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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暴露评估范文1
关键词:欧盟;新法规;化学品出口;影响
2007年6月1日,备受注目的欧盟REACH法规(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Restriction 0f Chemicals)开始在欧盟全面实施。REACH法规的中文译名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是欧盟继原有三大环保指令相继实施后,一个影响范围更大、涉及产品更广的针对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它将取代欧盟现有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并对欧盟市场上的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机电、制药等产品中的化学品实施统一管理,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品要求进行注册、评估和许可,实施安全监控。欧盟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与其他国家相比,该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及其下游产品的影响相对较大,是一道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欧盟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
REACH法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它对出口到欧盟的化学品提出更严格的环保、安全要求,以规范欧盟市场上化学品的制造、使用和流通。主要包括注册、评估、许可、限制及数据共享。
(一)注册。对现有广泛使用和新发明的化学物(包括部分可分离中间体),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生产或进口时,需通知政府主管机构,说明生产或进口该物质的用途,并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应包括对该化学物质毒性和生态毒性等特性的介绍、生产或进口的用途、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量、预计产量、对该物质的分类及标识建议、安全数据单、对使用方法等进行的初步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建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等。政府主管部门将把上述信息输入中央电子数据库进行注册,颁发一个注册号并对已注册物质中需给予特别关注的事项和特性进行实地考察和自动筛选。
(二)评估。由主管机构对所有产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和信息核对;对降解速度慢并可能在自然环境中累积的或具有基因诱变或剧毒等危险特性的或其分子结构易引起关注的化学物质,即使其生产量或进口量低于100吨,生产商也应测试产品对人体和环境的长期影响。
(三)许可。对可能引起极大关注的物质或其成份,如CMR(致癌、诱导基因突变或对生殖有害的)物质和POPS(低降解有机污染物)物质,政府主管机构应对其按某一用途的使用方式给予具体授权。
(四)限制及数据共享。对部分化学品或配制品进行限制,除非在遵守限制条件下,才能被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必须对注册产品进行多种检测试验,检测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对首先完成注册而产生的产品数据信息向潜在注册人共享,但潜在注册人必须向前期注册人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费用才能共享数据和完成注册。
REACH法规一改过去仅由政府承担化学品安全的责任,要求化工产业承担与其产品安全相关的责任,化工产业应负责收集相关化学品的数据进行评估,并保证只生产或销售按指定方式使用对用户及环境均属安全的化学品,还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证明使用有关化学物质的效益大于为消除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引发的成本。
二、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化学品贸易的影响
与欧盟之前的同类指令相比,REACH法规影响的范围更广。从表面上看,REACH法规是个化学品法案,影响的是化工产品,但由于几乎所有商品都使用化工产品作为原料,因此,它的影响几乎波及到我国所有出口商品。仅从目前看,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商品,主要包括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纺织、轻工、电子、汽车、家电、制药、涂料等十多个产业,涉及904个税则号,其中出口量超过1000吨以上的有215种产品,超过100吨以上的有474种产品,超过10吨的有230多种,有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另外,REACH法规所涉及的不仅是化学品的生产商,还将这一责任进一步延伸到整个生产链,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内的化学品下游用户、3万多种化工产品以及使用化工产品的下游产品都将受到影响。REACH法规的出发点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但在保护环境的意愿下,确实对我国化学工业及相关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阻碍我国化学品的出口。欧盟是我国化学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2004年,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1728万吨,出口额140亿美元。其中,单个品种出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产品出口总量1094万吨,出口额22.2亿美元;100-1000吨的出口量322万吨,出口额31.6亿美元;10-100吨的出口量260万吨,出口额55.4亿美元。从对欧盟出口化工产品的结构看,我国生产的化学品中危险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较严重的产品(如农药制剂中高毒农药占30%)。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中国向欧盟出口这些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而且REACH法规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和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我国一些中小型企业根本无法支付如此昂贵的检测费用,难免导致化学品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
化学品暴露评估范文2
