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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范文1
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CAS12等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上述让步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债权人所做出的让步,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计入当期利得和损失,这一规定较为清晰简便,简化了账务处理的复杂程度;同时,该规定考虑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零和博弈的关系,即一方的所得为一方的所失,是一种市场化关系的体现。但笔者认为,准则的规定过度考虑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会计处理的相似性,忽视了债务重组事项对于债权债务双方产生的不同原因及造成的不同影响。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关联方时有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
一方面,债权债务关系大多是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而对于各种形式的债务重组,是否应统一将债权人的让步计入非日常交易活动引起的利得或损失?另一方面,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日与债务重组日可能相距较远,而无论是否在同一会计年度,将上述重组差额都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有违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基础?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可能导致的风险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后,并不是立即与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可能通过协定重组日,串通舞弊,以此调整各自不同期间的会计利润。如甲、乙公司为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两公司可能以明显不同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销售产品;同时当两公司债务重组时,可能串通舞弊,协定重组日期、不以公允价值签订重组协议。
二、就债务人角度来看,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对其进行的让步,不应当计入损益科目
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对其进行的让步,而这一让步到底是否应当计入影响利润表的损益科目?进行债务重组本就说明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及经营业绩下滑等问题,此时企业大多在经营上为亏损状态,将债权人的让步计入利润表损益项目正与企业目前经营现状有悖。尤其当债务人经营较差且重组让步数额较大时,甚至使企业利润由负转正,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例如,A公司受经济环境影响,经营业绩严重下滑,预计本年亏损100万元。经协商,A公司与多家供应商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同意对其进行150万元的让步,若将该15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A公司将实现税前利润50万元。
三、就债权人角度来看,将不同期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行为值得商榷
债权人对其债务人存在无法支付到期货款时,应当对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债务重组是其应收账款的既定损失,这项损失应当是企业一种确定的资产减值。债务重组的前提是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结果将这项损失计入反映非日常活动的营业外支出有不可取之处。同时,债务重组协议日可能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日相距较远,将前期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财务报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时,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四、建议: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考虑经济实质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为防止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有悖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的现状,对于债权人所做出的让步,不应计入当期损益,而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务转为资本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由于该项差额直接计入权益,不再区分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日与重组日是否处于同一期间。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计为实收资本,股份公允价值总额实收资本的差额确认为资本溢价。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与债务人不同,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是作出让步的一方,其让步的损失在不同期间的处理不应相同。如果本期产生的债权本期重组的,其损失虽应计入当期损益却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前期发生的应收账款本期重组的,其损失不应计入当期损益,而应调整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
本期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于本期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务转为资本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前期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于本期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参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将上述差额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损益科目。
CAS12对债务重组的现行规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活动。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不应只简单考虑其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更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深层次地考虑其对债权债务双方的经济意义。只有如此,才更有利于监控企业会计行为,使财务报告更好地为利益相关者服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范文2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种做法往往使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放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诉讼中,故意恶意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增加。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且数额也越来越大。负债公民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以防止这种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故笔者想结合我国目前司法现状,就在离婚案件实践中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探讨意见:,
