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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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

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范文1

美国资本市场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当今世界上最完善、最发达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美国证券市场主要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四个层次。这些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良性竞争,对美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英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也比较早,资本市场体系也较完整,包括全国性主板资本市场、全国性创业板资本市场、全国性三板资本市场(未上市证券市场)与区域性资本市场四个层次。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市场(三板市场,包括新三板市场)三个层次。与西方国家政府并未主动干预资本市场,而是让资本市场自然演进发展不同,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迅速,由政府主导,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通过与海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比,找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不足,并借鉴海外国家资本市场丰富经验,发展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中英美三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比较

(一)英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结构及特点 英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按上市标准高低和区域不同将英国资本市场分为四个层次:(1)英国主板资本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历史悠久,不仅是英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更是吸收欧洲资金的主渠道。目前,伦敦证券交易所自身就拥有三个层次的资本市场,分别是主板市场(Main Market)、技术板市场(Tec Market)和创业板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AIM),有来自许多不同国家的公司挂牌交易,众多的投资银行和证券经纪商会员参与市场交易。伦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有股票交易,还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比如交易所交易商品(ETCs)、备兑权证(Covered Warrants)、债券(Debt Securi-tie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2)英国创业板资本市场。英国创业板资本市场――伦敦交易所创业板市场(AIM),虽然由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办,附属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但是其属于正式的市场,有AIM专属管理团队,独立运行,交易所仅提供基础设施。主要为英国及海外其他国家新型高科技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融资,所以在上市标准上没有制定最低标准,也没有对上市公司经营年限及规模的要求,仅要求上市公司指定一名经纪人和保荐人。在交易制度上采取的是做市商和竞价相结合的方式。(3)英国三板资本市场。英国三板资本市场即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市场Off-Exchange,OFEX,为更初级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它是由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且具有良好经营记录和信誉的做市商JP Jenkins公司管理,专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交易未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平台。OFEX属于非正式市场,比AIM市场进入标准更低、层次也更初级。(4)英国区域性资本市场。英国区域性资本市场指曼彻斯特、伯明翰、格拉斯哥、利物浦和都柏林等地方性资本市场,其主要是为地方性股票交易提供场所,同时也可买卖伦敦交易所挂牌的股票。

(二)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结构及特点 美国资本市场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已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理论,形成了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分析其资本市场结构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美国已形成场内外交易相结合、全国性与区域性市场相协调、各层次资本市场良性竞争的发展模式,其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四个层次:(1)美国主板资本市场。美国主板资本市场俗称“一板”,是指以纽约证券交易所(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为核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美国证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AMEX)和纳斯达克市场(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NASDAQ)中的全球精选市场(NASDAQ Global Select Market,NASDAQ GSM)和全球市场(NASDAQ Global Market,NASDAQ GM)。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上市标准也高。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多是知名度高的大企业,其具有高收益、低风险和成熟性良好的稳定性特征。(2)美国创业板市场。美国创业板市场也称作“二板”,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NASDAQ)中的资本市场(NASDAQ Capital Market,NASDAQ CM)为核心。纳斯达克市场本身就有三个板块组成,包括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NASDAQ GSM),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SDAQ GM)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 CM),其中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NASDAQ GSM)和全球市场(NASDAQ GM)的上市条件并不比纽约证券交易所条件低,某种程度上,纳斯达克本身就是一个兼具主板、二板甚至三板的综合性的多层次资本市场。NASDAQ市场注重公司的成长性和盈利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几乎都是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这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明显不同。(3)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美国场外交易市场(OTC)俗称“三板”,包括场外市场行情公告板(或电子公告板)(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OTCBB))和粉单交易市场(Pink Sheets)。OTCBB是由全美证券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NASD)管理的电子报价系统。它不是证券交易所,也不是挂牌交易系统,不具有自动执行交易功能,只能提供实时报价服务。与纳斯达克市场相比,其进入标准更低些,只要有三名以上的做市商愿为该证券做市,不管该企业盈利和规模大小,都可以进入到场外交易市场流通。粉单交易市场(Pink Sheets),主要为未上市的公司证券提供交易报价服务,是由私人(全美报价事务公司)建立管理的全美行情局。粉单市场上的证券比场外交易市场上的证券信誉等级要低,在粉单市场挂牌的企业比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受到的监督要少,不必向美国证券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NASD)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披露财务信息与任何报告。(4)区域易所市场。美国区域易所市场即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 Exchange,CBOE)和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等。

(三)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结构及特点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按照股票上市交易标准高低、股票流动性强弱及风险大小分为以下三个层次。:(1)中国主板市场。我国主板市场主要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为发展较成熟、规模较大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属于全国易市场,采用自动化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上市标准比较严格、条件比较高。(2)中国创业板市场。我国创业板市场包括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主要为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的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也属于全国易市场,采用自动化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上市标准较主板市场低。(3)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Over the Counter,OTC)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包括三板和新三板)和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权交易市场,西方国家没有产权交易市场这种组织形态。场外交易市场采取做市商制度,市场主要为那些按照规定可以公开发行但又一时不能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提供一个流通场所,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机会。

