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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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1

 

结果表明由于缺乏评价标准,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方面比经济效益方面的不确定性更加明显,而不确定性程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结果的可观测性呈负相关关系,固碳减排效益的不确定因素无限大的时候,其激励强度趋于0;

 

在政府的补贴过程中,成本系数越高、绝对风险率越高和不确定因素越多,则政府的激励契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就越低,需要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方面的激励强度;政府对经济效益的最优激励因子与其绝对风险规避呈正向相关,因此政府在对处于高风险规避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给予较高的激励,而对于风险规避率较低的处于成熟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给予较低的激励。最后对结论进行整理,并作出实际的解释和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低碳经济理念产生于全球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形成严峻挑战的大背景下,而农业作为重要的产业部门,其低碳化发展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低碳农业成为农业发展方向,然而我国低碳农业发展面临农业人地矛盾凸显、生产规模小、投入产出效率低下、农业生态环境脆弱和农民对低碳农业认识不足等问题。随着农村市场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涌现并发展壮大,使当下的农村和农民发生巨大的变化。

 

而这些变化,无疑为低碳农业的推行创造了新的契机。作者以为,推进低碳农业发展的途径应当是多样的,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即促进低碳农业的发展。借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效的整合农业资源,通过先进技术增加农业生产固碳量、减少碳排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生产的低碳化发展。

 

低碳农业发展涉及多方利益,需构建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妥当处理相关者利益,以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运用政府管理职能激励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低碳农业发展,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实现相关者的利益联结。

 

在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低碳农业发展的动力问题,从信息经济学视角分析,在政府激励和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低碳农业中,政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政府是委托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人。这里的人从事的工作不仅仅只有一项,因此本文构建多任务的委托—模型,期望在此条件下找寻最优激励契约,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低碳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众多国内外学者对低碳农业及其激励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资料和思路。关于低碳农业,Jetse以肯尼亚、塞内加尔、秘鲁为案例研究了农业土壤的碳收支对三国农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和贫困农户的潜在影响,并提出了改善措施[1];Willey等在低碳农业的既定目标下,提出了综合利用森林资源和农场的必要性及农业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重要性[2];D.D.poudel等经过研究发现有机农业和低投入的农业生产方式使得土壤总矿化氮含量高于常规的农业生产方式,可以提升农业的可持续性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3]。Mohsin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方法及相关的已有研究估算了巴基斯坦的农业温室气体排放状况[4]。在低碳农业方面,国内研究资料非常的详实,主要集中在概念阐述、碳排放及碳汇机理及测算、低碳农业的政策措施等,例如罗吉文、许蕾指出低碳农业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具有“低能耗、低排放和低污染”特征的三低农业同时是可再生农业,具备气候调节、农业生产和生态涵养等多种功能的新型农业模式[5];

 

郑恒、李跃提出基于农业持续发展和农业温室气体减排与农业碳汇增加的低碳农业发展模式[6],黄祖辉通过对区域农业温室气体循环进行测算和模拟,结合数量经济学构建不同的低碳农业评价指标体系[7]。在低碳农业的激励机制方面,国外的文献较少,国内的文献主要集中于循环经济的激励研究,而低碳农业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循环经济目标的,周颖,尹昌斌提出基于改善农业面源污染的清洁生产的补贴机制和激励政策[8]。杨红娟从政府激励、文化激励和技术激励三个方面探讨建立农户在循环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激励机制[9]。因此对于低碳农业的具体激励机制研究相对较少,如何让农民及参与到低碳农业发展过程中就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农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经营行为中追求经济利益,而政府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实现农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进行有效的统一是必须解决的关键。

 

1理论模型及假设

 

1.1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其生产、销售等农业生产活动中,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自身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设计,由于对自身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外部成本欠考虑,其都没有折合到农业经营的成本和收益中,这就助长了农业生产过程所造成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同时若是缺乏外部干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不会为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而放弃部分经济利益的,因此,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必须有强大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力进行干预。

 

在我国政府是以区域经济发展总体为视角,通过经济、法律、教育等方式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其中经济发展是永恒追求,生态环境改善是根本保障,社会稳定和谐是基础条件,因此政府的行为决策的出发点就是实现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区域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就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严格按照低碳农业标准生产,在分担自身经济生产任务的同时分担环境保护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但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相矛盾的,这就需要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激励和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使其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中。 1.2模型假设[10]

 

假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风险规避的,政府是风险中性的,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是线性的支付契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低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目标包含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的目标,假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水平的向量为e=(e1,e2,e3)T,其中e1、e2和e3分别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效益上的努力水平,且都可以用货币衡量。c(e1,e2,e3)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成本,是其努力水平的函数,且是严格递增的凸函数。π=(π1,π2,π3)T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效益,是其努力水平的函数,且是严格递增的凹函数。设存在以下的关系:

 

c(e1,e2,e3)=∑(aiie2i+2aijeiej)/2

 

π=π1+π2+π3,πi=ei+εi

 

(1)

 

其中,i,j=1,2,3,且i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成果向量π的最终直接所有权是政府,但是政府为了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低碳农业的积极性不能独占这个成果,必须将以一部分作为激励因素转移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此设其为s(π1,π2,π3),政府根据自身观测的实际π值来确定激励,因此,政府的线性激励函数为:s(π1,π2,π3)=α+∑βi πi,其中i=1,2,3,α是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固定的转移支付,即经济支持,βTi=(β1,β2,β3)T是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向量,且满足0≤βi≤1(i=1,2,3)。在此模型的构建中,政府需要设计一个合理的激励s(π),并根据观测到的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激励和约束,以实现利益的联结和优化配置。由于政府是风险中性的,因此其期望效益v等于其期望的收入,即Ev=Eπ-E[s(π1,π2,π3)]=∑ei-α-∑βiei,其中i=1,2,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风险规避的,其实际收益r和收益的期望值分别为:

 

r=s(π1,π2,π3)-c(e1,e2,e3)=α+∑[βiπi-(aiie2i+2aijeiej)/2]

 

Er=E[s(π1,π2,π3)-c(e1,e2,e3)]=α+∑[βiei-(aiie2i+2aijeiej)/2]

