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公司清算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公司清算报告范文1
关于清算工作的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债权人代表及参会人员:
按照国务院、人总行、省政府对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要求和市委市府对撤销***信托投资公司工作的安排布署,在市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经市政府批准,清算组于2002年元月15日成都分行公告撤销***信托投资公司之日成立并进驻信托公司展开清算工作。现在,我代表清算组作清算工作报告。
一、 清算组组成情况
为保证信托撤销工作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整顿工作任务,确保社会稳定,市委、市府对此高度重视,从市财政、人行、劳动、审计、工商、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了***人民政府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下设办公室、资产负债清算组(含债务登记、资产清理、证券实业管理三个小组)、财务组、法律事务组、案件审理组共五个工作小组。
各工作小组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合作的原则,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开展清算工作。
二、 清算工作开展情况
清算组进场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函[2001]239号)、省政府(川办函[2001]228号)和省政府《撤销信托投资公司操作程序》等文件精神,在市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与市府指定的胜达会计师事务所、国土局地价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和留守组的全体同志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清算工作。本着对党和政府、对广大存款户和债权人单位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方针、政策,规范操作,讲求实效,使整个清算工作稳步而扎实的推进,圆满地完成了清算工作阶段性任务,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建立健全清算工作规章制度
1、工作纪律制度。清算组要求全体成员必须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决不可违背政策和常规。对待存款户和债权人要热情,宣传解释要耐心,认真负责,要以社会稳定大局为重。遵守作息时间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请假制度。
2、工作例会制度。建立了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例会制度,汇报工作进度,总结阶段性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
3、财务开支管理制度。为加强清算费用管理,严格各项财务开支及费用报批制度,清算组制定了《清算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明确了费用开支签字、临时借款、综合办公费用开支和差旅费等财务开支管理。
清算组还针对清算期间原信托公司下属实体照常运转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下属企业财务收支和费用实行下属实体负责人和清算组负责人同时签字有效的“双签”制度,从严控制下属企业财务费用。
(二)全面接管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清算组进驻信托投资公司后,立即进入工作程序,展开清算工作。
1、全面接管企业:封存信托投资公司所有印鉴,启用清算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接管公司人事档案、财务资料、文件合同和法律文书;注销公司银行帐户、开设了清算专户。
2、清理债权债务:完成了对公存款结息,对个人存款进行统计登记;清理了信托公司所有债务,逐户发送询征函;对公司和下属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进行全面清理,并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完成了对公司内部、外部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登记造册工作。
(三)精心组织完成个人债务兑付工作
个人债务兑付是清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清算组遵照李志杰副市长“控制局面,平稳进行”的指示,一是认真研究兑付方案,对兑付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仔细推敲,防止疏漏,在宣传解释上统一口径。二是对个人存款进行认真核实,按金额大小进行分类,对特殊情况设专人另类处置。利率问题统一按央行利率政策执行。三是精心组织,平稳兑付。兑付《公告》之前,清算组将参与兑付的工作人员分为核实、确认、兑付、安全、宣传、特处等若干小组,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兑付工作展开后,全体人员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在公安、工行的密切配合下,平稳地完成了个人债务兑付工作。
(四)做好信证分离工作
根据国务院、人总行、中国证监会和省政府信托与证券分离的要求,清算组本着既坚持信证分离原则又兼顾自身利益的原则,经数十次与和兴证券的磋商和谈判,最终达成了人员、资产划分的一致方案,并相继完成了信托、证券人员划分,入股和兴证券资产交接和股民保证金归垫等项工作。
(五)客观公正地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清算组进场后,在对多家中介机构进行认真筛选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同意确定聘请四川胜达会计师事务所、四川胜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地政地籍地价评估事务中心为撤销信托公司的中介机构。根据省政府撤销信托文件精神,中介机构按照清算组的工作要求,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守审计、评估的各项制度、原则,从总体计划到具体实施、从逐户清查到实物盘点、从现场记录到市场调查,每一环节紧紧相扣,再通过实例对比、结合市场、经济及其实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因素考虑周全,真正体现和做到客观、公正。
(六)妥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清算组根据国务院([1999]12号)、人总行(银发[2000]389号)、省政府(川办函 [2001]228号、[2002]212号)等妥善安置职工的文件精神,参照本地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撤并减员职工的安置办法,结合信托撤销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清算组已制定出原信托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力争妥善安置职工。
各位领导、债权人代表,清算组在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国务院、人总行、省市政府的政策要求,认真做好信托债务清偿等项工作,在各位债权人的支持配合下,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完成信托撤销的清算工作任务。在此,我代表清算组向关心支持清算工作的所有同志表示衷心地感谢。
***人民政府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公司清算报告范文2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1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 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南山经销部
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刘某某(签字)
申 请 日 期: 20xx 年 3 月 10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六 年制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证 件 名 称
提交情况
(有提交的打)
1
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本表)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在本表中填写)
