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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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

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范文1

所谓价值客体,就是人类作为主体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涉及的客观对象。广义上讲,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价值活动,活动所涉及的一切客体都是价值客体。在特定的价值活动中,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往往是多元的,对于主体来说,不同的价值客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处于不同的地位。有些属于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属于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则是手段性质与目的性质兼具的价值客体。手段性的价值客体服从、服务于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受目的性的价值客体的支配和制约。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作为主体所涉及到的价值客体相当多,我们根据价值客体的不同性质、地位和特征,大体上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它包括摄影、摄像、录音、印刷、播放等设备,包括交通、通讯等工具,还应该包括新闻事实这一基本的物质条件。摄影摄像等设备以及交通通讯等工具,作为传播主体实现价值目标、价值追求的工具性、手段性的价值客体,应该毫无争议。但对新闻事实这一价值客体的认识,笔者与一些专家不同。笔者认为,新闻事实属于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其基本理由是:

众所周知,早在1943年就对新闻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极为明确的阐述。他指出,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新闻源于事实,是对事实的反映。这一论断得到了新闻界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新闻是信息”,②也已是业界的普遍共识。由此可见,新闻信息尽管是对新闻事实的反映,但“事实本身与对事实的认识是有实质区别的”。③事实与信息所指的客体不同,二者的区分是新闻传播活动的逻辑起点,新闻价值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把二者混为一谈,必然导致价值理论的混乱。

首先,新闻事实是社会主体价值活动的产物,对传播主体来说,是先在的、既定的、自然的、不可控制的、不可改变的。这就决定了传播主体只能把它作为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条件、前提、基础和起点。其次,新闻事实本身不能储存、不能压缩、不能复制、不能共享、不能传播,传播主体既没有权力改变事实本身,也没有权力处置事实本身。但新闻信息不同,新闻信息可以加工、可以储存、可以压缩、可以复制、可以共享、可以传播。④传播主体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权利,是采集、加工、处置、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而不是处置新闻事实的权力。所以,以报道、版面、节目等各种新闻文本形式出现的新闻信息,才是传播主体价值创造活动的产物,才是传播主体创造的价值客体,即新闻价值客体。如果新闻事实是新闻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信息是新闻价值客体,传播主体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最后一点理由是,新闻事实本身既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以矿难为例,作为事实本身,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没有遭遇这种事实的需要。但是,有关矿难的信息,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会产生强烈的需要,传播者需要有关信息(注意不是需要事实本身)进行传播,受众需要有关信息作为调整自己的行为、决策和认识的依据。因为矿难信息不仅有助于人们及时进行有效救援,而且能给人们提供前车之鉴,因而具有极高的价值。而矿难事实本身不仅没有价值,而且毁坏价值。这个例子也告诉我们,报道灾难性事件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事实本身有价值,而在于其信息有价值。由此可见,新闻事实的价值不等于新闻信息的价值(即新闻价值),传播者和受众需要新闻信息,可以获得新闻信息,但不一定需要新闻事实本身,传播者和受众不是当事人,即使需要事实本身,也不可能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新闻事实只能是传播主体进行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前提、物质基础、物质资料,作为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

把新闻事实归入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并没有降低新闻事实作为价值客体的重要地位。打个比方说,传播主体营造的是信息大厦,事实就是信息大厦的地基。因此,包括新闻事实在内的手段性价值客体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相反,它是传播者进行价值创造的强大杠杆和物质基础,它的发展和变化标志着传播水平和发展状况,同时也标志着传播发展的不同阶段。但需要我们明白的是,工具和资料只是价值创造活动的前提和手段,而不是价值活动的目的。所以,劳动资料在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构成中通常处于较低的位置。

第二类是传播主体的劳动所施加、改变、创造的对象,即劳动对象。如新闻稿件、版面或节目等。而这些都是新闻信息具体存在形式或系统存在形式。所以,在本质上,劳动对象是新闻信息,是对新闻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储存和传播。劳动对象通常表现为直接的劳动成果,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直接劳动成果往往不能直接满足主体的需要,它必须与其他主体的劳动成果相交换,才能完成一轮价值创造活动,才能获得最终的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因此,直接劳动成果体现的是主体的付出而不是收益,是价值创造而不是价值实现。所以,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直接劳动成果,是传播主体获得目的性价值客体的中介性价值客体,是既具有手段性又具有一定目的性的价值客体。

事实上,新闻信息作为双重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更复杂的因素。相对于传播者的经济目的,或者说在经济意义上,新闻信息具有突出的手段性;但相对于政治理想,或者说在政治意义上,它又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因为新闻信息传播涉及到传播主体自身和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新闻信息的传播本身,要比传播效果更具有重要性和优先地位。富有职业理想、民主意识、公众意识、受众意识的传播主体会自觉地把公众、把服务对象的价值目标,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目标,把受众最高的目的性价值客体,转化为自身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此外,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作为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惟一性,它是获得传播效果等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惟一手段。所以在新闻实践中,很多传播者对新闻稿件的采写加工,表现出高度的关注,甚至经常把它摆在与传播效果等同的地位。因为好的稿件就意味着好的传播效果,手段的惟一性和关键性反过来又强化了目的性质。

但从总体上讲,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仍然占主要方面,具体表现是:首先,新闻信息主要体现为传播主体的劳动付出,而不是收益,它不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生存和发展等基本需要。其次,传播者搜集、制作、加工、传播新闻信息,如果获得不了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就像厨师烧制的佳肴美味、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一样,形同废品,目标追求难以实现,自身的需求无法满足,价值活动也难以为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对商业媒体,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其手段性质远远强于目的性质。这些都决定了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强于目的性质。

