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的存储方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化学品的存储方式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化学品的存储方式

化学品的存储方式范文1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新时代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 A

自1999年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展开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初步建立了全国的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了技术和信息支持,为建立、健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打下了基础。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至2010年6月底,全国95%以上的省市相继完成了第一轮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我省也按照要求如期、保质完成了第一轮登记工作。至此我国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建设基本完成,登记信息在实现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现各省市主要采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完成登记信息录入、资料提交、材料审核等登记工作,该系统优点是:

1、利用互联网技术,企业无需出门即可随时登陆系统进行登记,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登记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对企业提交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方便快捷,提高了登记效率。

2、将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企业人数、销售收入、危险化学品品种、储量、产量、生产能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信息等纳入登记范围,并具有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状况,掌握全国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

3、要求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急服务电话、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简称“一书一签”),为化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但随着我国法律法规逐步的完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变化,现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不完善之处也凸显出来,已不能满足现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求,主要表现为:

1、登记信息量不全面,无法实现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控制改造、事故信息、应急救援等要求内容的衔接,难以满足现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需求。

2、因《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只赋予省级登记办公室查询、管理权限,登记信息未能实现资源共享,省、市、县(区)级安监部门无任何权限,无法进行查阅以及时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危险化学品下游用户及广大群众无法查询生产企业发证、登记品种等内容,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购买、使用、销毁的合法化、规范化、透明化。

3、系统中数据更新不及时,部分过期数据未能及时屏蔽,过时数据未能及时更新,进而造成统计结果不准确;此外,审核状态区分不明显,且无过期提示功能,无法及时识别、跟踪、监控企业相关工作进程。

针对上述情况,目前全国尚无较好的解决方法,且尚未开发出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控制改造、事故信息、应急救援等相关内容进行融合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尚处于传统模式,因此进行信息融合,研制开发适合我省“省情”的《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是现代安全监管形势发展的大趋势。基于此种考虑,现提出研制开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服务系统》)的构思。

一、系统构思

目前,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已掌握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部分数据信息。因此,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研制开发《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充实企业信息、完善功能、增加模块、简化操作,使该系统能更好地服务于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广大群众。《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应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功能:

1、信息无缝隙对接

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登记数据信息为基础,实现与《许可信息查询系统》、《危化企业生产分级系统》等(见河南省安全生产网http:///)等系统信息的无缝隙对接,充分发挥数据信息的作用。

2、信息拓展与功能实现

以登记信息为基础,实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控制改造、事故信息、应急救援等拓展信息的录入,并具备信息修改删除、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存储、打印等功能,赋予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广大群众等不同的权限,用户根据不同的权限分配,实现各自的管理、录入、查阅功能。

二、具体要求

1、信息来源

《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和拓展信息数据两部分,基础信息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中我省企业登记信息为基础,以自动备份、载入的方式实现基础信息的录入;拓展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许可日期、范围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重大危险源分布、分级等)、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生产、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自动化控制改造(改造情况)、事故信息(近几年事故信息)、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组织等)等相关信息,由不同用户按照各自权限一举相关要求录入。

2、权限分配和数据保密

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更新,并根据不同用户,设置不同权限。省、市、县(区)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员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登陆系统,对辖区企业进行查询检索、统计分析、相关信息录入等,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化学品品种、产量、生产能力、最大储量、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原料及用量、重大危险源分布、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易制毒化学品情况、事故信息情况、应急救援措施等信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对全省企业信息进行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市级、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县(区)辖区内企业的信息进行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对企业要求根据系统要求,完善信息内容,信息发生变化,及时进行变更。对广大群众支持开放式查询功能,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或关键字)可查询企业安全行政许可日期及范围、登记发证日期及品种等内容。

所有信息一经录入保存后,系统自动进行即时备份,防止数据丢失。管理员由专人任职,并依据规定开展工作,严禁泄密。

3、信息查询检索

支持多种查询模式,可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日期、证书编号等方式进行精确查询,也可通过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4、统计分析

支持全省(市、县或区)企业信息统计、化学品信息统计、安全生产许可统计、重大危险源统计、易制毒化学品统计、事故信息统计、应急救援情况统计等多种统计分析模式,并可按照企业性质、化学品种类、所属管辖区域、日期等分批分期进行统计。

