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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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市场环境

机构投资者是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的,是指以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团体,它的产生是基于投资的专业化、 组织化和社会化,它是金融信托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数额巨大,其对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首先,机构投资者不但有动力也有能力对公司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和对股票进行合理定价,他们更具备“精明投资者”的特征;其次,机构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管理层提出各种议案,以及通过媒体等公开途径迫使管理层接受提案,所以他们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投资者”的特征,通过影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提高公司质量,实现超额收益。

一、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持股比例的不断上升,机构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中一个比较活跃的主体,对待公司治理的态度逐渐从消极的间接治理向积极的直接治理转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已初步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其他机构投资者相结合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截至2008年年底,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QFII和社保基金四类专业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重分别为20.02%、2.20%、1.83% 和1.15%,合计比重为25.20%,如果再加上企业年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以及一般机构,则所有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比重为54.62%。

国外实践己经证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事实上这也是国内管理层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主要动因之一。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发展,近年来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活动也逐步增多。如2000年3月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在胜利股份两大股东发动的“胜利股权之争”中,凭借其持有的4%股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明确反对“两轮投票制”等方式,成功化解两大股东的对立态势;2002年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首的机构投资者集体反对中兴通讯发行H股事件;2002年以大鹏证券为首的机构投资者促成天歌科技重组,并派人员进入管理层监督公司经营;2003年基金联盟反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事件等。但从总体来看,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这可以从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期限方面反映出来,因为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必定是一种长期的投资行为,即其投资期限相对较长,而衡量投资期限的直接指标,就是投资者的股票周转率。据统计,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平均周转率为55%,而大机构股东的周转率仅为15%—20%,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年周转率都达到200%以上的水平,这种情况说明,投资者对于长期持股没有信心,在交易便捷的证券市场,“用脚投票”相对于在公司治理大会上的发言、辩论等,成本更小,更能及时回笼现金流、锁定利润,风险更小,这就直接导致了机构投资者行为的短期化,使得机构投资者整体上难以发挥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分析

机构投资者利用其投票权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中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机构投资者本身管理能力、参与能力、管理体制、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等不够完善;其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整个外部市场存在缺陷,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投资者自身公司治理机构存在缺陷

只有当机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公司治理能力,积极参与管理,并有助于公司价值的长期增长,机构投资者才会对公司进行积极管理。而目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本身在公司治理中也存在种种问题,如内部人控制、委托等。机构投资者的“内部人”是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经营管理的,与公司的经营者相比,他们更缺乏监督,在实现了约定的最低投资收入后,他们也许就不再追求终极受益人所得利润的最大化,而转向追求自身满足程度的最大化。此外,如果机构投资者本身组成分散,且利益代表者虚位,那么它就会聘请外部经理人来管理,这些经理人通常放弃机构投资者拥有股份的相应投票权,或其行为没有受到监督。一旦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公司再聘用外部经理人,就变成了人监督人。机构投资者内部的这种委托关系使其经理人员的行为取向并不一定符合机构投资者的利益。这样,他们在行使股东权力时,就可能会多从他们自身(机构投资者的内部经理人)的利益考虑,与被监督的经营者保持一种暖昧的合作关系而怠于行使监督权。同时,在现有的机构投资者中,大多只有有价证券管理人员,而精通公司治理的管理专家则较少甚至没有,因此,机构投资者本身的机制缺陷就限制了机构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行为。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上市之初即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其中非流通股均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了保证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流失,非流通股比重远远超过流通股,而且不上市流通。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国有股不上市流通,这样就出现了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在这样的条件下,其董事会和经理层构成往往难以按多数股东的意愿去选择和确定,上市公司既缺乏合理合法的、充分的激励机制,又缺乏严格规范的、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样,在特定的历史和法律背景下形成的股权结构不可避免地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有明显的缺陷,即造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从而使得流通股股东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在公司治理中缺乏话语权,无法通过有效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对机构投资者的任何积极股东行动都难以奏效,这就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三)市场结构层次存在缺陷

虽然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但大多数的投资者更多看重的是公司的短期价值和业绩表现,而忽略对企业长期战略价值的关注,这主要与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层次结构体系不完善有关。

国际经验表明,成熟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与金融衍生品市场构成的多层次结构体系。这种金融市场结构体系,为投资者进行投资组合,规避市场风险提供了场所,能够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有利于培养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主板市场,而且主要是股票现货市场。由于证券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缺乏对冲机制,投资者只有做多才能获利,市场的这种单边性特点、结构性缺陷,不利于吸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

三、和谐治理框架下,结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如何消除障碍,在和谐治理框架下,使机构投资者成为积极的股东,改善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应主要采取以下对策:

(一)优化机构投资者自身的治理结构

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资产的受托人,管理的是他人的财产而不是自身的财产,因此,他的行为指向并不一定要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进而也不必然有动力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另外,由基金持有人到机构投资者再到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新增加的链使得最终受益人与上市公司的距离拉远,从而可能会降低监控的有效性。因此,首先必须提高机构投资者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各个基金公司高学历人员比例;其次,要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机构投资者的董事会中有足够的能独立于基金管理层的独立董事;再次,必须加强信息披露,机构投资者必须对其业务及行为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以使投资者了解其真实的收益状况,此外,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所属行业的内部治理纲领,为其会员在改善内部治理方面提供指导,并采取相关措施,使其会员能逐步地采纳和执行这些相关建议。

(二)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发挥机构投资者的和谐治理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非常高,国有股占据控股的地位,这使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无力与之抗衡;同时,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的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等现象也阻碍了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有步骤地创造条件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一方面,可以通过国有股减持再造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降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形成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机构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分享控制权、互相监督制衡的局面;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股东分类表决制度,确保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能够代表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和谐治理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

首先,要构建多层次多品种的证券市场结构体系,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一是要逐步探索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结构体系的缺陷,构建多层次多品种的证券市场结构体系,拓宽机构投资者投资领域。如尽快建立规范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推出国债期货、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等。二是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退市制度,构造有利于长期投资的市场基础。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只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才能增加证券市场的公信力,强化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意愿。三是应进一步完善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会计与审计准则及各项配套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以严控和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同时应建立动态化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在信息披露以后的一年或至少半年内,市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所披露重要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应进行监管和跟踪核查,防止少数上市公司利用其特殊的条件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恶意欺诈、造假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应进行严厉的惩罚,除了对有关责任人做出永久性市场禁入以及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外,还应制定连带性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违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使欺诈者的成本远远超过收益。

其次,要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并不成熟的情况下,更需要政府的推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某些方面对相关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某些方面又对机构投资者做出了过多的限制。因此,应当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法律,可以尝试通过立法使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到其所持有股票的公司的治理中,实现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投票权。另外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化机构投资者作为营运人的义务,调动机构投资者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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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傅强.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J].商业研究,2010(2).

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公司治理;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一、公司治理中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我国在制定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存在,很容易使上市公司有机可乘,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一些上市公司高估资产、虚假包装的情况很常见,这种现象会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为了获取到更大的利益,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只重视对财务方面信息的披露,却忽略掉了对其它有价值的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对外部宣传的信息更加真实,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出了相关规范,随之而来的是相关证书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现有的会计制度根本不能适应新业务的快速发展。再加上我国对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层出不穷,很难统一进行管理,很容易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统一性。

3.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时效性发挥的作用也开始逐渐显现,如果投资者获取到的信息缺乏时效性,则会影响其正常的投资决策。而上市公司如果不及时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投资信息,将会构成欺诈交易。因此,为了推动社会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上市公司来说提供时效性的会计信息是很有必要的。

4.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对会计信息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企业管理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向公众或者投资者提供虚假的信息,不仅影响投资者的正确判断,同时还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相违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投资顺序,会使投资者的利益遭到损害,因此始终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十分重要的。

二、公司治理中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1.有关法律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制定上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都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例如我们熟知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证券法》、《公司法》等都为会计信息披露的实施提供了大致框架。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与会计信息有关的业务、工具等开始不断涌现,很容易造成现行的法律法规与之不相适应,在对会计信息进行认定时还仍然是一片空白。再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由多个部门出台的,增加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这也是造成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2.利益驱动

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者都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追求利益,公司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进而造成会计信息失去平衡。一些公司在上市之前,为了获取到更多的资金支持,需要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在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开始打造自己的财务,将有利的一面在投资者面前展示,隐藏那些对于公司不利的信息,这种方法可以提升公司股票的价值,但是却使会计信息的披露失去了真实性。

3.监管力度不完善

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应是以公开透明、公平执行、易于操作为主要目的。再加上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行使本部门权力的监管部门却很少,监管部门缺乏权威性,由于我国的监管部门分散比较零散,很难团结一致来共同管理证券市场。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会计事务所是公司制要负86.4%的责任,使责任人的责任风险大幅度降低。这些因素很容易造成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审计监管过程中,影响审计报告的准确性。由此不难看出,监管力度不完善也很容易引起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行为。

4.治理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而形成的,因此有很多问题存在。例如设置机构较多、股东大会只是一种形式、缺乏内部审计、股权结构不合理、监事会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等。这些不合理的现象都会造成公司财务出现混乱,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三、公司治理中应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措施

1.提升证监会的管理力度

为了提升中国证监会的权威性,在理清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业务的同时,还要尽快赋予证监会的监管功能,使证券市场尽快认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首先要将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权力向证监会转移,使证监会成为全国唯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其次,要不断扩大中国证监会的规模,虽说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比较成熟,也建立起了规模强大的证监会。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更需要建立起规模庞大的证监会。

