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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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

证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范文1

不能否认,证券市场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但是由于它也是市场,因此也应该符合相关的经济学价格理论。如果将证券市场买卖的有价证券看做普通商品,那么也可以运用供给和需求经济学工具来分析。先来分析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比较完美的完全竞争市场情况。假设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上市公司和许多证券购买者,由于他们数量众多,上市公司之间的证券没有差异,购买者购买哪支证券都是一样的。因此,证券市场上存在着证券供给曲线,可以与证券需求曲线共同决定证券价格。完全竞争证券市场功能可以看出,证券市场供给曲线S和证券市场需求曲线D共同决定了证券市场的价格Pe和数量Qe,达到了证券市场出清。此时,各种制度和行为主体都按照证券市场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挥有条不紊地运转,证券市场真正实现了传递信息、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功能,没有任何无谓损失。这是最理想的证券市场状态。但是,中国证券市场不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特征,而是具有垄断市场特征。因此,应该用垄断市场相关理论来分析。假设上市公司为垄断卖方,根据利润最大原理,当MR=MC时,该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利润最大。此时,证券市场垄断价格和垄断数量为Pm和Qm,存在着三角形abc面积的无谓损失,该无谓损失正是我国证券市场功能没有完全发挥的体现。其中,无谓损失的abd三角形部分是由于行为主体原因造成的,可以称为证券市场的“主体行为扭曲”,无谓损失的cbd三角形部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也可以看成是由于制度因素造成的,因此可以称为证券市场的“制度扭曲”,从证券市场功能的经济学分析可以看出,制度因素和行为主体因素共同影响着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制度因素与行为主体因素似乎是“平行的”。但是,这也正是经济学供给与需求分析的不足。从本质上说,制度因素决定行为主体因素,即不同的制度会影响和决定行为主体的行为,它们有主次的不同。因此,可以建立如下数学模型。

二、证券市场功能的弹性模型

从上面的证券市场功能的经济学分析可以看出,证券市场功能与制度因素和行为主体因素,也可以称为主体行为因素存在着复合函数关系,即证券市场功能是因变量F,行为主体是中间变量U,制度是自变量S,因此,可以将证券市场功能与制度因素和行为主体因素写成函数关系F=f[U(S)]。为方便分析,将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简写成F=f(S)。进一步假设,该函数为光滑曲线,存在二阶导数。根据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可以知道,在自变量S为横轴和因变量F为纵轴的直角坐标系内,如果证券市场功能函数越陡峭,那么制度因素S对证券市场功能影响越敏感;如果证券市场功能函数越平坦,那么制度因素S对证券市场功能影响越不敏感。因此,若分析制度因素对证券市场功能影响程度,只需要分析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陡峭程度就可以。那么,用哪个工具来描述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陡峭程度比较合适呢?“弹性”自然是最佳选择。根据经济学弹性定义,可以方便地写出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弹性公式,如下:e=dFdS×SF此时,又涉及如何衡量制度因素S问题,可以将证券市场制度是否完善作为一个衡量标准,如是否存在“一股独大”、产权、监管和“内部人控制”等。为了更好的进行分析,可以借助曲率重新改写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弹性公式。假设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弧h与制度因素S存在函数关系h=h(S),同时,因为证券市场功能函数F=f(S)具有二阶导数,又因为dFdS=tanα,其中α为证券市场功能函数F=f(S)为弧两端切线的夹角。所以下面公式成立。当证券市场功能函数为增函数时,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一阶导数dF/dS取正值,所以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e为正数。当证券市场功能函数为减函数时,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一阶导数dF/dS取负值,所以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e仍然为正数。从这个修改后的弹性公式可以看出,该弹性公式不适合证券市场功能函数为直线形式,要求证券市场功能函数为光滑的曲线。

