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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1
内容提要: 在现代社会,信托制度的利用已经从民事领域进入了商事领域。由于内部制度上的特性,信托在商事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托法也在与公司法的良性互动中得以发展。在我国,应当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信托法体系来调整现实生活中的商事信托。
比较法学者认为,11世纪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最具标志性的差异之一。[1]但现在这种差异却因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一制度的引进而逐渐消失。信托制度所具有的特性,如简单易行的设立条件、灵活弹性的制度安排、独特的税收优惠、法律保障的财产分割与风险隔离,正是大陆法传统的制度缺失。按英美法传统,信托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一般而言,私益信托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这是一种最主要的信托形式。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分为三大类,即: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2]其中,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均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相对。这里所谓的营业信托即商事信托,我国信托法将营业性的商事信托专门规定,突破了传统信托法的立法模式,可见我国信托法对商事信托之重视。但对于什么是商事信托,商事信托的功能如何实现,法律如何进行规整,人们的认识依然比较模糊,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予以专门讨论。
一、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分野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这两个概念的对应使用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在英美法中,由于没有和大陆法系相对应的严格概念体系,尚不存在“民事信托”(civil trust)这样的术语。在英美信托法下与之相类似的有无偿信托(gratuitous trust)、个人信托(personal trust)、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和家庭信托(family trust)等概念,但是这些概念均有其不同的侧重,与民事信托并非完全一致。
至于商事信托,英美法中有两个类似的概念:business trust和commercial trust,与本文所谈的商事信托相对应的是commercial trust,而非business trust。[3]在美国,“business trust”的含义非常有限,它是一种组织形式,特指以信托形式组织起来的一种自愿的联合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契约而成立,以区别于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企业组织。[4]Commercial trust是一个上位概念,是一个由多种具体信托形式构成的类名;而business trust是其下位的一种组织体,是属名。美国business trust的典型代表是20世纪40年代的马萨诸塞信托(M.B.T)。[5]而commercial trust的内涵则宽得多,包涵年金信托、共同基金、地产投资信托、油气特许开采权信托、资产证券化等。[6]
英美法系信托法学界认为,商事信托与传统的无偿信托或个人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的基础究竟是财产的无偿转让(gratuitous transfer)还是有偿转让(bargained transfer)。若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财产的无偿赠与,该信托为个人信托;若设立该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从事商事交易,则为商事信托。[7]但是,在英美法系,对于个人信托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而关于商事信托的论著则寥寥无几。其中原因,首先是因为英美法传统上将信托视为一种赠与,由此造成了商事信托在法律上的定位暧昧,对于各种商事信托往往是通过专项立法和判例法进行规制,而不是直接使用传统信托法上的规则,如对企业年金信托的专项立法英国有1993年的《养老金法》、美国则有1974年的《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其次是因为商事信托是近年才出现的,相关案例需要时间的积累,学者研究的步伐跟不上新的商事信托类型涌现的速度;英美学者往往也不采用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将各种商事信托综合研究,而往往只研究某一类型的商事信托,如年金信托或者资产证券化等;同时,这些新型信托往往由金融律师或者券商推动产生,而传统的信托法律师对之尚属陌生;[8]最后,传统信托法的很多原则与商法的规则是不相容的,尤其是衡平法的救济会给商事行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9]
从信托法的起源和发展来看,从11世纪起民事信托就是传统的信托类型,而商事信托则在现代工商社会中大放异彩。对于移植其的国家而言,真正的兴趣似乎在于商事信托。对于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分界线,目前主要有目的说、行为说和受托人身份说三种学说。
目的说认为,如果为了个人或家人的目的,而不是为了企业经营或公益目的,则为民事信托,以从事商行为为目的的信托是商事信托。[10]
行为说认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区别在于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或者说是否以营业为目的。依此学说,商事信托是受托人以营业为目的而接受的信托,相反,民事信托的受托人接受信托并非以营业为目的。[11]