关键词:环境管理 现实意义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目的在于约束与规制化学品经营者的行为,确保对人体健康与生态安全的保护。
1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现实意义
一直以来,凡是在中国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要向安监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大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并不纳入环保部登记范畴,其环境和健康风险也就不得而知。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中国当前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化学品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生态和健康风险正在与日俱增。对企业所生产和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有助于各地方政府摸清污染物的产量、毒性、排放和释放情况。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出台以后,凡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这是由环保部门组织的、首次要求企业就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填报并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数据,企业需要向环保部门汇报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危险特性分类、用途、使用方式、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等,这就为企业和政府进一步评估化学品的环境危害和风险提供了最基本的信息。
2 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环保职责
2011年3月,2011年12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具体条文如下:“(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这是出台《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重要背景。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中,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责为“环保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组织、监督和实施。县级以上各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所以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使其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了加强,发挥法制的规范指引保障作用。通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使有关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规定与环保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相符合,并统筹考虑了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
3 凸显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重点
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未出台以前,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也没有明确区分管理的重点对象和一般对象。只要是危险化学品,不考虑其危险性大小以及使用量和可能的暴露程度,一律需要安监部门进行管理登记,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目前,对于已经生产和上市销售的数量众多的现有化学物质,没有优先机制,既没有要求生产企业进行危险性鉴别测试,以确定其固有的危险性及评估其风险,也没有采取措施来识别和管理其中引起高度关注的具有CMR特性和PBT特性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管理范围(一般对象)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该目录由安监、环保、公安等多部门共同确定,环保部门可以将环保关注的化学物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实施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管理重点是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只由环保部门确定。2014年4月4日公开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录是根据登记办法制定的,是对登记办法的细化。
4 为下一步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
我国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主要是从控制危害、保障安全的角度出发,尤其是化学品环境管理侧重于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化学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与控制,而不是从控制环境风险的角度出发。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实施体现了预先防范原则和优先性管理原则,首先管理那些具有较高健康和环境风险的危险化学品,并采取适当的预先防范措施。
现阶段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和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力求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有效的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包括建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转移报告、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实施企业监管分级、实施信息公开和登记后的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工作,与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相关立法相协调。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监管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进一步协调、解决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严文.环保部要求84种危化品“持证上岗”[N].中国石化报,2014-05-06.
