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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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范文1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医疗服务

目前,全国各省先后推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本文就北京、深圳、青岛、湖南等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正在试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进行评述,试探求既适应农民工群体特征及现实需求,又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过渡方案。

一、全国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方案

(一)参保对象。目前,陕西、湖南、宁夏、山西等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皆实行“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农民工无论就业于何种性质单位,都能享受医疗保险。辽宁省沈阳市鉴于大部分农民工已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将参保对象界定为“仅限于在外地注册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在本市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招用农民工占本单位用工人数70%以上的个体餐饮和娱乐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广东省深圳市的医保方案名为《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专指“所有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工”。鉴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将参保对象扩大到包括牧民在内的“农牧民工”。

(二)缴费办法。天津、陕西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对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采取用人单位缴纳的办法。仅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用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对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只有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才要求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辽宁省大连市保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只享受相关待遇。天津、大连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分别为3.5%和2%。重庆市要求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0.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作为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费率缴费,要求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深圳市规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8元,劳务工个人缴4元,6元作为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5元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元用于调剂”。南京市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外,要求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按4元/人的月标准缴纳,用于建立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此费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控制在1%-3%以内”办法最为普遍,湖南、陕西、安徽、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均采取此办法。

(三)医保待遇。目前,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基本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建有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可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解决。重庆、南京及北京都设置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专户,为农民工大病医疗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规定,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北京市规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数额为5万元,超过此限额时,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其余30%由个人承担。重庆市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支付限额20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在医保待遇执行上,除深圳市使用专用《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待遇与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时间挂钩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期间发生费用由社会统筹支付。

(四)基金管理。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和统筹基金利息构成,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支付。在基金结算上,南京、深圳市实行当年核算,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支付时,在下一年度调整缴费标准并予以补足。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保费有效期和医疗费用分段累加计算等办法确定,每年公布一次。针对基金安全问题,各地多采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办法。深圳市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则规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其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五)政策执行方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全国二十几个省份方案执行情况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多采取直接扩面形式,一定时限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便可直接进入该体系。对于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要求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级执行。具体而言,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供。上海、成都实行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较之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医保运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经办的传统做法,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委托,这是一种农民工、企业、政府多方受益的医保运作模式,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强化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障项目与农民工实际需求脱节。基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帐户接续不便的特点,目前各地试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基本遵循“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原则,保障项目仅限于住院及特殊门诊。从推行效果看,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政策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项目与实际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关规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必须与个人缴费基数挂钩,即农民工必须个人承担保费,或部分承担、或全额承担,现行方案大多采用“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进行管理,基金积累难以成为个人帐户资金划拨来源。若没有其它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这种个人账户等同于个人存款,以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的保险意义将不复存在。即使个人帐户采用社会共济原则筹资,在目前工资水平普遍低下的状况下,无论全额或部分承担保费都很难调动农民工的参保热情。基于此类多种原因,目前各地多实行“建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缴费、保当期大病”办法,基金支付范围只涵盖大病医疗和特殊门诊。有调查数据表明,目前进城农民工平均年龄为28.6岁,从生命周期规律来看,这类青壮年农民工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当低,而常规疾病则不可避免。因此,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见门诊医疗保障。另外,在农民工频繁流动的环境下,用人单位缴费且只保当期大病,意味着农民工任何工作异动都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随时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会保障网之外。(二)城镇医疗服务供给与农民工实际需求不匹配。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医疗需求为中心的户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区域流动农民工已超过1.2亿的今天,这种模式表现出明显的缺陷。正规医疗机构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农民工低收入间的矛盾比较突出。2004年卫生部调研结果显示,农民工患病后25.4%的人选择城镇医疗机构就诊,73.2%的人采取从药店买药或服用自带存药的方式。这种事实证明农民工没有真正享受城镇医疗服务。

(三)农民工老年医疗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1.2亿城市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且流动性频繁、劳动关系极不稳定。所以目前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很少涉及农民工老年医保的相关问题。大连、天津、沈阳等很多地区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当农民工年老后,医疗保险将随用人单位缴费停止而终止,如果没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来延缓其医保关系,农民工将重新游离于社会保障网之外。农民工长年从事苦、累、脏、险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扰较城镇职工更为严重,更需要老年医疗保障,尤其在当前农民工逐渐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主体的形势下,如不能在农民工年老后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不仅是政府职能的缺失,同时也分裂了劳动者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三、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建议

