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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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文1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

(一) 政府型监管体制

(二) 自律型监管体制

二、我国自律管理体系的现状

三、强化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建议

(一) 转变观念,强化自律管理的意识

(二)完善《证券法》及相关体系,明确自律管理的定位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规则

(三) 加强自律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

提要:在短短的几十年里,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迅速的。但其中也暴露出来不少的,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就是其中之一。我国的监管体制层次过于单一,还没有形成政府、证券业本身自律及等多个层次的监督体系。本文主要就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的几点拙见。

关键词:证券监管 自律管理 政府监管 证券交易所  证券业协会

对证券市场进行权威性、制度性的法律监督,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良性、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伴随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成长起来的,担负着为国民经济服务的重要使命。但从证券市场诞生之日起,由于种种原因,证券市场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干扰了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阻碍了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要从根本上构筑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证券监管,其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理顺证券监管体制。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

综观世界各国的和现状,证券监管体制并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各国证券监管体制因对证券市场和对证券监管手段功效的认识不同以及法律传统不同而各不相同,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但从总体上看,证券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政府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并且近年来这两种监管体制出现了融合趋势。

(一)政府型监管体制

政府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及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整个证券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美国是实行这一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此外,加拿大、韩国、德国、法国、日本、我国的地区等也实行政府型监管体制。政府型监管体制的突出优点表现在:(1)监管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的当事者之外,避免了市场监管与自身利益冲突出现的可能性,因此更能严格、公平、有效地发挥其监管作用,特别是能够兼顾证券业和投资者的利益,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2)设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可以有效协调全国各证券市场,防止出现由于群龙无首、过度竞争或恶性竞争而引起的混乱现象,并且能够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3)政府型监管体制注重立法管理,而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强制性特征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这种政府管理手段更具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当然这种体制也存在一定缺陷。证券市场的管理具有相当复杂性,涉及面广,单靠政府的证券主管机关而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配合就难以胜任其职,难以实现既有效监管又不过分干预市场。证券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证券交易在实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受市场信用程度的;同时,证券交易日益与高相结合,在交易方式、交易手段上不断创新,市场也变得瞬息万变,如果不身在其中,就难以及时把握其变化。因此,如果仅仅依靠政府主管机构,要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必然要求政府深入市场,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政府过分干预市场;而如果保持政府监管的适当程度,又难以确保政府监管的及时和有效。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组织自我管理,以促进行业的公平、有序发展。实行此种体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其他原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也多采用这一监管体制,如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都采用这种体制。自律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政府监管相对的,因此恰恰能在政府监管的局限性方面显示出自身的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型监管体制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1)它为充分的投资保护跟竞争与创新的市场结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2)它不仅让证券交易商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而且鼓励模范地遵守这些条例,这样的市场管理将更有效。(3)能够自己制定和执行管理条例的私营机构,与靠议会变更管理条例的机构相比,在经营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4)证券交易商拥有专业知识,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并且能够对此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5)这种监管体制将政府排除在证券市场监管之外,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不必要的干预,从而保证证券市场活动能按照市场进行。

自律型监管体制也有其局限性,第一,自律管理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作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他证券业自律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二,管理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第三,由于缺乏强硬的法律后盾和基础,管理手段较软弱,一旦发生证券市场的震荡或危机,便会显得无能为力;第四,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比较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容易造成混乱状态。

由于上述两种体制各有优点,也各有缺点,在经历了多次股灾之后,以及随着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出现了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融合的趋势。政府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正在发生改变,出于证券市场监管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组织和政府机关在分工监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补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被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策的支持者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者,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组织更多地作为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的一线监管者和违规行为的发现者。[1]例如,美国是典型的政府型监管体制,但其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在证券监管中也发挥一定作用,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靠证券商协会管理。英国在自律管理的基础上,根据1986年通过的《服务法》建立了证券和投资局(SIB),1997年更名为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专门负责证券市场的管理,虽然这一机构不是官方机构,但其管理方面吸收了政府型监管体制的许多做法,把自我管理和法令管理融为一体。