5、数据存储、打印

具备查询检索、统计分析信息的存储、打印功能,以满足现代化办公需求。

6、跟踪、过期提醒及信息屏蔽

对企业生命全程进行跟踪、监控,并有明显的状态显示。对于安全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登记等到期或超期情况,具备自动提示功能。超过一定期限,自动对该部分企业信息进行屏蔽处理。

三、前景展望

通过研制开发此系统,可填补省、市、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动态监管的空白,大大减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效率,在危险化学品监管层次上实现政府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对生产企业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控,转变传统监管模式,使我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迈进网络式的信息融合、资源共享、多向联系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新时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03,02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07,01

[3] 徐纪良,朱斌,张兴,金明慧,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资源的整合开发和再利用,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0,8,第28卷,第4期

[4] 鲁征,李洋,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2014,3

化学品的存储方式范文2

    随着我国现代工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也日益增多。现阶段每年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已多达上百起,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带来巨大的损失。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负有公共安全监管职责,其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事故或在事故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使损失和灾害程度降至最低,对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亦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存在的不足之处

    由于我国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研究刚刚起步,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尚处于空白状态,大部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模式只能沿用甚至直接套用普通货物的运输操作,致使运输事故不断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安全运输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公路安全运输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大量的法律、法规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法规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够。公安机关也仅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运输企业安全现状差

    我国现阶段大多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的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无证非法营运现象大量存在,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市场秩序较混乱;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率居高不下,运输设备、设施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严重;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运输信息化滞后

    目前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大多是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运输工作的信息化严重滞后,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运输工作的信息化带来的后果是:(1)难以全面、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基本情况;(2)难以为从业人员提供全面、正确的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3)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存在的问题,难以适时制定恰当政策、法规推动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四)运输技术咨询服务薄弱

    随着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量的增大,各种运输方式与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要求的不一致性产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事故也随之发生。然而,国内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咨询机构及完善的应急资料数据库。作为对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只能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例行检查一些明显、突出的问题,却难以提供太多的技术咨询服务。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存在不足之处的原因分析

    发生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原因往往十分复杂,总体来说,引发事故的原因主要分为:人为失误、设备设施原因、管理原因、交通事故原因、外界环境原因等。[1]

    (一)人为因素

    根据我国目前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状况,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且大多数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等知之甚少,从而导致思想麻痹,放松警惕,违规操作。因此,他们的任何失误都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二)设备设施原因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安全状况是决定危险化学品能否安全运输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基础。如果车况不好,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事故发生。设备设施的缺陷一般可分为3类,即车上的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危险化学品包装固定的缺陷;车下的公路设施的缺陷;车本体(主要包括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发动机系统等)的缺陷。

    (三)管理原因

    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不力、资质认定不严,致使部分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参与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导致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的自律性缺失,如:把危险化学品等同一般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装载不合格;选择运输路线不当;车辆日常维护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制定相应应急措施等。

    (四)交通事故原因

    根据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统计分析,有一半以上的运输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甚至引发大规模的火灾、爆炸事故。

    (五)外界环境原因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很多时候与道路状况、天气状况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山道、弯道较多的路段容易发生打滑、失控等而引发事故;道路路况较差时,汽车颠簸,危险品相互间容易发生碰撞,从而引发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控制对策

    为降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风险,杜绝或减少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选择优化的运输路径和操作方式。结合公安机关所负有的监管职责及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现状和国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经验,建议采取以下控制对策和措施:

    (一)采取预防性措施

    采取预先的防范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从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三个方面入手。[2][3]

    1.运输企业

    首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把市场准入关,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运输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工作以及公路运输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其次,作为运输企业自身也要合法营运,决不运输营运许可范围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同时,运输企业在运输危险物品时,其运输的时间、路线应事先报请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的时间、路线。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协同其它部门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的检查,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考核其是否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资格以及是否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各项操作;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具有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等。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单位要坚决取缔,对在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操作过程中违规的单位予以严惩。

    2.车辆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达标才能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的规定,并要求运输单位保持其安全状态。经营单位必须对已获得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安装必需的安全装备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同时,公安机关应积极推行危险化学品车辆上路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化学品标识,以警示其它车辆和行人。

    3.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基本素质,具有强烈的安全责任感,遵章守纪,通过相关部门的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或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一般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消防常识及处置突发事故的应变技能。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计算机管理体系