化学品暴露评估范文3
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储存、运输及应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环节中管理或者设计使用上存在漏洞,导致各种特、重大事故频繁发生。因此,有必要构建相对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从而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带来的损失。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辨识危险源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步。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1976年英国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建议标准,1979年又对标准进行了修改,ACMH等机构在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方面极富成效的工作,促使欧共体在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82/501/EEC),简称《塞维索法令》。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PSM)标准,在标准中提出了130多种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1],随后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颁布了《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RMP)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提出了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情况,以及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提出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采用限定某种物质及其数量的方法作为辨识重大危险源的出发点,为了与国际接轨,本标准采用了类似的方法,提供了爆炸性化学物质、易燃化学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和毒性化学物质的名称及其临界量[2],在国外的有关标准中,虽然都包括以上4类物质,但有的并没有明确细分。本标准临界量是参照了欧共体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国现有的有关法规及实际生产技术水平来制定的。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早期的风险评估主要关注的是对人类的风险,随着人类对环境风险的不断重视,目前的风险评估同时将环境风险作为重点评估领域[3]。近几十年来,国际上化学品风险评估技术有了显著的进展,Seveso指令中的风险评估方法一是甄别企业主要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二是进行安全分析,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可能性分析,一般分析危害发生的前提条件、故障树分析(faulttreeanal-ysis);企业主要事故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进行场景描述并进行计算机模拟;制定应急预案[4]。REACH法规框架下的化学品安全评估是基于欧盟化学品风险评估技术建立的,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效应评估、PBT(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和vPvB(高持久性和高生物蓄积)评估、暴露评估、风险表征等5个部分[5]。对比欧盟,我国现有的化学品风险评估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综合评估较少,深度不够,普及程度低,缺乏完善的评估程序和方法,虽然国家的《化学品危险性评价通则》给出了基本评估程序,但是该标准属于纲领性的标准,内容较粗,无法按其进行实际的评估;与此同时,对于评估的各项内容,国家也没有出台统一方法,这些不足对化学品综合风险评估的推广有很大的限制。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解读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助于相关的使用、管理、执法等部门更好地贯彻法规政策,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落到实处,保障危险化学品生命周期的人员和环境安全。在从运输角度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方面,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颁布的UNRTDG,是一个国际性的危险品运输分类和标记体系,为危险货物在世界各地的安全运输提供了一套统一的管理框架。依据UNRTDG并结合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特点,有关国际组织分别制定了不同运输方式下的技术规则,主要包括适用海运、空运、铁路、公路、内河运输的《国际危规》,其技术内容中对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和UNRTDG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运输方式和运载工具的不同,对于运输作业程序的要求也不同。针对危险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运输、使用、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于2011年对GHS进行了第四次修订,GHS制度主要是针对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法规的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要求不同而提出的,是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其提供了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和危害信息统一公示制度两大部分内容[6]。UNRTDG和GHS是面向全球范围建议实施的,而REACH和CLP是由欧盟提出并要求强制实施的。REACH指令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及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7]。CLP法规即欧盟1272/2008号法规,是针对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的一部法规[8]。