总之,我国场外市场主要由各个政府部分主办,标准不一,市场分布不合理,定位不准确,且结构层次较单一,尚待进一步发展。

三、英美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资本市场不同层次间转板机制 确定每个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重点和目标,使之与特定发展阶段、特定发展规模的企业融资需求相对应。高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高标准进入限制,上市门槛较高,只有那些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收益良好的成熟企业才能进入融资。发展潜力良好但尚未达到上市标准的优良企业可先通过低层次资本市场的“孵化”,逐步成长壮大后再进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申请挂牌。反之,那些高层次中经营不善的不良企业也将被高层次市场淘汰,打入下一层次。这种升降机制很值得借鉴,可促使好的企业由下一层次市场进入上一层次市场上市交易,差的企业也将被降级到下一层次。海外资本市场发展证明,这种科学灵活的升降转板机制不仅可以督促处于高层次市场的上市公司锐意进取,也可以鼓励处于低层次的公司积极发展,争取进入更高层次市场。科学合理的转板机制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实现资本市场企业的优胜劣汰,保持资本市场的高质量。

(二)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建立 因为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对象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的发展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巨大的推进作用。如美国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就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大量创业初期的企业均利用纳斯达克市场实现融资,并超常发展,形成了一大批知名公司。创业板市场不仅促进了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也为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使现有资本市场更加丰富,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

(三)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 大多国家都存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区域性资本市场对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着支持作用。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直接服务于当地中小企业,满足其直接融资需求,以灵活的政策为其服务,增加当地投资人的投资选择和居民的经济收入。

(四)大力发展OTC市场 在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融资需求企业的股权融资,就必须引入做市商制度,大力发展OTC市场,尤其是新三板市场,新三板市场被看作是“中国的纳斯达克”,主要为科技创新服务,其核心就是做市商制度。所谓做市商制度,就是引导普通投资者对他们看不懂的高科技公司、创新型公司进行合理的估值定价。无论是科技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需要做市商对其进行合理定价,使其价值更加准确合理。OTC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最底层,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础,OTC市场既可以筹集大量资金,也可以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通道,若OTC市场发展不完善则无法在根本上解决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问题,其发展程度直接决定着整个资本市场的运转效率。

(五)平衡场内外交易互动关系 建立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良性互动机制,明确二者间发展重点和市场定位,避免机构重复建设、效率低下和横向竞争过于激烈,使二者协调发展,形成良性竞争,增加我国资本市场活力。

四、结论

总之,海外许多国家已建立成熟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理论和运作方法体系,具备相关实践经验,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在借鉴国外经验的时候我们不能生搬硬套,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创新性研究和大胆设想,循序渐进。既要借鉴海外国家发展经验,也要发扬我国的“摸着石头过河”精神,通过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研究分析,针对其发展制约因素和不足之处探索制定相应改进措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建设,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徐洪才:《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与监管研究(第1版)》,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

[2]张莹:《中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比较》,《商情》2012年第35期。

[3]刘岩、丁宁:《美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启示》,《财贸经济》2007年第10期。

[4]屈波:《海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模式比较》,《中国证券期货》2011年第2期。

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范文2

    内容提要: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实行了制度创新,实施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做法,形成了以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在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完善强制信息披露的标准及规范性程度;适时出台自愿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适度增加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督;增加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要建立公平高效有序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势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制度。现阶段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规制主要是依赖于证券业协会与各个市场的自律规则,在制度建设方面实行了创新,实施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做法,但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当前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建设一项极为重要的议题。

    一、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及其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Over the Counter Market,简称OCT市场,以下称场外交易市场或场外市场),是与证券场内交易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相对应的概念,其原意是指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但随着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其形式已越来越多样化,如今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是指证券交易所之外的所有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

    与场内交易市场相比,场外交易市场具有如下特征:

    (1)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大多是机构投资者和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投资者;

    (2)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公众公司[1]的股权、债权,除此之外还有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3)场外交易市场采用的是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和协商定价并存的混合交易模式;

    (4)场外交易市场的场所较为分散,形式多样;

    (5)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低,监管较为松散,以自律监管为主;

    (6)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为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提供交易和退出平台,为交易所市场提供后备资源和退市通道。

    场外交易市场上述的一些主要特征,如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挂牌转让的公司主要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较之上市公司,其规模小、经济能力弱,这决定了挂牌转让公司不能承担过高的信息披露成本。而受让方多为机构投资者或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意味着他们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与投资经验,他们对市场信息的依赖程度比普通的公众投资者要低。此外,场外交易市场以自律监管为主,实行做市商或主办券商制度。做市商或主办券商与股份转让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做市商或主办券商的收入依赖于其主办的股份转让公司的品质与声誉,这使得券商在选择各自主办公司时会依据市场标准,在其监督挂牌转让公司行使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其声誉方面也有足够的动力。基于场外交易市场上述的这些特点,对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不宜援用证券交易所的模式。具体而言,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证券交易所。要求前者如后者一样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必要也不效率。{1}

    二、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规定

    目前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包括“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及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制度

    2001年6月12日,为解决STAQ和NET系统挂牌公司以及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股份流通问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称“老三板”)。其信息披露制度除《试点办法》的规定外,主要体现在2001年11月28日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监管和风险揭示的通知》等规定中。

    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具体分为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三部分。

    1.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是股份转让公司在与主办券商达成委托协议后,首次转让公司股份开始日前[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所做的公告。其目的在于让投资者了解公司即将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并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概况。