4
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
公司关于撤销分公司的决定;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说明: 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 ( 或机构 ) 姓名(名称) : 汪某生
被 委托经办人 工作单位和职务: 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南山经销部员工
委托事项 :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 、提交申请材料;
2 、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 、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4 、修改申请文件 : ( 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内容;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 至 20xx 年 5 月 9 日。
委托人(隶属 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
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2我分公司因经营决策问题和自已管理能力方面等原因,决定停止企业经营,故申请注销营业登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有遗留问题,一切均有总公司承担。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
分公司注册号
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_注销企业书面申请书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3XXX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注册号: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
注册号: 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
申 请 人 须 知 1. 签署文件和填写本申请书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公司登记须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无需保证即应对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 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 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公司类型 注册号 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文书编号 申请注销登 记 的 原 因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______款申请注 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是否完结 分公司是否全部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对外投资是否清理完结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情况 公告日期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因公司合并、分立而申请注销登记的,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人 : 委 托 事 项 :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固定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2 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召开了公司第 次(临时)股东会。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 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 日前以 (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 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反对、 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鉴于 (原因),决定公司予以解散。 股东盖章、签字:
注:1、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适用此决议。 2、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此决议,按封二第3条的要求提交材料。 3 清 算 报 告 根据公司 年第 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于 年 月 日成立,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已清算完毕。具体清算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公告情况。按照《公司法》规定,本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了通知债权人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工作,并于 年 月 日(清算组成立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了公司决定解散和进行清算的公告。 二、债权人债权登记情况。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共收到和登记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万元。 三、清偿情况。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万元,支付职工工资 万元,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万元,缴纳所欠税款 万元,清算公司债务 万元,剩余财产 万元。 四、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
清算组成员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清算报告为范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可以填写提交;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请另行起草提交。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此清算报告。 4 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召开了公司第 次(临时)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 日前以 (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 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反对、 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清算报告》。 股东盖章、签字:
注:1、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此决议。
2、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此决议,按封二第5条的要求提交材料。
5 公司营业执照收缴及归档记录表
公司名称
注册号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交 执 照 人
电 话 收 执 照 人
备 注
出照日期
出 照 人
归档日期
归 档 人
归 档 情 况
备 注
6 提 交 材 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公司予以解散的文件。提交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的部门的文件)。
其中,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当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者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或者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清算报告.
