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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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1

1、断卡行动卡是指手机卡: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2、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及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

3、圈内有名的反诈微信公众号“终结诈骗”就对此进行了深度分析,并认为这次不限时间的专项行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与电话卡、银行卡的“实名不实人”有着密切的关系。

(来源:文章屋网 )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2

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快速发展,骗子们的诈骗手段五花八门,骗术让人眼花缭乱。参加了防范诈骗安全教育大会,我受益匪浅,了解了很多关于常见的诈骗方式,也懂得了很多防范诈骗的方法。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一

为了提高我们的防范意识,尽可能地避免我们上当受骗。学院邀请倪辉警官为我们展开了一场防范诈骗的专题讲座。倪辉警官以幽默的话语向我们讲解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种种套路,用打油诗的形式提醒着同学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谨防骗子有机可乘。

听了倪辉警官的讲解,我们学到了很多防骗知识。在我们的身边,总是存在着很多的骗局,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精明的侦探,仔细地观察,有防范意识,以防自己被骗,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管是多亲近的朋友,或者是看起来很可怜的陌生人,我们都应该擦亮眼睛。

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注册不知名网站账号,以防个人信息泄露。网购逐渐成为大学生最重要的购物方式,我们要警惕退货、换货、退款、理赔诈骗。要洁身自好,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树立理性消费观念,远离“校园贷”、“套路贷”、网络传销。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二

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快速发展,骗子们的诈骗手段五花八门,骗术让人眼花缭乱。参加了防范诈骗安全教育大会,我受益匪浅,了解了很多关于常见的诈骗方式,也懂得了很多防范诈骗的方法。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大部分同学的人生经历和社会经历还不够丰富,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单纯,遇到问题不够冷静,容易相信他人。在防范诈骗安全教育大会上,倪警官列举了许许多多的大学生被骗的例子,很多例子都是我们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骗子利用了大众的心理弱点,比如碰到事情不够沉着冷静,听到一些情况就下意识的相信骗子,还有就是大众的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会被骗。但是结果却是不尽人意。被骗的人当中大部分都是损失了钱财,但是也有一部分因此受不了压力和打击,草草了结了宝贵的生命,这是多么悲哀的事情。因此,防范诈骗是十分重要的事情!虽然不能保证接受过防诈骗有关的教育的人都不被骗,但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敲警钟。俗话说,一分预防胜似十分治疗。所以,这样的教育大会是非常必要的事情。听了防范诈骗教育大会,让我想起了我身边的例子,让我更加明白天上不可能掉馅饼这个道理。我们要时时刻刻提高警惕,关于转账等等的敏感问题要加以提防,也要脚踏实地的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不要贪图小便宜,也不要对任何人或任何事抱有侥幸心理。多和身边的同学、朋友分析问题,有些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寻求家长、老师等可信赖的人的帮助。当身边朋友或同学疑似上当受骗时,也应该及时提醒。防范诈骗不仅仅需要依靠警方的力量,更重要的是我们自己本身的力量。

处在大学环境中的我们,介于学校和社会的过渡时期。这一阶段里,我们的意识观念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干扰。我们应该保持谨慎,选择正确渠道去实现自己的目标。要用科学的知识武装头脑,对“诈骗”说不,全民防诈,从你我做起!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三

随着电子信息化的发展,电信诈骗已成为诈骗团伙谋取他人财产最主要、常见的手段,其方法各式各异。现今,许多人莫名深陷电信诈骗的泥沼,深信刷单、领补贴、领奖、零利率网贷等表面看似美滋滋的事情,或是冒充客服退款、特岗来电,假冒熟人借款等横飞而来的急事,熟不知早已成为“局中人”。而校园是发生电信诈骗最为频繁的地方之一,诈骗团伙抓住学生心理观念意识的薄弱以及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等,有针对性的设置各种圈套,我们身边被骗的人已不是少数。在防诈骗安全学习教育讲座中,倪辉警官为我们系统的教授了几种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和套路,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我认为对防范诈骗知识的学习不应仅限于专题讲座,还必须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时刻保持“防范之心”。电信诈骗可以形象地比喻成“顽疾”,只要被它缠住,将是无尽的痛苦与挣扎。它最大的特点就是难以管控,大部分的诈骗案件一般最终的结果都是石沉大海。所以,防范诈骗的学习也应该作为大学生发展自我的必修课。我们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升自我认知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警戒意识,增强防范能力。