CLP是欧盟也是全世界第一部为落实联合国GHS的独立完整的法律,在内容上填补了REACH针对分类与标签内容的缺失,对REACH法规起到了巩固作用。目前对于GHS的实施,各国的情况各不相同,美国劳工部下属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公布了GHS指导性文件[9];日本于2005年10月公布了自己的GHS分类手册,其中具体介绍了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类危害标准[10]。国内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此项新《条例》是依据GHS定义的,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新危险化学品名录从原来的3800多种增加到了7000多种[11]。修订后的《条例》涵盖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废弃全过程的管理,增加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确定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危险化学品名录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建立了生产许可证制度。
5危险废物的管理对策
危险废物管理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一部分,危险废物的豁免管理制度是降低危险废物总体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美国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体系较为完善,美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基本法规是《资源保护与再生法》(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12],其中SubtitleC专门针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USEPA)陆续发现,某些废物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因此,EPA根据实际情况多次对鉴别法则进行修订,通过补充排除和豁免条款,将某些废物排除出危险废物管理或豁免某些管理环节,并相应建立管理要求。美国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主要包括类别排除、危险废物小量生产者的有条件豁免、低风险豁免、混合和衍生条件下的豁免、废物产生源个体豁免五大类[13]。欧盟也有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但在技术体系上还远达不到完善的程度。我国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理及危险废物豁免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远未达到有效应用的阶段。目前,尚缺乏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评估与豁免标准,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豁免体系[14]。虽然有些地方管理部门已经认识到实施危险废物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基础研究和方法学支持,在制定相关的法规标准时往往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近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黄启飞等研究人员选取染料涂料类废物、废矿物油、电镀污泥和废酸废碱等4类典型危险废物进行研究,并得出了此4类物质的豁免量限值。对低风险的危险废物实行过于严格的管理,会给社会和危险废物生产者增加不必要的高额处理处置费用。如果这些低风险的危险废物能够得到妥善管理,是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
6结语
化学品暴露评估范文4
1962年,由海洋生物学家RachelCarson撰写的《寂静的春天》在美国出版,该书标志着人类首次开始关注环境问题。该书以生动而严肃的笔触描写了滥用农药等化学品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终严重危害人类自身的健康。该书是一本划时代的环保著作,为世人敲响了环保的警钟,在世界范围内唤起了人们的环境意识,引发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促进了环境保护组织的成立,最终促使联合国于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大会”,签署了《人类环境宣言》,开启了全球环境保护的历程。此后,2001年5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2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斯德哥尔摩签署了旨在消减POPs排放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旨在保护环境及人类健康免受POPs的危害。公约将12类POPs列为优先控制名单,其中包括9种农药狄氏剂、异狄氏剂、艾氏剂、滴滴涕、六氯苯、氯丹、七氯、毒杀芬、灭蚁灵,1种工业原料多氯联苯,2种副产物二噁英和二苯并呋喃。该公约于200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此后于2009年和2011年分别又新增加了9类和1类优先控制的POPs。公约中优先控制POPs的名单是开放的,随着新型化学品的出现和人们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污染物被确定为POPs而加以控制和消除。
2纷繁复杂的学科
随着POPs引发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POPs也逐渐成为环境领域研究的热点,其研究可一度与重金属污染研究并驾齐驱。通过“WebofScience”搜索关键词“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结果显示POPs研究文章的年出版量在近20年期间呈指数增长。当然这只是POPs研究文章的冰山一角,但也足以反应环境学者对POPs研究的重视。POPs环境污染研究是一门纷繁复杂的学科,涉及环境监测、环境分析、生态毒理、风险评价、污染修复等诸多领域,包括:
(1)环境介质中POPs含量和分布的监测,涉及大气、水、沉积物、土壤和生物(包括人体)等环境介质中POPs的含量水平和分布特征的研究;
(2)POPs检测方法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包括对典型POPs检测方法、分析手段的改进和优化,对新型POPs分析方法的建立,以及对样品采样方法、采样工具及采样技术的优化等;
(3)POPs生物富集性与生物毒性的测定,涉及对各类POPs生物毒性的测定和评估,以及生物累积和放大效应的评估等;
(4)POPs环境命运的研究,该方向涉及内容较多,包括POPs在各介质间的迁移和转化、POPs大气长距离迁移、POPs的二次排放和界面交换、POPs的生物和非生物转化、POPs光降解及生物降级途径以及POPs扩散模型和降解模型的研究等;