6、确认清算报告的文件。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的部门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清算组在进行清算过程中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然后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以上规定。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4甲方:xxx有限公司 (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 与乙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现因
【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自 年 月 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纳的场地服务费等】费 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
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如果有保证金此条款留存,没有保证金此条款删除】
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
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清算报告范文3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 万元。投资总额港币 万元,经营期限 年。现有职工 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 年月 日申请人应付货款 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 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 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 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 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 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 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 )。债务大于资产 元,严重资不抵债。自 年 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参与分配债权申请书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_______尚欠该破产企业______款(写明款项性质)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
)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________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____家,债权总额达_______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关于XXX的破产清算报告
XXX破产清算组
关于XXX的破产清算报告
(XXXX)XXXX字第XX号
债权人会议主席、各位债权人:
XXX(破产企业名称)由于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债权人XXX因债务人XXX不能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破产),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XXXX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XXX破产,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刊登了破产公告,XXXX年XX月XX日又以公函指定(写明清算组具体工作单位及成员,有几名写几名)成立了XXX破产清算组,其中XXX任组长,XXX任副组长。
清算组成立后,于XXXX年XX月XX日进驻XXX开展工作,历时XX月,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本段写明破产企业设立、性质、职工、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二、企业破产原因
(本段写明破产企业资产负债、债权债务、原因及责任分析).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审查确认情况
(本段写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本金、利息、()有无抵押等情况,清算组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确认,以及未申报、过时效、驳回异议等情况)。
四、催收债权情况
(此段写明破产企业享有对外债权共XX笔XX元,催收的人员、时间、采取的方式、收回XX笔XX元或物品,未收回的债权及原因等)。
五、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及分配方案
(此段写明破产财产的评估单位、时间、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资产处置原则、机构、方法、变现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所欠税款(或扣除抵押XX元)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XX元人民币,确认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债权金额为XX人民币,受偿率为XX%。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此段写明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处理破产财产后的总收入及各项费用支出:职工工资XX元、劳动保险XX元、评估费XX元、诉讼费XX元、鉴定费XX元、税款XX元、办公费XX元等)。
上述支出之和等于收入数额、收支平衡。
综上,XXX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公司清算报告范文4
论文关键词 非破产清算 债权人保护 公司清算
我国《民法通则》当中有明确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之外的活动。”公司清算有破产清算及非破产清算两种情况,其中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债务到期时不能及时进行清偿而宣告破产,由法院组织清算组清理公司资产并将所清算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使得公司法人资格最终被消除的过程;而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之后为将公司法律关系进行解除而实施的清理公司财产最终将公司潜资格消除的行为。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公司从设立到退出市场等过程都有着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比较晚,法律对于企业入市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对于企业退市的规定因各种原因而显得过于简单,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存在很多缺陷,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
一、有关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公司退市的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公司无论是自愿或是被强制都要宣告解散;然后由股东或是投东大会组织清算组,若股东或是股东大会不积极进行清算的话,可由法律依照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组的成员;清算组成立以后开始进行清算,若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否则则先清偿债务再将剩余财产进行平均分配;最后编制清算报告,提出注销公司的申请以终止公司法的人资格。
公司非破产清算的过程当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有关规定主要有:清算组的成立要在法定期限范围内;清算期间,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职权将由清算组来行使;对于债权的申报要及时告知债权人;在公司债务未进行清偿之前,公司财产不得分配给任何股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组成员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赔偿等。
二、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加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