受托人身份说认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分别在于受托人是否专门经营信托业务,与委托人、信托目的等因素均无直接关系。委托人为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委托普通的自然人(如自己的亲朋好友)为受托人从事一般民事活动而设立的信托,是民事信托,也可以称为非营业信托。委托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担任受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即属商事信托。[12]在英美信托实践中,还有一些信托是以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为受托人的,依此理论,这些信托也属于商事信托,因为律师、会计师等均属于特殊领域的专门执业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商事行为的性质,需要规范和管理。[13]
比较而言,笔者以为,以行为作为划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界限更具有合理性。其理由在于:首先,目的说没有分清信托目的和委托人目的,信托目的并不当然等于委托人目的。信托的基本原则是,信托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但是往往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还会存在利益冲突。[14]究竟以谁的目的为准来划定民、商事信托的分界线?比如,在中国内地的证券投资基金中,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从事商业经营,而委托人即投资者的目的却往往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利益,如果以信托目的来判定,则证券投资基金必然为商事信托,若采用委托人的目的作为判断的标准,则可能产生认定其为民事信托的误解。因此,这一学说无法清楚地说明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区别。其次,虽然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往往是具有专业资格的金融信托业机构,但是,对于一些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明确定性的信托业务,采用受托人身份说可能会面临现实的困难。比如,我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5]第2条规定,其所谓信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该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所谓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我国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我国的法律又没有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信托业务,[16]根据这样的规定,在我国若采取受托人身份说则只有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才可以被认定为商事信托。
对于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的一项主要业务——集合资金信托,银监会还专门颁布了一部具有信托业法性质的规章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17]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8]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根据《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可以进行集合理财业务,[19]而所谓的“个人理财”与“集合理财”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无本质区别,产品设计原理和受托人责任几乎完全相同,其制度架构全部为信托型,符合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20]但是囿于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除信托公司外,其他主体从事的信托业务都不约而同地对“信托”这个概念避而不谈。如果根据受托人身份说,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理财计划就不能认定为商事信托,那么它们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认定?是?委托?还是其他法律关系?仔细辨析之,除了信托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制度均无法准确阐释其制度内部架构,若仅因为其受托人身份并非我国法规认定的信托业务机构,从而否定这些理财计划的信托属性,就无法正确地认清其法律本质。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只有行为说才能较为准确地揭示商事信托的本质。据此,若受托人接受信托是以营业为目的,则为商事信托,否则即为民事信托。以此标准,上述“个人理财”与“集合理财”中,产品设计的内部架构均为委托人(一般也是受益人)将一定的金钱财产转移给银行或者券商受托人,由该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独立管理财产并将所得的收益交给受益人,这是典型的信托架构。银行或者券商接受这种委托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的商行为,完全符合商事行为的一般性特征。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2
1、“FOF”投资忌讳:
对于一些新基金公司的产品或是新发行的基金,“FOF”投资经理都会非常谨慎对待。
2、“FOF”投资关注:
较重视基金的历史业绩,以及是否稳定,在同期市场低迷时的亏损程度。
2006年中国股票市场的火爆,使基民们大获全胜,但是面对年后大盘的大涨大跌,投资者的心情也是起伏不定,天天利好和不利的消息,总是让基民喜忧参半,现在老百姓对投资什么基金也越来越没有把握。其实我们要分得资本市场的收益,除了借助基金经理的专家理财外,还有一个新的选择――投资基金组合产品FOF。
在2006年四季度,光大阳光2号FOF收益达到了52%,超过了表现最好的股票型基金51%。当然FOF并非没有风险。只是不同的FOF产品风险不同,如要选择到适合自己的FOF,一定要看清相应投资条款――投资范围和比例,管理人特别参与条款。
FOF,英文全称为fund of funds,被称为“基金中的基金”,它诞生于1990年的美国,一般投资者面对当时美国的8000余只共同基金,早已头昏眼花,这时一种专门投资基金的特殊基金(FOF)应运而生。
目前国内基全市场历经短短6年的发展,从开始的封闭式到开放式,从股票基金到债券基金、伞型基金、保本基金指数基金、LOF和ETF等,规模已经达到300多只基金。而2006年股票型基金最高收益率为182.22%,最低为55.14%,两者相差3倍多,你怎么能保证不会选到收益率只有55.14%的基金呢?那么FOF帮您做出明智的选择!
