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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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

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范文1

这一案件,揭开了网上木马骗钱的秘密,也暴露出网上购物的安全隐陇,警示千千万万的网上购物客户,要学会自我保护,免入诈骗陷阱。

淘宝网购物受骗警报连连

2010年10月初,家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的刘女士匆匆来到襄阳区公安分局报警,称她在淘宝网上购化妆品时,点击店主发来的化妆品图片和介绍文字,通过网上银行支付300多元现金后,网站不仅没有如约给她发货,反而声称他们没有收到现金,当她再与网上店铺的店主联系时,店主的电话根本就无法打通。

襄阳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好报案情况查询,很快查明,受骗好在淘宝网上购物的钱系网络黑客从中截留骗走。

此后,襄阳区接二连三地发生淘宝网客户受骗案,其金额在300元至1 000元不等。民警经过查询得知,这类购物网站,黑客诈骗现象十分严重,北京、天津等大城市更是频繁发生购物网站诈骗案,而辽宁大连一天竟然接到30多起网络诈骗报案。

频繁发生的网络诈骗案引起了襄阳区公安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局领导指令网监科与刑警大队组织精通网络和刑侦技术的专班民警立案侦查。

民警疏理了案件的情况,在侦查中发现,利用购物网站诈骗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黑客模拟制作淘宝网的网页页面,利用淘宝网的漏洞链接到淘宝网,吸引客户在假淘宝网上购物,客户在购物时,不知不觉进入黑客设下的陷阱,购物支付现金被黑客从中截走。

第二种诈骗方式是前一种方式的升级版,黑客不再用模拟淘宝网的页面诈骗,而是在网上购买一个商铺后,注册进入淘宝网,并以极低的商品价格引诱客户购买,客户在购买过程中,不知不觉地点击黑客发来的文字或图片链接,踩中木马陷阱,黑客从中截走客户现金。

侦破虚拟社会的网络诈骗案与侦破现实社会中的刑事案有很大的不同,网络社会的名字和号码都是虚拟的,只有QQ号或网名,受害者和黑客犯罪团伙在网上都是虚拟人,任何一方都不知道对方姓甚名谁,更不知道对方的住址和方方面面的关系。民警除了知道报案者的真实身份外,很难查清其他的受害人和网络黑客的真实身份。

转战千里揪出“租马”黑客

专班民警日夜战斗在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之间,经过多方走访受害人,10月中旬,民警终于锁定一个网上黑客“淘宝BHO”,此人是;工苏淮安人。民警在侦查中发现,“淘宝BHO”在网上向人兜售“赚钱木马”,民警立即与“淘宝BHO”联系购买赚钱木马,同时与江苏淮安警方联系抓捕“淘宝BHO”。

11月3日上午,在江苏淮安市警方的协助下,襄阳公安分局民警顺利抓获“淘宝BHO”。“淘宝BHO”名叫鹏鹏,只有19岁。

鹏鹏向警方交代,他初中毕业后无业,有过短暂打工史,2009年后失业在家。

今年8月,他从网上看到一则广告:有人称在网上租木马可以赚钱。

出租木马的人在网上介绍说,租用他的木马,可以潜伏入淘宝网站,借机把木马植进客户的电脑,淘宝网客户购物的钱就能自动转入到租木马人的账户上。其具体操作流程是:租木马人首先通过正常注册方式,购买一个正规店铺,并把这个店铺挂上淘宝网,店铺里的商品一定要新奇,而且价格极便宜,这样就可能吸引更多的客户来购物。

客户从淘宝网上购买租木马人的商品时,租木马人利用与客户联系交流的机会,发送商品图片或其他文件引诱客户点击链接,只要客户点击了图片或文字链接,木马就会在两秒钟之内闪电植入客户电脑。其后客户付款时,木马就会把客户打往淘宝网支付平台的钱拦截下来,自动流入租木马人指定的账户。

鹏鹏虽然没有多少文化,但对网络却十分熟悉。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以每月2000元租了一个木马,按木马出租人所说的方式试用几天,果然一天就能赚到几千元钱。

尝到甜头的鹏鹏觉得租一个木马赚钱太慢,为了更快更轻松地赚到钱,他先后租用了3个木马,并把这3个木马很快转租给他的下线,下线赚来的钱再与他五五分成。仅在一个月的时间里,鹏鹏靠这3个木马,就进账20多万元。

那么,向鹏鹏出租木马的人是谁,如何找到鹏鹏的上线并把他捉拿归案?

抓获鹏鹏后,民警在追踪他的上线的同时,发现安徽蚌埠有两个犯罪嫌疑人也在利用木马在淘宝网上诈骗客户钱财。11月23日,襄阳民警在安徽蚌埠民警的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施雅兰和陈光明。

施雅兰向警方交代,他从2009年开始利用淘宝网站实施诈骗,一年的时间里,他先后骗得淘宝网客户10多万元。

抓获鹏鹏等人后,民警逐渐理出淘宝网诈骗团伙的脉络:木马制作者是老大,他就像传销组织的顶级上线,只做木马出租赚钱,用不着亲自用木马在淘宝网诈骗客户的钱,收入来自每个木马每月2000元的租金。鹏鹏是木马制作者的二级下线,这样的下线通常是先租木马在淘宝网上诈骗,然后再从木马制作人那里租用更多的木马,再发展第三级下线,让第三级下线为他赚钱。

一个多月时间里,民警先后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这些二级和三级下线都有一个共同的上线,他的网名叫“codegete”。

这个冲秘的木马制作人“codegeter”在哪里,他究竟发展了多少二级和三级下线,诈骗了多少网上购物者?