通常来说,投资者设立公司是为了追求更多的财富,但是具体的经营公司的过各种当中存在着很多风险,因此并不是每个公司的发展都能达到投资者的理想,而这就会导致公司自愿或是被迫退出市场,在公司退出市场的过程当中,对于公司财产的清算是必然的过程,而进行非破产清算中最主要的利益主体便是股东及债权人,但是在公司财产未进行清算之前,公司财务可能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甚至有些股东还会借这个机会逃废债务或是侵占公司财产,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严重损害了其利益,因此在公司财产清算的过程当中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财产是其唯一的担保,在公司解之后,公司清算是债权人获得救济及保护的最主要途径。通过对公司财产的清算,在公司清偿其债务之后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在公司清算的过程当中债权人是最应当受到保护的群体。在此过程当中加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有限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要求必然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限责任制度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而设计的。公司的股东会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或管理公司,尤其是对于小公司来说,公司的股东是决定公司运营及发展策略的直接人。但是债权人却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其对公司经营状况不是很了解使其自身风险加大。而在公司清算的过程当中,因清算组是由股东或股东大会成立,因此债权人也很难参与。股东对于公司债务的清偿是根据其所占股份来计算的,而超出的部分都是由债权人来承担,使得债权人成为公司债务清偿中的最大受害人,因此必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一般来说,公司财产是债权人获得救济的唯一财产来源。公司拥有独立财产才能实现公司的独立责任,因此必须保证公司独立财产的稳定性。但是公司宣布解散之后,若没有规范的清算制度,那么公司就可能会被人有意或无意地陷入混乱状态,公司的财产的稳定性自然也会遭到破坏,甚至有些股东还会借此机会恶意侵占公司财产,或使财产流失或因财产未及时得到处理而贬值,而公司财产是债权人获得救济的唯一财产来源,此必然会使债权人利益遭到损失。
第三,保护债权人利益是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体现。所有权价值不断演化,现支配社会利益的最主要体现是现代债权。在市场经济当中,商事的主体是公司,而现代债权是公司债权的最主要部分,对于债权的保护是保护公司的具体体现,因此保护债权也可以说是保护公司。若公司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必然会对公司的交易产生影响,制约公司的发展,这就使得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
第四,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清算过程当中进行公司补偿的需要。公司若要退出市场,其所牵涉到的不仅仅是股东及债权人,公司的财产也不止分配给股东及债权人,其还包括公司员工的工资以及所需要缴纳的国家税收等,因此对于公司财产的处理一定要有顺序。此外,公司宣告解散之后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只有对公司财产进行处理这一件事情。在实际的处理过程当中,公平是相对的,要保证结果的公司需要程序的公平来做支撑。对于清算程序的制定也要体现这点才能保证债权人的补偿及对待具公平性。
三、对于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保护现状
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在很在程度上都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这只是立法者的理想状态,我国制度的建立尚不完善,总体来说,我国公司清算制度总共有十多条,但是规定比较粗糙且操作性不强。在《公司法》当中,对于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未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其具体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于公司解散制度方面的规定,缺乏遏制恶意解散公司的相关制度。恶意解散公司是指股东想要利用解散来逃避债务而故意制造解散或是在解散前转移、隐匿或是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从某个角度来说,公司其实是股东为了实现其经济目的的工具,而股东想要在经济目的未达到或是公司准备解散之前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其利用一些手段掏空公司的财产之后再宣布公司解散,这对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债权人来说是一笔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公司法》还未对这种情况进行专门的规定以遏制公司在解散前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处理行为,从而导致恶意解散公司的现象不断发生,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到破坏。
第二,对于公司解散登记缺乏有关制度导致债权人不能及时了解公司解散的情况,也未使债权人的主张权利得到实现。解散登记是在公司解散事实发生之后进行的,对于公司解散的登记可让有关登记机关监督并督促公司进行清算,不但使得公司清算能够顺利进行,而且也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的责任不明确。我国《公司法》中对于清算人的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便利接受贿赂或是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在清算的过程当中,若因清算组成员故意或是有重大过失而使债权人遭受巨大损失的应该进行赔偿。但是对于清算组当中每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及应履行的义务都未做明确的规定。
第四,对于清算组所能实施的监督非常有限。在《公司法》中能对于清算组所能实施的监督只有在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对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单进行编制之后,其会将清算方案报告给股东或是人民法院进行再次确认。但是在整个过程当中,债权人几乎都未参与。清算方案是决定债权人利益多少的最终决策书,而在《公司法》中对于是否要将清算方案告知债权人、是否需要债权人的确认,在债权人不接受清算方案时债权人是否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等问题都未做出明确规定,这让债权人如何实施其监督职能?虽然在《公司法》中有规定:“清算组不依照本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道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此条件当中虽然有规定登记机关可监督清算过程,但登记机关并未参与公司的清算,其只是对清算报告进行审查,对于是有隐瞒事实不得而知。
四、有关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债权人保护的措施
针对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我们必须加大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具体我们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实施“深石原则”。为遏制恶意解散公司现象的发生,可将欺诈性优惠行为确定为无效,将公司在解散前的法定时间范围内的隐匿、转移或是私分公司财产的等欺诈性优惠行为都视为无效。另外实施“深石原则”,对于了解欺诈交易情况的人士要负责公司债务的清偿。
第二,对于公司解散登记制度要确立。公司在宣布解散之后,有关利害关系的主体如股东或是股东大会等要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解散登记,登记机关要将公司解散信息传达给债权人以便债权人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将其债权进行登记,为公司清算中得到赔偿奠定法律基础。
