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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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范文1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水池结构设计;施工措施

中图分类号:U664.9+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我国城市工业化的进程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污水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随这人类对环境的意识越来越高,也在对处在的环境要求也越来越高,环境污染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个阶层和媒体的关注,各种污水处理的技术、法律、法规也相应的出台,建立污水处理厂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因此在如何设计、安全运用、质量可靠、技术要求、经济性也是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指标之一,为此,针对污水处理厂中水池结构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及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及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污水处理厂的水池是一个关键的建筑物,而水池的建筑结构则是核心,现代城市的污水处理厂水池应具有以下几点工能:防水性能、防腐蚀性能、抗渗透性能和抗压性能等。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很多科学和技术,其中任何一个环境设计的不科学、不合理都会给处理厂的运行带来影响。下面水池结构在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和分析。

2. 1 防渗透现存问题及分析

污水处理厂中水池结构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如在结构设计中片面的强调混凝土结构的抗压强度和抗渗透等级,则将提高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增加水泥的用量;水化热的增加和混凝土收缩变形的增大,必然导致混凝土结构裂缝的产生,破坏水池结构的抗渗性能;在变形缝设计中,不按照相应的规范合理的设置水池结构的变形缝,则当外界条件变化时,混凝土结构就难以适应变形的需要,从而产生裂缝;在对水池结构进行构造配筋设计时,没有按矩形水池和圆形水池分别进行合理的构造配筋,则将会产生贯穿裂缝;设计过程中最不利荷载组合选取的不当,则当结构受到最不利荷载组合时,结构将产生裂缝甚至破坏;水池结构中预埋件设计的不合理,如构件锚固长度过长、构件布置过密等,使得混凝土难以振捣密实,从而导致预埋构件与混凝土之间产生裂缝;在水池结构设计中忽略了地基对池壁混凝土收缩变形的约束,若水池处于坚硬的基础上,当外界条件变化,池壁混凝土结构将产生变形,同时坚硬的基础约束了池壁混凝土结构的变形,当由其产生的应力大于混凝土抗拉强度时,在应力最大的地方就会产生裂缝。

2. 2 抗上浮现存问题及分析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规定:当构筑物基底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地表滞水层内又无排除上层滞水措施时,地表水或地下水对结构作用的浮托力,其标准值应按最高水位确定。如在水池结构设计中没有合理的控制最低水位线,则当地下水位大于该值时,必然导致水池的上浮;在水池设计过程中,除对水池结构进行整体抗浮稳定性验算外,对中间有柱子的封闭和多格水池中,与柱相连的顶板和底板还应进行局部抗浮稳定性验算,否则水池也会出现上浮;对在基本组合作用下的设计稳定性抗浮力系数取值的不合理,也会导致水池结构的上浮;规划设计中应合理布置水池的位置,避免水池所处位置低于水池周围地势,造成雨水的聚集,使地下水位升高甚至超过最低水位控制线,从而造成水池结构的上浮;在设计过程中,对基础处理的不当,及地基承载取值不当,都会导致池体上浮;在设计时,采用的抗浮措施不合理,也会导致水池的上浮。

3 解决措施

根据不同的影响因素,主要从设计过程和施工过程,对污水处理厂水池结构设计过程中现存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和解决方法。

3. 1 防渗透控制措施

水池的渗透主要是通过各种变形缝和混凝土结构裂缝进行的,因此控制好水池的各种变形缝和混凝土结构的裂缝也就能有效地防止渗透。水池结构设计过程中控制裂缝的措施:①在设计中应合理的选择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同时还应严格控制每立方米混凝土水泥的用量,以减少水化热温差,减小收缩变形,能有效地控制裂缝的发展。如使用活性掺合料能降低水泥的用量。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以免当外界条件变化时,结构内产生不均匀的应力,当应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形成裂缝。③在同一方向尽量使用相同或相近直径的钢筋,能够很好的防止裂缝的产生。④在水池结构的设计过程中,对于有穿墙管套的水池设计应充分考虑穿墙管套的数量及位置,以免在施工后开凿。⑤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还应进行抗裂度验算和裂缝宽度的验算。⑥应根据水池的形状选择相应的构造配筋,如对温度荷载和湿度荷载比较敏感的地面式矩形水池池壁,为了避免池壁贯穿裂缝的出现,池壁水平方向每侧的构造配筋率以不低于0.15%为宜。对于圆形水池池壁环向最小构造配筋率,外侧不低于0.35%,内侧不低于0.15%[4]。⑦在水池设计中,应考虑各种荷载组合,找出最不利的荷载组合,利用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和分析。施工过程中防止渗漏的措施有:①不宜选择在高温季节施工,减小环境温差产生的温度变形,防止裂缝的出现。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水灰比和水泥的量,以免水化热过大,加大结构裂缝出现的概率。③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混凝土的质量、混凝土的塌落度等,同时可以对混凝土进行多次振捣以提高混凝土的密实度。选用合适的养护措施以提高混凝土的抗拉(抗裂)强度,能有效地防止裂缝的发展。④施工中必须对预埋构件表面锈蚀、油污进行清除,以保证混凝土和预埋构件之间的紧密黏结,防止形成缝隙。⑤在对变形缝的施工中,可以采用加强带替代措施减少裂缝的产生,保证施工的连续性。⑥目前工程建设中变形缝止水带一般为橡胶止水带,因此,施工

