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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建议范文1
关键词:财务杠杆;债务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引言
小额信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国,主要是为了满足穷人的信贷需求,贷款额度很小,无需抵押。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发展迅速。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全部为实收资本,由出资人与发起人一起足额缴纳且“只存不贷”的性质,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合理的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合理资本结构,确定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是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财务杠杆的应用机理分析
(一)财务杠杆效应的形成机理推导分析
财务杠杆反映息税前利润与普通股每股收益之间的关系,特别用于衡量息税前利润变动对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的影响程度,是财务杠杆收益和财务杠杆风险的衡量指标。定义EPS为普通股每股收益,EBIT为息税前利润;I 为利息;T 为企业所得税税率;N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数。将普通股每股收益与息税前利润的关系用下式表示:
上式可得,普通股每股收益与息税前利润之间是一种线性关系。为反映息税前利润变动对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的影响程度,我们引入财务杠杆系数,定义为:
财务杠杆系数指息税前利润变动的百分比所引起的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百分比的幅度大小。从公式中可得,财务杠杆系数与息税前利润有关,不同的息税前利润有不同的财务杠杆系数。
(二)财务杠杆的无差异点分析
公式如下:式中:EBIT为息税前利润平衡点,即无差异点;I1、I2 为两种融资方案下的年利息;C1、C2 为两种融资方案下的权益资本总额。代入可得无差异点处的息税前利润EBIT。
(三)财务杠杆效应的表现形式
财务杠杆的正效应是指在企业适度负债情况下产生的利息抵税作用,企业债务资本的优势是借款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而企业可以少交一部分所得税。在企业债务税前成本与权益成本相同的情况下,税费存在使债务实际成本会低于权益成本,负债产生的利息费用会减少企业的支出使企业的价值增加,企业的负债资本越大,利息费用在总费用中的比例也就越大,财务杠杆的负效应是相对正效应而言的反效应。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假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最低注册资本约为5000万元,模拟公司H,资产总额7500万元,其中权益资本5000万元,负债2500万元,假设现在开展业务需要追加资本2000万元,有两种选择方式:方案A,增加权益资本2000 万元(每股1 元发行股票);方案B,增加负债资本2000万元。假定H公司负债年利息率为8%,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分析两种方案的相关财务指标来做融资决策。具体如下:
1.无差异点的计算与分析
I1=2500×8%=200(万元) C2=7500(万元),I2=4500×8%=360(万元) C2=5000(万元)得:EBIT=680,息税前利润为680万元时,分别带入得方案A和方案B的EPSA、DFLA和EPSB、DFLB,
方案A:I2=2500×8%=200(万元) C1=7500(万元),
方案B: I2=4500×8%=360(万元)C2=5000(万元),EPSB=0.048,DFLB=2.125
当息税前利润为680万元时,方案A和方案B普通股每股收益都是一样的,都是0.048。此时选择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表现为无差异。
2.财务杠杆的正效用
当息税前利润大于680万元的任一点时,比如800万元财务杠杆会表现为负效用,如下:方案A:I1=2500×8%=200(万元)EPSA=0.06,DFLB=1.333
方案B:I2=4500×8%=360(万元) EPSB=0.066,DFLB=1.818
3.财务杠杆的负效应
当息税前利润小于680万元时,任取一点,如460万元杠杆,明显存在负效应,如下:
方案A:EPSA=0.026,DFLB=1.769 方案B:EPSB=0.015,DFLB=4.6
(二)综合分析
财务杠杆具有阶段性。在公司成长的前期,虽然资金紧缺,但负债的比例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样才能够保证财务杠杆对公司的成长正的效用,小额贷款公司在初期会出现资金的后续负债供给不足,但一味的追求高的负债经营并不是最好的选择,适当的股权投资还是必须的。
小额贷款公司成长过程中,财务杠杆筹集资金成为大多数企业的发展途径。通过大量实例不难看出,在企业借款利率小于利润率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负债经营。如果决策失误就必然会受到负债的“牵累”,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这就从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自身的发展需求去制定合理的融资计划及方案。
(一)公司成长期计划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初期应主要靠公司自身的积累资金去拓展业务,加快资金的回收速度。尽量减少负债,以防利息成为压垮企业的另一斗火线。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时期主要资本是自由资金,其主营业务是通过自由资金去进行业务的投资,公司可以集中精力加强业务管理,促进信贷的技术改进。
(二)公司成熟扩张期计划
小额贷款公司成长的中期阶段应权衡负债与权益融资的合理比例,在适当的范围内加大债务融资的比例。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最大化财务杠杆效用。但同时要做好相关的风险管理。这一时期需要多关注其它的长期财务指标指标,完善指标分析体系,建立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参考文献:
[1]Basel II: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 Comprehensive Version June,2006.
