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特殊风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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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特殊风险

证券市场的特殊风险范文1

    1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价值定位价值定位决定了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所应遵循的理念,如果价值定位有偏差,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将会偏离社会保障基金原有的功能属性。

    1.1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与功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本文所讲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指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与普通的投资基金不同,在民间社保基金被称作“保命钱”,其作为个人生活的最基础的保障,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社保基金是一种专款专用的为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的储备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的财政拨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或者收益,它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具有积累的特点。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不断加重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是用来满足社会的长远需求而建立的。保障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社会保障的目的,社会保障基金即是在这个目的下发挥功能,保证社会成员老有所养。其次,社保基金还实施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发挥作用。社保基金必定要实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其用途是特定的,只能用于广大的受保人,任何挪用基金用作他用的行为都是违背社保基金初衷的。

    1.2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与功能决定社保基金入市的价值定位社保基金入市的价值定位为入市提供基本的目标定位,如果社保基金的价值定位有偏差,必将导致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中出现种种大的弊端。实践中,社保基金的入市被赋予了太多的期望,比如稳定现今不稳定、不健全的股票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成熟,监督上市公司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但是,社保基金没有救市的义务是肯定的。解决股市低迷、市场不稳定并不是社保基金的首要目的,不能混同社保基金入市的积极意义和社保基金入市的主要目的。在明确社保基金的基本性质与用途的基础之上,其价值定位只能是保值、增值。因此,社保基金入市的运营中,应当始终将安全性放在首要的位置,在严格条件的限制之下运行入市。社保基金的流失必将影响长远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间必然存在矛盾,社保基金入市的制度设计不能盲目地追求盈利的最大化,谨慎的入市才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出路。

    2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风险分析

    2.1一般风险一般风险是指不受参与者个体的影响,在资本市场内,每一个参与者都会面临的风险。一般风险并不能通过优化投资运作来加以避免,是特定的实际环境和因素造成的。比如我国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一些政策和行为,是加重风险的重要政治原因。另外,经济的发展有自然的周期性,股票价格的波动时有发生,且其波动并不完全受价值规律的影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更大,因此社保基金入市后是否能保值增值还是一个未知数。

    2.2特殊风险特殊风险是指通过优化投资运作可以加以避免并防范的风险。特殊风险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证券市场不成熟、投资管理的风险、投资组合的风险、委托的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等。我国的证券市场并不成熟,上市公司中有不少坏现象,比如内部人控制公司、关联交易、退市机制不能有效落实,等等。证券市场安全性差,大量的市场投机现象、投资理念大都是短期的而非长远的,这种氛围必然导致了我国的股票市场有大起大落的现象。证券市场的泡沫无疑会给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后完成保值、增值的任务带来危险。委托的风险主要是由社保基金各角色的双层关系决定的。全国社保基金由国务院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运营,再由理事会委托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具体从事运营。这种双层的关系导致了效率低,而且人的活动也会受到较大的限制。委托合同的机制并不能刺激管理人尽最大的努力,不利于加强其责任心。当其存在违规行为时,最大的出发也只是卸下管理人的资格而已,此种责任的承担对于社保基金损失的弥补毫无意义。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表现为多个方面,比如不能一味地强调以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绩来评估优劣,因为如果基金管理公司过分地追求业绩,在投资组合的选择上会忽视安全性,而过分地强调高收益,这种投资理念会加大社保基金的风险。

    3对社会保障基金入市运行监管的若干思考社保基金的制度属性决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策略、财政支付的能力。因此,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是保证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行为成为重中之重。为了有效减小社会保障基金入市遭遇的种种风险,笔者提出以下思考。

    3.1监管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主要原则在明确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投资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是保值、增值的基础之上,我国必须确立社保基金入市应当遵循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在三者之间达到协调和平衡。只有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够确保社保基金入市后的良性运作。在监管基金管理人运作投资的过程中,要控制管理人的资产和负债处于一个相匹配的状态,确保其投资股票市场的期限和社保基金受益人负债的期限大体上保持一致。在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三性之间不存在优先次序,追求的是投资过程中的动态安全,这也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

    3.2建立严格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任制度,并完善绩效评估制度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选聘是监控投资运作风险必须的一步,只有选择专业化水平的投资管理人才才能为社保基金入市提供前提保障。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一般都是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但我国的金融市场的自身监管水平并不完善,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因此,建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参加投资运营社保基金的机构应该选择高水平、高信誉的金融机构,具备相应严格资质条件的投资公司才能够获得投资管理社保基金的资格。另外,即使是获得了进入的资格,也应当定期清理整治,做到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清理出局。相关资质条件的设定应当适度提高,从各方面的情况来进行优劣选择,包括经营信誉、经营规模、经营时间、财务指标、收益率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应设置一套完整的条件体系选择投资管理人。其次是切实落实退任制度,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公司不能一拖再拖,应建立即时强硬的退任制度。审定是否退出以及退出方案时,应当有劳动与社保保障部、审计单位、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共同参与决定,在审议决定和清算的过程中,应按照合理的方案进行,保障基金在交接过程中的正当运行,维护社保基金所有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最后是完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的时间应当根据股票市场的运行投资周期而定,不宜过短,也不宜太长。周期过短,不仅看不出投资运作的实效成绩,更加不利于稳定股票市场;而评估周期过长,起不到及时的评估监督作用,危害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性。