三、证券市场功能弹性模型的图形分析

无须证明,当弹性越大时,表示制度因素对证券市场功能影响越大;当弹性越小时,表示制度因素对证券市场功能影响越小。下面对影响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的各种因素进行逐一分析。当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曲率N越大时,根据弹性表达式可以知道,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弹性e越小。当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二阶导数d2F/dS2越大时,即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切线转动的较显著时,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弹性e越大。一般说来,在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驻点处,曲率较大,并且切线转动的比较显著,所以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曲率N和二阶导数都较大,它们对弹性的大小起着相反的作用,因此,要将它们统一起来考虑。通常说来,二阶导数的力量超过了曲率的力量。所以,在驻点f点、、p点和w点处,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e较大。虽然在和w点弹性较大,但是证券市场功能却较小。和w点处表明,虽然制度改善了,但是证券市场功能却下降了,称为“弹性陷阱”。当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处于证券市场的“弹性陷阱”时,应该实行一些新的制度,如让证券市场更加接近完全竞争市场,跳出证券市场功能的“弹性陷阱”。但是,当一个国家证券市场处于“弹性陷阱”时,也不能说此时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例如,的制度完善程度要大于f点的制度完善程度,但是f点处的证券市场功能却发挥的很好,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比如一个国家刚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时,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也符合“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因此,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的原因,很可能是处于的“弹性陷阱”。该状态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比以前更加完善,只是证券市场的功能没有更好的发挥出来。可以预测,随着证券市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来我国证券市场功能一定能够到达p点,也一定会再次陷入新的“弹性陷阱”,即w点处。但是,到那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会更好。运用这个弹性图形,也可以说明,即使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例如美国,有的时候也会陷入“弹性陷阱”,即证券市场功能发挥受到限制的时候,证券市场出现混乱状态。但是,美国的证券市场所陷入的“弹性陷阱”比我国陷入的“弹性陷阱”位置更高,制度更加合理。接着,再来思考证券市场功能弹性e的S/F部分,将∠xOSx记为,∠yOSy记为φ。因此直线Ox的斜率为tan=Fx/Sx,直线Oy的斜率为tanφ=Fy/Sy,所以对于中国来说,Sx/Fx=1/tan;对于美国来说,Sy/Fy=1/tanφ。该状态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比以前更加完善,只是证券市场的功能没有更好的发挥出来。可以预测,性小于美国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也就是说美国证券市场制度比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完善,证券市场功能运作的比较好。另外,也可以运用两条证券市场功能函数曲线来探讨中国和美国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大小。

四、结论

证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范文2

关键词:卖空;功能;证券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卖空,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3B-3规则的规定,是指投资者出售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行为,或者投资者用自己的账户以借来的证券完成交割的任何出售行为。通俗地讲,卖空是指股票投资者当某种股票价格看跌时,便从经纪人手中借入该股票抛出,在发生实际交割前,将卖出股票如数补进,交割时,只结清差价的投机行为。若日后该股票价格果然下落时,再从更低的价格买进股票归还经纪人,从而赚取中间差价。卖空的历史已有近400余年,在最早的有组织的市场――荷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中,卖空就变得很普遍。最初的卖空用于投机,即估计当前股价过高,通过预先卖空股票、锁定收益,然后待股价下跌后再买回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随着市场的发展,卖空已成为基础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卖空目的渐趋多样化,投资者利用卖空机制来设计一系列复杂的交易策略,以达到对冲或套利等目的。当前,大多数发达证券市场已经引入卖空交易机制,而对于新兴证券市场,绝大多数不允许卖空,但是随着各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度的增加和自身市场的发展,新兴市场国家正在不断尝试引入卖空交易机制。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纷纷推出卖空机制的同时,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实际影响也逐渐引起学者、业内人士和管理层的关注。卖空机制究竟是加剧还是平抑市场波动?新兴市场引入卖空机制能否实现风险对冲?引入卖空机制后市场波动是由卖空机制引起的还是其他因素?围绕着这些问题,学术界做了一系列的探讨和争论。本文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出卖空机制的功能及对我国股市的影响,再次强调我国证券市场推出卖空机制的必要性,进而对我国进一步推行卖空机制给出一定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

当前对卖空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卖空约束的最优投资组合,国外主要是Leiboweitz和Kogeleman,国内有吴礼斌和马永开、曹世勇和成央金;二是研究卖空约束限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或者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影响。而存在分歧最大和争议最多的就在这个研究领域。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外一些学者就保证金交易(主要涉及的是卖空行为)对市场特别是对每日或每月股价波动的影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结果普遍认为卖空交易信息宣布后通常会引发股市价格下跌。如Conrad(1994)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与股价下跌呈正相关关系,但在不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对价格下跌的影响更大。Senchack和Starks(1993)、Figlewski和Webb(1993)根据股票是否有期权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卖空行为进一步区分并研究卖空交易对股价的影响,结论表明,卖空有期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对股价下跌的影响较小,并且这些股票的卖空信息大多是不公开的。Keim和Madhaven(1995)、Aitken和Frino(1996)研究市价委托与限价委托的卖空交易行为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结果发现卖空交易者大多采用市价委托,且市价委托对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较大。

而国外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却发现,卖空交易机制的存在并不会影响股票市场的正常波动。1997年James J Angel以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的144只股票为研究对象,研究股价下跌是否与卖空交易相关,结果表明常规性买卖指令形成的“助涨杀跌”效应是引起证券市场波动的根源,是加剧市场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Leroy和Werner(2001)从卖空约束限制对股票价格影响的角度,研究了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他们指出:如果给定股票的收益分布不变,那么取消卖空约束将使得股票价格下降,也就是提高了股票的期望收益率。Charoenrook和Daouk(2003)通过对111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研究发现,在允许卖空交易的发达市场国家中,其股票收益总的波动性要比禁止卖空交易的新兴市场国家低。同时,允许卖空交易的国家发生市场崩溃的可能性并不比禁止卖空交易的国家高,并且它们之间的可能性差异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