[2]杨帆.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优化企业筹资效益[J].现代经济信息,2010(09):120-122.
公司发展建议范文2
1、小额贷款公司在安顺市发展的现状
为缓解融资难的问题,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作出了总纲性的规范,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是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有效供给。[1]在此基础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在贵州省开始启动。截至2013年5月,安顺市已获批准并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16家,注册资本共46700万元,全部由民营资本构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仍以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股东为主,占资本总额96.21%.
2013年1-5月,安顺市实现净利润1024万元,实现税收381万元,整体实现盈利。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在金融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作用,而且在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和支持三农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然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机制体制不活、监管职责不清、人力资源缺乏、税收歧视、监管责任缺位以及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等制约因素,影响了以后的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
从目前的实践及运营来看,安顺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处于饥饿、缺粮,长不大的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体制机制不活直接扼杀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民间借贷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新型金融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将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尝试,以其信息优势、机制灵活、服务到位,为因没有适当抵押而不能在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和贫困人群提供贷款,在支持扶贫、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制度的创新,更应得到政府的扶持,以灵活的机制体制促进发展。但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安顺市政府操作上的机械行为,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设了许多条条框框,就因为地址场所的变更、股东的替换等等,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制约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让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产生注销公司、退出市场的念头。
安顺市政府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严格按规定办事无可厚非。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政府扶持下的金融衍生物,已经显示出的非凡意义,安顺市政府应充分考虑,不能设置门槛过高,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上少遭遇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
2.2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责任缺失
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县或区,它的直接责任监管人是县或区金融办或下府工贸局。调研中,一些金融办说,他们主要职责是为政府建设融资,对小额贷款公司是代管。我们看确实是代管,而且是形式代管,最为严重的是县(区)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基本上是空白。经调研,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是直接指导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具体操作的文件,但这个文件只限于西秀区、开发区的有关部门知晓,其他县都不知道此文件的存在,可见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责任缺失的程度。
2.3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税收歧视
尽管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都是金融业务,但在实际中都是按一般的公司待遇缴税。安顺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缴纳5.31%的营业税、20%-25%的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即使按照目前的最高利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21.6%,除去各种经营费用和支出智后,盈利也仅在7%-15%,远远低于经营实体企业的收益。与此同时,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从事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方面也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同样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无权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规定安顺市法人机构所在地设立在县级及县以下地区,主要为当地农民、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在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根本不执行,理应享受到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的小额贷款公司,到目前为止这些政策都没有充分享受到。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3.1突破体制障碍,建设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
安顺市应根据行业规划和市场取向,选择在效益搞的投资项目中选择一批向小额贷款公司放开。安顺市要注重激活本地民营资本,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政府规范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与管理,要进一步为激发民营资本的乘数效应和示范效应,安顺市还应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化改革审批制度,凡是阻碍金融市场发展的事项,都要坚决的取消。安顺市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试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备案制、首问负责制。安顺市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必要把安顺市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3.2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监管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安顺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能健康发展。因此,为使安顺小额贷款公司能得到有效监管,安顺市应该明确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安顺市应建立以市金融办为主体的监管机制,同时要加强金融办与其他部门间的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体制,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县或区第一直接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能,真正发挥监管作用。
3.3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要落实在行动上
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不能停留在文件上,要落实在行动上。在税收优惠上,安顺市可以考虑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给予其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其发展稳定后再逐步开始全额纳税;安顺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中涉及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的方面,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给予其一定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公司发展建议范文3