    3.3加强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只要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信息披露制度就是一个必要的监督手段。监督机构要想将监督落到实处,就必须对投资管理人的运营情况有充分的了解,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首先,应设定定期披露机制,不同的事项分别以年报、季报、月报的形式规定下来,比如每季度按证券投资分类的不同情况公布其收益回报率等。对于一些重要的事项应设立及时限期公告制度,并规定在相应的日期或期限内没有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认定属于重要事项的内容应当通过列举加概括的形式规定下来,比如社保基金出现大幅度损失,投资管理人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涉及到对社保基金的投资安全性产生明显影响的事项。现行规定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是不够合理的,期限过长,不利于监督作用的发挥。其次,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要予以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更全面些。包括定期的报告制度与资产评估制度(包括资产评估的原则和资产评估的频率等)等相关具体制度都对防止投资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

证券市场的特殊风险范文2

一、目前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

(一)股指期货本身具有的风险

1 基差风险。基差是某一特定地点某种商品的现货价格与同种商品的某特定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价差。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套期保值正是用基差风险替代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的过程。一旦出现基差倒挂的异常现象,将产生巨大的交易风险。

2 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市场各种股票价格的总体水平,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

致性仅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期货与现货间的完全套期保值不会实现,风险会一直存在。

3 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完成清算。较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品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只能用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除此以外,还存在诸如大户的操纵风险、信用风险、技术系统操作风险等等传统风险。

(二)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还未能摆脱“政策市”和“消息市”的特征,投资者的关注重点很大程度上都集中在了信息上而非金融产品本身;长期以来单边做多的盈利模式使得广大投资者在面对股指期货这样一个新鲜事物时会难以适应其双边交易的交易规则;股指期货门槛较高,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交易者数量不足,进而极易引发控制市场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属弱效率市场,各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承受的风险也截然不同。并且从投资者结构上看,我国呈现出典型的散户型特征,部分主力机构一旦掌握了优势信息,可凭借其资金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一旦一家机构出现违约,类似多米诺骨牌效应,极有可能引发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

正如朱坤林(2009)曾经指出的,股指期货作为风险管理工作,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它的出现也会给市场带来新的交易风险,应通过积极建立健全股指期货交易制度、加强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协调和合作、强对我市场交易主体的监管以及加强风险意识与投资技巧的教育和培养这几个方面防范和控制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本文旨在从分析股指期货对投资者具体影响和加强投资者保护两个方面来防控股指期货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的风险。

二、股指期货对投资者的影响

从交易机制来看。股指期货实行保证金交易,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这种特点直接决定了股指期货潜在风险和收益较传统股票而言显著放大,甚至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超过其投入的本金;其次,股指期货采取的双向交易机制对于我国投资者来说尚属新鲜事物。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习惯于单边做多的模式;并且股指期货交易有严格的到期日,往往投资者易于把握其长期走势,却在短期内还未实现盈利的时候就面临合约到期的情况,这种合约的期限性决定了股指期货交易存在到期风险。

从市场违规行为看来。股指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在这种“以小搏大”的交易机制下,投资者无疑对会造成价格波动的相关信息异常敏感,这种极端的敏感度很容易为市场操纵者所利用,只需要散布关于宏观政策、经济预期的传言等就可以低成本地操纵市场;另外,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是股票价格指数,也就是说股指期货反映的是股票现货市场的走势,那么市场的操纵者就可以通过利用一个市场影响另外一个市场的手段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而这种操纵手法对于投资者而言识别和防范的难度更大。

三、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现状

在健康、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成长阶段,投资者的专业水平和理性程度与成熟市场存在着较大差距,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加强投资者保护便显得尤为必要。目前我国对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主要分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三个层面。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点,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旨在将金融产品销售给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中介机构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其履行风险提示的义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均对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和中间介绍业务时对投资者风险提示义务进行了明文规范,强调中介机构在对投资者服务的同时必须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测试投资者专业知识和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我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于2007年5月18日联合《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同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在期货公司严重违约等导致保证金缺口并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将被用于补偿投资者保证金。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框架

通过比对各类文献中对境外发达资本市场,诸如美国、日本、香港等地对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实践的介绍,我认为其保护体系大致可以分为投资者分类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中介机构的风险揭示义务三个层面。这些措施在我国现行的投资者保护理论和实践中皆有体现,也是我国目前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根据前文指出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特殊风险,以及我国资本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在国际通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基础上有所创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框架。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思考:

(一)持续加强监管

首先,目前在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仅仅是种操作指引性质的制度安排,实施力度远远达不到预期目标。如果可以从立法的层面来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将对投资者保护产生强大的推动力量。

其次,众多发达国家都实施了投资者分类制度。这一制度有助于中介机构在揭示交易风险时更加有针对性,更能够引起投资者足够的注意,也可以区分不同类型明确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权责关系。

最后,针对我国已经建立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运作方式、职责范围等方面亟待完善。为了能够保障基金发挥作用,也可以考虑从立法角度来提升保障基金的效力。