二、我国自律管理体系的现状

充分的自律意识和自律管理是证券监管的充分条件,而政府只有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管,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自律管理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互为依存,相互补充的。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而未对自律监管作系统性表述。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发展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的发挥没有真正到位,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也就缺乏相应的地位。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得,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常常被认为是政府监管的延伸。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

证券业协会是由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会员组织,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没有加入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营业。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自律性的章程或规则,进行行业管理;协调证券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代表会员共同利益,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及证券业内的关系,解决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和协会章程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收集及整理证券业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就证券业的重大问题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或报告。证券业尽管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但其领导机制是半官半民,决策层由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担任,这使得其自律监管职能履行不实、成效不大。证券业协会自成立10年来仅开过第一次会员大会,除组织一两次学术会议、业务培训之外,还没有担负起主要的职责。正是由于证券业协会不能充分反映会员的要求,无法代表会员的利益,而证券经营机构也并不把证券业协会视为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问题主要有:(1)上市监管形同虚设。我国现有两大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上交所,由于我国股票发行采取额度控制、实质审批的原则,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挣抢公司上市,上市监管无从提起。(2)市场披露混乱。完善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得以良好运作的保证,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先决因素,然而,交易所并没有很好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3)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自律组织重叠。另外,证交所的职责履行也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政府出于保护自身利益,保证税收与资金,削弱了证交所的自律监管作用。

三、强化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强化自律管理的意识

我国证券监管体系中,自律管理不完善,原因是方面的,既有政府干预证券市场过多,使自律机构无用武之地的原因,也是因为证券市场建立时间短,自律机构及其规则不完善所致。应当说在证券市场建立和初期,自律管理薄弱有其特殊的意义。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在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自律监管的作用是苍白无力的,过分依靠自律监管可能非但不能起到保障市场有效运作的作用,而且可能造成市场失控和投资者的巨大损失;而只有当市场具有一定的成熟度或政府监管制度较完善的情况下,自律监管的优点才能充分发挥。经过十几年的摸爬滚打,我国的证券市场已日渐成熟,高大量于证券市场的运作之中,创新的速度也得以加快,政府监管作为体外监管的滞后性,应变性差等弊端日益突出,这就要求自律管理给予必要补充。我们必须要从传统思想的藩篱中跳出来,充分认识到完善自律管理对实现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必要性

(二)完善《证券法》及相关体系,明确自律管理的定位

现行《证券法》并未对自律管理给予系统的阐述,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权力更多是一种行政授权而非源于法律直接规定。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划分清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权责边界。因此在修改《证券法》时,首先应明确自律管理机构的监管权限,从授权自律转向法定自律,恢复自律管理的本来面目;其次要理顺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在立法中,改变过去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建立起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并重的格局。理顺二者关系最重要是界定清二者的职权范围,协调二者的关系。证监会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主;在监管上,主要精力应放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上。而自律组织首先应该是行业利益的维护者,然后才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具体而言,证券交易所应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优势;证券业协会可以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自律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建立和解、调解机制,为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提供解决渠道,建立起我国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而且自律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与证券主管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规则

作为自律管理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自律管理规则,这种管理规则必须不同于国家法律,而体现为行业规则和该自律组织的内部规章,这些规则和规章必须严于法律的要求,比法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但从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有关内部规定看,其主要内容是要求会员或成员遵守国家或地律法规,而几乎没有本组织的特有的要求和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组织不具有自律组织的特征。因为遵守法律只是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的、最低的要求,即使不是某一自律组织的成员也同样要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这是法律强制性本身要求的,不存在自律。[2]自律组织没有属于本组织的完善的规则,那么它的一切管理活动都会犹如海市蜃楼,既然规定了成为本组织会员的条件和会员的行为准则,就应该规定不符合或违反会员条件或行为准则的处理办法,否则所有的条件和准则都只会是一纸空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这一方面急需完善。