 

(2)

 

其中,i,j=1,2,3,且i

CE=Er-12ρvar(r)=α+∑(βiei-12ρβ2iσ2i-12aiie2i-aijeiej)

 

CEG=∑ei-α-∑βiei(3)

 

其中,i,j=1,2,3,且i

2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设计

 

为了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低碳农业发展的三大任务努力,政府必须设计合理的激励契约,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水平不可观测情况下,即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该契约必须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励相容约束(IC)和参与约束(IR)的同时实现自身实际收益的期望值最大化。激励相容约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接受政府的经济激励之后,能最大化固碳减排和社会服务效益的努力所得到的确定性等价收入。参与约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接受政府的经济激励之后,其从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的努力所得到的确定性等价收入至少不小于其保留收入r-。政府的面临的问题就是设计合理的α、βi和ei来实现利益最优化分配问题。

 

MaxEr=Max(∑ei-α-∑βiei)

 

s.t.(IR)CE=α+∑(βiei-12ρβ2iσ2i-12aiie2i-aijeiej)≥r-

 

(IC)MaxCE=Max[α+∑(βiei-12ρ β2iσ2i-12aiie2i-aijeiej)](4)

 

其中,i,j=1,2,3,且i

3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最优激励合同分析

 

受到低碳技术进步、农民素质提高、环境变化、市场变化等众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水平的准确观测很难做到。这就要求政府在激励机制设计的时候,对可能出现的随机因素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低碳农业过程中的行为决策都与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息息相关,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低碳农业的发展过程中通过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以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的方式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为社会提供充足的安全、绿色和低碳农产品,从而实现社会服务功能,在此我们假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社会的效益是通过依托经济效益和固碳减排效益实现的,鉴于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评价容易获取,而经济实践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方面的努力缺乏评价的标准,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环境效益在短期内难以获得显而易见的实际效益,因而相比较可以发现,增加经济效益结果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小,而提高固碳减排效益结果的不确定性较大,即σ22>σ21。

 

因此,政府就是要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以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成固碳减排效益的积极性,在此通过分析βi在σ22+∞时的极限来探讨激励机制的设计。通过极限运算得到βi在σ22+∞时的极限:结果的可观测性呈负相关关系,当σ22+∞时,即固碳减排效益的不确定因素无限大的时候,其激励强度β20,此时政府若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碳减排实施直接的经济激励,其效果不明显,对于此种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小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此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扶持、转移支付、金融和技术创新激励等方式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任务的努力水平。

 

而对于不确定性较低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结果可观测性较强的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优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所以此时应根据实际观测值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线性的激励契约。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的任务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工作成果确定奖惩措施,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延伸经营者环境责任、环境标志制度等方式得以现实。

 

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3项任务以及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项努力的激励成本都是独立的,则此时aij=0(i≠j),则式(6)就变为:

 

从上式可以得知,政府的最优补贴因子βi是成本系数、绝对风险规避率ρ和不确定因素的方差σ2i的减函数。这表明成本系数越高、绝对风险率越高和不确定因素越多,则政府的激励契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就越低。因此,政府在设计激励契约时,把激励重点放在激励成本较低的经济激励,对激励成本较高的给予较低的激励强度,减少激励成本;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不同的激励强度,对于处在高风险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对于规避风险率较低的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因此在现实情况中,政府应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方面的激励强度[11]。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三个任务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是相互依存的,即aij≠0。例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强调发展安全、绿色的有机农产品,这样就能获得众多消费者的认可而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这是在追求环境效益的同时实现了经济效益。而经济效应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愿意在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社会问题等方面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这就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带动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本文中假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效益上的努力可观测性高,而鉴于缺乏完善的评价体系和固碳减排、社会服务效益自身难以准确测度等原因使其努力的可观测性差,即σ22,σ23>σ21,在此我们假设其努力不可观测由此可知政府对经济效益的最优激励因子与其绝对风险规避率ρ呈正向相关,因此政府在对处在高风险规避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而对于风险规避率较低的处于成熟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当aij>0时,则说明了第i项任务和第j项任务之间正向相关,反之呈现负向相关[12]。

 

2结论及激励策略选择

 

通过构建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委托关系模型,通过分析能得到结论并结合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1)不确定性程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结果的可观测性呈负相关关系,即固碳减排效益的不确定因素无限大的时候,其激励强度β20,此时政府若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碳减排实施直接的经济激励,其效果不明显,对于此种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小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此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扶持、转移支付、金融和技术创新激励等方式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任务的努力水平。而对于不确定性较低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结果可观测性较强的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优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所以此时应根据实际观测值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线性的激励契约。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的任务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工作成果确定奖惩措施,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延伸经营者环境责任、环境标志制度等方式得以现实。

 

(2)政府的最优补贴因子βi是成本系数、绝对风险规避率ρ和不确定因素的方差σ2i的减函数。这表明成本系数越高、绝对风险率越高和不确定因素越多,则政府的激励契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就越低。因此,政府在设计激励契约时,把激励重点放在激励成本较低的经济激励,对激励成本较高的给予较低的激励强度,减少激励成本;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因此在现实情况中,政府应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方面的激励强度,具体的措施参考固定支付契约方式。

 

(3)鉴于缺乏完善的评价体系和固碳减排、社会服务效益自身难以准确测度等原因使其努力的可观测性差,政府对经济效益的最优激励因子与其绝对风险规避率ρ呈正向相关,因此政府在对处在高风险规避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而对于风险规避率较低的处于成熟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2

摘要:对于县级农业经营来说,发展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是确保农民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得到双重提高的必要途径,同时这也是县级农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只有发展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才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才能使大量的土地被重新利用起来。本文对县级农业经营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同时还提出了完善县级农业管理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县级农业;经营管理;现状;策略

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式亟需调整,特别是县级农业经营管理,由于受到思想意识和配套设施的约束,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只有在目前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县级农业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针对现有农业经营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为建立新的农业主体扫清障碍。

