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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基本概念范文1
A.同浓度、同体积的强酸与强碱溶液混合后,溶夜的pH=7
B.在含有BaSO4沉淀的溶液中加入Na2SO4固本,c(Ba2+)增大
C.含1molKOH的溶液与1molCO2完全反立后,溶液中C(K一)=c(HCO)
D.在 CH3COONa 溶液中加入适量-H。COOH,可使c(Nal )=c(CH3COO-)
2.已知:2Zn(s)+O3(g)=2ZnO(s) H=-701.0 kJ・mol-1
2Hg(l)+O2(g)=2HgO(s)
H=-181.6kJ・mol-l
则反应Zn(s)+HgO(s)=ZnO(s)+Hg(l)的H为()。
A. +519.4 kJ・mol-l
B. +259.7 kJ・mol-l
C.-259.7 kJ・mol-1
D.-519.4 kJ・mol-1
3.根据碘与氢气反应的热化学方程式
(i)I2(g)+H2(g)――2HI(g)+9.48kJ
(ii)I2(s)+H2(g)――2HI(g)-26.48kJ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254g I2(g)中通入2gH2(g),反应放热9.48kJ
B.1mol固态碘与1mol气态碘所含的能量相差17.00kJ
C.反应(i)的产物比反应(ii)的产物稳定
D.反应(ii)的反应物总能量比反应(i)的反应物总能量低
4.在室温下等体积的酸和碱的溶液,混合后pH一定小于7的是()。
A. pH=3的硝酸和pH-ll的氢氧化钠溶液
B.pH=3的盐酸和pH=11的氨水
C.pH=3的硫酸和pH=ll的氢氧化钠溶液
D.pH=3的醋酸和pH=ll的氢氧化钠溶液
5.一定条件下,通过下列反应可实现燃煤烟气中硫的回收:
SO2(g)+2CO(g)催化剂2CO2(g)+s(1)H
若反应在恒容的密闭容器中进行,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平衡前,随着反应的进行,容器内压强始终不变
B.平衡时,其他条件不变,分离出硫,正反应速率加快
C.其他条件不变,使用不同催化剂,该反应平衡常数不变
D.平衡时,其他条件不变,升高温度可提高SO2的转化率
6.①②③④四种金属片两两相连浸入稀硫酸中都可组成原电池,①②相连时,外电路电流从②流向①;①③相连时,③为正极;②④相连时,②上有气泡逸出;③④相连时,③的质量减少。据此判断这四种金属活动性由大到小的顺序是()。
A.①③②④
B.①③④②
C.③④②①
D.③①②④
7.图1所示装置中发生反应的离子方程式为2n+2H-―2n2+H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a,b不可能是同种材料的电极
B.该装置可能是电解池,电解质溶液为稀盐酸
C.该装置可能是原电池,电解质溶液为稀盐酸
D.该装置可看作是铜一锌原电池,电解质溶液是稀硫酸
8.合成氨所需的氢气可用煤和水作原料经过多步反应制得,其中的一步反应为:
CO(g)+H2O(g)催化剂CO2(g)十H2(g) H
反应达到平衡后,为提高CO的转化率,下列措施中正确的是()。
A.增加压强
B.降低温度
C.增大CO的浓度
D.更换催化剂
9.已知2SO2(g)+O2(g)―2SO3(g) H=-197kJ・mol-1,向同温、同体积的三个密闭容器中分别充人气体:(甲)2molSO2和1molO2;(乙)1mol SO2和0.5molO2;(丙)2molSO3。恒温、恒容下反应达平衡时,下列关系一定正确的是()。
A.容器内压强p:P甲=p丙>2p乙
B.SO3的质量m:m甲=m丙>2m乙
C.c(SO2)与C(O2)之比k:k甲=K丙>K乙
D.反应放出或吸收热量的数值Q:Q甲=Q丙>2Qz,
10.在容积可变的密闭容器中,2molN2和8mol H2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反应,达到平衡时,H2的转化率为25%,则平衡时的氮气的体积分数接近于()。
A. 5%
B.10%
C.15%
D. 20%
II.已知A(g)+B(g)―一C(g)+D(g)反应的平衡常数和温度的关系如下:
回答下列问题:
(1)该反应的平衡常数表达式K=______,H=
()(填“”或“=”)。
(2) 830℃时,向一个5L的密闭容器中充入0.20mol的人和0.80mol的B,如反应初始6s内A的平均反应速率v(A)=0.003mol・L-l・s-l,则6s时c(A)=____mol・L-l,C的物质的量为
mol;符反应经一段时间后,达到平衡时A的转化率为_________,如果这时向该密闭容器中再充人1mol氩气,平衡时A的转化率为_______。
(3)判断该反应是否达到平衡的依据为_________(填正确选项前的字母)。
a.压强不随时间改变
b.气体的密度不随时间改变
c.c(A)不随时间改变
d.单位时间里生成C和D的物质的量相等
(4)120℃时反应C(g)+D(g)――A(g)+B(g)的平衡常数的值为_______。
12.金属钨用途广泛,主要用于制造硬质或耐高温的合金,以及灯泡的灯丝。高温下密闭容器中用H2还原WO3可得到金属钨,其总反应方程式为wO3(s)+3H2(g)高温w(s)+3H2o(g)。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反应的化学平衡常数表达式为
。
(2)某温度下反应达到平衡时,H2与水蒸气的体积比为2:3,则H2的平衡转化率为_______;随着温度的升高,H2与水蒸气的体积比减小,则该反应为_________反应(填“吸热”或“放热”)。
(3)上述总反应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主要成分与温度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第一阶段反应的化学方程式为______;580℃时,固体物质的主要成分为______;假设WO3完令转化为W,则三个阶段消耗H2物质的量之比为_______。
(4)已知:温度过高时,WO2(s)转变为WO2(g):
WO2(s)+2H2(g)―W(s)十2H2O(g)H=+66.0 kJ・mol-l
WO2(g)+2H2(g)――W(s)+2H2O(g)H=-137.9kJ・mol-l
则WO2(s)――WO2(g)的H=_______。
(5)钨丝灯管中的W在使用过程巾缓慢挥发,使灯丝变细,加入I2可延长灯管的使用寿命,其工作原理为W(s)+2I2(g)。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_。
a.灯管内的I2可循环使用
b.WI4在灯丝上分解,产生的W义沉积在灯丝上
伦理学基本概念范文2
关键词:演化历史;物理概念;创新思维
中图分类号:G642 ?摇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8-0058-02
勿庸置疑,对于高年级本科生有必要了解本专业领域的热点内容和发展动态,这对于他们将来无论从事研究类工作还是工程类工作都是大有裨益的。该课程属于进展类课程,如何开好该类课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以电子信息类本科生为例,笔者在2007年首次在我校开设了《信号处理新技术概论》课程,这些课程内容涵盖了当前信号处理的热点,之所以加上“简介”这个词是因为每一部分所包括的内容都非常丰富,而在讲课中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本课程大纲修订时,参与讨论的老师们一致认为讲这门课程的起点高、难度大、内容广,应该重点介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例如神经网络部分我们介绍典型的BP神经网络。笔者第一次上课时对学生做了一下调查,主要了解一下他们学习该课程的目的和认识,以及通过学习该课程他们最想得到什么。综合绝大多数同学的答案,希望学到和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有实践性、能在以后的生活中用到的知识。由此看出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目的性很强,很多同学希望将所学的内容亲自实践一下。笔者认为在讲授课程的过程中,在“授之以鱼”的同时,更要注重“授之以渔”,逐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素质。使学生学会掌握学习的方法并运用于实践中。本着这一基本思路,笔者认为讲好这门课程,要处理好以下几点。
