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基本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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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基本准则范文1

在人类艺术史上,从来也没有绝对的艺术批评的标准,但同时又始终有着相对客观的标准。 对于纷纭复杂的艺术世界,试图用一个评价尺度来规范所有的艺术活动及其作品是困难的和不现实的。但同时,人类所从事的艺术,又不可能失去必要的准绳,这一准绳与尺度是人们对于客观世界获得共同认知的统一性的体现。艺术活动能够呈现出人类积极的和进取的轨迹。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们发现,无论是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国家或地区,其艺术产品的精华总是呈现为健康的和进步的态势,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人们从事艺术活动的重要旨归,在于社会进步和人类精神提升的需要,这就要求人们必须具有相对合理的共同恪守与认同的价值尺度与行为规范。

确立艺术批评标准,必须依据和坚守一定的原则。

艺术批评标准的确立原则,与批评者如何看待艺术活动的本质息息相关。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提出了美学的与历史的这一艺术批评的最高标准。人类所从事的艺术活动,是依照美的规律进行的,因此作为审美评价的艺术批评必须是美学的。同时,艺术不仅审美地反映生活,而且也是人们自觉地掌握世界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艺术批评必须相应地对作品作出社会的、政治的、道德的分析评价,亦即是历史的。两者的统一,喻示了艺术批评标准确立的基本原则,即艺术作为人类把握世界的方式之一的本质属性——审美性原则,以及艺术在人类生活中不断生成的意义——价值性原则。

关于审美性原则。 艺术家对世界的把握始终是情感的和形象的。在艺术批评中,对于艺术家把握世界方式的评价,也应主要以其情感性、形象性特征作为主要方面,同时以完美的艺术形式来体现。情感性,即指作品蕴涵的情感特色与趋向。审美情感是指处在审美心理系统中交聚位置上的情感心理要素。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需要的体验、判断态度,是人对现实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它具有独特的主体体验形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不同的体验形成不同的情感,审美情感是一种特殊的情感,它超越了功利感、理智感与道德感,是诸种情感的平衡与中和;形象性,即指作品创造的形象体系是否真实与典型。艺术形象必须具备真实性,但又不同于生活的真实,而是以其是否符合生活发展的真实的逻辑、符合人物性格发展的真实的逻辑为旨归。艺术形象的典型化是在生活真实性的基础上,艺术家通过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对于现实生活所做的艺术概括和集中,典型则代表了艺术形象创造的高峰;形式因素,即指艺术作品中那些与特定民族或地域的大众审美习惯与审美理想相适应的形式特点。艺术形式通过声音、色彩、线条、形体、语言的组合方式和运动方式而构成独特的审美之维,由于人们的社会存在、民族归属、地域特点、文化结构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不同艺术主体对于外部世界形式特征的接受、认知与化合也会呈现差异,具体表现为人们对形式美感的把握有所不同,这正是艺术主体独特个性的体现。艺术形式虽然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对艺术形式的追求,很难脱离艺术的内容因素而孤立存在,因此,艺术形式美的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在艺术传达过程中,形式完美与否直接关系到艺术价值的高低优劣。

关于价值判断的原则。艺术批评离不开价值判断,艺术批评也从未放弃过对艺术作品进行价值判断。 其价值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功利性,即指作品是否符合特定社会、民族与大众的精神需求;其二,人类性,即指作品是否表现了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和共同的意愿。它包含阶级性、民族性等,但又超越了这些方面,具有更大的涵盖性和包容性;其三,人性,即指作品是否表现了普遍的人性。主要指人类的本质属性,即人的真善美方面。这一人性概念,着眼于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格理想、人的感情,比如人的喜、怒、哀、乐等。作品中的人性美,是人性中生动情感的形象显现;其四,社会性,即指作品是否与特定社会的价值判断相吻合。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艺术中包含着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的主导价值倾向和思想观念。作为一种社会心理的反映,艺术中体现出一个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人的行为举止与特点。作为一种文化载体,艺术中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文化价值类型。 这些共同要求从根本上说是人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活动中,面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人与自我的种种关系所产生的普遍情绪和愿望。 艺术作品的社会性主要表现为艺术作品中所蕴含的社会伦理性,人类文化的人伦本体与社会功利主义的态度共同决定了艺术作品的道德立场。

