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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封闭管理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卫生类;中职;实训资源;共享;使用率
1学校“实训中心”现状
学校现有在校生3,000余人,占地面积300余亩,建筑面积12余万平方米。拥有中央及地方财政支持的7大公共实训中心,即:上海现代护理公共实训中心、涉外护理实训中心、上海医学检验技术开放实训中心、上海口腔医学技术开放实训中心、上海现代药学公共实训中心、上海现代眼视光技术公共实训中心、上海临床医学(乡村医学)公共实训中心、上海医学影像公共实训中心。全校实训设备总值近1.9亿元,其中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共92台/件,仪器设备价值近3,000万元。由于受到实训(验)室建设观念、管理体制的制约(实训(验)中心管理体制隶属于院系部,制约了资源在更大层面共享),形成了各自以系部、专业为依托建设实训(验)室的思维模式,因此学校许多实训室各自分散、独立、缺乏统一性、整体性布局,导致共享性差、服务面窄。为避免实训资源闲置和浪费的根本方法是整合实训资源,实现共享,扩大收益面。
1.1实训室重复建设,资金投入产出效益低 以系部、专业为依托建设实训室,自然会产生各系部、各专业均从自身的需求出发建设相关实训室,争项目、争经费的情况发生。这种体制机制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系部、专业的发展,但从学校层面上分析,势必导致各实训中心、实训室设备重复购置,功能趋于雷同、单一化致使资金投入产出效益低。
1.2实训室共享性差、受益学生面窄 由于实训室在建设依始就有很强的专业特性,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只能满足某一专业的实践教学需要,课外也只能对特定专业的师生开放,无法辐射相近专业的师生,事实上造成实训室相对封闭管理的现象,造成实训资源共享性差,受益学生面窄。
1.3实训室开放性不足、仪器使用率较低 相近专业均建有各自的实训室,容易导致各自为政,客观上造成具有共通性的实训室重复建设,专业仪器设备反复购买。实训(验)员的人数是有限的,且分散在各系部、各专业,影响实训室的开放程度,从而进一步影响实训室的使用率。
2 学校实训中心共享平台的构建
2.1校内调研 对学校现有7大公共实训资源进行调研,对全校所有实训资源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对具有特性(视光、影像、口腔)的实训资源予以保留,对具有共性(临床、护理、涉外护理)的实训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共享。
2.2组织行业专家委员会论证 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护理、临床行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均由上海知名三级甲等医院的科室主任及著名教授组成),专家们各自从行业角度出发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据教学计划、实训大纲、实训技能等按照医学共性与特性进行分类。专家们本着实事求是,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建议学校对具有高度相似(临床、护理、涉外护理)的实训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布局形成合力建立临床护理实训中心共享平台。见表1。
2.3成立单独的校内运行机构进行建设及管理 “共享平台”在原有临床实训中心基础上改建完成,由综合急救室、妇产儿科实训室、健康评估室、心肺复苏实训室、无创体检室、创伤急救室等组成。建筑面积达到4,000O,含超级综合模拟人(HPS)、急救模拟人、孕妇自动分娩系统、婴儿模拟人、心脏听诊模拟人、AHA模型等进口大型仪器设备,总值约1,200万元。学校打破陈旧观念和现有模式的限制,成立单独的校级层面的实训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营管理机构,并在人员、经费等条件上予以足够的支持。该机构对“共享平台”所有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在这里将实训资源分为二块(线上实训课程、线下实训设施)来建设、使用和管理。
2.3.1线上实训课程 实训资源“共享平台”首先服务于相关系部(护理、国教、临床)实践教学活动,不能脱离教学的需求,要与课程(如表格1中教学计划、实训大纲)紧密相连,是体现中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特色的重要载体,是平台内涵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线上实训课程建立实训环境、设备、教学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线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制定的、完整的、系统的学习资源。教师可以利用网络实训课程交互功能辅助实践教学活动开展。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利用网络实训课堂灵活安排理论知识学习、在线测试、分组研究等学习活动。
2.3.2线下实训设施 实训设施包括:实训室、大型仪器设备(如表格1中实训室、大型仪器设备)及管理、使用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说明。实训设施、设备管理员负责这些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使用情况统计、实训资源共享审批、关于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设备操作演示视频等资源建设与维护。将实训场所、大型仪器设备是为实训资源的硬件,与在线实训课程中的资源可以通过超链接的方式相互调用, 向学生提供以功能、实训技能或设备型号为线索检索路径,方便学生有针对性的学习。
