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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1
一、问题的提出:如何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
我国对于社会保障资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以预算内与预算外两种方式进行管理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资金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社会保险基金在2010年以前实行预算外管理方式,社会保险基金与政府一般性的公共收支分开,政府在预算外以财政专户的形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账户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业务部门具体管理,主要用途是接受收入和拨付支出,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和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是“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该账户是用于单独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专用账户,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转入补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根据补助资金的使用进度,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
因此,2010年以前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仅以年度收支计划的形式进行预算外管理。为了将数额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围,国务院于2010年1月《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我国开始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如何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成为我国预算法制建设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就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要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及其理性选择、具体制度构建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符合公共财政原理的要求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6895亿元,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272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12765亿元,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9497亿元,年末13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2703亿元。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5539亿元,支出4431亿元,年末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存4015亿元(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97亿元),个人账户积累2165亿元。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亿元,支出433亿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240亿元。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466亿元,支出286亿元,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642亿元,储备金结存101亿元。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220亿元,支出139亿元,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3亿元。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的要求,一切公共资金都必须纳入到政府预算管理,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主要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公共资金,应当纳入到政府的预算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不符合公共财政原理的要求,使得这部分资金不受财政预算的约束和管理,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各种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贪污、浪费、违规的事件屡禁不止,不仅降低了政府在国民中的权威和公信度,也大大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因此,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制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约束机制,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程序及各项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的社会基本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依法为全国人民设计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和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待遇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公共职能。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凡是政府的行为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而建立社会保险预算,让政府的行为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运行符合我国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通过社会保险预算,政府可以依法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如实全面反映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状况,民众可以依法监督政府的社会保障权力、责任和义务,同时对违保险预算的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途径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和财政部联合对全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初步统计,从1986年至1998年的12年来,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就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的损失高达2000多万元。[1]有的个案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甚至高达数千万之巨。据2006年11月24日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发现的各地社保违规问题金额71.35亿元,其中1999年前发生的违规问题23.47亿元,2000年以来发生的违规问题金额47.88亿元。[2]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而编制社会保险预算是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途径,通过社会保险预算,将社会保险基金所涉及的项目在社会保险预算中明确列出,大大增加社会保障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同时也是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项目全部置于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范围之内,以便有效防止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偏紧时减少社会保险投入,防止政府部门某些官员贪污、挪用、浪费社会保险基金。[3]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及其理性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
从理论上分析,社会保障预算共有五种模式: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模式、完全脱离财政预算模式、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社会保障专项基金预算模式、两板块式社会保障预算模式。[4]根据社会保险预算与社会保障预算、公共财政预算的关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纳入公共预算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险收入与支出作为政府经常性收支的内容,直接列示在政府的经常性预算中,其收入以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缴款的形式纳入政府的经常性收入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由政府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以“社会保障津贴”项目在政府的经常性预算支出中列示。英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2、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险收入、支出与政府经常预算收支分开或相对独立,单独编列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予以专门反映。美国、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险信托基金预算是脱离联邦预算的,以基金形式单独编制预算,但是社会保障税收入和社会保险支出分别以总额列示于联邦预算中,构成联邦预算的一部分。日本的社会保险主要在特别会计预算中反映,一般会计预算收入中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只在一般会计预算支出中反映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补助和社会救济等内容。