总之,越完美的谎言,就越漏洞百出。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诈骗团伙的手段和方式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作案情境也会愈加复杂化,我们只有随机应变,提前做好相关的预警准备,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损失。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四

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近期部分高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的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院邀请了吴家营派出所的倪辉警官进行了名为《以案释法》的防范诈骗专题讲座,让我们明白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

倪警官首先以最近发生的大学生上当受骗的实例把我们带入到被骗情境中,让我们更加贴近的感受到了骗子的行骗手法。其次又详细地介绍了许多常见的诈骗手段,如冒充特岗设陷阱、缴费领奖伤更深、网购骗人五个坑等。就我们绝大数人来说,可能都认为自己面对这些各式各样的骗局时可以比较轻松地辨识。但是当倪警官结合图文和自身收集到的案例向同学们解释其中的“技窍”后,大家才发现诈骗分子的高明手段,同时倪警官用他生动语言作出的打油诗也让我们对诈骗手段有了更直接的认识,加深了我们防范诈骗的意识。最后,倪警官又强调了一些防范诈骗的方法以及向我们提出了十六字建议:远离、防毒防艾、远离网贷、警惕传销。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3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为何易受到侵害

1、信息安全问题。作为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系统,必须有一个可靠的通信网络,以保证交易信息能够迅速、正确地传递。但目前现状是,计算机病毒破坏、黑客侵袭以及内部人员的作案使网络中的敏感数据有可能被泄露、篡改,拒绝服务攻击、行为否认等问题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网络瘫痪。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水平低,网络运营商的安全意识较差。网络安全问题极需解决。

2、网上欺诈。互联网创造了一个虚拟空间,人们无需直接见面就可以进行商业活动,正是因为互联网的这种特点,也使它成了欺诈的沃土。它可以使欺诈行为人将其欺诈行为掩盖得天衣无缝,并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甚至通过寻找没有法律调整或者执法不严的地区使执法者束手无策。例如,利用保健商品和器材、就业机会、金字塔式的销售等办法骗钱,往往在互联网上更容易大行其道。

3、误导消费者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看货、了解情况、试用等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是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这种“知情权”的实施是以虚拟的方式进行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经营者在网上的广告与宣传来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而且一些商品的品质特征(如商品的色、香、味、亮度等)是很难甚至不能通过文字和图片说明清楚的。这就为经营者进行夸大其词的、偏面的、虚假的宣传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从而会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消费者。

4、格式合同陷阱。在网上交易中,格式合同被大量使用。网络媒介的特殊性为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逃避责任找到了新的空间。这些格式条款或者以消费者不加注意的形式出现;或者故意使用灰色模糊的词句令人不知所云;或者在提供免费电子邮箱的服务中,无条件无限制的免责等等。一旦消费者点击确认,经营者就会以消费者事先同意为由阻断消费者的抗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网络格式合同陷阱下无从保证。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做出了规定。但网络条件下的格式合同呈现出新的特点,需要对网络格式合同进行规范。

5、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在传统的消费市场中,隐私保护一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作特别的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消费者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有着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规模,使网络隐私的技术保护显得犹为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对网络隐私的保护。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而对于网络隐私,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6、物流问题。消费者之所以选择网上购物,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网上购物简单、方便,能送货上门,因此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极其重要。但是目前我国的物流配送业还处于低水平,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网上购物中客户不能按时收到货物的情况经常发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物流配送业将获得一个巨大的发展。

7、售后服务问题。网上购物中,因为未与经营者见面,而且可能并不存在实际的店铺,消费者可能对售后服务问题更加担心。网上购物模式下经营者应对售后服务问题给予特别关注,要使消费者能快捷、方便地获得售后服务。