(二)产品设计

股指期货市场各种风险存在的基础是股指期货产品本身。因此,在应对风险和加强投资者保护时,特别应该注意的就是股指期货产品设计是否遵循国际惯例,以及在设计过程中是否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在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时,应该在积极吸收国际发达资本市场先进经验的同时,着眼于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的客观事实,设计开发出适合我国实际的金融产品,从这

角度排除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隐患。

证券市场的特殊风险范文3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特征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包括展期风险、一般错向风险和特殊错向风险。

展期风险意味着在与交易对手的持续交易中,将来交易产生的额外暴露没有包括在预计正暴露测算当中,其实质是预计的正暴露不够保守的风险。

当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与一般市场风险因素正相关,就会出现一般错向风险。如利率波动会导致衍生工具交易价值的变化,从而影响衍生交易发行人的信用。新兴市场交易对手违约的可能性也会随着其国家及货币风险的增加而增加。由于一般错向风险的存在,交易时交易对手的实际风险暴露可能大于预期暴露。

由于交易的特性或结构引起交易对手的暴露与其违约概率正相关,就会出现特殊错向风险。例如,交易对手以自己的股票或关联机构的股票作为抵押品,或购入某金融机构发行的认沽其自身股份的股票期权。

很明显,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与具体的交易或产品有关。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交易特征如下:这类交易产生当下暴露;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将来的暴露或市场价值是随机波动的;交易头寸能根据市场变化经常估值,甚至每日估值;可以运用抵押品、担保、净扣协议等风险缓解措施进行风险缓解;以短期融资为主要目的,大多以相对较短的期限形成一笔资产与现金或债券进行交换。

银行实务中产生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主要业务类型有:

(1)持有头寸的结算交易,一般指银行与交易对手之间约定以债券、证券、商品、外汇、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商品进行交易。

(2)证券融资业务,一般包括回购、逆回购、证券借贷。

(3)展借贷交易,即通过向银行贷款来购买、销售、持有或交易证券。

(4)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指银行与交易对手在交易所以外进行的各类衍生工具交易,如外汇、利率、股权,商品的远期、掉期、期权等交易合约及信贷衍生工具等交易合约。

银行通过集中交易结算系统,如证券市场、债券保管机构、统一的清算机构,可以消除合约中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算

场外交易的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业务是最典型的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例子。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对场外交易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以选择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监管资本。

以计入银行账户的证券融资业务为例,标准法下又分简单法和综合法。前者又称风险权重替代法,用抵押证券发行人的风险权重来替代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但风险权重下限是20%;后者则采用以下计算公式:

违约暴露=max(0,E(1+He)-C(1-Hc-Hfx))

其中,E表示暴露金额;He 是适用的监管折扣系数;C表示抵押品价值;Hc是抵押品适用的折扣系数;Hfx是货币错配系数。其中,He、Hc和Hfx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全球统一的标准或根据全球银行业统一的公式进行计算。

如果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证券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计算5天99%置信度下的在险价值。并在定性因素方面,对模型设定监管要求。

以计入银行账户的场外衍生交易为例,一个方法是当前暴露法,违约暴露的计算方法仍按照1988年老协议的模式,即

当前暴露+附加因素(add-on)×名义金额

只是在附加因素上做了一些修改。另外还有更为复杂的内部模型法,又称为预期正值暴露法。

“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改革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反思及改进措施中也包括了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的进一步要求,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包括:

对“内部模型法”(“预期正值暴露法”)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如何计算监管资本的做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提出银行需要计算由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导致违约风险占用的资本。计算的依据是基于当前市场数据开发的、有效的预期正值暴露模型在整个组合层面得出的资本要求,与该模型经过压力情形下校准得出的整个组合层面的资本要求之间“孰高取孰”的原则。与过去相比,要求对模型进行压力情形下的校准。考虑到校准的结果关系到最终监管资本的大小,特别要求至少使用三年的历史数据来估计模型的参数。进入模型的数据必须按季度更新,而且对压力情形下的校准提出了技术要求。如银行必须按季度向监管机构显示有信贷利差的交易对手,压力测试选择的时间与信贷违约掉期或其他信贷利差增加的时间一致。为了评估压力情形下模型校准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必须创建几个作为比较标准的组合,这些组合与银行风险暴露有同样的风险因素,以便相互比较。对这些作为比较标准的组合,银行需要分别计算在当前的市场价格、极端的波动性和相关性等情形下组合头寸的变化。

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产生的交易的盯市损失并未在2006年的新协议监管规则中考虑。“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信用风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除了上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违约风险资本占用以外,必须增加应对场外衍生交易预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盯市损失的监管资本,预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盯市损失的风险也称为“信用估值调险”。

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使用“内部模型法”以及对债券特殊的利率风险使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银行,必须要通过开发所有场外衍生交易对手的模型,结合对信用估值调险的对冲情况,计算交易对手信贷利差变化对信用估值调险的影响。在确定信用估值调整的过程中,无论银行采用何种会计估值方法,都必须统一使用巴塞尔委员会给定的公式对每个交易对手计算应对信用估值调险需要的资本。

银行必须要确定那些产生较大程度一般错向风险的暴露,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要确定那些和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正相关的风险因素。银行必须按照产品、地区、行业和其他范畴来监控一般错向风险。从交易一开始,并在整个交易期内,银行必须建立起识别、监督和控制特殊错向风险的程序。