一、县级农业经营管理现状

(一) 经营风险不明确

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农业经营管理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在这样的风险之下,县级农业难以实现真正的发展,建立起新的农业主体。因为县级农业受地域条件限制,信息相对闭塞,且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农业市场还未建立规范的应对机制,使得县级农业经营在种种条件的制约下难以取得较大的突破。一些相关的农产企业也会受此影响,在产品加工和销售上面临重重阻力。而农民在整个农业活动中需要付出较大的劳动力,除此之外还有时间成本和其他种植所需的物质成本,最终的农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路径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导致县级农业经营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 融资过程困难

对于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土地经营权是农民的宝贵财产。在融资过程中可以将一部分土地进行抵押来获取资金。但是这种融资方式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农村土地的价格判断缺乏参考,其周边没有和城市相类似的环境参考。而且农村土地的定价体系也不完善,在定价过程中就会出现较大的误差,使融资数量大幅缩水。如果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准确的价格评估,可以借助银行进行详细的价格推算。但是,对于银行来说,这样的价格推算往往需要付出较大的人员和财力,相比农民的贷款数额和银行从中取得的利润来看,这样的价格推算是没有价值的。其次,融资困难的另一个阻力来自农民的意识。农民对于将土地的产权抵押给银行事实上是存在抗拒心理的。因为农民靠地生存,虽然农村也有社保,但是仅依靠社保来生活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大多数农民在将土地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时都会三思,这也从客观上给融资带来了困难。

(三)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土地流转存在问题

目前,大部分农民对于自己土地的所有权仍然没有明确的概念。他们认为自己正在种植经营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人认为土地为自己所有。这种土地产权的模糊概念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交易持消极心态,土地流转也因此难以正常进行。有一些农民担心土地在承包出去之后会转作他用,待合同期满后,该土地已经受到破坏,难以进行农业种植。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土地流转出去后存在丢失的风险。因为他们认为土地被企业或财力雄厚的甲方租用之后,受限于自身资源的匮乏,即便在合同到期之后也难以收回。且土地与土地之间彼此相连,存在由于界模糊而测不准的风险。若干年之后,农民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这些综合因素致使农民对于土地流转问题始终持谨慎态度。

二、完善县级农业经营管理的策略

(一) 完善农业政策支持体系

发展农业首先要得到政策的支持,为农村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力、水利等等,这些都是后期发展农业的动力和硬件条件。在相关政策的主导下,完成这些硬件设施的建设将有助于减轻农民负担,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农业经营活动。另外,上级的农业扶持政策虽然有很多,但是最关键的还要看政策的落实情况。县级职能部门要不断关心政策的制定过程,还要关注政策的实施过程,实施过程中要确保政策被真正地贯彻执行,确保农民在这样的政策体系下得到扶持。

(二)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在农业经营管理中,要建立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就必须有健全的金融服务体系作为支撑。农村的农业经营受到地域经济发展的限制,同时也受到思想和观念的制约。因此,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具体问题,制定出符合农村农业经营的金融服务体系。在这种体系之下,农民可以以各种形式进行农业经营,使经营模式更加多元化,进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增长。县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农业的发展,主动探索适合于本地区农村农业经营的新的金融产品,同时也可以依照相关的问卷调查或报告,确定农民的真正需要,并着手为其建立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在发展县级农业经营的过程中,要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就必须完善土地产权的管理制度。依照农民和甲方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的面积和边界进行精确地丈量,保证农民对其土地信息的掌握程度。此外,还可以大力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作用。利用电视和网络媒介,甚至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农民了解土地产权交易的流程和安全性。推动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使农村的产权资本得到大力发展。

三、结语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县级农业经营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在目前的农业经营管理中,由于硬件设施的缺陷和农民观念意识的滞后,县级农业经营管理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未来,只有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确保县级农业经营得到更好的发展。

作者简介:1.周蕾(1985年―),女,陕西志丹人,志丹县农业经营管理站,农艺师,硕士研究生。2.胡永飞(1986年―),男,陕西志丹人,志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助理农艺师,大学本科学历。参考文献:

[1]黄祖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政策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3

一、农业产业集群理论综述

产业集群的概念与思想是由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于1990年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正式提出的,随后在经济界、学术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998年,迈克尔?波特在《集群与新经济学》一文中对产业集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说:“产业集群是特定产业中相互联系的公司或机构聚集在特定地理位置的一种现象……集群包括一连串上、中、下游产业以及其他企业或机构。”因此,产业集群是一个涉及产业、区域和企业的多维度复合体,是以业缘关系为纽带,大量产业关联密切的企业及相关机构在特定地域集聚的现象。结合农业的特点,学者们提出了农业产业集群的概念。宋玉兰,陈彤认为,农业产业集群是指在接近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同处或相关于某一特定农业产业领域的大量企业和关联支撑机构,由于具有共性或互补性而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相对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群体。向慧娟、曹明宏则认为,农业产业集群是“以农业经济活动为中心,大量专业化的企业和支撑机构,由于共性和互补性在农村社区范围内柔性集聚,结成密集的合作网络,共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尹成杰认为,农业产业集群通常是指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农户和农业流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龙头企业,按照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发挥农业生产比较优势,在地域空间上形成的高度集聚的集合。李渝萍则认为,农业产业集群是特定的农业先天禀赋、农业产业“根植性”和“衍生性”、外部市场经济条件(外部规模经济溢出效应)等因素有机结合自生成演化形成的,是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和农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现实表现,可以得出,农业特色产业集群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资源禀赋为依托,以特色农业为支点,大量与之相联系的企业、机构、服务组织等由其共生性、互补性在空间上集中在一起,按照分工协作原则,牵手合作,抱团发展,融合而成的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产业类聚现象。农业特色产业集群是自然、区位、技术、市场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有网状产业链、地域根植性、共生互补性、效益叠加性的特征。