第三类是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要追求、所要达到的最终的目的性成果,即传播效果。传播效果包括新闻报道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我们通常称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和前两种价值客体相比,传播效果才是相对单纯的、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需要的、具有最终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它意味着传播者达到了目的,获得了收益,付出得到了补偿,需要得到了满足。传播主体采用先进设备,对新闻稿件进行精耕细作,生产高质量的新闻信息,努力赢得受众,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传播效果,这也是所有媒体的最高追求。所以,对传播主体来说,在一轮完整的价值活动中,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就是传播效果,正是这一价值客体在决定着其他价值客体的选择和创造。

有专家把传播效果也作为新闻价值客体,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传播效果是不是新闻价值客体,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对新闻价值概念的理解,二是传播效果作为价值客体是否具备新闻价值,如果不具备新闻价值,就不可能是新闻价值客体。

关于新闻价值,大体上有两种理解。一种把新闻价值理解为传播效果,等同于传播效果。按照这种理解,如果再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的结论:新闻价值就是新闻价值客体。另一种是笔者认可的理解,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影响特定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效果是这种属性或功能的发挥,即新闻价值的实现,也即是说,传播效果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实现其价值的结果。即使传播效果具有轰动效应,也只能是新的新闻事实,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新闻事实不能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前文已有论述。

传播效果作为其他价值客体,第一它不是受众的价值客体,更不是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因为传播效果本来就是受众的信息需要得到满足,如果受众把这种满足,再作为价值客体,再满足自身,甚至再再作为价值客体,再再满足自身。且不说如此循环下去有无可能,是不是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受众这种把新闻对自身的满足再当作价值客体的活动,是不是还属于新闻传播活动,是不是还在新闻传播活动的链条之中?笔者认为,传播效果对受众而言,已经转化为下一轮价值活动即信息选择的背景和动因,为主体创造出新的价值需要,而不是成为其价值客体,甚至反复地成为价值客体。因此,把传播效果作为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更无从谈起。第二,传播效果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也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因为它满足的是传播主体对经济、声誉、影响力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需要,对传播主体来说,具备的是经济价值和影响力价值,而不是新闻信息价值。所以说,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与把新闻事实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一样,都是十分荒谬的。产生这种荒谬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专家企图为新闻价值理论构建宏大、系统、无所不包而又整齐划一的理论体系,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微观问题宏观化,单一问题体系化而导致的错误结论。

二、传播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是多层次的,多元的。不同的价值客体,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在价值客体构成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与传播主体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如果以客体或其价值来命名价值关系,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就有三种:

第一是与采写、交通、通讯工具以及新闻事实等劳动资料形成的价值关系。因为这些都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在这些客体中,工具又具有标志性,所以劳动资料体现的主要是工具价值、手段价值,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可以称为手段价值关系或工具价值关系。

第二是传播主体与新闻信息形成的价值关系。传播者采制新闻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要,而不是自己的信息需要,但在满足受众的同时,换来受众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关键因素形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新闻信息对受众来说,体现的主要新闻信息价值即新闻价值,与受众形成新闻价值关系。但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体现的主要不是信息价值,而是一种交换价值、传播价值。所以它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不是新闻价值关系,而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传播价值关系。正如交换价值要以价值为基础,但交换价值并不等于价值一样,传播价值要以新闻价值为基础,但传播价值并不等于新闻价值。传播价值关系也不等同于新闻价值关系。原因在于,新闻对受众主要是新闻信息价值,但对传播者来说主要是交换价值或传播价值。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直接影响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价值则是新闻信息的传播所具有的影响传播者的属性或功能。新闻价值以受众的需要为价值尺度,传播价值则以传播者的需要为价值尺度。新闻信息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但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它只是传播者交换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等价物。因此,我们可以说,传播者与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价值关系,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是传播价值关系。

第三是传播主体与传播效果等收益性成果之间的价值关系。传播效果是传播主体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它体现着传播主体的理想、信念与追求,体现着传播主体价值目标的实现,对传播主体既具有精神价值又具有经济价值,它从精神与经济两个方面满足传播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按照习惯,人们通常以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或其价值,或者获得这一价值客体的方式,来表示整个一轮价值活动中的价值关系,那么,传播者与传播效果之间的价值关系,就可以称为传播效果价值关系。因为传播效果是传播这一活动方式带来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简称为传播价值关系,并把这一价值关系,作为传播主体在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形成的所有价值关系的简称,或统称。因为这一价值关系是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价值关系的主线,在各种价值关系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

三、传播主体与受众主体的关系

新闻传播活动中有两个主体是正确的,但他们并非是共同主体。作为主体,他们处于不同的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作为主体,出现在传播者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传播效果之间形成的传播价值关系中;受众作为主体,出现在受众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新闻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与受众,当一方处于主体地位时,另一方总是处于客体地位,而不可能同时作为主体出现在同一价值关系中。具体地说,在新闻价值关系中,受众是价值主体,新闻信息是价值客体,而新闻信息是传播者劳动的产物,这就意味着传播者在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满足受众的需要,在以客体的身份或地位服务主体。而在传播价值关系中,传播者是价值主体,传播效果是价值客体,而传播效果是受众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因素形成的,这就意味着受众在获得信息满足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付出满足传播者,并因此在这一价值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所以,最后的结论是,传播者与受众是互为主客体,而不是共同主体。“共同主体说”,尽管基本用意在于提高受众的地位,但在理论上混淆了新闻传播活动中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价值主体及其客体的混乱。四、传播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复杂性