时必须保证止水带和混凝土的紧密黏结,以免漏缝的出现。⑦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施工缝处渗漏,可以通过改进施工面的吹凿方式、采用不同形式的企口缝、调整施工缝连接处材料的成份等方式来加强接缝处的黏结。

3. 2 抗上浮控制措施

水池的上浮事故主要是地下水产生的浮力造成的。当水池的抗浮力小于地下水产生的浮力时,水池就会出现上浮现象。依据上述的机理,可以通过增加池体的抗浮能力和减小地下水产生的浮力,如增加水池底板的厚度、水池底板外挑、保证回填质量、增加覆盖土量等增加水池自重的措施来提高水池的抗浮能力在水池设计时,应考虑水池的抗浮设计,尤其是在地下水丰富的地区,应进行整体抗浮稳定验算。对中间有柱子的封闭和多格水池,与柱相连的顶板和底板还应进行局部抗浮稳定验算。设计时对基础的垫层选取应综合分析池体底部与周围土层的情况来确定。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各种不利因素,找出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抗浮设计。水池抗浮设计时,应采用合理的抗浮方法或措施,如采用抗浮桩、锚杆等。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如管井降水,沿水池四周设置管井进行降水,将地下水位控制在抗浮验算的最低水位线以下。可以对垫层灌注水泥浆,在水池底板下形成一个不透水的保护层。施工时应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积水等能及时的排出,避免雨水在短时间内积聚在水池周围,使地下水位超过设计抗浮水位线,从而导致水池的上浮。在水池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对水池周围进行回填并分层夯实。

4 结语

文章中的设计和施工经验都是笔者从事污水处理厂结构设计的经验,指出污水处理厂水池结构设计人员应注意的设计问题和施工人员应注意的施工问题,可为结构设计人员参考借鉴。只有在设计中合理的科学的运用这些设计技术,污水处理厂才能更好的运行,更好的为城市做贡献。

【参考文献】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范文2

关键字:城市污水,污水处理,处理技术

一、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介绍及分析

目前在水污染治理技术上,只能提供下列技术的工艺参数:传统活性污泥法技术包括延时法、吸附再生法等各种新型活性污泥工艺和SBR、AB法、UNITANK和氧化沟技术等;A-O法和A2-O技术;多种类型的稳定塘技术;土地处理技术等等。这些工艺在原则上可以满足大多数城市污水治理的要求,对于传统活性污泥工艺和其变形工艺(除磷脱氮)这里不做全面的介绍,仅就这几年在我国较为常用的工艺进行介绍和分析。

1、沉淀和曝气、间歇和连续相结合实现自动控制的序批式(SBR)反应器

传统SBR反应器在运行操作上形成了曝气和沉淀相结合的特点,这体现了SBR反应器最为本质的特点之一。同时,这要求SBR反应器必须充分利用了现代电子和自动化技术。SBR反应器的发展过程呈现了多样性,有CASS、CAST、ICEAS、MSBR等多种新型SBR反应器。各种SBR反应器的发展体现了与传统活性污泥相互融合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从间歇进水、间歇出水的传统SBR反应器,发展到连续进水、间歇出水和连续进水、连续出水并带回流污泥的SBR反应器。以及出现了UNITANK这种融合氧化沟、SBR和活性污泥工艺新型的综合性工艺。这体现了间歇式的SBR和连续式活性污泥工艺相互融合的特点。

UNITANK从整个系统来看,它已经不属于SBR,与交替运转的三沟氧化沟非常相似,更接近于传统的活性污泥法,这是UNITANK工艺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UNITANK在恒水位下交替运行,总有一个池子作为沉淀池,这是UNITANK第二个特点。对于大型污水处理厂沉淀功能的满足,是UNTANK工艺的制约因素。标准UNITANK系统三个方形池之间构成级串的形式,弥补了单个反应器完全混合的缺点,这是UNITANK系统第三个特点。

UNITANK最为根本的问题之一是中沟和边沟地位不一致,边沟有一段时间兼作沉淀池,而中沟总是曝气。造成中池污泥浓度过低而边池污泥浓度过高,池容利用率降低等一系列问题。UNITANK的发明人在离开SEGHERS公司之后,提出一新工艺――LUCAS工艺。LUCAS工艺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四个反应器(也可用两个或三个反应器)作用完全对等,其采用轮换方式作为曝气池和沉淀池。由于每一个反应器的地位平等,所以LUCAS工艺既保留了UNITANK工艺的优点,又克服了其缺点。

通过对SBR工艺特点和不同研究者的研究结果进行汇总(不考虑由于SBR反应器优点导致的直接结果,如:投资低和运行费用低等),SBR反应器众多优点可归纳如下:

经典SBR反应器的优点和原因分析

优点 原因

1、沉淀性能好 在沉淀过程没有进水的扰动属于理想沉淀状态;

2、有机物去除效率高 是理想推流式反应器,从单元操作理论其效率明显的高于完全混合式的反应器

3、提高难降解废水的处理效率 具有微生物的多样性,可形成厌氧、缺氧和好氧等多种生态条件,有利于难降解有机物的降解

4、抑制丝状菌膨胀 利用膨胀理论中的“选择性准则”防止污泥膨胀

5、除磷脱氮,不需要新增反应器 生态多样性(出现厌氧、缺氧和好氧状态多种状态)

6、不需二沉池和回流,工艺简单 结构本身特点

SBR反应器充分利用了生物反应过程和单元操作过程的一些基本原理(表4)。不同的SBR反应器由于流态、池型或操作方式的改变可能仅仅具有上述特点的一条或几条。同时,经典的SBR反应器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

a) 处理连续进水时,对于单一SBR反应器的应用需要较大的调节池;

b) 对于多个SBR反应器进水和排水的阀门自动切换频繁;

c) 无法解决大型污水处理项目连续进水、连续出水的处理要求;

d) 设备的闲置率较高和污水提升水头损失较大等等。

2、氧化沟工艺

氧化沟在欧美各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发展速度很快。据统计到1977年为止在西欧有超过2000多座派司维尔型氧化沟投入运行。荷兰DHV公司发明的卡鲁塞尔氧化沟在全世界范围已有800多座投入运行(1996)。法国OTV-Kurger公司开发的D型氧化沟已占丹麦氧化沟总数的80%。美国Envirex公司开发的Orbal氧化沟,最大处理规模已达90万m3/d。

从90年代至今是我国氧化沟技术大发展的阶段,预计已有上百座氧化沟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氧化沟技术仍然是当前污水处理的热点。从应用和研究情况来看,我国氧化沟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差距很大。究其原因是我国没有系统地研究过氧化沟技术与设备,目前我国已引进数种氧化沟技术,有条件来分析比较和吸收消化。因此,认真分析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显得十分必要。

氧化沟属于活性污泥工艺的一种变形,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其很多独有的优点和特点:

a) 构造形式具有多样性

基本型式的氧气沟的曝气池呈封闭的沟渠形,沟渠形状和构造则多种多样。可呈圆形和椭圆形等形状,可为单沟或多沟系统,多沟系统可是一组同心相通的沟渠,也可是互相平行、尺寸相同的多组沟渠。有与二沉池分建,也有合建的氧化沟。多种多样的构造形式,赋予了氧化沟灵活机动的运行性能,以满足不同的出水水质要求。例如,结构形式决定氧化沟从整体流态上是完全混合的,但在局部又具有推流特性。这对除磷脱氮工艺也是极其重要的,氧化沟内可以形成缺氧和好氧交替出现的区域。

b) 氧化沟曝气设备的多样性

曝气装置的作用除供氧外,还要提供沟渠内不小于0.3m/s的流速,以维持循环及活性污泥的悬浮状态。常用的曝气装置有转刷、转盘、表面曝气器和射流曝气等,不同的曝气装置导致了不同的氧化沟型式。氧化沟的曝气强度可通过出水溢流堰和直接调节曝气器的转速调节。

c) 简化了预处理和污泥处理

氧化沟的水力停留时间和污泥龄长,悬浮状有机物可以与溶解性有机物一起同时得到较彻底的稳定,所以氧化沟不要求设置初沉池。氧化沟排出的剩余污泥已得到高度稳定,剩余污泥量较少。因此不再需要进行厌氧消化,而只需进行浓缩与脱水。一体式氧化沟还可以不设二次沉淀池。

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问题的思考

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主导工艺的思考

对于引进的工艺技术,在与国外咨询公司合作过程中,大部分较好的实现了预定的目标。但是,往往我们自己设计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会出现各种应用不当的问题。这是因为以往我国污水处理技术研究偏重于工艺开发研究,对一种工艺的了解缺乏足够的系统性、完整性,也缺乏对整个处理工艺综合性的比较研究和技术经济评价体系。这也造成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在技术选择上摇摆不定、不断刮风。首先80年代末流行AB工艺、然后在90年代出开始流行三沟氧化沟(其他形式的氧化沟),目前又流行SBR(或UNITANK)工艺的原因所在。缺乏全面和综合比较能力,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外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就不断冲击国内市场,成熟技术和国产技术总是无法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这是我国城市污水领域存在的问题之一。

西方国家经过一、二十年的治理工作,一些国家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在这一时期(1960-1970年)在城市污水处理领域出现大量各种形式的污水处理新工艺,如:活性污泥的AO工艺、A2O工艺、卡鲁塞尔氧化沟、奥贝尔氧化沟、SBR工艺(IECAS、CASS等等)、纯氧(富氧)曝气、深井曝气、流化床和厌氧-好氧处理等一系列新的处理工艺。而进入90年代,西方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需求萎缩,一个国家一年仅有一、两个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所以在技术上失去了开发新工艺的动力。可数的新工艺的发展,也是基于这些国家老的污水处理厂超负荷改造的需要(曝气生物滤池)和水回用的需求(膜生物反应器)。社会需求是技术发展的最好驱动力,而我们国家对污水处理工艺有极大的迫切的需求,我国对污水处理技术开发仍有巨大的动力。