论文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农村金融 风险控制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背景和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
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是农村金融。长期以来,我国农户和中小企业都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门槛过高、程序复杂、抵押物要求严格、担保类中介机构几近空白等原因,“融资难”问题限制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进而对阻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农村金融问题的主要矛盾在于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政府政策的引导和合理制度的安排可以使农村的民间金融进一步规范,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就是顺应这种背景而产生了。自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由试点向全国推开以来,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整体实力方面都实现了跨越式的转变和发展。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已迅速增加至5267家。
(二)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服务向贫困人口的扩展,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坚持为“三农”和城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对促进“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短缺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直困扰我国经济的难题,特别是在此次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严峻,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导致经营困难而倒闭破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和推广对处于危机中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帮手。
第三,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近年来,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行业中金融违法、违规的问题日益严重,非法集资现象。这些民间融资行为具有群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一旦出现就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系统性风险,更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推广、试点,使得一部分民间金融走上了正规轨道,由地下转到地上,在政府的合理引导下进行规范管理,消除潜伏在民间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完善金融环境,使其健康发展。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呈现的特点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拓宽了县域经济的资金来源,其经营特点如下:
(一)以服务“三农”及中小企业为对象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以其手续简便,快捷方便的经营特色,立足于本地经济特点,积极为特色产业的中小企业、专业种植户、产殖户等生产经营性微小客户提供三农贷款、临时性周转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以及个人创业贷款等产品。
(二)主要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
为防范风险,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原则。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现实中由于银行为了规避信贷风险而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受限,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其自有资金。
(三)融资产品额度小、期限短,手续简便、快捷灵活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要求立足本地经济,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在贷款额度上,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本额的5%,而贷款期限也大多控制在一年以内,对于还款模式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例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针对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金额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小额贷款公,简化了贷款流程,提升贷款办理速度,贷款最快的当天就能到账。
三、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三农”资金与扶持中小企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丰富了农村金融市场,但是在其经营和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一)定位不明
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是企业,这与其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性质相矛盾,从而会引致一系列的问题:一是税收负担较重。作为企业,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和支持,其区别于商业银行,要按服务业的标准纳税;二是融资渠道单一。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它不能吸收存款,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其自有资金。
(二)监管虚置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有4年,但是行业监管制度依然不够清晰,地方金融办、发改委等政府部门都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多头监管会造成监管盲区,同时监管专业性也不容乐观。总之,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准入和退出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规范等都是缺位的,这导致整个行业呈现粗放式成长态势,将为今后行业发展埋下较大的风险隐患。
(三)后续资金不足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能拆借、不能委托,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在运作,因此资金来源成为最大的难题。“不能吸纳存款”的政策相当于只能用一条腿走路,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贷放的回流速度慢,从而导致小额贷款的供给资金紧张。
(四)存在风险隐患
目前,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弱,存在风险隐患。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立足本地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及生产环境有较强的依耐性,农地的产出是农民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而一旦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整个区域的农作物大面积受损,会直接影响农户的收成,进而消弱农民的还款能力,由此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另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完善的内控制度和专业性人才的缺乏也容易造成操作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准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定位是依照《公司法》的要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而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也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准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被纳入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正规金融机构对于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允许其申借资金,以维持发展,待进入成熟阶段,还可逐渐放开其在本区域的存款业务,使其更好的服务农村金融。