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所有非违约暴露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的监管资本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增加1.25倍资产价值相关性的系数调整,实际上增加了对这部分暴露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设定的条件包括:总资产大于或等于1000亿美元的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在确定资产规模时必须使用母公司和并表的附属公司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这里受监管的机构指母公司和根据国际规则实施审慎监管的子公司(如保险公司、经纪公司、银行、储蓄机构、期货交易的金融机构等);不论规模大小,主要业务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借贷、保理、租赁、信用提升、资产证券化、投资、托管、中央交易对手服务、自营交易和其他监管机构确定的金融服务在内的未受监管的金融机构。

对于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交易或产品,“巴塞尔协议III”就以下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1)在2006年公布的新协议信用风险标准法下,对回购类交易、其他资本市场交易、抵押贷款的最低持有期和估值条件都作出了规定。此次修订没有修改计算资本时的最低持有期和估值条件,但规定的更加严格。对于在N天内重新调整保证金的,计算资本时的保证金期限最低为

巴塞尔委员会给定的最低持有期(即5天或10天或20天)+N天-1。

(2)对“预期正值暴露法”进行了修改。

(3)不允许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由于在抵押条款中规定当交易对手信贷质量恶化时可以接受抵押品而扣减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

(4)对银行管理抵押品部门的操作提出更高要求。如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必须有抵押品管理单位负责每日计算保证金数额;在保证金不足情况下,向客户提出增加保证金要求;管理银行和交易对手在保证金方面的争议;报告保证金数量和变化情况等。抵押品管理的单位负责向客户要求保证金的数量,与银行其他相关数据来源一致和相互对应。此外,还负责跟踪抵押品再次使用的范围和让渡给各个交易对手的抵押品的权利。同时生成和维护抵押品管理信息,定期向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报告;通过内部稽核程序,银行必须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管理体系定期进行独立审议。

(5)如果交易对手对抵押品再次使用,就此要求银行进行控制。使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内部模型法”的银行,必须保证其现金管理政策中同时考虑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下,需要提供或交换保证金或金融类抵押品交易造成的潜在保证金或金融类抵押品变化引致的流动性风险。

(6)将非现金的场外衍生交易抵押品转换成现金等价物时,要求银行采用巴塞尔委员会统一给定的折扣值。

(7)对于场外衍生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要求银行对非现金抵押品开发模型。

(8)要求银行对场外衍生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进行严格的抵押品管理,控制、监督和报告作为抵押品交换的证券的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对特殊类别的抵押品的集中性风险,现金和非现金抵押品再次使用的状况(包括由于再次使用从交易对手那里接收的抵押品而产生的流动性不足),被迫向交易对手放弃抵押品权利的状况等。

(9)以证券化产品作为抵押品的交易,修改了监管折扣标准,并明确再次证券化无论信用评级结果如何都不能作为合格的金融类抵押品。

(10)巴塞尔委员会还特别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对于非常依赖杠杆的债务人和以交易性资产为主的债务人,其违约概率必须反映其资产在极端情形下波动性的表现。

对我国银行业交易对手风险资本计算的借鉴

交易对手风险是国际同业日常管理的重要风险之一。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交易对手风险已经被国际银行业纳入监管资本计算体系中。以汇丰集团为例,在其2009的年报中披露了该集团在场外衍生交易、回购交易和信用衍生合约三类交易的名义暴露总额、违约暴露总额和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分别为153342.9亿港元、1690.29亿港元和470.79亿港元。与国际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目前涉足场外衍生交易和信用衍生合约交易都非常有限,“巴塞尔协议III”在该领域内改革的内容需要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借鉴。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上与国际同业有差异,但银行业在交易对手风险性质上与国际同业并无明显差异,因此建议以回购交易或“持有头寸的结算交易”方面的监管要求提升为突破口,在相关业务的监管资本计算上与国际监管规则接轨。

回购交易

建议在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定中明确,以回购交易类型和银行将其计入账户的类别(交易账户或银行账户)作为计算监管资本的依据。将回购交易类型分为:

向交易对手卖券(包括证券、债券等,以下通称为债务证券),并承诺在将来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回;向交易对手贷券,获得交易对手支付的现金或其他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向交易对手买券,并承诺在将来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卖回给交易对手;向交易对手借券,向交易对手提供现金或其他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

列入银行账户的、以上四种形式的回购交易,则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第一种和第二种形式的回购,无论是银行贷券或卖券,都作为银行表内暴露,按照债务证券本身外部评级对应的风险权重或监管机构认为保守的风险权重,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第三种形式的回购,银行将向交易对手支付现金,并取得债务证券。可以视为是对交易对手的贷款,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处理,视同给交易对手的、以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的贷款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第四种形式的回购,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向交易对手借券,向其提供现金作为抵押品。业务性质上视为以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的、给交易对手的贷款,也视同给交易对手的、以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的贷款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第二,如果向交易对手借券,向其提供其他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作为抵押品的债务证券视为银行的表内暴露,按照债务证券本身外部评级对应的风险权重或监管机构认为保守的风险权重,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为便于商业银行较为准确地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建议监管机构尽快出台中国金融市场上各类金融类抵押品的折扣率,对于金融类抵押品的折扣率设定应考虑中国市场实际状况与“巴塞尔协议III”监管规则的差异。