在现实生活中,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造成这种价值关系复杂性的主要因素大体上有四个:

第一,传播主体具有复杂性。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媒体存在,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追求会造成传播主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差异。在西方政党报刊时期,政党报刊追求的最高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就是宣传效果,很少考虑赢利问题。新闻报道的手段性质极为明确,为了达到某种宣传目的,制造假新闻也是政党报刊惯用的手段之一。所以这个时期作为政党报刊的传播主体,其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是宣传效果,而不是经济收益,更不是新闻信息。商业媒体比较复杂,但赢利始终是媒体的重要或主要目标,甚至有极少数商业媒体把赢利视为惟一目标。现在,无论是政党报刊还是商业媒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往往兼顾传播效果和经济效益,极少把其中一个作为惟一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就媒体内部而言,传播主体包括媒体内部的编辑记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管理者与编辑记者之间,记者与编辑之间,采编人员与经营人员之间,都存在诸多的内部矛盾,也会导致对价值客体定位的偏离和游移。

第二,价值客体本身具有复杂性。传播主体面对的不是单一的价值客体,而是一系列的价值客体,不同价值客体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会导致传播主体对价值客体的性质和地位定位变化。

第三,传播活动的社会环境具有复杂性。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会造成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在某些环境下,工具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工具就必然意味着拥有结果,工具就会被视为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在某些时候,劳动对象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劳动对象就必然意味着结果,对象就会被视为目的性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社会环境变化,尤其是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管理政策的变化,也会很快体现为媒体内部的冲突和压力,导致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

第四,传播活动具有复杂性。传播活动不是一个简单的直线过程,而是一个往复循环的螺旋上升结构,先进的采编传输工具是为了生产好的新闻稿件,好的新闻稿件是为了获得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获得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是为了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是为了采写更好的新闻稿件,更好的新闻稿件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往复循环,永无止境。哪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哪是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在循环中有时会变得模糊不清。所以,哪怕是最单纯的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也不会总是体现为手段性质;最单纯的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也不会总是体现为目的性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任何价值客体都会体现出多姿多彩的性质。

注释

杨保军:《新闻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第74页。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李衍达:《信息世界漫谈》,清华大学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7页。

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范文2

【关键词】参与式新闻 传统新闻 差异

传统新闻即新闻工作者借助于报纸、广播、电视三大媒体向受众的信息。而Dan·Gillmor在他的《We the Media》一书中,将参与式新闻定义为:“一个或一群公民,搜集、报导、分析、散播新闻和信息的积极行动,目的在提供民主所需的独立的、可信的、准确的、广泛的、切合需求的信息。”①参与式新闻的兴起和发展,得益于数字科技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由此引发了传统新闻与参与式新闻在信息传播各个环节中的不同。

一、新闻传播的主体不同

在传统三大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的信息传播中,信息的者是相对权威的新闻机构,有专业素养的新闻工作者。所以,信息在经过他们的鉴别、把关等一系列传播活动后,最终经过过滤呈现的信息可信度较高,同时也提高了新闻传播的质量。相比较而言,参与式新闻更加强调受众的能动作用,在传统新闻中被动接受信息的受众,此时成为信息的参与者和者。受众借助于新技术和网络平台,成为信息的主体。受众不再仅仅局限于“消费”新闻,被动地被告知,而是主动地采掘新闻、生产新闻,成为名副其实的新闻创造者,在对传媒的深度参与中实现传媒接近权。②参与式新闻更加强调传者和受者的双向互动模式,改变以往的传播者主导的固有的单向传播模式,体现了双方的平等传播关系。

在谈及传统新闻时,作为传播主体来讲,特别强调其“把关人”和“议程设置”的功能。这是因为处于传播首端的媒体、新闻机构、记者等通过对新闻事实的选择,构建出这一时期的社会核心价值。由于他们的权威性、专业性,无需过分担心社会的价值观引导问题。We the Media 中谈到,传统媒体的模式是“先过滤,然后发表”,公民新闻则是“先发表,然后过滤”。③作为新媒体背景下产生的互动新闻,因其传播主体转变为一般大众,且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理论知识修养和新闻职业素养,所以,“把关人”、“议程设置”理论受到冲击,在新闻信息的过程中,难免使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受到威胁。

二、传播媒介不同

传统新闻的传播方式为自上而下的“点对面”式,单向的线性传播,使得其传播平台就像一个简单的“窗口”。作为传播主体的新闻机构、新闻工作者,或者是有话语权的上层人士通过报纸、电视等方式,透过这个“窗口”向受众传递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有如此窗口化的媒介平台限制,所以即使有读者来信、热线电话等受众的参与方式,但在时效性上、参与的积极深入程度上,都是有些滞后的。而以网络、手机新媒体为载体的参与式新闻,借助于新技术和互联网络实现其新型的传播方式,Micro-blog、Blog、Wiki等的出现,使传统媒体时代的受众,转变为新媒体背景下的传播主体成为可能。

《市场术语》中对Blog的描述是这样的:“一个Blog就是一个网页……通过Blog方式实现个人网络化后,从个人层面看,Blgo将成为个人交流沟通中心、个人知识管理中心和个人传播出版中心;在媒体传播方面,人人都可以发表才是天然的网络传播模式。④在Wiki 中,每个人既是知识和信息的生产者,又同时是知识和信息的传播者。公众既可以阅读信息,又可以更改信息;一方面扮演着记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承担着编辑的职责,对相同主题的原Wiki文本进行创建、修饰或者最终进行更改。借助于网络化的实现方式,使得作为参与式新闻重要实现方式的Blog、Wiki等,在参与的时效性、深入度上比传统新闻更胜一筹。