(5)POPs污染源及排放清单的研究,主要包括各类POPs的环境来源的观测与解析、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排放通量的筛查与估算等;
(6)POPs的人体暴露与风险评估,主要涉及研究普通人群或特殊暴露人群血液和尿液中各类POPs的含量以及代谢产物和途径、POPs的饮食摄入和呼吸摄入量等;
(7)POPs污染的修复治理,包括物理修复如活性炭吸附、化学修复如光催化氧化、微生物修复如高效降解菌株的筛选和强化、植物修复如耐性植物或超积累植物的筛选等;(8)复合污染的研究,对包含POPs和其他污染物如重金属在内的复合污染的修复研究。
3POPs研究展望
受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影响,POPs的研究在近10年的时间达到空前繁荣的景象,但也随之带来一些研究误区,包括:
(1)盲目性的重复监测,在科研项目和学术文章的驱使下,很多学者对POPs的研究趋之若鹜,进行不必要的重复监测,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2)盲目追逐新型POPs的监测,而缺乏实质性的机理探讨。古语有云:“日中则昃,月满则亏”。在经历20年的研究繁荣期后,有学者预言POPs的研究已经达到瓶颈。笔者认为,相关研究其实还远未达到顶点。
今后POPs的研究方向应着力于:
(1)继续针对POPs在环境中的降解、迁移转化和归趋进行深入研究。POPs被禁用后,原有的一次污染源逐渐消失,而环境中的POPs会再次挥发进入大气,形成二次污染,因此需着重针对POPs的二次污染开展研究。应采用实际监测与理论模型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多手段对POPs归趋进行研究。
(2)加强针对POPs人体暴露和代谢过程的研究。保护人类健康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本质,因此要加强对POPs人体暴露方面的研究,为防范POPs风险提供理论依据。
(3)建立我国的POPs环境标准。我国POPs研究相对滞后,应加强POPs环境水平和排放清单的筛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POPs环境标准,为防治POPs污染提供依据。
化学品暴露评估范文5
经过3 年严密的研发过程,现在的SAFR ?评估工具适用于所有涉及阻燃剂生产或使用的企业。
作为世界领先的阻燃剂生产商和世界最大的溴生产商,以色列化工(ICL-IP)在2015 中国国际橡塑展上一款新开发的阻燃剂科学评估工具。该工具适用于所有的阻燃剂产品,根据应用途径对其可持续发展性进行评估。这款工具被命名为SAFR ?,意为阻燃剂的系统性评估(SystematicAssessment for Flame Retardants)。
这项工具在全世界最大的塑料制品展会——中国国际橡塑展上。以色列化工在会议上展示SAFR ?的评估方法和对于阻燃剂行业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用途。之后,以色列化工将为客户提供咨询,并且欢迎有兴趣作进一步了解的公司联系以化在当地的销售团队。
以色列化工负责可持续性宣传的副总裁Ilan Elkan 评论道:“SAFR ?的对于以色列化工是一个开创性的时刻。我们出于对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坚持而设计了这款工具,但如果要使之发挥最大的作用,还需要整个价值链上的所有参与者都采用这套工具,从与产品的具体用途相关的可持续性使用角度来进行采购。SAFR ?对于业界来说是在信息透明程度上的一次飞跃,不仅是我们的客户,在供应链上游的公司也将因此受益,这套工具使他们既可以衡量危害程度,又能评估任何一种阻燃剂的暴露程度,这样他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最具可持续性的阻燃剂。”
SAFR ?采用了最新的科学数据,并根据实际用途来评估每一种阻燃剂产品,以期能使最具可持续性和最有效的产品得到最广泛的应用。它基于现有的被广泛认可的危害标准,并根据阻燃剂的实际使用来评估产品生命周期内暴露于人类和(或)环境的可能性。SAFR ?对阻燃剂提供了严格的评估标准,从而使用户可以选择最具可持续性价值的产品。
以色列化工正在使用SAFR ?工具审查现有的阻燃剂产品,已经完成了超过70% 的工作,而且今后以色列化工还将进行定期复审,这也是SAFR ?所要求的。
SAFR ?对于阻燃剂产品的评估可能会产生四种结果:“推荐使用”,“可以接受”,“不推荐使用”和“危害程度不可接受”。评级在“推荐使用”和“不推荐使用”之间的产品都是适合使用的,但评估工具会为评级为“不推荐使用”的产品用户提供其他评级为“推荐使用”或“可以使用”的替代产品。运用这套工具,阻燃剂用户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采购环节选择最有效及最具可持续性价值的产品。
以色列化工现有的评级为“不可接受”的产品,包括仍然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都会被逐步淘汰。
SAFR 介绍 [ 阻燃剂框架]
以化集团工业品部(ICL-IP)阻燃剂框架是一种评估工具,根据其应用途径对每一种阻燃剂的可持续发展性进行评估。SAFR 采用最新的科学数据,并根据实际用途来评估每一种阻燃剂产品,以期能使最具可持续性和最有效的产品得到最广泛的应用,并且在必要时对于特定应用以更具可持续性、更有效产品替代现有产品。以化集团工业品部出于对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坚持而开发了SAFR。
该方法基于现有的被广泛认可的危害标准,根据阻燃剂的实际使用来评估产品生命周期内暴露于人类和(或)环境的可能性。该框架对阻燃剂提供了严格的评估标准,从而使用户可以根据应用选择最具可持续性价值的产品。SAFR 对于阻燃剂产品的评估可能会产生四种结果:
(1) 推荐使用,可以接受,或者不推荐使用
(2) 危害程度不可接受,最终产品会被逐步淘汰
以化集团工业品部正在使用SAFR 工具审查现有的阻燃剂产品。因此,针对每种阻燃剂和每种应用,都将会有推荐使用的可持续方案。对于危害程度不可接受的产品,将会与用户合作启动产品逐步淘汰的程序。这也包括仍然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以化集团工业品部将终止所有被SAFR评估为不可接受的产品的开发。
化学品暴露评估范文6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1火灾事故特点介绍
1.1事故突发性强
导致火灾事故的原因较多,常见原因主要有化学药品泄露、化学药品碰撞剧烈、化学药品操作失误等,由于所发生的事故较突然,并无任何预兆,进而事故处理对策会延时制定,火灾消极影响得不到合理控制。
1.2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由于危险化学品毒性较强,并且极易爆炸、腐蚀,火灾事件发生的同时,受上述特点影响极易扩大火灾范围,进而受灾人员逃离时间会大大缩短,一旦受灾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撤离,那么会有大量人员伤亡,进而严重威胁受灾人员的身体健康。
1.3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后,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瞬间挥发、渗透,污染客体较多,如土壤污染、设备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解决困难,避免灾难范围扩大,进而大范围破坏自然环境。受污染环境的影响持久,治理难度大。
1.4火灾救援难度大
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由于灭火救援现场无序,并且存有多种危险情况,再加上,受灾现场极易受空间、风力、风速、空气清晰度等因素影响,进而会再次加大风险的治理难度,如果治理措施不当,治理时间不及时,那么极易引发火灾连锁反应,并且火灾态势会大范围扩散。
