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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范文1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重点是张家口、承德地区和太行山地区,摸清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底数。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博物馆建设,到2010年,每个设区市都要建成一座功能完备的博物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省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省和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订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设区市、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范文2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稳步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变化,我市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各类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人为和自然破坏的现象仍然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加速消亡和失传的趋势。因此,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文化遗产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新体制,不断开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扎实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推荐工作,依法按时完成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定和控制指标。严格依据已批准的保护规划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整治工作,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真实信息,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市、县区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乡镇建设规划时,应与当地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相衔接。
(二)加强对文保单位的保护管理。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公布工作,按时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保保护、管理、利用的强制性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巡查各级文保单位保护情况,加强对野外古建筑、古遗址等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提高防盗、防火能力。
(三)加大对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力度。分阶段实施文物维修计划,严格按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严格限制文物“复建”,确保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用于重要文物的保护项目。
(四)树立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县区政府要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依法履行文物前置审批权。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报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要由文物部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和经费。投资渠道多元化的重大建设工程,在建设项目申报阶段就要明确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主体。文物利用要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做好优秀乡土建筑和历史文化环境的调查和保护,要把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大力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快市、县国有博物馆的馆舍建设工程步伐。积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民办专题博物馆的创办,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博物馆网络体系。坚持“三贴近”和社会效益为首的原则,强化精品意识,以拓展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为目的,全力打造市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并以此带动全市文物展览展示水平的整体提升。全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在实行向未成年人、现役军人、任教满30年教师、70岁以上老人等特定群体免费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向所有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加强馆藏文物管理,从改善文物保护环境入手,依靠科技进步,切实解决馆藏文物保存中的突出问题,文物保存和展示环境都要达到国家规定风险等级标准的要求。开展馆藏文物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结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除依法承担文化市场执法职能外,同时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等文物执法职责,并增挂文物监察支队的牌子,明确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因增加执法职能所需的人员编制,各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持,或从现有文物保护机构中调剂解决。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工商及海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秩序。