当代中国艺术批评在构建多维的价值功能系统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艺术批评标准的主导作用。 无论是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提出的“政治的”、“艺术的”双重标准,或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相应提出的诸如“政治的” 、“艺术的”、 “民族的” 以及“思想性”、 “审美性”、“娱乐性”等不同标准,均是遵循着基本的审美性原则及其价值判断原则。在以往的年代,我们曾经有过对于艺术批评标准的形而上学的把握,特别是将所有的艺术形式、艺术作品置于同一种价值尺度、同一个标准之下,对艺术发展产生过不利的影响。但是如果因此而否认艺术批评标准的客观性与必要性,否认艺术批评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将会产生更为有害的后果。

艺术批评标准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的动态系统。具有哲学方法论意义的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的批评,是属于文艺批评标准中总体的、具有指导性的最高层次的批评标准或原则,是人们共同认可的、共同恪守的基本原则和尺度。而各式各样的具体的批评标准,则是适用于不同艺术种类和艺术作品的不同题材、不同体裁、不同风格流派的较具体的批评标准。据此,艺术批评标准应当是多样性与同一性的统一,可变性与稳定性的统一。

各种批评标准存在的多样性。从艺术发展史上看,不同国家、民族、时代、流派,不同的批评家,甚至同一个批评家在不同时期,都会出现不同的批评标准。不同的艺术种类、不同的艺术家与作品、不同的体裁、不同的风格流派,也会出现多种不同的批评标准,诸如现实主义批评、社会历史批评、艺术心理学批评、神话原型批评、形式主义批评、结构主义批评、接受批评等等。 艺术批评标准的多样性是客观存在的,其一,艺术批评对象的多样性是构成批评标准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其二,艺术批评标准的多样性是批评主体多维选择的结果;其三,多元的审视艺术活动的角度为艺术批评标准的多样性提供了多维的批评语境;其四,艺术活动本身发展的开放性也要求多维视角的欣赏、阐释、批评成为可能。以上因素的存在,均要求艺术批评标准是多样的,而不是惟一的。 但艺术批评标准又具有同一性。不同的国家地区与民族,虽然艺术批评的标准有着一定差别,但究其实质,在人类与社会文化发展的坐标系上,它又是非常接近的,正是在是否有利于人类进步以及有利于人的健康发展这些基本问题上,世界各民族均有着共同的追求及其利益。也正是由此,艺术批评的同一性方能成立。因此,艺术批评既要坚持以最高标准的宏观指导,又要提倡多样化批评标准的灵活运用。 当代我国批评界曾经出现的批评标准虽然提出年代不同、内涵略有差异,但大都从内容与形式两分法切入, 既要求内容求实、健康,合乎历史发展,又要求形式完美、独特,合乎美的规律,具有感人力量。显而易见,这些标准已经具有了衡量广泛艺术活动及其作品的可能性。

转贴于

艺术批评标准又是可变性与稳定性的统一。其可变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体现在艺术批评标准内涵的历史性中,批评标准总是与产生这一标准的时代相关联,因此,它必须随着时代艺术发展和艺术批评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第二,体现在艺术批评标准内涵之中。应当看到,艺术批评作为一种运行过程,并非一个自我封闭的独立系统,而是处在社会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他文化子系统和各种文化因素对艺术活动均具有深刻的影响,时代、社会的变迁是艺术批评标准变化的根本动因,但最直接、最活跃的动因则是源于批评主体自身,基于各种原因,其既有的理论与评判尺度在批评实践中受到挑战, 使之有了变迁与分化,并使得批评本身多姿多彩起来。别林斯基把文艺批评称为“运动着的美学”,这是非常精辟的见解。