2.不断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在公司治理中,首先要对公司内部的经济活动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应积极抵制不合规范的财务事项,在工作过程中要及时纠正不合规范的会计行为,为了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财务人员对有疑问的经济活动要及时提出质疑;另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有重大事项决策审批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等,对于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提升公司内部人员守法遵法的意识。

3.健全法制,严格执法

首先,为了使公司治理中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得到提升,要不断完善会计法规,应根据经济的需要,在原来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对会计法规进行改进和完善。其次,由于我国的执法力度比较弱,在惩治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时,其惩罚力度较小,极易滋生会计造假的行为。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应加大对会计造假行为的惩罚力度,进而降低会计信息披露的造假行为。

参考文献:

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3

关键词:社保基金;机构投资者;治理结构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保基金将成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参与不仅仅可以使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同时,对上市公司本身的公司治理也意义重大。

一、我国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1.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脱胎于国有企业,国有股和法人股一直占绝大多数。这一现状导致以下问题悬而未决: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股权流动性差;董事会机构性质不明,权责不清,独立性不强;监事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近年来,上司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并未得到根本改观。随着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推进,在股权多元化过程中,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强化来自外部的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能为公司治理体制改革准备基础,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2.可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将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引入股权过于分散或国有股权过于集中的股份公司,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监督至少可约束企业管理者行为,保护股东的权益。由于占上市公司总股份60%以上的是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在这种情况分散的投资者很难对管理者构成制约。同时,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资产长期和大股东搅在一起,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利润很容易转移到控股股东手中。因而,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为解决此类问题,通过发挥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是可行的。因为,无论是社保基金用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还是国家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拨付给社保基金,社保基金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将在所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一定作用。

3.可改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消极行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多为小股东,在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小投资者既缺乏监督约束的能力,也缺乏必要的手段,使其在“用手投票”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反,他们更倾向于采用“用脚投票”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可改变或部分抵消目前中小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消极行为。

二、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

要使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尚需一些必要的条件。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求所投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合理。如果控股股东绝对控股,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将受到较大限制,因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决策影响较小,甚至根本不可能替换较差的管理者或使其有关提案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仍然是国有股绝对控股,而机构投资者规模有限,这就限制了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发挥。投资主体多元化是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必要措施。所以,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进而参与公司治理,需要所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比较合理。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础是机构投资者目标适当。只有当机构投资者具有追求长期盈利的目标时,机构投资者才可能进行长期投资,才可能通过对上市公司的积极参与以谋求公司价值的长期最大化。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以中小散户投资者为主要投资人,由于小投资者的目标是短期的,决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也只能是短期的。因此,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只具有投机的本质,这与其缺乏长期投资目标的战略投资者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相对而言,保险基金、退休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具有长期目标,适合成为参与公司治理和稳定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同时,由于其投资目标的长期性,使得其本身有动力和必要参与公司治理。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前提是自身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力。在我国,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大股东地位,采用与上市公司联手散布虚假消息等方式来炒作股票的行为非常普遍。因此,要防止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时,利用自身大股东地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这就要求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社保基金作为监督者也要有“监督监督者”的制度安排,才能保证社保基金参与公司治理初衷的实现。当机构投资者随着规模的扩大,随着本身机制的健全,相应管理能力的提高,机构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积极管理和监督的动机将相应增强,投资者的行为也将表现为投资长期化,从而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

三、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

(一)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过用手投票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用手投票主要指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对经理进行监督或由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进行监督。一旦经营者的行为偏离了所有者的目标,所有者便可通过程序罢免董事或经理。用手投票机制作用的发挥要依靠成熟的经理人市场来督促经理人勤勉工作。同时,在股东大会上作为股东行使投票权,改选公司董事,推选新的董事会主席。这样,既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用手投票还体现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机构投资者会为他们提供的资金附加一些约束条件,主要是针对公司治理的改革。比如,要求改选董事会成员等。

(二)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用脚投票主要指股东通过在证券市场出售所持股票来表达持股意愿,通过直接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来表达对公司内部治理或经营业绩的意见。公司股票价格是公司经营质量的指示器。如果发生经营危机,低廉的股票价格将吸引大批接管者,一旦接管成功,收购者就会撤换公司高层经理。这种外部控制模式,对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依赖程度极高。因为抛售会导致股价下跌,降低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价值,影响公司的再融资能力,从而间接解聘经营者;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公开发表不同意见,这种意见对公司的股价和信誉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但社保基金做为机构投资者“用脚投票”,是促使所投资公司的管理层更加兢 兢业业,因为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如果大规模减持某只股票,对上司公司的影响不仅仅在于资金抽走问题,其所带来的示范效应波及更广泛,负面影响可能更大。