三、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我市民族民间艺术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组织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真、系统、全面的记录。3年内基本完成全市普查工作,建立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必须建有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对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全面的掌握。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制度。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期分批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从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省级名录从市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市级名录从县区名录的项目中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做好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加强对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运用。认真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落实保护措施。对列入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人,要专门制定保护计划,采取保护措施。
(四)加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
(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通过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的传习活动。重点抓好《湖笔制作技艺》、《百叶龙》、《扫蚕花地》等项目保护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学校教育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在社区、乡村广泛进行民间艺术传习,使我市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得以延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造就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四、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五纳入”,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本行政府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市政府已成立**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理顺市辖区的文物管理体制,继南浔区的文物事权下放后按法定程序下放吴兴区的文物事权。
(二)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市、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要安排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文物保护、藏品征集、文物库房、安全技防补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项目论证研究、开发利用、传承培育、项目保护补助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在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政府《关于古桥保护协调会议纪要》(湖政专纪〔2002〕67号)已明确的古桥修复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到位。鼓励文博单位拓展经营,完善服务,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范文3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现状;保护方法;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R136文献标识码: A
历史街区是城市中的不可再生资源,它承载着一代代居民的共同记忆,同时也记载着城市的发展历程,是城市中独特的标识。随着现代建筑拔地而起,城市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迁,蕴含城市文脉的历史文化街区渐渐被人遗忘。
一、历史街区保护的现况及存在的问题
历史街区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非常熟悉,在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错误的理解和做法,这些错误往往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1)现在流行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是“要提倡积极保护,反对消极保护”。保护就是维护保护对象的原有价值不受损害,无论对文物建筑还是历史地段,都应该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护的前提。提出“积极、消极”说的实质是要降低保护的要求,以满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来一些人看到历史街区可以带来旅游收益,将历史街区仅仅看作是旅游资源,而将保护看作为开发旅游的手段。这从理论上说是本末倒置,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许多错误的做法。
一种情况是以保护和发展旅游为名拆旧建新,从北京琉璃厂拆除原有传统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开始,全国陆续出现了承德的清代一条街,开封的“宋街”,沛县的“汉街”,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期内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以至出现竞相仿效的情况。但后来它们不再成为人们热衷的对象,旅游收益迅速减少,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都误码率入歧途。这种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大拆大建,但是提出将历史街区中的居民全部迁出,把民居全部改为旅游和文娱等设施,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历史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就失去了“生活真实性”。这种以表演性仿古活动来代替依附在这些历史场所里的真实的人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造假的行为,街区会因此失去原有的历史韵味。
(3)还有一种错误的做法是把历史街区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招投标方式的商业运作,以取得效益和利润。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目的就是以利润为前提,而不是以保护为目的,因此依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去保护历史遗产是难以奏效的,这也是许多历史街区受到破坏的症结所在。
(4)有一些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把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等同于一般城市旧区改建或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导致了一些规划欠科学合理,对历史街区的保护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在保护方法上,要进行活态保护。