网上购物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针对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信息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运用先进、可靠的信息安全技术。网络运营商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安全技术包括防火墙技术、加解密技术、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作为消费者,对信息安全技术也要有一个必要的了解和掌握,在网上购物过程正确地加以使用。

2、法律保护。法律手段是包括网上购物在内的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的最后手段。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为了保护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法律规制较少,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如果还继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任由侵害消费者的事件频繁发生,电子商务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我国刚刚起步。2004年8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电子商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法律上明确了电子数据、数字签名的有效性。但电子商务包括网上购物方面需要进行法律规范的问题还很多,需要参照国际上电子商务的一些立法,建立健全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或经合组织)于1999年月12月月公布了《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针》。该文件主要是针对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和指导性意见。这个文件能对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定起到一定的参考、示范作用。

国际上对网络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一般都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right of withdrawal)或犹豫期(cooling-off period),赋予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或收到交易确认书或商品后一定期限内是否撤销合同的选择权,消费者只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能真正得到实现。规定消费者的撤销权或犹豫期,即通过立法规定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特殊商品除外,如复制后不留下痕迹的数字产品、定制产品等),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极其重要。笔者认为我国也需要通过立法规定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

美国国会制定的《网上儿童隐私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进行特别保护,规定:除非征得其父母的同意,网上搜集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违者处以上万美元的罚款。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3、行业自律。在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方面,要提倡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推行行业自律。法律规制虽然具有强制性、有效性,但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推行行业自律有其优越性。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是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业组织,在推动行业自律方面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2005年4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推出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当然这还只是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的起步,还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制定出多方面的行业规范。

4、行政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监管体系,要通过电子商务网站备案、网上举报、网上巡查、网上监管信息系统等措施保障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网上违法行为。例如,北京市工商局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

5、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在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方面,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要建立网上投诉、网上调查、网上调解、网上仲裁的信息处理系统,及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6、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虚拟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政府部门都制定了详尽的宣传教育计划,指导网上消费行为。国外专家认为成熟的网上消费者应该具有如下常识: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信息隐私权;选择完全的浏览程序、熟悉的商家,仔细阅读交易网站的规则;了解其安全隐私的保护、偿还等规定;熟练运用各种支付签署软件和支付方式,尽可能使用信用卡;定期查看信用卡余额或电子货币记录,发现遗失被窃现象及时报告银行;详细记录在线交易;了解可投诉的单位和在线投诉程序。这些做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主观明知 综合认定 证据链条

一、网络电信犯罪中行为人主观认知问题概述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在“互联网+”的新浪潮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享受到了互联网时代的巨大便利,然而,另一方面,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也日渐猖獗,给广大社会公众造成了愈来愈严重的损失。而利用互联网这一新的公共领域及技术灰黑产业提供的用于诈骗、以及诈骗得手后洗钱的计算机软件,一些犯罪团伙屡屡实施针对特定目标群体的互联网诈骗及后续洗钱销赃等违法犯罪,并形成了上下游分工与较为严密、层阶化且以合法企业形式为掩盖的犯罪组织,且呈现出受害人地域分布广,行为隐蔽,犯罪行为过程中反侦察、规避监管意识强,违法犯罪活动与正常合法经营活动杂糅等新特点,给侦查、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很多刑事司法程序层面的挑战,比如缺乏或极难收集据以定罪的直接证据,证据多以电子数据及其传来形式呈现,证据之间不能“一一对应”构成印证等等,特别是对于网络电信犯罪中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构成要件上,实务中更是存在着诸多争议与疑难之处。

在围绕着网络电信犯罪中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认知相关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上,这类网络电信犯罪案件中呈现出来的特点为:办案机关查获、扣押、提取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且基本都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但是一般来说缺乏赖以定罪的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从事的系违法犯罪活动,故难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尤其是有罪供述。