(三)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的关系。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是社保基金等机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两种基本方式,两者的目的相同,但投资取向和发挥作用的效果、途径是不同的。对管理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越权和违规行为的防范和制约及对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后果的纠正和补救,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内容。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规范出资人在企业内外部的产权竞争行为,企业出资人面临的竞争不在产品市场上,应对产品市场的竞争是经理人的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出资人面对的最大竞争是产权市场的竞争。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以所拥有的股权作保证,时刻监督着所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不仅对经理层的合法经营尽心尽责予以关注,而且对其他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监控。因此,这种机制实践上是投资者以用脚投票来监控经营者,并保证“用手投票”的有效性,促进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信息对称,保证治理结构中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均衡。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过积极参与所投资公司的治理,能防范和减少风险,使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本金在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促进和完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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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4

【摘要】本文分析了监管机制中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均衡模型,构建了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机理,最后提出基于上市公司绩效提高在我国完善监管机制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必须在科学的监管机制下才能取得。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投资者、金融中介机构、自律机构和政府的行政监管部门等共同构成的开放的金融市场,是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的世界。因此,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

企业经营绩效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生存,而且直接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要通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达到整个市场企业绩效的不断提高,最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战后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与中国香港地区在证券市场监管的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政府理念。因此,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应该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

“机制”一词最早是物理学和机械工程研究领域中的概念,后来这一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生理学、心理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门社会学科中,其内涵也演变为一个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机制的主要特征有两个方面:一是具有自动实现系统均衡的功能;二是通过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来实现系统均衡功能。笔者采纳系统论的观点,即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应该是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中各组成部分通过制度安排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

一、证券市场监管结构均衡分析

(一)证券市场监管结构

“结构”一词的英文为Structure,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表示某种关系的组合。其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其同整体的联系为基础;二是指各个组成部分在整体中的地位。前者是指结构是由相互联系的各部分组合的整体,而后者是指组成结构的各部分间组合量的比例和质的联系。

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有必要深入到监管结构内部对构成监管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周密的研究,以期更好地发现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在规律。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有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又称政府监管)和自律性质的监管。各种监管形式各自存在优、缺点,因此存在着适用的条件、时机。为了方便分析,笔者将法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作为外部监管,将行业自律协会的监管划分为自律监管。

(二)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基于最优资源组合理论

笔者假定存在图1中的等监管程度线,该线上的每一点都表示自律与他律的结合程度。由于他律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边际效率都是递减的,所以等监管程度线必然凸向原点。离原点越远,监管程度越高,图1中监管程度R(a)<R(b)。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均是有限度的,所以图1中超出Et和Es的部分都是没有意义的。

如图2所示,Et和Es分别是他律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监管限度。在这个市场中,可以达到的最高监管程度可以用通过K点的曲线L3来表示。可以假定,按照证券市场的本质逻辑,存在着对市场监管的最低程度要求,设为L1,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市场参与者数量增加,交易种类扩大、市场结构日趋复杂,跨市场交易日益增多,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所以对监管的最低程度要求也将上升,如图2中从L1到L2的变化。市场发育程度低时,对市场监管的最低要求也低,即处在图2中L1的水平。显然,此时仅依靠自律监管或他律监管就可达到L1的要求,所以L1与S轴和T轴都有交点。这就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许多国家唯一依赖他律监管而许多发达国家更多依赖自律监管的原因。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对最低监管程度的要求也在不断上升,L1逐渐向远离原点的方向运动,达到L2的水平。从图2中可以看到,单靠他律或自律已经不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有机地结合他律和自律两种监管方式。由于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都要耗费成本,在同等成本下,需要寻求监管程度的结合点。图2中当等成本曲线与等监管程度曲线相切时,即点K(Es,Et)是最佳结合点,也就是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点。现实中可以看到,随着市场的发展,在建立之初单纯地依赖自律或他律的证券市场,最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他律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至于他律和自律在监管体系中各占多大的比重则要视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同一国家也会随着市场发育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二、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与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关系

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中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发挥其自身优势,发挥最大的效率,达到效益最大化。证券市场的监管结构、监管机制是共同发挥作用的。

(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促进上市公司企业制度创新

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是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特殊功能。证券市场监管者严格强调的透明度、普遍实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是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也能改善治理结构。因此,现代证券市场还作为一个控制权市场而存在。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的功能、防止经济结构恶化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促进功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质量。

(二)信息披露机制与上市公司绩效的关系

彼得・F・德鲁克在《公司绩效测评》中认为:根据美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经验,“一旦金融市场对上市公司使用别的价值评估标准,指标体系的改革进程自然会加快,……正是政府的规定才使财务标准变得如此至高无上,并驱使人们花费大量时间使之完善”。投资者“不相信公司愿意公布比证券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内容更多的信息,……最后只有证券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政府机构出面,才可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比如说,建议(甚至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中公布非财务信息”。