一、注重演化理论和方法的再现,讲清楚其产生的来龙去脉
隋允康教授在文献[1]中指出,演示学科历史,构建具有创新性的逻辑体系。回复到科技成果发现时的逻辑,这就是逻辑对历史的模拟。我们介绍这本课程的每一部分内容时,首先介绍清楚理论与方法产生的主线,穿插介绍历史细节,让学生把握整体的思路。例如在现代滤波器部分,课程大纲主要包括维纳滤波与自适应滤波两部分内容。由经典滤波器至现代滤波器的主线发展是非常清楚的,经典滤波器只适合处理噪声与信号的频谱可分离的情况。如果不能分离,经典滤波器的方法无能为力,据此引出现代滤波器的概念。在介绍维纳滤波器时,穿插简介维纳的历史以及他在信号处理、控制论、数学等方面所取得的辉煌的成就。维纳滤波只适合平稳随机信号的情形,如果信号的统计特性是时变的,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自适应滤波。滤波器的参数随统计特性的改变而改变,此时引入反馈机制,通过算法来调整滤波器的权值。有了前面的铺垫,引出维纳滤波器的模型就维纳滤波器的数学模型并不复杂,有了随机信号分析的基础就够了,维纳滤波模型不过是随机信号所学知识的一个具体应用而已。这样使得同学们前面所学过的信号与系统、随机信号分析等课程联系起来,这部分内容并不难。这样一方面便于学生理解,另一方面也说明跨学科研究的重要性,促使学生跨学科进行学习,思路会更宽阔。
二、在讲解过程中注重数学公式的物理概念讲解
这门课程内容多,涉及面广。例如高等数学、线性大数、计算方法、泛函分析等。有些课程在本科阶段并未开设,因此学生接受起来比较困难,尤其是时频分析部分的小波分析内容,被公认为是这门课程的难点。同时,受到课时与专业特点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去给学生补充大量的数学知识。如果硬性地让学生去记一些公式,这样容易增大学生学习的难度,但有些必要的定理和公式是需要介绍的。我们重视数学公式的物理概念讲解,采用类比的方法,这样学生比较容易接受。这些概念的数学表达式看起来较为复杂,但将其与高等数学中质心的概念类比,进而将时宽与带宽的概念同二阶矩的概念进行类比,基于物理学中的基于密度求质心的概念,就很容易理解这些概念。
三、理论联系实际,将实例和理论技术相结合
本课程尽可能不涉及复杂的数学理论,重点讲清楚信号处理新技术产生的来龙去脉,在课堂上采用理论方法同工程实际密切结合的方式,将深奥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实例相结合,这样使得学生能学以致用。例如在本课程讲义中,笔者设计了网络聊天软件在网络状况不好时的回声问题、飞行员同地面通话的回声消除问题、心电信号的噪声消除问题等,通过提出采用以前所学过的知识能否解决?让他们思考现代信号处理同经典信号处理的区别。这样本课程内容同《信号与系统》、《数字信号处理》等有机地联系起来。在介绍小波分析内容时,引入小波变换图像压缩前后对比的实例。为了增加课堂趣味性,在此引用胡国容《数字视频压缩及其标准》中的一段话:“如果不用压缩技术而用现有媒质和信道传播实用的视频图像序列,纵有‘倒拔杨柳’的力气和‘还看今朝’的气魄也要发出‘蜀道难’的叹惜”。事实证明,这些实例学生比较感兴趣,他们也期望知道和掌握解决这些问题的原理和方法,迫不及待的去做实验验证。笔者在介绍每一部分具体内容是给出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同时我们设计不同类型,不同难度的实验,以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这样让感兴趣的同学进一步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深刻领会和把握所学内容,不至于这些新内容在他们头脑中只是昙花一现。
四、设计不同类型、不同难度、丰富多彩的实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本课程属于进展类课程,进展类课程还需要实验吗?有的专家认为该课程只要介绍一下新技术和新方法,让学生懂得有这种技术和方法就够了,真正用到时再去深入学习就可以了。这种观点固然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适当地做一些难度不太大的实验,一方面巩固所学内容,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事实证明,这样做学生对所做实验比较有兴趣,同时收获较大。由于本课程课时较少,我们的实验都属于课外实验,设计实验的目的是使学生巩固和掌握所学知识,培养同学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此课程中不涉及复杂的理论推导。设计多种类型的实验,供他们选做,让他们切身体会到学到的理论和方法应能够解决哪些实际问题,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在自适应滤波部分,我们设计了回声消除、心电信号噪声消除的实例,人工神经网络部分我们设计了手写字符识别、简单的车牌识别等神经网络进行噪声消除的题目;小波变换部分我们设计基于matlab的图像消噪、图像压缩等题目;混沌部分我们设计一个让学生发现混沌现象并利用混沌特征进行保密通信的实例。通过这些题目的训练,让他们初步体会到现代信号处理新技术的应用及其魅力所在。当然设计这样的实验是我们的初步尝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对学生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在网上看到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李尚志教授的《数学实验》课程设计的内容,得到了不少启发。在他的课程里面,实验内容事先学生并没有系统学习过,比如他让学生做一次祖冲之,去发现圆周率,体会一下前人的创新过程。类似的,在笔者所教的这门课程中,我能否让学生也做一次维纳、洛仑兹呢,去体会一下维纳滤波、混沌等内容的发现过程?笔者认为这样做是可以的。我们下一个努力方向是如何设计这类问题尽可能模拟前人的发现过程,让学生体会一次前人创新的过程。这样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增强他们学习本课程的兴趣。不过我们也认识到,这门课程的有些内容很难重现历史的本来面目,但我们尽可能地去模拟前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任务。
信号处理新技术概论课程是对信号与系统、经典信号处理内容的扩展和延伸。高年级本科生开设进展类课程是非常必要的。虽然这类课程的一般特点是起点高、难度大、内容广,笔者认为在课堂上演示理论与方法的产生过程,尽可能重现前人创新的整个过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学生模拟这一过程,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兴趣设计不同的实验,让他们学有所获,从中真正体会到创新的乐趣,无疑这样做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1]隋允康.重视演示创新过程,重在实施能力培养——改进研究生教学质量的初探,地方高校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探索与实践[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2]李尚志.教学重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活力[J].中国高等教育,2004,(3):34-35.
[3]李尚志.让抽象变得自然——建设国家精品课程的体会[J].中国大学教学,2006,(7):11-13.
[4]胡国容.数字视频压缩及其标准[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9.