    1.建立安全技术数据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数据库可根据国际标准“ISO11014SafetyDataSheetforChemicalProducts”规定的数据模式建立,[4][5]其中每种物质数据分大项16项,小项72项,内容包括:标识、危险特性、防护、理化特性、活性反应、燃爆特性、毒理学资料、环保资料、运输及储存以及相关法律等信息。该数据库的建立可参考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和《化工产品理化特性检验与检测手册》等。

    2.建立安全运输数据库档案

    每一个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都应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档案,对所有的危险化学品都有详细的记录,并由专人管理。使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进出、流向等信息都记录在计算机中,从而可随时查看各危险化学品的分布、流向和进出等情况。当前,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应协同危险化学品储运单位,搞好危险化学品的统计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项标准编注,进行数据库管理,把危险性大、易发生事故的储运场所编制到若干软件中;把企业自防自救措施、存储的易发事故点以及各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可能出现的灾害隐患存储于计算机管理软件中,以便于检查和监督相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建立安全运输的风险预警机制

    在危险化学品识别和监控体系的基础上,在共性技术的支持下,开发多介质的风险现场模拟系统,确立预测、预警指标体系,对相关技术进行集成,构建预警技术平台。[6]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设计危险化学品风险预警系统,包括前端预警和末端预警,分别对应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件发生前及发生后的风险预测,检测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件发生的早期“信号”并及时预报,从而指导潜在风险承受者采取科学的风险控制对策。前端预警系统在事故出现之前提供警告信息,以便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有助于决策者选择适宜的应急控制对策,并使应急系统进入戒备状态;也可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末端预警系统在事故发生时以最佳应急方案和最快的处理速度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处理,从而对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及时切断风险源,减少受害范围,使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危害最小化。

化学品的存储方式范文3

关键词:罐式集装箱、化工物流、安全环保、多式联运

罐式集装箱具有安全、环保、经济性、灵活高效、“门到门”交付等优点,从欧美进入我国不到十年时间,已在化工物流领域获得广泛应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石油化工产业连续高增长,迫切需要新的运输载体和先进的物流方式,罐式集装箱将赢得更为广泛的应用。

罐式集装箱简介

罐式集装箱由箱体框架和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罐体组成,如图1所示。罐式集装箱分单槽、双槽及三槽设计。罐体采用2041316级不锈钢,并配以蒸汽和电加热系统用于运输热敏感性化学产品,罐容积从4000升至29000升不等,最主要的形式是24立方米,框架符合标准集装箱,可用于装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的危险性以及无危险性的液态、气态和固态粉粒状化学品散货。

目前。罐式集装箱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使用非常普及,并在多个国家实现了法定强制使用,其广泛使用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化工物流的环保和运输管理的水平。

罐式集装箱在化工物流中的优越性

1、安全和环保

罐式集装箱固有的特殊设计、制造和认证至少要满足ASME、TC、ADR/RID、IMDG等20多项国际、国家或地区规范的相关要求,使用期间,至少每两年半必须由国际公认的检验认可机构进行一次法定检验,并按照ITCO的国际标准监控罐的整体状况。集装箱清洗、维修、改装、检验必须严格遵循标准流程和规范管理。严谨的程序保障了罐式集装箱使用的安全性。

从设计角度看,罐式集装箱外设保温隔热层,不仅具有隔热功能,也可最大限度防止外力冲击。放料底阀采用双重控制,以防止泄漏。化工物流领域的实际反馈表明,涉及罐式集装箱的事故鲜有发生。

在传统运输方式中,往往需要化学品“倒罐”换包装或分装,不仅增加成本,并且换装大多要在严格的安全条件下进行。如果物流过程中存在多次装卸,作业员工还要面临化学品的可能侵害。另外,强还原性、敏感类化学品暴露在空气中还会变质,造成货损和质量事故。采用罐式集装箱运输则基本没有换装的需要。可以大大降低货差、货损及危险性。

此外,罐式集装箱装卸、清洗和废液处理等都在中转站进行,作业中的残液、蒸汽也可以循环回收。

2、灵活高效

罐式集装箱本身可同车体分离,装卸货时不占用车辆工作时间,车辆可随时调度,机动灵活。集装罐的体积可达24000升,运输效率有显著的优势,很多客户甚至直接利用罐式集装箱临时仓储的特性,化学品不进入储存系统而直接输送到反应器,实现了准时生产方式(Just In Time)。