2、从可持续性思考城镇污水处理工艺技术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普遍采用的工艺是国外在水污染控制过程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技术。并且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主导技术,我国与欧美等国家与工艺几乎处在同一水平上,但是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远远低于上述国家,采用以上技术是否能够完全适合我国的国情,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这需要从技术的先进性和是否代表了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两个方面来考虑。

目前政府往往简单认为一个城市有污水处理厂,就是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符合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可持续发展全面理解应该根据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即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从技术层面考虑需要判断污水处理工艺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从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原则(是否体现资源和环境共享)、持续性(是否满足资源和环境的永续性利用)和共同性原则(是否有利于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方面来考虑。

目前国内大多采用国外引进的延时曝气的氧化沟、SBR等工艺。首先这些工艺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发的工艺,是根据西方,特别欧洲国家排放标准制订的工艺。例如采用延时曝气低负荷工艺特别适合北欧国家的气候条件(冬季低温),而延时曝气对污泥是采用好氧稳定的方法,采用耗能的方法进行污泥稳定化处理。适合了这些国家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事实上,低负荷曝气池的池容和设备是中、高负荷活性污泥工艺的几倍,在建筑材料和土地资源上是高消耗,相应的投资要高数倍;其次,延时曝气系统能耗比中、高负荷活性污泥要高40~50%左右。同时,能耗增加会带来了直接运行费的增加,能耗增加也会还要增加间接投资。据资料报道目前国内每kW发电能力除尘脱硫需要投资500~1000元,则每万吨污水增加的脱硫投资需要25~50万元。按脱硫投资为电站投资10%计,则增加的电厂投资为250~500万元,是污水处理投资的50%以上。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资源不足、能源日益短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否适合推广这种低负荷的活性污泥工艺是值得推敲的问题。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讲,采用延时曝气这种高资源占用和能源消耗的低负荷工艺,并以耗能的方式取得污泥的稳定工艺是不适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的,也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我们应该开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反应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范文3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废)水、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三条市建设局作为市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镇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本辖区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主管辖区内城市排水许可日常管理。

为加强城区排水统一管理,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城区(特指运河西部分)纳入城北、城南两污水厂的污水收集范围内的区域统一委托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作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进行城市排水许可日常管理。

第四条为积极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排水许可证作为环保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

城管、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职能为:

(一)负责制定管理区域内的排水工作年度计划;

(二)受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排水许可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监督;

(三)参与对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的会审和竣工验收监管,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核查考核;

(四)建立健全本区域范围内排水档案资料,并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

(六)参与城市排水事故的调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七)负责对污水厂(或管网公司)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监督。

(八)执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为便于对排水户的日常管理,根据排水户的排水水质情况不同,把排水户分成以下五类。

第一类是排放生活污水的机关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商场、浴室等排水户;

第二类是排放含油餐饮污水的宾馆、酒店和各类饮食店等排水户;

第三类是排放污水浓度较高、含杂物较多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和农贸市场等排水户;

第四类是排放含有沉淀物的从事机动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排水的排水户;

第五类是排放医用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和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等排水户。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排水的排水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水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并作为土建附属工程纳入土建工程报建手续。

经验收合格,排水设施工程竣工。方可交付使用;对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主体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排水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排水设施的保修期为两年。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九条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必须按雨、污分流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和地方规范。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达区域,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得任意排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到达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范的要求,自建雨污分流排水设施的基础上,所排放的污水须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排入指定区域。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达该区域时再按要求将污水接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条已建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按要求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一类排水户中已建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对尚未进行雨、污分流的或尚未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区域的其他排水户必须根据城市排水的规范要求,自行进行内部雨、污分流改造,并按要求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尚未到达区域的排水户,该地区进行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的同时,应当配合做好内部雨、污分流改造,按要求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不同的类别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第一类排水户在内部雨、污分流后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其中内部设有餐饮的学校、商场等排水户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按照第二类排水户的要求设置,设有集中式公厕的必须按照第三类排水户的要求设置。

第二类排水户必须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预处理设施,隔油池的大小应与污水排放量相匹配,其污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城市集中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道(有规划设计要求的除外)

第三类排水户必须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其污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城市集中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道(有规划设计要求的除外)

第四类排水户必须按规定设置沉淀池,沉淀池的大小应与污水排放量相匹配。

第五类排水户必须根据排水量的大小和水质情况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工艺,并在排放口安装水质、水量在线检测仪。其中医疗机构必须做到医用(实验、门诊、住院部)污水与一般生活污水(食堂、医务人员宿舍)雨水分流,医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前必须通过预处理,其中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和拥有500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其它医疗机构采用一级强化处理。

第十二条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临时圈占城市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必须与污水厂(或管网公司)签订排水设施保护协议,并确保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临时圈占工程解除后,圈占单位应恢复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原状。