3 建设成效
“共享平台”的建设极大地提高了学校整体大型仪器设备的装备水平,并在我校教学、科研、实训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2年来,以“共享平台”为依托申请建设上海教学实验示范中心2个,重点学科开放实训室1个。“共享平台”为1,850余人次提供教学、科研、实训及社会开放。15项科研项目的40余位教师在此进行科学研究。独立及部分承担大专课程8门,2年来的实践证明,由学校层面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资金统一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款专用是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实训硬件水平的最有效途径。
4 结语
临床护理实训中心共享平台建设意义在于推动、完善实训资源的建设、共享机制建设;提高各种实训实践场所及设备、实训实践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实现跨系部、跨学科、跨专业共享使用实训资源,为通识性教育打下基础,同时兼顾完善大型仪器设备的购买、管理、使用、维修等多方面因素,大力发展“共享平台”建设才能在推动教学体系改革、人才的培养及社会服务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于学校封闭管理的建议范文2
从国内高职教育发展的全局来看,高职院校的数量和招生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导致实训基地建设及发展跟不上扩招的步伐。高职院校的实训硬件条件满足不了学生大规模的实践教学,使得个别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缩水,没有实践条件的课程只能改成理论教学,减少了学生实现动手操作的机会。实训教师的理论水平普遍高于实践能力,导致培养的学生实践能力不足。因此,实训基地建设仍然是我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中的薄弱环节,需要深入地研究和大力发展。
(一)实训基地建设政策导向问题
政府的政策指引和资金支持对高职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政府在宏观上提出了关于加强高职实训基地建设的引导性和规划性条文,但没有制定权威、具体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手册。学生在校外企业顶岗实训时,需要使用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要有专门技术人员指导实习,这些对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生产效益有一定的影响。政府需要为企业提供一些税收减免政策,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校企合作机制的运行。
(二)实训基地实践条件问题
通过走访一些高职院校,了解到学院用于实训基地建设投入的专项资金很少。政府的决策和教育资金投入主要以普通高等院校为主,使得绝大多数高职院校的办学经费不足,用于教学实训设备的投入还不到当年经费支出的10%。实训资金的投入少,导致实训场地和教学设施不符合职业环境的要求,实训基地的建设迟缓。有的高职院校教学重理论轻实践,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训教学只是走过场,实训教学质量降低,导致学生的实践技能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和提高。
(三)实训基地的师资能力问题
高职院校对于实训教师的要求是理论、实践都要硬。但是引进的高职教师大多是从普通高校毕业的高学历人才,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较强,缺少的是企业实践经验,实际操作能力较差,理论教学与实际相脱节。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的压力很大,他们不得不将大量精力用在、编写教材、申报立项方面,忽视了对本行业的知识更新和发展动向的掌握,讲授内容陈旧;不重视实训基地建设和对学生的专业性指导,导致高职学生毕业后理论知识比不过本科生,动手能力赶不上技校的学生。
(四)管理体制不合理,资源配置不科学问题
目前,多数高职院校对实训基地的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将实训基地分由专业对口的二级学院或系进行管理和使用,或者由若干教学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这种分散管理的方法造成管理人员增多、设备购置重复率高、投资浪费严重、硬件资源配置失衡、管理制度不统一,而且不能很好地为学生、教师和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抑制了科学管理水平提升和体制改进。
(五)管理方法滞后、利用率低
高职院校的实训基地是为辅助理论教学而建立的。实训基地、实验室都是有专门实训教师来负责管理和使用。除了学校安排的教学计划上的实训课程和生产实习等实践教学的时间开放外,其余的时间都是关闭状态。有些高职院校的实训基地试图全天开放,但缺少专门的实训教师进行看管,使得学生没有充足的实践机会和锻炼时间,导致实训场所和设备的利用率低下,没有发挥实训基地应有的功能。
二、实训基地建设的对策探究
(一)实现“政—校—企”互动模式