伦理学基本概念范文3
一、判断与心理
严格意义上的20世纪伦理学即元伦理学的诞生,一般认为,是以摩尔于1903年发表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为标志的。摩尔伦理学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希望通过对“善”这一伦理学的核心概念的分析,为人们提供一种精确划分在道德中能够证明的命题和不能证明的命题的标准,以克服他所谓长期以来在伦理学领域中起支配作用的“自然主义”道德哲学错误观点的影响。“伦理自然主义”是摩尔发动著名的反自然主义论战以后才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但这一概念在伦理学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却是通过摩尔对此前伦理学研究中广泛盛行的,基于对现实性质的经验分析或理性分析来推演伦理学一般原理的做法的批判,得出的一个否定性结论。
自17世纪严格意义上的近代认识论建立以来,关于伦理学的性质问题,历来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即伦理主观主义和伦理客观主义。所谓伦理客观主义,是指把伦理学中那些最基本概念的对象看作是存在的,或者把那些为人所把握的关于对象的事实看作是客观的。换句话说,它认为道德判断与判断者的心理或情感因素无关。所谓伦理主观主义,则是指那种否认道德判断有其脱离判断者的独立属性,道德判断可以不依赖于判断者的心理或情感因素的观点。从理论上看,区分这两种伦理学理论之间不同的一个主要方法,就是看它们是如何使用伦理语言的。比较而言,对伦理客观主义的定义相对要容易一些。这就是,倘要给伦理客观主义下一个定义,我们只需将之界定为“凡是非主观主义的理论,即是客观主义”就可以了。但是,如此一来,就引起了与主观主义的认定有关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就不懂究竟怎样的理论才是伦理主观主义,从而伦理客观主义的定义也将随之失去意义。从哲学上看,认定一种理论究竟是不是伦理主观主义的,主要是看它是否具备两个重要特点:首先,看它是否把伦理判断看作主要是一种依赖于客观事实的东西;其次,看它是否把伦理判断看作纯粹是一种判断者个人心理的表达。因此,如果一种理论声称,那些通常被称为伦理判断(如“说谎是不对的”)的东西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那么,这种理论就属于伦理主观主义的理论;反过来,如果一种理论坚持,伦理判断只有在它们是与那个讲它的人的心理,而且也只与这个人的心理有关的情况下,才有所谓真或假的问题,那么,这种理论也属于伦理主观主义的理论。由于伦理主观主义的认定与上述两个标准有关,所以,要判定哲学史上一种伦理学理论究竟是主观主义的还是客观主义的,最好的一个办法,当然就是看它们是如何使用伦理语言的。
有意思的是,当我们把这样一种标准应用于判别哲学史上那些最有影响的伦理学理论的性质的时候,有些平常在我们看来是大相径庭的理论,却表明它们在深层上具有相同的性质。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我们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把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和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伦理学理论都称之为伦理主观主义。霍布斯伦理学的名言是,任何人欲望的任何对象即是他可以因自己的理由而称为善的东西,任何人反感的任何对象即是他可以因自己的理由而称为恶的东西。在这个判断中,善与喜欢、欲求这样的字眼联系到了一起,善能够被翻译为喜欢和欲求;或反过来,喜欢、欲求能够被转换成善。这不是典型的伦理主观主义又是什么?至于康德,他的情况则更为复杂一点。在他那里,所谓道德语言,不过是用另外一种形式的语词来表达一个人的欲望、倾向、感情罢了。按照他的观点,善总是表现为命令,恶则总是表现为禁令。善的行为归根到底表现为我们所要求做的,或我们所期望做的那种行为。换句话说,“善”就是“应当”。由于在康德的这个表述中,道德判断被与要求联系了起来,而要求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所以,我们也可以把他的伦理学划入伦理主观主义的范畴。
另一个表明伦理学的性质受伦理语言的使用决定的例子,是我们可以依据这种标准,把柏拉图主义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都纳入伦理客观主义的范畴。在柏拉图那里,道德判断只有在它具有与“2加2等于4”这样的逻辑判断相同的意义的情况下,才有所谓真或假的问题;同时,像“这是正确的”这样的判断,在他那里,也并不被认为是关于人的心理的判断。它要被作为真的判断来看待,除非它陈述了某种我们称之为“善”的那个世界即理念世界的特点。由于柏拉图相信,道德事实存在于客观世界中,而能够被作为道德事实来看待的东西,就是“善”的理念,所以,他的这种伦理学又被称为“道德实在论”。从伦理语言对伦理学性质具有的影响这一点来看,功利主义在上述两个方面都颇类似于柏拉图主义伦理学。在功利主义那里,像“这是正确的”这样的判断,是与它将产生出一种超出痛苦的快乐这一点联系在一起的,而在这种翻译中,它们仅仅是普通的科学判断而己;同时,尽管这些判断是关于人的心理存在如快乐和痛苦等的判断,但它们表达的并不仅仅是讲话者的心理,而是许多人的心理。这样一来,这种判断就不只是与讲话者个人有关,而是远远超出了讲话者个人的范围而与许多的个人发生联系。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判断当然就不是主观的,
而是客观的。不过,在这样说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我们之所以这样来区分伦理判断的性质,主要是因为从这一角度看,它们表现出某种与科学判断类似的性质。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话,则伦理学的性质就不应该被这样来理解。
二、属性与直觉
虽然伦理判断从一个方面看,可以区分为伦理主观主义和伦理客观主义,但从另一方面看,20世纪伦理学的革命也就是元伦理学的建立,却是从直觉主义对自然主义的挑战这一角度发軔的。作为一种现代伦理学流派的直觉主义,是指那种主张通过直觉能够知道如此这般的行为是绝对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或者如此这般的事态在本质上是善的还是恶的观点。所有那些被称为直觉主义者的哲学家,尽管他们在关于“善”、“正确”、“责任”和“义务”等具体伦理学概念的理解方面可能存在着分歧,但都不反对用其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来表达其持有者实际具有的特性,而把这些概念对人的影响或人对这些概念的态度抛在一边。直觉主义者相信,尽管这些特性可能由其拥有者的物质的和心理的特性产生出来,但它们本身却不能被纳入其中的任何一类。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非自然”的。
由于直觉主义以反自然主义为其特征,因此,要了解什么是伦理直觉主义,首先就必须了解什么是伦理自然主义,而这又与我们上面所作的伦理学史回顾,以及伦理主观主义和伦理客观主义的划分有关。从概念上看,伦理学上之所谓自然主义,是指那种把伦理判断与科学中可发现的事实,即与人类经验本质有关的事实直接联系起来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伦理知识就其实质来说是经验性的或自然性的。道德判断陈述的,不过是关于自然界的事实的一个特殊层面而己。按照这种理解,从一个方面看,对某些行动是否正当所作的价值判断,就是对这些行动到底会产生多少幸福所作的事实判断;而从另一个方面看,对人类某些制度对其所属的社会之生存是否有益所作的事实判断,就是对这些制度是否符合道德标准所作的价值判断。由于伦理自然主义的基本特征,是把一切道德判断还原为事实判断,因此,摩尔以之来分析传统伦理学的理论错误,则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区分就被自然主义与直觉主义的对立所取代。按照摩尔的观点,霍布斯主义与功利主义的伦理学由于相信道德判断后面起支配作用的是人的心理編.所以,它们在哲学上属于自然主义的范畴。反过来,柏拉图主义伦理学由于相信世界以与它包含自然属性(如桌子、椅子等)一样的方式包含了道德属性(如善、正确等)真的道德判断,就是关于这种属性的判断,而这种属性不可能在自然界中被发现;伦理学作为关于道德属性的原则或原理的理论,不能将之降低为科学的一个分支来看待,所以,它在性质上属于非自然主义。但是,由于柏拉图主义的善是建立在超自然的实体之上的,是用超自然的实体来论证善,因此,它实际上犯了与自然主义同样的错误,即用非伦理的东西来给伦理的东西下定义。从这一角度出发,摩尔有时也把这种伦理学当作自然主义来看待。
