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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细则范文1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
第三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四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四条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30日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实验室管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中小企业 物流管理 模式选择
一、物流管理模式主要类型
目前,中小企业物流管理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自营模式、第三方运作模式、物流联盟管理模式。
(一)自营物流管理模式
企业运用现有的资源,采用自身物流管理系统和物流技术,为自身生产经营过程提供物流服务的模式称为自营物流管理模式。这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物流管理模式,具体又细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物流管理部门,对物流活动进行统一的管理。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企业的物流活动分散在了各个部门的日常工作中,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独立完成。
(二)第三方物流管理模式
第三方物流管理模式指的是企业将物流工外包给专业性的企业来处理,自己则专注于核心业务。相对而言,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物流设备等方面更具优势,在企业的物流管理工作中,能为企业设计出更加合理的仓储管理、物流配送等方案,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另外,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现代信息系统的作用,通过现代信息系统,企业可随时了解物流信息,实现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三)物流联盟管理模式
物流联盟简单来说,就是多家企业联合起来的物流伙伴联盟,伙伴之间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物流联盟体系下,能够降低企业物流的成本、风险,实现信息的共享。中小企业在这个契约关系中,实现了优势的互补以及要素的双向流通,实现了对分散物流的规模化管理。是否参与物流联盟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物流管理的重要决策。
二、中小企业物流管理模式选择决策
(一)以企业规模为依据选择物流管理模式
大型企业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渠道等方面都有条件建立独立的物流管理系统,采用自营模式,确保企业物流服务的质量。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以上四个要素均没有优势的情况下,可将物流服务交由第三方企业操作,自己则保留实力到核心业务上,确保自身竞争力。
(二)以企业产品性质为依据选择物流管理模式
目前常用的三种物流模式,各有利弊,中小企业应以自身产品性质为依据选择物流管理模式。比如,服装等运输过程几乎不会产生损伤的产品,可以交给第三方企业管理;大型家电贵重家具等对运输要求较高的产品,则建议采用自营模式;蔬菜水果等对运输效率要求较高的产品,则可以采用物流联盟的形式,实现规模化运输,降低运输成本。
(三)以企业核心业务为依据选择物流管理模式
中小企业在物流选择时,应参考企业的核心业务对物流的依附程度。若企业的核心业务对物流的依附程度较高,同时企业自身又具备物流管理条件的,可以采用自营式物流管理模式,以避免多元化投资带来的损失。若企业核心业务对物流依附程度较高,但企业没有一定的物流管理实力,也可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企业,降低企业库存,提高生产效率。这适用于小型的服装加工厂、绿色产品加工企业等。若企业核心业务对物流依附程度较低,但企业自身具备较强物流管理能力,则可以主动成立“第三方”物流平台,积极参与物流联盟的沟通,利用自身物流优势,带动自身核心业务的发展。
(四)以物流成本为依据选择物流管理模式
那些显而易见的物流成本,其实只是物流成本的“冰山一角”,中小企I更要认识到那些隐性的物流成本,比如人工成本、服务成本等。中小企业通过对各项物流费用进行核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衡量企业系统成本间的关系,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物流管理模式。比如,当企业的商品库存数量降低时,企业由于生产能力等方面问题,无法及时补给,此时仓储的费用虽然减少了,但因缺货,订货的费用就会增加。
(五)以企业服务能力为依据选择物流模式
企业在选择物流模式时,要考到自身的服务能力,具体包括了对客户的服务和对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程度。比如,客户对服务要求相对较高的装潢企业,既要求要有准确的送货时间,也要做好售后服务,这类企业应当采用自营的物流模式,以便于直接与客户进行沟通。对于服务要求相对较低的食品等企业,企业工作的侧重点应当是确保食品安全,同时按时发货即可,这类企业就可以采用第三方形式的物流管理模式。
三、结语
总而言之,自营物流管理模式、第三方物流管理模式和物流联盟管理模式各有其利弊,具体选择哪种模式应当以企业的规模、服务能力、核心业务要求以及物流成本等为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物流模式。
参考文献:
[1]刘健桂.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与企业物流管理模式的选择.[J]企业技术开发:学术版,2013,(23).