实训基地为建设和发展需要学校、政府、企业的共同参与。政府必须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出台一些减免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高职实训基地的建设,为学校出谋划策,搭建学校和企业长期合作的桥梁。政府要加大对实训基地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同时要加强对实训基地的监管和指导,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地域特色,合理调整和优化职业教育布局。高职院校的校外实训是指学生在校外的合作企业进行实训和顶岗实习。利用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场地及专业的技术人员,让学生参与实际生产活动,学习应用技术,提高实践能力。校外实训基地是学生“零距离”接触生产第一线的训练场所,是对校内实训基地设备和场所的有效补充。通过企业实习,可以使学生初步了解就业所要从事的工作性质,对学生的学习目标指明方向,同时企业可以选择优秀的高职人才到企业工作,解决了学生的就业问题。学校通过与企业合作,了解企业、社会需要什么专业人才,需要在哪方面加强培养,迎合社会需求改变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训基地建设目标。
(二)改善实训基地实践条件
除了政府的资金支持外,高职院校应该考虑多元融资渠道和形式,包括企业入股、开展社会服务等。实训基地建设在满足本专业学生和老师的教学、科研任务外,可为相应专业的学生提供所需的实训场所,开展职业技能资格鉴定,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实现“造血”功能,逐步改善实训基地建设的硬件条件。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实验室规划缺乏职业性的实训环境。需要对可利用的设备进行整合,系统化管理;陈旧、精度不达标的设备进行更换,选择适合学生操作、实际应用性强的实训设备;提供真正的辅助教学理论知识的实践教学环境和实践硬件条件。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将校内公共的实用场所与实训基地资源整合、优化进行资源共享,有效地减少设备重复投入,节约了办学成本。根据高职院校的实际条件和发展状况,建立虚拟车间、虚拟工厂、仿真实验室,打造生产性实训环境,模拟实际加工企业,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更加有益。
(三)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
高职院校的“重理论,轻实践”的陈旧思想需要彻底改变,要重视实训教师的主体地位。加强对实训教师的培养,改善实训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实践环境。学校应为实训教师提供实习机会,建立完备的实训教师培训制度,鼓励教师到企业参与实践生产等任务,提高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高职院校师资配备的基本要求,具体从三个角度分析。第一,解决实训教师数量少的问题。实训基地需要每个实训岗位都有专门教师负责,实现实训教学的基本要求;第二,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学校鼓励实训教师研究和总结实践教学方法,编写实践性教材,制作课件和网页等,促进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提升;第三,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学校应鼓励教师多承担对外职业培训、产品研发或生产、技术创新等任务,在锻炼自身实践能力的同时也开阔了视野。“双师型”教师队伍人才引进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首先,从企业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进行教学培训,通过后可以到学校对实训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承担部分实训教学任务;其次,是从社会上聘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或高级技术人员,作为学校的专职、兼职教师。
三、实训基地管理机制的创新策略研究
(一)建立实训基地“统筹管理、分散使用”的创新机制
基于目前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管理运行中存在问题和管理机制的缺陷,笔者提出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办法进行改进。学院成立实训中心,负责对校内所有的实训基地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安排。实训中心采用企业模式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制度。实训基地建设和发展是依据院校总体规划为基础,由实训中心和教学部门共同制定,资金的使用和设备采购由实训中心集中管理。为了使实训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学校实训中心对实训基地进行优化重组,按照专业相关性分配到相应院系,再由各二级院系进行实训基地使用和实践教学安排,提高设备使用率,从而促进实训资源的优化共享和产学研结合。
(二)构建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开放式管理
现有的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管理制度不完备、责任制不明确,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构建标准化的管理体系。运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地指导实训基地的日常工作。根据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训中心的工作规范和文件条例,定期由学院督导对实训中心的管理工作和运行情况进行内审,查阅相关的设备使用等质量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施行可以有效地规范实训中心的管理工作和运行,使实训中心的服务质量有所改善、信誉度增强,使实训的工作效率有所提高,降低了实训基地的运行成本。