黑客老大网上叫卖木马

11月10日,襄阳民警千里追踪至贵阳市,在一个居民小区里抓获了木马制作人“codegeter”。

“codegeter”交代,他叫郑亮,21岁,初中毕业。自2010年9月开始制作木马,到11月被抓获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已经发展了51个租户。仅此一项的租金,他就获利30多万元。

据郑亮交代,他学会制作木马源于一个偶然的因素。

201 0年9月,郑亮的女友在淘宝网购买商品时,几百元购物款被一个黑客截走了,郑亮女友为此很不开心。

女友的钱被潜伏在淘宝网的黑客骗走后,郑亮调出女友网上购物的资料,很快查出淘宝网的骗钱木马,并把木马分离出来,仔细研究了这个木马的各种功能。郑亮研究了这个木马后,觉得这样用木马骗钱的方式并不困难,他也可以编出一个这样的木马程序到淘宝网去骗别人的钱。

郑亮说做就做,他用几天时间编了这个淘宝网的木马程序,但在关键程序上他还是

做不到位,于是他花钱在网上请编程高手,让高手按照他的思路写完程序。

做完这一切后,他在网上试用了一下,感觉效果很好。郑亮觉得发财的机会到了。他在网上搜索,发现有很多像他这样的木马程序制作者,在网上做广告叫卖木马程序,他也如法炮制,在网上广告,以每个木马月租金2000元的价格,向外招租。

很快,租用他木马程序的人蜂拥而来。由于他的木马程序水平高,曾有人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他的木马程序源代码,但郑亮不为所动,因为按照他的计划,他的淘宝木马程序一个月能为他赚数十万,他怎么舍得卖掉这棵摇钱树呢?

此后,郑亮的主要工作就是在网上招租,为了避免升级的杀毒软件破坏木马,他每隔一两天就要为他的木马程序进行技术更新,让不断更新的杀毒软件永远也跟不上木马的更新速度。

破解网络诈骗必记“三不原则”

郑亮自以为他制作的木马隐蔽性强,人们只知道他的虚拟身份而不容易识别他的真实面目。其实,这只是他的一厢情愿而已。襄阳民警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发现了郑亮的踪迹,而且快速精准地将他抓获归案。

办案民警在打击木马诈骗犯罪的侦查报告上提出: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网站购物客户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落入网络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才是上上之策。网络诈骗虽有许多虚拟的成分,但它和现实社会一样,也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针对木马诈骗,办案民警警示网站购物客户,网上购物只要坚持“三不原则”就可以避开黑客的木马陷阱:

第一,客户在网上购物与店主聊天时,一定不要点击店主发过来的任何链接。一定要看看网址的名称是不是正规域名。如果想要看商品的颜色和款式,客户可以打开淘宝网站,从网站进入店铺查看商品。

第二,在与网站店主交谈中,一定不要点击打开店主发来的图片或其他文件,一旦点击文件,就可能将黑客的木马种植进客户的电脑,客户以后在网上购物时,黑客就可以坐收黑钱。

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范文2

 

童瀛遇到的最新的网络犯罪方法是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最新的应用是阿里的花呗,通过大量盗取支付宝用户账户,帮助该账户提升信用,再利用信用恶意套取现金。

 

网络犯罪呈现隐密性强、复杂性强、国际化趋势等特点。然而,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比一般的犯罪危害程度更大、更广泛。以盗窃为例,一般盗窃案涉案的金额主要是现金,最多达到几十万、几百万元的水平。而童瀛近期遇到的2个江苏网络诈骗案的涉案金额则达到1200万和1300万元。

 

DDoS攻击(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是比较常见的网络犯罪攻击方式。据统计,大约有50%的在线游戏公司和700A的商业公司遭受过DDoS攻击;政府部门的情况更为严重,80%都曾遭受过DDoS攻击。

 

童瀛指出,DDoS攻击一般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僵尸网络,第二阶段是反射攻击,第三阶段是智能、物联网设备。1998年,DDoS攻击主要来源于技术炫耀者;2003年,进入黑吃黑阶段;2008年,DDoS攻击组织开始统一市场,向上发展,公安部还曾组织专项打击行动;2010年以来,DDoS攻击呈现全面蔓延的态势。

 

童瀛总结DDoS攻击的目的主要是行业竞争、敲诈性勒索和恶意报复。2014年11月,南通市多家网吧遭受DDoS攻击,就是敲诈性勒索。今年3月,苏州蜗牛公司遭遇的DDoS攻击,则是恶意报复。

 

童瀛表示,作为黑客有高额金钱回报、网络犯罪成本低的特性,很容易导致网络犯罪。然而,网络犯罪所需要受到的法律制裁后果也很严重。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所界定的网络犯罪主要有3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例如网络传销等)。

 

一般情况下,只要利用网络违法所得的金额在5000元、瘫痪1万名网络用户1个小时以上的时间、非法控制了20台以上的电脑,公安部门就可以立案。 而按照我国刑法286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童瀛建议,网安人员在网络安全的道路上不要走偏,不要陷入犯罪的漩涡;中小企业要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尽可能多留存日志,如果遭受攻击,最好的应对方法是报警;涉网单位要尽量提高自身的安全;普通网民尽量不要上非法网站,并从官方网站下载相应软件。如何保证P2P金融安全

 

自从余额宝推出之后,各个“宝宝”都开始涌现,金融行业在互联网上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开启了互联网金融时代。其中,P2P金融作为把投资者、借贷者拉在一起的平台和渠道,由于其15%左右的平均投资回报率受众多投资者追捧。 然而,作为创新的互联网+模式,P2P金融也面临着双重的常见风险,既有来自互联网的风险,也有来自金融业的风险。“白帽子大会”上,万达电商安全主任工程师林鹏深度解析了如何保证P2P金融安全。

 

NSTRT团队收集了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134份安全漏洞报告,其中来自业务设计缺陷的漏洞占主要比例,达到27%。而P2P的业务流程,一般包括注册、绑卡、充值、购买理财、回收资金等步骤。 在注册环节,羊毛党撸羊毛(活跃在各P2P平台上,专门参加注册送积分、返现等优惠活动,以此赚取小额奖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有时候,羊毛党还会和银行、平台内外勾结,圈起大量注册用户绑卡后卷钱跑路。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目前已经形成了羊毛党团体,内部分工明确。其中,家庭妇女和学生居多,基本都是兼职。很多人不知道P2P是什么,只是为赚钱照着做。”林鹏说。 林鹏指出,应对羊毛党的方法是要遏制他们的收入途径。在投资方面,从业务角度防套利,不能让人空手套白狼;利用羊毛党防止被平台反撸的心态,减少羊毛党收益,提高收益门槛;还有人工识别(客服挂电话)、机器识别、大数据应用等。