三、受者地位的变化

1、接受信息方面

传统新闻上的受者,更大程度上处于被动地位。传播者单方面传播什么信息,广大听众、读者、观众就接受什么信息,受众处于无意识的和被动的接受,传者与受传者固定的处于线性的首尾两端。而在参与式新闻中,尤其是博客网站的出现意味着“将信息采集与的通道做到了最大程度的简单化与快捷化,最大程度地将编辑甚至总编的作用稀释到了最低”,⑤使得思想的表达更加多元、信息的更加的自由通畅,这就体现了公众参与新闻的主动性。

在参与式新闻中,公众对某一时期的社会热点发表自己的看法,从公众这里产生的信息,有可能成为新的新闻源。Blog最大的特点便是在聚合信息的基础上吸引受众的关注,进而形成热烈而广泛的大众讨论,最终这种影响无限扩大,形成某一时期社会关注的主题,为社会公众设置议程。例如,王吉鹏最初在媒体网站了关于反对网络黄色的帖子,转发到博客后,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关注,造起了声势,各家媒体竞相报道跟进,影响进一步扩大。进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门等相关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健康安全的全面整顿,关闭了数百家黄色网站。在此,王吉鹏的博客行为,不仅冲击了传统的“议程设置”,同时为大众传媒设置了“议程”。

2、互动方面

在传统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受众的参与活动往往显得比较简单。例如:报纸的读者,以读者来信的方式对报纸板块的内容作以评价,在编辑的支配下,谈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电视的观众,在录制节目的过程中,被选择性的给予配合节目的镜头;广播的听众,在来电咨询中被任意掐线、打断。事实上,传统新闻中受众的参与活动往往处于一种无意识的、被压制的被动状态。相反,在以Micro-blog、Blog、Wiki为代表的参与式新闻中,普通受众能从新闻本身中得到新闻事件之外的一些东西。他们可以更加自由地、直接地、主动地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参与到新闻事件、新闻信息的传播活动中。

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范文3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

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是新闻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导致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直接原因是新闻传播媒介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公民或法人)合法权益的新闻作品。众所周知,一件新闻作品与广大受众见面,是一个复杂而连续性的传播过程。一件新闻作品的发表,一般要经过事实――新闻源――记者、通讯员或一般撰稿人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加工处理――审稿部门的审查确定――新闻出版媒体的发行传播等多个环节。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传播中的每个环节上都有一个或多个主体,每个主体的主观状态和身份都不一样,所享有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所以,一旦新闻构成侵权,新闻传播过程中的某个甚至几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过错,它们都可能成为新闻侵权的主体。由此可见,新闻侵权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因此,笔者认为,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指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或法人。在新闻实践中,常见的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有以下几种: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媒体、作者、消息来源和转载侵权作品的新闻媒体。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如何确定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目前在法律界和新闻界有种种议论和看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是执笔说,即以侵权新闻的撰稿人作为被告;二是起因说,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资料,谁就是被告;三是控告说,即根据原告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四是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人是被告;五是实现说,即以传播侵权文章(节目)的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应该说,这几种认识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由于新闻传播活动是一个连续性的复杂的过程,所以在确定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时,既要立足于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也要考虑新闻工作的特殊性。

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媒体和作者。在新闻侵权事件中,首先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新闻侵权的两个联系密切的责任主体:新闻媒体和新闻作品的作者。

所谓新闻媒体,是指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如报社、期刊杂志社、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图片社以及互联网站等。非法成立的机构因其不能从事新闻活动,其侵权行为只能视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能作为新闻侵权。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媒体,是在新闻媒介上首次刊登、播出侵权新闻作品的上述新闻机构。这些新闻媒体刊登、播出的新闻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新闻侵权责任主体中最明显的一种。

撰写侵权新闻作品的作者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新闻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如记者;另一种是新闻单位以外的作者,如通讯员、特约记者、自由撰稿人等。作者应对作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社会效果负责。如作品的内容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处,由作者承担侵权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是如果二者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他们的责任该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1月15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定。发表后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和作者列为共同被告。”该批复明确了新闻媒体与作者对侵权作品的发表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作者”的具体含义没有明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又进一步指出:“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新闻媒体的作者因履行职务所形成的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受害人只能要求新闻媒体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对于上述规定则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中对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所做的规定是正确的,但不够全面。笔者认为,如果作者与新闻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并且侵权作品是履行职务而产生的,新闻记者与其所在的新闻出版单位对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主要理由是:其一,从权利和义务统一性来看。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有别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从事新闻活动的职务行为,在采编新闻活动中带有一定创造性且有其相对的独立性,鉴于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因此新闻记者对与其相关的新闻侵权行为要负责。其二,从新闻媒体的职能来看。其职能核心之处在于传播而非在于审核事实。记者作为新闻作品的第一位“把关人”负有重要责任。其三,从举证的角度分析,记者作为新闻作品的创作者无疑是最为知情人员,列记者为被告有利于法庭的调查取证,有利于记者加强自律。