(三)充分发挥实训基地优势,开放实训中心
关于学校封闭管理的建议范文3
军校、国防生面试主要是为了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心理素质、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形象气质和反应能力等6方面内容。面试通常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进行。目测,主要通过观察,对考生的形象气质、行为举止进行评定。口令调整,主要是考生按照面试工作人员下达的口令做动作,主要测评考生的身体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语言交流,主要通过考官对考生进行针对性地提问并与考生进行交流,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
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一)报考动机不端正。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经受军校和部队严格训练、管理的思想准备;(二)语言表达能力差。吐字不清,词不达意,或有明显生理性口吃;(三)形象气质差。五官有明显缺陷,体形不匀称,外在仪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适合从事军人职业;(四)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维不连贯;(五)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迟钝,动作不灵活、不协调;(六)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军队院校招生要求的。
因此,这里建议有志于报考军校、国防生的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要好好思考以下几个问题:“您为什么选择报考军校?”“您报考军校的优势在哪里?”“您对所要报考的军校有哪些了解?”“您认为作为一名军人,必须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好好揣摩一下面试考官会问哪些问题以及您该如何应答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给考官留下更好的印象,以便顺利通过面试。面试的结果由面试工作人员现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面试不通过不予录取。面试现场的工作人员都是24小时全封闭管理,面试和体检区对手机等信号进行了屏蔽,切断了与外界联系,确保招生过程中的公平、客观和公正。
空中乘务:回答不了的问题,不能简单说“NO” 牵文川
高等院校空乘专业招生面试的流程和内容与航空公司招空乘面试的流程与内容,以及择重方面,既有相类似的方面,也有不同的方面。其根本区别在高等院校空乘专业的招生面试更看重面试者的外型基本条件和做空乘人员的可塑潜质。而航空公司除了外型基本条件以外,更看重从事乘务工作的专业能力素质和专业英语能力。这里将从面试的基本流程、基本内容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高等院校空乘专业面试的流程和内容相对比较简单,只有面试和才艺特长展示。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获取省市级的奖励证书、过级证书者才能有机会展示才艺,一般性的爱好或喜欢,考官一般不给予展示的机会。
面试合格的考生,即可参加空乘人员航空医学标准的检查,体检合格者由招生学校发放面试、体检合格通知书,才有资格报考该校的空中乘务专业。高考成绩达到该校当年高考调档分数线就有可能被您参加面试和体检的学校录取。
面试的基本内容
空中乘务考生的面试必须达到国家民航局颁布的空乘人员面试标准(美学标准)和体检标准(航空医学标准)的基本要求,面试的主要内容有:五官端正、肤色好、着夏装时部位没有明显的疤痕和色素异常;体形匀称,下身长超过上身长2cm以上,不是“O”型腿或“X”型腿;女生身高164cm~172cm,男生身高175cm~182cm;具有较好的语言感受能力和表达能力,清晰的口齿和圆润的嗓音,包括声音不干、不涩、不沙哑等。
体检的主要内容有:每眼视力不低于0.5(C字表),无色盲、弱视、斜视;无精神病史;不晕车晕船;无口臭、腋臭;无明显的内、外八字脚;无肝病、结核、痢疾、伤寒等传染病。
1 外观形象精心设计,认真塑造
外观形象目测是空中乘务考生必须认真准备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人的基本站立姿态,前、后、左、右转身的站立姿态,行走姿态以及身高比例(腿与上身的比例,一般要求是腿长、腰身短)和体型、体重的比例。(体重与标准身高相协调,正负不超两公斤。体型胖瘦适中,没有“O”型腿或“X”型腿);脸型、面容、肤色、五官比例都是外观形象目测的重点。总的要求是站立姿态,端庄挺拔、自信大方。行走姿态自然协调,精神饱满,面带亲切自然的微笑。目视正前方或与考官进行亲切的目光交流。发型,服饰,青春亮丽,整洁规范,切忌浓妆艳抹。
2 自我介绍精心准备,言简意赅
每位考生都有简要介绍自己基本情况的机会。由于面试时考生较多,面试时间短暂有限,主考人员不可能让您长篇大论、慢慢叙诉,只有在有限的时间(30秒至1分钟)内用精练、标准优美的语音(普通话、英语)将自己的重要信息,例如,身高、体重、生源地、外语能力以及自己的特长爱好等告知主考人员。为更好地展示您的中、英文水平,最好选用中英文相结合的方式来介绍自己的情况并用流畅悦耳的英语作为问候语和结束语,主要信息内容则采用标准优美的普通话来介绍,让主考人员对您的中英文表现能力有一个初步的认定。
3 回答提问实事求是,讲求技巧
