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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公租房;保障房;租金补贴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Beijing and rent construction, combined with Germany, Britain, Singapore and other countries now that the mature male rent operation mode, puts forward some advic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housing supply: the government play in male rent construction in the leading role, increase the supply of male rent; Sound and rent the legal guarantee of system, improve the living quality and rent; Combined with the income of the residents, strictly control the audit and monitoring mechanism, supervise the appl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nt exit, queuing for supervision and rational configuration of resources, to set fair and effective policy, let "housing" into practice.
Key words: male rent; security room; rent subsidies
中图分类号:D52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马昆龄,1967年12月生,北京,女,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士,
为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2年4月27日同时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本文先介绍了北京市公租房建设概况,然后结合德国、英国和新加坡的相对成熟经验,提出了有关公租房建设与使用的应注意的措施与建议。
北京市公租房建设概况
北京市于2008年开始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全市已累计落实公租房项目98个、10.3万套。目前,中关村园区、亦庄开发区5000余套公租房竣工并开始启动配租。北京计划“十二五”期间建设收购公租房30万套以上,占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60%。[1] 2011年,北京市政策性住房完成投资746.1亿元,比上年增长94.9%,其中住宅完成投资589.5亿元,比上年增长87.9%。全市政策性住房新开工面积为1726.8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59.7%,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为1388.7万平方米。[2]
1.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
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二是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三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四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应证明且在本市无住房的人员。
此外,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供应对象具体条件由产业园区确定。
据调查,目前北京超过限价房标准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较多,主要包括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专院校学生等,这类群体是北京目前房屋租赁消费的主体。此前,北京市对最低收入群体出台了廉租房管理办法;对低收入、有一定支付能力的群体,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中等收入家庭,出台了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本次将新就业职工和在北京市有稳定工作的外地人员纳入到住房保障范围内,北京市住房保障方式实现了多层次、全覆盖的模式。
2.公租房的租金
根据国务院“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的要求,对于公租房的租金,北京市制定了“土地让利、税费减免、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方针。首先通过土地让利、税费减免等一系列支持性政策,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再根据工程造价、融资利息、维修费用等成本确定租金标准;同时,根据租赁对象收入水平,政府分档给予租金补贴。[3]
通过公开摇号配租的承租公租房的廉租家庭以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且无其他住房、家庭资产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公租房承租家庭可分“六档”申请不同标准的房租补贴,先交后补,最高租金补贴可达租金的95%。
公租房租金补贴实行“租补分离”原则,承租家庭需先交纳租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规定按月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对于领取补贴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并按照相关住房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每年将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
国外公租房建设的经验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管理实施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琼建住房[2014]2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建住房〔2017〕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是指我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统称为公租房。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建设管理监管工作,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市政府集中投资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审计、发改委、财政、资源规划、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相关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公租房所在地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以及公租房所在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教师、医生、引进人才、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住房困难的工作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租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渠道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及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对外销售,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出租、统一管理。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租赁市政府在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为公租房所在地城镇户籍居民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在那大主城区和滨海新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不超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申请人为公租房所在地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教师、医生、引进人才、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在那大主城区和滨海新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三)申请人为公租房所在地的企业单位(含私企)人员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有效合同;
2.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期限内,连续在儋州市社保部门缴交2年以上(含2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在职人员,或连续在省社保部门缴交2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省驻市单位在职人员;
3.在那大主城区和滨海新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租赁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四)儋州市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五)用人单位证明、有效劳动用工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六)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现有不动产信息证明。
第十条 申请租赁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区或单位意见。社区(申请人为我市城镇户籍居民)或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核查,经核查符合资格条件的由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出具意见。
(二)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意见。镇政府(申请人为我市城镇户籍居民)或主管部门收到经社区或单位公示符合资格的申请材料后,经核查符合资格条件的,由镇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公示(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出具意见(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私营企业申请人不进行“二榜”公示)。
(三)初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收到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公示符合资格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经初审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四)复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复审。对申请人为我市城镇户籍居民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
(五)“三榜”公示。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府网站或媒体予以公示(三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