历史街区是动态的,物化形态的建筑物、构筑物只是它的外壳,环境要素是它存在的基础。而传统的民居、民风和文化才是活态的基因。因此,在保护方法上,不仅要保护它物质形态的外观,客观存在的环境,更要保护通过人的活动所承载的文化和习俗传统。要防止以综合开发为名,大拆大建,搞“旧貌换新颜”式“一条街建设”,拆真造假,进行建设性的破坏;也要防止以发展旅游经济为借口,大量迁出原住民,租赁店铺,追求商业利润,割断文脉,搞“昙花一现”式假的商业“繁荣”;更要防止以演出为名,过度开发,搞一些与本地文化毫不相关的虚假活动。
三、在保护措施上,要采取循序渐进、有机更新的特殊办法。
历史街区的保护,不是一个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要在保护城市历史文脉不被割断,城市历史肌理不受破坏,城市历史风貌不被改变的基础上,在广大原住民的支持、参与、配合下,根据城市的社会发展和经济承受能力,采取循序渐进、有机更新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历史街区的更新改造,通过民居的修缮维护、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等措施,使其免受建设性破坏。达到“遗产保存、环境改善、居民受益、文化传承”的目的。
( 1)加大对建筑物的抢救与改造。首先急需对全镇古建筑进行断代,从年代、数量、保存状况进行专业评级,保存历史地段的建筑物一般比较老旧,因此要迅速对历史地段建筑进行清理,对有文化、历史价值的老建筑进行抢救性改造。改造过程中。因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重点对平面做重新分割,对设施做更替添置,对室内环境做整饰。
(2) 对建筑环境的整合。因为在历史地段中,并不是每一座建筑物都有文化历史价值,因此对于与该历史地段整体风貌不相合的,包括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旧建筑、临时搭建物都应视情况对其进行拆、改、补,这项工作应当尽快进行,因为时间越拖得久,新修建筑越多,改造难度越大。对于历史上十分重要的,对民族文化有重要象征意义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已经(或基本)被毁的建筑(例如在中被损毁的城隍阁、观音阁建筑群),应当在有完整的历史资料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复原重建。
(3)对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的改造和改善。历史地段并不是博物馆,还是有居民在其中生活。因此,应当着重对整个地段的陈旧管网、架空电线、破损路面进行改造,包括了供水、供电、排水、供气、供暖等管网改造,以及园林绿化、垃圾清理、道路路面等市政设施的改造和完善。另外,还要控制历史地段的人口规模,调整居民结构,有必要的可以迁走一部分居民。
(4)要制定和完善保护法规和办法。将历史街区等线性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提出指导性的保护措施和要求;对跨越历史城镇、历史街区的文化廊道,要纳入历史城镇、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范畴,统一规划;对历史名城中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要按照历史文化街区的要求编制保护规划,对线性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制定专门的保护条例;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的范畴,通过城市设计的方法提出具体要求。
(5)要加强管理。由于历史街区具有分布广、涵量大的特殊性,往往要跨行政管理区域,因此建立有权威性的跨区域性的协调管理平
台尤为重要。这个平台可以从体制和机制两个方面来搭建,从体制上可以建立有权威的、松散的协调、会商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定期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定期通报保护措施,定期研究展示办法。在机制上,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文化为导向,通过课题研究、项目攻关、规划编制、制定统一的保护办法和措施等手段搭建互动平台,明确目标,形成合力,共同保护好线性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范文4
关键词:工业遗产保护;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巨大的城市空间发展需求和土地供给日益短缺的压力下,处于城市中心和近郊区的工业用地已成为政府和企业所瞩目的开发对象。一面是历史传承,一面是城市化进程,工业遗产保护成为城市不得不面对的课题。社会长期以来对工业遗产认识的偏颇和城市化进程中对工业遗产的破坏,使工业遗产保护受到严峻挑战,同时,工业遗产保护涉及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多个系统,如何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与明确的保护准则是工业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明确工业遗产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中的定位和特殊性
在城市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工业遗产的特殊保护措施,需要明确工业遗产在文化遗产体系中的位置,明确工业遗产的类型特征和工业遗产的特殊性。
目前,关于文化遗产的分类,比较权威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分类框架(见图1),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分为文物、建筑群和遗址;2005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将历史城镇和市镇中心、文化景观、遗产运河和遗产线路归并为“特殊型遗产”。
根据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工业遗产的分类也由静态的、可移动(工业纪念物)与不可移动(工业建筑、工业遗址)的物质遗产类型演变出动态的、大尺度的工业景观、工业遗产廊道和工业城镇与市镇中心等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相结合的特殊类型,构成了工业遗产的类型体系(见图2)。
工业遗产虽然在范围上归属于文化遗产,但工业遗产又有其不同于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不能同文物保护那样只注重其历史文化价值和完全实施绝对保护原则。工业遗产价值的核心在于工业遗产的技术价值,工业遗产保护更强调再利用式的保护。因此,除了围绕保护对象的历史因素进行认定外,还要延续影响社会发展的工业遗产所延续下来的技术发展脉络。
二、在管理体制上打破行政束缚,建立工业遗产保护的协调机制
在我国现行的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框架中,工业遗产保护由文物部门垂直负责,与城市规划管理并行,地方政府既对地方城建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又对地方文物部门负责(工业遗产保护)。由于城市政府的权力有限,往往无法保证工业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的有机协调。
因此,建立规划管理体系与文物管理体系的有效协调与沟通机制,在机制上保证工业遗产保护的有效性与可行性,是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要保障。
图一世界遗产分类框架图
图二工业遗产类型框架图
三、工业遗产保护应体现分级保护的原则
由于我国近现代工业化进程中遗留了大量的工业遗产,同时我国国情也决定了不可能实行无差别的全盘保护,工业遗产的分级保护体现出工业遗产保护的特殊性。