[2]胡万达.基于“互联网+”的中小企业物流管理模式探析.[J]当代职业教育, 2016,(01).
实验室管理细则范文3
1.1工程概况
菏泽市地处山东省西南部,总面积12 229 km 2,除黄河滩区556 km外,其它11 673 km均属淮河流域。建国以来,菏泽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坚持大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狠抓防汛抗旱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农业灌溉面积,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修建了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2座、小型水库2座;规模以上(过闸流量不小于5 m3月大型水闸6座、中型水闸76座、小型水闸664座,规模以下(1 m 3/s过闸流量<5 m 3/s)775座;小型泵站237座;排水沟2 384 km,现有小型灌溉机电井1.852 4万眼、供水小型机电井34.833万眼,人力井121.9202万眼,农村饮水工程111.4万处。小型水利工程数量占94.6%。据了解,2010年至今,共实施项目25批次,项目总投资74 117.82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6 400万元,省级投资16 050万元,累计发展节水灌溉面积6.018万hm 2,其中末级渠系节水改造面积1.38万hm 2,低压管道灌溉面积4.628万hm 2,微灌面积106.67 hm 2。全市有防洪任务的河段长度为1 939.87 km。
1.2管理形式
这些水利工程除由县水务局派出机构直接管理外,其余小型水利工程目前管理形式主要有5种:一是由基层水利部门管理。灌溉面积666.7 hm 2,除涝面积2 000 hm2或渠道流量1 m 3/s及以下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二是集体管理。主要有库容在100万m3以下的小水库、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三是统一管理。是指部分泵站、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四是承包管理。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产权不明,重建轻管
受计划经济影响,建设单位甚至政府部门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为主,没有注重效益的发挥,多数工程建成后属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产权不明确,造成只建不用、只用不管、管用脱节,更为严重的是既无人用也无人管。
2.2工程管护水平差
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维修无经费,有管理单位的等、靠、要,无管理单位的没人过问;多数工程没有专、兼职管护人员,甚至个别工程建完就遭到破坏。
2.3技术力量单薄,业务水平偏低
现有的管理单位自我生存发展能力低,没有很好地利用工程开展多种经营,开拓创新能力不够。设计或监理工作多由县(区)级以上相应单位负责,基层水利人员从思想上有了靠山并产生了惰性,致使整体技术水平徘徊不前,有的还出现下降趋势。
2.4监控措施不完善,检测手段太落后
对小型工程施工质量的监控多停留在目测上,凭直观印象下结论,很少有先进的监测设备、仪器,更缺乏监测人才,在实施质量监控活动时没有说服力。
3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3.1改革的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扶持与群众自主兴办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受益农户和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积极引入市场竞争,降低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工程管理者的积极性。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三是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3.2改革的目标
通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建立符合县域水情、县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县域内县、乡(镇)、村、户水利工程管理网络;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3.3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3.4明确工程的所有权
3.4.1非经营性小型水利工程
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用水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或受益农户。对于联户或自然村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联户经营或个人经营,也可以成立用水合作小组,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等事务;跨村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
3.4.2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
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4.3经营性小型农村水利工程
经营性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3.5明确管理内容
制定管理政策按工程性质和用途明确管理内容,能量化的要量化为指标,主要从防洪安全、管护维修(含设备)、正常运行、效益分配等方面着手,根据工程现状和各方面潜在因素,一个承包单元制定一份管理文档,确保工程发挥应有效益。需要制定的具体政策主要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面向社会化的实施办法,水利固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水价制定与水费计收办法,防洪排涝受益单位或个人交纳受益费用办法,水利工程养护岁修资金筹集办法,税收扶持政策等。这些办法需要由政府出面,协调发改、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解决。
3.6建立健全水管单位
建立健全水利管理单位主要分两类:一是现有的水管单位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确定目标,选定管理模式;二是现在还没有管理单位的工程,先给定一个单位名称,在管理体制改革中使管理关系、任务、职责、目标、模式一次到位。新型的管理模式应是在保证水利国有固定资产不流失和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强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市场竞争机制。承担防洪、排涝的公益性工程,可实行承包、购买管理权的模式,管理经费由受益单位和受益人按规定交纳,不足部分由水管单位在经营利润中解决;其它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均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有偿(或抵押)使用等模式;对于新建工程,可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