FOF收益超过跑得最快的基金
招商证券的“基金宝”是国内的第只基金组合产品,属于创新试点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2004年2月至年底,招商证券使用封闭式基金选择策略构建的模拟组合,获取了超过12%的超额收益。股票市场很迷茫的2005年,招商证券“基金宝”实际收益率达到了10%,远超过基金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可以说是封闭式基金助推了国内第一只FOF业绩的稳定增长。
而在2006年第四季度,FOF再次为投资者带来了辉煌,光太阳光2号第四季度的表现优异,收益达到了52%,超过了表现最好的股票型基金51%。其投资经理卓先生也明确表示,是封闭式基金做了很大的贡献,由于没有仓位比例的限制,可以灵活配置大量的优秀封闭式基金才取得非凡的业绩。
天相投资顾问公司也认为,2007年封闭式基金价值回归仍在继续,春节后封闭式基全集中全面分红、今年多只基金到期以及接下来可能推出的创新型封闭式基金,这些因素令封闭式基金占有较高份额的“FOF”还可能会异军突起。
你该怎样选择FOF
目前市场规模比较大的“FOF”是券商的集合计划产品,总共涉及的资金量达到几百亿,收益也是差别很大。
各种“FO”在投资范围,投资门槛,费用等条款上有很大区别,你要选择适合自己的“FOF”一定要看清楚集合计划如下主要条款
第一关键条款――投资范围及投资比率的区别
四大券商除了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外在投资类别和比率上还有很多不同。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率决定了“FOF”的风险,一定要在购买前有所认识,首先是投资品种的区别,比如投资股票,风险还取决于行业分析 交易时机等因素,而申购新股中签率虽只有1.5%,如能成功,收益至少30%以上,这都会得到偏好高风险的投资者青睐。光大证券的阳光2号约定“持基金仓位亦无明显限制”,投资各种类型的基金比例可以从0~00%,为更灵活配置基金品种创造了条件,从这个角度说,是较“纯”的FOF,是基民的好选择。
第二关键条款――集合计划设有管理人特别参与条款
存续期内,各券商有最低总收益率的承诺,也在业绩分成等方面有不同的解释。
例如:国信证券金理财,要求管理人到期返还管理费对投资者予以补偿,分红收益分配比例达95%(业内最高),且不参与业绩分成。华泰紫金2号、招商基金宝和光大阳光2号分红都由客户优先受益,如没有达到预定收益率,管理人用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投资收益补偿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投资收益如未达到最低收益率由公司自有资金补偿完毕为止。
但招商基金宝和光大阳光2号还有细节区别:招商“基金宝”管理人以持有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会在年化收益率超过5%的部分提取30%作为业绩报酬。“基金宝”市场规模已经达到30多亿,超额分红对管理人也是一种激励,因为只有做得更好才能保证公司有收益,而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保底的保证,这可能也是券商中的“FOF”占有市场规模最大的原因所在。而光大阳光2号不参与业绩分红,为的是要给投资者更大的回报,当然如果运作不好,对投资者来说风险也要自己承担。
另外,还有参与费、退出费,最低投资额、最低退出额等的区别,这些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中都作了明确说明。
但是投资者如果是长期投资券商FOF,就要衡量FOF产品优劣,此优劣的重要指标就在于其管理人的基金评价能力,这种能力在各券商的投资策略上还有细微区别。招商“基金宝”投资经理认为,基金超额收益的原因、近期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及基金公司的稳定和规范是“基金宝”锁定目标的重要因素。而光大阳光2号卓经理认为选择基金,更需要关注好的基金团队,比如股东实力、高管投研团队的稳定性和公司内部的合作和谐程度等因素。
根据不同的基金组合产品以及表现形式不同,目前在中国的FOF市场上有券商的集合投资计划,保险公司的投连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和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券商的集合投资计划中的FOF,每只的规模基本都保持在20~30亿,总体规模也达到近百亿,是市场的宠儿。其他金融机构的FOF规模虽小,运作也各有特点。比如保险公司的“FOF”,除了有保险的保障功能外,还兼投资功能,如瑞泰的投连险,规模在5亿元,2006年的成长型账户收益率超过了100%,但是最大的缺点是丧失了投资的流动性。一旦退保,除手续繁琐之外,会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如投保年内退保手续费高达投资账户的10%。另外,两家信托公司的FOF规模也就千万,但投资经理看中高折价率的封闭式基金,认为在两到三年内,要到期的封闭式基金会有不错的收益,存在很大的基金套利机会。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种引入中国,基金市场产品细分、品种差异会越来越大,投资者无论从专业知识上、还是时间精力上,将更难对不同的基金做出选择,但居于FOF的分散风险、投资灵活等优势,对“基金中的基金”需求会更加强烈,届时类似产品将获得更大发展机会。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3
3月18日,摩根大通研究报告称,建议客户减持中国股票,同时购买看空中国四大银行的衍生品。
报告既出,引来市场一片惊诧。
从大体情况看,摩根大通的这份做空报告有一定的正确性,这份报告可能是表达出对中国银行业的担忧,比如银行的表外资产以及影子银行、地方信贷的呆账、坏账等潜在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安国俊博士对《中国经济信息》表示,其实,银行利润增速回落已在市场预期之中。虽然估计今年银行业会取得可观发展,但相信盈利增长速度会较以往放缓。
据了解,目前监管层已经要求部分银行限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自查,最终结果上报银监会。对此,银监会方面相关人士表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是今年银监会工作的重点。
狂发理财产品
“尊敬的客户,根据监管政策要求,您需要进行风险测评,确定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能购买理财类产品。”3月11日,经常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老张被告知,欲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需重新进行包括家庭收入、预期回报等十五项测试。
与以往的客户风险能力测试相比,新测试明确指出“高回报附带高风险”,且银行非保本产品可能面临本金亏损的风险,如设置了当投资理财产品价值出现负收益时,投资者的反应及可承受的价值波动幅度等问题。
事实上,上述银行启动新风险测试仅是近期银行系统风险自查行动的一个缩影。
继央行在2013年工作会议上突出强调“防风险”后,银监会近日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也同样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列为今年重点工作首位。
而针对多家银行代销理财产品风波,银监会也在近期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对本行销售的第三方产品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排查。
“我们正在对全行理财风险进行层层清扫,不仅对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检查督促,还由相关部门对支行理财业务进行专项抽查,对支行漏报、误报、隐瞒、不报的情况从严处理。”上海一家股份制银行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
整治资金池
自从2010年信贷类理财模式淡出后,资金池理财模式逐渐成为银行理财业务的主流模式。资金池模式通过滚动发行中、短期限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以动态管理模式选择多项资产配置,使理财资金募集和投放达到平衡并从中取得收益。