    《实施细则》规定,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内容;(2)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后的通知;(3)股份帐户开立、股份确认、登记托管等事项;(4)股份转让公告书。股份转让公告书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编制。

    前三项内容,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向投资者披露,而股份转让公告书的内容由于重在“着重补充与证券上市相关但招股说明书未披露的事项”{2},应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和主办券商的网站和所属营业网点刊登披露。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标准分别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3号和第13号的上市公司披露标准进行编制。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券商报送并公告。

    3.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预计亏损、涉诉事项、重大担保、重要合同、公司注册事项、控制权变化、上市申请、公开发行申请等);特别风险提示;股份转让异常波动六个事项。其他事项,主办券商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公告。相较而言,《实施细则》规定的临时报告披露事项比上市公司的规定要多,内容也更为详尽。[3]

    《实施细则》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主办券商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主办券商有过错的除外。

    为激励与约束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2002年证券业协会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入分级披露标准规则。《通知》规定,不能做到规范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从原来每周交易5次转为3次,不履行基本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每周转让1次。相应地,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公布经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转让,200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出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从而建立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即通常所称的“新三板”。2009年6月12日,我国证券业协会颁布了《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对试点的信息披露加以规范。《披露规则》只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相较“老三板”而言,其信息披露要求要低得多。

    《披露规则》要求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在挂牌报价转让前披露,其性质类似于上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股份转让公告书,但要求披露的内容较少,仅涉及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情况七个方面。

    2.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披露规则》规定,挂牌公司必须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对于季度报告采自愿披露原则,挂牌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要求披露的内容较股份转让公司的要求更为简单,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最近一年(半年度报告上述期限两项为“报告期内”)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七个方面。在审计要求方面,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除特定情形外可以不经审计。

    3.临时报告。《披露规则》要求挂牌公司披露临时报告的事项只限于公司的重大事件,如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亏损等13项内容,较《实施细则》也少。

    除挂牌公司的披露义务外,《披露规则》也规定了主办券商的对公司信息披露督导义务,对主办券商督导工作的人员配置、基本职责等做了相应规定。除此之外,证券业协会还制定出台了《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对上述的主规则的细化和深化。

    (三)天津股权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

    2008年9月,经天津市政府批准,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交所”)成立,天交所的业务范围主要为“两高两非”公司[4]的股权和私募基金等提供融资和交易平台。天交所的《天交所非上市股份公司挂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天交所《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则对其信息披露作了规定。

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范文3

当然,这个柜台交易市场从筹备到正式运作,尚需1~2年的时间,一旦建立,它能为数百万计达不到上市条件的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平台,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也有助于中国形成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柜台市场存在的意义在于,让风险资本得以流动起来

柜台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中最古老、最悠久的证券市场,顾名思义,其原意是指在各证券公司柜台上与客户的直接交易。因而,柜台市场又被成为“相对市场”“直接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同时,柜台市场亦被简称为OTC市场,源于其英文写法Over-the-counter Mar-ket,该词组从字面看就是店头交易或柜台交易的意思。迄今,柜台市场已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先后出现了分散的柜台市场、集中的柜台市场和电子化的柜台市场三种形态。

根据市场的结构、交易者结合方式、价格发现的机制等市场特性,有人将证券市场分为竞价市场和柜台市场。相应地,证券市场上的组织形式,一种是大多在交易所内进行的竞价方式;一种是柜台方式,也称作买入卖出制(bid and asksystem),或简称OTC。

现代OTC市场与证券交易所那样的竞价市场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从市场的风险方面看,在竞价市场,大多数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往往符合比较严格的上市条件。大多数竞价市场都假设市场参与者是风险规避者,为吸引交易者,应该保证证券品种的高质量。相对于柜台市场,竞价市场往往设有价格稳定机制,如我国深沪股市,为防止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就设置涨跌停板等制度。所以,竞价市场是一个控制较严格、风险相对小的市场。柜台市场的设置则考虑到不同投资者对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针对那些愿意承担较大风险,以期获得更大利润的投资者,柜台市场为他们大显身手提供了机会和舞台。我们现在看到的国际知名企业如麦当劳和微软,想当年都曾经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靠着柜台市场的支持成长起来,而其投资者也从中获得高额回报。

投资那些尚未发展起来的小企业需要好的眼光和决断力,有时甚至还要碰碰运气,所以这些资金往往被称为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以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为主,它追求的目标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后所带来的高额利润。在风险投资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要比普通的投资活动大的多,也复杂的多,建立一个风险资本能顺利实现进入和退出的制度,是风险投资活动能否开展的重要前提。在投资过程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先的投资者因为种种原因,要将资本撤出,这留下的究竟是烫手的山芋还是未来的香饽饽,需要新进的投资者自己判断,但资金的换手首先需要一个交易的平台才能实现;再如有些风险投资在伴随风险企业一起度过创业的艰难时期,扶持其走上发展壮大之路后,风险投资就可能带着丰厚的利润将资本撤回。柜台市场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它让风险资本得以流动起来,继续进行新的投资活动。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资本变现机制包含了多方面的市场层次。一是企业上市,即创业企业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让广大投资者参股,使之成为一家公众公司,这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重要通道。二是利用创业板市场,这是境内外风险投资企业都竭力利用的通道。三是兼并收购,这是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一种主要方式。创业企业达不到公开上市要求,收购者无法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其所需股份,可采取协议收购兼并的办法,达到控制目标企业。四是股份转让,即风险投资人将手中的股份卖给其他投资人,尤其是专门从事扩张期和后期创业的风险投资人。五是透过OTC市场实现退出。六是当创业企业经营状况不好难以扭转时,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一种方式。