 

在绑卡的环节,容易出现用户套现行为。虽然一般都有实名验证身份证号、姓名和银行预留姓名的环节,但小的P2P平台通常是借用公安部接口校验身份证信息,想要骗过这些小平台并不难,因此并没有起到真正实名验证的作用。 林鹏表示,虚对绑卡环节的用户套现,P2P平台要有4要素验证,包括身份证、银行预留手机、姓名和银行卡号,另外还要有小额打款验证。这些内容应该是所有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公司需要去做的。

 

根据调查,参与P2P业务的以男性为主,年龄在20~40岁之间,晚上18点是用户投资高峰时段,以微信和新浪微博传播方式为主,尤其是微信的比例达到99.4%,股票和基金是这些人最关注的投资品种。林鹏指出,对于P2P平台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合法用户,不符合的怀疑为非法用户。

 

是否是非法用户也可以通过用户行为判断。一般正常的用户行为包括一整套业务流程,从注册登录到充值、投资、回款和提现。而异常的用户行为从注册登录后就一直停滞在编辑资料的环节。

 

当然,目前P2P平台还无法进行人机识别,判断是不是,这些都是困扰P2P金融安全的问题,有待在将来解决。从0到1打造企业信息安全 在大会上,去哪儿安全总监郭添森分享了如何从0到1地打造企业信息安全的经验。据悉,做为同类型网站的去哪儿,其安全在国内能够排到前几名,安全部门在去哪儿内部也很有话语权。 郭添森将去哪儿的安全工作分成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安全融入基础IT,第二阶段是融入企业业务,第三阶段是融入企业文化。 在第一阶段,公司刚刚起步,因此安全主要的工作方向是组建团队,熟悉环境、灭火、设立技术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最终解决网络层面的问题。 在第二阶段,随着业务数量逐步升级,安全的工作则放在了完善制度流程和SOX404 PCI DSS标准等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事情是建立自动化系统,确保安全规划落地执行。主要解决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web应用层面的问题。 在第三阶段,到了公司成立的第四年,安全工作的重点变化,更多地投入在数据安全、业务安全上。“尤其是数据安全,是行业内的公司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普通消费者会遇到的问题。”郭添森说。 郭添森还指出,面对业务和安全如何平衡的问题,安全的使命是消除风险还是控制风险,较好的方式可能是用恰当的手段和投入控制风险。基础架构运维和安全的关系最紧密,必须与基础架构部门合作共赢,与业务部门找到切入的合适时机和方式,过早优化和过度优化都不合适。有的时候冲突的解决要依靠妥协和升级。

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范文3

关键词:众筹模式;法律风险;投资风险;侵权风险

一、研究背景

众筹模式开拓了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对接通道,利用众筹平台可以连结众多的民间投资者,互联网是高效、公开的信息传播平台,投资者可以根据偏好选择投资项目,有效地集中了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众筹融资活动缺乏制度管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外,处于合法的边缘,面临各种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众筹平台的规范指导和合规建设,最大限度激发众筹模式的巨大潜能。在此前提下,我们应该加强众筹模式的风险管控,并建构一套风险防范机制来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度优势来克服众筹模式的负面效应,以期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一面的发展,从而引导众筹模式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众筹模式存在的风险

1.众筹模式法律风险

债权类众筹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目前监管层面,由于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因此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发展,但不能触碰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甚至虚假借款标的。第三条法律红线: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虚假借款标的,并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目前监管层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的相关问题。由于我国股权类相关法律尚未完善,股权类众筹发展受到约束,其在创新发展的同时应严格遵守以下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查,告知投资风险以及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

相对而言,奖励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奖励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使融资方有机可趁虚假信息,则可能存在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捐赠类众筹如果规范运作的话,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如果被虚假公益项目信息发起人利用,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类刑事法律红线。

2.众筹模式投资风险

目前国内众筹平台尚未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风险隔离。众筹平台投资者的支付方式一般为项目投资者将募集的资金直接划入众筹平台的专用账户,而不是将资金划入权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项目募集成功,由众筹平台直接将相应款项划入或分批划入项目发起人相应的账户;如果募集失败,则由众筹平台负责将募集的款项退给项目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众筹平台和募集资金之间并没有进行风险隔离,其资金运作的透明度不足。众筹发起项目一般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会募集成功,此期间已经筹集到的资金在众筹平台的专用账户会产生孳息,其孳息归属问题众筹平台未进行相关规定。

长期以来,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在此环境下,众筹平台上的创意项目或救助项目的真实性容易遭到质疑。从而会导致好的项目支持率较低或者真正需要救助的项目未能获得资金。另外在众筹项目成功募集之后,后期的运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从而导致投资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收到相应的回报。同时不能排除项目发起者恶意诈骗的行为,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

3.众筹项目设计侵权风险

互联网开启了侵权活动的方便之门,而且使得侵权活动成本最低化甚至无需支出任何成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基本是众筹平台关注的核心问题,由于众筹项目的创意在募集期间极易被剽窃,因此众筹项目发起人在项目时会更加谨慎,从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众筹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实践在为著作权人设定了一系列新型权能的同时,也为侵权行为人施加了相应的新型义务和责任,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同时为侵权行为人设定了禁止从事“未授权网络传播行为”的义务和责任。依据这一新型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人意欲通过互联网、披露、传播或以其他形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事先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向著作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众筹模式风险防范措施

1.众筹模式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债权类众筹平台,应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以平台为资金融资方提供担保,不得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以及不得建立资金池。同时应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作为股权类众筹平台,应加强投资者与融资者资格的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者其投资风险。同时,平台需要对项目融资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做好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个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最好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

作为奖励类众筹平台,应严格审查项目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同时对融资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并且众筹平台不能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对于捐赠类众筹平台而言,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的存在,捐赠类众筹平台需要严格审查项目人资格、公益项目的情况,并且应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公益类项目专款专用。

众筹各平台应逐步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为整个众筹行业建立一种自然保护和反应机制,为行业发展中风险事件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及时修正。众筹行业自律组织的成立和运行、自律公约的出台将会对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可以整合众筹行业的资源,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创新、规范自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及主管部门的对接交流,研究众筹行业的发展规律,推动制定众筹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更重要的是,在行业发展初期,行业组织和自律公约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可以使行业快速、稳健的发展。