作为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和宣言中最具权威性的《下塔吉尔》,在“维护和保护”一节中强调“开发干预过程必须可逆并且尽量减小影响”,这就要求在城市规划时还要考虑工业遗产的原真性,对大尺度工业遗产区域进行整体保护,并强调工业遗产与周边人文和自然环境的和谐。
虽然工业遗产没有单独成为一个遗产保护类别,但是城市规划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措施仍然适用,考虑到工业遗产的特殊性,不可能像文物一样进行绝对保护,大量的工业遗产应以再利用式保护为主。
因此,根据不同等级确定保护对象的规划方案,对于重要级别、大尺度的工业遗产实行保护式再利用(以保护为主),如辽宁阜新煤矿国家公园;对一般级别的工业遗产进行再利用式的保护(在再利用中保护),如北京798创意产业园;对于绝对保护的重要工业遗产设置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做到对工业遗产的最小干预。
四、工业遗产保护应体现全民参与的理念
工业遗产保护具有公共性、大众化特征,应实行全民参与的保护体系。在2006年《无锡建议》论坛上,与会代表呼吁“要让全民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引起全社会对工业遗产的广泛关注”。价值观的转变,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是质的转变,也是工业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保障。
五、工业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工业遗产保护在我国的起步较晚,长期处于政府缺位、民间保护意识弱的状态,直到2006年的《无锡建议》,官方和媒体才真正开始呼吁社会关注工业遗产。是否保护、怎么保护、由谁来保护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工业遗产保护的难题。近些年,虽然社会对工业遗产的认识发生了转变,但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性规划的依据仍然比较薄弱。
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了历史遗产,历史文化遗产,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可以涵盖工业遗产的用语。由于工业遗产属于文化遗产的一个种类,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保护类型单独列入,而是以一些“各自为政”的相关用语加以概括。工业遗产的相关概念、类型、特征等缺乏统一、权威的内涵界定,其保护方法与保护体系缺乏有针对性的要求。
实际上,由于工业遗产的近现代性和与大工业生产密切相关等特点,以及长期以来社会重视历史文物,忽视工业遗产的价值,已使工业遗产大量损毁或消失。政府的缺位、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和工业遗产保护无法有效的纳入城市规划与管理体系等问题,也是工业遗产保护所面临的瓶颈。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范文5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基本现状;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措施
目前,我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取得了阶段行的成果,其产业发展同时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使这项工作能够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我作了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并从四个大的方面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做法。
一、基本概况
锦屏位于贵州东南部,东临湖南省靖州县、南接黎平县、西连剑河县、北抵天柱县,土地总面积1596平方公里,辖7镇8乡207个行政村,总人口22万人。锦屏居住侗、苗、汉等17个民族,其中侗族人口占总人口的49.4%、苗族占37.6%、汉族占12.5%。此外,还有水、布依、彝、壮、瑶、土家、仡佬、黎、白、回、满等少数民族。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各民族和睦相处、亲密无间,祖祖辈辈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
二、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如前所述,锦屏县民族民间文化源远流长,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民风和民俗,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主要有:一是以平秋、固本刺绣为代表的民间工艺美术;二是以九寨民歌、裕河民歌以及隆里汉文化为主体的民间民俗和口传文化;三是以隆里舞龙、新化舞狮等为代表的民间娱乐文化;四是以民族节日、民间竞技为代表的民俗文化。近年来,当地政府对民族民间文化的抢救保护工作十分重视,文化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合理开发利用本地区的文化遗产,并取得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民族民间活动为载体,挖掘、保护、弘扬民族歌舞服饰。1.以民族节日开展的歌会为契机,收集整理民族歌曲。主要有《九寨大歌》、《十二诗腔》、《大河腔》、《苗族古歌》、《大同腔》。2.挖掘、保护民族服饰。锦屏民族服饰多种多样,主要体现在苗、侗服饰之中。3.组织开展民族文化活动。锦屏民间文化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其大小活动开展每年上百余次,最具有代表性的有隆里龙灯会、新化水龙汉戏舞狮文化节、瑶白摆古节等文化节日。
(二)成立九寨侗族文化艺术学校,把民族文化引入课堂。为传承民族文化,培养侗族艺术人才,展示侗族民族风情,平秋中学成立九寨侗族文化艺术学校。开设民族舞蹈、民族服饰表演等课程,聘请具有一定资历的老师和代表性传承人任教。经过学习和培训,有的学生都已成为当地民族文艺的骨干。为抢救、保护和推广民族民间音乐,近年来,锦屏县把传统苗侗民歌引入学校,使民族文化得到传承。
(三)做好隆里古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隆里民间传统文化就类别而言,有戏曲文化、节日文化、刺绣编织文化、饮食文化、宗教文化等,尤以戏曲文化闻名。为挖掘保护民间文化,当前已有针对性的对隆里民间技艺高超的艺人(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普查登记、对民间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活动开展进行拍照和录像,据普查登记传承人80余人,收集、整理民间资料5万多字,拍摄图片800余张,摄录资料10个小时。
(四)抓好锦屏文书的保护、抢救工作。锦屏县是侗族苗族聚居的少数民族县,又是我国南方著名的人工林区,其林业有500多年辉煌历史,在中国乃至世界堪称独特和罕见。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林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山林权属买卖转让和佃山造林及山林管理的契约文书。为保护、抢救林业历史文化遗产,再现锦屏500多年林业发展辉煌历史,增强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县人民政府与中山大学合作,成立了专门的契约征集研究办公室,收集研究锦屏民间林业契约。
三、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效益分析