安国俊博士对《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近年来,银行曲线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从投行到基金、保险等业务,银行均在积极渗透。不久前,市场有传言称,建行等大行有意拓展A股承销业务,而投行业务被认为是银行中间业务的未来主要增长点之一。
业内人士表示,除信托公司之外,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也在发展理财产品业务,资金池模式是这类业务的主流运作模式。然而,这其中暗藏“庞式骗局”风险,部分理财产品的资金池可能演变成金融市场“堰塞湖”,监管部门应对资金池业务保持高度警惕,严防发生系统性风险。
资金池模式究竟是怎样运作的?在众多的媒体报道、专家观点和研究讨论中,都没有确切的答案。因为资金池没有统一标准,各方说法也并不一致。
直到不久前银监会召开的理财产品监管会议上,“不规范的资金池理财业务是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多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无法做到每只理财产品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银行通过滚动发行、期限错配、信息不透明的资金池运作方式做高产品收益,但当后续资金不足时,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银监会业务创新部主任王岩岫这样解释。
据悉,2012年发行的理财产品根据其投资对象可以分为债券与货币市场类、信贷类、票据资产类、股权投资类、新股申购类、证券投资类、结构性产品、组合投资类及其他类产品。其中,组合投资类产品的增幅令人侧目。研究机构数据显示,此类产品去年共发行1.12万款,较2011年增加4838款,发行量是2011年的1.76倍。
业界认为,借理财产品表外渠道,绕开信贷限制,已然成为银行业监管和货币调控部门的盲区。这已明显影响到当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此前,银行借道音信合作突破信贷限量,已经收到银监会明文限制。目前,监管层已要求部分银行限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自查,最终结果将上报银监会。此外,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短板,监管层也在酝酿可行的透明化方式。
资金池破坏力有多大?
这些组合投资类的产品究竟以怎样的组合方式运作,到期后如何实现承诺给投资者的收益,不仅是销售人员、宣传人员不了解,多家银行的产品设计者、相关负责人也都保持缄默。
但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中国日报》发表英文署名文章时指出,包括银行发行的资金池理财产品,由于期限错配,要用“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兑付,本质上是“庞氏骗局”。肖钢表示,在一定的条件下,投资者一旦失去信心并退出理财产品,这样的击鼓传花便会停止。
某资深信托界人士分析,肖钢的分析不无道理。因为不论是银行的资金池理财产品还是信托的资金池理财产品,只是把资产的风险延后了,并没有化解风险。而且,需要后续资金不断流入来保证风险的延后。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4
国内外的信托业务模式存在较大的区别。由于我国不论从立法层面还是监管实务中,对银行都存在着极其严格的监管,这种监管往往都以指标作为依据。银行为了尽可能地提高存款、理财产品和自有资本的投资效率,扩大利差收入,必须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不能突破存贷比)扩大贷款业务规模。信托公司成立信托产品,购买银行的信贷资产,实现信贷资产出表,降低了银行的存贷比,扩大了银行放贷的空间。但是,由于实务操作中多采用多SPV嵌套的交易结构,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难以知晓信托计划的具体投资标的、比例以及相关风险情况。因而信托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很大。
央行和银监会不断出台监管措施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规范,力图鼓励和引导银信合作规范发展,但现实中银信合作并未按照监管层的意图,突出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动管理能力,而更多地是由信托公司作为通道,将银行的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到表外,降低银行的存贷比。或者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为银行的理财产品提供通道,投放到受国家贷款政策限制的行业。综上所述,信托产品的性质异化为类贷款产品,但却脱离了监管机构对于贷款的监督管理。由于现实中信托产品往往采取多SPV嵌套的模式,信息披露极不完善,甚至部分托管银行也难以知晓具体的投资标的,尤其融资类的信托产品杠杆较高,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因而信托产品往往存在着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兑付风险。
与国内市场不同,在国外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国外市场的银信合作产品主要发行机构既有传统商业银行也有办理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性银行,因此产品结构及性质与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存在差别。新的金融中介理论认为,除了传统的融资功能以外,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风险管理—运用复杂金融工具和金融技术为客户管理风险。Merton(1992)研究发现,将风险打包或者拆分,从而以最低的成本对风险加以分散风险,是金融中介的一个主要特征。Scholtens和Wensveen(2003)则认为,业务范围的拓展,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使商业银行管理风险资产的职能得到加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众对理财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大。金融监管加强、信贷规模紧缩、利率市场化使银行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张谦(2011)认为我国加强金融同业合作与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为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银行和信托各自的优势具有良好的契合性,银行掌握着丰富的资金和客户资源,而作为四大金融支柱的信托具有特殊的跨领域投资的制度优势。因此银信合作在我国得以快速发展,银行和信托实现双赢。但在发展的过程中,银信合作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如信托在银信合作中的通道化严重,银信合作金融创新能力弱并且合作层次浅,银信合作资产表外化风险大量积聚,信托自主管理能力不强以及银信合作地位出于弱势等等。
监管机构在对信托进行监管的过程中,缺少相关的法律指引,央行和银监会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对信托行业进行规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手段较为单一,行政化干预程度比较高,监管程序繁琐复杂,强度过大,窗口指导过多等等。在立法和实践中,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往往借鉴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验,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以资本监管为主线,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强调了以系统性风险为主线的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5