由此产生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构成‘明知’的故意?由于实务部门摄于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很难获取“一一对应”的印证性直接支持证据,因此一方面在面对数量繁多、类型多样的海量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间接证据时束手无策、以至于无法认定基本的案件事实,或是陷入证据收集的误区;而另一方面,办案机关只能接而求助于使用“司法推定”来佐以证明,但是实定法上对于“推定”规范表述的严重不足及至漏洞,更是让办案机关无所适从、如临雷池,不敢积极作为,最终导致实践中办案机关在对于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证明上左右为难,乃至于影响到对于网络电信犯罪的依法惩治打击的效果。

二、“意见”出台后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认定的依据

然而,实务部门遇到的上述困境还是得到了有权机关的积极回应。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以坚决依法有效惩处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祭出又一套法律“组合拳”。

总体来说,“意见”体例上分为“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六大部分,涵盖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从重处罚的情形、构成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定罪依据、刑罚的适用,《刑法》中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其他罪名的认定及适用等刑事制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实体与程序规则的方方面面。其中的一大亮点便是:“意见”对于解决实践中网络销赃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里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如何认定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途径――“意见”第“三、(五)”部分第一款这样规定:“…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这就解决了现实里很多在办案件中悬而未决的疑难问题:在没有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若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知情的状态下实施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套现的行为,且这些证据经查C属实并可资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则足以认定该犯罪嫌疑人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电信犯罪中的主观认知证明难题似乎有了规范依据,“意见”对相关司法实务的指导、参考价值,着实值得肯定。

但是,“意见”对于网络电信犯罪中的行为人主观认知证明的方面,仍存在着一些局限:前述“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这一条款对于解决证明网络销赃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否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解决定案的困境。但若细究之,证明主体由何方承担,文本里找不到确切答案,但是根据上下文体系解释,可推知证明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这就牵涉到了一个问题――‘证明明确不知道’的证明标准如何?需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方可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倘若这个问题不能圆满解决,则该条款的实际应用效果恐会大打折扣。因此,除了实定法尤待进一步完善之外,在现有法治条件下还需探索一条主观认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的途径,以期更适切地解决疑难、复杂网络电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观认知的证明问题。

三、主观明知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的途径

在笔者看来:若要妥善地解决网络电信犯罪中主观认知问题,需要建构一条确立在‘证据链条’证明模式基础上的‘综合认定’途径,也即:通过收集筛选现有的诸多间接证据,接着将其编织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然后在这基础之上,综合与案件法律论证与证立的“小前提”相关的所有材料,通盘考量推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体而言,这条司法实践中完善的途径有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在缺乏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等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只能依靠一系列间接证据。而如何在纷繁复杂、数量众多的间接证据中筛选出可供证明案件事实并能编织成证据链条的那一部分,则倚赖经验法则(everyday logic)的指导和推定的适用。

经验法则,通俗的说就是日常经验与生活常识,即通常所说的“常识、常理、常情”。但需要注意的是,经验法则不能仅仅停留在个别人所特有的个别经验水平上,而应该是至少能获得相当一个范围的人们普遍承认的命题。

其次,在间接证据的使用中,必然涉及到推定适用的问题。这里所说的推定,是指利用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属于归纳推理范畴。

司法活动中的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网络电信犯罪中主观认知争议问题牵涉到的多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事实推定是一种从基础事实A推断事实B,而且可以反驳的推定。

为防止使用间接证据进行推定可能产生的偏误甚至悖谬,唯一可行的方法是保证所搜集的间接证据全面、系统、真实,使通过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符合事实发生的逻辑。因而法庭在审查判断时,要对其进行充分的辩论、质证,以此实现案件事实的合理和可接受性。在这一过程中,除了既有的证据规则外,仍然需要求助于经验法则,同时还要考虑到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综合考量方能得出周延可靠的事实推定。

接着,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要素也是利用间接证据来编织完整证据链条、既而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逻辑性要件之一。借鉴英美法律辞书之圭臬――《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定义,“关联性是指那种有助于证明有关假设的属性,这种假设一旦成立,将从逻辑上影响争议事项。证据的关联性描述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某一案件中的关键命题或可证明的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但即使是有关联性的证据,客观上也不必更不能悉数搜集,亦须进行必要的挑选。唯有建立在逻辑性、合理性、良好的意识以及准确判断的基础之上,证据的关联性才能得以保障。