通过对图3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投资者来说,只有通过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通过对信息披露的一些实质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一些质量低劣的公司拒之门外,从而降低投资者决策失误的概率,加上市场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方面的服务,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能够使投资者迅速、及时地了解资本市场上的价格变化,才能充分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正确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作出理性决策,将资金投向资产优良的企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其结果是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而对于上市公司尤其是优质的上市公司来说,为了防止“二手车市场”效应,会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证券欺诈发生,只有将经营者的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保证公司管理层尽心尽责地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促进公司自身经营绩效的改善;对于证券市场来说,只有通过信息的充分披露并保证高度透明,将企业的状况展现在投资者面前,让广大投资者综合各种信息自主决策,才能使有限的资本流向效益高、前景好的企业,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绩效。从这个层面上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影响上市公司绩效的核心机制。

1.公司声誉价值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

Grossman & Hart(1980)认为,逆向选择不利于标的资产估值,理性潜在买者会对资产进行打折,如果没有相应的修正机制,就会形成柠檬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好的资产拥有者为了使自己的资产区别于劣质资产,就会采取相应措施向外部投资者传递相应信息,而该过程也就是增加信息披露的过程。Fombrun(1996)等的实证表明,公司声誉价值的提高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将对公司价值产生积极的正向效应。Wesley(2004)通过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对拉美三国信息披露增量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公司价值越高。

通过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声誉价值是外部投资者基于信号传递的未来预期基础上形成的。(张宗新,2005)不同类型的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好公司选择高水平声誉投资以避免次品车市场的价值折价;差公司只能选择消极性信息披露策略以防止公司真实类型报漏。针对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次品车问题,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从而产生信号传递机制的声誉投资效应。信息披露信号传递公司的价值信息,积极信息披露多而信息供给水平相对高的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相应较高,有利于增加公司的声誉价值;而信息披露程度低的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相应较低。

2.有效市场条件下接管机制对企业家行为的影响

在信号传递机制下,由于那些为出资者和公司利益而工作的企业家会利用股票价格的信号机制改进自己的工作,对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企业家,股票定价机制本身仍是缺乏约束能力的。因此,接管机制就是用于监控企业家行为的约束机制。

从目前来看,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针对公司的接管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敌意接管;另一种为积极股东行动,此种接管较为温和。敌意接管时,无需取得目标公司企业家的同意,或者绕开他们,直接向公司股东发起收购要约。敌意接管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它能够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不断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重要经济机制。敌意接管这一机制作为出资者约束企业家的一个控制工具,是市场为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三)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影响机理

行政监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影响股价波动来发挥作用的。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股票内在价值的预期和对股票短期投机收益的预期共同决定着对股票投资价值的预期,进而通过证券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着股票的供求关系和股票价格。

1.股市政策引起股价波动

世界各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实践表明:股市政策的实施会对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只是不同的市场对政策的敏感性和反应程度不同,这实际上就是所谓股票市场的“政策效应”。股市政策可以使用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干预的形式。往往直接干预会对股市产生更大的冲击。

2.股价机制促进企业家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绩效

所谓股价机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股票价格的高低及其波动情况来反映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变动情况,并以此引导或影响投资者(股东)对企业的筛选和监控(李承友,2001)。相应地,股票价格能否正确反映公司的运营状况就成为股价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股票定价机制之所以能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主要与股票价格所具有的相关性和客观性的密切程度有关。因为股票价格相关性反映的是市场对公司潜力后劲的动态评估,是证券市场对公司未来收益能力的评价,它所包含的信息着眼于未来,不同于提供对过去业务总结的会计信息。因此,通过股价定价机制可以抑制企业家损害出资者的经营行为。李承友(2001)认为,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对企业经营或制度变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股票价格反映公司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并决定其去留;二是将公司企业家的报酬与股价相联系。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3.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关系

由此,可以构建证券市场行政监管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因为政府行政监管导致股票市场的“政策效应”,“政策效应”对股票价格产生冲击,股价信号传递机制一方面影响股东对经理人的经营业绩的考评;另一方面影响投资者对未来盈余的预期,从而产生对股票未来股利的预期,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影响企业的资金流。两个方面共同影响企业的绩效变动。当绩效变动又会影响投资者对未来盈余的预期,形成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影响关系。

三、基于上市公司整体绩效提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途径

张新(2003)的实证研究表明,同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业绩大幅度高于非上市公司。这充分体现了证券市场对企业绩效改善的巨大促进作用,但是根据思腾思特(Stem Stewart)管理咨询公司(中国)对中国、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1996――2000)、印度(1998――2001)、巴西(1997――2000)的比较分析,以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衡量,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水平处于中上等水平。因此,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与监管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合理确定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象和内容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对象应包括

证券发行人,发行市场的证券商,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证券商,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2.监管内容主要有

(1)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2)投资者行为是否合法,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与结算过程;(3)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和自律管理情况;(4)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情况;(5)证券商的经营范围。