国内学者也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应用我国的样本数据对卖空机制与股票市场波动的相关性进行了研究。

张哲章(1998)利用台湾证券市场上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台湾加权指数同卖空交易额的关系,结果表明卖空交易额的变动要滞后于股价的变动,认为股价可作为卖空交易额的先行指标(即股价变动是因,卖空交易额的变动是果)。王丽容等(2001)的研究发现,1991~2000年的十年间,台湾股市买空交易量与市场成交量的相关系数高达97%,当日冲销成交量与大盘成交量的相关系数高达84%,而卖空交易量与大盘成交量的相关系数仅为57%,同时认为这是由于台湾信用交易机制中融券卖空被大幅压低造成的。李军农和陈彦斌(2004)研究了中国股票市场中卖空约束对投资效率的影响,结论是如果中国股票市场取消卖空约束,投资者可以显著改进投资效率。廖士光、杨朝军(2005)利用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研究了台湾股票市场卖空机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卖空交易额与加权指数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卖空机制的存在并未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廖士光和杨朝军(2005)利用中国香港股票市场上的数据,实证研究卖空交易机制与市场波动性、流动性间的内在联系,研究结果表明,对于整个股票市场而言,卖空机制推出后,市场波动性加大、流动性先减弱后增强,但模型检验结果证实市场波动性的增加和流动性的增强并非是由卖空交易引发的。卖空机制对整个市场最终的影响方向(加剧市场波动或平抑市场波动)还要取决于市场中卖空交易者的类型、操作策略及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张博、殷仲民(2006)运用相关模型的实证研究发现,上海证券市场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波动聚集、波动持续现象,市场整体波动性较大。而正是卖空限制的存在增加了该市场的波动性水平,降低了市场质量,因此他们认为有必要在该市场建立卖空交易机制以降低其波动性水平。

三、卖空机制的功能及推出卖空机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由上述文献回顾可见,国内外学者就卖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作用还是多数持肯定态度的。而对于中国股票市场推出卖空机制的呼声在本世纪初也逐渐高涨起来。2005年底证监会了《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而修改后的《证券法》已删除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2006年元月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并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2006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8月2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公布实施,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了《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这一系列规章和规则的公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融券业务的启动,也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期待已久的卖空交易机制的大幕徐徐拉开。可是时至今日,关于卖空机制实质性的推动还没有真正展开,除了2006年的一些规章与规则,并未出台卖空业务,前几年呼声较高的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也没有切实的落实下来,只是在证券监管层面不断地探讨,而迟迟未有出台。2009年初传言最凶的融资融券,也在众券商的翘首以待中按兵不动。但这种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使得可融券的来源非常有限,致使卖空机制的象征意义大于其实际效用。在此本文结合卖空机制的功能,对中国股票市场推行卖空机制的必要性再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卖空机制的功能

1、稳定市场的功能。大量文献回顾研究显示,卖空交易机制不会造成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也不会导致股价大幅波动。卖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作用更多表现为稳定市场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防止股票价格泡沫过度膨胀。在仅限于现货交易的证券市场上,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在一定时期内是有限的,将呈现出单边运行态势,在供求关系出现严重失衡的时候,必然会产生巨幅震荡,使股票价格泡沫过度膨胀。而一旦引入卖空交易机制,就可以增加相关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股票价格因为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出现虚高时,市场中的理性投资者会及时察觉到这种现象,预期股票价格在未来某一时刻总会下跌。于是,他们就卖空这些价格明显高估的股票,增加这些股票的供给量,从而抑制股票价格泡沫继续生成和膨胀。其次,具有“托市的作用”。当这些高价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因到期交割的需要而会重新买入这些股票,由此增加了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从而起到“托市”的作用。这样,卖空交易机制就可以改变股票市场上的供求状况,从而使股价回到真实的价值水平上,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

2、价格发现功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外的一些学者就保证金交易(主要涉及卖空交易行为)影响股市波动(特别是每日或每月)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结果普遍认为,卖空交易宣布后通常会引发股市价格的下跌,这表明在允许卖空前,存在股票定价过高的倾向,卖空交易的推出对股价起到了调整作用,使股价能真实地反映股票内在的投资价值。从理论上解释,这是因为在市场不允许卖空或卖空成本相当高,投资者对各种证券价格的信息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证券价格往往会反映最乐观的信息,即价格会被高估。因为此时悲观的投资者无法卖空这些证券而被迫离场,负面的信息又被压制而无法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去。而股票价格是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外在货币表现,投资者会通过不同的形式来研究股票的内在价值,在挖掘股票内在价值的过程中不断有新的信息被揭示出来。这些不同性质(正面或负面)的信息最终要通过影响股票的供求关系,来不断调整和修正股票价格,而允许卖空能使投资者对公司各种信息做出反应以改变整个市场中股票的供求关系,进而对股票进行比较合理的定价。这样,卖空机制的存在,客观上能产生一种“价格发现”机制,促使股票市场上的股价接近实际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促进了股票市场价格有效性的实现。