实验室管理细则范文4
一、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涵义
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的个体或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受到该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具体包括:股东、员工、供应商、政府、债权人、顾客、社区公众、环境和资源等,如图1所示。
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同时,主动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股东、员工、供应商、债权人、顾客及公众、政府的利益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划分
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看,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责任:对货币资本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人力资本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社会资本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生态资本利益者的责任。如图1所示,这些责任具体包括:
(一)企业对股东的社会责任 企业最根本的社会职责就是对股东的社会责任,企业应为股东提供较高的利润,确保股东在企业中的利益,企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二)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 企业与员工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经济关系。除此之外,还有法律关系和道德关系。这种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对本企业的员工的福利、安全、教育等方面承担义务。企业必须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保证员工有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在工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承担直接或间接的责任等。
(三)企业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企业要对债权人负责,要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保数的还本付息,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的保证。如果企业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相应地就会损坏企业的声誉,使得己经投资或将要投资的债权人离开本企业而去寻找其他的合伙人。
(四)企业对顾客的社会责任 企业要尊重顾客的,维护顾客的利益,这就要求企业必须真诚地对待顾客,企业对其提供的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服务等做出相应的承诺,并防止欺诈或误导顾客,对于顾客反馈,企业应做出真诚的回应,在交易之中真正承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的责任,并对由于质量、服务或其他原因对于顾客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
(五)企业对供应商的社会责任 目前,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传统的以价格为主要驱动因素的竞争性市场交易关系正在转变为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的长期合作关系。业务外包趋势的增强及适时采购和生产系统的应用,使得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依赖性增强,因而越来越多的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建立了密切合作的战略关系。
(六)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由单纯的管理控制走向监督、协调和服务。在现代社会,政府越来越演变成企业的服务机构,扮演着为企业和公民需要服务实施社会公正的角色。在这样一种制度下,企业对政府的责任表现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这也是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应负的基本责任。
(七)企业对社区公众的社会责任 这主要指企业对其所在社区及所在社区的居民应承担的责任。首先,企业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入。其次,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影响当地的环境,对居民的健康产生影响。再次企业的扩张也会对社区居民带来影响。所以,企业应对其所在的社区及其居民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八)企业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社会责任 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仅要维持代内(intra-generation)公平,而且要注重代间(inter-generation)公平,尤其要注重资源与环境的代间公平,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绩效的关系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必然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以从短期与长期、直接与间接两种角度来分析。从短期来看,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一定的财务成本,从而减低企业的盈利水平。但从长期来看,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为企业长期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也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形成有利于持续发展的和谐氛围,因此能够创造出更多的未来利润,从直接或间接影响来看,可以将履行社会责任分为两类:一是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更好地服务顾客、维持更好的供应商关系等社会责任,与企业的业绩直接相关。更好地履行这类责任,可以直接增进企业的业绩,本质上是属于可以内部化的经营成本。二是保护环境、回报社区等社会责任,通常不能直接增加企业的业绩,但能够为企业长期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最终促进企业业绩的提高和持续发展。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出发,社会责任与业绩之间的相互影响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