为防范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我国监管当局应当适度放松监管,借鉴美国JOBS 法案的良策,切实从融资便利角度出发、以融资方的需求为根本导向进行资本市场法律修改和完善。美国JOBS 法案确立了对众筹融资的发行豁免条件。JOBS 法案规定,发行人每年最高合计的众筹融资不超过100万美元。同时,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000美元;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其收入的10%用于投资。

2.众筹模式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为防范众筹模式的投资风险,众筹平台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加强与权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在项目融资过程中,资金应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风险隔离。从而可以避免众筹平台过度占用投资者的资金,使得资金清算独立、透明。众筹平台同时应明确规定平台项目募集资金孳息的归属问题,投资者存放在众筹平台上的资金,平台应对其进行合理监管,其产生的孳息应在发起人、支持者与平台之间合理分配,而不是仅仅占为己有;另一方面建议与投资者事先针对项目筹资成功之前的资金产生的孳息如何分配达成协议。

众筹平台应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从根源上防范投资风险。国内的众筹平台应在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国内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众筹投资者资格进行限定。股权类众筹模式一般应针对投资的上下限和单一融资项目的融资人数方面,进行严格界定,一方面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一旦涉及融资方诈骗,可以使投资者损失最小化,从而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众筹平台同时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对于各类众筹平台融资成功的项目应加强后期监督管理,从而使得信息透明,进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众筹项目设计侵权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众筹项目在发起之前,融资方可以到相关权威的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通过大众版权认证中心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一旦发生版权纠纷,可提供初步证据,提高法律证据的有效性,并且能与官方人工登记预防侵权行为相互补充。

其次众筹项目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可分三步:版权保护的第一步是对访问网络资源进行控制。安全访问控制依赖于鉴别、授权机制和密码技术的综合运用。第二步是要对作品进行限制性应用。主要加强相应的版权保护立法,把任何未经授权的生产或拷贝界定为侵犯版权。技术上,用户的私人密钥与用户再现装置或版权资料结合,使得在没有私人密钥的情况下就无法观看或印刷这些资料。第三步就是将版权信息以无法消除和无法更改的方式组合于多媒体信息中。总之,访问控制、限制性使用和版权标记机制可以彼此形成多级版权保护方案。另外由于侵权行为系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实施,对于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各国立法通过“通知―删除机制”,鼓励居于“中间状态”的众筹平台应与著作权人开展双向合作,以防止侵权活动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52-56.

[2] Bradford C S.Crowdfunding and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s[J]. Colum. Bus. L. Rev., 2012.

[3]Jacobs,Deborah L The Trouble With Crowdfunding[J].2013.

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范文4

“亮碧思”、“雅歌丹”、“柏格”,三个不同名字标志,然而实质一样的香薰品牌,由反目成仇的黄树雄、黄树立两兄弟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掀起巨浪。近两年来,“亮碧思”更是在香港、珠三角达到巅峰,甚至有媒体称被屡次打击的亮碧思涉嫌传销案金额高达70亿元人民币。

在2008年中,抗议亮碧思传销的事件不断升级,香港和珠三角的受害者已经多次走上香港街头,声讨亮碧思传销害人,香港警方亦多次侦查,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对传销进行禁止,至今没有太多收效。或许,台湾、澳门对亮碧思的打击可以给香港警方提供一些经验。

前世今生

经记者调查发现,亮碧思与过去屡遭打击的雅歌丹、柏格同出一门,均是由台湾商人黄树雄在1995年所拿下的法国品牌Lampe Berger的亚洲权时所衍生而出的产品之一。原来当年在雅歌丹被定义为“非法传销”,遭到相关部门严查之时,走投无路的黄树雄干脆“隐退”于幕后,推出了亮碧思品牌香薰,再度打着“法国身份”香薰产品的旗号,继续开始这个玩转亚洲的骗局。

据知情人透露,Lampe Berger(亮碧思)香熏确实是法国一知名香熏品牌,1995年之际,香熏在西方大肆流行,旅居法国的黄树雄看到香薰市场的前景,便从Lampe Berger手上拿下了亚洲权,并让其六弟黄树立以Al’gomer(雅歌丹)公司的名义在台湾进行销售,而黄树雄从中只是收佣两成,雅歌丹香熏由此而得名。

但由于当时台湾人们对这一外来物品并不了解,加上产品本身重复需求也少,雅歌丹初期的经营并不理想,于是开始转往香港发展。黄树立游说香港一位姓苏的女士,成立了雅歌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堂而皇之地在香港地区经营。同时将直接销售转为传销销售,达到了十分理想的销售状况。仅在1年时间内,会员人数就达2000多人。这时候黄树立对越来越红火的香港市场十分眼馋,想独吞这块市场和利润,于是开始在货源方面限制香港公司。不久后雅歌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因为无法长期获得货源而被迫关门。

此时黄树立顺理成章地打着同样旗号进军香港,并将Lampe Berger与雅歌丹嫁接成“Lampe Berger雅歌丹香薰疗法”,很快就获得巨额利润。然而令黄树立没有想到的是,黄树雄在看到弟弟的生意日益火红后,他也不再满足于两成的收佣,而是企图将整个利润占为己有。不久后,黄树雄也开始不给弟弟供货,并逐步抢占黄树立的已有市场。

即将面临关门大吉的黄树立随后剑走偏锋,自己搞了一个Belair品牌的香薰产品进行销售,并在2002年入股伯爵香薰,开始重新在台湾做起了香薰精油生意。

兄弟阋墙

“单飞”后的黄氏兄弟尽管都仍旧从事香薰精油行业,但命运却逐渐产生了巨大的分差。

弟弟黄树立在建立自己的香薰精油公司后,也曾凭借台湾日益良好的香薰市场取得过一段时期的成功,然而随后在台湾陆续发生的“香薰油爆炸事件”,则让黄树立发财的美梦彻底破灭。