二、甘肃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甘肃立足自身资源禀赋条件,着力打造区域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按照全省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地方性特色产品三个层次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推动农业特色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现已初步形成以定西为主的马铃薯种薯及商品薯生产基地,以定西、陇南为主的中药材生产基地,以平凉、庆阳、天水、陇南为主的苹果生产基地和以庆阳为主的瓜籽、小杂粮生产基地,以河西走廊、沿黄灌区、泾河流域、渭河流域、徽成盆地为主的五大优势蔬菜产区以及以河西走廊为主的杂交玉米、瓜菜制种、酿造原料生产基地。2014年,全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面积达到2960多万亩,占整个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4.6%;从事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营销的农户达到235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8.5%;从事特色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25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龙头企业达1000多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27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365家,农产品加工能力达1400多万吨,加工转化率达49.5%。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已基本覆盖全省特色优势产业。农业特色产业及产业集群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长期以来甘肃农业超小规模单体经营、低效重复、竞争乏力的状况,而且催生出许多从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产业集群,为甘肃农业转型升级注入了新的活力。

就甘肃农业产业集群运行的质量效益而言,普遍存在单体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弱,集群内不同经济主体关联度低,嵌入融合的深度、强度不够,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固等问题。多数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因自身缺陷或外部因素的制约普遍面临以下几点困境。

1、没有建成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新型营运体系

新型营运体系是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基础,是以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为营运主体,集专业化、标准化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产业化、市场化运营,社会化、组织化服务为一体的农业营运体系。目前甘肃农业的营运格局,依旧是超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方式;农户各自为政,只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简单粗放生产,农业组织化、标准化程度极低。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大多规模小、实力弱,只从事产前的农资采购供应和产中的技术服务,缺乏产后环节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市场营销能力,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使得区域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很难按照专业化、社会化分工的要求,通过深度融合与集聚,形成全产业链经营的格局。

2、没有建成覆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科技服务体系

一是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对接的最后一公里尚未完全打通,基层农技服务网点力量薄弱,覆盖面窄,起点低,服务质量差。二是支撑区域农业特色产业提升发展的专业科研团队和技术研发中心普遍缺失,现有农业科研院所与农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对接不够紧密,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科研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和涉农企业破解技术难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三是农业产业集群自身的科技创新与孵化能力严重不足。甘肃目前带动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龙头企业大多没有科技研发机构,投入科技创新、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的资金设备少,人员匮乏,导致产品的创新不足,科技含量低。

3、没有建成高效顺畅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目前,甘肃每年约有1000多万吨鲜活农产品、2200多万吨加工制成品销售到省外或国外市场,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急速增长,但连接农户与加工企业以及终端销售市场的农产品分销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却严重滞后,农产品产地市场的布局建设、仓储保鲜与冷链物流的发展现状难以满足农业产业集群规模扩张与提质增效的要求。市场信息、物流信息收集、储存、传递的时效性差,不仅增大了农业产业集群的供应链成本、产品流通成本,而且影响产业价值链上不同经济主体捆绑融合、抱团发展的信心,进而影响到农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经营绩效与稳定性。

4、没有建成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土地制度和金融制度

随着甘肃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青壮劳力异地转移或进入非农产业就业,这本应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区域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有利时机,但因现阶段甘肃农村土地依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这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承包经营方式使得土地难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集中,无法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阻碍了特色农业产业集群结构的调整和区域化布局。此外,由于我国现行金融制度安排的非农化偏向和金融资本的逐利特点,使得农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受资金制约,很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进行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区域农业特色产业的集群化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5、没有建成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的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特色产业的集群化发展,不仅需要产业集群组织注入大量资本,而且还要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自然风险、价格波动风险等)。各种难以预测的风险时常给产业集群内的经营主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就需要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规避机制,以分散农业产业集群的经营风险。但目前甘肃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到5%,农业保险业务在国内保险业务中的占比很低,农业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率不到2.0%。保险公司的农业保费收入低,赔付率高,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导致目前甘肃农业特色产业的集群化发展缺乏强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

三、促进甘肃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1、培育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夯实农业产业集群的组织基础

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主体是以广大农户为基础,各类涉农经营主体相互关联、嵌入融合、分工协作的联合体。这意味着,集群内各类经营主体的状况,特别是引领产业集群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的状况对甘肃农业特色产业集群的提升发展影响巨大。因此,必须着眼农业产业集群组织体系建设,加大对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制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扶持力度,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推动集群内不同经营主体深度合作,以降低集群内各经营主体的运营成本,提高农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内动力。

2、拓宽涉农企业的融资渠道,破解产业集群的资金瓶颈

一是根据甘肃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政策,把财政支农资金真正用在甘肃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与产业集群培育的关键环节上。二是参照省上已成立的能源、交通投资公司的做法,由财政注资成立专门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通过与信用社、银行合作,推出更多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担保贷款产品。三是以农业特色产业集群为载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等投资农业产业集群。四是围绕马铃薯、中药材、草食畜、果蔬等特色优势产业,选择扶持单体规模实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上市,使其在更宽领域内融资,以破解其资金瓶颈。

3、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提高农业产业集群的科技转化能力

一是以“十二五”期间省农牧厅确定的20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为平台,组织专门的科研团队,明确首席专家,为区域优势显著的农业特色产业集群提供科技攻关与服务。二是建议省上将武威黄羊镇打造成我省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省农垦集团的优势,整合人才、科研与土地资源,为河西绿洲农业区农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三是鼓励支持产业集群内的重点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促其与农业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协同创新与技术研发。四是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普及推广农业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产业集群的科技创新与应用能力。

4、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推动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一是围绕我省优势产业功能区划分,集中力量扶持建设3-5个规模较大、设施先进、功能完善、交易规范、特色显著的大型农产品物流园区,使其成为我省特色优势农产品的物流平台。二是鼓励支持特色农产品集中产区的政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到省外大中城市乃至境外设立特色农产品展示展销窗口,通过订单生产、产销直挂、连锁经营,实现与国内外市场的有效对接。三是在甘肃二、三线城市建立蔬菜、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在原有集散、交易、中转等功能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净菜加工配送、肉品、乳品产销对接等现代物流增值服务,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4

今年中央1号文件突出强调加快农业科技创新,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是把握现代农业发展规律的有效之举,是解决将来“谁来种地”问题的战略考量。随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提速,要想尽早实现农业科技进步,关键在于人才的积累,基础在于务农人员素质的提升。为此,当务之急是在广大农村坚定不移地实行好土地流转制度,让一大批高素质有技能的职业农民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提高有限土地资源的产出效益;其次,因地制宜,有步骤、有计划地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的实践应用,明确农业科技的定位、定性和定向,让农村的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农业科技成果的承接者和使用主体。