(一)企业善待员工有利于创造可持续良好业绩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通过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更有竞争力的薪酬、更人性化的职业发展计划,一方面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感,提高企业整体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员工职业素质的提高,也推动企业整体素质提高,并为企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利润增长来源提供了人力资源的条件。
(二)顾客满意度对企业未来的业绩增长极为重要 更好地保护顾客权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重要的环节。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的创新能力与产品质量使企业的利润随着社会责任而变化,而这种关系是通过顾客满意度来调节的。事实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树立企业的正面形象,提高顾客满意度水平,增加顾客对企业产品的忠诚度,直接影响到产品的销售业绩。
(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社区贡献是企业成长的关键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遵循商业道德,严守商业信用,善待产业链上下游的各类商业伙伴,并杜绝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样企业才能获得可持续的发展。此外,企业遵守商业道德,并不一定为企业直接贡献业绩,但却可以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并进一步提高整个产业链的经营效率。
(四)确保商业银行在内的外部债权人利益才能保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只有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确保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债权人的利益,才可能保证自身在金融市场上的信用,并利用金融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在成熟资本市场上,企业通常更多地利用公司债券市场来融通资金,而企业作为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极为重要,也有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专业的信用评级。
(五)加强环境保护不仅有利于未来发展,而且减少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对于所有的企业而言,从长期来看,良好的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良好的环境不一定直接影响到企业短期盈利水平,但环境的恶化最终会损害到所有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各国日益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企业面临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日益成为一个经营风险管理中必须投入的成本。
(六)积极回报社区,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积极为所在社会做出贡献,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所在的社区环境必然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创造一个好的社区环境,对企业经营和发展必然具有积极意义,而且某些社区行为,对企业而言也具有直接的经营价值。
(七)全球化加重了企业在海外市场面临的社会责任风险 经济全球化改变了企业经营中涉及的社会责任边界,在产品安全责任、环境责任、员工责任等方面都必须遵循日益全球化的国际标准,否则其产品将被拒绝在国际市场之外。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全球性的潮流,全球供应链中的我国外向型企业首先遭遇到了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推行社会责任认证的结果必然是限制一些企业的产品供应,从而将那些存在社会责任瑕疵的企业拒于全球供应链之外。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企业必须兼顾经济、环境、社会发展的利益,寻求平衡发展,使供应链和合作伙伴对企业建立长期信心。企业重视并加大对社会责任的投入,将赢得更多发展机会。
(八)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形象可以为企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第一,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能够减少与外部的各种冲突,这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推动力。第二,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有助于搞好与政府及其他监管主体的关系,从而更容易获得相关的业务许可,减少监管导致的成本。第三,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可以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随着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SRI)越来越成为机构投资者考虑的因素,那些有着良好社会责任形象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获得更高的估值,降低了企业的筹资成本,对于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意义重大。
