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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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1

【案例1】鳏寡的李大爷曾经与村委会达成书面协议,由村委会对其“五保”,等李大爷百年之后,其居住的一栋小楼即归村委会所有。2012年元月,李大爷去世后,村委会正式接管了小楼。可仅过半个月,李大爷的弟弟便找到村委会,称小楼根本不是李大爷的,而是属于他所有,并出具了房产证,明确要求村委会交出小楼。村委会不肯让步,双方最终成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村委会将小楼交还李大爷弟弟所有。

【点评】《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房产证已确定小楼归李大爷的弟弟所有,表明弟弟才有权支配小楼,村委会与李大爷所达成的协议因已侵犯李大爷弟弟的权益而无效。就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自行为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的教训在于:与“五保户”签订财产遗赠方面的协议时,务必查清财产的真正归属。

【案例2】早在2009年元月,71岁的黎大爷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言明:由村委会负责给予黎大爷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事项委托养老院进行,所需费用由村委会承担,黎大爷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协议执行至2011年6月,黎大爷在侄子的劝导下,随侄子一同生活,村委会未再承担任何费用。2012年2月,村委会将黎大爷的房屋卖给他人,黎大爷获悉后要求返还,因被拒绝而引发诉讼。法院判决认为,村委会应当将房屋退回给黎大爷。

【点评】尽管黎大爷与村委会所签订《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房屋归村委会所有,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也已规定,不得在“五保户”去世前处理其财产。即在黎大爷去世之前,村委会只能是其房屋管理人,而无权提前处理黎大爷的房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村委会在黎大爷死前即将房屋卖给他人,因明显违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改变了“五保”的福利性质,也损害了黎大爷的合法权益,无疑当属其列。当然,鉴于黎大爷“撕毁”合同,村委会有权要求其退回相关费用。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等部门《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江民救〔200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福利事业,实行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工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下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五保供养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对象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五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通过,并经公示7日村民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六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居)委会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局批准,停止对其五保供养,并收回《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三章五保供养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除其义务教育学杂费。

第八条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制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本市集中供养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600元(月人均不低于300元),房屋修缮费、设备更新费用等由镇(街、场)负担;分散供养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月人均不低于200元),医疗、房屋修缮等费用由镇村两级负担。

五保供养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当地村民平均生活的提高适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五保供养经费由市镇两级按6∶4比例共同承担。

市财政应根据上年度五保供养经费支出情况,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市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月划拨到各镇民政专用账户。

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由镇民政部门统筹用于敬老院五保对象的供养,每人每年预留960元(其中丧葬费200元、医疗费560元、服装费150元、保暖费50元),生活费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零花钱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到个人。分散供养的,供养资金由镇民政按月通过银行发放到五保户帐户上,发放现金每人每月不少于150元,保障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余下的供养资金由镇级民政部门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五保对象疾病治疗、住房维修、提供护理、丧事简办和教育的费用。

第四章五保供养形式

第十条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各镇应当推行集中供养,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

第十一条敬老院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社会福利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镇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开辟筹资渠道,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除大力筹集资金外,要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和完善现有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力争2010年全市镇级敬老院均达到省二级以上敬老院水平。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十三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局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的五保对象不能入住敬老院。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当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和院民的比例原则上按1∶7配备。工资福利待遇由镇人民政府确定并解决。