(一)建立农民工弹性医保制度。农民工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群体,城市移民型、回乡型及城乡兼业型等类别人群特征各异,同一种医保制度安排很难满足所有需求,有必要根据其就业特征及医疗特点制定弹性医保制度。对城市稳定就业且具有相对固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将其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流动频繁、收入低下的农民工,基于其经济能力和其它条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原则开展大病医疗保险,重点保当期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对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应督促其参加原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农民工,则可按照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法,以个人名义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农民身份的转变使现行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城镇医保制度转换成为必然,不同医保制度间的衔接与医保关系接续需要弹性运作。在制度转换方面,由现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可将先前医保模式连续参保时间折算为城镇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即按城镇医保规定执行相关待遇,也可对此期间医保保费进行补缴,基数设定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补缴后可累计缴费年限,但不能补记补缴期间个人账户;在运作模式方面,鉴于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可建立相应的账户中断与复效制度,对因失业、短期回乡或工作变换出现保费中断未缴的农民工,可保留其医疗关系,经补缴后,保费办理接续或转移。这种弹性运作模式可促进当前“保当期、不建个人帐户”的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全民统一基本医保制度转变。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范文2

近年来,本市逐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今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又进一步推进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在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适应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的多层次需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发展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现提出有关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和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是本市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组成,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医保险种以及经保险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保险形式。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自主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险种,以化解个人患大病、重病的医疗风险,适应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医疗救助由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医疗救助以及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组成,以发挥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帮助贫困人员缓解基本医疗费支出负担。

二、指导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增强职工自我医疗保险意识。各行业、各单位要结合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教育和帮助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转变观念,树立长远的自我医疗保险意识;组织职工开展医疗互助,引导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以增强抵御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的能力,提高自我医疗保障水平。

(二)规范引导与自愿参加相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部分经济条件较好、职工承受能力较强、且原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在单位内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三)单位、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各单位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措,并由单位、工会与职工按照自愿、互助的原则,自主商定互助互济办法。

(四)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与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相结合,健全社会医疗救助体系。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求,对于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各行业、各单位以及各级工会组织,要继续承担对因病致贫职工的医疗救助责任。拓展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各级财政、民政福利彩票收入要适当增加对医疗救助的资金投入。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社会捐赠,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实施形式

(一)各行业、各单位行政、工会及职工代表可以在单位内部组建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组织,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1、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措。根据国家规定,原医疗水平较高、福利经费不足的单位,还可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具体办法市财政部门将另行规定。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各单位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首先应保证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其次才可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3、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由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代表共同管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职代会进行监督。

(二)市总工会组织了《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参保职工患重病的,可得到定额补助;《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参保职工住院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各行业、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参加。

(三)本市各商业保险机构已推出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子女住院保险、储蓄还本型医疗保障计划等商业险种,为配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将推出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办法和险种,各行业、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以积极选择参保。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范文3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范文4

在峨山县城西北方向的213省道旁边有一大片荒废的场地,这里曾经是云南玉溪银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银河化工公司)的厂区,以往从这里经过一般都是一幅火热的生产场面,各种大型机械设备昼夜不停地轰鸣运转,数十米高的烟囱冒着青烟。

对于银河化工公司的700余名职工来说,看到厂里的烟囱冒着烟就如同看到自家房顶上的炊烟一样安心,因为这意味着公司生产正常,一家人的吃穿住行用就有了盼头。如果哪天厂里的烟囱突然不冒烟了,那很可能就是停产整顿了,下一个月的工资也就堪忧了。

据相关资料显示,银河化工公司成立于2002年,由原峨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峨山县氮肥厂)改制而成。该厂创建于1970年,是以生产化肥为主的化工生产企业。

始建于1970年的峨山化肥厂,在计划经济时代也曾有过辉煌的成绩。但是由于技术、管理、机制等原因,至2000年7月16日,峨山化肥厂全面停产,年底累计亏损73851.41万元,负债总额20577万元,资产负债率达120%。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在玉溪市相关部门的牵头下,2000年12月13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与山东昌兴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后于2004年5月顺利完成产权改革,注册成立了银河化工公司。

银河公司自建立以来,先后自筹资金近2亿多元对原生产装备进行了设备升级和技术改造,企业规模取得长足发展,并发展成为国家中二型氮肥生产企业,生产的“猊江”牌尿素,在滇中和滇西南有很好的市场,并远销缅甸、越南等周边国家,多次受到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近年来,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化工行业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再加上国家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化解产能过剩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政策,一些技术设备和规模不达标的化工企业纷纷被淘汰。

2016年3月,银河化工公司因多次整改后设备和技术依然达不到国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云南省安监局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也就意味着银河化工公司将不得不面临关停的困境。