同时,罐式集装箱及其标准化运输均采用国际标准,大大提高了运输效率和运输系统的整体管理水平。不仅如此,传统的散货船舶运输都是采用大宗散货或散件运输形式,船期不定,运输管理十分困难。罐式集装箱运输彻底解决了这个难题,可适应班轮运输船期,装卸可以按照普通集装箱处理,组织多式联运十分便利,实现了运输的高效性。

3、成本经济性

罐式集装箱在化工物流中广泛应用,很大程度上和其成本经济性密切相关。首先,传统的集装箱加包装桶运输,需支付桶包装费用,物料用完后,处理这些废桶还需花费额外费用。以符合环保的要求。其次,罐箱体积只占用普通20尺集装箱的船位空间,却可多载47%的液体货物,且卸货残留损耗极少。第三,集装罐可作为运输单元直接送到最终用户手中,并且作为安全的临时存储工具,可节省大量中间存储费用。

罐式集装箱在化工物流中的应用

目前,罐式集装箱在国内的主要运营模式有:

1、罐式集装箱公路运输

以罐式集装箱为载体,利用集卡公路运输,开展点对点陆运服务。该运输业务将与目前的槽车运输展开直接竞争,但仅发挥了罐式集装箱的包装容器功能。没有发挥整体优势,没有获得大规模应用。

2、国际多式联运

以罐式集装箱为载体的化学品国际多式联运(集卡一船,火车远距离调运一集卡业务)的主要环节为,从提货地装罐后陆运至港口,驳上集装箱船,达到目的港再卸船后陆运至目的交付地,实现门对门对接。这种利用罐式集装箱运转的模式已相对成熟,受到众多国外化学品巨头的欢迎。

3、国内多式联运业务

相对于直接公路运输,此类业务利用了内河、海洋长距离船运,带来显著的成本优势,目前在国内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铁路建设的发展、内在机制转变和信息管理系统的进步,国内利用铁路进行罐式集装箱的联运也在中西部得到了尝试。国内多式联运业务的具体流程见图2。

4、罐租业务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化工企业储罐容量、数量有限,可以直接租赁罐式集装箱,作为临时储罐储存化学品,在公司内部周转使用,成本远远低于企业自建储罐。

化学品的存储方式范文4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定量分析

科研机构和学校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品应用最频繁的场所,所以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建设也成为高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关系到生产商品的质量检验和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几年来,国家对化学产品的应用也是做出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和限制。同时,对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1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数量众多,品种繁杂,性质各异。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实验室运用较多,专业型人才集聚,学生群体人数众多,因而,安全管理更应该侧重此类地方,并对此类地方进行定期安全排查。

通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中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指那些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我们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化学品、腐蚀品等8大类)提出了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健全实验室各种试剂应用、仪器安全管理等多项管理制度,并对实验室进行统一的安全评估,从而避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地实验室各种危险事故的发生。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改进,有效地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环境的污染。

高等院校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繁多,而且性能各异,有时候存储的地方又很分散,使用的人员也比较多,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化学品的流通使用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管理不当,就会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我们国家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等等,从法律上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存放。

2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

科学的评价是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前提,在不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还需要我们加强对化学品危险程度的科学评价。

安全评价是利用系统工程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过程。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有利于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可能事故风险,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2004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成为危险化学品等5类高风险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该条例的实施将安全评价工作纳入了法定程序。同时,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有3款规定了安全评价,其中的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前安全评价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也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做了规定。

安全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工作,现场检查和评价,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后已符合要求,最后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同时也要了解危险化学品泄漏后的紧急防范措施。现场的检查和评价,主要是根据被评价的工程、系统的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的基础上,划分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工程、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企业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直至符合安全要求,最后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主要目的是可以系统的从计划、设计、制造、运行等过程中考虑那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问题,找出其在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潜在的事故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求算出系统安全的最优方案;还有在装备试验、使用前或合同完成时,对可能会存在的危险进行评价,以便对考核已判定的危险事件是否消除或控制在相应可接受水平,为所提出的消除危险或将危险减少到可接受水平的措施所需费用和时间提供决策支持。

3 定量安全评价方法

安全评价方法是对系统的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其危险、有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的方法。安全评价方法的应用可以说是安全评价的一个关键过程,直接关系到安全评价的深度和准确度,对评价效果有直接影响。评价对象、目的、时间要求的不同以及所获取资料的差异等,都可能导致所选用评价方法的不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培训教程》,其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采用了安全检查表、火灾爆炸毒性危险指数评价、系统安全分析(包括如果……怎么办、预先危险性分析、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等方法,可作为定量风险评价的基础。