柜台交易在海外NASDA0是典范

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采用的是竞价方式,是买卖双方通过公开竞争喊价的方式来确定买卖的成交价格,由出售人将证券的要价报出,通过购买人之间的激烈竞争,报出买价,最后将证券出售给要价最高的购买者。西方国家的OTC市场是通过作为交易中介的证券公司来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做为做市商,是市场的组织和参与者,分别同证券的实际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证券买卖价格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供求关系决定,交易者与证券公司可以就买卖的证券进行议价,证券公司将证券交易分为两个相对分离的市场,分别在买入和卖出过程中作为市场组织者和交易中的一方。柜台方式组织的市场上,实际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公司交易证券,但证券公司不是最终的证券买卖者,而仅仅是一个交易的中介。

从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以上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证券市场一直同时并存。证券的交易最初是以分散的柜台交易形式呈现,其后,在证券交易所壮大发展后,竞价方式组织的市场成为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但柜台市场也一直存在,经数十年的迅猛发展,如今已和竞价市场分庭抗礼。

考察一些西方典型国家的证券史,不难发现,像美国的证券市场目前就并存着竞价市场和柜台市场,美国著名的NASDAQ就是典型的柜台市场。英国则一直以柜台市场为主要的证券交易形式,而模仿美国NASDAQ建立的日本柜台市场JAS-DAQ,在兴旺红火了一阵后,最终归于沉寂,被类似于东京交易所的竞价形式所取代。

目前在NASDAQ市场交易的公司达5000多家,其中新兴的高科技公司云集。作为全球柜台市场的典范,NASDAQ有严格、规范的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其规范性和组织性不逊于任何一家交易所,美国NAS-DAQ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纳斯达克(NASDAQ)全称全美证券公司联合会自动报价系统。1971年成立之初是一个典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至2006年,纳斯达克内部已发展成包括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小型股市场在内的多层次市场结构。由于制定了自己的上市标准,当年以场外交易起家的纳斯达克今天已不属完全意义上的柜台市场,但系统内部的OTCBB市场(场外交易公告板)仍然是美国最活跃的场外资本市场,它为投资者提供那些还不能到NASDAQ上市的公司股票的信息和报价。

在OTCBB市场的公司经过积累扩张,达到NASDAQ挂牌要求后可升级到NASDAQ市场,反之,如不再符

合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也可退市到OTCBB市场交易。这样,美国的OTC市场和主板之间建有明确的转板机制。

活跃的风险投资基金是美国在高科技领域始终保持领先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风险投资最终能通过股权转让来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当然,这些都是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便捷的退出机制来完成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美国之所以能够在高科技领域独领,其秘密“不仅在于钱,而在于聪明的钱”。而使普通的资金成为“聪明的资金”、使企业家的创新从观念变成现实的基本保证,恰恰是这个有效的金融市场。

柜台交易在中国可谓一波三折

柜台市场的提法首次在我国有关法规中正式出现,应该是八十年代末上海市颁布的关于上海市股票柜台交易管理办法。1986年在上海出现了最早的柜台交易活动。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后,二级市场首先采取的形式是柜台市场的组织形式,如成立了NET、STAQ和地方性的OTC证券市场。当时,政府在放开柜台交易价格之后,由于各个网点的信息分割、市场不完全以至存在不同证券机构的网点同一只股票的挂牌买卖价格不一样的情形,形成的价差提供了潜在的获利机会。因而在各个交易网点之间,活跃着一批半职业化的“股票掮客”。如今著名的杨百万,当年就是每个星期抱着一提包钱,来往于安徽和上海之间,利用股票和债券挂牌买卖价格不一样所形成的价差,在柜台市场上捞取了第一桶金。

由于当时柜台交易网点少、场地小,加上交易手段落后,交易成本高,特别是存在着股票的供给不足问题,上海等地出现了非柜台交易形式,即所谓的黑市交易。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柜台交易暂时沉寂下来。

1992年以来,各省的地方证券交易中心陆续成立,至1997年底,我国已存在27家证券交易中心。根据法律法规,这些地方证券交易中心是不允许进行股票交易的,顶多只可以与两家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两家交易所的上市品种,股票、国债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撮合通过交易所的清算结算系统进行,而且所收手续费也要与交易所分成,它们实质上逐步演变为两家证券交易所的异地交易厅。但这些证券交易中心在交易所的某些功能以外,又挂了一些只在当地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品种,事实上具备了地区易所的性质。另外,各地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新组建或依托产权交易中心组建了专门吸纳区域内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交易的机构,其运作方式与沪深交易所并无差别,其中山东淄博的自动报价系统最为典型。然而。由于各地证券交易中心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1998年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决定清理整顿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将它们分别改组成证券经纪公司或证券部,本次清理整顿为证券交易中心的历史划上了一个句号。