企业被突然关停,所有职工都懵了。对于他们来说这份工作就是他们家庭的全部收^来源,年纪大一些的职工好多都在厂里工作了一辈子,除了自己的岗位不会其他技能,外出找工作一点优势都没有;剩下的也大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青年职工,有一部分还是双职工。一旦公司倒闭,整个家庭即将面临收入全无的窘境。

政府要按照规定关闭一家企业可以说阻力很小,但是这700余名职工的下岗安置问题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峨山县总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更是义不容辞地要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来。

入户:摸清职工情况和诉求

“其实,这几年银河化工公司的生产情况时不时会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因此峨山县总工会一直都在关注这家公司的动态,关停的文件还没出来,我们就已经开始着手准备了。”峨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陈丽说。

在陈丽看来,要做好这么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不是坐在办公室想出一个实施办法来就完事的。工会在此过程中承担着双重重担,一方面是作为县委县政府指派的工作组,要在维护稳定的基础上顺利推进职工的安置分流工作,另一方面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必须要站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发声。

“更为重要的是,银河化工公司倒闭,必然会导致一大批困难职工的出现,如何帮助他们顺利地从根本上解困脱困,也是工会组织真正需要考虑的。”陈丽说。

随后,在峨山县委县政府和玉溪市总工会的大力支持下,峨山县总工会成立了银河化工公司停产职工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陈丽任组长,县总工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参与进来。

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要做好这么多职工的安置,必须充分听取企业和职工的意见,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

为了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工作组先后10余次进驻厂区,充分听取厂方和职工的意见建议,了解职工工龄、社保等情况,为安置方案的制定打下扎实基础。

“总体情况摸清楚后,还要兼顾每一名职工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为后期的精准帮扶收集第一手资料,因此入户调查工作也是必须要做好的。”峨山县总工会副主席禹正安说。

“刚开始入户的时候,很多职工误以为我们是去催促他们签订解聘协议的,对我们有很强的抵触情绪,不仅拿不到任何有价值的资料,有时候被骂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禹正安说。

但是本着好事做好的原则,工作组成员始终坚持去一次不成就多去几次,通过政策、法规的细致解读,并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了《困难职工申请审批救助材料》,慢慢赢得了职工们的信赖,所有安置职工的相关情况全部了解清楚。

最终汇总后的数据显示,银河化工公司关停后,共有771名职处于失业状态,其中有双职工家庭126户,40岁以上女职工195人,50岁以上男职工61人,子女在读大学本科及以上的39户。

经过筛选和排查,最终确定符合精准帮扶条件的失业困难职工382人,其中失业双职工家庭108户,在档困难职工47户,子女在读大学职工26户,技能培训需求145人,阳光就业计划56簟

为了解除峨山县总工会在资金方面的困扰,玉溪市总工会专门拨付了40余万的解困脱困资金,这笔资金将全部用在银河化工公司下岗职工的帮扶安置上。

有了这些数据和资金的支撑,峨山县总工会制定帮扶方案的底气也就更足了。

帮扶:树立克服困境的勇气

去年3月30日,峨山县总工会制定并下发了《保障云南玉溪银河化工公司停产失业职工合法权益方案》,方案中提出了实施“六个一批”精准帮扶措施,即送温暖帮扶一批、金秋助学帮扶一批、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帮扶一批、阳光就业脱困一批、一帮一结帮扶一批、医疗互助保障一批。

“六个一批精准帮扶措施可以说是标本兼治:送温暖、医疗互助等四个一批是为了帮助职工缓解暂时的困难,帮他们树立克服困境的勇气和决心比什么都重要;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则是要让他们从根本上解困脱困,通过自身努力彻底从失业困境中走出来。”陈丽说。

在送温暖方面,去年中秋节峨山县总工会对48户在档困难职工进行慰问。每户发放慰问金2000元;同时根据贫困程度不同,对126户失业双职工家庭每户慰问500-1000元,以上两项慰问共计发放慰问金22万余元。

金秋助学方面,对39户子女在读大学的困难职工每户慰问3000元。

在医疗互助帮扶方面,峨山县总工会将失业职工纳入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保障系统中,凡是参加上述两项保险的职工,免除每年80元的职工医疗互助金,差额由峨山县总工会补助。如果患大病的职工在各项保险报销后仍然存在困难的,将对其进行及时的医疗救助。

同时,峨山县总工会全体干部职工与各困难职工家庭一对一结对帮扶,通过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做到一户一档,及时掌握他们遇到的困难和诉求,并积极想办法帮忙解决。