3、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险的收入、支出均独立于政府财政预算体系之外,单独管理。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那些没有共济性的社会保险模式的国家,如新加坡、智利等。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不论是其收支还是投资运营,均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全是在政府预算之外独立运行,政府对其不负担任何费用。智利的社会保险基金由于采用市场化运营,政府只负责政策制订和制度监督,因此其社会保险与政府预算无直接联系。
4、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模式。这种模式的前提是采用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即将政府预算中的社会保障内容全部移出,连同社会保险收支并在一起,编制一个独立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财政预算完全脱离,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收支管理方式统一编制,社会保险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的组成部分。
(二)当前的理性选择
林治芬教授提出关于社会保障预算建设两步走的观点,第一阶段是建设两板块社会保障预算,将政府一般预算中的社会保障项目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设好;第二阶段是把政府一般预算中的社会保障项目预算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并,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5]目前,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条件还不成熟,可先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过一段时间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公共财政预算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并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6]因此,我国目前应当选择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独立的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当前我国正在逐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2010年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全国各地开始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该法第65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66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第67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我们认为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总额是否要过录到政府的经常预算当中;二是是否继续保留当前的财政专户,该账户实行实账还是仅仅是会计记账手段;三是社保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四是个人账户基金如何处理?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总额是否要过录到政府的经常预算当中?对此有两种做法,美国是将社会保险收支(社会保险税收收入与社会保险支出)总额数目过录到联邦财政预算表中,而日本则没有过录,日本政府一般会计预算收入中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险预算收支总额还是需要过录到政府的经常预算中,这样可以将社会保险预算同政府经常预算统一考虑,便于全面分析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同时也是为将来推行独立的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做准备工作。
2、是否继续保留当前的财政专户?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预算建立以后,财政专户就失去了其存在意义,所有的社会保障收支都要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库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在财政性存款中得以单独体现。[7]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模式,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即便社会统筹账户可以全部通过国库运行,但是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所有,如果通过国库运行则与其所有权不符合。因此,我们认为,应当继续保留财政专户,这样可以隔离政府经常预算收支与社会保险预算收支,使得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做到专款专用。至于财政专户是采用实账还是一种会计记账的手段?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实际工作中有一种错误的倾向,即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账目记录的流动捆在一起,造成资金流动环节不必要的增多,延长了资金流程,增加了资金安全隐患。其实财政性资金都应该经国库统一收付。[8]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实质是一种财政专户,一种会计记账的手段。它只是记录与联邦预算发生资金收支的数额,并不实际进行资金的划转。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的实际流动都是通过国库完成的。[9]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仍然设置财政专户,但是作为记账工具,社会统筹基金的运行通过国库进行,但是个人账户必须采用实账,资金流动与账目记录要捆绑在一起,便于投资运营。
3、社保征收还是地税征收?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社保征收模式,该模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发放社会保险费,由银行代扣代缴;一种是地税征收模式,该模式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由银行代扣代缴。由于征收主体不统一,导致资金无法统一规范,两部门之间牵扯不断,麻烦颇多。我们认为,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由税务部门征收,直接进入国库,但是需要在财政专户进行账户记录。由职工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则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经经办机构收入户再进入财政专户,也可以由税务部门代征,直接存入财政专户。[10]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有学者认为,应当在《预算法》中较为明确、系统、完备地列举预算违法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做法。具体而言,我国《预算法》可以依据预算违法行为的性质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1)违反预算法程序的行为,如违反批准程序、备案程序、格式要求等行为。(2)违反收入规定的行为,如编制预算案时隐瞒、少列收入,非法截留预算收入,擅自设立和变更收入项目等行为。(3)违反支出规定的行为,如多列支出或者虚列支出,不拨付或不足额、不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等行为。(4)违反预算管理要求的行为,如违反预算级次,非法动用或挪用预算预备费和周转金等行为。(5)其他行为,即设置兜底条款。[14]另外,我国现行《预算法》对于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仅仅规定了行政责任一种责任形式,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责任制度还应当增加相应的经济责任形式,加大经济惩罚的力度,并将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违法行为纳入到刑事责任的规制范围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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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显勇. 论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方式之争及其理性选择[G]//李昌麒. 经济法论坛(第5卷).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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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杨燕绥,闫俊. 依社会保险法做好社保基金预算[J].中国社会保障,2011,(3):24.