(四)加强自律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

第一,减少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将其办成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其会员大会通过民主选举在会员中产生,而不是由有关部委的负责人组成,使证券业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第二,证券业协会应切实地进行自律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比如可以由证券业协会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如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好的机构,其业务经营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权,这样不仅证券市场的自律行为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而且维护了证券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重要地位。第三,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逐步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交易管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建立规范化的注册和监管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充实会员管理和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机构,对会员公司和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管理。

总之,面对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不断探索,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

1、李朝晖:《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2、张荔:《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3、强力,韩良:《证券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4、姜廷松:《中国证券法与证券法律实务》,华夏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5、任继圣:《WTO与国际金融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朱从玖:《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第11期。

7、宋明春:《加入WTO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载《经济前沿》2001年第5期。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文2

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制定历经1998年、2001年和2006年三次变革,其核心是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标准,计入利润还是计入资本公积。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与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的内容可以说是基本上相同。而正是因为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招致强烈的批评,才进行了重大修改。那么,为什么2001年对债务重组准则作出重大修改后,在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中又基本上恢复了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最先的原貌呢?本文通过对我国债务重组准则三次变革的分析找到其中的主要原因。

二、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评析

(一)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内容

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全面借鉴国际会计惯例,采用公允价值属性对债务人的抵债资产进行计量,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抵偿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评价

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过程中是第一次,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前提下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另外,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要对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分别确认,这将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区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债务重组利得,从而全面了解债务重组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实际影响。1998年的债务重组准则理论上是完善的,全面具体地规范了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除一些细节与国际惯例稍有不同,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基本趋同,对加强会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很多学者对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批评。首先,当上市公司陷入困境时,由于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再融资、保住上市资格等目的可以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提高会计利润,但这种纯粹规避证券市场监管的债务重组不考虑实质性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构和公司治理,因此对公司不具备造血功能,不能真正实现债务重组的初衷。王跃堂(2000),俞乔、杜滨(2002),颜敏、王平心(2003)等的研究都表明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为债务人企业滥用该准则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其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而公允价值应用要求市场有相当的成熟程度,因此公允价值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不具备可操作性,主观性强,孙喜平(2000)、肖凌(2000)等的研究证明了这些结论。

三、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评析

(一)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原因

财政部对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首先进行了肯定,指出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然后指出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认为1998年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而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各种生产要素市场都不成熟,公允价值很难可靠计量,因此公允价值确定存在相当程度的主观随意性。另外,1998年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给少数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创造了机会。为了解决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所带来的这些问题,财政部颁布了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对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

(二)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如果采用非现金资产或债务转为资本方式,则债权人对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应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只需冲减该笔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总的来说,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放弃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扩大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再计入当期利润,债权人按照其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的价值进行确认。

(三)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的评价

从会计理论的角度来看,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不符合会计理论的要求。首先,从债务重组的定义来看,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规范范围更广,不再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的让步为条件。实际上只有同时具备“债务人财务困难和债权人让步”两个必备条件的重组交易才有可能是实质上正常的交易,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则只能推断这种交易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有其他特殊目的的交易行为,不是债务重组。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交易,必须要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进行区分对待。其次,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仅仅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价值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对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进行区分,混淆了资本和利得的界限,不能正确区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债务重组利得,因为本质上讲资本公积具有资本的属性,收益与资本的增值有着本质的不同,债务重组收益不是资本的增值。最后,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放弃了公允价值,实际上放弃公允价值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问题,公允价值只不过是利润操纵的工具而已。

很多学者对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的修改进行了积极的评价,认为把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利润,适应了我国当时特定的市场环境,有效地遏制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如葛家澍(2003),谢德仁、樊鹏、卢婧(2005),罗炜、王永和吴联生(2008)等。

尽管现有文献大多对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进行了积极的评价,但笔者认为,它实际是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准则制定者观念错误所发生的一种倒退,使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不适当地扮演了证券市场监管的角色。正如财政部在阐述2001年准则修订原因时所述,把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实施所出现的不良后果揽在了自己身上。在学界和舆论的压力下,准则制定者搞错了自己在证券市场的角色,错误地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承担的证券市场监管的角色。