无论是从狭义的角度把自然主义理解为是专属于霍布斯主义和功利主义这样的经验主义哲学的伦理学理论,还是从广义的方面把自然主义的定义扩大到包括柏拉图哲学这样的形而上学,许多哲学家相信,自然主义所犯的一个主要错误,就是它混淆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界限,而这两者从根本上来说是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东西。早在18世纪,休谟就正确地指出,事实属于认识论范畴,而道德则是一种必然性概念。关于事实的描述永远不会自动地导向关于价值的判断。他的怀疑论立场在伦理学和宗教领域内引发了一场根本性的变革。因为一旦必然的联系被证明是无法认知的,那么道德要求的力量也就被无情地削弱,至少当一个人想要用理性的论证去辨明伦理学原理的是非的情况下是如此。受休谟的这个观点的影响,20世纪的反自然主义者相信,自然主义者把关于“是什么”的话语任意地转向关于“应当是什么”的话语,却又不对此加以任何说明,这种做法在方法论上是不适当的,同时在现实中也是完全行不通的。事实和价值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之间并无逻辑上的联系。换句话说,人类的幸福和道德上的应当,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逻辑上的关联。摩尔首先发明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一词来形容自然主义的这种典型错误。他坚持认为,如果要举出一个哲学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坏的哲学证明的典型的话,自然主义者的这一逻辑将首当其冲。
反自然主义者用于支持自己立场的一个论证,就是著名的所谓“开放问题证明”。这个证明最初为摩尔所发明,后来则成了大多数元伦理学家分析一个人存在的伦理学信念是否正当时所依循的一个基本方法。从形式化的角度看,这个证明可以表述为这样一种形式:取你关心的无论什么属性P,并言明这就是“善”的意义;你任何时候都可以尝试着问下面这个问题:我同意X有这种属性,但是,X是善的吗f这样,虽然我知道某人(X)是善的,但我却永远不可能做到无矛盾地问“诚实是善的吗f如果把这个证明翻译成日常生活中的伦理判断形式,则我们看到,它作为一种思考道德词汇如“善”或“正确”等的形式,完全否定了自然主义的方法。例如,我们大家都不会否认这样一个与确定的伦理学结论相联系的事实,即帮助一个财物不幸被盗的人,是一个能够给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事实。如果按照功利主义这种自然主义的观点,它将逻辑地导出以下结论:帮助这个人肯定是一个在道德上正确的行为。但是,一旦我们运用“开放问题证明”对此加以追问,就会发现,这种说法与下面这个表述,即“这种行为有可能给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幸福,但是,这样做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吗f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逻辑上不一致的地方。假如关于自然主义的这个描述是不错的话,那么,问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意义的。摩尔声称,在任何情况下,我们总是能够追问与此同样的问题。在这些情况中,一个关于自然性质的描述总是自动地导出一个伦理学的结论。开放问题证明就是要揭示出,自然主义者的这种逻辑是荒谬的。无论如何,从“是”(事实)是不可能导出“应当”(价值)的。基于这一点,摩尔断言,“善”不能被任何非伦理的属性定义。
固然从一个方面看,摩尔运用他的“开放问题证明”,否定了用非伦理的东西来给伦理的东西下定义的方法,但从另一方面看,假如他不提出某种用以取代自然主义的新的伦理学方法,就根本谈不上彻底摆脱自然主义在伦理学领域中的传统影响。摩尔伦理学以“直觉主义”著称。这意味着,它关于“善”的理解不是来自定义的,而是来自“直觉”的。“善”的概念只能来自直觉而不能来自定义,是摩尔祭出用以克制自然主义的一个法宝。在摩尔看来,善从根本上说是不可下定义的。
“善的”是一个单纯的概念,正像'黄的’是一单纯的概念一样;正像决不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它的人,阐明什么是黄的一样,你不能向他阐明什么是善的。11113问题在于,假如一个人不可能通过定义来理解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他又是通过怎样的形式获得善,或者说达到对善这一概念的理解的呢?对此,摩尔解释道,善固然是既不能下定义也不能加以分析的,但它却是直接呈现在人的心灵中的,人们通过直觉是可以直接把握到善的。无论什么人,一旦他想要追问一下幸福到底是不是善的时候,就己经自觉或不自觉地承认了善是幸福的前提了。反过来看,自然主义者的谬误,就在于用某种特性,比如说幸福来定义善,但同时又断言幸福就是善。几乎所有对摩尔伦理学有研究的学者都同意,尽管摩尔是在批评伦理自然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他的直觉主义伦理学的,但他所说的“自然主义的谬误”指的究竟是什么,人们始终是搞不清楚的。因为,对于什么是善或什么是存在着的最大的善的问题,摩尔从来就没有提出过任何的证明。当然,也许在他看来,如果问题能够如此具体地提出来,就根本谈不上是什么直觉了。
所以,尽管摩尔直觉主义对伦理自然主义的批判鞭辟入里,但它在伦理学上的无所断定则颇受诟病。艾耶尔就直接批评道,“就摩尔关于定义的一般论证而言,他的自然主义谬误说乃是混乱不堪的”12153。无可否认,摩尔对“善”之不可分析的分析是极其深刻的。但是,以“善”一词的意义是单纯的、不能追溯的为理由,拒绝对它下定义或指明它的内涵,却是不合适的。要给“黄”这个概念下定义,当然是很困难的,但另一方面,当我们指着一面黄色的旗子来告诉别人这就是黄的时候,相信没有人会不懂得它的意义。我们还可以把“善”与‘光”这个概念作一番比较。“光”这个概念,在作为一门科学的光学产生很久以前,就己经有了它的意义。正是它的这种意义,决定了后来的光学的对象。在这里,起着关键作用的因素,是我们称之为“光感”的那种直接经验。光感的发生表明,存在着构成光学对象的那样一些过程。所以,尽管为我们提供光学基本概念的光感是不能下定她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知道它指的究竟是什么,因为我们能够确切地指出它发生的条件。伦理学也是如此。尽管伦理学的基本概念,用摩尔的话来说,是不可分析的、“无法定义的”,但它的意义却是存在于我们前面讲到的像“光感”一样的,我们可以叫做“善感”的那样一些经验的前提中的。直觉主义在论证其立场方面存在的这种深层矛盾,导致另外一些哲学家转向从情感方面而不是经验方面来理解道德判断的基本性质。按照这些哲学家的理解道德性质乃是道德感官的对象,因而具有与颜色类似的特点。如果颜色不能被看作物理对象的内在属性,它只不过是物质感官从这些对象那里接受来的“观念”的话,道德判断的真理也就同样不能脱离判断依存的环境。它更大程度上只能看作是对这些环境所做的反应。道德判断并不具有任何真值,并不起描述作用,它只表达判断者的评价。判断者不过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诱使他人做出与自己相同的评价而已。换句话说,道德判断并非如传统上理解的那样是一种描述性语句,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命令式语句。
三、描述与情感
由于美国哲学家史蒂文森(G.L.Stevenson,1908—1978)的研究,产生了一种与大部分伦理学理论相比都有着本质不同的伦理学理论,即所谓情感主义伦理学。作为继起于直觉主义之后,并且在20世纪中后期越来越代表伦理学主流方向的情感主义,是一种以非认知主义为特点的元伦理学理论。它坚持,道德判断在其优先的意义上,是在表达评价者对评价对象的态度如赞成或反对等,而不是在对该对象的属性做所谓断言。情感主义的原理最早见之于艾耶尔(A.J.Ayer1910—1989)于1936年发表的《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在这本书中,艾耶尔精辟地指出,伦理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它并不具有字面上的意义,并不表达事实,而只是表达讲话者的情感。把伦理判断当作事实判断来看待,是对伦理判断性质的一种严重误解。作为情感判断出现的伦理判断,它的意义永远不会多于一个表示“哇”或“呸!”这样一种情感的句子。