近年来,锦屏县作出了“一高一快”(高速公路、快速铁路)沿线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10-2015年,规划内容为隆里古城开发保护,修建苗族、侗族人文生态博物馆、保护苗族侗族民间文化,修建龙大道纪念馆等。
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措施
锦屏县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多彩,对其保护既要采取全局性的宏观措施,又要采取具体的微观方式方法。根据当前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其抢救和保护工作应在摸清家底(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的基础上,分类分层次进行保护。
(一)加强民间音乐保护。锦屏县地方性民间音乐资源丰富,极具地方特色,主要有平秋侗族大歌、韶霭河边腔苗歌、裕和十二诗腔苗歌等代表性民间音乐。采取的保护方式方法:一是组织音乐专家对县内流传的地方音乐文化资源进行普查研究,挖掘整理,编辑出版民间音乐专辑;二是继续把民间音乐引入课堂传授,普及民间音乐教育,培养民间音乐传承人;三是通过推荐、申报,由政府命名一批具有代表性传承人。
(二)加强民族节庆保护。锦屏县较为有名的节庆有隆里龙灯节、瑶白摆古节等。因此,保护传统节庆文化,首先要保护和弘扬原生态的民族文化。要对传统节日禁忌、祭礼等民风民俗,进行认真研究和系统整理,不断丰富传统节日的内容和形式,同样可以把传统节日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活动中。其次要加强节庆文化与旅游文化的结合。其三,应本着群众自发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把节日办出特色。
(三)加强传统工艺保护。平秋的侗布制作工艺因受市场需求萎缩而衰退,因受现代化纤原料的掺入而变异。因此对有价值的并能进行保护的民族传统工艺进行保护显得十分迫切。据初步调查,锦屏县比较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工艺有侗族刺绣、九寨侗布制作工艺等。在保护传承上,除了进行记录式保护外,还要根据不同工艺特点有所侧重,有的偏重对艺人的保护,有的偏重对产品和资料的收集。
(四)加强戏曲、杂耍竞技文化保护。戏曲文化主要有隆里汉戏和亮司阳戏,这类文化应以原初的文化形态(原初的舞美设计、原初的文本、原初的唱腔唱调)为基础进行完整的“活化石”式的保护。杂耍竞技文化的传承方式主要以传承和组建表演队伍、成立协会等群众性组织为主。
(五)加强服饰文化保护。锦屏民族服饰丰富多彩,别具特色。由于服饰固有的不断弃旧迎新的特性,近年来面临着流失和消亡。优秀的服饰文化需要继承发展,在保护上除了实物展示外,还要运用多种形式挖掘、弘扬:一是通过参加民族服饰展示活动,提升民族服饰的附加值,创新服饰文化品牌;二是依托民族专业博物馆,借助其技术力量挖掘、保护民族服饰,并开展服饰文化交流,促进服饰文化的繁荣的开发利用。
(六)加强民族文化村寨保护。锦屏县民族文化村寨列入省、州级保护的有10个,其中隆里已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茅坪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还与平秋、偶里、瑶白、文斗、韶霭、平敖、亮寨等8个村列入黔东南州100个重点保护的民族文化村寨。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范文6
关键词:旧城改造;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化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的有偿使用,房地产业的发展,大量外资的引进,更进一步推动了旧城改造的发展。如此事实的发生尽管可以给出各种理由做出解释,如“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经营城市、以地生财”,但究其实质却是以牺牲城市的传统文化换取城市经济一时繁荣的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城市的现代化固然需要除旧更新,但搞现代化不能一味的“拆”字当先,而是要有选择的“留”,留住城市原有的容貌和基调,留住城市的“根”与“魂――文化内涵。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如何以科学的规划做指导,正确处理城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维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和环境特色,实现历史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旧城更新改造过程中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旧城改造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其实质包括硬件结构和软件结构两大系统的更替和提升。城市化不仅是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并向城市(镇)集中的聚集过程,而且是城市(镇)在空间数量上的增多、区域规模上的扩大、职能和设施上的完善和城市(镇)的经济关系、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人类的社会文明广泛向农村渗透的过程。因此,面对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是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缓解城市人口压力的两大重要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原有的城市无法满足未来的发展需要,于是城市为了寻求发展,开始扩展城市空间、进行新区开发。然而由于受交通成本递增现象的制约及城镇集聚效应的影响,新区开发范围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且新区开发又受到城市边缘地区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的制约,利用新区开发寻求城市发展空间到一定程度后不再经济可行。另一方面,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真正可供利用的土地有限,新区开发过程中势必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甚至耕地,开发规模越大,占用土地就越多,不利于土地的保护和集约利用。因此,新区开发并非解决城市化问题的最佳途径,寻求新的城市发展空间成为城市化发展的迫切要求。通过旧城改造,不仅可以通过重新规划整理挖掘已开发区域内的新的发展空间,满足城市化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此外,由于旧城开发时间早,建筑基础设施使用时间长,不少地区环境质量差、房屋年久残旧、基础设施很不完善、道路系统不通畅,不仅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随着城市的发展,旧城无论是在功能上还是结构上都不再适于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影响了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
因此,无论是为了满足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扩大的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或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需要,还是为了改善旧城功能结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都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旧城改造中的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冲击