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2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七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八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第十五条、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3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五日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目的;
(三)、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四)、预定检查起止日期;
(五)、监督人员及其分工;
(六)、编制日期。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
(二)、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
(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
(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十条、检查组按现场监督通知书规定时间进驻被监督单位,出示有效证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求被监督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被监督单位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监督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检查组报基金监督机构同意后,可调整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现场监督人员应运用监盘、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核、复制、分析等方法,审查被监督单位的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业务台帐、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编号;
(二)、被监督单位名称;
(三)、重要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原会计分录和金额等内容摘录;
(四)、附件主要内容及数量;
(五)、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
(六)、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
(七)、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
第十四条、检查证据是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反映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帐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客观事实的证据仍然有效。监督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现场监督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现场监督报告,一般在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
(四)、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评价、结论和依据;
(五)、意见和建议;
(六)、检查组长签名和日期。
第十七条、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接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督人员应予注明。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现场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在接到被监督单位书面意见后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并附被监督单位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监督机构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
(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评价和整改意见;
(四)、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三)、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五)、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
(四)、处理建议;
(五)、发文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二)、现场监督通知书;
(三)、现场监督工作底稿;
(四)、现场监督报告;
(五)、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
(七)、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
(八)、其他应归档资料。
附件:1.现场监督实施方案(样式)
2.现场监督通知书(样式)
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4
一、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必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环境是经济发展的承载空间,环境是人口自然再生产的物质基础,环境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公共消费品,环境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大量资源。”这充分说明了环境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往人们谈到环保时总是把它与促进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首先考虑的是牺牲环境利益,甚至环境安全来保证经济稳定和经济安全。据统计,环境污染使我国发展成本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6%左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15%左右。追求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不但会造成人类生存条件恶化,从长远上看也会极大地拖累经济发展。如果不能摆脱传统发展的方式和资源环境利用方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受到资源和环境的制约将会越来越严峻。所以说, 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点。问题的本质就是一个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的关系问题。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我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思考
(一)加快产业调整步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新型生态工业。全力加快“工业强县”步伐,培植壮大石油化工、纺织服装、食品医药、制造冶炼等传统支柱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进口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进口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产业集群的配套发展,增加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为着力点,引导企业树立循环经济理念,积极培育生态企业。一是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工业园区。进入园区的企业不仅要达到土地、能源和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还要实现废物和工业副产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基本形成企业和产业之间的生态工业网络,实现能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总量的最小化。二是大力实施典型带动战略。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东明石化、玉皇化工、方明制约等重点企业为依托,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推广生物治污技术。三是突出抓好重点行业。突出抓好电力、化工、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完善再生资源价格和收费政策,推动企业大力开展以工业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2、加大“三农”投入,打造绿色生态农业。近年来,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农业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实现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推广良种良法、科学测土配方施肥、科技入户等项目技术支持,大力发展优质、特色、高效、生态农业。
3、积极发展新型生态产业。立足自身资源开发和地域优势,加快发展旅游、现代物流、公共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内涵,进一步提高县域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档次。一是突出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产业。加大旅游设施建设和宣传推介力度,构建起“黄河古道,庄子故里”两大旅游品牌。二是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以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县为契机,依托交通干线、规模企业,引进新型流通业态,建成一批与先进制造业基地相配套的服务业基地。全面实施现代物流园区规划,加快保税仓库和铁路物流货场建设,启动了县物流调控中心建设。三是大力发展公共业。不断提升金融、保险、证券、法律、中介、会展等新兴服务业,加快发展医疗保健、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文化休闲等需求潜力大的产业,扶持发展现代信息和商务服务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狠抓环境保护,增创绿色环境新优势
1、突出抓好环保重点工程,推进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一是加快炼化行业脱硫工程,全面改善大气环境。目前县工业园区化工企业新建硫化氢回收制硫磺等项目均顺利投资,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双赢。二是加快COD减排工程建设,全面改善水环境。实现全县化工行业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提前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2、严格项目管理,控制源头污染。一是齐抓共管,规范项目审批。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复建设、科技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积极建立环保、经贸、发改、工商、国土、银监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二是加强监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重点抓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治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投产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工作,实行“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登记和“三同时”滞后督办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治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是强化措施,控制源头污染。对县域所有项目进行严格控制,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坚决予以关停。