四、宝钢集团社会责任对其绩效影响的案例分析
(一)社会责任的履行: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 内容如下:
(1)投资者(资本市场)。虽然宝钢是特大型的国有企业,但其上市之后必然也要接受投资者的挑选。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挑选条件来看,资产本身的质量自然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然而除了资产质量之外,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沟通也十分的重要。宝钢在这方面从机构的设置到信息的及时公开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在2006年荣获《证券市场周刊》和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联合评选的“最佳大型公司奖”、“最佳股改奖”、“最佳沟通奖”和“投资者关系管理50强”第二名,以及英国权威投资者关系杂志(IR杂志)评选的“投资者关系最佳进步奖”等奖项。
(2)员工(劳动力市场)。宝钢作为全国钢铁行业的排头兵会比一般的钢铁企业受到外界更多的关注和质疑,因此,对宝钢来说,技术改造的压力和动力都更加的显著。另一个原因是为了形成规模效应,而使得企业不但在某一生产环节上的产能迅速扩大,并且,还延伸到上游的产业链之中。这就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要求更多的管理人才。由宝钢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竞争是一个综合的竞争,而不仅仅是薪水的竞争。宝钢在提供有竞争力的薪水和福利的同时,还考虑了员工的身体健康、职业发展空间等诸多方面。
(3)客户(产品市场)。一方面,宝钢的产品策略不单单是传统意义上的“质优价廉”,而是考虑到顾客主要是企业这一现状,从价值链的角度整合自己的产品体系,与用户结为战略伙伴,强化与用户的协同效应从而为用户创造价值、创造利润。另一方面,宝钢率先在国内钢铁行业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从服务的层面提升了宝钢产品的价值内涵,并且由于用户满意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从而为宝钢赢得产品市场中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打下良好的基础。
(4)政府、社区(公共服务市场)。企业和政府,地方特别是当地政府之间的合作是企业对外合作的重要方面。就宝钢的案例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并不仅仅是缴税、收费而是一种双向的关系。2006年10月26日,事关宝钢与宝山区长远发展的宝山区长江口南岸(宝钢段)部分区域滩涂圈围工程开工。宝钢和宝山区为实现长远合作、互动发展,2006年3月决定启动滩涂圈围工程,计划用一年时间完成滩涂圈围、防浪墙、防汛墙建设、绿化种植等工作,其中防汛墙设计标准为一级,可抵抗200年一遇的位。这项工程的建设,对发展钢铁精品基地的延伸业,加快打造“精钢宝山”,拓展宝钢与宝山区的长远合作有着积极意义。一方面,宝钢在交纳税款的同时,还积极的与政府合作,参与到社区的建设之中;另一方面,良好的社区环境也提升了宝钢在产业进化过程中的竞争力。
(5)环境、公众。环境污染是任何一个钢铁企业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宝钢作为大型钢铁企业更是对环境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宝钢从事环境保护,其首要的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的员工和企业所在地当地的居民社区。从员工的角度看,公司制定了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每年对新增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因此,近年来公司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没有发生重大的危险物泄漏事故。从周边环境和社区看,2007年,公司继续加大对无组织扬尘的治理。通过综合治理,降尘量比2006年下降35%,改善了社区的环境质量。
(二)社会责任与绩效定量分析 具体内容如下:
(1)主要社会责任履行指标。如图2~图5所示:
(2)主要社会责任财务指标。如图6~图8所示:
(3)分析与结论。从以上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宝钢从2003年开始,就从员工福利、社会捐赠、回馈股东等多个方面履行其社会责任,并且在除个别数据在个别年份有所波动之外,其社会责任的投入额基本成上升态势,特别是社会捐赠项目,宝钢2007年的捐赠大大超出2006年的捐赠额,达到5969万元,同比增长2.56倍。
与此同时,宝钢的财务绩效指标从2003年开始成全面上升态势,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三项核心财务指标,在钢铁行业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不利外在因素影响的大前提下,近4年来均处稳中有升的态势,这表明,宝钢经营状况相对良好、有较强的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实验室管理细则范文5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受托责任理论为基础的分析
杨时展先生说,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王光远教授在《内部审计思想》的译序中也指出,内部审计本质上仍属于受托责任的问题。受托责任的发展主导了内部审计性质的变迁。探讨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同样要以受托责任理论为基础。
多年来内部审计职业界一直为两个问题而“苦苦挣扎”:一是内部审计到底做什么,二是应由谁来做。根据IIA的最新定义:(1)内部审计在组织各个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发挥作用,当然也包括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受托责任关系;(2)内部审计提供确认和咨询两类服务,它要评价和改善受托责任系统;(3)内部审计除了在传统的控制领域发挥作用,新定义还特别强调了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治理程序;(4)意味着内部审计配置方式的变革,内部审计可以由组织内部人提供,也可以与内外部人合作或外包,服务提供可采取多种方式。