艺术批评标准的可变性特征,有时体现为开放性姿态,这同时也凸显出艺术批评活动积极进取的特质。不同批评标准之间具有类同的质素,只有坚持开放而不封闭,使不同批评标准之间相互交融、沟通才能共同发展。 作为艺术批评家,既应有其基本的艺术批评的原则或指导思想,同时也应在具体的艺术批评活动中把握具体的评价尺度和标准。 由于批评家的知识结构、心理素质、审美判断能力、批评视角等批评个性的差异,再加上具体批评对象的内在要求,便造成了批评标准的可变性。批评家应当遵循科学的、客观化的标准,但同时又须懂得,任何具体标准均是有其适应范围的,可以与其他标准交融的,否则就无法解释艺术潮流的演变、流派的纷呈、风格的多样、鉴赏的异趣。标准的存在正是以其多样性和历史嬗递的方式展示出来的。

但是,无论艺术批评标准如何变化,也只能是在其整体原则与宏观视域框架下的变化。而从艺术批评的整体原则与规范来考察,艺术批评的标准又是相对稳定的。不仅作为艺术批评的人类的普泛性原则具有极强的恒久性,同时作为一定时代和时期的批评标准,以及一定地区和民族的批评标准也是相对稳定的。其稳定性标示着人们对于那些具有共同价值基础的评价尺度和标准的认同的一致性与持久性。 否认艺术批评标准的稳定性与客观性,同样不是科学的态度。

近年来,我国艺术批评界出现了诸多问题,其间,缺乏对于艺术批评应当恪守的价值观及其评价标准的认识,正是其问题的核心。

个人化批评。认为艺术批评本无统一标准,可以率性而为。其实,在人类社会,从来也没有绝对个人化的艺术活动,也不存在绝对个人化的艺术批评,艺术批评不应人云亦云,而应肩负推进人类社会发展和提升民族精神水准的重要职责。艺术批评提倡充分发挥艺术批评者个人的精神建树和审美意趣,但这不同于个人化与私密性意趣的泛滥,更不应以某种对于社会发展的偏见充作自己与众不同的卓见。而如果以个人化批评为借口,对待那些以民族救亡、社会变革为主题的作品中颠倒是非、美化丑类的倾向津津乐道,视若罔闻,不做或是做出相反的是非判断,则无异于自我道德与良知的丧失。

纯形式化批评。认为艺术批评可以是纯粹形式的,无须顾及内涵。在批评活动中,对于艺术形式的批评是必需的,特别是当人们从单一的意识形态的关照与批评的惯势下走出之后,关注形式,甚至是对于艺术形式的独特关注,都是正常的。但对于纯形式化的批评的过度张扬,背后则潜藏着对于艺术精神性内涵批评的对抗与消解。事实上,从来也没有纯粹意义上的艺术形式创造,当然也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形式批评,任何对于纯粹形式、哪怕是美的形式的张扬,也有其片面性,其间外溢着批评者掩饰不住的对于艺术精神与内涵的抵触与拒斥。

审计基本准则范文2

一、我国与国际准则内部审计定义的比较审计署2003年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称“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从这三个定义里可以看出:审计署2003年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定义关注于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审计的关键点是财务活动的合法有效。不难看出我国的内部审计定义正处在监督评价和系统导向的内部审计阶段。而国际的内部审计定义则是以风险为导向的现代增值性的内部审计。国际的内部审计定义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层发展为增加组织价值,改善组织的运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二、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结构的比较任何的审计活动均应该是依法审计。所谓系统化、规范化内部审计应该是依据审计规范进行审计。审计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业务标准和行为准则。审计规范是由审计立法体系、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标准体系构成的。审计规范体系是指各种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及准则的总称。

审计规范体系包括:

Ⅰ、审计法规:审计法规通常是对审计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审计范围、审计行为、审计责任等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审计法规由国家权利机构和行政机构制定。在我国审计法规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条例》、《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

Ⅱ、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规范审计主体的职业道德行为,为审计人员履行职业责任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审计职业道德准则通常由审计主管部门或职业团体制定。在我国审计职业道德包括:《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等。

Ⅲ、审计准则:审计准则主要规范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应遵守的操作规范,为审计人员如何进行审计提供指导。审计准则通常也是由审计主管部门或职业团体制定。在我国审计准则包括《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指南》等等。