第十三条排水设施的养护按照“谁拥有、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由排水设施的产权人负责管理。

城市污水主管网管理鼓励采取管厂一体化管理模式。城区的范围对于并入城北污水处理厂的管网收集系统,由城北厂统一养护管理;并入城南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系统的由城南厂统一养护管理。

其它区域的主管网养护由各辖区内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委托确定。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所在辖区的主管网养护进行考核。

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设施由单位自行养护管理,居民区内部排水设施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管理,对于暂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部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暂由主管网养护单位负责,待明确管养单位后,再移交管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排水设施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养护作业。

第一类排水户内部管道应当定期疏通、清淤,管道、窨井内积泥不超标,窨井盖丢失、损失要及时补缺、更换;

第二类排水户应该落实油污清捞责任人,做好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清捞,防止油污大量堆积,确保管网畅通,并做好台帐,保存连续六个月的清捞记录资料。

第三类、第四类排水户应该负责定期清理各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城市排水设施的淤塞,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进行。经处理产生的污泥、垃圾应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准乱堆乱放,禁止将污泥投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五类排水户要确保污水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水质、水量在线检测仪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停或长期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如遇突发事件,必须暂停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本细则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六条办理排水许可应递交的材料

(一)新、扩、改建项目工地申请临时排水许可:

1城市临时排水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场地施工期间临时排水平面布置及系统图(应标明排水方向、水处理设施规格及位置)

4建设项目总平面施工图

5建设项目室外管线综合施工图

6环境评价报告(仅限于产业类如宾馆、餐饮、工业、医疗等项目)

(二)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需要递交的资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竣工图

4建设项目室外雨水、污水管网竣工图

5建设项目各单体底层(出户管)标准层排水平面竣工图

6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布置竣工图

7有关设计说明(总说明、概况、给排水章节)资料、附件

8环保部门与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水专项验收证明;

9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10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已通过环保部门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七)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八)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如果内部排水设施未按雨污分流及本细则第十条要求实施的一律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者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变化或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第二十条排水许可证审批不收费用。排水户应根据不同情况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四类排水户中的建设工程施工排水,其排水前应及时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其他排水户在其排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及时办理《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内治理达到污水接纳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污水接纳标准的禁止排水。

需要延长《临时排水许可证》期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于每季度末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报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运行。其中医疗机构必须自办证后的每半年提供一次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医院污水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接纳标准,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排水监测站根据排水户的不同类别对排水户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衔接前应设置专用检测井,检测井位置应便于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日常监测。

第二十四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源的有水表计量的其水量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抄表数计算,无表计量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对逾期未缴纳的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范文4

    1.1 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

    我国水体污染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超标排放工业废水,二是城市化不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造成水体污染。以往人们对工业废水污染关注较多,所以工业废水经过治理近年来有所减少,但城市生活污水却逐年递增,1999年生活污水排放量占到全国污水排放总量的52.9%,首次超过工业污水排放量,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表1为1999年~2010年12年的全国废水排放情况年际对比。

    由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以年均5.8%的速度递增,生活污水COD排放量和氨氮排放量都在逐年递增,城市生活污水大多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江河湖海,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1.2 城市生活污水的特点

    城市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成分组成不同,主要是日常生活中含氮、磷、硫高的各种洗涤污水,其中的有机成分主要有糖类、纤维,淀粉、蛋白质、脂肪和尿素等,厌氧菌作用于这些物质易产生恶臭物质,一旦排放到其他水体,易导致受纳水体富营养化,水质变劣,影响水体功能;同时生活污水中含有多种病原菌和微生物,易传播病菌,影响人体健康[1]。

    当前,我国城市住宅建设趋向集中,形成了一系列房屋紧凑、人口密集的生活小区。一般小区内排出的污水量可达3000~5000 m3/d, BOD达800 kg/d [2]。而且不少城市生活区、商业区、办公区混杂,餐饮洗浴业遍布,住宅楼、酒店宾馆等生活污水预处理以小片为单位,没有统筹规划。因此,我国城市生活污水具有源多、面广、量大,杂、散、乱的特点,城市生活污水防治困难,污染严重。

    同时,很多城市排水系统设施落后,管网不足,仅有44.5% 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3],大量生活污水不能够汇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进入河道;生活小区没有建设统一的粪便处理设施,仅简单经化粪池初步处理后直接排入沟渠,进入江河湖泊,使水质不断恶化,水体自净功能丧失。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城市生活污水已经成为我国水污染的第一大户,其防治直接关系到我国水污染治理成效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3 城市生活污水的防治

    对于城市生活污水防治,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另外要大力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的资源化,积极开展污水深度处理,提高污水回用率与资源化水平。

    我国城市污水的防治越来越引起重视,“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832座,处理能力1.25亿立方米/日, 90%以上的设市城市和60%以上的县城建成投运了污水处理厂,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实现了县县建有污水处理厂,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7.4%,污水处理能力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1.05亿立方米/日的目标。