在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情感主义一直受到一个为数甚众的伦理学家群体的追捧。在这个伦理学家群体中,包括了像艾耶尔、史蒂文森、卡尔纳普和赫尔等这样一些语言哲学的中坚人物。从一个方面看,情感主义者接受非自然主义的观点,相信伦理判断不可能通过经验程序获得证实或证伪;而从另一个方面看,情感主义者也同意自然主义的主观主义立场(如霍布斯的观点),把伦理判断看作只是关于个人情感的判断。不过,既然他们是情感主义者,那么,他们所谓的情感就不可能是传统自然主义者理解的那种情感,而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情感。情感主义者把他们理解的这种情感,称之为是一种感觉的表达。在他们看来,假如艾耶尔关于伦理判断并不是事实判断,并不表达事实,而只表达情感的说法不错的话,就不能把描述与情感联系起来。伦理判断并不描述事物,甚至也不描述情感,而只是表达一种感觉。它更像是人在吃完美味后发出的愉快的呼噜声,很明显表达的是他的满足感。既然人们不会说呼噜是真的或假的,那么,说表达感觉的伦理判断是真的或假的,那就是错误的。
在把情感主义从艾耶尔的一般性原理发展为一种精致的伦理判断学说的过程中,史蒂文森所做的贡献可谓功不可没。在他的著名的《伦理学与语言》一书中,史蒂文森声称,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做出一个关于某物是那样的或不是那样的判断,而是还包含有希望用自己语言的语词“激起”别人的某种态度或行为的动机。“我们利用语词给予我们的感情渠道而得到宣泄(感叹词);或者去创造各种语气(诗歌);或者去刺激人们的行动或态度(演讲)。”131伦理判断实际上是体现语言的这后一个特点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判断。他对道德判断的这种理解,使得他的这一理论带有典型的命令式语句形式的特征。按照他的观点,当我们实际做一个伦理判断时,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使用的是一个陈述性的语句形式,但实际上它的后面包含的是一个情感意味很浓的命令性语句形式。例如,当我说“偷窃行为是可鄙的”时,它的潜台词实际是,“偷窃,可鄙!”按照他的理解如果一个伦理语句不是包含了能够从反面来看待或分析的这种特征,就无论如何也算不上是一个合格的伦理判断。换句话说,由于任何的陈述性语句都不足以表达一个伦理判断所要表达的东西,所以伦理判断要采取命令性的语句形式。在他看来,伦理语言归根到底是一种感情的语言。我们所受的语言训练,我们使用的“善‘恶”、“对”、“错”这样一类语词形式,分析起来,也特别适合表达、激发我们的感情和态度的需要。例如,“X是善的”这句话,分析起来,就是我赞成X你也这样做吧”,只是后一句话没有先表明“善”一词的感染力罢了。
四、伦理与态度
情感主义之为情感主义,正如我们所知,是在于它把伦理判断看作实质上是一种情感判断。通过把情感意义置于优先的地位,情感主义者声称,他们在那些使用基于不同标准的道德语词的讲话者之间,消除了道德语言的歧义。不仅如此,他们通过强调道德判断和陈述者的非认知态度之间的紧密联系,还揭示了道德判断的动机属性。但是,伦理判断能够归结为只不过是一种情感判断吗?把伦理判断归结为情感判断,是否就正确解释了情感主义者所说的伦理判断的价值属性,并由此彻底摆脱了传统伦理学理解道德判断性质所犯的形而上学错误?下面,就让我们仔细地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按照20世纪元伦理学家的观点,伦理学讲到底,不过是对道德现象的科学探讨。作为一个伦理学范畴的道德现象,通常包含了道德判断、道德感情和道德意志等三个紧密联系的部分。当我在某种情况下有意识地做出一个道德判断,如A不应该背弃他对B所作的承诺时,这个判断客观上就己经包含了这样三个不同的意义层次,即第一,我用这个陈述表达一种(正当或不正当)意见,而不只是一种感情;第二,我说出的意见所涉及的对象并不是我自己的经验即感情和愿望等,而是A、B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第三,我所主张的那种意见即A的行为当然是不道德的、不应该发生的和众所周知的,但是,它却是惟一的和特殊的。尽管从一个方面看,情感主义者可以说,道德陈述不过是对当前出现的事件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感情而己;但另一方面,我们却不能否认,意见的意义始终是存在的。而且,当一个人声称某件事情是好的或不好的时候,这里实际上己经包含了所谓判断。判断者当然是在表达他自己的某种感情,但他却可能是在表达此时此地发生的感情或在某种情况下对某人有某种赞成或反对的感情的意向。因此,从理论上说,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确实可以说“伦理语言是情感语言”、“伦理判断是态度判断”。但是,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却不能不加上‘伦理语言是一种特殊的情感语言”“伦理陈述表示的态度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态度”等这样一些严格的限定,否则,人们就完全有可能从根本上误解我们这一谈论的意思。很明显,我希望你去做某事,并不是你就应该去做某事的理由。如果伦理语言并不能达到它本应达到的作用,道德判断也并不判断道德的话,则我们的道德争论所能达到的最好的情况,也不过是两个人相互表达他们的感情而己。一个人发出的“呸”声,等于另外一个人回应的“好哇!”。而这,既是可笑的,也是不合法的。
其实,伦理的一致到底能不能回溯到态度的一致,或者说,态度上的一致是否就一定代表了伦理上的一致,只要看一看不同的人在此问题上的表现,就可以搞清楚了。对于那些同属道德主义者,但在有关具体道德问题的理解方面存在分歧的人来说,他们之间有可能存在道德上的不一致,但却不会存在态度上的不一致。反过来,对于那些认可道德原则和否定道德原则作用的人,如道德主义者和非道德主义者来说,他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态度上的不一致,但却不会有道德上的不一致。不仅如此,在道德上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对道德语词和由这些语词扩展开来的讲话者信念的区分,即使不为道德语词引入优先的情感意义,我们也仍然能够避免道德上的歧义。仔细想来,作为赞赏者态度表达的道德判断的情感主义分析,与认识不涉及或不反映赞赏者态度的道德判断的可能性,是不可比较的。换句话说,假如这两者之间是可比较的话,那么,情感主义的体系就应该能够容纳那些非道德主义者,即那些一方面接受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却对之漠不关心的人。然而,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情感主义实际上做不到这一点。很显然,假如伦理判断讲到底不过是一种情感判断的话,所有的道德争论势将成为一种不可能。
如果说,情感主义将道德判断归结为情感判断的做法隐含着某种消解道德争论的风险的话,那么,它离开道德陈述的认知方面来孤立地论证情感作用的做法,则在很大程度上使情感判断对道德判断的意义变得十分可疑。情感主义是一种关于道德判断或断言的理论。作为这样一种理论,它必须能够为各种可能的语境条件下的道德判断提供确定的语义学分析。但是,一旦我们把它的这种方法带入对不确定语境下的条件道德判断的分析,就会发现,它本身并不具有这样的功能。例如,我们始终不清楚,像“假如他做错的话,那么,他应当被惩罚”这样一类先行性条件判断,如何能够运用情感主义的方法对之加以分析。由于情感判断与关于道德命题的语义学分析之间的不相容,许多人相信,在最好的情况下,道德判断也不是如情感主义者所说的,是一种态度或主张,而毋宁说只是“像”一种态度、一种主张。因为,我们永远不可能确切地说清楚这些陈述主张究竟是什么。换句话说,假如一个人接受了情感主义,他要使他表述的“希特勒是邪恶的,因为他杀了600万犹太人”。这一判断成为一个他所希望的那种有确切道德含义的判断,就将变得十分困难。因为,按照情感主义的方式,这一判断所包含的全部含义不过是:我不赞成希特勒杀害600万犹太人。但是,假如希特勒反对这一点并声称他杀这些人是正确的话,那么,他将能够通过这样一个判断来表达他的意思:“我赞成杀掉这600万人。如此一来,希特勒和我们之间就根本没有发生过什么冲突,甚至冲突的痕迹都很难看出。因为,他在这里说的是‘我赞成这个行为”,而我们说的是‘我不赞成这个行为”。结果是,我们两个人所谈的,仅仅是我们是如何感觉的;我们并不是在谈杀人这个行为。但是,我们都知道,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做出“希特勒是错误的”这样的判断的时候,我们谈的决不仅是关于我们的感情,而主要是关于希特勒和他所犯的罪行这样的事实。其实,不论伦理学家们是否想确切地搞清楚伦理判断所主张的东西究竟是什么,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他们从不否认自己的陈述就是主张。既然如此,把伦理判断的性质看作就是一种主张判断、态度判断,又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呢?另外,如果伦理判断不过是一种情感判断,表述道德就是在发泄情感那么,人心是否还有可能凝聚,社会是否还有可能维持,就是一个不能不令人感到忧虑的问题。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社会中每个人最后都相信,“谋杀是错误的”这样的伦理陈述,其意义仅仅等同于“谋杀一大笑!”这样的调侃话语,则接下来将会发生些什么,是不难想象的。康德曾经指出,道德判断之所以是一种普遍判断,是因为它适用于所有的人。道德判断的这种非个人化的特点,给了我们每一个希望保持一种可接受的道德符号的人一个再好不过的理由。但是,假如我们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时所做的所有东西,充其量也不过是发出了一句谁也听不懂的嘟囔话语的话,那么,它看来就不仅仅是一个我们究竟要选择哪一种道德判断的问题,而是有可能变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如果那是我们的情感的话,我们是否也可以说“虐待儿童是正确的”?又有谁愿意把自己卷入一种可能导出如此荒唐结论的争论中来呢?退一步说,即便他们愿意加入这样一种争论,他们所能做的最好的,也不过是表达他们自己关于这一问题的道德感觉而己。