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朱启臻教授说:现在许多地方留在农村种地的农民以老人为主,2010年我们对10个省市20个村庄调查发现,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达到30%,农业劳动者的平均年龄为57岁。这种年龄构成与有知识、懂科技、会经营的现代农民期望相差太远,也成为未来农业发展的潜在威胁。而要吸引具有现代观念、掌握现代科技、懂管理的人才去支持农业和从事农业,不仅要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使之成为对人才具有吸引力的领域,同时也需要建立一个良性的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开发与培养机制。这个机制至少应该包括职业农民的培养、优秀人才返乡创业和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从这三个方面出发培养职业农民,或者说是让农民逐步走上职业化的道路。他还指出,新型职业农民首先是农民,从职业意义上看,所谓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并以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民要符合以下四个条 件:①占有(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耕地;②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③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④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职业农民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与非农民区分开来。其主要对象是农村地区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农村承包大户和家庭农场继承人,致力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村青年,致力于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青年,以及致力于农业科技开发的农村青年。

此外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内容上要克服长期以来存在的教学内容与农民的实际需求脱节的倾向,紧密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地区特色农业进行专业设置。教学内容除了现代农业科技、农业经营知识与技能外,还要进行全面的农业教育,包括农业功能教育、农业文化教育、农业政策以及农业法律教育等。在教育体系上,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样化的职业农民教育机构和培训体系,诸如农民培训中心、农民培训学校、培训农场、农业广播学校、农业职业学校、农村青年俱乐部、农业教育电视台、农业网络及农业刊物等,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网络。高等院校应该改变目前的培养模式,为农业、农村培养实用人才。

与传统农民、兼业农民不同,新型职业农民除了符合农民的一般条件,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最大化,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②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且后继有人。稳定性是农业特点对从业者的基本要求,以区别于对农业的短期行为。③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求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

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需要特定社会环境,就目前而言,为促进职业农民的成长,迫切需要提供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环境条件:

第一,确立土地流转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只有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确立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营造职业农民存在和生成的法律环境。

第二,充分的社会尊重。农民社会地位低是农村劳动力离开农业的重要原因,因此给农民充分的社会尊重和应有的社会地位是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社会环境。

第三,良好的学习氛围。职业农民应该接受全面的农业教育,而不是片面的农业教育。需要专门的培训机构针对职业农民的需求,制定培训方案,为职业农民提高自身素质提供有效的培训与教育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5

关键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转型;现代农业;循环经济

新型农民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新兴概念,党的十已经将新型农民确立为现代农业经营的主体。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日益凸显,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已经成为推动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本文将就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建设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展开讨论。

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提出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密不可分,都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新现象,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提升我国农业现代化、科学化水平,实现资源、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近年来,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已经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农户合作经营为方式,依托先进的农产品平台,在资金、技术、人力、物流等方面,实现农民的合作经营,建立经济组织。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大力支持,并进行立法,以规范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和运行。

二、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

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自1978年以来,我国一直实施,这种经营方式有利于农民掌握发展的主动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与此同时,相对分散,农户之间以家庭为单位相互独立,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一旦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用户很容易遭受较大的市场风险。

与传统的分散经营相比,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优势:

(一)提升农户的整体竞争力

建设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将组织内所有农户的土地、资金、信息、技术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投入市场,农户的整体竞争力得以提升,有利于增强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灵活性,掌握发展自。

北京市平谷区基于农业发展的现状,先后建立了北京绿谷土特产品产销协会、北京平谷区大桃标准化种植协会、北京胜泉康汇农产品合作社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产销协会和种植协会提供统一的销售信息、启动资金、技术服务、辅助谈判等,降低了农民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风险,实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二)促进农产品的加工增值

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农产品独立销售,农户们的信息渠道有限,产品附加值低,农业综合效益低。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带动其他小型农户加入合作组织,形成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的产业组织,龙头企业的加入,有利于解决农户的农产品滞销问题,农产品加工实现规模化生产,有利于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改进农业生产技术,通过农业科技致富,促进农产品的加工增值。

(三)发展机制更加灵活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能够实现农户间的资本联合、劳动联合、产销联合,而且发展机制更加灵活,根据现有的发展经验,很多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了合同,根据产品的交易量进行分红,发展方式灵活多样,农户可以根据自身能力选择性参与,有较大的自主性。

随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户还可以以土地、资金、劳力、技术等参股,以产权为纽带,形成机制更加灵活的新型经济共同体。同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与农户签订保护价收购合同,对参与合作组织的农民提供保护价,解决了农户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目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我国农业发展底子薄、农民基数大,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很多的问题,目前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数量相对较少,规模也不大,服务能力尚有待提升。就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政策扶持,鼓励农户承担农业项目

近年来,随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组织间的合作领域不断拓宽,从最初的蔬菜、水果、养殖等农产品为主的单一合作,逐步发展到旅游、生态农业、科技服务等综合性领域,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覆盖面积也不断增大,这就需要政府强化政策扶持,鼓励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探索新的新领域,给予帮扶和优惠。

以生态农业的建设为例,对承担了相关项目的农户,在前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包括果袋、肥料、农药等农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可以定期提供技术培训和销售支持,对于农产品种植效果好、质量好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以此激励农户积极承担农业项目。同时,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时可能面临很多问题和困境,单靠政府的作用和帮扶是不够的,需要集合社会各个团体的力量,加强产业帮扶和招商引资,广泛参与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中去。

(二)完善培训体系,为农户提供持续性培训

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加快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具有重要作用,要发展现代化农业,必须从根本上提高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素质,通过持续的技术培训来宣贯先进的农业种植技术。在实施培训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持续性培训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由于参与培训的农户多数文化水平并不高,因此应该选择深入浅出的培训方式,采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进行授课,并尽量以理论结合实践的途径来帮助农户加深印象,以耐心、细致、负责的态度传播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