银信合作新规为“阳光私募”理财产品提供了发展契机
2010年8月10日,银监会出台了2010年第72号文件《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新规》),表明监管层对不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态度发生了转变。
融资类业务受阻
《新规》明确要求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即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单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端分析,截至2010年6月底,商业银行共发行1.7万元人民币理财产品,其中资金投向含信贷类资产的理财产品,占比达到57.4%,这一比例意味着信托行业整体的融资类业务量早已严重超标,短时期内无法继续推行。融资类业务受阻令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不得不将视野投向其他非融资类业务领域,其中资金投向为证券市场的“阳光私募”理财产品无疑最为抢眼。
投资类业务获得发展空间
《新规》并未对投资类业务做出过多限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大力发展投资类业务,在赚取中间收入的同时,也可为融资类业务腾挪额度,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同时,更可为客户争取较高的收益,可谓一举多得。
首先,从盈利空间来看,传统的信贷类业务已经模式化,各家机构的盈利水平趋同,盈利空间逐步缩小。而证券市场类理财产品的发行不仅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还有机会参与业绩提成。
其次,根据《新规》中有关余额管理的规定,对于融资类业务超标的信托公司,每发行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类产品,就可以消化3000余万元的“非合规”融资类业务,即向重新开展融资类业务迈进了一步。对于融资类业务未超标的信托公司,每发行1亿元的投资类产品,则意味着新创造了3000余元万的融资类额度。
再次,虽然银行系证券市场类理财产品同一般公募基金产品一样有亏损的可能,但银行系理财产品也有其特有的优势:商业银行可以运用专业技能先帮投资者把好第一道关,即选择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基金经理及私募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为投资者争取高收益,同时设计完备的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规避大幅亏损。
最后,从更深层次来看,即便不出台《新规》,商业银行也应主动改善理财业务发展不均衡、“向融资类业务一边倒”的状况。毕竟,大规模的理财资金以表外资产形式投入到信贷领域和实体经济,无论是对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还是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健康发展、商业银行经营安全、信托行业健康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商业银行“阳光私募”理财产品的基本操作模式
截至2009年末,依托于商业银行平台(不含销售模式)发行的“阳光私募”理财产品数量较少,中国光大银行发行的“阳光私募基金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金种子优选投顾”,交通银行发行的“得利宝•至尊5号”等均属此类。商业银行“阳光私募”理财产品的基本运作模式包括管理型和结构化两类。
管理型模式
在管理型模式下,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所募集理财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资金信托,该资金信托聘请商业银行认可的私募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提供操作建议,主要投向为二级证券市场。私募公司会以自有资金认购部分理财份额,并会在存续期内以业绩提成追加认购。该模式操作下的理财产品与一般基金产品并没有本质区别。
近来在这一模式基础上衍生出一些新模式,包括TOT模式和伞型模式。所谓TOT模式,一般是将信托资金平均分成3至5份,成立子信托,各配置一家私募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业绩处于末位的私募公司可能被解聘。如果期初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哪支子信托,且在存续期内可自由变换子信托,那么就演变成了伞型模式。
结构化模式
结构化模式与管理型模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在理财产品端,将客户按照风险承受度分成优先级和次级两类。所谓优先级,是指在进行资金清算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谓次级,是指在向优先级客户分配完毕之后才能参与分配的权利。次级份额可由私募公司认购,也可由商业银行客户认购。理财产品端未对客户进行分类,但在产品出现亏损时,私募公司承诺以认购份额为限对其他客户进行补偿,这种模式可视为“类结构化”。有些产品,在理财端不分类,而是在信托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理财资金全部认购优先级部分,这本质上也属于结构化模式产品。
“阳光私募”理财产品的优势: 相对稳健
总体业绩跑赢大盘,且收益的波动性小于大盘
在多头市场中,由私募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阳光私募”产品业绩稍逊于大盘。在2007年股市疯狂上涨阶段以及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的第一轮复苏行情中,由私募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阳光私募”产品业绩整体落后于大盘。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沪深300指数涨幅超过5倍,其间存续的“阳光私募”理财产品净值平均涨幅不到4倍;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沪深300指数涨幅约为1.1倍,其间存续的“阳光私募”理财产品净值平均涨幅不足60%。
但在空头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中,“阳光私募”产品表现稳健。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沪深300指数下跌超过60%,而其间存续的“阳光私募”理财产品净值平均跌幅仅约为30%;2009年8月,沪深300指数跌幅约为24%,其间存续的“阳光私募”理财产品净值平均跌幅不足9%。“阳光私募”产品较小的下跌幅度很好地弥补了上涨时相对于大盘落后的幅度,因此,在2006年初至2009年末的四年间,“阳光私募”产品业绩总体跑赢大盘,且收益的波动性小于大盘。
私募基金经理经验丰富,投资风格稳健