到2001年,我国柜台市场交易峰回路转又现生机。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标志着原NET、STAQ系统挂牌公司的法人股流通的柜台交易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建立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已成为趋势。在这种大环境下,在现有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可以对其进行改造――将一些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区域性OTC市场的试点,建立一套不同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运作机制和上市规则,形成一个严格的监控体系,培养一些独具特色的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形成证券化的主营业务架构,通过证券化的股权交易带动产权技术市场的交易,进而在全国形成连锁、联网的结构,并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形成全国性的OTC交易市场。

此前一直有学者建议,由于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不适合中小创业企业,不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应加紧建立二板市场的研究。不过,二板市场容量有限,不可能彻底改变我国数以百万计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市场空间广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配合深圳二板市场建设,在全国9个大的金融监管区域内设立9个地区性的OTC市场,即所谓“三板市场”,并与深圳二板市场联网,从而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有力地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和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和健康发展。

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范文4

2006年1月16日,国务院批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试点。其后,又决定设立全国性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系统,并专门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部,完善柜台交易市场的工作也正在展开,这些举措可以说是迈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几步,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资本市场自然发展的必然产物,多层次资本市场应当能够适应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绩、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各类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的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当顺应市场发展需要,为市场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确立各种服务功能。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与特定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规模相适应,它应包括私募股票交易市场、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公开报价系统和交易所交易系统。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在全国性证券监管体系建立之前形成了很多柜台交易系统,如地方性证券交易中心,这些交易市场缺乏上柜标准,没有规范的交易和监管制度,市场秩序很乱。

1998年全国共关闭了41个场外交易场所,代之以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统一交易。《证券法》要求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集中在证券交易所挂牌。2001年6月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开办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交易。

产权交易市场实际上和股份代办系统具有交叉,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交易非股份公司的产权。也可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所以产权交易市场也具备了场外交易的特性,现今全国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有200余家,隶属单位也不一样。有的隶属于体改委、经贸委,也有的隶属于科技局、工商局;企业性质也各不相同,公司法人和事业法人并存。

产权交易是柜台市场场外交易的表现形式,对交易所“一统天下”是一个补充,但同时各产权市场又各自为政,信息不对称,管理差别大,发展状况也不同,市场秩序较乱,急需协调整顿。

产权流动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权利都可依法转让,一般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或者在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转让。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不能满足正常交易行为的需要,制度不完善,管理覆盖面窄小,必然影响交易的公开性。市场不发达不完善必然导致隐性市场存在,即所谓“一级半”市场,它实际上是指在产权市场外进行资金交接和在产权交易中心过户的行为。

信息不对称、阻滞不畅势必造成隐性市场中的交易不规范,投资者不能正确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水平。

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柜台交易制度,首先应当为已经存续的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市场交易环境。由证券业协会建立专门的电子交易系统为这些企业服务。即设置专门的公司股权代办系统,建立完善先进的股权交易结构制度,在上柜制度、信息披露和交易方面,根据市场特点设置不同于主板模式。国家正在着手于设立这样一个系统,预计今年下半年便可交易。

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证券经纪;佣金;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网络银行、网上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韩国网上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所谓网上证券交易,就是指券商通过数据专线将证券交易所的股市行情和信息资料实时发送到因特网上,投资者将自己的电脑通过调制解调器等设备连接上网,通过因特网观看股市实时行情、分析个股、查阅上市公司资料和其他信息、委托下单买卖股票。美国目前已经普及网上证券交易,约有30%~50%的证券交易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网上进行的。在亚洲,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极为迅速,其中韩国最具代表性。在韩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市场极为集中,在20多家从事网上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中,三星、大宇、LG、现代等前五家最大的公司占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目前,韩国已经成为世界网上证券交易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这主要得益于其网上证券交易惊人的发展速度。韩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始于1997年政府对《证券交易条例》相关内容的修订,该条例把网上交易定义为通过电子通讯系统,如互联网、个人电脑、自动回复系统等无证券公司职员直接参与协助的证券买卖。1997年5月,韩国几家券商开始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但网上交易真正的大幅度增长发生在1999年4月以后,曾一度观望中小型证券公司下调网上交易手续费政策的大型证券公司,如大信、大宇和三星等证券公司,终于在1999年5月大幅下调了网上交易手续费,使得全国市场网上交易手续费平均下调至0.13%左右,相当于现场交易手续费1/4的水平,韩国的网上交易市场从而得到迅猛发展。与此同时,网上证券交易的开户数也保持持续增长态势。2007年韩国有大约500万的网上开户数,是整个证券开户数的67.7%,这个比例在世界上也是最高的。目前,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已经实现全面电算化交易,网上交易系统发达,综合监管系统和电子公告系统可以实现逐笔交易的实时监控,KRX的每笔交易信息均可通过网路查询,市场透明度高。韩国证券商协会(KADA)提供的数字表明,最近几年韩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发展十分迅速。自1997年引进电子化交易后,2000年网上交易量就占到了总交易量的46.6%,2007年韩国通过网上完成的交易额占整个市场交易额的比重更是高达80%,居全球之首。其二板市场KOSDAQ网上交易比例高达90.8%,而且KOSDAQ的个人投资者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95%。并且,其二板市场的交易量早在2000年就已经超过主板市场,创下二板市场超越主板市场速度最快的世界记录,成为全球网上证券交易最红火的市场。