如果回购列入交易账户下,对于第一种形式或第二种形式或第四种形式中借券,向交易对手提供现金的,都作为利率暴露,计算一般市场风险和特殊风险占用的监管资本。对于第三种形式或第四种形式中借券,以交易对手提供其他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的,同列入银行账户一样,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银行持有头寸的结算交易

银行在持有头寸的结算交易上产生的信用风险,建议完全向“巴塞尔协议III”监管规定靠拢,按照结算方式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相应的监管资本,即“银货两讫”或“非银货两讫”。在未到结算日之前,两种结算方式下的交易都作为“现金项”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区别在于:对于“银货两讫”方式,如果在五个交易日以内完成结算,没有信用风险;如果在五个交易日以后仍未完成结算,按照国际惯例对应的风险权重,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证券市场的特殊风险范文4

关键词:投资组合;财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30日

一、投资组合概述

(一)投资组合的理论背景。1952年马科维茨发表了堪称现代微观金融理论史上里程碑式的论文――《投资组合选择》。阐述了衡量收益和风险水平的定量方法,建立了均值-方差模型基本框架,奠定了求解投资决策过程中资金在投资对象中的最优分配比例问题的理论基础。资产组合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以不同资产构建一个投资组合,提供确定组合中不同资产的权重(投资比例),达到使组合风险(方差)最小的目的。

(二)模型的前提假设。(1)证券市场是有效的。该市场是一个信息完全公开、信息完全传递、信息完全解读、无信息时滞的市场。(2)投资者为理性的个体,服从不满足和风险厌恶的行为方式;且影响投资决策的变量是预期收益和风险两个因素;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投资者偏好收益较高的资产组合;在同一收益水平上,则偏好风险较小的资产组合。(3)投资者以均值和方差标准来评价资产和资产组合。(4)资产具有无限可分性。

(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1、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概述。美国著名学者夏普、莫辛、林特尔在西方资产组合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称CAPM),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作为金融领域投资组合的重要理论,在企业的投资决策及其理财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基础是投资组合理论以及资本市场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主要用来对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均衡价格的形成进行研究。

以下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计算公式:R=Rf+β×(Rm-Rf)。公式中:E(ri)表示资产i对应的预期资产回报率;Rf表示投资组合下的无风险利率;βim表示资产i的系统性风险,即β系数;E(rm)表示资本市场m的市场预期回报率;E(rm)-rf表示资本市场预期的资本回报率和资本市场无风险回报率之间的差额,即市场风险溢价;β系数代表了投资者进行投资组合时,市场变动对于资产回报率的影响程度,主要用来对资产的不可分散的风险进行分析。在一个既定的β系数值下,能够计算出某一项资产现值对应的贴现率。帖现率值的计算公式如下:贴现率=Rf+β(Rm-Rf),这一体现率即为该资产或另一风险相同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2、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两种财务风险。资本资产模型下,投资者将会面临两种风险,即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1)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在资本市场中不能通过投资者的系统性的投资来分散的风险。例如:银行利率、经济萧条以及战争和自然灾害,这些因素都不可能随着投资者的系统投资而消除。现资组合理论认为,即使投资者在投资时购买了股票市场的所有股票,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也不会因此而消除,投资组合过程中的系统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最难以计算的。(2)资本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资本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也称为特殊风险。非系统风险是个别股票具有的风险,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可以通过变化投资的组合来消除投资者的非系统风险。投资者因为非系统风险会带来一定的投资回报不会因为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在现资理论方面,认为投资者进行分散投资会消除非系统风险。

二、财务风险概述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定义。企业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影响,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企业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财务风险是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管理者对财务风险只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风险,而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企业财务风险主要有五类,他们分别是:筹资风险、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存货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二)企业财务风险的特点

1、客观性。风险是事物本身的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无论企业从事什么性质的活动,无论企业管理者是否愿意冒风险,财务风险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种活动中。财务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不是人们头脑中的主观想象。人们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改变风险形成和发展的条件,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少风险损失程度,而不能彻底消灭它。

2、偶然性。财务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从全社会来看,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但对于特定企业来说,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尽管意识到某项活动可能会发生损失,但这种损失的可能性是否变为现实都是一个未知数。风险的存在导致企业财务活动的最终结果难以把握,从而使企业的财务活动变得更加复杂。

3、可度量性。虽然人们无法消除风险,但人们在从事财务活动前可以预先知道所有可能的结果及其出现的可能性,通过一定的数学方法加以测定,使得对财务风险的度量成为可能。

4、财务风险与收益和损失相联系。风险可能会给人们带来额外的损失,也可能给人们带来额外的收益。投资股票有风险,但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超过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

(三)财务风险的防范

1、分散法。财务风险防范的分散法是指企业运用联营、合营以及多元化投资的方法分散风险。企业对于一些风险程度较大的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的方法,避免单一投资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由于市场具有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可以采取生产多种产品的方法降低市场风险。分散法下企业财务的抗风险措施还包括:采取长期投资多于短期投资、采取股权投资多于债券投资、采取证券的组合投资多于证券的单一投资。在资本市场中,风险越大往往意味着收益也越大。