(六)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三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50%确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原廉租房住户,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公租房租金一次性缴交期限不低于6个月,住户在缴交公租房租金的同时,必须按物业管理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及水电公摊等费用。
第十三条 收缴的公租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房屋的维修、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障性住房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收缴的公租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应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作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经费。
第六章 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分配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实行轮候管理制度,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申请情况确定轮候顺序。
对拆迁安置户、低保户、特困户、重残疾人员、孤儿、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城镇困难职工及教师、医生、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租房抽号。
第十六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结合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房源数量、户型等情况制定分配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分房,轮候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公租房配租后,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入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办理调整手续,并告知物业公司。
第七章 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已取得本市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但未得到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在本市城镇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申请领取住房困难租赁货币补贴。
第十九条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 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按本市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计,本市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参照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确定。
(二)家庭人口数按保障对象资格核定的家庭人口数计。
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补贴标准,按本市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货币化补贴标准计。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定,申请人家庭月可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额大于申请人家庭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额的,按其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核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人可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或社区申请货币补贴:
(一)住房困难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人家庭属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时发放住房困难租赁补贴。
货币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租赁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主动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申请人未及时申报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举报线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可领取补贴情况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结果重新发放或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贴对象信息及发放结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得到公租房实物配租后,货币补贴停止发放。
第八章 入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取得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租赁资格的保障对象,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方可按合同约定入住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公租房情况、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维修维护,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维护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腾退住房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维修养护费、装修费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必须报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批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将装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项告知承租人,并对装修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使用公租房应遵守下例规定:
(一)按时交纳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公摊费等。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三)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四)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六)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不得转租使用或转借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户为原廉租住房家庭及新增困难家庭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减少或免交住房租金: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孤老、孤残、孤病;
(三)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四)经批准的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
(五)出现其他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承担租金的。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户为其他应保障对象,如出现特殊情况按约定缴交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缓交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交租金。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应按月缴纳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租人不按约定缴纳公租房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承租人所在的单位需配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完成催缴工作,经催缴仍未上缴的承租人,可按程序给予全市通报。
第三十五条 政府集中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水平。对原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较低的小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给予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补贴。补贴换算后的物业管理费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住宅小区最低物业服务水平。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况发生后,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不再给予承租。
(一)申请人(包括原廉租房住户)夫妻双方在相关部门有营业执照或车辆登记等信息的,可认定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并用于计算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依据。
(二)新购买的车辆由申请人提供购车发票,购车金额超过15.3万元视为收入条件发生变化;
(三)拥有二手车或者购车原始票据遗失的,申请人需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超过15.3万元的视为收入条件发生变化。
(四)申请人同时拥有企业及车辆的,其车辆价值及注册资本金可以合并计算总价值。
第三十七条 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或特定的租金标准条件的,经社区、单位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核实后,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再符合原廉租房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二)不再符合公租房续租标准的,参照同地段市场房屋租赁价格核收租金;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或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房屋。
第三十八条 享受公租房的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住房。
(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四)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七)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如需提出异议,需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期限内退出。逾期不退回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暂停承租房屋的水电气供应。