定量安全评价方法有两类:一类是依靠长期积累的故障数据,计算出故障或事故概率,进而计算出风险率,取得以量表示的系统安全性为基础的评价方法,如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法。另一类是以单元物质潜在火灾、爆炸危险性为基础,结合工艺过程危险性,计算出单元火灾、爆炸、毒性指数,评价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进而提出安全的对策措施,使系统危险降到最小程度;目前国内比较常用的指数法有美国DOW化学公司的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日本劳动省化工厂安全定量评价法和英国蒙得火灾爆炸毒性指数评价法等。

4 总结

危险化学品也是我们生产生活必须要用到的东西,完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定量评价,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和企业生产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让化学品的合理应用有利于国计民生。

参考文献

[1] 李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防范措施[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1(07)

化学品的存储方式范文5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课内实践教学;构建与实施;评价

目前我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课程一直采取相对单一的“传授――接受――再传授――再接受” 的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弱化了实践教学环节,主要表现在:(1)忽视实践教学的现实需求,不能突出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2)学生缺乏参与的机会,讲课与实际相脱离,违背认知与能力形成的内在规律。最终导致学生了无兴趣,课堂学习效率低下;教师墨守成规,教学能力止步不前;学生没有真正获得学习的主动权,教师的创新能力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许多高校通过沙盘训练,实习基地实训,角色扮演等来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收到了一定的教学效果。然而,这种教学方式需要学校配备相关的硬件设施、经费及师资等,有些活动如实习基地实训,也需要学校日常教学过程的统一安排,教学实施起来困难较大。

课内实践教学具有针对性较强、成本较低、操作简单、效果明显的优点;而且具有便于教师指导,易于实施,易于复制等特点。通过加强课程课内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与实施,可弥补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薄弱的缺点和不足;并能重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调研、分析、组织和创新能力,从而巩固理论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良好效果。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课程课内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属于教学计划中“化工防火课群”的内容,是消防教育的专业基础课之一,是消防指挥专业的必修课。开设该课程,是为了使学员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熟悉通过编号、包装、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获得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信息,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为应急救援、生产工艺防火等消防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并为今后的防火和灭火工作提供理论指导。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教学资源和教学条件的限制, 目前该课程一直采取比较单一的“传授――接受――再传授――再接受” 的课堂讲授方式。绝大多数教师采用的教学设计为:首先确定教材各章节的知识点,然后是确定其重点、难点,再按照先后顺序将概念、理论讲解清楚,并配合一些习题或案例,最后布置作业。但是,这种教学设计是以传授知识为中心进行教学,忽视了学生今后的职业岗位的需求,不能有效增强学生的实际能力;另外,这种教学设计是以教师讲授为中心组织教学,学生缺乏参与的机会,理论与实际脱节,不能有效形成学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最终造成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不高,课堂的效率低下;教师墨守成规,教学能力止步不前;学生没有真正获得学习的主动权,教师和学生无法充分发挥的创新能力。因此,必须加强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课程课内实践教学的设计与实施,以适应消防人才培养的需求。实践教学是消防指挥专业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

近几年来,许多高校把案例教学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课程的教学重点,配以沙盘训练,实习基地实训,角色扮演等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这有效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需要学校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而且,有些活动如实习基地实训,需要学校对日常教学过程的统一安排,统一部署,若要单独实施难度较大。而针对目前消防院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在硬件投入和实训基地的建设上仍不能满足教学需要;另一方面针对消防指挥的学生来说,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经验都处于相对较低的程度,案例教学、沙盘训练和角色扮演等都存在一定的限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在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专业实践性活动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对象,加强课内实践教学,重点突出学生基本能力的训练与培养,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的专任教师值得研究的问题。围绕理论知识或专业技能,通过课内实践环节,让学生自主学习、思考、分析和操作,有效培养学生专业素养和提高动手能力。从实践性教学角度看,课内实践是在授课过程中进行实践环节的训练,具有针对性较强、操作简单、资源利用较少、比较容易实施、容易复制等特点 。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课程课内实践教学构建与实施