据不完全统计,峨山县总工会投入的各项帮扶资金超过73万元,其中县级帮扶资金达33万余元。

再就业:学一门技能当敲门砖

要想彻底摆脱失业到来的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实现再就业,但是银河化工公司的这批职工普遍存在技能比较单一落后的限制条件,如果不能掌握一门技能,再加上年龄偏大等问题,重新找到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要让这批职工实现再就业就必须先对其进行技能培训。

随后,峨山县总工会在前期充分了解职工的技能培训意向的基础上,与玉溪市第二高级职业中学签署了技能培训协议,确定了电焊工、维修工和保育员三个工种,共计投入资金将近12万元,培训失业职工145人。

掌握了技能以后,峨山县总工会还积极为他们搭建再就业的平台。

2016年4月底,峨山县总工会在县民族团结广场举办了再就业专场招聘会,共组织了11家企业到现场招聘,涵盖了保险、钢铁、餐饮等行业的20余个工种700余工作岗位,招聘会当天就有106人与用人单位达成初步就业意向。

下一步,峨山县总工会还将根据职工需求,组织250名失业职工进行5期的家政服务、营养师等方面的技能培训,计划投入培训资金20万元。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招聘银河化工公司的失业职工,峨山县总工会还出台了阳光就业计划,用人单位招聘失业职工后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在2000元以上,合同期满后只要提供合同、工资证明等材料,就可到峨山h总工会领取每人500元的就业补助。

同时,中介公司每向失业职工介绍一份工作,只要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在1000元以上的,将能获得峨山县总工会每人200元的职业介绍补助。

在一系列技能培训和激励政策的共同推动下,一大批职工顺利实现了再就业。

职工邵燕辉在银河化工公司停产后,参加了峨山县总工会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电焊工培训班,并顺利拿到了国家认可的焊工证书。

取证后没几天,他就在朋友的介绍下在当地的一家冶炼厂找到了工作。

“我以前在银河化工公司就是搞机械设备维修的,有修理方面的基础,再加上学了一门电焊技术,因此找工作就容易多了,每个月交完各项保险后还有2500元以上的收入,比原来的工作收入还要高一些。”邵燕辉说。

虽然已经在这家公司上了好几个月的班,但邵燕辉身上穿的工作服还是银河化工公司发的。

现在回想起当初面临失业的时候,邵燕辉的心里其实挺慌的。他离异后还带着一个上小学的儿子,年迈的父母每个月也需要好几百的医药费,如果不能及时找到工作整个家庭将陷入困境。

“幸好在工会等部门的帮助下,不仅学到技术,而且找到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也算是因祸得福吧。”邵燕辉颇有感触地说。

同样的情况,原来银河化工公司的锅炉工矣向兵也在接受一个月的水电工培训后,在失业职工再就业交流群里看到峨山大酒店在招人,很顺利地成为峨山大酒店的一名水电工。

对于他来说,收入的确是比以前少了一些,但是这里的工作量也小了很多,更适合年龄偏大一些的自己。

通过走访,和邵燕辉、矣向兵一样重新找到工作的职工还有不少,仅峨山县境内的天大焦化、恒昌东兴、峨山大酒店等几家大型企业招收的失业职工就有56人。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范文5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现行医疗保险体系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方面与环节,当前医疗保险改革和建设面临的任务仍很艰巨。

一、医疗保险改革与建设的主要成就

1.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健全。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1年开始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2003年开始建立新农合医疗制度,2007年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不断稳步发展,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由城镇到农村,由企事业职工扩展到全体社会成员,实现了社会层面的全覆盖。

2.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环境不断改善。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为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环境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结合国家出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案,构建了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体系等“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良好的运行环境。

3.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人数不断增长。同时,各种保险基金不断积累与增值,各种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商业保险、职工工会互助金、困难职工补助金等相互结合,大大提高了职工在医疗保险方面的待遇。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与范围不断提高,基本解决了老百姓在医疗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参保的积极性也有所提高,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医疗保险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平性和多样性需求有待提高。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安排而形成的医疗保险待遇差别依然存在,不同群体和不同区域的医疗保障水平存在差距,部分人员由于各种因素制约未参加医疗保险,地区和行业特点待遇不一,各种险种缺乏统筹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因此,制度的公平性还有待加强与提高。由于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医疗保险需求的多样性难以保证,参保人员转移工作和区域出现了医疗保险关系衔接难、“一卡通”难以实施的现象,从而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的进程。