第三,确保债权人能够行使其监督权利。在公司清算时,要保证债权人能够参与其中并对其进行监督,股东可依照有关有限责任制度享受优惠面使其损失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但是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要保证公司财产已清偿员工工资、劳动保险、国家税收之后才能进行清偿。在公司解散时股东首先想到的都是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现在这个社会诚信度越来越低的背景下,在公司注销之前,股东是不可能将钱掏给债权人的,因此一定要保证债权人能够参与公司清算并对其进行监督,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清算报告范文5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认真搞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对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或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审核。笔者通过清算审核实践,总结出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常用的“六步”审核方法,即一核、二看、三访、四审、五调、六算。
一核,即对纳税人销售的房开产品,无论是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储藏室、其他房开产品,还是物业管理用房等都要分面积、分楼层、分年度销售明细、分购买人逐户、逐项、逐笔进行登记造册核对。核对买房者与纳税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面积、购房金额与购房发票上注明的购房面积与金额是否相同;核对购房者持有的纳税人开具的售房发票上注明的面积、金额与纳税人保管的售房发票存根上注明的面积、金额是否一致;核对纳税人房开产品的销售、库存与凭证、账本、报表之间,与《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在账本、申报表中有无少记、漏记销售收入,有无将应税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上不结转、隐瞒销售收入,有无将非普通住宅、其他房开产品销售收入记入普通住宅销售收入,非法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等行为。
二看,即看纳税人的房开产品在财务核算上是否按房开产品项目分别核算,看其土地成本是否按可售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看不同房开产品的建筑成本是否分别按房开产品对象进行分摊;看库存的房开产品是否按规定保留房开产品成本。不正确核算不同房开产品成本,不按规定保留库存房开产品成本(少保留或不保留库存房开产品的成本)的,都会造成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减少。
三访,即走访当地建委、建工局、其他纳税人,对住宅楼、门面房及其他房开产品同期、同地段的单位成本进行内查外调,并与当地当期定额成本进行比较,看纳税人不同房开产品的单位成本是否正常,有无多列成本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审,即审核纳税人与计算土地增值税有关的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税收法规规定,不合法的成本、费用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审核纳税人出具的《清算报告》或《鉴证报告》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在“一核”、“二看”的基础上对《清算报告》或《鉴证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采信。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辅导纳税人正确提供《清算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调,即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房开产品,在财务核算、账务处理与税法要求不一致的,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算,即在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对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销售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等一并进行清算,做到应收尽收。
李先成 张华清 陈进军
土地增值税清算 利息扣除需考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针对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的金融机构利息费用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那么,何为“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否是基准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指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当时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出的规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所以,“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并非基准利率。在当前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不排除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利率显著偏高的情况,而国家对浮动利率又未设定统一标准和上限,故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把握“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需要关注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口径。
第二,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的扣除比例都是5%“以内”或者10%“以内”,后文中又要求“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因此,开发企业应注意所在省份规定的具体扣除比例。
第三,在目前对开发企业限制放贷的情况下,如果开发企业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通常利率较高,利息支出较大,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可能导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超限额的问题。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划融资结构时应考虑的问题。
第四,开发项目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一规定对于开发企业而言是相对有利的。例如合作建房项目,如果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合作方(投资方)提供合作资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企业不得在税前列支支付给合作方(投资方)的利息。事实上,既然是合作建房,合作双方对合作项目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它不同于到期固定还本付息的借贷资金行为,开发企业也不应向合作方(投资方)支付固定利息。在此情况下,合作方(投资方)注入的资金如果是通过其他渠道融入的,相应的资金成本将无法反映到开发企业的账面。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的扣除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客观反映土地增值额,合理减轻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假定某省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统一为10%。在开发企业大量使用自有资金或合作建房资金的情况下,即
使账面较少出现利息费用,也可以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扣除开发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习惯于从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挂作“其他应付款”等而不实际结算利息,对于母公司或关联企业而言,主管税务机关事后往往要求该关联资金融通交易必须结算利息并补缴税款,从而产生税收风险。所以,开发企业应注意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关联方及时结算利息费用。
此外,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两种办法。据此规定,如果开发企业存在多种渠道、来源的借款,不可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费用据实扣除,同时又将其他渠道的借款费用与其他开发费用一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而只能在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确定扣除金额。