消息来源。所谓消息来源,是向新闻作品的作者提供新闻材料的个人和单位。如果新闻侵权的成立主要归因于信息提供者提供的新闻材料失实,那么作为信息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应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从中可以看出,《解释》对消息来源进行了主动消息来源与被动消息来源的区分,主动消息来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动消息来源除同意或者默许以外,一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对消息来源做以上的区分是没有必要的,作为消息来源一般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其一,“主动”和“被动”具有很强的相对性,一般来说,采访是一个采访者和被采访者相互作用的过程,完全意义上的消极是不可能的;其二,消息来源并非新闻作品形成的唯一决定因素,一般来讲,不可能消息来源提供什么素材、资料,新闻机构就刊播什么,新闻作品的最终形成并发表决定于作者;其三,新闻线索和新闻资料是新闻作品素材的重要来源,从鼓励、保护消息来源的角度考虑,应对消息来源予以免责;其四,新闻源作为侵权主体也较难归责,由于新闻源提供新闻线索或新闻素材时,往往随意性较大,作为接受新闻来源的记者则很难掌握法律上认可的证据,难以在法庭上举证。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新闻源作为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难以成立的。不过消息来源也并非绝对免责,对于特殊的消息来源应当做特殊的分析。比如,如果是国家机关授权发表或提供的新闻事实发生侵权,新闻源应作为侵权主体而承担法律责任,而某些公民或法人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故意捏造事实,经新闻媒体传播后发生侵权的,新闻源也应负有侵权的责任。

新闻侵权作品的转载媒体。转载媒体就是转载发表媒体所发表的新闻作品的媒体。如果某新闻机构首次发表的新闻中有侵权内容,那么重复传播者就自然而然地使侵权新闻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传播。也就是说转载侵权作品的媒体构成侵权,那么转载媒体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解释》中第三条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中可以得出,转载侵权作品一般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要看受害人是否对其提出,并且转载者法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与转载行为的情节有关。

笔者认为,重复传播其他新闻媒体上已经发表的侵权新闻,如果重复传播者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且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限于对被重复传播的新闻进行“表面”审查),就可以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而要求免责,而对于该重复传播行为所致的扩大的侵害应由原载新闻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其理由如下:其一,转载者一般难以对其他新闻媒介的原载作品进行审查核实。实践中,转载者甚至对原载作品的作者都无法联系,要求转载者对转载作品进行审查核实,实际上很难操作。其二,对于原载新闻机构而言,他人的重复传播行为是完全可以合理预测的,这本身就说明原载新闻机构对新闻的进一步扩散在主观上至少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而在有偿使用的情况下,作为获得报酬的原载新闻媒体,更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承担责任。

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转载单位都不承担责任。对下列情况,转载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1.明知该新闻为侵权新闻作品而仍予以转载或转播的;2.通过对新闻的内容进行表面审查,明显可以获悉其失实或构成侵权行为而仍予以转载或转播的;3.新闻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权,重复传播者拒不进行连续报道或采取补救措施的;4.法律规定重复传播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范文4

关键词:自媒体;新闻传播;新闻专业主义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12-0091-02

随着博客、微博等个人传播平台的普及,个体在传播中的自主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展现,以至于学界和普通民众同声欢呼“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但事实上,个人传播平台的作用被不恰当地夸张了,至少在新闻传播领域,“自媒体时代”仍是一个虚幻的概念。

一、自媒体与传统媒体

2001年9月,美国著名IT专栏作家丹吉尔默(Dan Gillmor)率先提出了journalism3.0的概念。他认为,journalism1.0指的是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journalism2.0指的是传统媒体的网络版和新闻门户网站等;journalism3.0指的是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2003年1月,他在《哥伦比亚新闻评论》双月刊上撰写了题为《下一代的新闻业:自媒体来临》(New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here comes ‘we media’)的文章,提出了“自媒体(we media)”的概念[1]。而第一次针对自媒体给出严谨定义的是美国媒体学者谢因波曼(Shayne Bowman)与克里斯威理斯(Chris Willis)。2003年7月,美国新闻协会出版了二人联合提出的有关博客传播模式的研究报告,报告采用了丹吉尔默的“we media”概念,并认为,“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2]”

根据学界的研究,可以对丹吉尔默、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的观点做进一步的解读。以代表性媒介不同为标准,现代新闻传播媒体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其传播主体是专业的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其传播方式是一对多的线性传播;二是以数字报纸、数字电视等网络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的传播主体和传播方式没有显著的变化,但借助网络的技术支持,其传播速度更为快捷;三是以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个人传播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比,自媒体的传播主体和传播方式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传播主体不再由专业的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垄断,每个人都能够面对公众直接发声。传播方式也由一对多的“教堂传播”,改变为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集市传播”。正是这种改变,引发了人们不切实际的联想,夸张出一个虚幻的“自媒体时代”。

二、自媒体与新闻传播

(一)自媒体是否参与了新闻传播

其实,自媒体是否真正参与了新闻传播都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取决于对新闻传播的界定。

关于新闻传播,比较常用的定义是:“新闻传播是人们之间相互进行的获取新情况、交流新信息的社会传播活动。”并认为“‘人们之间相互进行’,这首先表示新闻传播并不只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新闻传播媒介出现以后的传播活动或者仅仅是这些媒介所从事的活动,它包括整个人类历史长河中,人们在不同层次、以各种方式进行的获取新情况、新信息的一切活动。[3]”这是一个十分宽泛的定义,其外延甚至超过了通常对“大众传播”的定义,几乎等同于对“传播”的定义。如果按照这样一个定义来理解新闻传播,那么,自媒体毫无疑问是参与了新闻传播的。