四、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评析

(一)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与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计量属性和债务重组收益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与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相比,仅仅在某些细微之处存在差异,基本上是对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否定,又重新回到了1998年债务重 组准则的规范上。经过6年的实践之后,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再次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

(二)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评价

对于2006年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有学者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对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必要性从积极方面进行了论证,认为新准则推出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新的环境能够制约新准则的滥用,如王建刚、朱金一(2006)、严红梅、闫孜冰(2006)、刘泉军、张政伟(2006)等。实证研究的文献基本上得出了和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研究相同的结论,大多认为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是导致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应该通过加强会计监管的手段,防范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如许文静(2008),樊懿芳、纪岩(2009),齐芬霞、马晨佳(2009)等,这些学者的研究与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研究一样,只是看到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进行了盈余管理,并没有深入分析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根本动机,没有认识到会计准则只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工具,证券市场监管政策才是导致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只有通过调整证券市场监管政策,才能抑制上市公司为规避证券市场监管所进行的盈余管理,谢德仁(2011)、谢海洋(2011)等的研究证明了这个结论。

五、总体评价

(一)对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变迁的理论评价

1998年和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都比较一致,而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却与之相悖,从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角度而言,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一个倒退。

1.公允价值计量对准则的质量影响

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放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因为账面价值是一种基于过去发生会计事项的计量属性,当一项非现金资产被用来清偿债务时,由于技术进步、通货膨胀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其实际价值与历史成本已经完全不同,债务人采用账面价值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并不能反映债务重组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而采用能够可靠获得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则更能反映这个特定交易中资产的价值。

2.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债务重组从本质上讲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债务重组收益从本质上说属于交易而产生的收益,但这种交易不是企业的日常活动,只是偶发性事件,因此债务重组收益应归属营业外收入。而资本公积的性质是各种原因产生的资本增值,是归所有者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预备资本,与企业的收益无关。收益与资本的增值有着本质的不同,债务重组收益不是资本的增值,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概念,不能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

因此,从会计理论的角度来看,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损害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包括会计计量的相关性,离高质量会计准则相去甚远,而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上回归了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

(二)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变迁的制度分析

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实际上是准则制定者认清自己在证券市场所扮演角色的过程。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是我国最先引入公允价值,最先实现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却招来了激烈的批评,认为债务重组准则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财政部接受了这一批评,2001年对准则进行修订,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却迎来一片喝彩,其实是准则制定者和公众都没有认真分析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

国外关于债务重组的研究文献较少,且都是关于债务重组原因和方式的探讨,并没有盈余管理的问题,而美国债务重组收益始终是计入当期损益的,与我国1998年和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是一样的,说明在美国,上市公司不会利用债务重组来进行盈余管理。那为什么在准则规定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却完全不同,从而引发学者们完全不同的研究重点?说明我们现有研究所得到的结论,可能都是只看到了表面现象,没有把握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会计准则的变化不是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这将帮助我们正确地评价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

国外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契约动机、资本市场动机和政治成本动机。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主要是资本市场动机,包括:上市公司在IPO时的盈余管理动机,在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时的盈余管理动机,以及亏损上市公司避免被特殊处理及退市的盈余管理动机。规避证券市场监管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根本动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是随着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亦步亦趋地改变的。因此非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监管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会计准则是证券市场监管所利用的工具,工具本身不能起监管作用,不能代替证券市场监管。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重新回归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文3

关键词:证券交易 场外市场 构建

2012年4月5月,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2012年将在总结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筹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将证券市场服务范围扩大到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由此,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讨论再度成为热点,本文拟就我国创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及路径作一探讨。

一、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国外面积或经济总量较大的国家,既有全国性的场内交易市场,也有大量相对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层次多样、功能齐全的资本市场格局,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有力地推动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与经济创新。我国证券市场一开始就建立了最高层次、适合大企业的全国性沪深两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到2012年2月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2364家,市价总值238810.52亿元,流通市值184524.88亿元(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沪深市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推出前,一直是我国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的主要市场,上市条件雷同、地方利益驱动及一些历史原因等使沪深证交所缺乏明确的市场分工,形成了市场分割与无序竞争的局面,导致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