第十五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敬老院应当通过选举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中五保对象比例不得低于50%。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院内重大事宜,监督院长及管理人员工作,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敬老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收,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十七条实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应当由村(居)委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供养协议,并由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机构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各种形式捐助五保供养事业。倡导社会志愿者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自愿入保的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落实供养待遇。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五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贪污、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五保供养款物的,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主管单位应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3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改革工作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安排部署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改革工作,从根本上提升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水平和质量,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刚才,我们参观了乾佑镇马房子村的五保供养改革模式,这种对散居五保户实行亲戚领养、邻居代养、社会帮养的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要求,为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创出了一条具有时代特色的新路子,符合县情实际,值得全县学习推广。下面,我就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改革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农村五保供养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实行五保供养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乡风文明的具体体现。从整体上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乡风文明和家家户户的和谐,把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融入构建和谐社会之中,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加快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从我县目前农村五保供养的现状看,改革由政府包揽、村组干部直接管理的传统供养模式势在必行。全县现有五保户1405户1632人,年龄最小的3岁,最大的94岁,80%的年龄都在60岁以上。现有敬老院9所,建成“五保敬老示范村”5个,集中供养98人,仅占五保户总数的6%,分散供养1534人占94%。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由原来的村组筹集,变为由政府大包大揽,每人每年享受300元低保金和360元生活补贴(转移支付资金),口粮、衣被由民政部门按期供给,尽管能够保障基本生活,但是这种由村组干部一杆子插到底的管理模式,已很不适应新形势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特别是五保户的生活差距也越拉越大,与正常人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形成很大的反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存居住环境差。除少数五保户居住在人口较集中的川道,70%均居住在山沟的单庄独户,居住分散而偏远,村组干部照管难,而且五保户住房条件普遍较差,70%居住的是危房,甚至个别五保户根本无房住。逢上汛期和冬季,村组干部分头照看,费时费力,难以解决根本问题。二是生活自理能力差。五保户人员既无子女,又无直系亲属,无依无靠,大部分年龄都在60岁以上,而且多数为低智,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以来的生活全部依赖于村组照顾和国家救济,形成有钱不会花,有粮做不熟,事事处处需要干部操心,生活质量更谈不上,生活状况令人担忧。三是集中供养入院率低。由于现有敬老院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报酬难落实,使一些五保户不能进入敬老院,这样以来,他们的生活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影响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创造稳定大局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农村五保供养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以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倾注亲民之情,办实惜民之事的思想境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改善农村五保户的生活现状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二、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建立更加适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五保供养新机制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县实行以散养为主、乡镇敬老院和“五保示范村”集中供养为辅的五保供养形式,已渐渐不适应新的形势,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切实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五保供养新机制。

(一)改革集中供养,创新供养机制。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现有乡镇敬老院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优化整合敬老院资源,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该改造的改造,加强敬老院管理,提高工作水平,扩大社会效益。今后,要以村、组为单位,采取村组办、跨村联办和社会帮办的形式,大力建设五保供养集中点这种新型供养机制,重点解决散居五保户集中供养问题,一律不再新建乡镇敬老院和“五保示范村”。今年,要完成红岩寺、曹坪、凤凰镇3个集中点建设,再通过5年的努力,力争全县村村建起五保供养集中点,使我县五保供养工作整体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改变村组散养,实行人性化供养。实行五保户领养、代养、帮养是现阶段五保供养的新课题,各乡镇的具体情况不一,应区别两种情况来落实领、代养责任人。一是生活尚能自理的五保户。可暂时不落实直接领、代养人,由村民小组负责五保户的吃、穿、住、医、葬,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签定供养协议书,待五保户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重新落实领、代养人。二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有亲戚的采取亲戚领养,对无任何亲戚关系的采取邻居代养和社会帮养。领养人、代养人与五保户签订供养协议书,村委会监证。领养人、代养人把五保户融入家庭的一员,建立人性化的和谐亲情关系,使五保户与领、代养人和睦相处,共享家庭的温暖。