Ⅳ、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质量控制主要规范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行为,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提供指导性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审计质量控制准则通常也是由审计主管部门或职业团体制定。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等等。

Ⅴ、其他审计规范:其他审计规范是指上述审计规范以外的审计规范。其他审计规范的内容比较多。包括一些“实施办法”和“暂行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办法》等等。

1978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正式批准了《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要求,国际内部审计准则要达到:对应该能够代表内部审计实务的基本原则进行表述;为开展并促进广义范围的价值增值型的内部审计活动提供框架;为内部审计工作业绩的评定确立基础;扶持经改进的组织流程和业务。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1999年通过内部审计的新定义非常重要,它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实务的重大变革,预示着内部审计职业进一步扩大其职能,它明确了内部审计的服务目标、工作范围及定位、工作条件和人员品质。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框架分为六个层次:

Ⅰ、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Ⅱ、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正直、客观性、保密性、胜任能力。Ⅲ、属性标准:属性标准说明了内部审计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特点Ⅳ、工作标准:工作标准描述了内部审计活动的性质并提出了衡量内部审计活动开展的质量准绳。Ⅴ、实施标准:是属性标准和工作标准在特定类型的审计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属性标准和工作标准只有一套,实施标准有很多套。每种主要类型的内部审计活动都有一套实施标准。

Ⅵ、指南:实务公告、实务公告开发和目标。

其中第1、内部审计定义。2、内部审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3、属性标准。4、工作标准。5实施标准。这五个层次是强制性的。而第6、指南。这个层次是非强制性的。

虽然从形式上看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结构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不相同。但都是由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两部分组成。但国际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得更详细具体,可操作性更强。而且充分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内容十分丰富,实际上涵盖了我国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大部分内容。

三、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

而国际内部审计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而不论该组织的目的、规模及结构如何;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只要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都应该遵守准则。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要求,国际内部审计准则要达到:对应该能够代表内部审计实务的基本原则进行表述;为开展并促进广义范围的价值增值型的内部审计活动提供框架;为内部审计工作业绩的评定确立基础;扶持经改进的组织流程和业务。

因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的组织,不具有国际性;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则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但二者都是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四、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主要内容的比较1、宗旨、权力和责任。

我国基本准则中对于内部审计的宗旨,没有专门规定,只在内部审计定义中提及。关于责任,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表明内部审计对于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负有责任。

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属性准则中首先提出了这一问题,规定内部审计的宗旨、权力和责任应该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写入审计章程中,并由董事会通过。

2、独立性与客观性。

审计基本准则范文3

一、审计一般程序

1、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这里指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也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复议决定书等)。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

3、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旧准则规定时间是十五天,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4、审计复核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遇有补正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第九条,旧规定是审计报告复核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复核三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5、审计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

6、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7、审计决定生效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8、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决定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1997年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9、审计决定检查和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二、审计听证程序

1、审计听证权利告知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2、审计听证通知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八条)。

3、审计听证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二条)

4、审计听证举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五条)

5、审计听证延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需要通知新的当事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等情形,可延期举行听证。(《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审计复议程序

1、提出复议的时间被审计单位可以自知道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五条,原规定时间是十五天)。

2、提出复议的先后顺序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二条)。

3、复议申请受理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以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五条)

审计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九条)

4、作出复议决定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1997年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5、复议决定生效审计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6、审计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审计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四条)。

审计基本准则范文4

1993年7月会计基本准则替代统一会计制度,顺利实施了十多年。客观地说,会计基本准则功不可没,成绩突出。但是,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也明显暴露出一些问题:第一、缺乏理论深度。会计基本准则只是将一些基本概念作了抽象的表述,未作深透的原理性论证,因此,理论的有效程度和可信程度都不够。第二、适用范围有限。会计基本准则在实际运用中越来越缺乏适应性,许多企业的会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第三、基本内容有待完善。