二、构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有利于形成场内外市场的衔接与缓冲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期,各类新兴业态和新型经济组织不断兴起,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资本市场框架下,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因缺乏相应的市场平台,以私募方式引入直接融资又在转让和价格发现方面效率很低,资本市场服务能力与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建立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

我国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宏观层面显示资金异常充裕,另一方面,实体经济部门却难于筹措到资金,特别是在央行收紧银根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情况下,各家银行都进一步收紧了本来就不宽松的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融资陷入非常窘迫的困境。与场内交易的上市公司相比,场外挂牌公司进入门槛低、条件灵活、交易制度较为宽松但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更严格,主要是孵化和筛选优质成长性企业。企业成长壮大后,只要达到相应的要求便可申请转入中小企业板甚至是主板上市。这就决定了其高成长性和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并成为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助推器。

(三)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条件已趋成熟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从2006年1月开始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因其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被形象地称为“新三板”。目前已经有100家公司挂牌转让,行业分布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环保、新材料、文化传媒等等。经过六年多的试点,实践证明中关村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运行是稳健和成功的,已逐步成为科技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顺畅流转的平台,创业投资与股权私募基金的聚集中心,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资源的“孵化器”和“蓄水池”,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演练场。“新三板”的成功为探索建立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市场积累了经验。

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不同的运行特点和定位,使场外市场对主板不会形成冲击。一是场外市场融资并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扩容效应很低。数据显示,中关村试点6年来,挂牌企业定向增资仅有17.1亿元,企业单次融资规模在2000—5000万元之间。二是场外市场活跃度远不及场内市场。从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情况看,2011年1月1日至今,成交金额只有7.32亿元,平均换手率3.4%,而同时期场内市场换手率超过230%。三是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参与人主要为机构投资者,自然人主要是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起人股东,普通自然人不可参与交易。由于采用议价转让方式,挂牌公司更希望与企业具有产业和市场关联的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因此,场外市场投资者群体与场内市场投资者存在相当程度的互补。

三、构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路径设计

(一)选择有形交易所与无形网络相结合的双重特征交易场所

首先,确定有形交易所的地点。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应该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以前瞻性思维保证场外市场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从目前来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政策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入,环渤海区域开始凸显龙头与引擎作用。国家把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三个区域作为优化开发区,这就要求三大经济圈要培育若干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中心。

其次,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又是一个无形市场,可以将各地分散的场外市场连成一体。这种无形的电子化交易提高了效率且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有效解决了传统交易中信息披露不畅的问题。

(二)根据适当性原则,确定挂牌企业及投资者门槛

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发展过程中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首先要确定的就是挂牌企业与投资者门槛。挂牌企业应该是广大有融资需求的,未在主板市场上市进行融资交易并且能被现有法律、法规所允许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融资的中小企业。另外,允许挂牌企业不受“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限制,使挂牌企业定位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要配套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挂牌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突破200人股东的限制还使得在股份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单个股东的持股量将被拆细,有利于提升交易活跃度和价格的形成,为市场更好地发挥投融资功能创造基础条件。

(三)按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的理念构建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运作模式与监管模式

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由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为主导建立,以公司制交易所作为运营主体,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基础。场外市场的监管应纳入到资本市场监管的范围,要充分发挥出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科学构建多个相关主体参与的分工协作机制。证券业协会等行业性组织来对场外市场的运行进行直接监管,并让市场多方参与进来,构建一种行业自律性的监管模式。面对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大变革、大分化与大整合,证券市场一体化、购并结盟已成为国际大趋势,我国证交所必须加快实现重组与分工,将原深圳主板可逐步并入上证所,从而将上证所重建成境内唯一的上市标准最高的主板市场,从总量与规模上看,主板市场是未来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的划分有利于场内外交易的有效衔接,形成上海交易所为主板第一层次市场、深圳交易所为中小板和创业板的第二层次市场、北京中关村为全国性场外交易的第三层次市场。