参考文献:
[1]〔英〕摩尔.伦理学原理[M].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伦理学基本概念范文4
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的科学。赵汀阳的这本书为读者描绘了一个真正的伦理学的世界。
提到伦理学,我们似乎很少在课堂上涉及它,但实际上它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本书就对幸福——伦理学的第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追求幸福是人生活下去的动力。如果不能追求幸福,那么人生就毫无意义。人类的生产、消费等社会活动,根本上是为了能够生活得更好,就是一种对幸福的追求。
那到底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幸福的呢?幸福一直是一个尤其含糊的概念,因为它听上去过于美丽,于是人们喜欢在各种各样的场合使用它,无论是繁华或是朴素、轻松或是严肃的场合,以至于幸福与快乐、富裕、权利和完美之类相混淆。幸福的概念就像“时间”、“宇宙”等基本概念一样现实存在,人们不可能不知道什么是幸福,但要具体量化幸福,给它一个明晰的定义,似乎有些困难,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为大多数人的“知道”不一定是理解,更多是体会,是感性的“懂”,而不是理性的“知”。
伦理学基本概念范文5
摘要:伦理学是一门关于道德的科学,道德是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伦理主体即为道德主体,道德是人的道德,人作为道德的主体,在伦理学中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康德的伦理学,是西方伦理学史上主体伦理学的真正诞生地。这种主体伦理学既否定了一切宗教伦理观,也否定了从人的本能欲望出发的自然主义伦理观和从人的情感出发的感性主义的伦理观。
关键词:伦理学 道德 康德
希腊哲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宇宙论——人类学——伦理学的发展过程。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德国人。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也是十八世纪西欧理性主义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康德的伦理学是近代伦理学中最重要的伦理学说。康德是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思想家和伟大哲学家,其著作《实践理性批判》被称为“伦理学标准原著”,《论理学讲演录》,《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以及其他许多论著中的伦理思想,构建了西方理性主义伦理学的第一个完整严格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
康德伦理学又称为善良意志伦理学,因为善良意志是道德价值的真正来源,是康德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因而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
一、康德的伦理学思想体系
(一)“善良意志”的学说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阐述了其伦理学的基本思想,首先说到的是“善良意志”的学说。即指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善”。他认为,伦理学应当寻求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善,而善良意志因其自身而善,是一切内在和外在善的前提和条件。康德的善良意志,指的是那种出自对道德法则尊重或敬重的意志,即如始终遵循道德法则。
他把人看作理者。他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最重要的是在于理性能力。他认为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道德世界的两个不同的范畴,其区别就是在道德世界里理性能够为行为提供准则,使每个人的行为不完全是顺从于个人欲望。因此康德指出人在拥有了自然能力之后,就需要理性能力来随时考虑自身的福与难。除此之外,理性还会被用于到一个更高的目的,那就是对纯粹的、绝无感性关切的理性进行判断, 并使这种判断成为福祸判断的无上条件。这种理性的善恶评价来源于 “善良意志”,康德将道德的基础从传统观念的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人的善良意志中来,从而建立起了自己的德性论伦理学。康德将意志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一般理性的意志,二是指不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以纯粹理性为规定根据或行为动机的意志,即善良意志。康德认为,只有这样的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
(二)绝对命令
在康德看来,人的行为是由意志所决定的,同时决定于这个意志所遵循的行为法则,行为法则是用来指导人们的行为的,其法则在形式上应当表现为一种命令,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即康德的“绝对命令”。“不论做什么,总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康德将意志分两个层次,一般理性的意志和善良意志。后者是无条件的善,只要按照善良意志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在伦理面上,与善良意志相应的是“责任”。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责任”就是见之于通常理智范围内的善良意志。康德的规定,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它是道德法则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要求。善良意志也就是人的意志彻底摆脱了经验的感望,服从无条件的善——“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具有普遍有效性并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康德通过这个“绝对命令”来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
(三)意志自律
康德提出并论证的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标志着主体性道德体系的诞生,这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把道德的根据和价值标准从主体外部引向了主体内部,从感性引向了理性,使道德由他律变为意志的自律。康德伦理学要揭示自由的规律,就要论证这基于理性绝对命令的意志自律的普遍必然性。康德所谓的自律,指不受外界约束、不为情感所支配的,根据自己的意志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他认为,只有遵循自律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从而要求人们服从先验的、抽象的、永恒不便的“绝对命令”。所谓意志,实际上就是理性的自主实践的能力。