2003年台湾阳光基金会在查看记录时发现,仅1年时间内就有8位民众因使用薰香精油被而严重烧伤,其中最小的受害者只有4岁,最严重的受害者烧伤面积达80%。而台北市消防局火灾调查科也指出,近来每年都有4、5件精油爆炸引起火灾的案件。同时,澳门方面也传来因使用不合格香薰造成人员伤亡的消息,薰香精油俨然成为家中的不定时炸弹。

陆续的爆炸案件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经过调查后发现,这些爆炸案件几乎都是因为受害者使用雅歌丹、伯爵的薰香精油而造成的。相关部门立即针对雅歌丹、伯爵等香薰精油进行抽检,发现其中都含有极高比例的醇类。同时,行业权威人士也指出,这些在市场上流行的香薰精油并非正规的产品,仅是一些除臭剂加上化学香料制成而已。这一事件的曝光让社会各界对黄树立的香薰有了彻底的抵触情绪。随后台湾高等法院对黄树立夫妻进行公审,就其夫妇伪造文书、贩卖虚假商品等犯罪事实分别判处其夫妇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同时黄树立在台湾所采用的“拉人头”的销售模式也被定义为非法传销,被台湾有关部门正式取缔。

与此同时,在香立操作雅歌丹公司的黄树雄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波及。随后他于2000年在香港成立了香港亮碧思集团,换了个全新的旗号来贩售柏格薰香精油,继续采用同样的原料及运作方式。另外为了自身企业与产品的知名度,黄树雄还花重金在香港投入大量的宣传与推广,据了解,众多香港、内地两岸知名艺人也都是柏格的爱好者。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就有数万两岸市民加入到亮碧思公司,从事其的香薰精油生意。现今黄树雄的事业版图,已远远超过雅歌丹,根据台湾《天下杂志》的调查,香港亮碧思集团所属的柏格国际,仅在2003年,光是在台湾的营业收入就高达28亿元。

前途未明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亮碧思主要销售区域仅在香港地区,其原因在于,由于曾经也是销售区域的澳门、台湾地区已经先后出台禁止层压式传销的相关法律,另外内地对直销传销的严格界定以及对传销的打击,使得亮碧思在这三个地区必然很难有作为,仅能通过利用香港立法的空隙,在香港区域推广发展。

近几年来,香港警方多次接到内地沿海居民的投诉,声称其从内地来到香港参与亮碧思香薰精油的投资销售工作,然而在随后的会议上发现这所谓的“销售”在实质上就是内地的传销,最终被骗取大量钱财才得以脱身,要求香港部门给予立案调查。同时大量因受骗损失钱财的香港市民也通过网络开展对亮碧思的声讨,不少受害者更是成立香港“反LB大联盟”,不断对外公布有关亮碧思的各类恶行和行骗手段。

香港警察局商业罪案科在接到报案后,也曾就亮碧思进行了相关调查,但因为取证困难以及香港法律自身的因素,在经过调查后,香港警方认定亮碧思公司的经营行为并未违反香港《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而无法采取法律措施来对亮碧思进行处理。另外内地部门也因为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来制裁如何管理跨国(境)界、跨地区的网络传销等案例,而最终对于市民所投诉的“亮碧思异地诈骗案件”无能为力。

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范文5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在实现“本土化”过程中产生了多种“异化”模式。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以及政府监管缺位,导致网络借贷市场伪劣产品充斥,给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规模和速度全球领先,但制度建设尚不成熟,风险管理技术有待提高。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内发展现状,一方面完善和提升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和健全外部监管机制,以促进我国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实现真正普惠金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 风险管理;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11004008

一、前言

网络借贷为许多不能从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获取资金的融资者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上线运营,随后,网络借贷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发展,2012年之后更是以惊人速度增长。截至 2014 年 12 月底,我国活跃网络借贷平台达1 942 家,累计交易额达3 058亿元。

数据来源于网贷天眼。

收稿日期:20150718

作者简介:

黄国平(1970-),男, 安徽潜山人,研究员,博士,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普惠金融创新与评价项目主任,主要从事金融风险与资产定价方向研究。Email:huangguoping@vipsinacom

由于各国制度和环境不同,网络借贷在各国发展模式也不相同。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在借鉴英美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演变出多种“中国特色”的运营模式,产生了很大程度“异化”,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如何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网络借贷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管,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关注的重点和热点。

Hulme和Collette以Zopa平台为案例分析了网络借贷的信任机制设计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和控制问题,认为“社区观念”是一种降低网络信贷中信息不对称,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机制。Herzenstein等、Pope和Sydnor认为,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是由投资者而非平台确定借款人是否值得信赖,因而更容易出现借款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借款情况。Freedman和Jin通过对Prosper数据分析表明,当前网络借贷市场中投资人并不能有效利用公开信息,但他们表现较强的学习能力,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结果还显示,违约引起的信用评级下降存在滞后效应,而利率水平受评级影响要大于违约行为本身。Lin等[5]研究也表明,借款者的信用等级、信用卡数量、借款历史以及借款用途等对于利率水平和借款额度具有显著的影响。Lee和Lee研究韩国案例发现,从众行为、信息不对称及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是导致韩国网络借贷中信用风险严重的重要因素。Iyer等研究了社会资本对于网络借贷的影响,认为社会资本可以提升信用识别能力,影响借款者的贷款可获得性和利率水平。Everett证明了分组对风险识别的有效性,有助于降低借款人的违约率,这说明尤努斯小额信贷理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依然有效。

国外这一领域研究主要基于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较少关注诸如中国这类新兴资本市场情况。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导致了网络借贷在中国产生了“异化”,这也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套用国外相关的研究结论。李钧[9]认为,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异化风险、监管缺位风险、担保与关联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廖理等[10]借助“人人贷”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实证研究表明,非完全市场化的利率部分反映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但仍有相当高比例的违约风险未被反映在利率当中。市场中投资者是比较聪明的,他们能够借助借款人的公开信息识别相同利率背后所包含的不同违约风险,说明我国信贷市场中的投资者具有良好的风险判断能力,这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良好基础。王会娟和廖理认为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认证机制能够揭示信用风险,缓解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但评级指标的单一性会导致风险揭示作用局限性。为此,应丰富和完善多层次认证指标,规范线下信用认证方式,加强政府对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监管。