(四)科学设计交易制度,高起点建设场外交易的技术信息系统

交易制度确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功能定位,从企业的角度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是满足中小企业基本的融资需求,适当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提高在间接融资中的增信能力。这一基本功能定位要求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采取做市商与竞价相结合的复合交易制度,在足够的市场流动性和适度的市场波动性之间权衡交易的连续性,维护市场的稳步高效运行。

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利用全国性金融网站、电子商务及国外证券市场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集中报价和统一结算的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网络系统,制订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等规则,从主板或中小企业板市场退出的公司股票也可在这套系统中得以流通。此外还应该关注国际证券市场上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变革,健全做市商、保荐人制度和严格信息披露与监管。

参考文献:

①聂华. 推进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的研究[J]. 华东经济管理,2006(6)

②田薇. 初探中国股票市场多层次性问题[J]. 合肥学院学报,2005(3)

③文路,赵雪芹.关于构建中国多层次化化证券市场的分析与建议[J].金融研究,2004(8)

④郭励弘. 何谓多层次股票市场[J].眺望新闻周刊.2004(28)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文4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公司化;自律监管;跨国并购

JEL分类号:G20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1-0047-05

一、紧迫性:全球新一轮证券交易所并购浪潮的频现

(一)全球证券交易所并购潮的再次涌起

2010年10月,全球新一轮的交易所跨国并购潮初见端倪。10月25日,新加坡交易所欲收购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并于12月25日获得了澳洲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的批准。在紧接着的2011年里,交易所跨国并购浪潮风起云涌。2月8日晚,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集团(TMx)对外宣布将与伦敦证券交易集团(ISE)寻求合并的可能性。9日,LSE证实其已经和TMX达成协议,采用全股票交易的方式进行合并。2月9日,德意志交易所集团和纽约一泛欧交易所集团就合并事宜进行了深入谈判。2月15日,双方共同宣布已经签署了合并协议,将联合组成全球最大的交易所运营商。2月19日,美国纳斯达克(OMX)集团和洲际交易所(ICE)进行谈判,准备联手对纽约一泛欧交易所集团发起主动收购要约,而且纳斯达克(OMX)集团已经聘请了美国银行作为本次合并协议谈判的咨询顾问。

相比较之前的交易所并购浪潮,这次全球交易所的跨国并购活动对国际证券市场产生了极大撼动,全球范围的证券、期货交易所竞争格局将发生巨大的变化。TMX和LSE合并后,新上市公司会超过5700家,成为全球第七大交易所以及全球最大的矿业公司上市平台;德国证券交易所和纽约一泛欧证券交易所合并后,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所,标志着全球最大证券交易平台构建的完成,而股票交易额将超过20万亿美元,预示着巨型证券交易所集团时代的到来;新加坡交易所收购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后将会成为全球第五大证券交易所。

(二)新一轮证券交易所跨国并购的主要动因

首先.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和增长,而传统的股票交易呈下降趋势,因此,交易所的合并能够为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更便捷的服务。其次,以互联网电子技术为基础的科技革命为新一轮交易所跨国并购奠定了基础。一方面,技术的进步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使全球二十四小时交易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电子化市场的崛起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瓜分了传统交易所的市场份额,当传统交易所面临竞争压力时,就会积极采取更有效率的业务规则和治理机制。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促使全球交易所跨国并购活动如火如荼地展开。

二、必要性: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重要前提

(一)公司化改制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

1、有利于推进政府监管的市场化。

市场化改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承担着证券产品的挂牌上市、交易以及自律监管等职能。因此,要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水平,必须改变当前我国政府对资本市场控制与管理过于行政化的不适当做法,实施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通过公司化改制,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将会成为公司法下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形成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者直接对股东负责,并依法促进和推动市场的规范发展,进而对其监管者负责。公司化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进一步明晰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各自职责权限,使证券交易所摆脱证监会等行政机构的直接控制和约束,转变证监会对市场监管的角色,即对市场从“过多管制”向“适度监督”方向转变,从而更好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2、有利于自律监管的市场化。