(二)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的约束机制

要给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条件,建立适当的独立董事任职标准,强化监管,使独立董事名副其实。

2.调整董事会功能,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

减少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提倡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增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建立董事会的内部专职委员会,包括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等,并在各种专职委员会内部合理配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的比例,以强化董事会的执行功能。在薪酬、提名和审计等关键的委员会中,降低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

(三)把信息披露监管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问题

针对我国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的局面,应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继续采用政府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逐步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具有明确责任和权限的监管体系。

1.在责任和权限的设置上

证监会主要监管首次信息披露、制定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

2.证交所监管持续性信息披露

证交所在负责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工作中,除了具有发现违规案件的权利外,还应具有查处违规案件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在必要的时候,证交所可以证监会的名义进行强制处罚。

3.政府部门仍然负责首次信息披露的监管

监管包括上市公司配股、增股时再融资条件的审核。

4.证券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规范的中介机构可以协助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别是替上市公司出具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四)努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行信用评级制

对上市公司进行信用评估是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根本问题。目前对上市的信用评估还没有得到观念上的重视,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评估和披露。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将我国的信用评估工作作出规划,考虑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大力建设我国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也是迫不容缓的问题。在不远的将来要形成企业以良好的信用为发展要务,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决定监管的力度和方式,投资者把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作为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把对公司的信用评级作为建立对上市公司长期约束机制的立足点。

(五)对证券市场中介组织加强管理,提高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功能

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5

关键词:公司治理评价;评价方法;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2-0024-02

1 对国外公司治理评价实践的回顾

国外较早的公司治理评价实践始于1998年标准普尔的评价体系,随后各个地区和国家的投资机构、指数公司、评级机构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评价体系。其中比较著名的有Deminor(1999),里昂证券亚洲(2000),穆迪公司Moodys(2003),世界银行,富时国际 (FTSE)以及泰国、韩国、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的评级机构。

1.1 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以下简称SP)

SP的公司治理评价包括国家分析(反映治理环境)和公司评价(反映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国家分析主要对法律基础、监管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基础四个方面的构成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公司评价则围绕所有权结构与影响、公司与金融相关人的关系、财务透明性与信息披露、董事会与经理层结构和运作综合得出。

1.2 Deminor公司治理评价系统

Deminor公司治理评价系统,其评价项目体系包括四个方面:股东权利和义务、接管防御范围、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董事会结构与功能。Deminor评价体系特别强调接管防御措施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如接管防御的范围(涉及指标包括董事会是否可以运用毒丸条款、金降落伞、期权条款等)。

1.3 里昂证券亚洲的公司治理评价模式

里昂证券亚洲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专门针对新兴市场,其评价要素包括对管理层的约束、公司透明度、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履责基础、违责追究、公平性、公司的社会意识等方面,侧重于对内部治理机制的考核。

1.4 世界银行的公司治理评估

世界银行关注股东权利、股东的平等对待、利益相关者角色、披露及透明度和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该评估为发行者和投资者的选择提供依据,主要是对一国治理环境的评价。

1.5 穆迪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估

穆迪公司(Moodys)的公司治理评估是作为增强信用分析的一部分而引入的,一般包括以下7个部分的分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关键审计/责任功能、利益冲突、主管薪酬和管理层发展及评价、股东权利、所有权、治理透明度。

2 国内公司治理评价实践的研究回顾

国内对于公司治理评价研究的实践相对较晚,但是发展较快,并且成果较丰富,公司治理评价主体主要表现为学术研究机构、商业机构和监管方,在研究实践上呈现出了学术化、市场化和官方化的特点。

2.1 北京连城国际的董事会评价体系

连城国际将董事会治理分为经营效果、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诚信与过失、决策效果5个方面。并以2001年披露年报的深沪两市1135家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董事会治理的优劣进行排名。

2.2 大鹏证券研究所裴武威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裴武威(2001)的治理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四大部分:所有权结构及影响;股东权利;财务透明性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的结构和运作。该指标体系更为集中和简洁地反映公司治理的四个重要因素,但是局限于内部机制的评价而缺乏外部机制和环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2.3 海通证券研究所吴淑坤(2002)等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吴淑坤提出的评价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公司治理环境评价;公司治理个性化评价;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匹配性评价。从股权结构(18%)、股东权利(17%)、财务及治理信息披露(25%)、治理结构(25%)、治理与管理的匹配性(15%)等角度构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2.4 施东晖、孙培源(2003)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施东晖、孙培源(2003)指出,中国现行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关键人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治理结构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其指标体系为控制股东行为(35%);关键人的聘选、激励与约束(25%);董事会的结构与运作(25%);信息披露的透明度(15%)。