但是,以上对新闻传播的定义遭到了学界的质疑。有学者认为,“新闻传播就是无数传播活动中的在性质和形式上都有着严格界限的传播活动的一种”,它和非新闻传播应有如下区别:第一,信息的来源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必须是最新的。第二,信息的媒介必须是专业的,面向全社会的和大众化的,必须是真正传播“新闻”的专业媒体。第三,传播的渠道必须是新闻从业部门和专业机构[4]。第一项区别强调的是“真实性”和“时新性”;第二、三项则着重强调了“专业性”。毫无疑问,不管以其中哪一项来衡量,自媒体都被排除在新闻传播之外了。需要说明的是,现在一些传统媒体也开设了官方的自媒体平台,例如官方微博等。但这些官方自媒体平台和他们的报纸、广播、电视本质上是一致的,严格地说只是一种媒介。而媒介不同于媒体,媒介指的是居于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中介体或工具,是承载人类信息传播功能的物质载体。而媒体,则应该是掌握并操作这些媒介的人或组织[5]。

由此可见,所谓的自媒体是否有资格参与人类最重要的传播活动之一——新闻传播都尚无定论,更遑论什么“自媒体时代”。

(二)自媒体与新闻专业主义的冲突

新闻专业主义,是指新闻从业人员所持有的一种职业意识形态,具体表现为新闻从业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新闻专业主义源自于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的《新闻界信条》(Canons of Journalism),成熟于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On Freedom of the Press,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中提出的新闻业的基本标准。它已成为被多数国家业界、学界和社会广泛接受的新闻传播的基石。

新闻专业主义准则的版本多种多样,但其最核心的理念有三:一是新闻的客观性;二是新闻自由;三是媒体的社会责任。自媒体与这些核心理念同样格格不入。

1.自媒体在客观性上的无能为力。客观性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理念,也是新闻传播的底线。新闻专业主义对客观性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真实、真切,不仅要求准确地反映新闻事实,而且要求在新闻的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严格区分客观事实和制作者个人或者机构的观点,正如西奥多彼得森(Theodore Peterson)所言:“传媒必须准确,不能撒谎……必须清楚事实就是事实,观点就是观点。[6]”二是全面、平衡,即公正地向受众展示新闻事实的全貌。

在传播实践中,传统的纸媒、广播、电视等媒体,为了确保新闻的客观性,不仅培养起一支训练有素的采编团队,而且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制度,建立了严格的核实纠错机制,对新闻由制作到传播的全过程进行把关。在这方面,自媒体先天不足。作为个人,即便具备了较高的新闻素养,也无力建立起完备、有效的核实纠错把关机制,新闻制作和传播过程中的错讹和有失公正无法限制在最低限度。更何况绝大多数的自媒体操控者不具备起码的新闻素养,甚或根本不知道客观公正为何物。这样的自媒体遭到新闻专业主义的拒斥,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和客观性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媒体的公信力。传统媒体因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新闻的客观性而在受众中拥有相当的公信力,因而也保证了新闻传播的效果;自媒体因无法保证新闻的客观性而不具备起码的公信力,其传播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2.自媒体对新闻自由的滥用。新闻自由是新闻专业主义的理论基石。新闻专业主义崇尚新闻自由,但同时认为这种自由必须是有限制的。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别强调,“完全的自由和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缺少限制的自由只是一种幻想”。

法律法规和一般社会伦理是新闻自由的边界,突破了这一边界就是对新闻自由的滥用。需要指出的是,新闻的客观性原则有时会成为滥用新闻自由的借口。在最近的几次灾难报道中,个别记者片面追求新闻的客观性,做出了不少有违社会伦理的行为,或影响了救灾工作,或直接对受灾者造成二次伤害,以致业内人士痛斥:把紧张、严肃、悲痛交织的灾难现场,直弄成媒体狂欢的大秀台。

滥用新闻自由不独存在于自媒体,传统媒体也有同样的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个体性和随意性的特征决定,自媒体存在着更普遍、更严重的新闻自由滥用现象。一些自媒体操控者打着客观性或者新闻自由的幌子,肆意践踏他人的自由,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了专业的“网络水军”、“网络打手”等负面势力,更加重了滥用新闻自由现象对社会和受众的危害。

3.自媒体对社会责任的漠视。社会责任原则是对新闻自由的矫正、限制与保护,也是新闻专业主义能被社会和业界广泛接受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理所当然的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由和责任相伴相随。自由使媒体能够更充分地发挥自身功能;责任使媒体不至于滥用自由而更具生命力。

媒体承担社会责任要有高度自觉的责任意识。这种责任意识一方面来自于媒体的内部建设,另一方面来自于社会公众和管理部门的监督。而这些恰恰是自媒体最缺乏的。零门槛使得社会公众一窝蜂地集聚在自媒体下,其间就难免良莠不齐。同时,海量的自媒体平台、海量的信息、瞬间的传播速度,使得公众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无能为力而形同虚设,给自媒体逃避社会责任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媒体承担社会责任要有足够的责任能力。传统媒体以整个单位的人力、物力和信誉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和保障,这些保障条件同样是自媒体不具备的。加之自媒体操控者虚拟的网络身份,使得社会难以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责任追偿机制,以至于自媒体可以一方面拥有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和服务社会的责任。

总之,自媒体因与新闻专业主义格格不入而在新闻传播领域受到限制。但这一事实并没有引起业界和学界足够的重视。相反,有人在盲目地欢呼“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甚至在不切实际地夸大自媒体对新闻专业主义的颠覆。需知基石的坍塌意味着大厦将倾,客观性、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诸原则被颠覆,新闻必将死亡。

三、结 论

所谓的自媒体,其实就是一个信息平台,其主要功能是交流和娱乐,它以自主、快捷等优势给大众传播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因其不能保证新闻的客观性、较多滥用新闻自由和对社会责任的漠视等缺陷,无力进行新闻生产,更不可能真正入主新闻传播领域而开创一个“自媒体时代”。

参考文献:

沈金霞.自媒体的信息传播特点探析[J].今传媒,2012(9).