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创造与留下自己的痕迹,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古迹是遗赠后人的文明精髓。对城市而言,历史文化遗产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是财富,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任何割断历史,轻视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思想和态度,都是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
旧城区是大量的传统文化及建筑遗产的聚集地,但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集中地段,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就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一些城市为了追求提高宝贵的城市用地的使用率,使土地升值,不惜在历史文化遗产密集的区域进行开发;有些地方为了满足现代城市中高速、便捷的机动交通的需要,改变历史城市的格局和风貌,甚至直接拆除或迁移文物古迹;许多地方在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区域进行建设时,不按程序要求先期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取得科学资料,导致了永久性的损失。某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仍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致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单一中心”模式造成的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状况日益恶化。城市设计手法趋同,模仿严重,片面追求大规模的建筑群、大体量的建筑物,这种单一面貌的文化正大量吞噬以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古老建筑为标志的城市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文化遗产多被淹没于新建筑群中或成为孤立的陈列品,其历史文化内涵无法得到突出体现。北京名人故居中已被拆除的比例高达1/3,其中包括部分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项目,与此相伴随的现象则是各地对李白、曹雪芹、老子等人故地的激烈“交战”……以上种种,给我们留下颇多遗憾的同时,更给当地政治、经济、文化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旧城改造中如何做好文化遗产保护
(一)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是对于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目标,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要制定一个系统科学的旧城改造和建设规划,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旧城改造进行规划控制,形成明确的评价体系、目标体系及控制体系,同时要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使旧城改造在展示现代文明崭新风貌的同时,又突出城市特色。
(二)以详细地籍调查资料为基础
旧城改造是对城市中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沉淀、房屋年久破旧、市政设施缺乏、环境质量差的地区进行的改造。根据对象情况的不同,旧城改造一般采用再开发或改建、整治、保护等方式。规划专家和政府决策者在作出决策前,须确认是否收集到了足够的资料,是否完全清楚认识到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整个地区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如此,才能确定正确的保护范围,正确选择合理的保护或改造方案。
(三)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旧城改造的目标和内容决定了旧城改造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首先,旧城改造的根本目标是解决城市老化问题,改善城市物质、结构与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环境保护的共同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旧城改造所追求的正是社会――经济――环境整体效益的最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就城市中心区的旧城改造而言,一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配套的改善、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城市中心区扩张和总体布局的调整。由于旧城改造内容的复杂性,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综合考虑,力求综合效益实现的最大化,片面强调其中之一,势必会对改造效果造成危害。
在旧城改造规划中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要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正确认识本区域的现状与潜力,区分保护与发展对象,通盘考虑各片区建设开发力度与保护措施,明确与保护点相协调的改造面的建设要求,依据经济实力,科学合理地安排旧城改造的工程规模,统筹安排时间、资金与资源,避免超越本地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吸纳能力的大拆大建现象,力争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二是强调政府、市场、社会力量三者的良性互动整合。而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住户安置、更新计划的执行、日后的维护管理等诸多方面,均与市民的产权和生活居住权密切相关。且随着市民维权意识的加强,市民亦迫切需要参与到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更新改造之中,因而强调推动公众参与对城市建设尤其是旧城改造和历史街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市场化运作,鼓励居民参与,不仅可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而且政府在达到改造目标的同时,事实上也是顺应了保护古建筑的需要,同时也缓解了政府的压力。
(四)以新旧协调发展为手段
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遗产由于其不可再生性,一旦破坏就不可能复得,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以保护为前提,寻求发展,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城改造的规模与幅度。而为了保护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无节制的新区开发也不可行。旧城改造规划应充分考虑新区开发的影响,把握好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之间的联系,适时调整两者的组合配置关系,新旧结合,协调发展,实现新区与旧城资源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