧气吸入,迅速改善缺氧状态?待患儿面色由青灰或紫色变红润,呼吸规律后,给予小流量氧气吸入?当屏气时间长发绀严重时,一般的吸氧法如鼻导管法?面罩法等无法改变肺泡内PO2,只有用简易呼吸器才能解决这种短暂的呼吸暂停,扣紧面罩,挤压呼吸囊,压力视患儿大小而定,反复而有规律进行,以胸廓起伏为准,达到良好的通气效果?氧疗时应使用50%以下的氧浓,以防肺氧中毒或晶体后纤维增生症?呼吸恢复立即停止?

2.4 高热的护理在用物理或药物降温后,要密切观察降温情况,测量体温?脉博?呼吸1次/0.5h,观察患儿神志?面色,发现异常,及时处理?(2)皮肤护理:高热患儿在退热过程中,往往大量出汗,应及时擦干汗液和更换衣被,以防着凉?(3)口腔护理:高热时,唾液分泌减少,舌?口腔黏膜干燥,这时口腔内食物残渣发酵,有利于细菌繁殖,而引起舌炎?齿银炎等,因此,必须做好口腔护理,保持口腔清洁?(4)卧床休息,注意营养和水分的补充:高热时,由于迷走神经的兴奋性减低,使胃肠蠕动减弱,消化液生成和分泌减少而影响消化吸收;但另一方面,分解代谢增加,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和维生素等物质大量消耗,同时高热可致水分大量丧失(呼吸加快,带出更多水分,皮肤出汗增多)?因此,患儿必须补充水分和营养,多饮水有利于毒素的排泄?

2.5 加强营养,做好基础护理 患儿清醒后给予高热量?高蛋白?高维生素富于营养的饮食,同时做好口腔护理,2次/d,给予生理盐水擦洗,保持病室空气清新,环境整洁,适宜的温度?湿度,保持床单位整洁?干燥?平整,及时更换污染的衣被,婴幼儿大小便后及时清洗?更换尿布?

2.6 出院指导 对患儿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宣教极为重要?患儿出现发热,应及时测量体温,肛温在38.5 ℃左右即应予以口服布洛芬?美林等降温;如患儿出现抽搐,指导家长以拇指掐患儿的人中穴;以另一拇指甲掐患儿合谷穴,同时将患儿头偏向一侧,防止反流物误吸;将裹于纱布的压舌板置于患儿上下臼齿之间,防止舌咬伤;平时加强锻炼,以增强患儿的体质,按季节变化及时添加衣服,防受凉,上感流行季节避免到人多的公共场所活动?

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范文5

【关键词】降消;妇幼保健

【中图分类号】R197.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0-233-1

“降消”项目是由国家妇儿工委、卫生部、财政部共同组织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项目。我镇是全县人口近十万,面积大,流动人口较多又比较复杂的乡镇。如何实施“降消”项目,促进妇幼保健工作的全面发展值得深思。

根据项目的要求,我镇根据结合镇情,制定了等办法,完善孕产妇及婴幼儿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机制,并由政府牵头,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加强业务人员技术培训,妇产科建设,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这些措施对改善我镇妇幼卫生状况起到了推动作用。

1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1组织管理

以政府牵头成立了“降消”项目领导小组,各村成立了以村支书任组长,村妇联主任,妇幼保健员,村医生为成员的孕产妇转运护送小组,进一步健全了乡村两级妇幼保健网络。

1.2加大健康教育宣传

开展孕妇学校,发放宣传资料。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5000万份,制作展板、板报、宣传专栏等宣传,开展产前检查以及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既为项目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又普及推广了卫生保健知识,有效的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1.3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与高危筛查,提高住院分娩

各村均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卡),建立了孕产妇产前检查登记本,高危孕产妇登记本,制定了“孕产妇一览表”,“孕产妇管理图示”,“高危孕妇筛查管理一览表”,“乡联系村人员分布名单”等牌子上墙;各村在两个系统管理基础上,坚持对高危孕产妇实行筛查和分级管理,确定分娩地点,对保健人员转诊的高危孕产妇,报销往返路费和50元的补助。

1.4加强产科建设,开通绿色通道

我镇卫生院开设了产科门诊和住院部,增加了产科设备,对外公布急救电话,固定一辆接送孕产妇的专车。

1.5强化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为提高村级保健人员的业务技能,至2009年以来我镇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题培训,每月的30日以会代训,重点培训儿童系统管理、孕产妇系统管理,高危因素筛查及管理技能,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及村级资料册的填写。

1.6实行“降消项目”救助

制定了“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方案”,明确了救助目的、对象、范围、标准。凡是住院分娩的平产者补助金为200元,会阴侧切补助金为250元,剖宫产补助金为450元。