( 一)申报债权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了解离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对那些从事商业活动又经营不善的家庭,为了防止因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公告时间、地点、方式由办案人员根据所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
( 二)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由其中一方承担,实际上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理论界称之为债务承担。债务承但的成立须由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债务承担合同或新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或法律直接规定。本文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管是法院根据夫妻双方协议加以确认,还是法院直接判决都是法律直接规定。但是债务承担成立的另一个关键条件是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而由法院越权代替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分权。至于夫妻单方所负债务,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协商将该债务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偿还,而不征得债权人同意,这更加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或转移单方债务时,应通知债权人到场,征询他们的意见。这样对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承担人清偿债务时,可以减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三)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离婚本来是夫妻双方的纠纷,不存在第三人,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把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从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中分离出来,另外立案审理。债权人作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夫妻及债权人三方可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及清偿债务的方式、时间、期限。协商不成,人民法院视情况判决。这样,对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清偿纠纷同时进行处理,可避免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因债权不能实现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偿还债务而耗费人力、财力,也减少了法院的诉累。
(四)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这说明人民法院既可判决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判决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同意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的,毫无疑问,法院应确认或判决该债务由债权人同意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债权人不同意共同债务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视情况判决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维持家庭,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家庭,夫妻双方还共同经营。对他们为满足家庭的生活需要或因从事经营活动而负的共同债务,其性质与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也可以比照合伙债务进行处理,在离婚时,由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法院这样判决,也是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家庭越来越多,其经营额也越来越大,因经营不善,所负债务的数额也随着增大。离婚时,其债务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难以偿还,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判决由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范文3
关键词:事业单位:不良债务:清理
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经常会出现一部分不良债务,而对于不良债务的含义,主要被解释为在整个财务管理的过程当中,涌现的一些长期挂账、错账或者漏帐的状况,而对于这些不良债务的处理,通常都会根据事业单位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来进行,由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通常会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是还有一部分经济事物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因而在这种状况下,延伸出一部分不良债务,没有进行及时地清理和结算,所留下来的长期挂账。而这些不良债务,对整个事业单位的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需要采取一定科学的措施,加以合理地清理,才能保障事业单位工作的有效进展。而对于不良债务的清理,首先需要对其成因进行合理地分析,分清楚每一种债务事项是如何产生,又该采用什么样的程序或者办法进行治理。同时,在对不良债务清理的过程中,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一种全新的财务管理原则,即从根源上阻止不良债务的产生,如果仅仅对其进行末端的清理,并不能做到完全地清理。
一、不良债务的形成原因
(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部分不严谨
在财务管理的工作体系当中,债务债权管理属于十分重要的内容,而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的完成,事业单位都会给予专门的会计人员一定的核算权利。而在实际的业务当中,必须记录相应的收支款项,而一些当事人经常对计入债权债务的理解产生了误差。还有一些时候,由于记账的方式进行了更新,如由简单的人工记账变成了计算机输入,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容易由于会计人员的失误,而造成了一定的错账。对于这部分错账的处理,通常会选择进行一定的核对,但如果时间过长,则无法进行有效地核对,进而形成了不良债务。
(二)借款长期拖欠没有进行及时结算