3、提供调控工具的功能。调整初始保证金的比例不仅对于股市波动性有显著的影响,调整保证金比例还是有效的政策工具。在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保证金。此后,美联储就密切关注市场的信用状况,配合证券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保证金要求不断地进行调整。在日本,大藏省规定保证金比例。在执行过程中,大藏省把调整保证金比例作为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利用调整保证金比例来达到调控证券市场的目的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力量对比,即理性投资者和非理性投资者对调整证券信用比例的反应会在市场波动形成流动性和投机性两股不同的势力。

4、提供流动性的功能。卖空机制通过创造可卖空股票的供给和需求,使投资者的潜在需求得以满足,潜在供给得以“消化”,提高证券市场的换手率,增加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额,从而能够确实活跃证券市场,带动整个市场的交易量,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卖空交易一般都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投资者只需缴纳占卖空证券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以进行交易,这就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客观上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这一点,实证研究也进行了证实。

(二)建立卖空机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多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一直存在着价格波动性大、换手率高、投机性强等问题,而交易机制不完善、缺乏做空机制是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卖空机制对中国证券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自身的完善。卖空机制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因此中国证券市场卖空机制的推出能够改变中国证券市场单边运行态势,有利于解决证券市场虚高的问题。由于缺乏卖空机制,中国股市目前呈现单边运行态势,市场的供需存在内在的不平衡,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的力量,导致股票市场的供求失衡。单边市的结构缺陷使投资者的行为产生异化,从而导致中国股市投机氛围浓厚。在单边市的情况下,投资者只能通过股价的上扬获利,由于没有卖空,多方的力量通常是占压倒性优势的。于是投资者会产生明显的追涨行为,导致股价的不合理暴涨。最终导致股票价奇高,严重脱离公司的基本价值,使市场的系统性高估。而卖空机制由于具有平衡证券市场供需状况的功能,因此,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中国证券市场由于供需失衡导致的市价虚高问题。

2、有利于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卖空机制之所以能够帮助监管当局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在于卖空机制中的保证金制度,而保证金比例的高低同证券市场行情间呈负向变动关系。因此,监管当局可以利用对保证金比例的调整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当监管部门发现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因为上涨过高而出现泡沫的迹象时,此时监管部门可以下调卖空股票所需的保证金比例;当股票市场上的行情比较低迷时,监管部门可以提高投资者卖空交易的保证金比例。正是由于监管者利用保证金比例调控证券市场时,会使做空交易保证金比例同证券市场行情之间呈现出负向变动的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讲,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保证金比例这一杠杆对证券市场进行适时调控,以达到维持市场稳定和促进市场正常运行的目的。

3、卖空有利于消除二板市场的风险,促进二板市场的发展。二板市场开设的宗旨是为有增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提供发展平台和融资便利,建立我国的二板市场对于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解决新兴高科技产业融资难等问题具有很大的作用。然而,二板市场独特的市场定位和规则,以及市场本身初生的脆弱性,决定了市场具有高风险性的特征。二板市场中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包括通过现有企业高科技化形成的和新生的高科技企业。二板市场一般是小盘市场,因此市场流动性较低。此外,高科技企业的特点及网络经济等新经济行业易产生较大的泡沫,一旦泡沫破灭造成的价格波动也较为剧烈。而由于卖空机制具备一系列功能,建立完善的卖空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二板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和价格风险。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理论和实证成果的梳理以及对卖空机制功能的总结,分析了建立卖空机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或意义。基于此,本文认为在我国很有必要建立卖空机制,完善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促进价格对信息的吸收,提高市场的信息效率,促使股票市场中的股票价格接近实际价值,增强市场的流动性。而我国证券市场马上推出的创业板也客观上需要卖空机制的尽快推出,从而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关于融资融券应该尽快出台,而不是一再望梅止渴;关于股指期货的出台也应该提上日程,从而渐进地推出卖空机制并不断丰富和完善,使我国证券市场早日成为成熟的证券市场。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陈秋.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卖空机制与中国的选择[J].世界经济研究,2005.3.

[2]张博,殷仲民.上海证券市场波动性现状与卖空交易机制建立[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3]顾斌.股票逆回购――中国证券市场卖空机制的现实模式[J].经济导刊,2006.12.

[4]廖士光,杨朝军.新兴市场引入卖空机制对股市的冲击效应――来自香港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05.10.