公募基金经理的年轻化问题已经成为“委托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国内公募基金经理平均从业时间为8.61年,平均年龄约为35岁,且“80后”基金经理越来越多。而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美国,若想成为基金经理通常需要积累12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从业经验,基金经理平均年龄超过40岁。优秀的基金经理不仅应具有良好的信息收集与信息分析处理能力,还应具备优秀的心理素质,避免自身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因出现心理偏差(后悔、忧郁、急躁等情绪)而导致行为偏差和决策失误。这些职业素质需要丰富的从业经验作为积淀。我国的私募基金经理们普遍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从事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工作,平均从业时间超过10年,投资经验丰富。据笔者调查的79位私募基金经理中,有19位具有公募基金经理工作经历,占比为24%;有21位具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占比为27%;有14位具有证券公司从业经历,占比为18%。有20位具有非金融机构、但与证券业相关的从业经历,占比为25%。所有基金经理都从事过至少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工作,阅历丰富。
从投资风格来看,与公募基金经理相比,私募基金经理整体表现稳健。2006年初至2009年末,“阳光私募”理财产品业绩表现总体落后于公募基金,但其业绩波动性小于公募基金。2007年末至2008年末,“阳光私募”理财产品总体跌幅显著小于公募基金跌幅;2009年初至2009年末,“阳光私募”理财产品总体业绩表现优于公募基金,且业绩波动性小于公募基金。“阳光私募”理财产品所受到的仓位限制较少,操作较公募基金灵活,当私募基金经理看淡后市时,可通过大幅减仓来规避股市下跌的风险。因此,总体来看,“阳光私募”产品业绩波动较为温和。若从业绩波动性角度度量风险,则可认为“阳光私募”理财产品的风险小于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经理队伍稳定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更换基金经理对产品投资风格、投资业绩的持续性都将产生不利影响。跳槽是基金经理出现更换的最主要原因。私募基金经理队伍则相对稳定,因为大部分基金经理都是私募公司的创始人、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会与公司共同成长。
业绩提成令投资者与基金经理利益趋于一致
与公募基金仅收取固定管理费不同,私募公司一般会收取盈利部分的20%作为业绩提成;更有结构化产品,私募公司投入自有资金,与投资者共盈亏。私募公司同时也会向非合伙人/非股东基金经理提供各种激励机制,令其更好地为公司服务。这都使得投资者与私募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极大降低了基金经理的信用风险,减少了委托―成本。
对商业银行发行“阳光私募”理财产品的相关建议
建立投资顾问评估体系,优选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产品的成败。虽然与公募基金公司及基金经理相比,私募公司及基金经理整体具备经验丰富、人员稳定及委托问题弱化等优势,且在业绩表现、业绩稳定性及投资风格的持续性等方面表现良好,但其间的个体差异也较为显著。通过对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两个时间区间内存续的收益最好与收益最差10只产品的收益率进行比较后发现,收益最好与收益最差的两组产品的收益率水平相差近2倍。私募公司及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投资风格是导致产品个体化差异的主要原因。鉴于私募公司及基金经理间存在较大的个体化差异,因此无论是代销信托计划,还是发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企业声誉的目的,都需要对投资顾问进行认真评估。
对投资顾问的评估应基于两个层面,其一是对私募公司的评估,包括企业资质、组织架构、业内声誉、投资理念及人才激励机制等;其二是对基金经理的评估,包括投资业绩、投资风格及职业操守等。
对投资顾问的评估还有另外一个作用。通过对不同投资风格的投资顾问进行组合,商业银行可以构造出不同的风险收益比,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商业银行亦可建议投资者通过配置不同风格的产品,构造满足自身风险收益需求的投资组合。
迎合理财客户偏好,积极引入结构化设计
结构化设计意味着一款产品可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稳健保守型的投资者可以购买优先级部分,享受固定收益,承担较低的风险;激进型的投资者可以购买次级部分,享受“杠杆”投资带来的浮动收益,承受较高的风险。商业银行的理财客户多为其自身的储蓄客户,收益不高但稳定的结构化产品更容易获得他们的青睐。但在引入结构化设计时,商业银行应控制好资金分层的比例,并应根据分层比例、总的资金规模和优先级客户预期收益进行止损和警戒设计。
重视风控团队建设,完善产品后督机制
产品设计、产品销售及产品监控是理财业务运行过程中密不可分的三个环节。不少商业银行会更看重产品设计和销售环节,而对产品的风险监控和后督管理重视不足。在证券市场类理财产品存续过程中,签署法律文本的完备性、理财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警戒线和止损线的监控、追加资金的落实、投资顾问业内声誉的变化、投资策略和投资风格是否与最初设计方案背离等都需要风险控制团队进行实时监控。
建立及时、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6
资产管理,顾名思义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具体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即指金融体系内从事资产管理服务的期货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借助多种资产组合手段,对所委托的资产进行授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客户定位的不同,可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划分为定向理财和集合理财两大类,其中定向理财一般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主要面向高端期货客户群体,而集合理财主要面向广大中小期货投资者,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专家进行管理,与期货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颇为相似。
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中,包括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早已成为增长最快、吸引力最强的金融业务之一。反观国内,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相对滞后,与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相比,存在规模小、投资品种单一、避险工具缺乏、没有做空机制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国内资产管理业务的长远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个人和机构投资群体在日趋成熟与扩大,期货等先进投资工具也逐步进入资产管理的领域。2010年8月30日,首只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在易方达基金麾下成立。随着对冲基金的设立,与之密切相关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也必将随之放开并获得发展。
国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验借鉴