其次,培训的内容应该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在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农户们多对种植技术应用、病虫害防治、优质高产等与产量直接相关的问题感兴趣,应以此为重点开展系统的培训,辅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市场经济规律和品牌建设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在提升农民技术水平的同时,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品牌观念。

(三)加快升级换代,打造高效生态型现代农业

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相对粗放,农业生产效率整体不高,产业内部结构不够合理,在进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时,应注重其对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鼓励发展高效、生态、环保的循环农业经济,推动农业现代化、科技化、精细化进程。

在建设高效生态型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循环经济无疑是近年来发展的一个热点,围绕循环经济的发展,生态养殖业、生态种植、生态牲畜业、生态渔业等合作经济组织遍地开花,成为我国建设高效生态型农业的有益探索。

以现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农民私自燃烧秸秆污染环境为例,政府屡次出台政策明令禁止,但难以根治,如果能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集中农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秸秆粉碎,通过青贮、氨化、沤化等方式产生沼气,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沼气是一种对农业生产有益的气体,大量的沼气可以发电,并可以用于农业除臭,少量的沼气则可以用来进行蔬菜的杀虫工作,从沼气中提取出腐熟度好、质地细腻的沼渣,与其它有益复合肥混合后,还能够形成有益于农产品生长的有机肥,整个过程低排放、低污染、低消耗,实现资源、环境、经济效益的三赢,构建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绿色、环保、低碳的农业可持续发展体系。

四、结语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不仅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扶,还需要地方团体的大力配合、农户的积极参与、农业科技的推广实施,构建一个新型的县域特色经济合作和技术创新平台,实现对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技术研发、信息服务、技术培训、产品加工、政策帮扶、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支撑,推动县域农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申茂向,尹昌斌,邱建军.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构建和谐社会[J].中国科技论坛,2011(05).

[2]地方科技工作发展战略研究组.切实加强地方县市科技工作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地方县(市)科技工作调研报告[J].中国科技论坛,2014(0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6

关键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一般农户;培育;湖北省

中图分类号:F323.6;F32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09-2221-05

将现有一般农户改造、培育、提升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贯彻落实党的十提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战略方针的重大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 背景分析

一个时期以来,中国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情况:一是承包农户的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和农业劳动力素质低下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二是工商企业等大资本进入农村租赁农户承包的土地直接进行农业生产,将动摇和改变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由此产生了中国究竟“由谁来种地”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虽然众说纷纭,但主流观点是坚持、稳定和创新以土地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这是因为农业存在自然和经济两个再生产过程的特点决定农户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国际实践经验表明,任何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的经营形式都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家庭式经营,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1]。所以,根据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等其他产业的特点和中国劳动力众多、耕地稀缺的情况,不会随意和过多地让城市工商业资本投入农村替代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生产中的经营主体仍然主要是农户。

在这方面党和国家的回答和决策都是很明确的,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2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根据党的“十报告”精神,明确指出在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中,要“抓住两个关键”,即着力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既注重引导一般农户提高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水平,又扶持联户经营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着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元服务主体,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2]。

这里所讲到的一般农户、联户经营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服务组织都是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在这些主体中各种农户是基础性微观经营主体,在农户主体中又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农户,另一种是联户经营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联户经营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新产生的为数还不太多的新型经营主体,这种农户经营在承包制基础上,其经营规模较大,集约经营、专业经营水平较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强,代表农户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但还不太成熟和稳定,需要完善与提升。所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将这种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的关键积极加以扶持。

一般农户是与联户经营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有明显区别的普通承包经营农户,现阶段这种农户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是农业生产经营最重要的微观主体和基本单位,在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农户还具有比较浓厚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特征,存在不适应现代农业快速发展要求的问题,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还有较大的差距。为此,必须对一般农户进行现代化改造、创新和提升,使其能够与现代农业融为一体而成为支撑和推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的基石。鉴于此,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引导一般农户提高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水平,使之成长为新型经营主体,并把此作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的关键问题之一提出来,可见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本研究的主体内容就是如何引导一般农户转化为新型经营主体的问题。

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对一般农户的生产经营现实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鉴于此,笔者对湖北省一般农户2009-2011年的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并以此次调查所获得的103个农户的样本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分析,同时也借用和参考湖北省其他相关调查、统计资料进行佐证。103个样本虽然偏少,但分布在全省13个地级市、州中的12个地级市、州及43个县、市、州,涉及到89个乡镇的98个村,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典型性和可信性。

2 一般农户生产经营现状特征剖析

无论是湖北省还是全中国,现阶段一般农户的生产经营状态都具有过渡型特征,即既不是完全的传统型经营也不是完全的现代型经营,而是两者兼而有之,但传统型色彩更浓厚一些,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2.1 一般农户耕地经营规模特征

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一般农户现时耕地经营规模小且分散,传统小农经营特征明显;但同时存在耕地流转集中、扩大经营规模的意向与行为,有实施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的趋向和躁动。

首先,从耕地小规模分散经营情况来看,调查的湖北省103个一般农户,2009-2011年每年分别共有耕地54.22、53.52、53.11 hm2;平均每户分别有0.53、0.52、0.51 hm2。数据表明一般农户经营的耕地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是逐年减少的,这说明非农建设仍然在蚕食耕地。

其次,从耕地流转情况来看,总的来说有流转,但流转的规模不大,速度不快。在103个一般农户中,3年流转出去和流转进来的耕地规模都较小,其中流转出去的耕地分别是2.47、2.67、3.60 hm2,流转进来的耕地分别是5.70、5.37、6.26 hm2。如果把经营1.33 hm2以上的农户列为规模经营农户,2011年只有5个算得上是规模经营,仅占103个农户的5%,经营的耕地数量合计为11.07 hm2,占总耕地面积53.11 hm2的21%。

另外,从全省的统计情况来看,2011年土地流转面积40.76万hm2,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4%,小于笔者调查的21%。从这里可以看出,面上通过耕地流转集中形成规模经营的难度更大一些。