第四十条 腾退公租房前承租人应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公摊等。
第四十一条 租住公租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或购买市场上的其它住房后,必须在办理交房手续后6个月内退出原租住的公租房。
第四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诚信记录信息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记载入保障对象信用档案: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瞒报相关情 况的;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不主动退出公租房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存在不诚信记录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或申请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可在相关公示平台或相关媒体公布其不诚信情况。
(二)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社区、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保障对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公租房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五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按户建立公租房档案,社区、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保障对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租住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七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或者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公租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社区、公安、民政、镇政府及相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承租公租房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原有我市涉及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的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儋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儋府办〔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
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
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
住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建住房〔2017〕
296号)
3.《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
府办〔2010〕111号)
4.《儋州市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儋府办〔2015〕2号)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3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有序解决本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本区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xx〕12号)、《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xx〕72号)、《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xx〕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区属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将逐步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对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夫妻间转名除外)要纳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条 本区行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需定建;适度保障、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区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的主管主责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住房保障行政处罚等工作。
区公资办负责统筹本区公租房的使用、增值、监控、分析和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做好公租房需求调查、建设、运营、管理以及保障对象的审核、保障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镇(街道)应当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区住房保障中心做好上述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地税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本区解决符合条件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住房困难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本区公租房建设纳入本区“xx”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以需定建的思路科学编制,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有以下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赁、改建以及接管、没收的公租房。
(二)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及“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租房。
(三)企业经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四)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按照公租房套型标准自行建设的用于租赁的住房。
(五)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和集体宿舍。
(六)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公租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交叉式建设,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实际需求,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公租房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 规划部门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
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项目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配套商业用房可以独立确权、经营,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转让、转租,但不得改变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功能。
第十一条 公租房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职工公寓或集体宿舍。公租房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广东省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的相关规定。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成套住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租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应建设程序和住宅建筑规范,在项目进行报建时,应明确建设类型为公租房。公租房的验收和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租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公租房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大力鼓励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由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第十四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公租房计划实行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第十五条 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转让,不得抵押。
第十六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整体确权并在房地产权证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公租房可以整体(整幢)转让和整体抵押(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除外),不得分拆转让和分拆抵押。整体(整幢)转让公租房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受让人应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七条 各公租房建设项目的类别及性质须经认定,由建设单位(物业权属单位)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审核同意的项目予以认定并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经政府认定的公租房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四章 用地安排
第十八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区国土部门在制订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中要先落实公租房建设计划所需用地(包括划拨和出让),并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 公租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融资方式及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通过货币配建形式收取的资金。
(八)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九)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投入资金。
(十)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十一)社会捐赠的资金。