2、回避法。企业投资财务防范的回避法是指,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尽量选择那些风险较小的项目进行投资,对于那些风险较高的项目要避免投入大量的资金,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程度。股权投资对于企业来说往往意味着较高的收益,但是在回避法下,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减少股权投资的金额,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程度。但是,企业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所采取的股权投资,此时对于财务风险的承担也是不可避免和必要的。

3、转移法。财务风险的转移法指的是企业通过一定的手段将企业的部分或者是全部的财务风险转移到其他企业或者是个人的方法。企业可选择的转移企业风险的方法很多,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例如,企业可以采取购买企业商业保险的方式降低企业由于不可抗拒力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采取财务联营的方式进行对外投资,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水平。

4、降低法。财务风险的降低法即对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企业财务要适当降低财务风险的措施和方法。例如,企业在保证资金运转正常的情况下,要尽量降低对于外界举债的程度,以降低企业的负债风险水平。当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一旦股市出现剧烈的动荡,企业所购买的股票价格不稳,此时,企业应该及时地抛售持有的股票数量,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要积极地进行产品的创新,将高科技引入产品的设计以及生产过程中去,对于减少企业因为技术落后而产生的呆滞品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设置专门人员对企业的财务风险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保证企业的财务风险程度处于低水平。

三、投资组合理论与财务风险防范策略

(一)建立合理的资本结构,创造良好的筹资环境。财务风险本质是由于负债比比例过高导致的,因此企业不但应该设计合理的资金结构,保持适当的负债、降低资金成本,而且还要控制负债的规模,保证谨慎的负债比率,避免到期无力偿债或资不抵债,从而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为自己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吸收各方投资。

(二)进行多角经营,分散投资风险。即将企业筹集来的资金投放于多个项目,这样就能使各个盈利和亏损程度不同的投资项目互相弥补,减少风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思想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这种防范方法还需要企业领导者的谨慎行事。

(三)制定合理的风险政策,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由于企业某项投资活动,如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项目周期长、成本高,使得企业实现的经营成果虽然比较好,但是资金却紧张,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这种情况的恶化最终会导致财务危机。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应该实时监控企业财务状况,及时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政策,及时收回各种款项,同时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对资金的需要。

(四)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构筑防范财务风险的屏障

1、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系统。一是要抓好企业控制制度建设,确保财务风险预警和监控制度健全有效,筑起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二是要明确企业财务风险监管职责,落实好分级负责制;三是要建立和规范企业财务风险报表分析制度,做好月份流动性分析、季度资产质量和负债率分析及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制度,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四是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财务风险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2、企业需建立实施全面、动态的财务预警系统,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财务预警系统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以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及其他相关的财务资料为依据,利用财会、金融、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理论,采用比例分析等方法,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并向经营者示警。

综上所述,企业熟练地运用投资组合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从而获取较大的收益。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证券市场的特殊风险范文5

一、微观层面:期货投资基金发展满足了各类投资者的金融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均收入的稳步提高,各类收入群体对金融投资需求也在不断增大,本小节主要针对这些群体的各种投资需求来探讨他们对于各类型期货投资基金的需求,进一步地阐述我国目前发展该类型基金的必要性。

1.金融需求层次。金融需要是随时间发展变化的,它与个人、家庭生命周期阶段密切相关,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有不同的金融需要。一定的金融需要是在其他金融需要已经被满足为前提的。金融需要层次结构图(如图1)显示了金融消费者从金字塔底部向金字塔顶部移动的情况。假设随时间变化,消费者的金融需要也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产品,向那些要求资源更多以及低流动性的产品转变。这使得金融服务业和消费者能大致确定一个尺度,来判断越复杂的金融需要越需要更高的投资能力。这种金融服务在层次上的变化是“金融的成熟程度”。投资于基金业就是在满足了较低的基础性的需求,诸如可用现金的流动性需求、储备的需求和风险管理的保险性的需求之后,用来满足家庭和个人在降低投资风险和减少税赋的需求。从美国2007年的基金业调查中,我们发现在投资基金原因的调查中,有91%选择要为退休后攒钱,52%选择投资基金是为了减少应税收入。由此可见,家庭投资者通过基金进行投资主要是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品质不变,或者进而获得更多的财富。而通过投资基金减少应税收入从而可以减少税务负担也是另一个主要原因。期货投资基金是相对于一般共同基金较为特殊的一种基金,在国外由于其被专业的基金经理管理,所以它又被称为管理期货(ManagedFutures),基金经理相应的称为商品交易顾问(CommodityTradingAdvisors)。由于期货投资基金以期货、期权为投资对象,利用与传统资产相关度较低的特性,可以有效的避免传统投资资产(如股票、债券等)的系统性风险,从而具有了较为不同的获利方式,它可以采用特殊的多空组合机制、杠杆化的方式在期货市场上投资获利。期货投资基金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减少传统资产投资的系统风险,而当家庭或个人意识到一般共同基金不能有效的控制内部风险的时候,期货投资基金则作为一种资产组合的方式满足了投资者的避险需要,可见,期货投资基金是金融投资工具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2.三类投资主体对期货投资基金的需求。