我国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是属于自律监管组织,履行对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职能,是监管的“灵魂”所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化,目前证券发行的核准制将逐步向注册制过渡。在这个变革过程中,证券发行和上市将实现分离,证券交易所也将逐步按照新的设定上市标准方式履行其对证券上市的审核职能。这将会逐步淡化其作为证监会“附属机构”的行政色彩。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能够更好地防范市场风险。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这一变革过程的重要前提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去行政化,其中较为理想的方式就是实现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待发展成熟后可以借鉴境外交易所做法择机上市,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和一线监管水平的提升。

(二)公司化改制有利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参与全球竞争

随着我国金融业逐步对外全面开放,证券交易所势必面临与国际大型证券交易所集团的正面较量与直接竞争,要想在全球竞争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国证券交易所只有通过公司化改革,改善治理模式,使其从行政导向向市场导向转变,激发自身自我竞争、自我创新、自我重组的发展战略,从而促进和提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我国证券交易所应未雨绸缪.预见到未来全球交易所竞争格局的严峻形势,加快公司化转型,通过并购与合作,学习和融合海外资本市场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

三、挑战性:公司化改制对自律监管的影响

(一)证券交易所商业角色与监管角色之间固有利益冲突的加剧

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主体,本身代表一定的商业利益,只是因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表现,传统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主要代表会员的利益,公司化证券交易所则主要代表股东的利益。同时,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承担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运行与健康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当证券交易所从会员制模式变革为以营利为最大化目标的公司法人之后,毫无疑问,证券交易所的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会更加明显。一方面,公司化证券交易所以商业化为导向,往往会专注于盈利的持续增长而忽视自身的自律监管职责,在内部利润最大化驱动下可能降低监管标准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如为了吸引市场上更多发行人的股票在其上市交易会竞相降低上市门槛标准。另一方面,公司化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层和股东在作出商业运营的决策时,可能会漠视社会公共利益,在外在竞争压力推动下减少监管资源的投入,影响自律监管职能的发挥,难以为市

场的健康有序提供一个强有效的监管环境。因此,公司化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弱化证券交易所应具有的公共性职能”,这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深入发展亟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证券交易所自我上市与自我监管之间新利益冲突的产生

公司化证券交易所的一个最主要优势在于可以上市进行更多的融资,从更广泛的投资者群体处获得更多的资本,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实践中,境外大多数证券交易所在公司化改制后立即公开发行股票.并迅速在自身市场进行上市交易,融通更多资金。这种情形将会产生新的问题:为了提高公司竞争力、筹集更多资金等目的,转制后的公司化证券交易所会积极上市交易,此时,证券交易所自身上市与其他公司上市很难处于平等的地位,也会导致监管的复杂性,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能会使其对其他上市公司产生一种歧视性的监管待遇,另外,自身上市也很难有效地行使其作为监管者的职责。显然,对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公司化证券交易所,人们不免质疑其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能否真正发挥一线监管的作用。因此,公司化证券交易所自我上市后所产生的利益冲突的严重性可能会超过证券交易所固有利益的冲突,将可能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地位带来最为明显的挑战。

(三)证券交易所滥用监管权力风险的增加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其运营会更加市场化,在遭遇竞争对手或者市场存在较高准入壁垒时,证券交易所极有可能为了获取更多商业利益而滥用自身的监管权力。这种滥用监管权力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对竞争对手的歧视性监管。证券交易所在市场运营中,很有可能会和自己的监管对象包括其他上市公司或者提供市场服务的证券经纪商成为相互竞争的对手,此时,证券交易所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理的监管措施,致使竞争对手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如证券交易所可能利用其监管职权在关于市场准入门槛、上市交易条件等诸多方面设置一些限制竞争壁垒,采取不合理的差别性处罚与制裁措施.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甚至有时可能还会利用其监管地位去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信息,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其二是滥用监管权力进行融资,把监管收入用于商业目的。公司化证券交易所收入主要有商业收入和监管收入两部分,但是两者很难区分.也正是因此构成收入合理使用的不确定性.为证券交易所利用自身监管权力为其经营活动融资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公共监管之间利益冲突的引起