[5]廖士光,杨朝军.海外证券市场卖空交易机制基本功能研究[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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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宜洋,赵威.关于建立融券卖空机制对股市影响的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2.

[8]李艾娜,胡荣才.卖空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J].统计与决策,2003.3.

[9]李军农,陈彦斌.中国股票市场卖空约束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9.

[10]袁怀宇.证券市场卖空机制研究评述[J].理论与改革,2008.4.

证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范文3

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外,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发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发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获取发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解决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对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首先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二、证券信用交易及其效应分析

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关机构对交易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保证金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证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资人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规模的投资组合,进而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达到调节信用供求和稳定股价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却将信用交易划为,这不仅使证券市场丧失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稳定工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无法获得满足的对信用交易的客观需求,各种形式的违规“透支”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实际上,信用交易作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对克服“分业经营”情况下,银行资金不得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甚至被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效应不高的情况有直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入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1.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规范化的影响,有利于其不断成熟;而且证券信用交易将导致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直接扩大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实行审批制,各种证券的供给数量确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仅存在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胀跌不定,或者暴涨暴跌。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将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乘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机制也同样可以发挥类似的缓冲器作用(屠光绍,2000)。

(2)可以提高市场连续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如果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长期持有股票,而不轻易卖出,那么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滞,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投机者参与买进,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买进或卖出的力量,将会促进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卖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种使股价连续的内在机制。如果硬性的规定卖空价格必须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价,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股价下跌的速度,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

2.对投资者的影响。利用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小搏大,发挥乘数作用,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获利机会,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数倍于全额交易的收益,当然一旦预测失误,在股价下跌时其损失也将数倍于全额交易。这种对收益和损失的放大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面临很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资者,增强市场发展的潜力。

3.对管理部门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起到平稳市场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灵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场调控手段,即保证金比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是调节证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证金比率可以紧缩信用,而降低保证金则可以放宽信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形势、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等条件,通过信用比例的放宽和收缩来调节股市的供给和需求。这样可以使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获得更加市场化的监控手段,摆脱过多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进行信用交易试点,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来源问题;二是信用交易的监管问题。

1.信用来源。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信用的来源,即提供信用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为内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远期交易,其特点是交易中的信用由买卖双方互相授予,无须从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货币资本储蓄丰富和股票所有权分散的国家,证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我们所建议引入的也就是这种模式。在外部信用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从外部第三者处借入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根据是否存在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外部信用模式又可以分为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两种。

在集中授信制度下,存在一个制度化、集中统一的证券融资公司专门提供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有关部门通过证券融资公司调控证券融资业务,以此控制流入流出证券市场的资金量。与集中授信不同,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融资机构就是原有的证券商,不再另设专门化的证券融资公司。美国是分散授信的代表,而日本、韩国等则是实行集中授信。导致上述不同选择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其信用经济成熟度的差异:美国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完善的信用制度本身足以胜任调控信用规模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的要求。而日本、韩国等的信用经济并不发达,非市场因素、黑幕交易经常造成过度的投机,甚至由此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质经济的运行。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现实,建议我国信用交易中采用单轨制的集中授信制度,即设立一家或几家证券融资公司,由其通过众多的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融通。

2.监管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外界信用进入市场的监管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1)规定并适时调整信用保证金比率是证券监管部门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保证金比率的调高可以抑制市场过热,反之则可以活跃市场交易。信用交易最发达的美国,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和调整保证金比率,目前其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25%。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初始保证金交易要求为40%或者以上,该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的信用状况,宜实行较高的比率,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应高于50%,维持保证金应在30%以上。

(2)信用限额。过度的信用交易往往引发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投资收益率较低,一直存在通过过度投机获利的普遍倾向。因此建议对信用贷款或融资规定较低的限额,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适当提高。证券融资公司提供的垫头信用总额宜以不超过其资本金为限。

(3)监管外界信用进入市场。如果对外界信用不加控制,我国巨额的银行储蓄资金可能大量涌入证券市场,经由信用交易的放大效应而对市场形成破坏性影响。故此,必须严格禁止外界信用进入市场;在法律上应该明确只有统一设立的证券融资公司有资格办理信用提供业务,其提供给顾客的融资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其他形式的资金只能通过参股证券融资公司或者购买其发行的融资债券等形式间接参与。

此外还应加强信用交易的自律管理。专营信用交易融资的证券融资公司一开始就应该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公司制,通过规范化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良好的信誉,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现有证券商也应继续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在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屠光绍.交易体制:原理与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谢识予.我国禁止证券信用交易政策效果的理论分析.复旦学报,2002,(1).