回答主考人员的提问十分讲究方式和技巧,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泰然回答。因此,应试前的方案准备和训练就显得十分重要,做到心中有数、有备而答,才能获取好的效果。提问一般是对学校和空乘专业的了解,为什么报考该学校该专业,以及您自己具有哪些方面的特长和优势等。回答问题时,首先要听清楚所提出的问题。切忌答非所问。其二是回答问题态度端正、镇定自然,知道就回答,回答不了的问题也须婉言抱歉,不能简单地说“NO”。如果一时由于紧张,没有完全听清问题,可礼貌地请求主考人员复述所提问题,给自己留有较为充分的思考时间。回答提问时,应力求做到态度谦和、语气委婉、词义清楚、声音悦耳洪亮、表情亲切、自信大方。
4 才艺展示精心策划,周密安排
才艺展示对空乘专业考生面试来讲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加分内容,展示得好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反之会弄巧成拙,影响面试的效果。考生应精心准备、认真对待。才艺展示分为现场能展示和现场无法展示两种情况(主要是受现场条件限制),考生最好选择能在现场展示的形式和内容(如舞蹈、唱歌、朗诵、乐器等)。不能现场展示的内容,最好带上做好的作品和获奖证书,以证明自己有这些方面的才能,加重您的面试份量。才艺展示,要精心策划、认真准备、考虑周全。所需要的音乐、服装、道具等应提前准备妥当,最好请有经验的老师、同学帮助指导。要展示就要做到最好,给主考人员留下深刻而难忘的印象。
面试的注意事项
服饰简洁大方,富有青春活力
应试者的外观形象会直接影响到面试的效果和成败。面试时恰当的着装能够弥补自身条件的某些不足,仪容整洁、精神饱满的应试者会给主考人员留下良好的印象。女生可化淡妆,切忌浓状艳抹,头发要梳理整齐。着装要简洁大方合体,富有青年学生青春活力,裙子不宜太长,这样显得不利落,但也不宜穿太短或低胸等服装,过分时髦和暴露的服装都不合适面试时穿。服装的色彩搭配要协调美观,要显示青春和典雅的格调,不宜穿太抢眼的颜色。搭配的鞋、袜以深色为好,样式尽量简洁大方。鞋跟不宜过高,一般在3~5cm即可。配戴的饰物应注意和服装搭配协调,最好不戴耳环、项链、手链和手表,显得洁静朴素,富有青春活力为好。
谈话思路清晰,注意礼仪技巧
自我介绍和主考人员交流谈话要谦和、自信大方,要敢于正视对方的眼睛和眉毛之间的部位,和主考人员进行亲切、自信的目光交流。如果不敢正视对方,容易被人误认为腼腆、害怕,不大方、不大气,甚至认为您有所隐瞒和不诚恳,交流时目光不能只对中间主考人员,要兼顾左右主考人员,否则容易被误认为您心目中只有中间主考人员,而没有把左右的主考人员放在眼里,这也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
倾听是一种很重要的礼节,也是参加面试者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不会倾听别人谈话,就不会很好地回答别人所提出的问题。面试者应对主考人员提出的问题表示出兴趣、自然流露出敬意,对同场参加面试者的讲述也应认真倾听,以示礼貌和尊重,倾听时身体可稍微前倾,并保持自然微笑。要记住说话人讲述内容的重点,适时地做出一些恰当的反应,如点头、鼓掌等。回答问题时,口齿要清晰、语速适中,不快不慢,语言简明扼要、主次分明、逻辑清楚,切忌海阔天空,没有时间概念。面试中,很多问题是没有标准答案的,只要您言之有理、言之有物,思维清晰就可以了。
举止文雅礼貌,态度诚恳大方
面试者言行举止、举手投足、面目表情等是个人修养和受教育程度以及待人处事基本态度的自然表现和流露。首先是守时守信,按时到场、态度诚恳地听从面试人员的安排。静候面试时不急躁,心情平和,不高声喧哗,注意力集中,不交头接耳。坐在椅子上时,最好只坐椅子的三分之二,双手放在桌上和大腿上,不要交抱胸前或东摸西扯,两腿并拢,身体挺直。也可以稍向前倾,脚或腿不要颤动和晃动,切忌拖拉椅子时发出很大的声响。男生不要跷二郎腿,女生不要双膝分开,叉开腿等。
总而言之,面试是您进入空中乘务专业学习必须经历的一道门槛,为了顺利通过面试或在面试过程中获得好的成绩和印象,必须平时注意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修炼与提高。
高职单招:根据报考院校,有针对性地了解和准备 高宏彦
为探索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突出高职教育特色,完善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机制。自2007年开始,教育部开始实施示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试点,经教育部批准的院校,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进行入学测试(面试)、自主实施招生录取。
示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的考核一般为“文化基础考试+综合素质测试”。由于该考试为院校自行设定,各校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方式会因校而异,甚至会因科类和专业而异,考生一定要仔细研究院校的招生简章,有针对性地选报和备考。
报考院校要熟悉考核形式。文化基础考试一般都为笔试,范围基本在高考大纲之内,无需专门复习准备。综合素质测试因考核的内容不同,而有较大差异,普通类专业一般采取的是面试方式,常见的有独立面试和小组面试两种,专家一般5名左右,考生可以直接咨询学校,也可向往年参加学生咨询,艺术类专业主要采取专业加试,对于中职和同等学力人员很多院校加入了技能考核的内容。这些都需要考生根据报考院校,有针对性地了解和准备。
相关知识要注重平时积累。综合素质考核内容一般重在基本常识、社会现象和重要事件等,如利用物理知识解释相关物理现象,对现有社会热点问题评价并阐述个人观点等,具体的有题库抽题和现场提问,有的题目是无标准答案,重在考核个人表达能力、分析能力、人生观和价值观等。考生一定要拓宽知识面,开阔视野,注重平时积累。在自己特长和能力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准备,在考核过程中见机主动展示。
关于学校封闭管理的建议范文4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关于学校封闭管理的建议范文5