(1)面对中小投资者的公募期货投资基金。广大中小投资者由于专业知识的有限,富余资金量相对狭小,其选择性投资不能够规避个别市场的特殊风险,进而也不能够通过分散投资获得一般性收益,所以他们必须选择资金量较大的机构投资者来满足投资的需要。而公募期货投资基金具有申购起点低和运作行为规范的特点,使其天然地成为中小投资者的理想投资场所。但是由于公募形式基金批露的信息量较大,监管也较多,运作成本也往往较高,这就使得这种类型基金不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回报,从美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类型的投资基金在三种投资基金中的投资回报率是最低的。不管怎样,公募期货投资基金毕竟提供了大众投资途径,由于需求群体较多,其必然会迎来宽广的发展道路。

(2)面对高收入人群的私募期货投资基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制度不能有效地推动市场的运行,将会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均匀,相对于低收入者,高收入人群由于具有较高的剩余资金量,资本化的社会经济必然促使这些富余资金面临投资保值的需要。私募期货投资基金由于免去了较多的广告发行以及营销费用,操作上灵活所受监管也较少,为其省去了很大的一部分运作成本,这就使得此种类型的基金为高收入者提供了投资的大门,更重要的是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具有可靠的投资消息,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经济中,这种信息往往会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所以,私募形式的期货投资基金不仅仅在操作成本上,而且在投资回报上都具有着独特的优势。

(3)面对投资机构的个人管理期货账户。对于一些大型的机构投资者而言,如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和投资银行等,他们往往会要求一个较为稳定的最低投资回报率,来满足机构发展的需要,而公募或私募形式的期货投资基金或者是投资收益较低、或者是投资回报不稳定,不能够满足他们对与收益稳定性的需要。个人管理期货账户则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该账户一般由一个商品基金经理(CTA)来管理,他会给机构投资者承诺一个非常高的最低投资回报,这些方式可以免去很多公募或者私募基金的管理费用。但是这类投资需要投资机构需要具有对CTA进行挑选和甄别,核实他们的投资判断能力,这使得该类投资相对于前两种具有较高的要求,实际上,在美国,很多CTA只是投资机构的一个分支而已,这些投资机构往往会利用这种投资方式才参与期货市场,以优化他们的投资组合。

二、中观层面:期货投资基金发展规范并促进了期货市场与基金行业的发展

1.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促进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1)完善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从投资基金的标的物分类来看,投资基金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衍生品类基金。而这些基金除债券型基金和衍生品类基金外,收益主要受到国家经济形势以及个别行业增长周期的影响,一旦面临金融危机和股市遭遇系统性风险,偏股型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将会大幅滑落,如果仅仅选用债券型基金进行风险对冲,因其一般比例较少,且平均收益较低,并不能从整体上控制基金行业的亏损。我国2010年4月16日将正式启动股指期货上市交易,这将吸引不同领域的机构参与期货交易,或者通过设立期货投资基金,把广大中小散户集中起来,以机构投资的形式参与期货交易,从而形成稳定的市场投资主体,这意味着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不仅为保障了基金业的投资收益,而且使得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2)促进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①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扩大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资金是期货市场的“血液”,没有足够的资金,市场就没有足够的流通性,也就无法实现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期货市场上就存在入市资金不足、市场规模偏小的问题,这主要是由投资需求不足造成的。由于在资金、信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诸多不足,以及期货市场上的较大风险,阻碍了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入市,极大地限制了期货市场的规模。期货投资基金的开展,除了能够挖掘现有机构的投资需求之外,还为广大中小投资者间接参与期货市场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由于投资基金比散户更能及时把握市场行情,有效组合投资,因此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可参与性,刺激了投资需求,从而拓宽了期货市场的资金流入渠道,提高了市场流动性,大大增加了期货市场的规模。②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促进价格的理性发现。长期以来,我国期货交易主体以广大中小散户为主,这种投资结构对期货市场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个人投资者的短期投机性较强,往往根据行情的好坏而产生资金骤然进出期货市场的现象,从而造成市场的异常波动;另一方面,中小散户的投资技能和信息获取能力都较弱,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盲目的追涨杀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幅度,助长了市场风险的成倍放大。期货投资基金由专家操作管理,理财更富理性,有利于平抑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和非理性波动。专业投资人员在资金、技术、信息上都比中小散户有优势,通过全面的市场信息收集,进行系统科学的投资分析和合理的投资组合,从而将引导和促使市场形成理性的投资观念而不是单纯的投机,维护了期货市场的稳定。另外,在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以散户为主的投资结构下,容易发生大户操纵和交割逼仓行为,不利于形成真实的市场价格。而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既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其自身投资行为也相对理性,因此能够稳定价格,避免期现价格的重大背离,从而使价格信号更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也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对现货价格的指导性。