(十二)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公租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应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专用帐户,所有公租房资金必须纳入该专用账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质的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收益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建设的公租房贷款及利息、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租金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政府批准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及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为:
(一)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家庭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资产审核内容见附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家庭非本区城镇户籍,但申请人须在本区工作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资产审核内容见附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区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三)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另文规定)
第一节 政府投资筹集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不包括政府投资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寓、集体宿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为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若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子女)租住的公租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公租房。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二)申请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在本市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的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房产仍需计入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包括3年)在本市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计算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
第二十七条 在房源空余的情况下,可接受其他类别保障对象的申请。
第二节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不包括社会力量投资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寓、集体宿舍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为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但须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
(二)申请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在本区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的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房产仍需计入在本区自有房产面积。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包括3年)在本区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计算在本区自有房产面积。
第三节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园区配套公寓、集体宿舍
申请条件
第三十条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寓、集体宿舍的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具体申请条件由公租房项目产权单位制定,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另文规定。
第七章 申请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申请本区公租房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禅城区公租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非本区城镇户籍人员还须提供居住证、社保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等。
(三)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土地、房产、汽车的,提供近期的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八)计划生育证明。
(九)诚信承诺书。
(十)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不同类型的公租房,应根据该类型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具体程序详见附件2。
第八章 租赁管理及租金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在政府统筹下,原则上实行“谁投资、谁具体管理”的方式进行公开配租。房源及配租档案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备案,任何非投资主体、非委托指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租房登记管理制度,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必须为公租房建档立册,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
第三十六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
第三十七条 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不入住或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租住一套公租房。
配租公租房房型与申请对象相对应,原则上2人及以下家庭分配一房一厅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斟情分配两房或以上户型。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公租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四十条 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金参考价确定。(市场租金参考价的核定详见附件4)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套型建筑面积计收,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原则上实施级差化租金,具体标准详见附件5。租金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和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园区配套公寓、集体宿舍的租金标准原则根据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参考价的80%,且必须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另文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承租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的,享受租金优惠的承租面积为总承租面积扣除自有产权房面积,其余面积按市场租金参考价计收。
有汽车(非营运)的家庭承租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的,其租金标准不得低于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60%。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镇(街道)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先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区级国库,区财政再全额返还给镇(街道)。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九章 续约及退出
第四十五条 入住公租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按照承租人月租金的3倍计收,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租人)应设立租房保证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承租人腾退住房时,无违约责任的退还租房保证金,违约的可从租房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租赁合同应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每个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已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经审核仍符合条件改签公租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四十六条 承租政府投资筹集公租房的保障家庭,应当自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约。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园区配套公寓、集体宿舍和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的应当自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出租人申请续约,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租人)继续提供公租房,视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相应调整租金标准,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四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届满之日后30天内腾退出公租房。
第四十八条 申请公租房后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出现或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并退出公租房:
(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出现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公租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租房的,应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公租房的,应结清水、电、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以及被取消承租公租房资格的,应当结清有关费用腾退承租的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定期对保障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同时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并通过群众举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调查取证方式,加强公租房保障资格和住房使用情况监管。