最后,在利用‘证据链条’理论来证明网络电信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时,可酌情引入域外法中情状证据理论来佐以推论。所谓情状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来源于英美法证据规则,系指用推论的方法,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真伪。目前我国学界对情状证据的认识尚不统一,甚至还缺乏理论界的广泛认同,且该类证据与间接证据有很多方面有重叠之处,但是在对情状证据的范围进行限制并与间接证据及其适用方法作区分的前提下,仍然可以援用情状证据的概念来指那些可凭直觉和逆向思维判断行为人动机、知情与否等行为的主观要素的证据。

综上,笔者所归纳的主观明知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的途径,即:先利用经验法则、归纳推理以及借助情状证据理论对网络电信犯罪案件中呈现的一系列间接证据进行筛选,再将筛选出来的间接证据凭借其相互间的关联性编织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行为人在实施网络电信犯罪时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的路健8寐肪恫唤雎壑す程较为周延、严谨,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依据,而且也是符合上位法精神的、实践中利于操作的方法。

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有序推进与刑事证明制度的不断完善,网络电信犯罪中的主观认知问题一定会在法律层面得到适切、圆满的解决!对此笔者充满信心、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J].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三联书店(北京)2003年版:247页。

[3]何邦武.小额多笔网络电信售假和诈骗犯罪的取证现状[J].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8期。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侦查对策

中图分类号:F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2-0182-02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及现状

涉众型经济犯罪本身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政府有关机构、司法部门从有针对性打击犯罪、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出发,将某些高发、具有一些相同或类似基本特征的济犯罪归为一类需要特殊对待的案件类型。

2006年11月,在公安部召开的有关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专题新闻会上,将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定义为:“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在公安部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专题新闻会上,公安部经侦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在会上表示,2016年1月份到10月份,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9万起,同比上升9.1%,涉案金额则高达70亿元人民币,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案件绝对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的比重均不断上涨,并且该类案件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入学就业等多个领域,而表现形式主要是四种,包括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传销。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犯罪分子很善于利用市场的热点,也就是人们的关注点去布置骗局,利用各种新兴市场、产品来吸引群众投资,并且给投资者讲述一些他们不太懂的所谓新的理念,让投资者误以为真,踏入犯罪分子早已部好的陷阱。例如在北京发生的“蒙京华”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市场热点,以养殖奶牛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集中培训等形式,诱使公众投资,导致最后向投资人销售了1万多头奶牛,远远超过了该公司实际拥有的4 000头数量。该案主犯的奶牛计划,实际上是让后期的人源源不断地前来投资,来弥补前期人的损失,返本返利。

(二)犯罪手段呈现职业化

近几年,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的学历较过去大为提高,作案对象的选择、逃避打击的技能都出现了新的变化,如“亿霖木业案”中,28名被告中有18名被告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到近2/3。同时,不法分子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作案的高科技化、智能化在“提高”。例如,涉众型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告人登录网络终端系统,破译储户银行卡密码,借助现代印刷手段伪造行用卡、伪造身份证等实施犯罪。同时,大多数犯罪分子以公司经营为幌子已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趋势之一。

(三)犯罪组织结构严密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团伙结构越来越多地呈现出“金字塔”的特征,上下线利益关系紧密依附,组织犯罪结构严密。犯罪团伙成员为夫妻和兄弟关系,这样的内部联系形成的犯罪团伙异常团结,就算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往往不会轻易透露出团伙其他人的信息,给打击和治理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公安机关查处的犯罪团伙,公司内部大多分工严密,公司头目一般都是暗地指挥,而且只有单线联系,下线不能主动联系上线。明确的职责分工,使得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运作更加“高效化”,犯罪活动的规模、频率、区域等都得到进一步的扩展。传销式作案手法不断沿用。犯罪分子采用传销的运营模式,通过许诺成员高额的提成奖励来刺激成员,让他们不顾一切全力以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犯罪手段科技化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所以能达到“涉众”效果,善用现代传媒技术美化、包装和宣传,已成为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采取公开化宣传。通过合法的“外壳公司”来为自己进行公开化的宣传,鼓吹自己公司或者产品的美好前景。为了让更多民众陷入投资陷阱,犯罪分子将宣传发之于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有的设置借助邀请政府官员出席活动、与政府官员合影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公众的信任度。