例如:某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20000万元,开发成本10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利息支出200万元。项目开发期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向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假定该开发项目所在省规定的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分别两种情况为5%或10%。由于利息支出不能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0-200=9800(万元)。
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为(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万元);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为(20000+10000-200)×10%=2980(万元)。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不得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法,即不得将可扣除的开发费用计算为(200+100-60)+(20000+10000-200)×10%=3220(万元)。不过,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及之前的税收法规中均未限定开发企业在前述两种方法中选择哪一种,也没有规定孰低原则,故开发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以用不能全部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为事实依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采取上述第二种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从而实现较好的筹划结果。
公司清算报告范文6
[关键词]基建 信托融资 模式
一、贷款信托融资的运作模式
贷款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人)通过发行债权型收益权证等方式向投资者(委托人)募集定量资金,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在合同中指定信托资金的用途并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然后信托机构(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按照合同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投资于项目主体,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贷款利息(高于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到期后,信托公司按时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扣除受托人手续费及代缴有关税收后,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以及收益。信托收益权经受托人审核登记后,可办理转让手续,也可继承。如图1所示:
二、贷款信托融资的特征
首先,信托资金贷款是最基本的操作模式,是一种传统业务操作流程与商业银行贷款类似,这种方式设计简单、操作方便,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也是目前出现频率最多的融资方式,信托贷款的偿还方式比银行贷款灵活性大,借款方与信托公司协商偿还方式,可以采取等本息、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等。
其次,在信托资金贷款中,通过信托机制的安排,各法律主体分工明确,权责利关系清晰。投资人是最终的资金供给方,信托机构作为贷款主体,起到了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功能载体,项目公司作为向信托公司申请贷款的法律主体和信托资金使用者,承担相应的偿债义务。
第三,对于投资者来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由政府发起并发挥协调监督职能,信用好,贷款利息比银行存款利息高;对于项目主办人来说,原本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还债义务,部分地在贷款银行、政府和项目主办人之间分散了。相互的约束和制衡提高了项目的融资效率。
三、案例应用
1、项目概况
青红公路冀鲁界至邯郸段高速公路作为青兰高速公路邯郸段的一期工程,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河北省重点规划“五纵六横七条线”高速公路主骨架中 “鲁冀界一邯郸一涉县一冀晋界”的重要组成部分。青红高速公路是内陆与沿海联系的大动脉,是邯郸市交通运输的横向主轴线,也是连接邯郸西部各旅游景点及其丰富矿产资源外运的主干道。该项目的实施对于建设国家和河北省高速公路网络,改善邯郸市路网布局,打通晋煤东运的快速出海通道有着重要的意义。
2、融资方案的选择原因
本项目虽然有政府5.49亿元的资金注入和国开行的银行贷款,但是仍需要项目方自行筹措4亿元资金,而项目方只能解决2亿元资金,还有2亿元的资金缺口需要补足。青红公路冀鲁界至邯郸段高速公路定位是政府还贷公路,利用对投资回报有较高要求的外资不实际;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手续复杂、难度较大、无法流通,人们购买意愿不高。比较起来,贷款信托具有操作简单、筹资速度快捷的优势。经过融资决策分析,青红公路冀鲁界至邯郸段高速公路项目方最终依托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搭建信托融资平台,吸收社会投资补充本项目的资金。
3、信托融资的方案
委托人―青红高速公路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向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平安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受托人―此项目的信托机构(受托人)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邯郸市青红高速公路管理处是青红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青兰高速公路的青红公路冀鲁界至邯郸段项目一期、二期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青红管理处是于2003年12月经河北省交通厅正式批准成立的、直属邯郸市交通局的事业单位。国家开发银行AA一级信用客户,在开行取得的风险限额为52亿元。
本信托计划名称为青红高速公路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整,信托期限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成立2005年11月23日开始,于2007年11月23日终止。投资者最低认购额50万元,并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计划发售金额达到2亿元或发售合同份数达到200份即宣告成立。
4、信托收益
本信托产品为二年期,年收益率为4.6%,高于同等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所产生信托收益为信托贷款利息收入及信托资金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其他收入扣减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后的净收益,信托收益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的分配以现金方式进行,第一次分配为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年的1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分配为信托计划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一次性现金分配信托账户中的全部未分配之信托财产。并且平安信托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通过招商银行深圳各网点所公布的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自收到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平安就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5、经验分析和总结
青红高速公路项目依托平安信托进行信托融资弥补了项目建设初期的资金缺口,对投资人来说也是低风险高回报,实现了投资者和项目建设方的双赢。平安信托此次的信托计划虽然仍然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但由过去国开行提供的担保,变成后续贷款支持。从这一风险控制手段的变化中可以看出,随着不断向类似项目融资,信托公司开始逐步熟悉了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不再一味依赖银行的担保,可以独立判断、评估项目风险。
参考文献:
[1]、徐娜,《利用信托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