证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范文4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证券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做了证券民事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的比较。笔者认为,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证券法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定行为要求,属于民事责任范围。 

    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证券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作出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尚有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 

    第三章针对证券民事责任诉讼的理论问题,细分了诉讼的形式,详细阐述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是证券市场特有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制度。笔者认为,只有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相结合,才能从源头上堵截证券市场的侵权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切实利益。 

    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的现行法律对证券发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一系列规定,提出了发起人应承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笔者认为,建立发起人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规范证券发行行为。 

    第五章详细研究了证券民事侵权的主要方式、损失赔偿的种类等,指出证券民事责任损失赔偿的主要方法是金钱赔偿。鉴于现行法律对证券损失赔偿额度和范围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赔偿应在分析了证券民事侵权的方式、损失赔偿种类的基础上,确定证券赔偿额度。 

    第六章在以上五章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加强证券私法建设、分类分标准计算证券损失赔偿额度等较为具体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证券  民事责任  研究 

    1 制度变迁与经济转型中证券民事责任概述 

    1.1 证券民事责任的概念 

    证券民事责任是指证券法上明确规定的,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2证券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比较 

    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只有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证券法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定行为要求,属于民事责任范围。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所表现的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当担负的民事法律后果。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丛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三者各有所长,只有协调一致,才能更好的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则由蒙受损害的投资大众根据本身的意愿从事追诉。民事责任即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替代。 

    2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2.1 证券市场的发展亟需民事责任的确立和强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定明了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207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都强调了在证券市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但由于《证券法》对民事责任认识不足和立法上的诸项缺陷,该宗旨没能很好的贯彻在全部证券法中,造成股民在郑百文虚假重组案、中科创业、红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虚构利润案等若干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中的救济权得不到实现,严重影响了股民的心理平衡,损害了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导致证券市场危机重重。 

    2.2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建立的必然性 

    通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转民事责任的形式。 

    “无救济,无权利。”“任何制度只有以责任作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权利人才可借此法律之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或为损害赔偿,以确保权利的实现。”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证券市场中各项制度的建设也处逐步完善之中,但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并未真正建立和完善,致使许多因证券违法或违规行为而蒙受损害甚至倾家当产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违法违规行为也难于受到有效监控和遏止。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确与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长期以往,我国证券市场地发展前景的确令人担忧。尤其是当前中国已加入WTO。证券业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2.1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符合证券立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 

    《证券法》第1条即强调指出其立法宗旨之一便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是信心市场,对其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是其源泉之一。对投资者来说,证券市场的风险再大,也大不过上当受骗后告诉无门的风险。如果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却被告之无法行使诉权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是一句空话。 

    在证券交易这一复杂的民事活动中,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且由于交易的特殊性、大众性和责任分析的高风险性,在发生侵权后中小投资者寻求赔偿往往无从下手,难以按一般的民法原则来运作。因此,只有在证券法律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后,使他们在投资时能预见到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其利益能受到的保护程度及追偿的可操作性,这样他们参与市场才会有安全感。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取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如琼民源虚假报告等等。这种忽视对受害者提供补救的制度,显然是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因为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立法的首要目的。如果无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则会使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丧失,最终影响到他的发展。只有建立完整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才会使可能的与现实的投资者增强信心和安全感,激起、保护公众参与投资的热情,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资金结构,发挥资金作用,真正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和《证券法》的社会价值。 

    2.2.2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是填补损害的重要补偿手段,对威慑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是民事责任制度的住作用所在。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其实质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其目的在于祢补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失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本质就在于填补损害,以求其结果如同损害事故未发生。因此,损害赔偿责任突出表现了民事责任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和性质,系治患于已然。这一功能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明显区别开来。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虽然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但只有民事责任具有救济受害人的功能,以恢复损害发生前的状态,维系投资大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为投资大众因为投资大众所关心的是能否获得投资利润,也既是仅从经济之观点着眼;今虽课违法者以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此等效果对受害人而言,并无所增益,还会影响投资大众的投资意愿,阻碍资本的形成,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长久存在。正因为这样,在证券法律责任中,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手段,民事责任制度往往以优先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制度而适用。 

    通过民事责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在实现填补损害功能的同时,还同时令潜在的违法行为者不敢轻举妄动,预防了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防范于未然。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重大性,能使招股说明书类文件的编造者或使用关系人采取违法行为时会三思而后行,这样有利于贯彻公开原则,积极的阻止和预防违法。 

    2.2.3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是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手段之一,完善了监管体系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既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又具有阻止违法的预防功能。当这两种功能正常发挥作用时,证券发行、交易市场必然井然有序。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使之协助执行法律、管理市场是民事责任效益功能的具体体现。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能调动广大的投资大众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投资大众的法律意识,协助主管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以使证券市场的秩序好转,进而吸引更多的闲散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的高投资、高增长。另一方面,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将权利广泛的授予公众,由公众从切身利益出发,时刻紧密跟踪证券市场的不法行为,与政府并行监管,将更好的达到管理的目的。这是因为,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权利也有公权利、私权利之分,对一个市场来说,只有公法和私法同时调整,同时运用公权利和私权利,才能更好的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3证券民事责任的诉讼 