2.5 香港大学张俊喜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的研究

张俊喜结合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三大方面的机制:内部机制―控制模式,外部机制―市场机制以及中国特色的国有股“一股独大”,认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包括八个组成部分:CEO是否兼任董事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高管人员薪酬、第一大股东的持股量、上市公司是否拥有母公司、第二大股东到第十大股东持股的集中度(衡量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约制衡作用)、是否境外上市以及第一大股东是否为国有法人。

2.6 台湾叶银华等(2003)的公司治理与评级研究

台湾学者叶银华从董(监)事会组成(40%)、股权结构(20%)、管理形态(10%)、关联交易(20%)、大股东介入股市程度(10%)等五个方面,设置17个变量考核台湾地区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将治理绩效评为七个级别。

除以上评价体系之外,还有证监会长沙特派办、福州特派办提出的对公司治理评价实践的研究,中诚信国际的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体系,鹏元资信的治理评级,利华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的评级实践以及学术研究领域众多学者所提出的评级体系。随着巨潮治理指数(399322),深证治理指数(399327)在深交所的运行,上证公司治理指数在2008年推出,H股也即将推出治理指数,国内有关公司治理评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正不断被引向深入。

3 对国内外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再评价

3.1 各种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评价内容不尽相同

首先,在评价内容上各有不同和侧重。SP特别注重对公司治理外部环境的分析评价,侧重于评级的严格性。里昂证券亚洲侧重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考核,孙培源、施东晖(2003)强调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和内部人的控制问题,南开治理指数强调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其次,在评价的指标体系上差异很大。不同的评价体系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信息披露等都有极大地关注,但同时基于对公司治理水平相关影响因素的认识不同,指标体系尚有很大差异。如吴淑坤(2002)设计了治理与管理匹配性的指标;叶银华等(2003)设计了关联交易指标。更为突出的区别是指标体系中是否含有财务指标的衡量,如连城国际、证监会长沙特派办、巨潮治理指数(代码:399322)、深证治理指数(代码:399327)和即将推出的上证治理指数体系中都涉及财务指标,这似乎显示了治理评价实践领域中指标设计的一种趋势。

3.2 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适用范围各有侧重

SP试图建立全球不同市场都可通用的评价体系,Deminor将评价对象的目标限定为欧洲上市公司,里昂亚洲将评价对象的目标限定于泰国、韩国等新兴市场国家的上市公司,而国内商业性评价机构将评价体系的使用范围限定于中国上市公司,香港,台湾也有适合于该地区自身的治理评价体系。所以,一种具体的评价体系因评价主体的不同也会有侧重和倾向。机构投资者和各种官方指数的治理评价可能对于投资者更具价值;商业性评价机构的评级对于上市公司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和声誉更具意义,比如中化国际聘请SP所作的治理评级提升了其自身价值;而学术领域的研究对于引领和推动治理评价实践的发展意义重大。

3.3 赋值方式、权重分配和计算原理不尽相同

大部分体系都采取对评价要素主观赋值,要素分值在要素内部项目之间进行分解,加总计算要素评价得分而得出评价结论的量化评价方法。这是一种以经验为主、逐步调整优化的建模思路,但是由于不同的体系评价内容差距大,需要对定性的治理特征进行定量描述,所以在赋值、赋权和计算方法上差别很大,由此也必然造成在最后的评价结论上的非标准性和不一致。

3.4 与国外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相比,国内的评级重形式而轻实质。

比如从指标设计可以看到,我们的评价在反映公司治理形式的治理结构方面比较多,而国外评价较多的是反映在运行机制上的公司治理质量。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在结构上日趋完善,但是在运行机制上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恰恰这一点,在设计指标体系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4 对于我国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总体性思考

4.1 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评价了什么

学术界对公司治理评价的研究似乎有另外一种倾向,就是指标体系的“大而全”,理论上讲,指标越全面,越能反映公司治理的全面情况。如果评价的指标体系只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则这种评价是典型的“公司治理特征评价”;如果评价指标包含了例如财务指标和市值指标,则这种评价是典型的“公司治理绩效评价”;而如果评价指标甚至包含了对满意度、社会责任等的考虑,则这种评价实质上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的“治理评价”或是“绩效评级”。而在现阶段公司治理评价实践的领域来看,笔者比较赞同“公司治理绩效评价”。另一方面,评价体系的指标设计过多会因为数据的“可获得性”而使评价缺乏“操作性”。所以指标的设计要在不断的实证检验中加以提炼,以使指标具有反映治理绩效的“显著性”。

4.2 公司治理评价由谁来评价

国内现行的评价主体大致分为三类:商业机构、学术群体和官方监管机构。随着公司治理评级商业机构的不断发展,学术研究领域的不断深入,各种官方治理指数的出现,中国公司治理评价已经显现了市场化、学术化和官方化的特点。实质上,这是一种合理的评价主体架构,体现了对公司治理评价的不同需求,应该鼓励多种商业性机构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竞争发展,使其在实证检验中不断发展。

4.3 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要不断发展,与时俱进

治理环境的客观变化要求公司治理评级体系的相关内容也要作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这也是评价体系在不断实践验证过程中的必然反映。这一点在学术领域和实践领域都得到了支持,比如南开治理指数在每年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并适时调整指数体系;连城国际在2002年较早的董事会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已经发展到了现在涵盖品牌、文化治理状况的评价;深证和上证的治理指数也会在每年适时更换样本公司。公司治理评价,无论是对其进行学术研究还是商业实践,都要与时俱进的围绕着如何真实反映公司治理状况这一核心。

参考文献

[1]北京连城国际.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价值(治理)评价体系综述[N].证券日报,2003-08-03.