邓若伊.论自媒体传播与公共领域的变动[J].现代传播,2001(4).

黄旦.新闻传播学[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

郝雨,何懿.新闻定义批判与新闻本质反思[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范文5

以“民生为本”,捕捉群众需求,体现了新闻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变化快,人们的利益分化格局开始形成。具体表现为社会各个阶层分化,利益主体出现了分类。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着自我利益诉求。就如孙立平说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替代再分配体制成为中国主导性的经济整合机制,利益分化的过程开始,利益的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因此,中国开始进入利益或利益博弈的时代。”①各个利益主体在现代社会都有自己的利益主张,都有自己的喜怒哀乐要表达。

大众媒体在社会中起着监测社会环境和协调社会的作用。因此,反映社会各个阶层人群的意见,传递不同主体的心声,特别是来自社会底层的呼声,是大众媒体的基本职责。但是,当前我国的一些媒体为了迎合广告商,片面追求发行量或收视(听)率,眼睛只盯着城市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即使报道边缘化的人群,也是以一种娱乐化的心态来报道。

“新闻记者是社会信息的传播人,他们在传播各种信息时,实际上是在描绘典型社会图景,现代人实际上是通过记者提供的这种典型社会图景认识社会的。”②“走转改”号召新闻工作者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中,发现社会各阶层人群的快乐和烦恼,真正地捕捉各种不同的需求,把脉社会诉求,关注民生,在新闻报道中以“民生为本”。而这样来自社会中的,切实反映社会需求的新闻,往往就是社会中的重点新闻、焦点新闻、难点新闻,也是具有重要性的新闻。

报道百姓身边的人和事,摸准新闻接近性的触点

新闻接近性是指报道的新闻在利益上、地理上或心理上接近受众。这要求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以受众为出发点来报道,善于把握受众的兴趣点,触及受众的内心,引起共鸣,使作品产生良好的传播效果。

当然,对于同一件新闻作品,在传播给不同的人或不同的群体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特别是我国当前社会分化明显,阶层意识逐渐明晰,各个群体的关注点和兴趣点出现差异。虽然是这样,但新闻作品的价值判断标准在整个社会还是可以统一的。“社会实际生活中表现出的价值同一性,有力地说明不同层次的主体有着共同的新闻价值需求,新闻传播媒体必须注意发现这些共同的需求对象,这样才能把一定的媒体塑造成为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③当前我国社会还主要以一般的普通大众为主体成员,这些人的兴趣点和利益点成为主要的新闻价值判断基础,因此把握一般社会大众的社会心理和利益关注点,成为记者做好报道的关键。

但是,现实中我国一些媒体考评机制只强调量化考核标准,媒体人就像现代工厂中计件获取报酬的工人一样来采编新闻。一些记者特别是年轻记者,不愿意花工夫到基层观察和体验百姓生活,他们很多时候是怀着“他者”的心态来报道普通大众,而无法倾听老百姓的心声,报道出来的新闻也往往无法贴近百姓。

“走转改”活动要求记者思考“依靠谁”、“我是谁”和“为了谁”的问题,切切实实深入基层,抓取反映时代意义的具有新闻价值的“活鱼”。而这些新闻反映的人物和事件又往往是百姓身边的典型,是大家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感同身受,因此受到的启迪大,收获也大。这些报道也往往能引起大的社会反响,提高新闻的传播效果,提升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力。

提升新闻的感染力,不仅传递“信息”,而且传递“感情”

新闻传播是对人的传播,所有的信息传播都要面临两个方面的考问:一方面,报道的事实是否为受众所认可,受众要对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判断;另一方面,报道的新闻事实是否在价值上得到受众的认同,情感上得到共鸣,这是受众对新闻报道相对比较高层次的要求。“传播主体对事实情态信息的反映是新闻反映自身的要求,对自己情感倾向的表现则更多的是为了感染接受主体,让他们在情感的认同中接受新闻文本,从而实现文本的传播价值。”④所以说,事实信息的传递和情感信息的传递都是新闻报道的责任。新闻的使命并非仅仅向人们传递信息,它还要努力反映对人的命运、发展、快乐和幸福的关怀,新闻会影响社会和人生。因此,从表面上看,新闻就是告诉受众一个人、一个事件、一个观点,而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人的愉悦幸福和社会的美好。“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新闻客体到底价值如何,最终是以它对社会主体的实际效应来衡量的,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体的完善和发展是评价客体价值的根本标准。”⑤这样来看,新闻报道作为叙事作品,既有客观的事实记录,也有情感的传递和表达。

在当今媒体趋向娱乐化的时代,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要适应受众接受趣味的变化。新闻报道在追求真和善的同时,也要发挥美的效应,使报道中的情感审美得到充分展现。记者在采访中要积累大量感人的细节,对事实有深度的了解,在写作中发掘出事实中蕴藏的真挚感人的内涵,从而写出感情真挚、具有审美价值的新闻作品。

在“走转改”活动中,许多报道从具体事件入手,采用讲故事的方法,抓取人物或事件细节,在叙述事件的过程中来突出人物的精神和思想面貌,这样的报道故事感人、可读性强,往往能够深深打动受众。