二、韩国网上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在韩国,网上交易凭借着低廉的佣金水平实现了爆炸式的发展,网上交易提高了客户的便利性,借助网上交易,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完成账户的开立、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各项事务,省去了出门、排队开户等诸多环节,客户的证券投资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客户也更加乐意接受网上交易,这些反过来也推动了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韩国网上证券交易的飞速增长,在以下两个方面对证券市场和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网上证券交易巩固了个人投资者的地位。当网上交易凭借低佣金和交易便利优势取得爆炸性增长后,低佣金和交易便利便成为了所有券商都能够提供给投资者的普通服务,自然而然的,它们也就难以成为继续推动网上交易发展的动力。网络的本质是“基础设施”,它为所有的商业活动提供新的平台和助动力,经纪业务的本质是为客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和专业的金融服务,由此网上交易的本质是借助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和专业的金融服务。网上交易系统的发展使得个人投资者通过便捷的渠道获得投资信息,从而降低了取得信息的成本。这一方面增强了个人投资者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弱化了证券公司的中介职能。目前,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壑已大大缩小。

(二)韩国证券经纪业务的竞争格局已经发生变化。主要是一些中小券商借助网上交易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实力和经营特色的网上经纪商,如韩国网上经纪商――大信证券在韩国经纪业务市场排名前进至第5位。这些网上经纪商的快速崛起,迫使传统的大券商开始思考、接受并大力推进网上交易模式,由此更是推动了网上交易的快速增长,网上交易的占比快速提高并占据了主导地位,这表明网上交易的发展模式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经纪业务发展模式成为现有韩国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最主要方式。网上证券交易已经在证券公司中引起了激烈的竞争。现在个人投资者能够获得重要的财务数据和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他们通过比较证券公司服务质量和特点选择交易中介,从而使得各证券营业部竞相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部分优秀的网上经纪商寻求转型。虽然网上经纪商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但是由于采取的是低佣金策略,客户对公司的贡献度相对较小,在外延扩展潜力受阻的情况下,它们纷纷选择了对现有客户提升服务品质的发展路径,期望通过提升服务品质来提高对客户的佣金定价水平,从而提升现有客户对公司的贡献度,推动公司发展。比如,韩国的大信证券就在转型方面做了许多的努力和尝试。大信证券是韩国最早的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经纪商,也是韩国国内最成功的网上交易经纪商之一。大信证券自1998年起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网上交易系统CYBOS系列产品,已形成了面向不同客户需求的个性化网上交易系统。大信证券通过产品化的方式实现了网络和服务的有效结合,为客户决策提供专业的帮助。大信证券按照客户下单所用交易系统的不同级别收取不同的佣金标准,实施佣金差异化管理,逐步提升其佣金总体水平。

三、韩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券商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几乎和韩国同步。此后,网上交易一直停留在观望、开发和试用阶段,到1998年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交易的业务资格和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后,券商的积极性才调动起来。据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30%,网上开户数640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比例达到23%。但是,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与韩国相比有着明显的差距,网上证券交易是证券经纪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券商应调整经营策略,加快网上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

(一)正确认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我国目前网上交易的普及率也相当高,但并没有产生一批优秀的网络经纪商。很多券商仅仅把网上交易作为增加对客户的服务手段。网上交易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有机系统,其本质是实现网络平台与公司客户营销和服务能力的有效嫁接,使得网上交易成为公司营销客户和服务客户的利器,不仅现有的客户能够通过网络享受到公司的专业服务,而且网上交易将成为公司拓展客户和扩大客户群体的有效手段。涉及到包括客户服务中心的建设、专业服务平台的打造、网上营销体系的建设以及服务产品化等诸多问题。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已成为券商之间竞争的关键。券商应转换经营理念,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能公开以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因此,跨越价格竞争阶段,提前进入网上服务和差别信息竞争,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是必然的选择。以目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券商不仅在信息咨询上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在理财服务上为客户订做产品。如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积极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强化全方位的理财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只要客户一上网,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投资历史品种、财力和投资偏好,为其度身订制一套投资计划或组合;依据网上交易特点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设计多元化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二)大力推进网上证券业务体系创新。业务创新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源泉,也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业务体系创新包括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创新是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业务体系创新的关键,它包括网上证券交易设备、交易软件、安全模式等创新;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近年来国外证券公司在业务手段上普遍引入了网络增值服务,实现证券业务与高新技术高度融合。产品创新一直是证券业发展的主题,更是证券公司网上证券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国内券商应积极开展创新业务品种,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首先,网上证券公司应积极与证券业和银行、保险业合作。随着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证券交易必将逐渐走向虚拟化,传统的证券业务被重新整合,从而出现大量的金融创新。虽然“银证通”被叫停,但银证结合的趋势不可避免。另外,应积极与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保险的营销网络来开发客户或者共享客户资源;与银行、基金、保险公司联手开发综合金融网,可以集网上炒股、网络银行、网上基金、网上保险于一身,共享研究成果,形成一个成本低廉、服务全面的极富特色的金融网站。其次,网上证券公司应该着力加强公司的品牌建设,树立自己的专业和品牌形象。国内证券公司在未来竞争中要想取胜,必须进行必要的市场定位,确定自己的核心业务。通过提高服务的知识和技术含量、强化服务意识、深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强化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突出核心竞争优势。