1.5容易出现立体燃烧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方式,以及生产过程中应用的各项设备具有密集性,所形成的架构多呈孔洞状,一旦有火灾现象发生,那么气体流动方向会在架构的引导下呈立体式,同时,火势还会在短时间内迅速蔓延。
1.6经济损失较大
这类物品的生产环节、运输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并且这类物品的存放标准、使用标准相对较高,因此,灭火过程中应做好人员配合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灭火工作。一旦工作人员未良好协作、有效配合,那么火灾导致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与此同时,还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我国社会发展速度会相应减慢。
2原因分析
2.1材料特性影响
大部分化学品(危险类)具有易燃、易挥发、易爆等特点,受这类产品自身特点影响,极易出现火灾现象,并且火灾发生几率会大大提高,同时,这类物品非规范化操作或忽略细节,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同时,有些材料在没有进行很好的保存下,包装老化破裂,泄露后遇火源或者受环境影响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2.2着火源控制不严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没有严格控制着火源。首先是外部火种控制不严格,烟囱飞火、吸烟烟头、汽车排气管火星、周围明火作业等没有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管理;其次是内部设备损坏,机械操作不当导致着火源的产生。2.3生产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危险化学品材料在参数变动、设备振动、设备腐蚀等因素影响下,还会弱化设备性能,进而设备应用率会大大降低,同时,设备维修、保养工作未定期实施,还会间接引发火灾事故。
2.4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不高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技术性强、危险性高,装备自动化程度高,装置规模大,对操作人员素质的要求也比较高,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发生违章操作、误操作或者乱操作行为极易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2.5意识淡薄,制度形式化执行
大部分领导者对这类物品的存放工作、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十分重视,相比较而言,领导者将关注点更多的投放在经济效益中来,因此,火灾发生几率会大大提高,火灾发生后,负责人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整改隐患。同时,部分单位缺少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单位虽有消防安全制度,但内部平时检查落实不够,多流于形式。
3危险化学品火灾扑救方法
3.1快速合理调集部署力量
力量调集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现场,根据救援方案合理调用救援人员,准备充足的救援车辆和相关设备,正常来讲,这类事故救援的过程中,往往会集中派出抢险救援车、水罐消防车、化学救援车、泡沫消防车、防化洗消车、照明消防车,除此之外,充分准备各类器材,如照明设备、侦检设备、堵漏设备、警戒工具、通信设备以及破拆器材等,并且救援人员还应配备个人防护工具。对于危险度较高的区域,应委派少量救援人员,并且这类救援人员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高效的救援技巧,一旦救援工作失败,伤亡人员数量也能有效控制;对于重度区,参与救援的员工不仅要掌握丰富的救援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较强的身心素质,同时,业务处理能力、随机应变能力较强,遇到紧急情况能够组成抢险突击队,顺利完成撤离工作。实际救援的过程中,应合理利用风向,同时,还应规范使用水枪以及其他救援工具,其中,上风方向为最佳救援位置,水枪主要从侧上内方向进入;爆炸物品火灾扑救的过程中,救援工作者应全面掌握现场地形、地物,与此同时,选择合理位置设置水枪阵地;救援车辆还应优选停车位置,车头、车尾方向有序化,避免停车位置处于地沟盖上。
3.2科学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危化品火灾燃烧猛烈、发展迅速,具有爆炸、中毒、腐蚀等危险,首先要分清危化品种类与特点,根据其特性正确选择灭火剂进行灭火处置,杜绝随意处置。同时,要深入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合理设置警戒,对火场的影响进行评估,坚持“先控制、后消灭、固移结合、攻防并举”的战术原则。要准确选择主攻方向,确定救人为火场的主要方面时,同时选准最关键的抢救路线和进攻部位,利用车载水炮、移动炮、泡沫炮科快速抵近燃烧区和邻近保护区,强水流攻击、冷却、抑爆,射水冷却到位,不留盲区。要把控好时机,考虑火势发展蔓延可能产生的高温、中毒、倒塌、爆炸等险情,防止难以预料的因素对作战行动构成的威胁。
3.3发挥多部门联合作战能力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往往危害性、影响性大,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部办公室,要强化多部门联合作战效率,明确各单位在应急救援中的任务和协调配合的方式方法,由办公室整合社会资源,第一时间调动消防部队、公安、安监、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建设、民政等部门以及市政工程、水、电、气等公共事业单位参与事故处置。第一时间动员令,组织动员企业单位、协会组织等社会面各方力量资源参与灾害事故处置。要加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的物资和装备保障,建立紧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库,保障持续性作战需要。
3.4切实加强战斗员的个人防护
参与灭火救援的同志要严格按照着装规定,落实处置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时个人防护工作。根据火灾现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护器具以及保护服装。其中,一线救援区、可燃气体救援区、高浓度剧毒气体救援区、浓酸救援区、苯类物质泄漏区佩戴的保护器具存在差异性。一线救援区要想避免发生静电火花现象,此时救援人员应穿戴淋湿服装;可燃气体区的救援人员,为了避免皮肤暴露于空气中,应穿着防毒衣,与此同时,准备空气呼吸器。
4结语
为了避免火灾发生几率,应首先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等要求,同时,全面掌握这类物品的特点,扎实巩固灭火方法,根据火灾态势了解最佳灭火时机,进而大大降低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