在事业单位的一些财务活动当中,经常会出现两种借款拖欠的现象。一种是对于一些外来单位的资金借款,由于并没有考虑到对方具有的偿还能力,也没有进行及时地催收,使得这些账务长期没有结清。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时间太长,单位的领导和相关的财务人员都发生了变动,进而对于这部分债务的处理也形成了十分尴尬的处境,不知道如何进行处理,只能进行挂账:第二种状况是单位本身向其他单位所借贷的款项,由于长期没有接到对方的催收要求,也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挂账。对于这些挂账的处理,由于其他单位领导的变迁,也不知道向哪些领导联系合适,进而使得账目变得没有根据,只好搁置下来。
(三)单位合并形成的不良债务
为了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工作效率,经常会对一些相关的单位进行合并,而在单位合并的过程中,需要会计人员以及相关的领导发生变动上的一些交接,而在这个交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仅仅是一些基础的会计资料交接,而对于债权债务的实际内容,包括基础的债权债务形成原因和到账日期,都没有进行核实,使得事业单位在日后的财务管理过程当中,所记录的债权债务金额不断增加,而如果没有切实地加以清理和结算,很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都发生了企业上的变迁或改制,或者进行了一定的机构改革,其相关的主体就会发生变化,而整个债权债务的清理难度也会不断增加,想要加以回收十分困难。
二、事业单位不良债务的处理原则
为了对不良债务形成明确有效地处理,必然需要优先建立明确的不良债务处理原则。在实际的不良债务清理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文件规定,对每一笔不良债务的发生原因、时间、当事人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后的结果进行明确的分类整理,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而对于单位内部不良债务的清查,需要建立全新的债权债务管理体制。避免产生新的挂账问题,进而形成较为有效的不良债务处理流程。在具体的不良债务处理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首先,如果产生不良债务的原因是由于会计的核算过程不规范,比如在一些事业单位的投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部分债务记录错误或者核算产生了一定误差,而事实上并不存在这些债务。则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内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对整个内部机构进行一定的认定程度,采用会计调计的方式进行合理地解决。
其次,如果不良债务属于长期的挂账,没有进行相应的结算,应当迅速地进行对账和催收,要求其债务人进行迅速地还款,以避免事业单位的资产发生流失的现象。而在应付账款的确定当中,需要核实相关款项的合同内容和基本资料,并根据最终的结果进行相关的清账。在这个过程中,合同以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具有相当关键的作用,事业单位需要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着重的分析和处理,使其具有相当高的准确度,能够被债务双方共同承认并迅速核实。
再次,如果在催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债务无法进行收回,其原因可能是长期债权或者无需进行支付的债务,而对于这些债务的处理,需要进行相应的核实及注销。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收集到相关的证据,并将这些证据集中地进行汇报,得到上级的审查批准之后,则可以进行销毁。
最后,事业单位还经常在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一些由于特殊原因所导致的不良债务,比如事业单位发生了合并,或者相关部门领导发生了变迁等现象,则应当对其中的款项内容进行具体的核实,然后收集相关款项的流出证明,再进行集中的申报处理。
三、事业单位不良债务的清理办法
(一)对单位内部进行债务的自我核实
为了较好地避免不良债务的形成,需要经常对事业单位内部进行积极的债务核实。而对于这方面的内容,需要建立一定的周期,对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弄清楚当前债务的状况,如果出现了错账和漏帐,应当迅速进行修改或者填充。同时,事业单位应当专门成立一些专业的债权债务审查小组。由这个小组专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相关的债务进行核实、认定以及注销。由于整个核实审查工作都由这个小组来完成,为了确保其工作有一定的高效性,事业单位应当任命一个或几个组长,并从财务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当中筛选一些专业的人才进行审查。在整个核实审查的过程中,工作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认真地对每一笔债务进行核实。主要的核实内容包括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单位核实等,在实际的核实工作当中,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最为合理的核实方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办法。如果在核实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没有足够直接证据的债务。或者本身属于需要证据来表明的债务,则应当聘请一些社会的权威中介机构进行相应的鉴定,并出具相关的鉴证报告。而如果这些债权债务确定无法进行完善的核实,则应当将这一部分债权债务计人“待处置债务资产”。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核实
在面对一些繁琐的不良债务时,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通常并不能直接地进行处理,还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合理地批示。而在以往的事业单位债务管理当中,仅仅只会对一些债权债务进行直接的批示,对于其中的内容则不予太多的关注。而为了较好地处理这些债权债务,必然需要做出一定的体制改革,明确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由他们进行积极地监督和审查,并周期性地派遣一定的专业人员对债务的完整性进行核实。确保每一笔债务都有着明确的记录。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不良债务的申报处理,也要加以确切地核实,如果在核实的过程中,l现一些不良债务,并不是确定不能进行收回,则应当批回进行重新处理,以尽可能地将事业单位的资产损失降到最低。
(三)严格把控不良债务的核实过程
对于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管理而言,不良债务的核实,属于最为核心的工作之一,其能够直接影响到其他的工作内容,尤其是后期的不良债务处理。为此,事业单位应当整体严格把控不良债务的核实过程,确保做到准确和精细,以保障单位的财务管理具有较高的效益。
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范文4
一、企业债务重组核算应把握的关键
会计核算债务重组的关键有三点:一是要根据事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债务重组业务;二是应区分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来进行会计核算;三是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认定要合理,依据要充分,当期损益的确认要真实可靠。下面就债务重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涉及到的关键问题做进一步梳理。
(1)要正确核算债务重组业务,首先就是对发生的业务进行正确识别,做到正确认定业务类型。债务重组业务的典型特征有三点:一是债务重组双方一定真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是因其他原因导致了财务危机,无法或没有能力再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三是债权人一定作出了让步,要不减免了部分本息要不降低了利率等。如果不具备上述特征,则不能按债务重组交易来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债务人将其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正常转换为股权;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发生产权变更,实行改组;债务借新债偿旧债等都不能按债务重组进行账务处理。