    但是全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回用率都偏低, 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仅达到8.5%,国家确定的近期目标到2015年要达到10%,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2 集中式污水处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现在城市污水处理大多是把工业废污水与生活污水混合后收集起来,通过大规模的管网,输送到遥远郊外的污水处理厂处理,即排水管网终端集中处理的模式。这种处理模式优势在于不但能处理工业废水、还处理生活污水与城市径流污水,而且处理能力高、容量大。但是需要的建设投入大,输水距离长,运营费用高,能耗大,而且面临技术和配套管网投资的困难。

    长期以来我国关注企业排污点源治理,对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重视不够,所以城市污水处理在设施建设、运营机制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污水处理成本高,配套的管网建设滞后,在建工程资金不到位,缺少适当的投融资机制。根据已建、在建污水处理厂实际情况,处理1吨污水需1000~1500元,运行费在0.8~1.0元之间。因此,据保守估计,建成一座日处理10万吨的城市污水厂,一次性投资费就需要1.0~1.5亿元,年运行费用需3000~5000万元;据此测算,要达到近期规划目标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就需要投入1000~1500亿元左右,如果再加上市政管网建设,投资将会超过4000亿元[4]。如此庞大的投资建设、运行费用,将耗费大量的资金。

    此外,污水处理费收缴制度与污水处理设施有偿使用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虽然建起了污水处理厂,但是集中处理设施不能满负荷运行,部分闲置,影响运营效果;某些开展污水深度处理回用的污水处理长把从很远的市区输送来污水处理后再送回市区回用,造成了不合理的重复投资和运行能量的损耗。因此,应该从降低污水处理建设投资及运行成本的角度,寻求一种更好的城市污水处理模式。

    3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可行模式

    3.1 城市生活污水的原位净化再用模式

    针对集中式污水处理的弊端,我们应当转变观念从终端治理走向起始控制,从集中走向分散,从政府出资主导到企业、小区一起参与建设,实行城市生活污水的原位净化再用模式。

    原位净化再用,即在生活污水排放的原地进行污水的净化再生处理并回用。原位净化再用处理以分散处理为主,以有相对独立管辖范围和责任主体的城市功能区为单位,如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酒店宾馆、旅游区等,在单位内部进行污水净化再生处理,并在原地和附近进行重复再利用。

    污水原位净化再用处理是以回用为目的,所以其出水水质上远好于以排放目的的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再生水可回用于小区绿化,从而通过渗滤和蒸腾过程进入大气和地下;多余水量可储存起来备用或直接排入城市河道,不用再收集输送到郊外的污水厂集中处理,从而减轻了污水集中处理的负担并节省了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费用。通过研究[5],城市生活污水在小区进行原位净化再用是完全可行的,甚至可以省去主干道上的污水收集管,而只保留雨水管道,从而实现小区污水 “零排放”[6]。

    生活污水经原位净化再用处理后可以直接回用于小区的景观用水、绿化、洗车等用水大户,克服了以往城市建设“先污染后治理”的弊病,做到了城市开发一片,同时净化一片。同时,它具有投资少、融资容易、占地少、运行费用低、能耗低、见效快等优点。它既减少了生活小区的污水排放量,减轻了供排水系统压力和集中处理的负担,又可以用低于自来水水费的价格为小区提供水源,降低水费支出,缓解用水供需矛盾,改善水环境,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不言而喻的。

    城市生活污水的原位净化再用模式改变了原有的给排水方式,做到了生活小区污水的自净和自用的良性循环,能全方位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是对居民小区用水及排水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如图1所示。

    图1 小区生活污水净化再用示意图

    3.2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方式的灵活性

    因我国现阶段注重建设大型污水处理厂,而缺乏城市对生活污水的分散处理及净化再用方面经验与管理。所以在城市生活污水的防治中,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集中与分散结合的原则,尽量提高城市生活污水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多目标多层次开发利用城市污水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使城市用水做到良性循环,实现人水和谐,如图2所示。这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与居民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图2 城市用水良性循环示意图

    ⑴ 集中型污水处理厂的周边地区宜采用集中型的污水再生利用的方式;同时应加强污水处理厂的深度处理,对于大面积的生态景观用水和某些工业用水,可优先考虑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对于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尚未覆盖或距离集中型污水处理厂较远的区域,宜采用分散式污水净化再生利用的方式。对新规划的居民小区,可以采用就地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系统。

    ⑵ 对于符合强制使用再生水的部门或小区,污水再生利用管理部门可以只规定其再生水使用量,而至于是兴建分散型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还是使用集中型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再生水,则应当由使用者根据再生水的成本和技术可行性自行决定。

    ⑶ 鼓励建筑集中区或生活小区联合兴建污水净化再生利用设施,以解决水量不足和规模经济的问题。除此之外,也应当尝试介于集中型回用和分散型回用相结合的模式,即由集中型污水再生利用企业提供一定水质标准的再生水,而末端用户则根据不同的水质需求自行进行处理,这种污水再生利用方式具有很好的灵活性。

    4 结语

    在水的社会循环中,污水的再生与回用是关键的环节。将大部分的废水经过再生处理后回用,一方面可以缓解水资源短缺的局面,高效地利用有限的淡水资源,同时又减少了排放至自然水体的污染物总量,具有多方面的功效。以小区为单元的城市生活污水的原位净化再用处理方式由集中走向分散,使水体的管理系统由开放系统转化为闭合系统,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可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的灵活性。总之,这使得水污染控制转为水环境可持续发展,是解决城市缺水及城市水环境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1] 陈运进,孙连鹏. 紫外光消毒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中的应用[J].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24(3):292~296.