(二)明确监管主体,制定相应法律
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都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进行监管。具体的监管主体没有明确,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严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尽快明确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仍应由银监会来承担,因为贷款业务有其特殊性,而对于贷款业务,银监会有成熟的监管手段和经验;另外,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国家有必要制定“小额信贷法”用以统一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行为,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
(三)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后续资金充足
资金来源多元化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基本上是用资本金放款,其资金来源的确定性和有限性,最终必然要面临资金短缺,无款可放的困境。为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考虑允许股东机构多元化以扩大资本金的来源。首先,央行需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些政策的扶持,如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基金等的参股,给予一些税收的优惠,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持续性提供可能性。其次,央行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再贷款,从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坚强的后盾,保障其资金充足。再次,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将合法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资金瓶颈,从而更好的服务新农村建设。
公司发展建议范文4
2009年河南省颁布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老办法),试点工作开始启动。截至2012年11月末,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86家,注册资本123.86亿元,自2009年以来累计贷款46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就业,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该行业仅快速成长了两年多的时间,就开始经历自2011年以来从鄂尔多斯到温州、再蔓延到郑州等国内多个城市的民间借贷风波,各级政府加大对担保行业治理整顿。从2012年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部门为防范风险,促使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健康发展,放缓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审批速度,2012年7月新颁布的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新办法)显示行业准入门槛有了很大的提高。其中影响最大的有三条,一是注册资本金的门槛由老办法的2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笔者在2013年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培训会上获悉,下一步在省内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如郑州市等城市,计划将门槛提高至1亿元。二是必须有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净资产必须在1亿元以上,入股前连续三年盈利,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股权占比由老办法的大股东(即主发起人)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变为最高不得超过50%,最低不得低于30%。其他股东股权占比不得超过10%,不得低于1%变为不得超过20%,不得低于5%。三是新办法规定公司成立三年,大股东股权允许转让;成立两年,其余股东股权允许转让。从这三条中可以看出政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向集中化和实力化方向发展,试图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和合规经营的良苦用心,但这也导致这个行业的重新洗牌,那些按老办法已设立的公司不得不面临引入实力强的大股东和增资,而无力增资的股东想退出又因不够经营年限,却不能退出的局面,使得这些在正常经营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股权和股东的改变,产生经营理念和经营政策动荡的现象。
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怎样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监督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自身建设,使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国民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促使经济发展血脉畅通,是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大税收扶持政策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政策扶持,成本高、税负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直接转为村镇银行的政策没有明确,这就意味着在没有转为村镇银行前,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传统的金融放贷业务,但不能够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优惠政策,例如无法获得同业拆借利率的资金补充,只能以工商企业身份从银行借入高成本资金。税收政策完全参照一般服务业,缴纳25%所得税和5.6%营业税及附加,以及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纳税负担较重,也没有政府财政补贴支持。但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3年内可以享受其贷款余额2%的财政补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所以不在补助之列,无法享受银行业的税收政策,从而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向三农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导致利率较低而风险较大的“三农”贷款占比减少。而在其他省份,如湖北省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河南省属于农业大省,是全国的粮仓,更应该借鉴其他省份的相关经验,出台符合河南省实际的财税扶持政策,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向农业倾斜,更好地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以政府为主导的河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培训和服务”作用。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研究出台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时维护协会网站,加强行业引导,提高服务水平。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去外省市进行同行业交流,开拓视野。
解决人行登记系统对接问题。以协会为组织,建立信息化平台,挑选适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信贷和财务软件,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中进行推广,履行对系统进行维护更新的职责,并以总部的性质与人民银行进行信贷系统对接,每个小额贷款公司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在系统中录入和上报数据,从而实现业务与人行征信系统无缝对接。它的作用一是提高借款人融资业务的信用透明度,防范风险,也便于同业了解借款人信息,避免过度融资。二是可以帮助监管机构随时查阅各公司相关信息,防范于未然,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三是可以降低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的成本,以总部的身份与相关机构谈判,获取较低的接入费用,再分摊到各小额贷款公司中,充分发挥协会的力量。