至于网络借贷监管方面研究,GAO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分析了美国两大P2P网络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运作模式,认为分头监管模式与统一监管模式各有利弊。相对于传统金融体系,网络借贷产生了两种主要风险,即信息真实性和违约贷款的可追索性。Davis和Gelpern[13]、Paul[14]等关于英美P2P 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积极成果。国内关于网络借贷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际先进经验的介绍和借鉴方面,同时,根据国内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现状提出相应的监管政策和建议 [15-17]。黄震等[18]比较了英美两国P2P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架构,结合我国国情和P2P行业发展现状,认为当前我国P2P监管的思路应该是划出监管红线,鼓励创新为主,可重点参照英国实践,以行业自律与国家立法相互补充,逐步完善监管的法律规范,明确监管机构和重点,完善P2P平台退出机制。周正清[19]在分析和比较英美P2P网络借贷监管改革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政策建议,认为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要明确监管职责,设立合理准入门槛。同时,加强资金安全保护,完善平台信息披露,明确披露范围,严格披露流程。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必须在创新环境下寻找更为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风险的手段与工具,才能保证这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更为透明和高效,实现真正普惠金融和阳光化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异化”的风险与环境成因

1我国P2P网络借贷“异化”的风险成因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我国网络信贷在“本土化”过程中水土不服现象凸显,模式“异化”,风险复杂。

2011 年 9 月份贝尔创投涉嫌诈骗投资人 三百多万元,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 P2P 融资平台。2012 年 12 月 21 日,优易网负责人卷款逾2 000万元跑路,受害人达64人。2013年有七十多家P2P平台涉嫌诈骗或者跑路。2014年以来,P2P网贷更是涉嫌非法吸储、诈骗、倒闭、跑路等恶性事件频发。其中影响较大的倒闭平台有国临创投、钱海创投、旺旺贷、网金宝、科讯网等。2014年6月,北京网金宝和融信宝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打破了北京等大城市P2P网贷平台不会跑路的神话。投资人、借款人和借贷平台构成了网络借贷的参与主体。借贷平台、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支付和担保公司构成网络借贷业务的支持平台。参与主体角色不同,其参与平台借贷和交易过程所面临风险类型和特征亦各有差异。金融风险无论其风险来源还是表现形式各异,都可以归结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

根据《巴塞尔协议II》的操作风险分类方法,操作风险包括以下七种事件类型:一是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和公司政策的行为。二是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三是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和协议的行为。四是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五是实物资产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六是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或系统出现错误。七是行政、交付和过程管理:由于与交易方的关系而产生的交易过程错误或过程管理不善。显而易见,这一定义将法律含在内,但排除了策略风险和信誉风险。本文在此根据我国P2P发展现状,旨在强调法律、合规和监管的重要性,将法律合规风险作为主要风险单独列出。在此,我们从不同参与人角度对他们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成因进行归并和总结。如表1所示。

2我国P2P网络借贷“异化”的环境成因

我国网络借贷发展具有典型“异化”特征,风险也更加复杂,究其原因:

详细内容可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教授在2014年10月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新华社联合举办的“首届中国网贷行业发展与评价”研讨会上的致辞发言。

一是征信体系和市场环境不完善。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尚未建立统一征信和审核系统,信息不能互联互通。由于行业竞争加剧,规则缺失,国内某些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进行不切实际的刚性承诺。对于多数平台而言,即使建立(或引入第三方)合格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也可能因杠杆过高和关联交易蕴含巨大风险,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是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上的缺陷与漏洞。良好的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是网络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的核心,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会导致投资人的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在监管缺位的环境中,平台普遍存在利用组织和机制设计漏洞的机会和动力,有的甚至人为进行骗贷活动,走入歧途。

三是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的不足和简单化。当前,国内大部分平台风险管理仍然停留在线下征信、合规检查等简单化手段上,没有建立动态风险评估系统,实施量化风险管理。尽管目前多数平台风险管理有事前信用审核机制、事后风险赔偿机制,但手段单一,且缺乏事中控制。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一旦发生危机事件,平台无法及时知晓,特别是对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更是无能为力。

四是IT和信息安全方面的不可靠与无保障。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于互联网运营,网络中充满安全隐患因素,如果有黑客对资金流动信息进行任何篡改,都会给投资人和平台带来巨大损失。目前,国内大多数平台自身仍然缺乏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和黑客攻击。

五是监管主体不到位和法律体系不完备。目前,我国对网络借贷的定义、准入等几乎处于立法空白境地,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多。

这些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根据这些法律和规定界定,网络借贷活动属于民间借贷,平台借款利率一旦超过了基准利率的4倍,投资人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另外,与借贷平台迅速发展不相匹配的是监管主体一直处于不到位状态,这导致我国很多平台出于生存本能,游走于法律边缘,出现各种诸如非法集资、高利贷业务等边缘性业务模式。监管缺位也对那些真正从事网络借贷业务,致力于促进网络借贷发展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很大伤害,导致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

三、网络借贷主要“异化”模式的风险识别与分析

我国网络借贷在现有信用环境和法律制度下,“异化”出四种基本模式,即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对投资者(出借人)而言,在不同的平台模式下,其投资和交易承担的来自于平台和借款人风险类型和大小也有所差异。我们从投资者的角度,对其进行讨论和分析。