    [2] 陈慧. 小区生活污水及垃圾综合治理技术的探讨[J]. 当代建设,1997,4 :31.

    [3]王杉. 对小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设计的思考[J]. 给水排水,2001,27,(9):12~14.

    [4] 周彤. 污水回用是解决城市缺水的有效途径[J] . 给水排水,2001,27(11):1~5.

    [5]杨文海,路志强,刘涛,城市污水回用的可行性分析 [J]. 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2008,19,(1):92~95.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范文5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认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在我国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大量垃圾在城市边缘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及相关流域,造成江河湖泊水质恶化和地下水污染,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如不尽快解决,将严重威胁城乡居民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解决城市环境保护问题,"*"期间,要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使其成为扩大内需的投资重点。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加强以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决纠正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行为,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力争"*"期间,城市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总体上得到控制,使部分城市和区域的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二)建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新机制。根据"*"计划纲要和《"*"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期间要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600万立方米,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15万吨,*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到60%以上。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仅靠各级政府财力远远不够。各地区要转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只能由政府投资、国有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观念,解放思想,采取有利于加快建设、加快发展的措施,切实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方向是,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

二、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创造基础条件

(一)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在*年底以前开征。要加快推进价格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建设费用。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证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费用和建设投资的回收,实现垃圾收运、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运作。

(二)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在三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四)改革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可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部门签定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垃圾处理的经营服务。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将现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标实现经营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盘活的资金要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

(五)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确保管网配套。鼓励实行城市供水和排水一体化管理。

(六)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建设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资源化设施。要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

(七)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应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八)要将城市垃圾处理经营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拣、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等)进行公开招标。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垃圾处理权的公平竞争。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配套程度。支持人口密集、相邻中小城市(城镇)联合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三、市场引导,政策扶持,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

(一)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当地政府或所委托的机构可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参考标准,并根据其它具体条件计算项目的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价格,以此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通过招标选择最优化的.方案及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政府或其指定人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须按合同约定支甘给通过招标取得投资和运营资格的企业。政府或其指定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协议应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得为投资者提供无风险的投资回报保证或者担保。

(二)投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三)承担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期或承包运营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

(四)政府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以及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扶持,包括: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

对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五)鼓励城市政府用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积极尝试以各种方式拓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

(六)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或用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七)实行产业化方式新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时,各级政府应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其产业化发展。国家支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利用外资包括申请国外优惠贷款,并对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补助。今后,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国家不再予以政策、资金上的扶持。

四、加强监管,保障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加快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规范有序地发展。

(二)地方政府要切实抓紧进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事业单位转企业以及相关的改制工作,在社会保障、转岗再就业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三)要按照国家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处理设施布局要合理,规模要切合实际。清理行政性壁垒和地区分割障碍,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费全额用于规定事项。减免污水、垃圾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五)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后,各级政府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行政;要制定明确的污水、垃圾处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运营企业的责任和权益。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质量的监督,确保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当地政府应委派监督员,依法对企业运行过程进行监督。

五、其他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范文6

关键词:城市排水;规划设计;主要问题;解决对策

Abstract: The city drainag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infrastructure of modern city is indispensable, city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nd the city flood control water logging, the backbone of the project. City drainage pipe network planning is an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link of modern city and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ity and industrial infrastructure, but also the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the important measures to improve and protect environment.

Key words: city drainage; planning and desig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的城市基础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排水系统在快速建立和完善,而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可靠、完善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城市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和制约城市的发展,关系到城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实中由于某些城市缺乏排水系统的整体规划和设计,从而严重威胁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城市排水规划设计,认真思考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1、城市污水系统设计问题及解决对策

1.1 现阶段城市污水系统存在的问题

①现阶段我国新建城市或城区基本上采用雨污分流制,但老城市或老城区大多仍然是雨污合流的排水体制,这种排水方式严重污染了城市内河水系统,大量的雨污合流排水管道中污水直接被排放到城市周边的自然河流内,造成严重的水体和环境污染。而将旧合流制改为分流制,受现状条件限制大,许多老城区建成年代较长,地下管线基本成型,地面建筑拥挤,路面狭窄,旧合流制改分流制难度较大。合流污水的一大特点是旱季和雨季的水质、水量变化大,雨季污水BOD浓度低,不利于生化处理。生物处理对水质、水量的抗冲击能力较差,对进水的稳定性要求较高,而在我国,特别是中小城市对污水排放的监管不到位,一些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有毒有害的生产废水不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污水管网,由于此类原因,污水厂生物处理工艺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②城市污水管网是城市污水收集和处理的关键。但是受到城市建设、管理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发展滞后,并且存在很多问题,集中表现在城市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不能紧密配合、雨水污水分流不彻底、排污来源不清楚及养护不到位等。污水处理厂建设相对较简单,它集中,牵涉面小,建设周期短,而污水管网建设相对较复杂,牵涉面广,建设周期长。本应污水管网建设到一定程度,再建污水处理厂,而目前出现相反现象,造成污水处理厂“无米之炊”,污水处理厂形同虚设。也有一些地区管网系统建设不合理,导致管网建成后却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总的来说,污水管网投入太少,造成配套的污水管道系统不足与落后,不能有效的全面收集城区污水。