康德的道德哲学就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其道德哲学是以“至善”为目的。所谓“至善”,就是人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出自义务或职责,自愿地执行道德法则。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听从自己的无声命令,真正做到自律,而不是屈从于外在的权势和利益,“至善”才能得以实现。在康德的眼中,这样的道德自律是无上崇高的。
(四)社会公正
公正历来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公正问题历来是道德哲学研究的重点所在。康德用他的自由意志论作出了回答:“一个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则相统一的总合状态,谓之公正,任何行为本身或它所遵循的准则如果能使得行为者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意志自由在普遍法则的前提下和谐共存,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公正”。因此,公正的普遍法则是“对外行为务必确保个人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自由在普遍法则的指引下得以和谐共存”。
二、对于康德伦理学一点点的思考
第一,道德与幸福的统一问题就是一个很虚无的。因为康德将两者的统一放在一个前提之下——“灵魂不死”。生活中的人们都是理性和感性的结合体。因为人的一生都是生活在利益、欲望、感情之中的。按照康德理论人就是要不断地努力, 让这些因素不要干预到人的理性意志。先排除一般人能否做到的问题, 就算人能够达到这种“绝对”的幸福, 他能够最终达到“至善”吗?最后的结果是难道就是一种境界?
第二,“人是目的”这种概念在现实的生活中很难被认同。如果人人都是目的,“人是目的”就会成为空谈。
总之,在当今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道德伦理建设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而认真研究历史上的各种道德学说,在历史上众多的道德学说中,研究康德的伦理学能给我们带来较大收获,是我们道德伦理建设可以从中得到启示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1]《西方伦理学思想史》[M].宋希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伦理学基本概念范文6
〔关键词〕公共卫生伦理学;公共卫生;医学伦理学;伦理思考
1公共卫生伦理学的兴起
1.1公共卫生与公共卫生伦理学
公共卫生就是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为保障人人健康的各种条件所采取的集体行动[1]。这是1988年美国医学研究所(InstituteofMedicine)关于公共卫生的里程碑式的定义。公共卫生,是指组织社会共同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提供医疗服务,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2]。这是中国首次提出的公共卫生定义,论及首次,仅仅因为中国对公共卫生基本概念的探索和研究较少,但实际上,公共卫生的实践确是极其丰富的[3]。长期以来,公共卫生对流行病学、传染病学、预防医学、政策法规方面的研究较多,而公共卫生伦理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开垦阶段。公共卫生伦理学是探讨与促进群体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行动相关的规范,主要关注群体层次的伦理学问题,特别是政府、公共卫生机构及其成员、医疗机构及其成员、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它一方面用于指导培养公共卫生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精神,以维护公众的信任;另一方面,阐明指导公共卫生政策与措施的伦理价值,以促进人群健康和社会公正[4]。简而言之,公共卫生伦理学是一门旨在探究与公共卫生行动有关的行为规范的伦理学科[5]。
1.2公共卫生伦理学与医学伦理学
公共卫生问题是医学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共卫生的伦理问题也是医学伦理学必须重视的问题。但是,公共卫生伦理学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侧重面不同,因此,应建立不同的伦理框架。传统医学伦理学以医患关系为中心,以个体的生命健康为主题,重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20世纪60年代,人体试验、器官移植、生殖技术、生态污染这些伦理问题扩展了传统医学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医学伦理学进入生命伦理学阶段。生命伦理学仍然以个体权利为中心,强调病患个人的理性自主。1989年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合著《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提出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成为指导医学伦理实践的基本的四原则。传统公共卫生以流行病、传染病的防治为重点,现代公共卫生除了应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外,越来越关注社会、政治、经济因素影响下的健康问题,以及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下的社会政策和法规问题。公共卫生伦理学侧重的是群体健康和社会的整体价值。新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生命伦理学家认识到,医学伦理学的原则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解决公共卫生领域的伦理学问题,开始探索公共卫生伦理学的伦理框架。西方较早的学者有NancyKass[6]和Upshur[7]以及2003年国内《公共卫生领域中的伦理学》一文[8],试图探索公共卫生伦理学的适用原则和伦理框架。2002年美国公共卫生协会关于“公共卫生的伦理实践原则”中,提出12条应该性原则(PublicHealthShould),内容涉及疾病预防、个人权利、社区健康、尊重个人和社区文化、保护环境及公众信任等[9]。在《试论公共卫生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一文中[10],提出公共卫生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效用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互助原则和相称性原则。
2公共卫生伦理学的思考方式
2.1适度多元化,避免主义化
功效、自由和平等,这些是公共卫生领域中最基本的、合理的、独立的伦理价值观,当这些伦理价值发生冲突时,应该制约平衡,任何一个都不是绝对优先的。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制约平衡?当功效与自由发生冲突时,要考虑当前获得的功效是否值得牺牲相当多的个人自由。通常,人们会选择最低程度地限制个人自由以取得最大社会功效。功效主义、自由主义或平等主义任何一个主义都不适合解决公共卫生的伦理问题。公共卫生伦理学的相称性原则就是基于这种思考。当人们比较功效、自由和平等哪个更优先时,不能固定化,而是要结合具体的情境,包括医疗资源供给、疾病性质、社会经济发展、公众信任度等。当然,功效、自由和平等并不是所有情境下都发生冲突,三者可以同时取得。
2.2处在关系中的思考方式