(2)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区分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债务重组的方式一共有四种:一是用资产清偿债务,重点要关注货币资金是否全部进账,资产、债务的账面价值转出以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正确,损益和纳税的计量是否有误;二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股本,实际上就是将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投资受资关系,重点应注意转换协议;三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本息、全免或免除部分利息、降低利率、延长偿债期限等,重点应注意债务重组协议,如果涉及或有事项,则应注意预计负债的确认问题;四是组合方式,即采用前三种中的两种或三种来共同清偿债务。
(3)用资产清偿债务方式的债务重组实质上与日常交易并没有本质区别。如果用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在转销债权债务的同时,增加或减少货币资产,吃亏的债权人就确认营业外支出,受益的债务人就确认营业外收入;如果用存货清偿债务,减少存货的债务方实质上就是通过实现存货的销售来清偿债务,所以,理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并计税,而收到存货的债权人实质就是购买了存货,只是用转销债权代替了支付货款,所以理应按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如果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偿债务,就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来进行账务处理,转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累计折旧/累计摊销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交易结束确认营业外收支;如果用长期股权投资来清偿债务,则在转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确认投资损益等。债权人要注意的是,在收到非现金资产时,一是要按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二是发生的相应的运杂费、保险费等应确认为相应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而不能确认为期间费用。
(4)债权人、债务人都应注意债务重组利得和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一是要注意债务重组时根据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判断来确定吃亏或受益时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二是债务人要注意用来清偿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本身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不符时利得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三是债转股时,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本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差产生的债务重组利得和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采用修改其他条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首先要区别是否附有或有条件,然后再根据重组前后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来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如果债务人涉及或有应付金额,还要考虑或有应付金额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来区别对待,如果确认了预计负债的,则将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和预计负债之和进行比较,并将其差额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
(5)如果债务重组是以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资产、债转股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组合方式共同进行清偿债务的,则债务人应注意先后顺序,要依次以支付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本或股权的公允价值来冲减重组时债务的账面价值。
二、企业债务重组核算例析
甲企业和乙企业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由于甲企业陷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导致拖欠乙企业购货款50万元已达两年之久,而且短期内仍然无法偿还。2012年7月1日,甲乙双方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其生产的不需缴纳消费税的A产品来清偿50万元的债务。A产品的公允价值为35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与应税价格相同,生产成本为30万元。乙企业于协商当日收到A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验收入库。乙企业已对该债权计提了5万元的坏账准备。
由上述资料可知,甲乙双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甲企业财务困难,债权人乙企业同意作出让步,所以该交易符合债务重组特征,且属于典型而且常见的用非货币性资产存货清偿来清偿债务,故属应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的债务重组业务。下面就债务人、债权人分别进行分析和编制会计分录:
(1)债务人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首先,要对重组协议进行分析,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由于重组时该债务的账面价值为50万元,而用于清偿债务的A产品如果对外销售,只能实现价税合计40.95万元,所以甲企业从债务重组中实现利得9.05万元。
其次,编制2笔会计分录,一是转销债务,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二是结转销售成本: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90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A产品 300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300000
(2)债权人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首先,要对重组协议进行分析,判断是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还是冲减资产减值损失。由于重组时该债权的账面余额为50万元,因为该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故其账面价值为45万元;而收到的用于债务清偿的A产品的价税合计为40.95万元,所以乙企业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损失就是4.05万元。
其次,编制会计分录,在冲销债权账面价值的同时反映新收到的资产增加,同时倒挤出债务重组损失:
借:库存商品——A产品 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00
坏账准备 5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405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500000
如果A产品的价税合计为46.8万元,即该金额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45万元但小于账面余额50万元时,则会计分录应为:
借:库存商品——A产品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坏账准备 50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500000
资产减值损失 18000
三、企业债务重组错弊甄别
因为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存在当期损益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无疑给企业财务造假提供了机会,但不同方式的重组业务并非完全一致,而且有的企业纯粹是通过虚构债务重组业务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所以,在对债务重组业务进行错弊甄别时,应特别关注债权债务双方的真实关系,债务重组业务类型的认定,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尤其是用非现金资产清偿时公允价值的认定,账面价值的结转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1)利用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进行虚构的债务重组。尤其是利润指标完成不了的企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达到利用债权人的让步来虚构债务重组利得,或是利用虚构的债务重组来实现产品的虚假销售,从而虚高营业收入,达到虚高利润的目的。还有一种就是无中生有地虚列成本费用,同时虚列负债,然后再借以时日,制造一个债务重组,就是为了达到转出资产的目的。所以在甄别错弊时,应着重注意检查四个问题:一是债务本身的真实性,检查债务产生时的原始凭证并关注时间的长短;二是检查债务重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检查用资产偿债时资产转出和账簿结转的真实性;四是检查用存货偿债时涉及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等计算和缴纳的正确性。
(2)借助债务重组转移或截留资金。因为债务重组本身有一个债权人作出让步的特征,所以,债权人就抓住吃亏了这个特点,一是在账务处理时通过故意夸大让步程度,虚高营业外支出,然后再将夸大部分隐瞒或截留,结果就是因为夸大了营业外支出,虚减了当期利润,较少了纳税,同时再将夸大部分隐瞒或截留达到充盈企业“小金库”;二是利用债务重组故意损公肥私,故意虚高债务人用来偿债资产的公允价值,致使债权企业吃亏,中间的好处留给债务人、经办人。在甄别这类错弊时,就应检查交易本身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要检查债务重组合同,要确认资产和债务的公允价值以及办理的相应手续及执行,必要时还可以采用询问和函证的审计程序来核实,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利用债务重组达到转移资产截留利润和损公肥私的情况。
(3)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在收到非现金资产时,通过调整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来调节利润:一是随意调整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二是将在接收非现金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不计入非现金资产的价值,而是确认为期间费用,以此虚减资产价值,虚高期间费用,虚减当期利润。甄别时,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核实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检查债务重组日相邻日期的期间费用尤其是管理费用是否异常。
(4)故意隐瞒收入收益,压低或隐瞒利润,少交税。例如,在会计分录的检查时,遇到了借记应付账款等负债类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这种账务处理的目的一般就是企业为了偷税漏税,故意不按视同销售来确认营业收入实现,不结转营业成本,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再如,看到借记应付账款等负债类,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但在会计分录中并没见到损益类账户时,就应考虑是否隐瞒了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这类错弊的甄别比较简单,根据债务重组业务来逆查会计分录,因为分录本身就是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明,至于影响的大小,还需要结合资产和债务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5)通过调整偿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调节利润和纳税。如果债务人是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偿债,则会采取多转、少转或不转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来少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以此来扩大或压缩转出资产与需要偿还债务之间的差异,从而虚高或虚减债务重组利得,进而影响当期利润。因为多转累计折旧会直接导致转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小,债务方获得的重组利得就会虚高,利润就会夸大。如果债务人是通过存货资产来偿债,虽然是按视同销售来进行账务处理,但会采取故意压缩存货资产的应税价格来压缩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等,甚至会趁机多转出存货,再将其销售收入纳入企业“小金库”。 如果债务人是用长期股权投资来偿债,则应检查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正常,尤其是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特别注意企业在持有期间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否一同结转,投资收益的计量是否正确;债权人也一样,也会采取改变债权的实际的账面价值来调节债务重组损失,从而影响利润和纳税。所以,甄别时,应特别注意债务人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结转是否完整,采用重新计算的审计程序检查累计折旧/累计摊销以及计提的相应的减值准备是否存在多转、少转或不转的情况,如果是存货偿债,则应检查债务重组时对存货价值的认定是否与市场价值相背离,是否存在故意压缩应税价格问题。债权人转销应收账款时,计算并确认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结转是否正确。
(6)不确认或有应付金额,同时不确认预计负债。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虽然涉及到了或有应付金额,而且或有应付金额已经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条——或有事项》中关于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但债务人为了虚高利润,故意不反映或有应付金额,同时隐瞒了预计负债。在甄别这类错弊时,首先就应从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着手,然后仔细检组合同的偿债条款,关注针对未来期间的设定条件,然后判断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是否应确认预计负债。