在国际期货市场,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已经相当成熟,既有定向理财性质的个人管理账户,又有集合理财性质的期货投资基金。在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期货投资基金也已经从无到有、逐渐建立和放开,并获得了一定发展。学习和借鉴海外成熟经验,稳步推进我国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期货公司和期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运作模式、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监管体系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欧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情况
美国和英国的期货基金在运作模式、产品设计、风险控制方面有大致相同模式,而在监管体系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运作模式对于运作模式我们可以从参与主体和组织结构两个方面来看。从参与者来看,通常包括基金经理(CP0)、交易经理(TM)、商品交易顾问(CTA)、期货佣金商(FCM)、托管者(Custodian)、基金投资者等,其中CPO是基金的主要管理人,CTA对期货投资基金进行具体的交易操作;从组织来看,欧美期货投资基金分为公募期货基金、私募期货基金和个人管理期货账户三种类型。
产品设计期货基金产品设计在期货基金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一般来说包括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设计、业绩评估等方面。
风险管理一般而言,风险控制计划通常和投资计划合并在一起。不同的投资计划都会有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控制计划大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投资现金的管理;二是风险的管理,即对不同规模的投资账户匹配相应的投资风险。
监管设置英美在监管模式上有较大的差异:美国是基于法律约束下的基金自律监管模式,英国是基于基金行业自律监管的模式。美国法律中涉及期货投资基金监管的有很多,包括《1934年证券交易法》、《商品交易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其监管机构主要有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美国期货业协会(NFA)和全球券商协会(NASD)。英国实行基于基金行业自律监管的模式,由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统一监管,其运行框架是“以风险为基础”的运行框架,而不是“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监管侧重点是可能对消费者和市场形成最大风险的机构和业务。
日本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情况
期货投资基金在1987年美国股市大跌时表现优异,而日本期货基金则从这一年开始逐步发展。目前,从组织形式来看,日本期货基金主要由有限合伙制、匿名合作制和信托型。在产品设计方面,可以分为保本型、部分保本型和积极运用型。
在监管设置方面,日本期货法规因标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依据,主管机构因期货商品的性质不同而分属不同的主管机构监管,商品期货的主管机关是经济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金融期货的主管机关是金融厅。1991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关期货投资事业监管的法律》(俗称《期货投资基金法》),并于1992年4月实施,为日本期货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基础。
台湾地区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情况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台湾期货市场监管当局分阶段逐步开放专业的期货服务事业,包括推出期货顾问事业、期货经理事业以及期货信托事业。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个人理财部分被称之为期货经理事业,集合理财部分被称之为期货信托事业。
期货经理事业主要针对个人投资者账户进行管理,操作方面具有较强灵活性,并且需要有专门的保管机构(银行)进行结算。期货信托事业主要通过期货信托基金的形式管理客户资产,在风险控制方面较为严格。
国外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经验和启示
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对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各国、各地区政府都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根据对市场影响大小,采取逐步放开的措施。比如,台湾地区在期货基金发行之时,期货交易顾问事业和经理事业已经开展了较长时间,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在日本,最初期货基金的最低募集单位比较大,多为1亿日元以上。到1998年6月,日本才完全取消了对基金最低销售单位的限制。因此,我国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应该循序渐进、逐步展开,可以结合分类监管规定,选择实力较强的公司进行先试点,然后再推广。
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是一个多层次体系。不同形式的理财产品对市场有不同的影响。定向理财产品针对单一客户的投资理财活动,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它的影响范围比较小,给市场带来的风险也较小。而集合理财产品是面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影响范围要大得多。正是资产管理业务的这种多层次性,无论是日本还是台湾,在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发之初,都采用了先定向理财后集合理财的策略,然后再逐步放开。
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期货经纪业务相互隔离。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必须与期货经纪等其他业务严格隔离,才能避免风险传递。在这一点上,可以积极借鉴国外期货业以及国内证券业的经验,采取人员隔离、业务隔离、账户隔离等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杜绝风险向其他业务传染。例如,在客户的委托资产上,期货公司必须在财务上将委托资产和自有资产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资产区别开来,以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并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未来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可以通过定向资产管理与集合资产管理展开。其中,定向资产管理又可具体细分为单一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即“一对一”定向理财,以及多个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即“一对多”定向理财。根据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发展情况,应从“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入手,以此作为一个突破口和试点,待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出“一对多”定向资产管理以及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运作模式