(五)受害群体多元化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会根据被害人所涉及的领域,采取相应的手段。比如,对于社保领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对象集中在下岗员工和无业人员,尤其是中年妇女居多;对于电信领域犯罪,犯罪对象往往集中在退休人员、老年人等人群;对于期货交易、原始股等犯罪,受害人更多的是公司企业高管等高收入群体;对于融资领域犯罪,作案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私营企业等。多元化趋势呈主导,受害群体的多元化实质上为作案对象的选择提供了更为宽泛的范围,而针对高层次领域人员实施的犯罪,欺骗性更强,得逞机会更大,犯罪所得更多。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办难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给打击处理造成了困难和障碍。

1.取证难

涉众型案件案情复杂,不仅犯罪起数多、数额巨大、受害人众多,而且时间跨度长。因此,需要调取的证人证言、书证数目和履行的法律手续数目庞大,有的案件需依法询问的受害人、证人多达数千人。例如,“亿霖木业”案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来自11个省、市,45个县、市、区,涉及地域极其广阔,涉案金额高达16.8亿元,数字极为庞大,而涉案人数高达6 000人。

2.定性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表现形式非常复杂,容易与民商事经济纠纷相混淆,难以准确的清晰地划分出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比如“碧溪广场”案,这个案件在当时是以所谓新型经营模式的面貌出现,在我国还属新类型事物,因而对其行为性质还存在一些争议。在该案的办理期间,受害人以多达10余种民事案由、1 000多件民商事案件的形式进行维权,有的正处于诉讼中,有的以下判,与刑事处理的“交叉”情形比较突出。

3.查处难

查处时机难以把握,案发前查处,由于犯罪行为未充分暴露,受骗群众往往不理解,甚至将矛头指向公安机关;等到“资金链”崩盘再查处,则已形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如法院在审理“亿霖木业”时,上百名受害人在法庭外“声援”正在候审的被告人,理由是被告人如果不羁押、不受审,资金链就不会断裂,他们就不会有损失。

4.追赃难

为逃避打击,涉案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往往极不规范,财务账册资料残缺混乱,导致追赃线索中断,加之犯罪分子往往“拆东墙补西墙”,无脏可追或者追赃无据。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将自己违法犯罪所得存入自己配偶或者亲戚的账户,所以应该建立犯罪嫌疑人家属财产来源审查制度。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初,对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财产进行审查,一旦查实该财产确属被执行人所有,应采取防范与保全结合型的控制措施,确保将来赔偿判决顺利经行。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对策

1.多途径取证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其非法活动基本在封闭状态下进行,必须通过多种取证途径。一就是重视受害人的报案或者群众的举报。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受害人,这些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可以提供大量的线索,是我们获得该类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二就是金融、证券、审计、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三是公安机关通过收集情报信息来获得犯罪线索。通过监控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的行业和地点,而获得犯罪线索。在证据的搜查过程中,还要注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代在发展,很多犯罪活动往往在网络上进行,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来说,成员名单、账目详细等资料都会存入计算机当中。以下几点是我们在搜集电子证据时应该注意的地方: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销毁电子证据。二是在查封、转移电子设备时,要做好充足的备份工作,防止转移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数据丢失;还可以聘请专业计算机人员来进行证据的调取工作,获得隐蔽的电子证据。三是在电子设备的现场,要注意搜集其他光盘优盘等电子证据。四是在搜集到计算机上的电子证据后,要做好转化的工作,把电子证据转化为文书类的证据,这样才能拥有法律效力。