(三)重新配置在网上证券经纪业务方面的资源投入。从国际发展情况来看,有Merrill Lynch、DLJ direct、Charles Schwab和E-trade等四家代表不同模式的网上经纪商,网上证券交易也逐渐形成了互联网股票交易经纪、互联网上股票直接公开发行和互联网证券直接买卖等三个层次的服务形式。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尚属发育阶段,从现状来看,网上交易还主要是一种委托交易手段,远未发挥其突破时空限制、安全、快捷、便利、信息量大、降低经营成本、易于实现个性化服务等应有的优势,也造成了网络资源相当程度的浪费。证券公司只有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实现低成本扩张渗透,将有限的资金用于高素质人才队伍、高科技服务平台、高质量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经纪业务才能在今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券商要大力收缩营业部布局,改变营业部功能组织,使之成为一个简单的服务中心,甚至可以成为一个没有营业部的纯网络交易商,如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创造性的“银行+网站+券商”的网上证券交易模式。网上证券交易要利用网络交易低成本的优势,实行低价定价策略,大力扩增股民数量,达到以量取胜的目的。利用信息技术力量加强客户的网上体验,提高网上客户的沟通和服务水平。券商要尽可能促进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交易综合服务平台的建立和完善。设法建立以综合数据为核心,以网站、呼叫中心为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服务的网上证券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开发一套新的开放式客户数据系统,将客户数据和自身提供的各种服务衔接起来,来保持网上交易系统的优势,大大提高其对投资者的服务质量。

(四)加强网上证券交易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同时政策的制定要有适当的弹性,以保证网上交易的竞争力和券商的创新能力。明确网上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出现纠纷以后,电子数据如何被司法部门接收作为法律判罚依据的相关问题。尽可能将网上交易采用安全措施,风险防范和实施安全管理的原则规范化、制度化,并强制执行,以确保网上交易系统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另外,要加紧对网上证券犯罪行为的界定,加大打击力度,以有效遏制网络证券犯罪的发生。国家要加大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加带宽、提高速度、降低费用,满足全民上网的需求,特别是要加强金融证券通信网络的建设,解决金融证券电子数据的安全传输问题。对于券商来讲:首先,确保网上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解除投资者网上交易的后顾之忧;其次,与银行合作,利用其营业网点,实现异地便捷开户,或者直接推行网上开户,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网上交易,以保证其跟上日益复杂的技术和市场发展。对于监管机构来讲,要认真研究,不失时机地推出新的监管政策或规则,规范网上交易行为,防止网上交易负面效应的出现,确保网上证券交易规范、健康地发展;同时,也要加强对投资者网上自主交易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引导投资者从感性投资向理性投资转化,真正起到推动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作用。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讲求效率的原则;二是按照网上证券交易自身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三是发展与规范兼顾。只求发展不重规范,或者只重规范,不求发展,都是十分有害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许国延.韩国证券市场及网上交易考察综述[N].证券时报,2003-02-11.

[2]朱堂良.韩国网上证券交易迅猛[N].上海证券报,2005-08-26.

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范文6

各个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及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进而导致了其监管体制并不完全相同,从总体上区分,世界上各个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传统自律模式、法定型监管模式、中间型监管模式。

(一)英国:传统自律型证券监管模式

英国是一个具有典型自律传统的国家,市场经济传统使英国的市场对政府的干预具有天然的戒备心理,各种会员式的行业协会构成了英国市场管理的主要力量。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类型上看,英国是“自律监管”的典型代表,强调“自我监管”、“自我约束”,英国的证券业自律监管从监管主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构成的一线监管;第二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和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行使着英国证券市场的日常监管职能。

英国的第二层次的证券自律监管体系由三个非政府机构组成,主要为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其实质属于行业协会,它由伦敦证交所和英国其他六个地方性证券交易所的经纪商和自营商组成。通过对交易所的自律,为交易所监管其会员提供各种行为规则,从而实质上成为监管英国证券市场的重要自律机构。英国企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它是一个由英格兰银行总裁提议设立的研究机构,其职责是起草管制企业并购的规则。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它是由英格兰银行提议而设立的一个由10个以上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民间证券管理组织。其主要工作是制定、执行有关交易的各项规则。该理事会下设一个常务委员会,负责调查证券业内人士根据有关规则提出的投诉。

(二)美国: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SEC是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成立的,SEC作为对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独立超然机构,拥有规则制定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准司法权等诸多权力,SEC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权威性是无与伦比的,从而形成了一个集中、统

一、权威的监管机构,执行命令非常迅速,监管效率极高。

美国目前共有八个国家证券交易所及一个全国证券商协会,其他还有各种地方性的证券业协会和其他职业共同体等,这些组织构成了美国证券自律监管的重要力量,其中规模最大的自律组织的就是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其会员证券商达5000多家;其次为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会员证券商有500多家,多数证券商同时为NYSE和NASD的会员。纽约证券交易所是联邦政府指定的自律组织,其责任不仅监督股票交易,且须监视所有NYSE会员与会员券商,以检查其是否遵循NYESE、SEC以及其他政府管理机构制定的证券监管规则。NASD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会员制行业协会,其工作人员最初由志愿人员组成,如今会员已囊括在SEC注册券商的90%。NASD的市场管理部门是其最大的部门,其监察及管理Nasdaq的股票交易市场,以及非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OTC),其行使的权力包括会员注册准入、自律规则的制定、日常交易监管(主要对场外交易OTC市场)、会员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处罚等,对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法国:中间型监管模式