在组织架构方面,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是设立内部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的设计有两种思路:一是在公司内部设立资产管理部门,二是设立单独的资产管理公司。从长远来看,国内期货公司必将走向集团化,因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必然趋势。这种组织结构为期货公司实现自营账户与客户受托资产账户的严格分离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从可操作性上来看,现阶段在期货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更易实现。实际上,只要能够有效隔断资产管理业务与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以及自营业务之间的风险传染,第一种思路也是富有成效的。因此,建议在推出资产管理业务的初始阶段,可在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来负责此项业务的运行,待该业务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条件成熟之后,可再过渡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期货资产管理公司。
产品设计
就“一对一”定向理财产品而言,首先,产品的设计定位必须突出多样化、个性化和科学化的特点,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要;其次,在产品分类方面,根据交易策略的不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类产品可以分为套利类产品、套期保值类产品和投机类产品三种类型;再次,对于产品设计的投资计划应包含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决策流程、业绩衡量等内容;最后,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与开发方面的合作,深化与银行合作,发挥其在网点渠道方面的巨大优势;加强与券商、基金合作,借鉴其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成熟经验;加强与信托公司合作,尝试推出“期货投资信托计划”,提高资产管理业务的深度和广度。
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是现代金融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现代金融机构常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构成。构建完善的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对稳步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总的来讲,资产管理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可以归为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两大类。
操作风险的识别与管理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对客户信息了解不充分引发的风险,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利益冲突引发的风险以及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收益承诺引发的风险等三个方面,其识别与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和评价体系,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操作流程,充分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期货投资经验、风险认知、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而后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析与评估;
二是保证委托资产的独立性,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三是合理控制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的规模,协调自有资产和委托资产之间的平衡设置;
四是实行定期的信息披露,“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由于是接受单一客户的委托,所以信息披露也应该是针对单一客户的定期报告。
五是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管理者的投资行为,如设立交易保证金占资产管理委托账户资产净值比例的警戒线、限制单个期货品种的持仓量、设置资金用于套保的比例等。
市场风险的识别与管理市场风险即期货价格风险,是指期货价格朝着不利于投资者所持有头寸的方向变动,从而导致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识别和管理市场风险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所在,具体来讲,需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分散化是期货投资风险管理最为基本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是运用VaR技术进行风险管理控制。目前,在金融领域运用最广泛的综合性风险衡量指标体系是基于VaR(Value at Risk)理念的指标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和运用VaR技术来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
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总体框架从结构上应包括风险评估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三个组成部分。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思考
为了保证资产管理业务顺利开展和运行,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而这个体系应当是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的。根据我国现行监管体系,可以建立起一套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组成的多级监管体系。
中国证监会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统一监督管理资产管理业务,保障资产管理业务的合法开展和运行,其主要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监管,建议试点公司先从A类公司中筛选。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主要依据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期货公司的专户理财业务实施监管。
保证金监控中心和资产托管机构加强协作,强化监控手段,加强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账户的保证金及托管资产的监管。
期货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对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起到一个自律监管的作用,其中具体负责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资格认证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