第一,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本身没有资金介入借贷双方,仅向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互平台,平台不承担违约责任,风险由出借人(投资者)承担。尽管纯粹信息中介平台不直接参与交易过程,然而,平台的中介角色决定其承担着对借款人进行风险甄别的责任和义务。通常,网络借贷平台面对的借款人是中低收入人群或小微企业,大多数贷款无抵押、无担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使人们寄希望于通过大数据技术来提高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和度量水平,这需要时间来进行数据积累和完善技术。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中,投资者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借款人违约风险,平台因IT系统、操作流程、资金托管和结算等方面原因引起的技术和操作风险,以及环境和竞争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第二,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深度介入借贷双方活动,向出借人提供本金(或本金和利息)保证。迫于竞争压力,目前国内多数平台,通过建立各种机制,对出借人提供本金和利息保证:一是建立保证金机制为投资人可能违约损失提供补偿。然而,目前大部分平台既没有明确说明保证金来源、规模和使用情况,也没有相应的损失评估机制。二是组建(或引入)担保机构来承担担保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由于引入或提供了担保服务,已不是纯粹性中介通道。混合信用中介模式下,平台直接参与借贷双方的交易活动中,投资者除了承担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下的各种风险之外,还可能面临平台本身经营带来的诸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中,某些参与担保业务的平台存在担保和杠杆率不匹配引发的各类问题。有些涉及担保的贷款余额超出10倍杠杆率要求,尤其以自有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本息担保的平台,已涉嫌违规违法。另外,平台的拆标行为所导致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的情况,也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平台将原本不流通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转换成为可流通证券。该模式利用互联网经营模式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借款需求,同时,投资人也比较认同这种由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形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参与网络借贷业务的担保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将其担保产品(或信贷资产)通过网络销售给投资者,绕过了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成了事实上的监管套利。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平台与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甚至平台本身就是由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创立的,一旦关联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业务上问题和危机,平台不可避免会受到牵连。与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类似,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平台拆标行为导致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四,债权转让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在债权转让模式下,第三方先行放贷,然后通过平台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平台和专业放贷人不可分割,实质上充当了金融机构的角色。 根据现有相关规定,放贷人的债权转让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债权是否先于转让形成在实务中很难确定,倘若平台有先吸收存款再发放贷款行为,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债权转让模式中,如果出现债权转让非基于真实债权,或债权转让先于债权形成,或同一债权重复转让等情形,则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和放贷人事实上成为一体,使得债权评估、交易、资息等业务都在相同控制人操控下完成,因而,无法保证投资人利益不受侵害。由于存在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放贷人必须将一定数额资金留在账户里以避免发生流动性风险。放贷人提供资金的数额与债权转让速度有关:转让速度越快,资金数额越少;反之越多。网络借贷模式及投资者风险识别与分析如表2所示。

四、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与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国际主流网络借贷平台都有诸如完善征信体系、优秀客户粘性和科学定价机制等核心竞争力。例如,英国 Zopa 平台拥有对借款人能力风险和意愿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信用评级系统;美国Lending Club 竞争优势在于其拥有降低贷款时间和运营成本的风险评估和度量模型。

Lending Club 高层在 2013 互联网金融峰会中表示,该平台的运营成本能够控制在一般商业银行运营成本的一半以内,这主要缘于其前期风险控制模型的精确性、高适用性等有效地降低了贷款审批时间,从而降低了运营成本。

学习和借鉴它们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对中国网络借贷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启示意义:一是构建网络信贷等互联金融动态量化风险管理和度量技术,完善网络借贷的评级(评分)系统,这既是平台核心竞争力重要体现,也是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的前提;二是加强平台合规管理,提升包括公司治理、平台运营、业务数据等信息披露水平。

目前,我国网络借贷与英美等国家在行业监管、市场发展、征信体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如表3所示)。随着平台的倒闭潮和跑路潮的出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以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健康发展。如图1所示。

我国网络借贷的监管问题已经摆上议事日程,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平台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在当前多部门多头监管体系下,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平台公司设立时所登记的信息与实际经营相背离,导致情况不明,事实不清,缺少实质性审核要求。

第二,平台缺乏统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网络借贷统计标准和监测指标不仅有助于行业整体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国家从宏观层面考察社会的资金松紧程度,提高宏观调控效率。

第三,平台缺乏信息披露监督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缺失不仅导致投资人无法辨识平台及标的优劣,也使得平台“跑路”倒闭查处困难。

第四,行业平台征信标准缺失、范围不广。当前,网络借贷行业已经出现几个具有相对影响力的行业内征信系统,但涵盖面有限,格式标准和数据内容也不统一。

我国网络借贷在2013年底划归银监会监管之后,监管细则何时落地一直成为关注焦点。决策层明确指出,网络借贷的普惠金融功能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同时,避免监管过于严苛,以便为创新保留发展空间。如表4所示。

五、结论

P2P 网络借贷的兴起,在欧美发达国家本质上是源于征信体系与互联网技术完善和进步。成熟征信体系使得线上信用审核与贷款利率确定成为可能,互联网技术进步为实现信贷审批自动化和降低信息成本提供了可行手段。我国网络借贷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因在于突破“金融抑制”的动力。网络借贷平台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 “监管套利”,从事类商业银行业务,从而“异化”衍变出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网络借贷模式,所蕴含的风险也更加复杂。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经济结构正处于调整的阶段,在“互联网+”战略指导下,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典型代表,网络借贷仍然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但增速放缓,行业自身进入净化洗牌期。一方面,诸多行业领先平台加快引进风险信用分析及决策管理技术,旨在提升平台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节省人工审阅成本,提升审批效率;另一方面,问题平台情况逐月越演越烈,每况愈下。之前,面对各种良莠不齐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上秉承的是“放水养鱼,宽容有度”态度。2015年新年伊始,银监会机构调整中,明确了P2P网络借贷行业将由普惠金融部进行管辖。至此,监管主体正式就位,监管政策和规则亦开始出台。 2015年7月《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出台,为管控平台风险,实施具体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指明方向。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规模和速度处于世界前列,但制度建设尚不成熟,存在严重且复杂的风险隐患。为此,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完善和提升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和健全外部监管机制,以促进我国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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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erzenstein, M, Andrews, R L, Dholakia, U M, Lyandres, E The Democratization of Personal Consumer Loans ? Determinants of Success in 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 Communities[R] SSRN Working Pape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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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范文6

一、我国金融风险的现状

1、金融效率递减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银行业还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抗衡。随着外资银行的纷纷抢滩,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放开,我国银行业面对的挑战将更艰巨。一方面国内人民币业务的蛋糕将与外资银行分享,另一方面外汇国际结算业务将逐步被拥有人才、技术、资金优势的外资银行所垄断。如果按照目前流行的说法,20%的客户拥有80%的存款,那么外资银行只要搞定20%的客户,就能在我国资金市场上呼风唤雨,这并不是天方夜谭。把炒得沸沸扬扬的“爱立信事件”和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对小额存款收费这两件事连起来看,外资银行的竞争是有备而来,目标非常明确。对中资银行来说,“引狼入室”已成定局,如何“与狼共舞”靠自身的努力,求生存、求发展才是燃眉之急。