(7)要检查债权债务人的披露是否充分。要根据准则的规定来检查债权债务人是否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了具体的债务重组方式;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利得总额或损失总额;债转股所增加的股本(或实收资本)金额或债权转为股本或股份所增加的投资额及所占份额;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用于偿债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债转股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或接受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转股本或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等内容。
综上所述,对企业真正发生的债务重组进行会计核算本身并不困难。只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交易进行正确认定后再根据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在合理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再可靠地确定当期损益,则不管遇到涉及多少不同资产无论重组方式有多复杂的债务重组都能做到得心应手,进行财务造假甄别时也能进行准确识别。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范文5
(一)债权债务总额大、账龄长,清理难度大
有的高校债权债务总额超过千万元,且形成的时间长、涉及的业务面广,三年以上往来款项占单位资产负债的比例畸高,形成这种不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由于高校普遍只重视单位收支核算,不关注往来挂账形成原因和影响;二是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发生轮岗、调动等工作变动时,只是对账面数据进行核对移交,未能将单位债权债务形成的背景、处理建议等相关内容逐一进行详细移交;三是一些高校因为合并、分立等机构变动原因,制约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形成了单位历史遗留问题。
(二)盲目扩张大量举债,陷入财务困境
近年来,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国内有些高校通过大量举债的办法,达到扩大办学规模或提高职工福利的目的,这也使高校财经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大多数高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造成单位债务累累,出现财务赤字,有些高校甚至通过压减正常的日常支出来维持单位运转,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教育质量和长期发展。
(三)关联业务通过往来核算,虚增债权债务
有些高校为了提高单位职工福利,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创办了一些类似后勤服务之类的企业。虽然企业应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关联业务较多,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收支核算常常以往来核算体现,导致财务账面上虚增债权债务,不能真实地反映高校的财务信息。由于市场原因或事企不分等因素,校办企业很难真正做到自主经营,且大多数企业因经营不善年年亏损,不仅未能实现投资的初衷,高校作为投资主体还会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职工借款管理不规范,出现挪用公款不良现象
高校职工借款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借款内容和金额控制不严。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大部分是财政拨款,有些高校对资金管理把控不严,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职工借款审批手续把关不严,容易造成一些职工想尽办法钻制度“空子”,借款额度和借款事项较随意,以不同理由同时借出大量现金作为业务周转;二是职工还款不及时,个人借款挂账额度较大。个别高校的职工借款账面余额累计达到上百万元,容易出现“公款私用”现象。
(五)忽视隐性债权债务管理,会计信息不全面
高等学校会计核算除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外,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或付出现金作为会计确认标准,高校会计核算时,对没有引起现金实际流入,但已经形成现时权利的经济事项,收付实现制既不确认收入,也不反映与之联系的收款权利,这些事项就是高校隐性债权,如学生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对外投资分红收益等;对没有引起现金实际流出,但已经形成现时义务的经济事项,收付实现制既不确认收支出,也不反映与之联系的付款义务,这些事项就是高校隐性债务,如应付未付税金、欠缴水电费、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款项等。高校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中并未记录这些隐性债权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单位的真实财务状况,不能充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二、加强高校债权债务管理的对策
(一)注重会计基础工作,降低呆账风险
高校要强化财务人员责任意识并加强会计业务培训,提升会计的业务处理能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债权债务的核对、清理工作,比如,制度中明确规定“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资,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已核销预付账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职工个人借款额度较大现象,高校一是要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需要借款的职工,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冲账还款手续,对工作变动的职工,必须及时清理个人借款,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除了可使用现金的业务范围,其他事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对于出差等公务事项,应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控制现金支出、预防公款私用。
(三)规范财务核算,真实反映财务信息
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应该明晰产权关系,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清晰界定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对于相互之间发生的关联业务,不能为了掩盖校办企业经营亏损的客观事实或隐藏收入,而采取不规范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真实客观地反映财务信息。高校校办企业应当真正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不能仅依赖高校的投入,总是模糊地摇摆在事业与企业管理之间,制约自身的发展,只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了才能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明确举债责任,避免财务危机
要较好地防范高校的财务风险,避免出现高校财务危机和可能连带引发的社会金融危机,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规范高校举债的资金使用方向、明确高校负债的偿还责任、及时清理高校负债;另外,需要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在举债之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明确单位现有财务状况能承担的负债额度,应反复论证单位举债融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能追求盲目扩张,忽视财务风险给单位带来的发展隐患。