电力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它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能源,并且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安全、稳定和充足的电力供应,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在我国,电力行业多年以来一直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的,自2002年底起,开始全面推行电力体制改革,国家电监会、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和四个辅业公司相继成立,实现了“厂网分开”和“政企分开”,电力行业有序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在将近4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电力行业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目前在电力行业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产业结构不合理、电力紧缺、煤电价格矛盾以及电网与电源建设不同步等,对此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本文结合我国电力行业的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介绍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二、电力行业中的宏观调控措施
(一)调整产业结构
1.问题产生的背景
目前,我国缺电与产业结构水平低、粗放式经营密切相关。根据有关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8910亿千瓦时,增长15.4%,其中以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最高,达到73.69%,而且其增长率也是各产业中最高的,为16.54%。在第二产业用电中,以工业用电占绝大多数,它占全社会用电的72.69%。在工业用电中,重工业占77.40%,其中,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这两个高耗能行业用电266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4.08%,对全社会用电增长贡献率为19.19%,并且,这两个行业对全社会用电增长贡献率从2000年开始逐年增加。由此可见,近年来电力需求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重工业用电量快速增长,其中尤以高耗能行业的用电增长为最快。粗放型经济快速增长特别是高耗能行业持续快速扩张,导致用电持续高速增长,对我国电力供应带来了压力。
2.相关措施及效果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应的宏观调控政策。2004年4月,国务院《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若干意见》,全面清理并取消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享受的优惠电价、优惠税收、优惠供地等政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大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对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电力监管部门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监管,对必须依法关闭的生产企业、淘汰及限期整改的生产装置要立即停止供电;国家发改委5月发文限定高能耗企业生产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它主要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机械、轻工、纺织、汽车等行业的部分低水平、重污染产品。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逐步到位,工业生产用电总体呈下降趋势。2004年我国工业用电量增长在4月末达到18.2%的最高点后,连续4个月呈下降趋势,至8月末下降为16.4%,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初步成效,工业增速有所趋缓,三产增速加大。重工业的用电情况也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2004年1-4月份,其用电增长率为全社会用电增长率的1.188倍,远大于同期二产的增长率。在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出台执行后,在1-7月份,重工业的用电增长率降到全社会用电增长率的1.097倍,宏观调控效果明显,其发展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制。有色金属行业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最大,在2004年初其用电增长率为全社会用电增长率的1.781倍,在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下,这一比值下降到l-7月份的1.2倍,效果十分明显。
总的看来,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同程度地抑制了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发展过热的情况,同时,对三产还起到了促进发展的作用。由此可见,通过采取价格政策、行政手段等宏观调控措施调整产业结构,抑制重工业中某些行业的过热发展,降低工业用电增速,尤其是抑制高耗能产业的过速发展,推动节能型及环保型产业的发展,逐渐将目前粗放型经济模式转换成高效型经济模式,对于缓解我国电力供应紧张局面有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措施的相关介绍