2.2 一般农户农业劳动力质量与转移特征

2.2.1 一般农户劳动力从业分化现象和务农劳动力质量状况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由于耕地不足和机械、生化技术一定程度的使用以及雇工经营、合作互助引起的农业劳动力富余,城镇工商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吸引、诱惑等原因,使一般农户劳动力发生了很大的从业分化现象,在被调查的103个农户309个劳动力中,2011年进城务工经商和在家务农的劳动力分别是147个和162个,占48%和52%,二者数量几乎各占一半,但质量差别很大。

一是年龄差别:40岁以下的青壮年劳动力务工经商者3年中平均每年67个农户有,占65%,而务农者仅1个农户有,约占1%;50岁以上的老年劳动力务工者3年中仅3个农户有,约占3%,而务农者3年中每年都是接近30个农户有,约占29%。可见务工者多为青壮年,务农者多为老弱者和妇女。二是受教育程度的差别:2009年华中农业大学部分师生对湖北省一般农户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务农劳动力受教育年限平均仅为7.36年,只略比小学程度高,远低于务工者受教育程度[3]。所以,解决务农劳动力低质化问题是一般农户主体转化提升的一个紧迫问题。

2.2.2 一般农户劳动力转化为市民的进程艰难而缓慢 一般农户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已经是普遍现象,被调查的103个农户中,2011年有48%的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笔者在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典型调查获取的资料显示,2011年这个镇农户外出务工经商劳动力为14 192人,占农户劳动力总数的56%;另据荆楚网报道,2011年湖北省农村外出务工经商劳动力为1 163.6万人,占全省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1%。农村一半左右的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是符合现代农业发展客观规律和工业化、城镇化实际要求的。

问题是进城务工经商的绝大部分劳动力因为户籍、身份、职业、住房、子女读书升学、医疗保险等原因未能妥善解决而不能在城镇长期稳定下来,不能从农民转化为市民而不断往返游离于城乡之间,他们时而大量涌入城镇,时而大量滞留农村,由此造成城乡劳动力供求不平衡、不稳定及闲置浪费,直接影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的进程。

2.3 一般农户集约经营方式转变的特征

一般农户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以劳动集约为主,劳动集约又以家庭劳动投入为主,兼有雇工经营、换工互助、联户合作经营等。在雇工经营中雇请的长工极少,雇请的短期帮工较多,在103个农户中,2009-2011年雇请长工的只有1户,约占1%,雇请短期帮工的有22户,约占21%,雇工人数年均251人。同时,机械技术和生化技术要素的投入取代了一部分人工操作,资金集约的成分在逐步增加。所以,现在一般农户采取的是以劳动集约为主兼有资金集约的双重复合经营方式。就农户资金集约经营,即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使用来看,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欲望比较强烈。在被调查的103个农户中,93%的农户表示“愿意”和“考虑”使用新型农业机械,41%的农户“愿意”使用农业新技术。二是正在付诸行动。52%的农户已经使用农机耕作、排灌水、收割、运输和脱粒,45%的农户已经采用先进的育种、灌溉、配方施肥、农药喷雾等新技术,投入的资本逐步增加,投入的活劳动逐步减少,经营方式正在向现代农业资金集约经营为主的方向演进。三是地区间不平衡。平原湖区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使用程度高一些,而山区大多仍然以传统农作方式为主。所以,一般农户资金集约经营平衡发展的难度很大。

2.4 一般农户组织化程度及与市场对接能力的特征

现有一般农户组织化程度在逐步提高,被调查的103个农户中,48个农户所在的乡、镇、村里有合作组织和服务组织,约占47%,55个农户所在的乡、镇、村里没有,约占53%;共有合作和服务组织48个,其中生产合作社23个,约占48%,销售合作社5个,约占10%,农民协会20个,约占42%。这些合作和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耕田整地、收割运输、排水灌溉、科技培训、指导等服务,从一些侧面显示出一般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经营特征。另外,就全省来看,农户组织化程度也呈现发展趋势,截至2011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9 171家,比2010年底增加6 570家,增幅约为52%,社员136.92万个,约占全省的16%。

从上述情况来看,湖北省一般农户的组织化程度还不高,尤其是各种合作社和服务组织对农户服务的覆盖面还不宽,可见一般农户组织化程度提高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并由此决定了农户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难度更大,这是在将一般农户培育成新型经营主体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5 一般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增长的特征

近10年来伴随农业连续增产丰收,一般农户收入在不断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速度不快、水平层次不高。

首先,从总收入来看,被调查的103个农户2009-2011年每个农户的总收入低的不到1万元,高的为5万元,总体水平不高,但高低差距较大。

其次,从种粮的纯收入来看,按每公顷纯收入为7 500~18 000元计算,2011年如果按平均每户0.51 hm2耕地全部种植粮食作物,年纯收入最高的也不到1万元。造成农户种田、种粮收入不高的原因之一是新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影响。被调查的103个农户种粮消费的种子、化肥、农药3种农资价格,2011年比2009年分别上涨15%、16%、31%;而稻谷、小麦、玉米、大豆4种粮食收购价格,2011年比2009年分别只上涨1%、13%、13%、18%,除大豆之外,其余3种粮食价格明显低于3种农资价格的上涨幅度,特别是稻谷仅上涨1%,这使农户一部分种粮纯收入转移到了农资部门,挫伤了农户种田、种粮的积极性。

除此以外,务农收入比务工收入低也影响了农户种田、种粮的积极性,2011年务工者人均1万元以下低收入农户占103个农户的比重为47%;而务农者人均5 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占64%,在二者低收入标准相差1倍的情况下,务农者比务工者低收入农户还高出17个百分点。如果农户务农、种粮收入可持续增长问题长期不解决,农民将无心务农、种粮,那么,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的希望将很渺茫,粮食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3 路径选择与对策建议