(三)严格工作要求,把好九个环节。五保户实施领养、代养、帮养是一项施惠与人的德政工程,涉及面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把握好九个环节:一是领养、代养人的素质要高。要选定思想觉悟较高、不怕苦不怕脏、对五保户有爱心和责任心的领养、代养人。二是要保证五保户的生活水平。领养、代养人必须把被领、代养人视为家庭成员,同住一个家,同吃一锅饭,同享一家人的生活水平。三是领养、代养人必须自觉自愿。要采取自愿领、代养行为,决不能施加任何外部作用力,防止产生不良效果。四是被领养、代养人必须乐意、同意(智力特别低下的除外)。在实施领养、代养过程中,必须征得被领养、代养人同意,甚至乐意,真正让其内心喜欢,心甘情愿,才能深刻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五是把好被领、代养人医病责任关。被领养、代养人治病由领、代养人负责照管,医疗费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途径解决。六是被领养、代养人的死葬责任要明确。被领养、代养人死后安葬由村组干部搞好协调安排,领养、代养人承担费用。七是对领养、代养实行政策优惠。实行领养、代养五保户每年的生活补助费、低保金由领养、代养人管理支配,用于五保户生活支出。五保户死亡后,其自留地、房屋、林果等财产归领、代养人所有。一旦终止领、代养关系或领、代养人未履行职责,领、代养人就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八是领养、代养协议要具体明晰。签定领养、代养协议时,必须明确领养、代养人的责任和村委会的监管责任,有条件的,可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九是必须加强对领养、代养人的监督。村委会要对资金开支和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积极协调解决领养、代养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农村五保供养体制改革

(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这件关系农村改革的大事办细、办实、办好。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5月26日至5月3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制定方案,广泛宣传,赢得广大干部的支持和群众的参与。6月1日至6月3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工作重点是搞好调查摸底,落实领、代养人,签定协议书,建立档案。7月1日至7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由县民政局组织验收,并就此项工作进行总结、评比、通报,保证全面完成任务。

(二)全面排查,重新登记。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关于五保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规定,要对全县所有五保户进行重新审核、批准、登记、发证,具体操作按民政局下发的文件执行。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审核登记中,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不得将不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纳入五保,原来已保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核销,已经死亡的要核销其原发的《农村五保供应证书》,更不能为套取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而用假名虚报五保户数字。对符合五保条件原来漏保的村民,在这一次审核登记中要列入五保对象,并上报审批。各乡镇一定要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审批材料,绝不能延误审批时间而影响落实领养、代养工作进程。

(三)落实政策,规范管理。实行五保户领养、代养、帮养,是农村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执行农村现阶段的各项政策,不得因此造成不安定因素或引起上访现象,保持社会稳定。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因人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做好领、代养人的思想工作,让他们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自觉领养、代养。因为大部分领、代养人是亲戚和邻居,没有血缘关系,因此要本着宜领则领、宜代则代的原则,不能强安硬压。同时,要按照《农村五保工作条例》的规定,明确乡镇和村组干部的职责,防止出现撒手不管的现象。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组干部的主导作用,上下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五保户领养更加规范化和人性化。

(四)开展募捐,社会帮养。要建立社会力量帮助供养农村五保户的长效机制,从今年起,每年要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向农村五保户开展献爱心搞募捐活动,向五保户捐资捐物。所捐物资由县民政局收集并根据各乡镇五保户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分发,为五保户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保障。

(五)加强领导,务求实效。为了确保五保户领、代养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县委、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内容。民政部门要抽调干部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协调服务。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安排,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抽调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包村包户,分解任务,夯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实施,任务按期完成。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4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家庭养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我国有近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养老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农村养老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下,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受到了严重挑战。探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困境与对策,建立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中巫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现行农村养老保障方式剖析

    当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内容上既有对传统制度的承袭,又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崭新发展,前者主要包括家庭养老保障、集体保障、自我养老保障,后者主要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社区养老保障。

    1.家庭养老保障。“老有所养”是中国传统社会沿袭下来的基本道德与伦理追求之一,而这种道德与伦理的追求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实现形式。在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是建立在依托于土地之上的家庭养老方式,它是以家庭为核心,以子女为载体,以老年人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坐享天伦之乐为目标的一种养老方式。农村家庭养老包括经济上的扶助、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既是我国广大农村最古老的养老保障方式,也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方式,大约占我国农村养老比重的90 %。可以肯定地说,这种方式曾经很好地解决了中国农村的养老问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革,这种养老方式的前提正被逐渐抽去,失去其经济和社会基础而变得脆弱,但其在养老中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其作用也未被其他养老方式所取代。