[2]裴武威.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研究[J]. 证券市场导报,2001,(9).

[3]吴淑坤,李有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研究[J]. 证券市场导报, 2002,(10).

[4]李维安.公司治理评价与指数研究[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林志平.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体系研究[J]. 证券市场导报, 2004,(6).

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6

【关键词】股权结构 公司治理

一、绪论

通过众多学者的研究发现,股权结构相对该公司而言是否合理,成为公司长远发展的关键所在。那么,如何在过往的经济案例中,寻求适合公司发展的股权结构,并如何通过股权结构的改革促进公司治理的优化,最终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等问题成为本文的核心问题。

二、中关村证券的巨额亏损问题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对原汕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更名迁址而设立的一家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该公司将自身定位于高科技产业的投资银行。该公司拥有经营股票承销及主承销业务资格、证交所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等综合类券商全部业务资格,注册资本15.4亿元,股东包括“中关村科技”等数十家国内知名企业。

(1)中关村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曝光,家底不实。2005年5月,股东出资中相当大一部分并未按照招股书中所言用于建设营业部和购置IT设备等,而是被用于偿还汕头证券遗留的旧账。同时发现,原汕头证券遗留资产中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主要由债权构成,但由于债务单位破产、诉讼时效已过等原因,大量资金无法收回。(2)中关村证券公司炒作表外业务。重组之后,中关村证券就将业务分为表内和表外两部分核算,表外的经营均通过关联公司完成。表外经营业务重点之一就是炒作股票。(3)关联公司占用大量资金。中关村证券重组之后的财务报表上对资金流转加以掩饰。而在2005年年底之前,中关村证券从未将关联公司完成的表外部分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也从未将表外部分的会计凭证和账簿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中关村证券巨额亏损问题分析

(1)股权结构不合理。中关村证券股权相对集中。中关村科技、首都国际投资公司、理工创新投资公司这三家公司虽然不占绝对控股地位,只是相对与其他股东股权比例较高,但其他股东持股分散,而且联合困难,使该股东难以控制公司运作。中关村证券公司的这种现象也是我国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现象的表现。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公司的经营激励,竞争监督,前景发展等诸方面有较大影响。“一股独大”这种股权结构对控股股东很难有制衡作用,小股东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真正参加股东大会的只有极个别的大股东。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任免:无法形成真正有效的股东约束,造成公司治理中的组织机构形同虚设,减弱了公司内部治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说,大股东的监控是公司内部治理效能提高的关键。然而,大股东又处于缺位的尴尬境地,公司内部治理无法达到高效。而这种股权结构不合理恰恰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彻底,不完善的主要根源,也是种种不规范的源头。

(2)中关村科技与关联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上市公司为“圈钱”而无限度地增发、扩股,上市公司为大股东贷款作无原则的担保等不良现象,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机制,同时这也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中关村证券在召开会议,任何重大事件上,所谓小股东的表决权便形同虚设。由于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选择双层制法人治理结构,即在股东大会下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治理结构在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问题,以大股东为公司主宰,但我国缺乏恰当的主体来担当积极而合格的股东,结果是出现了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机会主义等现象。

(4)股权流动性差。中关村证券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司,股份基本上都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因此,股权的流动性非常低,国有股权基本上不流动,无法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实现转让。董事长的身份界定模糊, 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责任分工不明。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治理机制虚置,监事会由于其非独立性不可能形成对财务状况、董事及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在这种状态中,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大权主要由公司高管人员掌握,形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

四、结论

公司治理目前已成为全球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也是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新兴学科领域。中关村证券,一个曾经是注册资本上亿的大规模的证券公司,在短短5年资产就耗尽,不仅自身没有了发展前景,还使一些上市公司受到牵连,损失严重。不仅应当从公司本身来看待这个问题,还应该从中国证券业这个大环境中来分析这个问题,在已有的客观环境下,如何谨慎的改变风险,趋利避害是各证券公司应该认真考虑的,证券公司应该秉着为投资者服务,为投资者盈利的目的来进行这一系列的改革。

参考文献

[1]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

[2]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3]郑红亮.公司治理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研究. 1998,第10期.

[4]崔海洋.不同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2007,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