三、明确法律身份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货币,只能发放贷款和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做的是银行核心的资产业务,但是却不能享受银行的“待遇”,这是亟待解决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大问题。身份问题必须尽快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颁发金融机构许可证,否则将会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解决抵质押权问题。尽管在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管、土地、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办理抵质押登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地市的房管局、土地局、车管所不承认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身份,认为自己分别隶属于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这些政府机构并不是新办法的制定者和联合会成员,也未收到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应通知和文件,所以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政府机构,落实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抵质押权人的合法地位,从而使其降低风险。
四、充分发挥融资杠杆作用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率只有1.5倍,应逐步扩大到2~3倍,并取消不超过向两家银行融资的限制,进行市场化竞争。充分发挥融资杠杆作用,避免小额贷款公司因后续运营资金不足,发生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现象。
适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融入渠道。一是将超出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规模的信贷资产转让给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在贷款到期前进行回购。二是学习重庆金交所的经验,建立交易平台,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挂牌交易,发行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小贷资产证券化,收益权凭证到期时,小额贷款公司回购信贷资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三是对那些法人治理结构合理健全,净资产连续三年大幅增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水平较高,坏账损失准备金计提充足的小额贷款公司培养上市和发行融资券。
五、加强行业监管
(一)加强监管人才力量
目前,河南省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滞后,这就需要不断充实人员,需要向河南省财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平台,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负责业务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信贷业务,在政府机构上,只有银监会最具能力进行监管。银监会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许多具有丰富监管经验的专业人才、健全的监管制度和信息化网络平台。由其监管,一是可以更好地发挥它的金融监管能力,减少财政人力成本支出,减少机构,提高效率。二是可以实现银监会掌握全国的整个金融信贷体系的运营情况。三是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层改善经营管理,指导其业务发展方向,顺应国家的行业信贷政策。四是可以随时查阅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账务,避免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促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引入中介机构和合作银行
中国目前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财务数字虚假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引入实力较强的、经过检验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进行审验,避免串通作假行为,确保数据真实性,便于行业监管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六、有条件的放开经营区域
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有条件的放开经营区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化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如陕西省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开设分支机构。
七、政策引导信贷投放方向
银监发[2008]23号文件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投放方向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行业,但是当小额贷款注册资本金大到一定规模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投放目标就会发生一定的改变。比如2亿元的注册资本金,单笔单户可以贷款1000万元,这显然违背了“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因此,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制定贷款单笔单户最大限额,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投放方向,降低经营风险。如浙江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将70%的资金发放给5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四川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单户单笔放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于超过20万元的贷款,须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广东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0万元。
公司发展建议范文5
近几年,我州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逐步减缓,业务萎缩严重。2019年,小贷公司退出行业;2020年,康定盛捷融合小贷公司退出行业。目前仅存小贷公司1家。由于两家小贷公司相续退出,2020年全州小贷行业贷款余额下降1894.6万元,仅为5085万元。
二、小贷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缺乏良好“土壤”。我州属边远民族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对经济发展支撑促进作用力不强。全州企业量少质弱,民营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小贷公司的发展缺乏市场经济的有力基础支撑。此外,我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步伐一直较为缓慢,社会信用环境、金融法律意识、政府重视程度等方面均不够理想,客观上对小贷公司的发展较为不利。
(二)经营管理问题重重。我省地方金融组织不仅业态丰富,而且数量众多,风险隐患大。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了“减量提质”工作要求,强调逐步引导经营有问题的地方金融组织退出行业,同时也加大了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力度。在强监管措施之下,我州小贷公司本身的质量短板问题凸显出来。2020年监管检查中,发现我州小贷公司在制度设立和执行、业务操作专业化方面存在多种问题。如对小贷公司检查中就发现存在以下一些问题:该公司未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将金额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未按公司《贷后管理制度》规定按月进行贷后检查工作;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不良资产划分不准确,导致对应的不良资产资本金占比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准确;存在长期展期续贷但未收息的情况;借款合同不规范,合同编号存在随意性,借款人与保证人为同一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方式为抵(质)押的,在贷款档案中却没有抵(质)押合同,也无抵(质)押权属证明和抵(质)押物备案资料,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无依据;贷款展期手续不完善,仅有借款人的展期申请书,无双方签订的展期协议和贷款展期时的内部审批资料,展期申请书上审批人与贷款审批人不一致。为此州金融工作局进行了风险提示,启动了约谈等监管程序。但由于小贷公司的问题日积月累,已很难在短时间内将问题整改到位,可能不得不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三)地方支持力度不足。省内其他一些市(州)为鼓励本地民营企业发展,除落实《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小贷公司的支持政策外,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政策,而我州受限于财力,目前还未推出能有效支持小贷公司发展的鼓励政策,现有政策门槛高、范围窄,小贷公司“获得感”不强。(四)金融专业人才缺乏。州内小贷公司普遍存在人才缺乏的问题。原康定盛捷小贷公司一位专业经验丰富的高管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公司经营急速下滑,难以为继。小贷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贷款业务的人员不仅少,而且专业程度也不高,导致公司在经营中不能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业务,出现了很多操作不合规问题。