2.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促进了基金行业的发展。

(1)丰富基金行业的投资范围。相对于其他金融市场投资,期货市场有其特有的特点:首先,期货交易标的采用的是标准化的合约安排。这种安排便利了期货合约的连续买卖,具有很强的市场流动性,极大的简化了交易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交易双方因合约条款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与纠纷。其次,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交易者只需缴纳少量资金(通常为5%~10%)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就能以小博大买卖10倍到20倍的合约价值,这种交易节省了资金负担,可以有效的解决市场流动性问题。再次,期货交易采取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会对每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根据交易者盈亏进行资金的划转,该制度把违约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提高了市场的信用。最后,期货交易采取的双向交易,这与股票市场和现货市场等只能先买后卖的交易方式是明显有差别的,交易者通过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都能够对冲原来的交易,解除实物交割的履约责任,这种对冲机制方便了合约的转让,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2)分散基金行业的投资风险:组合投资,降低风险。在组合投资方面,JohnLimner(1983)曾在《管理期货———金融期货账户(基金)在股票与债券组合中的潜在作用》一文中提到,“如果在一项组合投资中加入期货基金,可以减少组合的波动并提高收益,这样的组合在任何可能的收益水平上都比股票或股票加债券的组合投资的风险要小得多”。之所以有这样的功能,主要是因为期货投资与其他金融资产存在低相关性。而由马柯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可知,两种投资工具的相关性越小,它们的组合就越能有效地降低风险。国外学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对期货与其他金融资产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研究,并证实了存在的低相关性。此外,大量研究也表明,在面对金融危机和股市遭遇系统性风险时,几乎所有投资种类的相关系数都大幅上升,传统的投资组合在市场压力下抗风险能力极弱,而同期的期货投资却不受影响甚至表现优越,这也促使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成为了规避市场风险、改善投资组合的极佳工具。

证券市场的特殊风险范文6

一、股指期货与股指期货风险

股指期货是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股指期货的风险可以从股指期货本身以及投资过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股指期货本身来看,其包括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市场上各种股票的价格总体水平,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只有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三是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市场风险,即由于市场的变化所造成的不确定性;二是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股指期货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造成了不少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交易,如在本身不具备亏损时的支付能力下,大量买入或卖空头寸,一旦亏损,造成无法交割的情况;三是资金流风险,资金流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期货的交易采取的是“盯市”的方法,即期货的价值每日结算一次。如果出现保证金不足并不能及时补足的情况下,交易系统会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会对投资者造成无法预计的损失。

另外,由于我国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我国股指期货,相比成熟的金融市场,存在一系列特有的风险。首先,交易主体结构失调所带来的风险,从投资者来看,我国呈现出典型的散户型特点,导致存在“羊群效应”的可能性。而且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以证券公司和基金为主,使得存在通过联手操纵市场,非法牟利的可能。其次,政府干预风险,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政府驱动性”特征,政府多次对股票市场进行“打压”和“救市”,政府干预的不确定性会加剧股市的不确定性,从而转嫁给股指期货,给股指期货带来更多的潜在风险。

二、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因素及其成因

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因素有多方面的,文章从宏微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几方面因素。

(一)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方面

大量研究表明,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是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分析宏观因素对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带来的不确定性。资本的全球流动与生产的转移在给我过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不稳定、金融动荡和经济危机的风险。一旦某一个市场发生危机,风险会向周边地区以致向全球蔓延,给我国股指期货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而金融自由化则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引发的危机促使经济衰退,从而造成股指期货风险。

2、市场机制不健全。股指期货市场在运作中产生的一些风险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在初期的股指期货市场,相应风险会在这种不完善的机制中产生,股指期货的避险及套利功能难以发挥,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3、投资主体机构化。我国期货市场投资主体存在明显的机构化趋势,虽然机构投资者具备广泛的信息资源、先进的交易技术、雄厚的资金实力及优秀的交易人才等优势,可以有效地抵御一些风险,但是,一旦风险出现,其危害程度也是极其严重的,也即说明金融主体的机构化使股指期货市场出现严重风险的几率提高。

(二)微观方面

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上存在三类交易主体:套利者、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投机者的适度投机,股票投资者得以转嫁投资风险,而由于套期保值的投资者所提供的价差机会,投机者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可获得高收益。一旦上述均衡状态遭到破坏,就会影响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功能的正常发挥,严重的甚至会引发金融海啸。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教育程度较低,对股指期货的投资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表现出极强的投机性、短期性和从众性,这无疑给股指期货风险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文章认为股指期货风险的具体成因主要包括杠杆效应和非理性投资、价格波动和市场机制不完善几个方面。

1、杠杆效应与非理性投机。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股指期货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保证金机制的“杠杆效应”在放大股指期货的收益时,也使不少个人投资者忽略了期货交易的风险,而进行非理性的投机。“杠杆效应”更激发一些投资者产生了“以小博大”的冲动。

2、价格波动。价格波动是影响股指期货的直接因素,股票市场中诸如政治、经济等影响因素直接导致股票价格指数时刻在变化,具有不确定性。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频繁波动会产生较大风险。价格频繁波动所致的涨跌方向的不确定性是股指期货风险的直接来源。

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规避与管理

由于股指期货风险既有来自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方面的因素,也受微观投资主体方面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宏观、中观、微观三大层面来构建股指期货风险监管制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规避风险。

(一)建立、健全宏观监管体系

我国现行的宏观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监管以及期货交易所监管,但由于法律体系的缺失、政府色彩浓重,我国目前对股指期货的监管存在明显问题,因此构建股指期货的宏观监管体系应该做到:一是健全法律法规,清除有关法律障碍,为股指期货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实现行政主导的监管机制向市场化监管机制的转变;三是加快期货业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期货业的纽带作用。

(二)健全中观层面的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体系

交易所是股指期货中观层次监管的主体,将卖方、买方,套期保值者、投机者高效有序地汇集在一起,处于整个交易过程的中心地位,是对交易风险进行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在理清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的关系基础上,明晰交易所的性质,构建完备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