所谓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就现阶段来说,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水平较高,市场对接能力和竞争能力较强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各种农民合作社、农民协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服务组织以及具有较高现代科技文化水平,能操作、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在这一概念内涵的界定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一般农户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转化的目标,各种农民合作社和服务组织是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服务的主体,二者有机结合便构成农业新型经营体系。而将一般农户培育成像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那样的新型经营主体,需要做一系列的改造、创新和提升工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有效推进耕地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这里突出研究解决耕地适度规模的量化问题。这方面有3种研究成果和实践模式可供选择:一是数量偏小的适度规模。华中农业大学土地学院部分师生2009年在对湖北省荆州市的沙市区、江陵县、监利县、仙桃市、红安县、大悟县等6个区、县、市一般农户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测算出在利润最大化前提下,一般农户耕地最优规模即适度规模为2.44 hm2,由此可以把2.67 hm2作为偏小适度规模经营的参考数量。二是数量中等的适度规模。部分专家学者在研究分析国家“十二五”规划对农业、农村建设与发展的要求时,提出了20年以后可能由4 000万左右的专业农户支撑中国现代农业的设想[4],按照中国1.20亿hm2耕地计算,平均每个专业农户经营耕地3 hm2左右,据此可以把3.33 hm2作为中等适度规模的参考数量。三是数量偏大的适度规模。现阶段无论是湖北省还是全国都产生了耕种6.67 hm2及以上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所以可以把6.67 hm2及以上的规模作为偏大适度规模的参考数量。

一般农户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不应该只有一个数量标准和一种统一的模式,而应有多种数量标准和多种经营形式供选择。各农户要因地、因时、因户制宜,即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农户在不同的时期,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如耕地总体状况、经济与自然条件、劳动力素质、组织化与市场化程度等来确定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数量和具体形式,这样才能取得最优的经营效果,才能更有效地落实党的“十报告”提出的“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方针。

3.2 加速农业劳动力质量优化和农民市民化进程

优化一般农户务农劳动力质量:一是要培育一批安心务农、会经营、善管理、能致富的精英人才。主要是通过制定留人、吸引人的政策措施,把一般农户中文化程度较高、身心素质较好、农业科学技术接受和运用能力较强、能够获取市场信息、具有创新精神的优质青壮年劳动力留在农村务农,同时把有志于务农的相关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社会人才引入农村务农。在此基础上引导、扶持他们在务农中扩大经营规模,引进利用新技术,开辟融资和增值渠道,培育拓展产品市场,使他们成为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实用人才、中坚骨干,对普通劳动力大军起典型示范作用。二是对一般农户普通劳动力进行长期的全方位培训。可由村、乡(镇)及龙头企业定期举办农民综合素质与科学技术培训夜校或闲季培训班,对普通劳动力进行现代身心健康、文化基础、市场观念、创新精神、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培训,整体提升其观念、意识、素质和能力,使他们脱离粗放低效型的劳动集约经营方式,适应精细高效型资金集约经营方式的需要。

搞好一般农户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在大中城市层面。政府要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地解决转移人口的户籍、身份、职业、住房、子女读书升学、医疗保险等系列问题,建立农民与土地分离的退出机制,使他们真正融入城市,在城市永久性稳定下来,从而减少农户,切实实行农民工的有效转移。二是在县(市)区域层面。以小城镇为基础,按现代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能容纳20万人左右的“农民新城”,鼓励、扶持一般农户剩余劳动力进入“农民新城”创办中小型和微型工商企业,发展服务业,实现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和市民化转移。这种方式可以节约和降低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使创业就业与市民化更加方便稳定。

3.3 解决资金集约经营中现代生产要素投入、使用的突出问题

一是要解决现代农业生产资料和科技服务产品与一般农户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两种价格的适当调整:一方面要把农业生产资料和科技服务产品的价格适当调低;另一方面要把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价格适当调高,这样就可以把农户在“剪刀差”状况下损失的收入弥补上来,从而增加农户收入,增强现代生产要素购买力和投入使用的能力,提高资金集约经营程度。二是要适应一般农户特别是山区农户主体转型提升的需要。创新农机、农技服务体系,配足服务人员,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严格管理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农户服务,杜绝坑农、骗农和盘剥农户的行为[5]。并且在提供服务的实践中对农户农业劳动力进行现场培训,使他们掌握现代耕作和农作物培育管理知识和技术,从而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

3.4 以农户为基础构建新型经营体系

中国农业生产中的经营主体仍然是农户,但是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背景下,农户不可能封闭孤立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与产前和产后的相关产业组织保持紧密的联系,而产前、产后的相关产业组织要为产中的农户提供各种服务。所以,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背景下的农业新型经营体系的基本框架应该是:产中直接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户主体+产前提供生产资料、供给服务的供销主体+产后的产品加工、销售服务的加销主体。这些主体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各种合作社与服务组织,相关主体之间的有机结合可形成现代农业高效协调运转的新型经营体系,从而可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与市场对接的能力,一般农户必然会按照这条路径逐步实现转化。

3.5 多管齐下,实现收入可持续较快增长

首先,从一般农户自身方面看,要在生产领域通过集约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提高现代种植业、养殖业的水平、能力、效率和效益,增加农业产中收入,进而以农产品原材料入股参与农产品加工、营销龙头企业合作经营,取得红利收入。与此同时,利用闲季和富裕劳动力积极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项目建设,增加工资性收入,从而增加收入总量。

其次,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看,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一般农户进行帮助和扶持:第一,完善和落实工业反哺农业政策,加大对一般农户各种补贴的力度。政府给予农户补贴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政策形式,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政府要加大对农业和农户的补贴力度,改进补贴方式,增加补贴门类和项目,提高补贴额度,使农民收入水平逐步达到或超过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第二,政府和社会要在狠狠煞住种子、化肥、农药等使用高峰期价格见风涨的坑农、损农歪风的同时,综合考虑化肥、农药、柴油等农资价格与农产品价格和粮食价格变动对农民收益的影响,创新农资价格上涨与增加农资综合补贴、提高农产品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临时收储价格等挂钩机制,保证农业和农户收益不因农资价格上涨而下降[6]。

参考文献:

[1] 李 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为主[N].经济日报,2013-01-10(11).

[2] 《财经国家周刊》编辑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保供增收[J]. 财经国家周刊,2013(1):1.

[3] 杨钢桥,胡 柳,汪文雄,等. 农户耕地经营适度规模及其绩效研究——基于湖北6县市农户调查的实证分析[J].资源科学,2011,33(3):505-512.

[4] 党国英.“十二五”规划时期农村改革的基本任务[J].中国农村经济,2010(8):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