内部审计是受托责任系统中的控制机制,确保组织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的有效履行。TomLee(1993)说,审计的主要目标就是,当对被审计者的行为和行动缺乏信任时,通过鉴证被审计者来证实受托责任的履行。Power(1997)也认为,当受托责任关系中存在不信任时,审计是促进受托责任完整履行的主要方式。Sherer和Kent(1983)指出,法定的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管理审计等各种审计类型,都是为了改善组织对各参与者的受托责任,审计的角色很难准确界定,“具体的受托责任过程性质不同,审计也表现出不同的属性。但一般来说,审计发挥监控机制的作用,通过提供反馈来改善组织对参与者的受托责任”,“反馈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评价所提供信息的可信性;评价组织的业绩。前者界定了遵循性审计的范围,后者界定了效率性审计和效果性审计的范围”。王光远教授(2004)系统回顾内部审计的发展、总结现代内部审计的特征后指出,现代内部审计是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综合审计,要确保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的完整履行。我们认为,公司治理问题中最核心的是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在该特定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内部审计同样要确保受托人履行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从而保证整个受托责任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受托责任观下,内部审计是一种内部治理机制
探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就是要分析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受托责任关系中的角色。以受托责任理论为基础,我们认为:
1.内部审计本身可视为一种内部治理机制。理论上,内部审计在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中行使确认之职,可增强财务信息及非财务信息的可信性,减少信息不对称,有助于契约的签订和执行;履行咨询职能,则可改善其他控制程序,并影响受托责任环境,确保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因此,内部审计可视为一种内部治理机制。实务中,董事会行使职责,需要内部审计协助,管理层解除受托责任,也需要内部审计的工作,外部审计也一直依赖内部审计的成果,因此,内部审计作为董事会、高管层及外审人员的助手,已然是确保受托责任系统运行的一种治理机制。当前的趋势是,内部审计归属董事会或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这样,内部审计本身就属于董事会这一治理机制的组成部分了。
2.内部审计可缩小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差距,影响企业的业绩和价值。内部审计可视为一种治理机制,但还要看这种机制是否有效,如果它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是可替代的,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人们也不会接受。Denis(2001)认为,分析特定的公司治理机制有两个标准:一是该治理机制是否能缩小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差距(如果可以,则是怎样缩小的),二是该治理机制对企业业绩或企业价值能否产生重大影响,这两个治理机制有效性的衡量标准,也可用来分析内部审计的作用。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而言,受托财务责任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受托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的报告都很重要;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契约履行而言,受托管理责任履行的可观察变量和受托财务责任履行的可观察变量都有助于契约的履行。现代内部审计是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综合审计,要审查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保受托人能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以缩小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差距。此外,Gramling等(2004)也指出,诸多的研究表明内部审计会影响企业业绩,瞿曲等(2005)也分析了内部审计所提供的与外部审计有差异的服务,即内部审计不仅在财务会计信息的确认方面发挥作用,而且在经营领域发挥作用,最终降低交易成本和成本,进而影响企业价值。因此,内部审计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当然,内部审计的质量以及成本效益原则仍是须考虑的因素。
3.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位阶影响其在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要进入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这一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如果内部审计只是在较低层级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发挥作用,那么就不属于公司治理的范围,内部审计也无法在治理中发挥作用。实务中,这体现在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上,如果是向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或CEO负责并向其报告,内部审计显然进入了公司治理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如果是受财务部门或组织其他中层部门领导,内部审计则很可能排除在公司治理的受托责任关系之外,无法发挥应用的作用。IIA在《内部审计报告关系:服务于二主》(2003)的报告中,公布了一份向全球审计信息网(GAIN)会员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就职能(functional)报告责任而言,超过70%的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或CEO基于受托责任理论的内部审计若干问题研究报告,但仍有近1/4是向财务主管报告,就行政(administrative)报告关系而言,则51%的内审部门向财务主管报告,IIA对此种状况下内部审计能否在治理中发挥作用表示疑虑。Hermanson(2002)甚至认为,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种结构,才最有利于改善治理,才能使内部审计成为治理结构的一部分。