2开展工作以来取得的成效

2.1“降消项目”启动以来,卫生院向全镇农村孕产妇发放救助卡427张,目前得到救助的有355人。全镇无一例孕产妇死亡,无一例新生儿破伤风发病。

2.2孕产妇保健也得到了提高,孕产妇建卡率100%,住院分娩率98.7%,母乳喂养率92%,高危住院分娩率100%。[2]

3、7岁以下儿童保健率61.4%,5岁以下儿童保健率91.6%,3岁以下儿童保健率96.3%,婴儿死亡率7.17‰,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5.67‰。[3]

3存在的问题

3.1村级保健网络不扎实,我镇偏远的村庄多,村医生严重缺乏,一个村医生要管理3―4个村的工作。

3.2产科质量有待提高,我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严重缺乏,因此有难产者只能向上级医院转诊。

3.3高危妊娠的筛查、转诊和管理工作仍有漏洞,需要改进和完善。

4对今后妇幼工作的建议

4.1增加偏远地区村卫生室的妇幼保健人员,争取一个村有一个妇幼保健员。

4.2提高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送到上级医院短期学习等方式解决。

4.3加强我院产科建设,增加我院产科人员,这样可以提高在我院住院的分娩率,强化乡村两级保健网络建设。

参考文献

[1] 白璋,肖玲.[J].中国妇幼保健杂志.

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范文6

【关键词】 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实施;体会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8.639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8-4638-02

健康教育是儿童家长获得健康知识且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以前的有病治病到预防保健即医学模式向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对妇幼保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深入的开展健康教育,使广大被服务对象掌握健康卫生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科学育儿的能力,将是我们儿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我们充分发挥保健门诊的自身优势,对广大被服务者进行广泛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均来自我院保健门诊以及电话咨询人群,即健康咨询者和健康检查者(儿童、其家属以及陪同人员)。

1.2 方法

1.2.1 健康教育宣传的工具包括宣教室、咨询门诊、儿童保健0-6岁儿童保健软件、电脑、智能筛查工具箱、电视、投影仪和光盘、滚动电子屏幕、宣传图、册、单以及健康教育展板等。

1.2.2 健康教育实施方式 由专职保健人员轮流坐诊,对前来就诊的儿童及其家属分别给予个别指导或集中讲解或进入幼儿园进行专题健康讲座等。

1.2.3 实施方法 ①孕前的优生优育以及孕期的健康教育:以婚前医学检查为契机,对前来进行婚前检查的每一对青年男女进行优生优育方面的健康教育宣传指导,及时解答待孕妇女的卫生保健和心理的困惑,并指导选择受孕的最佳时期,从孕前增补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到对已确诊怀孕的妇女,要求其按照孕产妇系统管理的频次,定期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并进行产前筛查,及时发现妊娠期母胎的异常情况,进行必要的治疗。针对不同孕期,运用专业的知识,通俗易懂的语言,并结合电视、滚动电子屏幕、光盘、图片、宣传栏、展板、保健手册等,进行有针对性健康教育宣传,使孕妇自觉接受生理、心理的保健知识,以及母乳喂养和科学的胎教指导。同时,教育孕妇避免接受病毒、放射线及空气污染,避免滥用药物,避免不良刺激对胎儿发育造成危害。②围产期的健康教育: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宝宝课堂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录象等指导孕妇顺利渡过围产期,保障母婴的安全。要做好产妇心理、生理的健康指导,预防产后抑郁症的发生,督促产妇产后半小时开奶,促进母乳喂养。利用生动的语言、为产妇讲解新生儿的生理、心理特点,疾病筛查的重要性以及新生儿日常护理和预防保健知识,并教会产妇哺育新生儿的技巧和方法,示范早期智力开发的技巧,如皮肤触摸、婴儿、沐浴、抚触、俯卧、自动转头、视觉对比等。③婴幼儿期的健康教育:新生儿出院后,利用产后访视的时机,及时对产妇进行新生儿护理、母乳喂养、合理喂养、预防感染等知识的强化教育。指导产妇学会观察新生儿皮肤颜色、体重、体温、排便及吃奶情况,甄别异常及时寻求指导或治疗。告之家长及时进行预防接种。由儿保门诊大夫建立儿童保健手册,进行4、2、1查体,根据不同年龄,对前来检查咨询儿童家长都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健指导和健康宣教,如:告知家长要做好小儿生长发育监测,合理母乳喂养,及时添加辅食,培养小儿良好地生活习惯,适时断奶,并及时进行儿童早期发展教育的指导,甄别异常情况,预防意外伤害地发生。教会家长如何认识小儿常见病及防治措施,并能在日常生活中认真执行。若发现体弱儿,及时建档,专人专案管理,并要求家长配合学会观察体弱儿的症状、体征,以便早发现、早治疗。④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教育:由于学龄前儿童的生理特点,其大脑皮层功能的发育已接近成人,因此,此时的健康教育对象不单纯是家长,对小儿的直接指导亦非常重要。此期儿童大多数在托幼机构,因此,儿童、家长及幼儿园的保教人员都成为健康教育的对象。要针对不同对象给以不同的健康指导,对儿童要教育小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吃零食,少吃甜食,预防龋齿的发生;对家长要从其最关心的儿童智力开发、儿童心理健康发展、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儿童肥胖等方面进行有针对的健康指导及健康宣传;对保教人员告之及时进行健康安全教育、进行预防接种,防止传染病的发生,要寓教于游戏之中,合理引导小儿顺利的渡过第一逆反期,又因此期小儿生性好动,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进行健康教育,远离意外伤害,对流动人口及私立幼儿园更应积极主动的进行宣传教育,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⑤学龄期及青春期的健康教育:此期小儿进入校园生活,虽然学习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培养仍然至关重要。要加强口腔保健和眼保健知识的宣传,加强体格锻炼,防止风湿和结核病的发生。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要及时进行青春期性生理、心理及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由于此期儿童心理上的成人感与半成人状态之间的矛盾,情绪起伏变化较大,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因此家长要配合老师对青少年正确引导,关心体贴,帮助他他们适应生理、心理的特殊时期,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2 结 果