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要加速推进电力市场的建设,就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市场上的电力供需情况,通过价格杠杆,实时有效地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电力供需平衡。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就是一种利用价格杠杆,有效地调节电力供需平衡的宏观调控措施。供电公司根据电网的负荷特性确定峰谷时段,根据不同时段确定不同的销售电价,在负荷高峰时段实施高电价、在负荷低谷时段实施低电价,缓解高峰期的用电紧张状况,挖掘低谷期的用电需求,以达到削峰填谷的目的。此外,它还能提高负荷率,并基本不改变社会总电量需求,不会制约企业的生产发展或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是主要通过经济激励而非行政手段达到其效果的。所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是一种有效的需求侧管理措施,符合现今电力行业市场化的发展要求。
一在法律上遇到的困难及看法: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网,以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 市电业局县电力局 用户
(省) 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
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 县电力局 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 售电企业C1 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 售电企业C2 用户D2
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 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 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 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 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 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 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 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 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 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门,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电网公司B从省网一直管到用户,真正作到了电网统一管。电网服务公司E的出现则可使电力的计量和核算更客观,更公正,可以保证电能商品购售中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动机制是缓解当前煤电价格矛盾的有效手段。
(四)加速电网建设
1.问题产生的背景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电力建设中,电网建设一直滞后于电源建设。2003年全国电网建设投资占全部电力投资的比重为40%,2004年这一比重下降至23%左右,而电源建设却趋于无序状态,近些年,为缓解用电紧张局面,国家加大了电源建设规模,可有些地区却未经国家批准自行开工了相当规模的电源项目。这样,电源建设快于电网建设,限制了电网对电力资源的调配能力,造成有的地区窝电,而有的地区缺电的尴尬局面,使潜在的供应能力不能转化为现实的供应能力。而且,我国地域辽阔,用电高峰东西有时间差,南北有季节差。因此,跨区域送电是解决各地缺电的有效办法,但是目前我国骨干电网的送电能力已经没有余量,这就对跨区域送电造成了很大的制约。
2.相关措施及效果
自2004年初起,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坚决制止违规电源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此开始加以重视,经过多方努力,一部分违规项目已经停止建设,电力行业无序建设、盲目布点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违规电源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与此同时,在此次电力体制改革中,电网企业和电源企业分开,电网建设速度比原来有所加快。但是,要彻底解决我国电力行业中电网建设滞后于电源建设的“瓶颈”现象,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在这个问题上,国家的宏观调控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对电网与电源的统一规划下,逐步加大对电网的投资建设,建立投资电网的激励机制,并对我国现有的骨干电网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其输送能力。对于电源建设,则要进行适当的调控和引导,通过市场公开招投标,选择电源项目投资主体,减少无序竞争。这样,电网与电源就能统一协调地建设发展,这对于缓解我国各地的用电紧张局面会有非常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