4.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都离不开内部审计,现代内部审计并非只是“内部治理审计”。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本质上都是受托责任系统中的控制机制,只是涉及的受托责任关系的范围不同,公司治理仅涉及特定的以股东为主的利益相关者、董事会、高管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则涉及组织各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层次都发挥作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虽有联系(如Tricker认为公司战略是治理和管理的交叉),但治理和管理处于不同的受托责任关系中,治理和管理所涉及的受托责任关系参与者、目的、职能和评价标准都不一样。把公司治理的职能范围无限扩大,涵盖至企业所有的受托责任关系,这无疑是不正确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否认公司管理中所存在的受托责任关系,公司的管理活动涉及组织各种横向和纵向的受托责任关系,它们构成组织受托责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此,我们不能把现代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与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混在一起,称之为“内部治理审计”。
三、内部审计对治理程序的确认
内部审计的评价是对受托责任的评价,那么,如何理解IIA所界定的“治理程序”?“治理程序”的评价与内部控制评价存在怎样的联系?“治理程序”是否可以成为内部审计评价的对象?这是本部分所要探讨的问题。
实验室管理细则范文6
关键词:无菌检测间、布局、改造
自2010年1月1日起,部分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始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无菌细则》)的要求开始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对原有的生产厂房和无菌检测间进行整改。本文以L企业为例,针对《无菌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和《GB 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医药洁规》)的要求,对其无菌检测间的房间布局和设施安排加以改造和完善,提出一套有效可行的方案。
1.无菌检测间的改造
L企业是北京一家中型规模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要生产二类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环境为100,000级洁净间,其主要检测项目为:产品初始污染菌、产品无菌检测、纯化水微生物限度等检测项目。
1.1明确改造需求
在国食药监械[2011]54号《关于实施及其配套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以下简称《54号文》)中,对无菌检测间的布局提出了指导原则:①生产企业应存在三间万级背景下局部百级(单向流空气)的实验室;②检测间不得设置在生产洁净车间内部;③检测间不得与生产洁净车间共用空调净化系统;④检测间应设置专用的无菌/微生物检测实验准备间,其不宜作为其余物理化学实验的实验室使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3月15日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咨询问答专栏》[2](以下简称《咨询问答》)中提到:对于新建实验室的,生产企业应分别建立万级下局部百级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和阳性对照室(包括人流、物流相对独立)。对于实验室改造中确有较大难度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可共用(但应进行清场),阳性对照室应配备百级洁净工作台;若阳性对照室处于非受控环境,应提供验证资料,并配备生物安全柜。
1.2改造设计方案
根据需求,将L企业原有无菌检测间的布局进行重新设计。图1为该公司原有无菌检测间布局图,其仅有无菌检测室和阳性对照室两个实验室,不符合三个实验室的要求;实验室之间没有单独人流、物流通道;无菌检测间的送风系统与生产车间共用;在无菌检测间区域内没有设置实验准备间。
针对《咨询问答》中的“实验室改造有较大难度的企业”,笔者理解应解释为无菌检测间场地相对固定并且无法进行扩展,阳性对照室与无菌检验室为独立人流物流且相互间无交叉,但L企业又不属于“可减少微生物限度室建造”的情况。根据以上各情况以及企业场地实际情况,设计了改造方案见图2。
依据《咨询问答》的要求,无菌检测间在厂区内另行择址进行建造。改造方案参照《医药洁规》[3]中的若干条款规定,进行了如下改造:第一,在无间检测间的中心区域设置实验准备间,便于实验物品的准备和传送,将换鞋、更一般工作服和洗手的步骤放置在此。实验准备间属于洁净控制区,需要控制其温度;第二,设置设备存放区,用以摆放湿热灭菌柜还有其他需要周转的设备;第三,将三间实验室的人流与物流通道分开。具体为:换鞋、更一般工作服和洗手共用实验准备间,更换无菌工作服步骤放置在更衣室;手消毒与气闸室的设置放置在缓冲室。这样的设计更加简便,并且便于意外情况下的人员逃生。每个检测间设立传递窗以保证单独的物流通道。第四,为保证阳性对照室与相邻洁净室保持相对负压,至外界环境的压差梯度设置为12.5Pa、25Pa和12.5Pa,阳性对照室采用独立空调系统,采取直排,整体系统回风不再利用。同时,在阳性对照室与缓冲室之间设置压力指示装置。另外,阳性对照室预期使用生物安全柜。第五,微生物限度间至外界环境的压差梯度设置为37.5Pa、25Pa和12.5Pa,无菌检验室至外界环境的压差梯度设置为37.5Pa、25Pa和12.5Pa。
2.改造总结
此改造方案整体按照《54号文》和《咨询问答》进行设计,整体结果符合目前《无菌细则》对无菌检测间的要求,并通过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生产许可证检查。
在《无菌细则》中针对检测条件进行的要求,较《YY 0033-2000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特殊无菌产品细则,即《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及《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针对检测条件的要求更加严格。按照目前《无菌细则》及《医药洁规》中的规定,一般生产企业应保留50至60坪的检测空间用于无菌检测间及其辅助房间的建造,并建立有独立人流物流的无菌实验室三间,辅助清洗室和洗衣室至少各有一间,无菌检测间内部不宜设立洁具间。
参考文献
[1]国食药监械[2011]54号《关于实施及其配套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EB/OL].,2011-1-27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咨询问答专栏[EB/OL].bjda.省略/tabid/62/InfoID/60366/frtid/40/Default.aspx,2011-03-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S].2008
作者简介:
罗 迪,女,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药品质量管理与监督。
梁 毅,男,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硕士生导师,本文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