挖掘深度信息,提高新闻的信息含量

在报道中,记者要善于对新闻事实进行选择和判断。一些事实有更加深层的意义,需要记者进一步深入挖掘,把事件内在的意义呈现出来。对事实中新闻价值的发现,一般首先是发现社会生活中“发生了什么事”;而对事实进行新闻价值的深度开掘,则要对事实的意义、原因等方面进行探寻、深思。“新闻价值为某些事实所固有,无法人为增删;但记者可以通过开挖、发掘,达到对与事实相关的未知领域的更多认知,或者达到对事实新闻价值认识的较高水准。这是前面所说的发现的进一步延伸,也是在更高层次上寻求发现。是否进行开掘,是否具有开掘的功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记者把握事实的新闻价值所能达到的境界。”⑥经过记者对事件意义、原因或发展趋势的展望,使事件的新闻价值得到提升。

经典的作品往往来自对社会的深入观察和思考,而这要求记者深入到社会底层调查研究。“走转改”活动通过各种机制鼓励记者深入基层,深入社会各个层面,不仅报道出新闻的“事态信息”,而且发掘出“情态信息”,并在报道中呈现或隐含“意态信息”。这样能使受众在接受作品时有更多的收获和启发,同时也能够锻炼出更富有思想和见解的采编人才队伍。

【本文为2011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海南居民媒介使用及对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认同”(项目编号:HNSK11-52)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孙立平:《利益关系形成与社会结构变迁》[J],《社会》,2008年第3期

②程世寿 刘洁:《现代新闻传播学》[M],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③⑤杨保军:《试论新闻价值构成的多项性和层次性》[J],《国际新闻界》,2002年第4期

④杨保军:《论新闻价值实现的层次性》[J],《国际新闻界》,2002年第6期

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范文6

长期以来,民生新闻作为老百姓倾诉民生,发表民意,表达民心的沟通平台,一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

凡从事新闻传播事业及其研究人员都知道,新闻是一个电视台的立台之本,是报社的立社之源,其重要性犹如我国执政党的地位。一个电视台的栏目收视高低,关键在于新闻的数量与质量能否使百姓及时地获得和了解更多有用的信息。在中国,新闻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政府机构与百姓之间加强沟通与监督的桥梁,所以,新闻被赋予了一种崇高而神圣的使命。尤其是民生新闻,最能够贴近百姓生活,反映民众疾苦,最能够解决百姓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无论是在物质还是在其精神层面,使百姓的生活都能够拥有一定的保障。

那么,民生新闻是如何产生的呢?在现代社会中,在民主与法制共同主宰的今天,人们注重打造自己的生活,更重视其生活质量,对于一些在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更多地想要表达自己的话语权和维护切身的利益,更注重民主的协调作用。市民阶层便开始争取自身的话语权,使得民生与大众传播媒介的有效结合变得势在必行。于是,便出现了“民生新闻”这一概念。

目前,在业界和学界对于“民生新闻”的内涵,众说纷纭,各抒己见,且尚暂无定论。我个人认为民生新闻是对普通民众变化的、新近发生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享有相应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事实的报道,在题材选择、报道立场、价值取向上的从平民角度为出发点,报道民众自己的故事,让民众在新闻报道中掌控自己的话语权,通过先进的传播载体为媒介进行传播,从而提高新闻的时效性和互动性,实现较高、良好的传播效果,进而有利于构筑循环式的互动反馈机制。

民生新闻的传播主体可理解成为传播者,是传播活动的发起人和传播内容的发起者,是位于传播起点的个人、组织、社会的混合体。由此可见民生新闻传播主体的多元化,正是这种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决定着民生新闻传播活动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决定着新闻、信息内容传播的质量和数量、流向和流量,决定着传播内容对人类社会的作用和影响。无论是什么样的传播者,传播何种传播内容,最终都会形成一种强烈的社会传播效果,然而根据传播者不同的角色来看,所产生的传播效果大小、强弱各有不同,从事新闻的专业传播者,在社会上的传播影响力较强,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信性、悦目性等,便于同百姓间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反馈机制,民生新闻正好验证了这一点,最重要的是拉近了与普通民众间的社会距离感,强化了传播者彼此间的沟通性。

民生新闻所涉及的百姓生活面较广,从民生新闻的基本内容层面来看,包括物质层面、精神层面、社会层面、情感层面等方方面面的生活内容,使得民生新闻拥有较广泛的受众群体。受众,就是接受信息的人,在传播活动中,受众可以只有一个人,也可以只有几个人或成千上万亿人,也可以是一国、一代的人,更可以是全球几代的人。由此可见,民生新闻受众的庞大性,正是这种众多的眼睛关注着民生新闻,使民生新闻在众多的视线中慢慢地成长与壮大,同时也反作用于广大的受众,不断地适应民众的观看喜好和收看习惯。对于民生新闻的受众,不但要达到他们对社会上各种信息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受众有些时候还想要参与到社会传播活动中,即受众互动。

从民生新闻的关注面来看,拥有丰富和深层的意义,包括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各种元素,民主与法制、公平和正义、诚信与友爱、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百姓甚至是底层民众民声、民心、民意。种种的层面和要素都反映了民众在生活中遇到的疾苦和困难,百姓同时也需要这样的一个第三方平台来帮助和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对于政府工作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建设性和沟通性作用。民生新闻正是以“平民视角、民生内容、民本取向”为出发点,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的思想理念,引领着社会大众的舆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