    3.1证券民事责任诉讼的形式 

证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范文5

【关键词】中庸 均衡 非均衡 证券市场

一、引言

《中庸》是儒家重要经典,是古代许多儒家的方法论,对中华文明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朱熹对中庸的定义: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适度性。理论力学研究物体机械运动一般规律的科学。其中静力学则是研究物体受力分析、力系的简化、平衡条件。经济系统中也提到均衡,如:均衡价格、局部均衡、一般均衡论、非均衡的经济等。博弈论有纳什均衡、完美纳什均衡等等。总之在很多领域出现类似平衡的概念,平衡的状态,非平衡的现象。儒家之所以把中庸作为方法论,就在于它能维持社会稳定,对社会的进步起到推动作用。同时也是我们现代社会中,解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问题的方法论之一。

二、中庸的平衡或均衡思想

《中庸》中有两个基本概念“中和”和“时中”,从人的性情来说,一个人还没表现出喜怒哀乐时,心情平静,不偏不倚叫“中”,当表现出来又有节度,无过不及叫做“和”,这蕴含着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它的客观规律,满足类似于静力学平衡或经济领域的均衡状态。“时中”指“中无定体,随时而在”,中处于变动不居之中,随时处中。揭示了任何事物不断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也要达到动态平衡或动态均衡状态。

三、理论力学的静态平衡和动态平衡

以某个体或系统作为研究对象,以地球作为参照物,进行受力分析、力系简化、得到所有各力作用下满足的静力学平衡条件,反映的是所有作用通过研究对象这个载体发生相互作用,达到的一种平衡状态。用这套理论来解决大量的工程设计问题。动静法是利用静力学方法解决动力学问题,满足一定条件形成动态平衡。为求解复杂系统的动力学问题提供普遍解决方法。

四、市场经济体系中均衡与非均衡

均衡是经济学中被广泛应用的概念,经济系统中相互作用的变量满足一定条件,所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既各参与方的利益在相互妥协后达到均衡,形成相互制约。微观经济分析中,市场均衡分为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局部均衡为单个或局部市场供求和价格之间的关系达到均衡状态,一般均衡为整个经济系统所有市场供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到达均衡状态。市场上供给量和需求量相等的状态称为市场出清状态,目前国家进行供给侧改革,也就是商品严重过剩情况下,调整供给的过程,使非均衡经济转化为均衡经济。

五、证券市场的均衡与非均衡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20多年里,发展理念和政策设计,更多强调企业的融资功能,忽视了投资功能。正确认识证券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发展证券市场的前提。不管是传统金融还是现代金融都是经济体系的一部分,同样离不开供求关系,也必须保持均衡状态。

证券市场IPO首次发行股票满足融资功能,股票的分红配送和价格波动满足投资功能,融资功能更好的满足资源配置,投资功能满足投资者的收益,两者的作用缺一不可。适度发行股票和更多关注培育市场投资功能,才能保证并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过渡IPO将使市场萎靡不振,一潭死水,反作用也就降低了融资功能,这也就是证券市场发展20多年来无数次暂停IPO的原因,不能过度强调融资功能而忽视或轻视投资功能的培育。股票发行数量和市值规模与投资之间的关系,怎么才处于平衡状态,不是想发行多少股票就发行多少,能不能从概率角度得到一个量化的结论,是值得长期研究的课题。

证券市场的监管和市场活跃度也有均衡和非均衡问题,适度的监管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适度活跃使市场充满生机,使投资者理性投资不致过度投机。过度监管使投资者望而生畏,缩手缩脚,市场失去活力。过度放松使投资者失去对市场的敬畏,投机流行,过度重视短期投资,2015上半年创业板股票过度投机平均市盈率很高,甚至个别股票上千倍的市盈率。频繁炒作概念,不顾企业真实价值,股价一飞冲天。频繁换手,有些股票一周换手率达到100%,甚至个别股票一个交易日达到30%左右,明显是庄家对倒,达到出货的目的。这些现象都是监管弱化和不到位的表现,非均衡危害之大不言而喻。

证券市场制度创新开放与稳步发展之间也有均衡和非均衡问题。投资群体中非理性投资者占多数情况下,2016年初匆忙推出股票熔断机制,仅存活几个交易日以失败告终。使市场连续大幅下挫,财富损失是巨大的。在基础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过早提出注册制,引起投资者的恐慌,纷纷撤离资金,证券市场还怎么发展,更可怕的是,使投资者对管理层管理市场的能力产生怀疑,对证券市场信心遭受重创,这不是危言耸听,急速缩减的成交量就是例证,非均衡的危害要警钟长鸣。