取消现存的会计基本准则,重新制定和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并且不再赋予其基本会计准则的身份。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采纳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概念结构》是一套把目标和有关概念联结起来而组成的逻辑严密的体系,这个体系能导致前后一贯的会计准则,消除基本会计准则理论深度不够的弊端,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理论性。

2、运用《概念结构》,可以避免所谓基本会计准则适用性问题的争论,将其作为评估、理解和发展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发展性。

3、运用《概念结构》,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编制者对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目的、内容、性质与局限性方面提供基础,以便在一个有效结构的准则体系下促进决策行为和经济发展,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教育性。

二、《企业财务通则》的弃留

1、《企业财务通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的颁行,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个特例;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的“财政―财务―会计”的单向制约关系仍然有着极大的影响。客观地说,在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大的经济背景下,就经济利益而言,中西方的企业不应该有根本的区别,“单向制约关系”实际上很难再有生存的空间和进一步延续的可能。

2、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理财自,是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条件,包括筹资自、投资自和税后利润分配自。但是《企业财务通则》将企业行为政府化,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政府的功能,剥夺了企业应有的权力。

3、就《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看,撇开与其他经济法规的矛盾不说,单就与其他经济法规的重复问题而言,也足以说明其多余。《企业财务通则》中除去“总则和附录”没有实质性内容外,其他部分都可以归入到相关的法规中。

既然理论上没有存在的基础,实践中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明智的办法应是废弃。

三、关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了我国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六条职业道德,可以说内容比较实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体系不完整,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较差;2、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约束力不够;3、职业道德缺乏应有的评价手段,无法形成社会对会计工作的理解和重视。

四、会计规范的实现

会计主体、会计行为和会计规范是会计行为过程的三大要素,会计规范的实现,除了规范本身的完善之外,重要的是会计主体行为的优化和会计行为的控制问题。

(一)会计行为主体的全程优化

会计行为主体的全程优化,就是通过会计个体进行优化组配,以实现群体行为的整合效应,提高工作效率,为会计规范的实现创造重要的“主体”保证和环境。

(二)营造优化会计行为规范实现的产权环境

产权的明晰界定为会计行为规范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的条件:(1)作为所有者,必须是资产增值的人格化代表,其行为目标是单一化的,即只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2)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作为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经营者能够实现资产的增值,所有者就没有权力和理由任意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制度对会计行为规范的界定功能,是会计行为规范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强化对会计行为规范遵循性的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保证会计行为规范遵循性的监督体系应由以下三个子系统组成。

1、政府监督系统。国家审计监督系统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和强制性的高层监督机构,主要针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审计,国有资产增值与保值的监督,以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延伸审计等。

2、内部监督系统。内部监督系统包括内部审计、监事审计、会计监督和其他业务监督。根据现代企业的关系,现代企业有三个层次的关系:第一层次是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第二层次是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第三层次是总经理与各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审计基本准则范文5

2015年10月,财政部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基本准则》的是我国政府会计改革中的里程碑事件,它不仅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而且为提高政府绩效提供了合理渠道。《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主体应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分别反映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双报告、双制度进一步形成了政府会计双体系。

1当前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双体系存在的问题

11无法提供预算执行控制和完全成本的充分信息

《基本准则》出台之前的政府会计实行预算会计制度,以预算为直接导向,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基本准则》明确规定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财务会计将交易记录的范围扩展到了资产、负债与净资产,从而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成本信息。然而,预算执行控制所要求的信息类型――与拨款使用有关的信息以及完全成本的信息在政府会计中依然无法体现。

12无法实现财政绩效管理中相关成本费用的准确追踪

预算会计所实行的收付实现制确认基础意味着收到或付出款项的时间为会计记录款项金额的时间,这样的操作方式成本低廉、实行简单,但费用和收入的期间无法确保正确,从而很可能低估或高估财政绩效。财务会计所实行的权责发生制有效地改善了这一点,它包含“费用”要素,有利于对政府部门的工程财务预算进行把握和控制。然而,这种双核算基础依然无法解决财政绩效管理中成本费用准确追踪和定位的问题。