    2.集体养老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时代所特有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指集体对农村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和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给予吃、穿、住、医、葬五方面的帮助,养老主体的日常生活自理。该制度的形成来自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的五保内容。从20世纪50年代起,各地相继兴办了敬老院,这种由集体雇佣专人照顾十几个或几十个五保老人生活的形式改变了原来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方式。随着民政部于1994年I月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1997年3月颁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预示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开始规范化和法制化。2000年以来,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2006年3月I日,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今后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这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变革。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曾对我国农村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依据现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其已不具备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重要方式的条件。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5

辽宁省阜新市某村村民曹玉霞来信咨询:我哥哥曹某是五保老人,2008年4月初入住所在街道公办养老院。2012年10月初,曹某因旧病复发经救治无效去世,养老院按政策为他送终。事后查实,曹某生前有1块手表、存款4.9万元、现金500余元,在村里还有几间平房。曹某生前在养老院断断续续生活了4年半时间,因为是五保老人,整个生活费用都是养老院供给的,平均每年约4000元。曹某因病抢救以及丧葬等花费的近2万来元,均由养老院支付。事后半月余,我得知情况,立即来到养老院说明自己的身份,要求养老院返还曹某的财产。养老院认为,既然老人生前是靠养老院供养,又是养老院为其送终,他的遗产应当由养老院来继承。我认为,五保老人进养老院享受五保待遇是党的供养政策,任何五保老人都享有此权利。而我是他惟一的亲人,只有我才有遗产继承权,对吗?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解答:养老院与你的说法都有不妥之处。

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同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可见,为农村五保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是法律赋予农村公办养老院的无偿义务,不以被扶养人捐赠财产或遗产为条件,而且,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养老院不得拒绝。但是,五保老人对其财产处分权受五保供养服务支出费用的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从你来信中看,曹某与养老院并未订立扶养协议,也没有为你留下遗嘱。此种情况下,你要求继承其遗产时,养老院有权要求扣回其为曹某支出的五保费用。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其余财产应由你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6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快实施民生工程,构建*谐社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全县敬老院建设*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农村五保对象是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实行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提高五保对象保障水平,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村老有所养目标,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目标*计划

从20*年开始到20*年,通过3年的努力,到*末,全县新建*扩建敬老院18所,使全县每镇拥有一所中心敬老院,每所敬老院平均入住老人在150人以上,全县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总数由现在的590人增加到3000人以上,集中供养率由现在的13.1%达到70%。实现符合入院条件、本人愿意进入敬老院的老人均可入住养老,使我县敬老院建设,布局合理,环境宜居,功能配套,形成规模,真正成为五保老人的生活乐园。

具体分年度计划:20*年全县敬老院新扩建房屋675间,新入住五保户**人,供养对象总数1580人;2009年全县敬老院新扩建房屋300间,新入住五保户540人,供养对象总数2140人;20*年全县敬老院新扩建房屋4*间,新入住五保户750人,供养对象总数3050人。

三、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各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敬老院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民生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镇要担负起敬老院建设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围绕既定目标,分年度细化任务,逐项抓好落实。

2、科学规划。敬老院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到与新农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民生工程相结合,尤其要与灾区五保户倒房重建相结合。敬老院的水、电、路等配套设施要统一规划,结合农村安全饮水、农网改造、村村通水泥路、改水改厕、农村能源等工程统筹安排。

3、加大投入。县政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新建敬老院按县政府《关于加强敬老院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政[2007]47号)文件精神给予补助;对因灾倒房的五保户实行敬老院集中建房、集中供养,其倒房重建补助经费也相应补助到位,集中使用。各镇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活动,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