三、对国家的建议
多年对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使我们认识到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表现出一些明显的特征。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基本是市场导向的,即市场需要的就发展得好,市场不需要的就会迅速衰亡。我州由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7+4”类地方金融组织中,仅有小贷、担保、典当和产权交易场所几类组织,且数量均为1家,此种情况与我州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基本相符。近几年小贷、典当行业萎缩极为明显,而担保公司由于市场的需要和政府的支持,成长得则较为迅速。市场需不需要、政府支不支持是地方金融组织生死存亡和发展的关键。
为此我们针对小贷公司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在国家层面立法,出台《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法》或《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赋予其金融机构身份。同时明确其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明确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其经营和业务范围。
公司发展建议范文6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也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53号)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于年度考核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扶持力度,并与其贷款投向、利率执行、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贡献大小等考评情况相挂钩。
(一)实行税费返还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地方政府有权限减免的,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期限3年。
(二)实行财政补助激励政策。为体现政府扶持小企业、惠农扶农的政策导向,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较大、经营成本较高等因素,对主动让利力度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适当的补助激励,按照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低于12.15%(含)、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高于12.15%且低于14.58%(含)两个档次,分别按日均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省级财政的补助政策和当地财政实力而定。
(三)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计提拨备和风险补偿机制。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和服务农村经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小额贷款公司的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帐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范围包括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的创业贷款及5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等3项(不重复计奖),按照贷款日均余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比例视省级财政的补助政策和当地财政实力而定。
(四)再担保风险补偿。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我市工业企业贷款再担保合作银行范围,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对种养殖业的贷款也纳入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加资金实力
(一)提前增资扩股。对健康发展、经营半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可达资本金的1倍。要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对于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层适当持股,并不断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并向省政府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报批后实施。
(二)降低融资成本。人行、银监等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的通知》(浙信联发〔2009〕10号),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产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在市级银行业的业绩考评中,增加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包括利率和额度等)的支持奖励。
(三)扩大融资数量。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为银行机构包收包放组合贷款并承担贷款全部风险形式,与银行机构联合发放组合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配套贷款余额不得少于组合贷款余额的20%(含),利率由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自行确定。银行机构的组合贷款资金必须按规定由银行直接发放至客户帐户,不得由小额贷款公司转贷,且执行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银行机构可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奖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签订的组合贷款协议,须经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审议核准。
四、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规定,提高扶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能力
(一)逐步扩大经营业务范围。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不良贷款比例当年低于1%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新业务试点,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并向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报批后实施。
(二)适当调整贷款投向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确保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可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殖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作为对开拓创新、支持农民创业、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政策扶持的主要依据;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弥补农村金融服务不足
抓紧完成首批1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探索吸收法人金融机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扶持政策力度大的县(市、区),适当增加试点名额。
七、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扶持政策的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向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报送月、季度业务报表,年终还要提交经营业绩及融资审计报告。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监测和分析,每半年度牵头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一次现场检
查。次年第一季度要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兑现上述资助政策的申请进行联合会审,同时参考省、市金融办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结果,报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给予兑现。通过公示程序无异议的,由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