13双核算基础的应用未达成共识

《基本准则》明确了政府会计改革的基点,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然而,在政府会计的实际业务活动中,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如何应用?如何在一个会计信息系统中既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要素核算形成决算报告,又能通过“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三个要素形成财务报告?目前,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未能达成共识。

14政府会计信息化管理松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力量逐渐兴起,公民对于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要求越来越高,民主参政议政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政府会计有权利和义务做好会计信息化的规范工作,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政府会计体系的构建必须考虑民主力量,消除公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政府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度和透明度,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然而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政府会计生成资料不够规范,会计信息不够公开。

2政府会计体系建设的建议

21发展独立的政府成本会计

在过去,成本会计被看作一种将成本合理分配到特定的成本对象上的一种会计方法,为财务会计提供支持。而政府成本会计被认为提供有关政府活动的成本信息和数据,用来满足各种管理决策信息需要。政府不仅要对产出和成果负责,还要对产出和成果所消耗的成本负责,发展独立的政府成本会计可以有效促进政府的绩效管理。

政府财务会计不能有效地替代成本会计,财务会计提供会计工作中的实际成本,评价政府绩效尤其需要大量详细的作业层面的成本信息,其中包括预期的未来成本,这些成本信息大多不会出现在财务会计的“费用”要素中。尽管财务会计为核算成本提供了非常好的框架基础,但在精细度方面还需要更为专业的成本会计来提高。自2011年起,随着经济中低速增长的“新常态”的来临,中国历时约15年的财政收入超高速增长时代结束了,然而财政支出压力却有增无减。在这种情况下,发展独立的政府成本会计对成本有效监督和管理有助于国家管控各个部门的成本费用。

22进一步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的框架

依据目前政府公共管理理论和政府会计改革的要求,我国政府会计应增强受托责任的观念、全面反映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公共管理的多元化目标,并按照不同目标对会计事项进行分类,合理地选择会计主体,从多个角度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报告,从而满足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在民主国家里,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权力、治理国家。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的框架,确保政府严格履行受托责任,必须完善政府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强调财务审计的重要性,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以提高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公允程度和相关性,从而更好地帮助信息使用者实施决策。

23加强政府会计信息化建设

加强政府会计的信息化建设与政策和管理息息相关,应做好与建立政府会计体系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制定信息化条件下政府会计处置规则,加大教育力度,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法律意识。对违反安全操作、蓄意改动数据、故意失密泄密等违法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条例,有效促进政府会?改革及信息化建设。此外,还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外审制度,从而保证审计机关提供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

处理好政府会计的信息化建设,应当明确会计核算与报告编制的关系。财务报告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展开编制,是会计核算结果的反映,脱离了会计核算的财务报告,其真实性、可靠性和可检验性无法保证。从政府会计改革的发展方向来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需要建立在规范的会计核算基础上,并按照会计准则编制政府财务报表和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推进层次化改革,逐步实现财务会计的责权发生制。

审计基本准则范文6

摘 要 每一个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准则中,都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制定了相关的条文。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保证与国际社会趋近的情况下,也一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如《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在事务所内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和复核人员在业务往来中,就某项业务给委托者和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他们需要重视在执业过程中理清法律法规责任,同时也需要了解司法责任认定的原则有助于谨慎执业规避风险。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确认依据 司法认定

一、前言

作为审计学专业毕业的工作者,在与事务所打交道过程中,以专业的视角去看待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获得了一定的体会,产生了探索研究的兴趣。本人在与注册会计师的接触中发现,目前行业并不规范,购买审计意见的现象很常见。以杭州市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的审计范围为例,以下是需要年检企业的范围:1、2012年7月1日前设立的下列三类企业,无论注册资本大小,均需提交审计报告:(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小额贷款公司;(3)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拍卖、资产评估、寄售企业;2、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公司;3、信用监管等级为B、C级的企业;4、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登记机关查处的;5、年检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疑点可要求其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我国90%以上的都是中小企业,众多纳入需要审计报告的小微企业往往建账不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不健全,但是事务所仍为其出具审计报告以通过工商年检,工商的审核是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把关,工商人员信赖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工作,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具有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功能。