欧洲大陆国家的证券监管模式大多是介于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之间,既注重政府的直接监管,又注重民间组织的自律监管,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本文主要介绍法国的监管模式。

法国对证券业的监管既强调政府的直接干预,又注重自律机构的自律监管。法国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机构有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证券经纪人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三家。其中,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是法国政府监管证券的职能机构,受财政部监督,该委员会的成员亦由财政部任命。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管;对各有关证券的规则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有权对参与证券交易的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营业行为进行检查审核;决定对证券报价的承认或撤销,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佣金的标准;还可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做出决定;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资料,证券交易所委员会是法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最重要机构。

证券经纪人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均为行业自律机构。其中,证券经纪人协会是由全国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组成,主要职权包括:组织实施证券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监管协会成员和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审查申请上市公司的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证券交易所委员会通过;稽核检查和惩处证券经纪人的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向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提供咨询,并监督证券经纪人的活动。

二、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缺陷

经过多次改革,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的政府集中统一监管模式,《证券法》规定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但是该模式与美国的集中统一监管模式有本质的区别,该监管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一)证券业协会目前尚属联谊性质的组织,对会员监管的能力较差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唯一自律监管组织,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自律性管理体系缺乏统一性、协调性,现实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证券业协会权力和职责没有真正到位,法律授予的自律监管权力难以实施;第二,证券业协会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政府机构的附庸,并未真正代表会员利益,证券业协会难以在法律授权之外进行自主性监管;第三,证券业协会体制不顺,导致自律组织重叠;第四,证券业协会不能反映会员的利益和要求,不能对违法违规会员给予必要的惩戒。

(二)沪深证券交易所难以有效行使自律监管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但是,在实践中,证券交易所仍难以有效发挥自律监管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政府是交易所的直接发起人和设计者,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受政府干预严重。与英国和美国自发成立交易所不同,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主要来自官方的规划和筹办,据资料记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动议和筹备运作完全是政府一手安排,政府(地方政府)是这两个交易所得以设立的主要推动力。政府主导下的交易所难以建立其独立运作的治理结构,如:“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的任免报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证监会批准”。而作为交易所的权力机关——理事会的成员任命,法规规定有近半数的成员(不超过1/2,不少于1/3)由政府直接委派;此外在会员单位中有哪些单位担任理事单位,会员大会并无决定权,由政府指定,理事单位的选举只带有程序性。政府直接介入交易所内部组织,使得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既无法建立会员制也无法建立公司制的治理结构,会员利益无法体现,自律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2、政府型构了交易所的内部规则,控制了交易所的经营大权。我国交易所的大小规则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决策的,如T+1制度、涨停板制度等,均是在证监会的授意下建立的;又如对于上市公司上市申请的审核批准权,发达国家一般都是由交易所决定,但我国却是证监会在行使。总之,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基本上是证监会直接控制和指挥,交易所自律缺乏自主性导致自律监管的优势无法发挥。

3、交易所自律监管权力不足,受政府影响较深。实践中,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身处一线却没有足够的监管权,对一些重大违规行为如中科事件、银广厦造假案显得无能为力。由于交易所自主性制定监管规则受线,其自身亦无法自主创造自律监管权力,导致了一些原本由证券交易所自主享有的监管权力受到政府的侵蚀。

三、完善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完善自律监管组织的治理结构,保证其独立自主决策

针对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改革其内部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限制政府官员兼任证券业协会领导,改组理事会,使会员大会成为证券业协会的决策核心,对会长的选举不应当由证监会提名,进一步增强证券业协会的民间色彩。改组其会员结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退出证券业协会,使得证券业协会真正成为券商利益的代表,增进其在会员中的权威性。

对于我国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首先应当明确两大交易所的性质,以改变我国证券交易所既非会员制亦非公司制的现状,无论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增强交易所独立性无疑是未来改革的方向。要明晰其产权结构、完善、优化其治理结构,在产权结构明晰的基础上,交易所自律监管才具备真正的动力来源。充分发挥会员大会在交易所决策中的核心作用,减少证监会对交易所内部组织结构过多的干预。

(二)充分合理配置自律监管组织职权,树立自律组织的威信

自律组织实施监管的权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证券自律监管发展的瓶颈,在当前我国缺乏自律传统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充分授予自律组织监管职权,无疑是加强自律的好方式,建议在我国《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地位,并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实施自律监管,交易所有权对会员及其雇员等进行检查、调查、处分,交易所可以设立解决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的调节或仲裁制度”。证监会一方面要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充分授予证券交易所监管职权,另一方面要坚持限权原则,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保障具备专业优势的证券交易所发挥一线监管的作用。

对于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应当赋予其在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调解与仲裁会员之间争端以及对我国将来的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目前我国证券业协会先天发育不足的情况下,除了对其组织结构进行完善外,还应当加大法律法规对其授权力度,证监会把以前对券商管理的权限应当适当委托给证券业协会行使,政府权力的收缩与协会权力扩张应同步进行。

(三)加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之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