2.充分准备、缉捕犯罪嫌疑人

在审讯时注意法律教育,让嫌疑人主动交代出其“上线”和“下线”的相关信息,然后迅速抓捕。我们在抓捕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知道消息以后逃跑,增加以后追逃的难度。在抓捕之前,应该了解清楚该团伙的情况,包括人数,成员姓名等,然后在同一时间,对多个场所进行抓捕,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3.采取合理的讯问策略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般是团伙作案,导致作案人数过于庞大,所以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一定要顺利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步讯问。但是由于组织头目时常会给团伙成员“授课”。给他们讲述一些应对公安机关询问的办法,因此,造成了询问工作难度的加大。所以,要使用有针对性的讯问方法,要集中时间与地点展开讯问,要结合案件的要点,制定讯问的要点。

结语

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人数庞大,社会影响坏,而打击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公安机关、工商执法部门、网络媒体、通讯企业及社会组织紧密协作,结合广泛的群众基础合力,打好涉众型经济犯罪这场攻坚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及工商执法部门的侦防措施智能化和高效化,涉众型经济犯罪必定无所遁形。

参考文献:

[1] 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W出版社,2013.

[2] 杨威.新形势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征及侦查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3).

[3] 王松丽.涉众型经济犯罪研究[J].公安研究,2010,(4).

[4] 孟庆丰.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探讨[J].公安研究,2007,(11).

[5] 任怡.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待点及侦查对策多维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11).

[6] 蔡文霞.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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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

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本质、作用及其蕴藏的风险是规范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前提与基础。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跨界从事金融服务,也包括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开展的金融服务。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的金融业务。由于传统金融机构较注重风险管控,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正向效应多、风险事件少,因此目前舆论争论和关心的其实集中于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范畴。

第二,应当充分肯定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互联网金融整体上符合现展潮流,天然具有普惠金融基因,可以较好地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资本需求,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比如,一些从业机构依托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好地满足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服务不了、服务不好的“长尾”客户的信贷需求,有效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不能简单地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全部“嫁祸”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出现的大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风险事件,实质是披着P2P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是伪互联网金融。例如,“互联网+集资诈骗”其本质是集资诈骗,不能等同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等于互联网金融,其本质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有“互联网+真正的金融服务”才是互联网金融。因此,不能因为发生了一些风险案件就简单地否定互联网金融。当前对伪互联网金融进行打击和专项整治,将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有助于营造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具有金融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属性,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还具有一些特殊风险。具体来说,一是存在“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对象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长尾”人群,而“长尾”人群的金融风险意识及抗风险能力往往相对薄弱。二是网络经济具有“强者恒强、赢家通吃”的特性,不可避免会出现前期“一哄而上”,后期大批企业因竞争失败而退出市场的情况。三是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跨界”的特性,各种业务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能够随意组合,出现产品“混业”、平台“混业”乃至集团“混业”,这也容易产生隐蔽性更强、传染性更高的金融风险。四是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基因”不同,传统银行机构一般风险意识较强,讲究“稳健经营”,而互联网企业创新意识较强,追求“客户体验”,风险意识和内控管理相对较弱,若放松监管容易产生风险隐患等。

二、如发展互联网金融

为了趋利避害,使互联网金融纳入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轨道,笔者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方向。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客户的真实、合理需求为动力,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优势、社交网络优势、规模经济优势、成本优势等,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实现实体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反之,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脱实向虚”,演变成为拉长融资链条的“金融掮客”和民间高利贷的“网络升级版”,不仅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健康发展,甚至会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

第二,要加强外部监管。在立法制规层面,要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出台相关法规,尽快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状况,对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准入门槛、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在监管协调方面,鉴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界、混业的特性,一方面要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合力,避免出现“三不管”地带;另一方面,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的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态种类繁多,具有较强的区域特色,还应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协同,明确职责分工。在监管手段方面,各监管部门不能停留在用“土的”、传统监管手段上,也要与时俱进,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测和管理。

第三,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持,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应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如果行业自律作用发挥得好,行业发展有序规范,监管就会变得更加灵活和富有弹性,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反之,则会迫使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刚性,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因此,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并与行政监管有机结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至关重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己于2016年3月25日正式成立。要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的契机,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并推动形成统一的产品标准、行业服务标准以及数据统计标准等,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