2.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医疗保险分别实行以省、市、县级或行业统筹为主的分割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商业保险基金在政策的衔接上缺少协调性。各种医疗保险基金缺少良好的运作环境,在支付手段和基金的安全性上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医疗保险涉及国家政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少缴医疗保险基金费、参保人员套取个人医保账户基金、虚假住院骗取统筹金、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领域的非道德行为等现象也经常出现。因此需要有效的政策协调,保证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3.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可控性有待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险制度的生命线和经济基础,基金的安全可控是医疗保险事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结构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和收入(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基金),老龄化风险直接导致了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负担,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住院等费用的增加会加剧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与平稳运行。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在医疗领域出现了新的药品、新技术、新的诊疗手段。这些新事物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医疗费用的上涨,大大加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风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构成了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参保人员追求医疗服务待遇最大化,医疗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医疗保险基金存在不断增长的支出风险。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合伙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回扣、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医疗保险改革的关键环节和突破口。

1.实现全民医保,推进城乡统筹。《社会保险法》已经开始实施,为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与实施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运行环境,同时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制度。该法在实施中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全员、统筹兼顾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商业保险在政策的衔接上协调统一、信息共享,实现从制度全覆盖走向人员全覆盖。此外,要通过调整制度的目标定位,增强制度的兼顾性,使全民都能享受真正的医疗保障。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范文6

德国有与自由至上的美国不同的国家原则。战后崛起的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把社会福利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国家有义务保护社会弱者,并不断谋求社会公正。在此基础上的医疗体制具有法制健全、体制完备、互济共助的特点。

在医疗服务体制的建设上,德国不实行医疗定点制度,任何人可以选择到任何医院、任何药店看病买药。德国严格实行医药分开,医生开处方,病人到药店买药,医生的处方权和药店的售药权严格分离,医生不得建议或暗示病人到某一特定医院买药,这就避免了医生滥用处方权与药商共谋的情况。在德国药品不是一般自由交易的商品,药店需要病人凭处方才能卖出定量的药。

德国的门诊和住院是严格分开的,门诊服务由个体医生负责,住院服务需要门诊医生的转诊手续,否则医疗社会保险不予报销。这样做的好处是保证了转诊渠道的畅通,医院滞留病人获取利益的情况被杜绝。

德国医生认真负责,服务态度也很好,这与医院对医疗质量安全的严格管理密切相关。如果因责任心不强导致患者伤亡,医生不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会立即遭到解聘,并被没收医生执业执照。同时,因为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标准确定区域内医生的数量,不少地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常不容易,因此,医生也就相当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态度认真负责。

德国没有拥挤到大医院看门诊的“中国特色”的现象。德国当前共有医院2300余家,按财产关系可分为公立医院(40%)、教会医院(24%)和私立医院(24%)等类型。按照床位分,800张以上的医院有99所,其中仅七所是1500张以上集医、教、研一体的国家医学中心。由于转诊制度的限制,一般病人不能到这些大医院去治疗,而是到全国各地的1900所(占医院总数的83%)社区医院解决基础医疗服务的问题。

此外,德国的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的,州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投入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中国的医院以所谓“非营利性医院”为主,但是由于保险覆盖面小、财政投入有限,这些医院主要依赖于业务收入生存,这就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医生行为的“非营利性。”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之一,医疗社会保险是德国医疗筹资的主要途径。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有足够的法律保障,总体上体现“高收入帮助低收入,富人帮助穷人,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社会医疗保险宗旨。按照德国的社会保险法律,除了收入在一定水平之上的市民可以选择不必加入社会保险,其他就业者都必须参加医疗社会保险,子女随父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可以减免保险费加入社会保险,但享受同等待遇。

德国的社会保险覆盖面广、保障范围宽。社会保险覆盖面达90%以上,另外9%左右则选择私人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范围宽广,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程覆盖,对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康复都提供保险,而且还有疾病津贴、丧葬补贴、生育优惠待遇等。

德国的医疗社会保险在管理上有值得中国管理者深思的特点。一、政事分开。虽然政府强制性要求国民参加医疗社会保险,但并不直接经营管理社会保险,而是交给若干家独立经营的医疗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要从事制定和颁布医疗保险政策、研究问题和进行宏观调控。二、自由选择投保。这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效率、改进服务,也为他们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提供了动力。三、共同管理。医疗社会保险公司成立由保险公司、投保职工和雇主三方组成的自我管理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政府的严密监督下进行共同的自我管理。四、协商服务价格。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医生进入医保的资格和报酬都由保险公司和医生协会共同商定。医生协会是医生的中介组织。

由于老龄化进程加快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德国的医疗费用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2%,目前医疗社会保险费平均占工资的14.3%,而30年前这一比例只有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