通过各种形式健康知识的宣传,使服务人群的健康意识有了根本的转变,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既为广大妇女提供了孕前、孕期、产前、产后科学孕育保健知识,又为儿童的早期健康发展做足了思想准备;既为保障人口素质的提高,保障优生优育奠定了基础,又为妇幼保健工作拓宽了领域,找准了努力的方向。通过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并实施了《母婴保健法》,巩固了爱婴医院的成果,使广大群众对《母婴保健法》的知晓率达94%以上,降低了儿童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传染病的发生,促进了小儿健康发展。通过系统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使孕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56%以上,辖区内的0-6岁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4.53%,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85.6%,体弱儿及高危妊娠管理率达到100%。

3 体 会

健康教育是有目标、有计划、有实施、有评价的教育活动[2]。经过不断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已成为社会共识,健康教育已经越来越被推到转变医学模式的首要地位。它不仅仅为临床病人服务,而是从院内的病人扩展到家庭、学校、社会团体的健康人群,并且越来越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3.1 对从事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对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要有充分认识,它是人们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第一步,只有做好健康教育,提高人们的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才能把我们的服务项目做的更好、更彻底。

3.2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对我们从事儿童保健人员也提出更新的要求,它强调了卫生服务的整体观,对于我们妇幼保健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掌握牢固的专业理论知识,更要拓宽知识面,学习一些医学心理学、社会学、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精湛的专业,还要善于与人沟通。沟通是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的前提,良好的医患关系,才能取得被服务者的理解与信任,达到健康教育的目的。在健康教育宣传中,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即与被服务者交流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要端庄大方、热情、和蔼可亲,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活泼的图片、宣传画、栩栩如生的模型通俗易懂的讲解、标准的示范,以满足不同层次的被服务者对健康知识的要求。在整个沟通交流的过程中都要本着热情接、细心问、耐心讲、精心做、主动帮、亲切送、定时访的情感服务模式,让被服务者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学到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健的能力。

3.3 健康教育是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保健工作的全面顺利进行并非单纯依靠儿童保健工作人员[3],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其中,家长和儿童既是参与者又是支持者,健康教育就是树立他们的保健意识,通过自保健能力,而一大部分集聚儿童及其家长的健康教育宣传,则需要教育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

3.4 通过健康教育宣传,儿童早期发展和心理行为问题越来越受重视,0-3岁这一阶段是儿童心理、智力、行为及个性形成的至关重要时期,而儿童的中枢神经系统地发育是心理行为发育的特征,是通过运动、语言、认知社会交往和生活、情感等表现出来[4]。但是仍有部分家长对儿童肥胖缺乏足够的认识,仅知道肥胖是由偏好吃甜食吃肉造成的,但对因肥胖造成儿童自身发育影响与后期危害知晓率很低,这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去努力。

3.5 而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好儿童保健工作首先要有一支素质高的儿保队伍业务要全面,责任心要强,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服务能力。因为来门诊的人群绝大多数是健康的儿童和望子成龙的家长,若只延续过去的仅提供简单的体格测量和筛选疾病型的检查的保健服务,早已不能满足父母们对保健日益增高的养育支援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做好疾病筛选型的健康诊断和体格测量工作,更应以健康教育为切入点,提供给父母足够的健康保健知识,满足新时期儿童家长健康需求,更是今后儿童保健工作努力和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刘纯艳.社区护理学[M].湖南: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64-65.

[2] 于卫华,李志菊.影响住院患者健康教育效果的多因素分析[J].实用护理杂志,2000,16: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