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便于管理、运行成本低,但是所铺设的污水管道距离长、埋深大、加大了设置污水提升泵站的概率,增加投资,在污水厂建成后几年内,由于收水量不足,造成设备闲置浪费,且经深度处理,中水回用时,所铺设中水管线线路长、投入大,不便于推广利用中水。

1.2 解决城市污水系统规划设计问题的对策

①加强部门管理,在新区建设时,相关部门要把好关,做好管网规划,使之达到标准要求。在进行老城区改造和改造小街小巷时,同时重视对地下管线进行重新规划、改造,以求使其达到相关要求。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厂矿、企业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重视环境保护。现行的法律法规未能就污染问题进行严格的企业惩处,必须制定相关工业污水的排放法规,明确规定相关单位不得将工业污水在没有经过良好的处理之前就直接排放到自然河道或城市污水管网之中。尤其是对于医院的废水和化工企业等单位的污水,由于其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规定其做好进一步的消毒除害处理才能排放。

②做好排水管网规划,加强管理,完善排水管网的建设。城市排水管网是市政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于制约条件诸多,排水管网的规划设计、实施都需要将其作为一个系统来充分考虑,任何不利因素都会制约排水管网功能的发挥。根据城镇及工业企业的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污水利用情况、原有排水设施、水质、水量、地形、气候和水体等条件,从全局出发,在满足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确定。雨污合流的排水系统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而且破坏环境,结合城市的发展现状,逐步对旧城区的雨水污水合流系统进行合理改造。

③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在居住区集中或有集中工业大用户时,为便于中水利用,可适当建设分散式小规模污水处理厂。也可根据不同局域、地段污水性质的差异,有针对性的选择合理的污水处理方式, 因地制宜的建造分散式污水处理厂。

2、城市雨水系统设计问题及解决对策

2.1 现阶段城市雨水系统存在的问题

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滞后,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过程中,给排水工种往往处于配合地位,得不到极大的重视,影响了城市排水规划的科学化发展。往往出现道路要求快速建设,造成了排水工程规划没有编制,因此在道路设计时地下雨水管道设计没有规划依据,雨水管径的取值往往不能与总体规划的实际要求相适应,造成后期各条道路雨水管道衔接中标高混乱、甚至出现下游管径小于上游管径的现象。

②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城市建设存在重地上轻地下的倾向。部分城市雨水管道系统不完善,无雨水管道或雨水管道下游无出路,造成雨水排除不畅,地面积水严重。

③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水平偏低。排水设施长期得不到及时的养护和维修,造成降雨时排水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或设备处于停滞状态。有的城市道路立交雨水泵站供电保障率低,遇雷雨天气造成供电中断,泵站无法正常运行等。

2.2 解决城市雨水系统规划设计问题的对策

①完善排水设施的整体规划,在道路规划的同时加强雨水管网整体规划,特别是在旧城、乡镇道路改造中,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委托规划部门做好与路网规划相配套的雨水管网规划。城市排水设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从地面汇流到雨水口,从雨水管道到河湖水域,中间还有水量调节设施和雨水提升泵站。在排水设施的规划中要保证系统的完整和顺畅,协调好各设施之间在标准、规模等方面的关系。特别要注意雨水管道出口处河道的排水能力与雨水管道的匹配,避免因河道排水能力不足造成对雨水管道顶托。应该根据城市的地形、地貌等情况,梳理城市现状排水系统,在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编制雨水排除系统规划,确定城市排水河道、城市雨水管网和城市排水泵站等排水设施的布局、规模,并且在流量和高程等方面衔接好各个设施之间的关系。

②重视排水设施的建设,加大投资力度,逐步提高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标准。目前我国城市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1-3年,大部分城市普遍采用1年一遇重现期。如北京市目前采用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为一般地区1年一遇,重要地区采用3年一遇,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采用5年一遇重现期。近年来,许多城市在暴雨季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积水现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排水设施的设计标准也是必然趋势。

③建立完善的排水制度,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充分了解管网现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使管网的效能得到有效发挥。市政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所有道路、大街小巷的排水管道、提升泵站、雨水排出口等设施进行仔细巡查、做好管道清淤、设备维修等有关问题。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排水系统作为城市建设中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受到城市的经济条件、城市建设水平以及管理方式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相对落后,城市排水系统的合理规划设计不仅是排水工程规划与设计的自身需要,而且是城市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也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 于卫红,城市排水规划的热点问题探讨[J] 中国给水排水,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