根据学校最新版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方案,要求必须安排8学时实践教学。通过多年的实际教学,作者创建了一种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导,以创新为灵魂,以培养技能为重点,以参与式、亲验式、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能力为主的课内实践教学模式。通过课内实践教学,促进学生学习兴趣的提高,促进学生参与积极性的提高,帮助学生对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有感性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从而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在工作中的实际作用有了更真切的体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课程的课内实践教学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以提高学生思考、分析能力为目标的课内实践教学。这个方面的设计不占用实践教学课时,而是贯彻在每一章节的课内教学中,体现每节课都有实践教学环节,运用讨论和思辨,是改变“传授――接受――再传授――再接受”的课堂讲授方式。教学课程中,教师不再以讲授为主,而是充分运用学生预习和复习的环节,由教师指出本章节的学习要求和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对学习的重点、难点仅作简单的说明,将时间大部分用在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问题的讨论和分析上,采用判断和选择题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这种教学方式,可使教师和学生一起运用所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和方法来分析这些问题,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思考、分析中加深理解课堂教学的内容,巩固教学效果。

2.以提高学生查阅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归纳和分析能力为目标的实践教学。这个方面的教学实施设计和实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后,让各组到图书馆、网上或其他方式收集相关资料,寻找一个或多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成功或者失败的案例。然后进行分组交流,并由组长整理归纳总结相对较好的案例,最后由班干部组织班级学习园地。实训地点可选在图书馆或电子学习室,课时安排2课时。二是教师先布置课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管理范畴是什么?结合工作和生活实际,你如何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学生结合收集的案例资料和教材的学习内容,写出小论文,每个人都进行准备,每组必须有一人进行汇报演讲。由班干部组织课堂演讲;演讲完毕后,从学生中抽取一个人对演讲从内容和表达上进行综合评价。课时安排2课时,演讲2课时,共4课时。充分训练学生语言表达、文字组织和归纳分析的能力。实施过程中,教师主动将课堂让给学生,但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认真细致指导:一是如何收集和归纳资料方面的指导,二是如何进行演讲较为细致的指导(如演讲的语词、语音、语调、语速、表情、手势、目光等),并适时进行点评,做好总结。这种教学方式,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学生对理论掌握的情况和学生自身思想发展动态,及时发现各种问题并加以解决。

3.以提高专题研究和辨析能力为目标的实践教学。这个方面的教学设计和实施分如下:首先布置研究课题――“如何进行毒性物质的安全管理”。各小组通过教材、书籍、网络及毒性物质的生产或存储企业现场参观考察后,整理材料,向全班同学汇报,老师结合教材相关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总结,课时约2课时。这个方面的课内实践教学,要点面结合,同时组织其他学生完成关于“毒性物质的安全管理” 的小论文,进行班级学习园地专栏的安排。这种教学方式,有利于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充实教学内容、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这门课;可极大地引起了学生的兴趣,调动了他们探索未知的积极性。

三、课程课内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

课内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成为课内实践教学效果延续的关键;其成绩评定机制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行为。为了保障课内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建立科学的课内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为此,教师可以制定该学期各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课程平时成绩汇总表,除了书面作业和课堂表现外,课内实践教学成绩应占本学期平时成绩的较大比重(可达30%-40%)。该表将平时成绩的明细环节清晰明确地列出,不仅有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还有他课前准备和课后延伸阶段完成教师布置任务的情况,力求全面、客观、公正,让学生心悦诚服。这种考核方法可充分激励学生去注重学习过程,而不仅仅是期末考试的成绩。学生只要认真参与整个教学过程,期末成绩只是水到渠成的结果,而不会成为期末的精神负担。这种做法既能提高了成绩的公信力,又能有效减少了学生对教师平时成绩评定不够透明的抱怨,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精神。

四、结论

课内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展示自己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充分地调动了学生的主动积极性,使他们处于主动实践,积极思考的探索状态。教师从“授之以鱼”,变为“授之以渔”,舍弃“灌输”式教学模式,采用“体验式”的课内实践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从实际工作或生活中获得感悟和体验来学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知识;有利于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激情,提高其思考、分析、陈述、辩论、组织和创新能力,不断建构属于自己的知识。

[参考文献]

[1] 董华英.高职管理学课程实践救学模式探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3):33.

[2] 刘旭灵.高职管理学原理课程改革初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1):31.

[3] 陈静.管理类课程进行课程实习的设想[J].中国市场,2007(39):123.

[4] 刘广斌.管理类课程实践教学方式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1999(2):86-88.

[5] 朱阮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内实践问题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12).

化学品的存储方式范文6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