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5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基金结构不合理。参保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险的主体,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除此之外,还有一小部分来源于银行的利息和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社会保险基金缺乏多种来源,加大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性,也加大了扩大资金规模的难度。三是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职责不明确,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机制不完善的空子,采取各种手段欺诈或冒名顶替骗取社保基金,这些不法行为不但给国家经济造成了损失,也给社会保险基金作用的发挥带来了消极影响。四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披露缺乏制约,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不够透明。五是部分企业欠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用严重。六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受到限制。
二、解决措施
(一)健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法律体制
我国应尽快出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入与支出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本应具有的法律效力,增强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账建制,规范会计行为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相关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现实情况以及其本身的特殊性,建账建制,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对相关会计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会计工作秩序,从而客观真实地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动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及时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决策提供详实的数据。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以及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科学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基金来源
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不断增大的现实,尽快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多元化来源的社会保险体系是当务之急,而对财政支出结构作出调整是首要任务,加大财政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建立社会保险的财政补偿制度,以减轻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保障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五)基金缴纳法制化,依法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行为
把基金缴纳纳入法制化进程是改变我国当前有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积极甚至不缴保险基金,而我国又缺乏强制性的法规来进行强制征收的有效手段。应加强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工作的管理力度,完善手段、规范行为、强化稽查力度,制定明确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行为,用强制手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纳的及时、准确。
(六)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运行的相关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6
关键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参与保险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设立保险基金时是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通过单位及个人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保险费用或者是利用其它的方式来筹集专项资金,从而达到国家财富共享的目标。社会保险基金一般包括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这五项。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及运作稳定性也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对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现阶段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缺乏有效地监管机制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特殊性,所以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不断地实现其信息化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人员在管理财务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掌握基金的真实变化情况,从而有效地控制基金的流入与流出。但是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并未真正的做到基金的透明、公开、安全。这不仅是因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由少数人员负责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权及基金管理权,这就容易导致他们在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发生挪用公款、贪污等违法乱纪行为。同时它也因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操作不规范,导致基金监督者无法及时的获取全面的基金财务管理信息,从而使得社会保险的监管机制难以发挥其自身独特的监督作用。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积极性较差
在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时由于缴纳的主体不同,若企业内没有财政拨款,则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企业承担大部分,若企业或单位有财政拨款则国家负责大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承担小部分。由于缴纳主体的不同就会导致经营不景气、效益不好的企业在缴纳保险基金时通过恶意篡改数据、伪造数据等非法手段来隐瞒谎报员工的工资、数量从而实现其漏缴、少缴保险基金费用目的。
(三)基金支付管理体制尚未完善
现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健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制度管理机制,所以一些参保个人、参保单位或其他的相关人员会趁虚而入,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来伪造社会保险享受条件从而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如难以审查异地就医报销费用的项目、冒名顶替医疗保险等。这不仅违背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成立初衷,同时也会对基金的完整性、安全性带来严重的损害,从而限制了社会保险基金功能的发挥。
二、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控制制度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控制制度时首先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人员对基金的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控制制度认识,充分的了解它们在基金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同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人员也要坚决的制止违法乱纪行为,认真的对待会计工作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从而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次,若单位若拖欠社会保险基金就需要利用预警机制来对其提出警告与批评,从而增强企业对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重视程度。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单位或者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时,有关机构应设置支出户、收入户这两个不同账户。收入户没有其他特殊功能只能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工作。通过开设不同的账户,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部门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的正常使用率,避免出现违规操作资金等现象。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工作
在加强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时要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体制。以医疗行业为例,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工作时首先要通过规范医疗行为来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从而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充分的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在市场经济下的作用,切实的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此外,为了促进基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就必须要不断地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及基金管理机制,并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时要及时的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为我国创作出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环境。
参考文献:
[1]孙永勇,李娓涵.从费率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人口科学,2014
[2]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J].贵州政报,1997
[3]财政部、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J].财务与会计,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