经审查或抽查,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承租资格;对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原核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租金标准、补贴标准,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视家庭年人均收入、住房情况相应调整租金标准、补贴标准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家庭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租房的,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实物配租的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限期30天内搬出,并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补缴租金;已领取租赁补贴的,立即停止发放,并勒令其退还所骗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第五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30天内搬出。自房屋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住房情况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租住房屋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五)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家庭或个人出租公租房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多收租金、追缴少交租金或者收回房屋,并将违规情况载入诚信纪录。对拒不执行的,可提请有关政府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依照有关物价管理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从事公租房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用地管理、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管理、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租房相关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政府有关部门的问责制度参照《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各类违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参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应当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条件、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经单位讨论通过,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应当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方案、租金标准及监督管理方案,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区政府和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体系;运行机制;公租房
一、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2010年我国住建部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在这次政策中第一次提出了公租房概念。2011年和2012年也相继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在“十二五”纲要中则明确了对公租房的要求和运行机制。将住房重点放在公租房,逐步完善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更好的使公租房逐渐发展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并且能够长期的运转下去,是一个值得各地方政府思考的问题。各个地方的政府理应正确的认识到国家对于发展公租房的战略目标,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封闭思想,发展创新思维和创造性思维,不断的探索有效科学的运行机制和创新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创新改革。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是国家扩大内需、创新改革的战略意图。同时这也是改革创新的必走之路,发展公租房运行机制应当坚持以政府政策为指导,以人民的利益为最终目标,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现资源的充分的配置,不断的创新管理模式。公租房是为了解决部分公务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住在经济房和廉价房。公租房的本质就是房子只租不售,作为公共物品,公租房提供的不单单是居所,还包括了与其配套的各类服务和条例。而当前公租房体制存在的问题是部分人员低价租赁公租房再次高价出租进而赚取差价,另一方面,公租房的房屋所有方可以为公共机构或社会个人,而我国的国情导致公租房归“公”的想法根深蒂固。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租房的发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逐渐在朝着公共服务方向发生转变,削弱公租房房屋归属方为国家的思想。建立以市场来调节机制、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公租房体制。
二、探索和创新公共租赁住房体系
2.1将主导权交给地方政府
在宏观上,是由政府对公租房政策作整体的战略上的规划,而在微观上是由地方政府具体落实的。如今我国的情况是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具体的供给决策权,决策权是掌握在上级部门手中的,地方政府只是对上级政府的决定进行实施和分配。分配方式为“自下而上”的逐级分配,导致最需要公租房的基层的人员往往供不应求,同时也挫伤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造成“供需脱节”的现象。
最了解对公租房的迫切需求的人群的部门非地方的基层政府莫属。同时也最有权利出声的部门。前人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保障性住房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保障公租房的覆盖面积。明确范围,精确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合理评估供给数量,进而实施建设.这项任务的实施只有地方基层政府的领导也是不够的,还需要地方人民的积极配合和投入。例如以地毯式排查方式对城镇登记人员的已有住房情况、家庭收支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同时对于政府的做法也可以存在不同的声音。要可以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不同的声音,意见应当得到被发表,地方政府在进行思考后也可以将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纳入其中。
在宏观上,国家在统一安排时应当充分的考虑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财务能力。在划拨财政资金的同时更多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充分的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根本上避开公租房和社会大众的公众需求错位之间的供不应求现象。让公租房真正的发挥其作用,给有需要的人提供便利,防止落入部分被利益熏心的人用作商业用途来谋取私利。
2.2合理利用结余资金,实现互济
当前公租房体制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对公租房的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现如今的公租房的投入建设资金大部分是由国家政府来进行投资和财政投入,但是广大社会民众对公租房有需求的人数远远大于所供应的公租房数量,公租房的建设远远跟不上需求量。这是因为公租房的建设资金来源过于单一,公租房的资金大部分来源都是政府的财政投入,资金严重短缺。在2011年国家政府对于各类的保障性政策资金补贴仅为所需资金的10%,而实际上剩余的90%是由地方政府来进行筹集。虽然近些年来兴起的房地产信托基金等等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合作的模式从而减少财政压力。然而事实上是在这些合作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是“借款方”,在合作的本质其实还是由政府出资。
通过前十几年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在保障民生、促进人们生活品质提高方面,住房公积金有着十分巨大的作用。在房地产商大力的炒热房价的今天,许多的中低层工薪阶级都买不起房子,这直接的让住房公积金堆积在银行系统中,无法发挥它本身的作用和价值。有调查显示,直到2012年的年底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累积额(也称结余量)已高达9000亿人民币、这些资金都是囤积在银行当中的。如果这些资金能够用于公租房建设资金投入和公租房项目周转运营的话,就可以更好的发挥其保障性的本质,真正意义上体现社会公平。为此,有相关部门人员已表态会将公积金的结余资金很好的运用到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从而降低国家的财政负担和更好的促进人民的基本住房利益得到保障。
2.3利用公积金结余部分要注意的三点
因为资金数量庞大,来源更为稳定和成本相较低廉的优势,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结余资金用来投资公租房建设具有非常的优势和好处。但是从当前的实践来看,这类创新举动也有值得注意和考察的部分。第一,政策上存在一定的风险。虽然有明文条例支出公积金增值收益可运用于公租房建设,但是是否可以使用公积金的结余资金这一点尚未有明确的指导。第二,一旦公积金的结余资金用于投入公租房建设的话,公积金缴保人的利益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这是毋庸置疑的。关于这一点,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充分的优惠,在确保增值的情况下,购买公租房产权将其转入公租房运营。第三,公租房只租不售的特点对于融资安全和资金收益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干扰。在这点问题上,政府应当在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公租房体制进行创新改革。
2.4将政府和社会合理的融合供应公租房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商品房,除了有空置房外,还有大量的二手空房,部分由个体户所有,以租赁的形式和房价升值的办法在房业市场中赚取利益,这类做法是充分的由市场机制来进行调控的,模式成熟化。公租房机制可以由政府和个人混合供应,例如:政府提供一定的激励机制,促进个体户将其商品房租赁给政府,政府统一改造后加入公租房体系,或者是在财政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个体户自行改造商品房以达到公租房的出租标准,由政府提供租金差额。