(五)通过专项清理,解决历史遗留往来事项
首先,高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历史遗留形成的债权债务,要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清理为主动清理;其次,校内的各相关部门应该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清理;最后,应该要安排专项工作清理小组,有针对性目地性地进行清理,对有偿还能力的应责成其及时清偿,对暂时无法偿还的应有具体的偿还计划,对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上报核销,清理工作完成后应总结经验,并形成长效机制。
(六)加强信息披露,全面公开会计信息
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范文6
在我国财政系统中,县镇财政部门是基础,它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建立中起着积极作用,是其他职能部门无法替代的。随着我国开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县镇财政运行问题开始逐渐受到人们的关心和重视。在县级财政运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预算编制缺乏可操作性、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所以,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不断的健全相关财政管理制度、理顺人员关系,从而保证县镇财政运行稳定。
1县镇财政运行问题分析
1.1预算缺乏可操作性
在县镇级地区来说,实行财政运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实际使用超过预算的情况,究其原因是由于其财政预算编制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县镇地区发展较为落后,往往在财政运行中也缺乏实际的审批监督流程,对于财政预算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同时对于预算调整也未能够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来实行其操作,经常出现相关工作人员随意调整资金用途等问题,致使整体的县镇级的财政预算无法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进行操作。
1.2债权债务底子不清
由于县镇财政的特殊性,使得相关债权债务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比较严重。通常来说,县镇债券债务分为直接债权债务以及或有债权债务两种。所谓的直接债权债务,指的就是会计账面可以直接反应出来的各类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而或有债权债务则相反,指的是会计账面无法显示的应收应付款项,比如欠发的工资和欠拨、欠付的各类型的款项等。在实际县镇财政运行过程中,经常会由于财务管理的疏忽而导致往来挂账款项的混乱,不能及时的进行清理,一些款项挂账甚至长达几年之久,这样就直接导致县镇面临大量的债券和债务,造成资金运转出现问题,最终形成资金沉淀和亏损。而且,一些领导在职位调动过程中,会出现交接手续不完全的现象,使得或有债权债务底子不清。同时,由于无法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造成周转资金短缺,增加了政权部门的负担,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1.3内部控制不健全
县镇级地区的财政工作也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能够按照制度要求来进行相应操作的时候少之又少,由于地区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受到所谓的各种人际关系的影响,使得财政运行的内部控制工作做的不到位,各项制度也无法按照相应的标准来执行,即使各个县镇也制定了相应的预算编制,但是实际按照相应标准来执行到位的地区却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行政经费支出的约束力度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内部控制体系的不健全因素,使得一些县镇对于项目建设进行相应的更改,出现预期的建筑工程项目与实际的建设项目不相符的现象。
1.4人员管理编制不一
对于县镇财政工作而言,执行工作人员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相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工作状态,才能真正保证县镇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但是,就我国现阶段县镇财政部门的配置来看,在人员管理编制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大部分县镇财政部门的人员身份都不够统一,使得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工作热情,工作效率低下。由于县镇财政部门属于行政单位,所以人员编制应该属于行政编制,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县镇农税员属于事业编,使得县镇财政部门出现了多种人员身份并存的现象,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
2解决县镇财政运行问题的策略分析
2.1加强县镇预决算管理
县镇的财政预算是有着严格的制度准则的,在实际运行中,要按照相应的财政运行情况来进行相应的预算,从根本上推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作为实际预算运行原则,根据相应的实际情况来切实地做好预算收入以及预算支出。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县镇支出结合职工工资的增长以及地区建设的发展情况呈现上涨趋势,导致收支不平衡的情况发生,因此,各个县镇要尽量做好财政预算工作,并加强对县镇预算决算的管理力度,从实际出发,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对财政支出实行有效的管理制度,对相应的财政预算进行合理化的调整,严格按照预算的规章制度来贯彻执行。
2.2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为了避免县镇财务债权债务的混乱,可以进行定期的清理和核对,严格按照账表、账账相符的原则进行管理,对相关往来单位要进行定时对账和沟通,保证双方账户记录余额一致。尤其是在或有债权债务管理方面,更是要建立好相应的台账,清除的进行记录,便于对或有债权债务的掌握和处理。
2.3建立和健全县镇内部控制制度
按照财务会计的制度准则来说,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有效保证其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而对于县镇财政部门来说,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划分各个岗位的相关的责任,对财政的运行情况充分发挥出其监督职能,减少不规范操作的情况发生。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使其能够根据规章制度划分岗位责任,对预算内的资金支出要进行限额审批,无预算的支出要尽量避免,针对有利可行的重要支出项目,要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后审批通过方可实行。
2.4理顺人员关系
在县镇财政部门中,要想进行合理化运行,首先要确保人员管理的统一性,明确各个岗位的相应责任以及其隶属关系,相应县镇财政所职员的身份与岗位要一致,人员实行编制性管理,从根本上确保行政编制的统一性,理顺各个岗位的人员关系,整体上提升财政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出财政工作的相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