2、信贷资产质量差

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偏高的不良资产率正困扰着金融业的发展。20__年,国务院为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工作,将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银监会。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委重拳迭出,一是连下三道银行令,反洗钱;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局初定。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也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强全体联合,提高农商行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处置意图已十分明朗。

无论是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还是站在某一单一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角度看,加强对金融业的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需要在盘活存量、放活增量上下工夫。就微观经济而言,关键要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杜绝不良贷款的“超生”。

二、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建立有效的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是指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银行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

(一)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

风险识别是一种实践。更多的是凭识别者的判断能力、识别手段和经验总结。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目的是为了认识风险。

宏观的风险,由于我们所处位置的局限性,事实上很难把握。结合我们自己的工作实际,风险识别应侧重于微观风险的识别,风险识别的关键是抓好两方面工作。

1、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

“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进行贷款管理的必备资料。”参照国际金融机构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应包括:(1)基本情况。(2)财务状况。(3)担保抵押文件。(4)分析报告。(5)备忘录。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所有企业贷款和大额个人贷款均需实行一厂一档管理,尽可能完善。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现在又在搞信用村镇建设,发放信用贷款,对千家万户的农民也应一一摸底登记,否则,信用贷款的风险就无法有效控制。这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的基础。而要真正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关键靠信贷人员自身的努力。如要建立一个企业信贷档案,就是腿勤、手勤、脑勤。和工办、税务、工商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看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已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生产正常;对其竞争对手合作伙伴,以及住所地的村(居)干部要加强联系,以了解其人品和诚信状况;对其自身要经常联系,正面了解,必要时深入车间,就产供销情况进行现场解剖,并按季写出分析报告。

2、关注早期预警信号

通过早期预警信号的识别,有助于发现和预测贷款的现有问题和发展趋势,来确定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的可能程度。早期预警信号很多,主要有:(1)财务不健全。(2)三项资金占用不合理。(3)财务状况不良。(4)营销网络不健全。(5)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声誉败坏,等等。企业早期预警信号的出现有时是单一的、也有时是集中性发生;有时是短期的,马上会调整过来;也有时是中长期的。它没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像测算股票一样绘制“k线图”,而只能靠管理者自身时时关注和把握,客观、冷静地判断、分析早期预警信号、这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的关键。

(二)建立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

在银行风险防范的事前预警中,银行风险分析是核心。银行风险分析具体包括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两方面。建立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目的是为了把握风险。

1、财务分析。根据会计分析的要求,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盈利比率、效率比率、杠杆比率、流动比率四个。财务分析成功的关键是获取企业真实的、全面的、准确的报表。但遗憾的是我国一些企业在这方面信用极差。部分企业备有应付财税、银行、工办的三套不同的对外报表。本身就是一本糊涂账。这就使我们对企业的财务分析缺乏现实基础。为此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等,却管不住一双弄虚作假的手。这既有国民素质问题,也有法制的不健全问题,更有管理的不到位问题,等等。所以,对企业的财务分析,还需多张报表共同分析。

财务分析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不可少的;财务分析指标不是孤立的、僵化的,而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指标。通过财务分析,我们才能对企业有比较真实、准确的了解。

2、非财务因素分析。按照西方商业银行的观点,非财务因素主要是指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 、经营风险因素、管理风险因素、自然社会因素以及银行的信贷管理等因素。

(1)行业风险分析

每个企业都处在某一特定行业中,将面对同一行业基本一致的风险。一般可以从借款人行业的成本结构、成长期、产品的经济周期性和替代性、行业的盈利性、经济技术环境的影响、对其他行业的依赖程度以及有关法律政策对该行业的影响程度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并由此判断借款人的基本风险。

(2)经营风险分析

可从借款人的经营规模、发展阶段、产品单一或多样、经营策略等方面了解借款人的总体特征,分析其产品情况和市场份额以及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风险因素,来判断借款人的自身经营风险。对企业而言,这个过程是最复杂的,也是最根本的。如果说行业分析是群体分析,那么经营风险分析则是个体分析。通过它可以直接分析具体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程度。

(3)管理风险分析

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的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经营管理作风等方面来考察借款人的管理风险。在中国一般对客户重在物的风险分析,特别是客户的主要财务、信用指标的考查;西方许多国家银行对一般客户重在人的风险分析,特别是法人代表的“人品”分析。事实上,人是最能动的因素,忽视人的管理而只重视物的管理,其管理效率是令人怀疑的,这也是造成中国特色的信用危机的根源之一。通过管理风险分析,我们可以准确地把握企业兴衰的脉搏。

作为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开户企业的管理,并不时督导开户企业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很有必要。

(4)信贷管理风险分析

实践证明,一些贷款不能及时、完整地收回,其原因并不完全在借款人一方,金融机构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对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进行风险分析。

①违反法律、法规发放贷款。

这些贷款由于在法律上得不到充分保护,具有先天不足。如上阶段金融机构搞的福利贷款损失惨重。吃了几条鱼,发了几张煤气票,结果贷款被“套牢”。这是变相抬高利率发放所造成的。还有上阶段,有些金融机构片面强调存款立社,为了突击拉存款,甚至为了月末、季末的一夜潇洒,不惜泡大户,贷款累大户,结果鸡飞蛋打。这是不正常竞争引起的违规操作。

②缺乏有效的贷款监督。

这是可能造成贷款被挪用和资金使用不当的主要原因。如有的贷款被挪用于归还其他债权人的贷款,或未经银行同意将回笼资金投入炒房地产、炒股票、期货等另一高风险的交易中去。特别是以贷还贷现象事实上相当普遍,这将对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直接构成威胁。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贷款的以贷还贷率占40%左右,如果企业普遍性经营不善,合同纠纷将会把我国金融机构拖垮;又如贷款资金被挪用更是防不胜防。圈地热和房地产业“发烧”目前最引人关注。

③对到期贷款催收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