地方政府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用来监管和运行公租房体系的部门,在充分利用市场对资源充分配置的前提下,将财政资金转租房基金,利用基金来“养”公租房,进而降低大量购入公租房的资金压力。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建设公租房的初期,确保公租房体系科学有效、良好的运营是摆在我们面前一条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实践中探寻更好、更高效的解决办法是唯一的方法。我们要坚持创新思维,不断的探索公租房运行体系的新道路,从而达到“居有住所”的民生目标。(作者单位:包头市供暖经营管理处)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5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银川;城镇
一、银川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现状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苦难的若干意见》颁布,旨在解决城市当中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廉租房制度,标志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已经逐步走向了完善。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面向低收入人群,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廉租房制度和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房制度,还有面向中等偏低收入阶层的限价房、面向夹心阶层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等多种形式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着力解决住房保障民生问题。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自2007年起,按照“集中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通过集中新建、开发企业配建及企事业单位参与建设等途径,多方筹建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152万平方米,先后投入资金40亿元。在大力实施保障房建设的同时,银川市深化制度改革,完善政策体系,加强机构建设。200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构建银川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规定》、《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健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住房保障行为,合理界定了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对象,确立了分类保障的原则,逐步构建了以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主的梯度住房保障体系,分类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为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构建了完善的政策框架。
二、现有城镇低收入者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银川市在保障住房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和全国许多地方一样,也出现一些问题:
(一)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困难
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加大力度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各级财政积极落实资金来源渠道,特别是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本,着力支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当前,保障房建设中最大困难仍然在于资金不足。2016年为解决项目资金问题,银川市将公租房建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国开行等金融机构融资10.66亿元,有效解决项目资金难的问题,但部分保障房建设项目因资金问题仍有不能按期交工的问题。
(二)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成本高
1.保障性住房受交付时间及建安造价指标的限制,导致项目建设工期紧,任务重,过程管理不精细。保障性住房交付后,群众对房屋质量、小区居住环境满意度不高。因此后期维护成本加大。随着银川市规模以上的保障房小区陆续已过保修期,前期开发建设造成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小区整体环境和配套设施逐年老化,仅屋面防水层更新、路面整治维修、单元门更换、雨水井新砌等专项维修和日常维修工程,银川市财政近年每年投入的保障房小区的维修费用700万元以上,财政负担较重。2.保障房小区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偏低,收缴率也低,物业管理企业亏损严重,对其进行物业费补贴是提高改善全市低收入群众居住环境、缓解社会矛盾的必要保障。按照《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按照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减半交纳,市人民政府从廉租住房租金中补贴一半。有效地降低城镇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成本,提高了他们的居住品质。2017年共有实物配租的廉租保障户共计19000多户,面积90.6万平方米,涉及30多个小区,共计需补贴500万元左右。3.部分保障房小区因规划建设原因,地处偏远。保障房周边学校、道路、综合市场等配套设施建设及交通网络的覆盖不全,居民生活不便,入住率不高。造成空置。空置产生的物业费、采暖费等也是政府财政的负担之一。
(三)保障房进退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社会公平性受损
保障房管理在审批、核准、公示、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一些问题,致使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效果与预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使得政府兜底保障的理念得不到真正实施。究其原因是个人收入和信用制度不健全,且就业、收入等情况更难适时、准确地进行复核、清退。
三、银川市保障房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的积极探索
(一)构建市场运行、政府主导契约化管理的建设模式
要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双重力量,政府作为保障房建设的责任主体,掌控财政、规划、土地等核心资源,把控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和规模,要加快建立健全融资机制,吸引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各方面资金投入。双方采用合约就项目达成契约,以项目代建制为基础,结合产权回购发挥两者的优势。动员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有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也可能避免自行投资建设中经常的腐败、效率低下的问题。回购模式对于增强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控制方面也有积极意义。
(二)公开保障房分配过程,构建公正、公开、透明的分配机制
为建立风清气正高效的分配流程,银川市从2014年起,对保障房分配实行实物配租打分轮候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实物配租。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评分细则,对拟实物配租家庭根据申请年限、年龄、收入、身体状况等困难情况进行打分,所有轮候评分均由保障对象与工作人员同时打分,由保障对象确认分值后录入电脑进行轮候。在公租房分配前充分征集家庭意愿,对于老年人、残疾等困难家庭设定低楼层配租,公开摇号过程中,由公证、物价、监察、媒体、群众代表全程监督,配租后在报纸、媒体及住建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全面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让保障家庭参与分配,避免人为因素。
(三)强化配租后保障家庭的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加强违规查处
为做好公租房的配后管理,银川市制定了《银川市住房保障监督举报制度》、《住房保障动态巡查抽检制度》,不断加强配后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采取三级排查方式,进行动态和定期年度审核,做到每年对纳入保障的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保障。公开办事流程,认真核实群众监督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审计查出违规家庭的整改工作,对保障房的转租、转借、空置等违规使用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违规家庭记入不良信息,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四)加快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住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公积金等多部门联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跨部门监管
建立推广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公开申请人的核查信息,加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力度,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建立困难家庭租金减免、物业补贴制度
针对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家庭,为减轻此类保障家庭的生活压力,银川市出台《关于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的通知》规定对于纳入实物配租的家庭,凡有重大疾病、残疾的家庭均可申请减免租金,同时对于廉租保障家庭物业费减半收取,市财政补贴一半,尽可能降低困难家庭的生活成本。
(六)多措并举释放改革红利让利于民
放宽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拓宽覆盖面。吸引更多外来务工人员来银务工、创业,推动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自2009年起共7次对住房保障条件进行了调整,逐步放宽准入条件,将经适房、公租房保障收入标准调整至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限价商品住房调整至1.5倍,廉租保障家庭调整至60%,使更多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截止2016年银川市将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放宽至廉租住房1410元/月;公租房、经适房3060元/月;限价房3530元/月,并规定对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经适房、限价房的家庭可以有12万元以下的车辆,极大的降低准入门槛,做到中低收入家庭只要住房困难均能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居住问题。近年来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为进一步解决乡村教师、环卫职工、城管等特殊住房困难群体,还市制定出台了《银川市解决一线环卫职工住房困难暂行办法》、《银川市乡村教师购买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银川市解决城管系统职工住房困难暂行办法》为解决此部分家庭住房困难建立了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