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涵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处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在社会生产经济活动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及审计报告,是报告使用人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的一项具有说服力的参考资料。若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具了虚假或失实的报告,这样会损害报告使用人的经济利益。由此引发的法律法规诉讼,注册会计师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或单位、受益第三方及其他第三方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注册会计师付出劳动和收获报酬的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审核时,要注意在什么条件下因过失操作产生的后果需负法律责任。谨慎执业以防范风险,注册会计师任重而道远。

三、确认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依据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了相应的基本准则,确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实际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过失行为。依据《基本准则》和公认的专业关注、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水平为检测准绳,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法规条文。以注册会计师在实际执业操作中情况为根据,衡量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有法可依。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虽然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预防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过失,这不是绝对唯一的制止注册会计师产生过失的标准。由于社会在不断地进步,经济在不断地发展。审计审核工作在实际生活中执行起来会有层出不穷的形态,基本准则有时也会面临考验。在职业执业的同时,行业间有着千差万别的具体差异问题,而基本准则只是在行业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且基本细则不可能事无巨细地面面俱到,不可能详尽地设定框架让所有企业都可以套用。例如: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具体评判标准。在种类繁多的企业中,基本准则无法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操作做出规定,这就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本身的判断能力和经验。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出现虚假和不实的情况,可确认为不同程度的过失。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局限于现有的审计基本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及财经法规而有背公允性,也可确定为过失。

四、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原则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承担形式一般走向法律形式。在审计司法执业实践中,注册会计师的实际执业过程中的情况是确定其过失的事实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是记录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全过程中的最原始的文字材料依据,对其进行查阅核查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关系重大,保存好原始依据材料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畴,原始依据材料的真实性是确保注册会计师是否犯有过失行为起到了决定性的关键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及证券法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都作了相适应的规定,但是仍然不能指导所有的法律实践,很多规定都比较泛化,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把握以下若干原则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利益的同时也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1、存在原则: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主要有:违约、过失、欺诈。在对责任的认定上,要确定是注册会计师方面而不是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首先要符合责任存在原则,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执业不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制作了虚假不实的文档,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刑法第229条第3款规定,凡犯有出具中介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不过目前审计报告真实性判定标准存在结果真实和程序真实两种观点,前者注重结果后者注重过程,会计界主流是接受程序真实性观点。本人认为无论是结果还是程序真实性,都必须存在。

2、因果原则: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合理利用其审计报告的企业或个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则可以判断注册会计师要承担责任。仅以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报告中有虚假和失实行为是不足以为依据的。损失方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法律诉讼要出示足够的事实依据证明因果关系,反之是没有合理理由的。

3、法定原则:该原则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只需要对合同的签约方、合同约定的事项或受益第三人以及法定的事项或第三人负责,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不应当承担责任。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这个原则已经不完全适用了。如果可以合理判断普通公众因合理理由利用了注册会计师的报告而产生了损失,注册会计师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把握没有量化的手段,更多是认为的常识性或经验型的判断。无论如何,法定原则仍然是最具根本的原则,我国采用的是成文法,构建法治社会也是我国的社会发展目标,因此完善法律对于明确注册会计师责任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相称原则:相称意味着匹配,包含的意思主要是:第一,责任性质与行为性质相适应,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为其未能保证独立性和谨慎性所承担的责任和其行为的性质相称,这样不会造成承担过轻或过重的责任。第二,经济赔偿同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相适应。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没有造成合理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也就基本上不存在被的可能,诉讼伴随着赔偿要求,需要明确各方责任分配经济赔偿额和决定相应经济赔偿,而不是全部由注册会计师承担,注册会计师要为其责任内的损失负责。客户本身错误、舞弊、违反法规行为和经营失败四个方面的原因往往是审计责任的主导原因,因此判别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时,要充分区分责任。

五、结论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具有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其工作性质也使得注册会计师面临职业风险,遭遇法律诉讼。熟悉责任认定原则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什么情况下会承担责任,促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提高执业质量,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涵养。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如何完善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职业道德规范,避免过失责任,有待进一步的探索与商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