上市公司融资预期与给投资者提供的回报也有均衡与非均衡的问题。证券市场为企业融资提供了资金池,为调节资源配置提供了有效的平台。上市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和分红配送时应兼顾国家利益和投资回报,如果一味到证券市场融资或者说不负责任的圈钱,丝毫不顾及投资回报率,相当于非均衡现象的出现,投资者将失去投资股票的动力,其反作用将是市场每况愈下,投资者参与意愿降低,资金池里的资金严重减少,更多需要真正融资的企业融不到资金,形成恶性循环。

六、参与证券交易的个体投资者的非均衡行为

过度看盘和不及看盘的问题,当和个人投资者交流发现很多投资者交易时间一直盯盘,甚至中午吃饭都在看K线图研究技术指标,正是这种频繁的关注,使对股市的起伏涨跌过于敏感,只顾短时间的涨跌忽略了长周期运行规律,处在频繁交易状态,不能盈利甚至小亏一直大亏也就成为必然。举个例子,骑自行车者如果只盯着轮子下面坑坑洼洼,极容易出事故,一定精疲力尽极度疲劳,也走不远。股票市场上也有相反的情况,个别投资者一月二月看不一次盘,对于我们一般投资者而言将失去对盘的感觉,从而失去很多机会,除非做长线,但就中国股票市场而言恐怕做长线很难盈利。

总之,看盘也有个适度,即均衡看盘问题,否则交易就出现偏差。出现非均衡看盘。

七、结束语

证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范文6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增强

1、证券民事责任的概念

证券民事责任是指证券法上明确规定的,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投资者、政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虽然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但只有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证券法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定行为要求,属于民事责任范围。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所表现的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当担负的民事法律后果。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丛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三者各有所长,只有协调一致,才能更好的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则由蒙受损害的投资大众根据本身的意愿从事追诉。民事责任即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替代。

2、证券市场的发展亟需民事责任的确立和强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定明了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207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都强调了在证券市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但由于《证券法》对民事责任认识不足和立法上的诸项缺陷,该宗旨没能很好的贯彻在全部证券法中,造成股民在郑百文虚假重组案、中科创业、红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虚构利润案等若干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中的救济权得不到实现,严重影响了股民的心理平衡,损害了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导致证券市场危机重重。

3、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建立的必然性

通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违反禁止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转民事责任的形式。

“无救济,无权利。”“任何制度只有以责任作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权利人才可借此法律之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或为损害赔偿,以确保权利的实现。”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证券市场中各项制度的建设也处逐步完善之中,但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并未真正建立和完善,致使许多因证券违法或违规行为而蒙受损害甚至倾家当产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违法违规行为也难于受到有效监控和遏止。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确与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长期以往,我国证券市场地发展前景的确令人担忧。尤其是当前中国已加入WTO。证券业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符合证券立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

《证券法》第1条即强调指出其立法宗旨之一便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是信心市场,对其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是其源泉之一。对投资者来说,证券市场的风险再大,也大不过上当受骗后告诉无门的风险。如果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却被告之无法行使诉权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是一句空话。

在证券交易这一复杂的民事活动中,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且由于交易的特殊性、大众性和责任分析的高风险性,在发生侵权后中小投资者寻求赔偿往往无从下手,难以按一般的民法原则来运作。因此,只有在证券法律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后,使他们在投资时能预见到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其利益能受到的保护程度及追偿的可操作性,这样他们参与市场才会有安全感。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取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如琼民源虚假报告等等。这种忽视对受害者提供补救的制度,显然是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因为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立法的首要目的。如果无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则会使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丧失,最终影响到他的发展。只有建立完整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才会使可能的与现实的投资者增强信心和安全感,激起、保护公众参与投资的热情,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资金结构,发挥资金作用,真正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和《证券法》的社会价值。3.2、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是填补损害的重要补偿手段,对威慑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是民事责任制度的住作用所在。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其实质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其目的在于祢补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失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本质就在于填补损害,以求其结果如同损害事故未发生。因此,损害赔偿责任突出表现了民事责任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和性质,系治患于已然。这一功能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明显区别开来。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虽然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但只有民事责任具有救济受害人的功能,以恢复损害发生前的状态,维系投资大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为投资大众因为投资大众所关心的是能否获得投资利润,也既是仅从经济之观点着眼;今虽课违法者以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此等效果对受害人而言,并无所增益,还会影响投资大众的投资意愿,阻碍资本的形成,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长久存在。正因为这样,在证券法律责任中,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手段,民事责任制度往往以优先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制度而适用。

通过民事责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在实现填补损害功能的同时,还同时令潜在的违法行为者不敢轻举妄动,预防了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防范于未然。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重大性,能使招股说明书类文件的编造者或使用关系人采取违法行为时会三思而后行,这样有利于贯彻公开原则,积极的阻止和预防违法。

3.3、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是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手段之一,完善了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