处在关系中的思考方式[11]认为公共卫生的伦理问题应该基于关系中的自主、关系下的社会正义和关系中的社会团结。公共卫生的实践需要一种社会团结和互相信任的氛围,特别是得到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们的信任和支持。女性主义和社群主义视角将对个人权利的重视转移到关系中来,公共卫生伦理也需引入这种关系的视角。关系中的个人自主。即使我们谈论尊重个人自,这种自也不是绝对的。个人总是存在于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背景中,只有和其他个人产生互动和关系才能突出个体的身份和权利。个体的健康状态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特定历史、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即便与生物遗传因素相关,也存在于家族谱系的关系之中。关系中的个人是社会结构中的个人,不可能完全平等。建立在关系中的社会正义。不同于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的分配正义,IrisMarionYoung1990年在《正义与不同的政策》书中提出基于社会结构的社会正义,即存在五种不公正的社会压迫形式:剥削(Ex-ploitation)、边缘化(Marginalization)、无权力(Powerless-ness)、文化帝国主义(Cultureimperialism)和暴力(Vio-lence)[12]。这种社会正义是一种对人们处于社会结构中的关系式的理解。人们要尽量去纠正不同关系组群之间的不公正,而不是强化这种不公正。Powers和Fa-den2008年在《社会正义:公共卫生和健康政策的道德基础》一书中[13],提出社会正义是公共卫生最基本的道德辩护,与Young的关系组群不同,他们认为社会正义基于可以衡量人类幸福的六个维度:健康、个人安全、理性、尊重、依恋和自主。这几种不同维度是互相渗透和互相影响的。关系视野下的公共卫生伦理学应该特别重视识别和揭示复杂人际网中处于特权和处于不利的群体。关系中的社会团结。一些生命伦理学家提出团结也是公共卫生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观。一个社会的法律、机构和习俗就代表着这个社会的行动方式,就像个人行为表达出个人动机一样,社会的行动也表达出社会群体的信念[14]。社会团结强调的是一种利他性和互惠关系,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尤其能从同情和移情的互助中受益。公共卫生中,通常处于社会地位最低和最没有权势的群体的健康风险越大,我们应该更多考虑这些群体。生存、安全是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我们不能把不利的群体或社会当作他们,有优势的群体或社会当作我们,不管我们还是他们,在公共卫生伦理中,健康和幸福永远是人类共同的利益追求。
3公共卫生伦理学研究内容及相关伦理问题
3.1疾病防治中的伦理问题
3.1.1传染性疾病防治与相关伦理问题。
公共卫生一直关注传染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危机事件。人类历史上曾数次爆发过大规模的天花、鼠疫等烈性传染性疾病,数以万计的人在瘟疫中丧生。虽然这些疾病有的已经灭绝,有的只是小规模再发,但新的传染性疾病仍时有发生。在面对传染性疾病时,公共卫生的伦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冲突,即监管与隐私权的冲突;强制疫苗、测试和治疗与是否对医学干预的知情同意权的冲突;强制社会隔离的措施与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政府对公众的义务、管理能力与信息透明性的社会不安定之间的冲突。
3.1.2非传染性疾病防治与相关伦理问题。
近几十年,心脏病、癌症、糖尿病、呼吸系统疾病等非传染性疾病(NCDs)的致死率已占到全世界死亡率的63%。联合国2011年在纽约召开关于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控制大会,这是继AIDS以后联合国大会第二次召开健康疾病相关议题的会议,敦促世界各国做好NCDs的防治工作[15]。除以上NCDs外,美国特别关注肥胖和超重,以及相关的饮食习惯、生态问题[16]。非传染性疾病主要与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环境因素相关,它主要的伦理问题涉及个体健康和行为对他人、社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与个人自由、社会公正。
3.2以群体为单位的伦理问题
3.2.1弱势人群、重点人群的伦理问题。
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自身原因或社会原因造成的出现生活障碍的人群,比如年老体弱者、残疾人、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主要指儿童和孕产妇。在《儿童健康,公共卫生》这篇文章中[17],作者认为儿童应该受到有益的干预措施以保护健康,这些措施包括常规疫苗、新生儿筛查、营养摄入和早期疾病的预防。孕产妇需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和产后访视。这些群体涉及到的伦理问题主要有政府责任与义务、国家父权干涉与家长自由、卫生公平与效率、卫生资源合理分配。
3.2.2特殊人群伦理问题。
这部分群体包括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变性人、双性人(LGBT),他们因为不同的种族、年龄、社会经济地位属于不同的个体,只是因为与性相关的特殊性集合在一起。实际上,LGBT每一个字母都代表不同的群体,他们有各自的健康伦理问题。社会受二元论思想影响,男女两性以及两性结合的思想根深蒂固,LGBT因为动摇了社会主流思想而处于非主流地位,很多人根本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无法享受一般公民基本的权利。LGBT的伦理问题主要有社会公正、尊重与宽容、隐私保护、AIDS伦理[18]。
3.2.3医务人员面向社会服务的伦理问题。
医务人员肩负对病人和对社会的双重义务。在对社会的义务中,医务人员主要承担面向社会预防保健的责任、提高生命质量的责任、参加抢险救灾的责任、发展医学科学的责任。预防保健指向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抢险救灾是指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赶赴现场,提供健康服务。发展医学科学指不断钻研医学知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医务人员提供公共健康服务时主要的伦理问题有医务人员的义务、疫病流行时的资源分配、政府的职能、国际组织的作用。
3.3公共卫生政策制定中的伦理问题
公共卫生政策制定需要对其目标设定和价值取向进行深入反思。公共卫生政策制定一定要兼顾效益与公平。公共卫生政策要提高政府的公共医疗服务水平,使人人都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最重要的是集中公共资源提供真正的公共产品,比如公共卫生与医疗保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公共卫生等措施在内的预防疾病的条件,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解决弱势群体看病难的问题[19]。
3.4生物科学影响下的伦理问题
生物科学的发展也带给公共卫生新的伦理问题。比如,器官移植发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不仅会影响临床治疗,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人类基因组计划(HGP)、生物银行(Biobank)也是医学伦理与公共卫生伦理共同关注的问题。HGP由美国科学家1985年提出,1990年正式启动,2005年完成,是人类为探索自身奥秘迈出的重要一步。然而,一方面HGP企求更深层次地认识人体,通过基因诊断和基因治疗战胜疾病和促进健康;另一方面却引起隐私权、人类尊严的亵渎、基因歧视等伦理问题。近几年来,生物银行获得了公众的广泛支持,但也带来伦理的、法律的和社会的(ELSI)各种问题,包括社会公正、个人自主知情同意、基因咨询和意外发现(IFs)的处理[20]。
3.5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问题
为了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一切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都必须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IRB)的审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最核心的伦理问题是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受试者招募可能是弱势群体,有些研究是针对某特定人群和社区的健康需求,所有人体试验的研究目的最终是为了促进整个人类的健康,这些都与公共卫生伦理密切相关。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伦理问题主要有个人或社区知情同意、风险利益的公平分配、利益冲突、国际合作的伦理审查。
4公共卫生伦理学的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