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中国证监会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其对整个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以实现市场的公平、公开与公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作为监管体系中重要的自律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着履行证监会公益性职责的任务。但是公司化证券交易所以商业化运作为导向,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可能会导致其不能正常发挥自律监管作用。放纵市场中的一些投机行为,漠视社会公益性监管的存在,从而产生与政府监管机构即证监会公共监管职能的冲突。

四、对策性: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利益冲突的解决

(一)自律内涵的更新

自律是证券业的基石。自律(self-regulation),从字面上看,是指由行业自身制定和执行一套伦理道德制度,潜在含义就是行业自身在自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中能够同时充当立法者和法官的两种角色。就证券交易所来说,其自律主要表现为由会员制定和执行交易所的规则,交易所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的发展,传统交易所监管职能除了对会员的监管以外,还承担着对上市公司、交易过程的监管。因此,“自律”的提法已经突破了其固有涵义.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律含义。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后,由于证券交易所的所有者并不完全局限于传统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也就不完全由会员控制,其规则当然也不完全由会员制定.而是由证券交易所的股东来决定。因此,在公司化证券交易所中,其对会员的监管也不再完全是自律的本来固有含义,而是对自律的内涵提出了挑战,相应地,证券交易所不再是完全的自律组织。基于这个原因,有学者提出将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改成为“一线监管组织”,或者用“市场监管”代替“自律监管”。这两种观点中,“一线监管组织”更能准确地反映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地位,也符合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的发展现状。如今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中,尽管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尚未实施,但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组织”的地位已经得到证明和认可。目前基于传统和惯例,人们仍使用自律的提法,仍将证券交易所界定为自律组织,但这并不影响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履行。不过,在证券交易所公司化转型的浪潮中。当传统自律的内容和范围受到变化和挑战时,应该适时更新和重塑自律的内涵。而不能一味固守陈旧观念。

(二)自律监管模式的选择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模式的重新设定,是有效消除利益冲突、防止证券交易所滥用监管权力扭曲竞争的一种方式。纵观国际趋势,公司化后的交易所自律监管模式基本可以分为三种:(1)在证券交易所内部设立两个分支机构,一个负责市场运作,另一个则是非盈利的相对独立监管机构。如澳大利亚。(2)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独立性的自律监管机构,或者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监管职权转移给政府监管机构。如伦敦。(3)将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分为会员监管和交易监管两个部分。如欧洲。。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强调政府对证券交易所自身的监管,以防止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由于商业利益导向而滋生监管腐败的特点。在这三种模式中,由于第一种模式比较合理,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内设置一个具有独立性的、非盈利性的市场自律监管评估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证券交易所监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既可以避免自律组织与市场的分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律监管的公平与正义。另外,这种模式选择也比较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按照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已经成立了上市复核委员会,职责是对相关当事人就上市、暂停及终止上市决定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以及会员管理规则还规定.相关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严重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核。因此,审时度势,当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完成后,就可以将其上市复核委员会变革为一个独立性的监管评估机构。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为了确保公司化后的证券交易所在决策和运营过程中能够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治理结构就成为解决交易所商业角色和监管角色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措施。从维护证券交易所会员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国情。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需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一些国有产权按照会员在证券交易所发

展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程度进行分配或置换.为防止避免证券交易所被个别或多个股东所控制,应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形成股东结构的多元化及股权的全流通,从而实现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本化以及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合理的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董事会构成,也是缓解其盈利目标与监管目标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我国公司化后的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构成应该符合以下特殊的要求,一是建立独立董事或者公共董事制度,通常是代表公众利益监督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活动,防止利益冲突发生;二是控制证券经纪商和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构成中的数量或表决权,以保证董事会在决策上不袒护其监管的对象。这种董事会组成的特殊要求可以在股东利益、被监管者利益和公众利益三方之间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

(四)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后自身也可以上市.对于其在上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健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对其进行约束和监管。对于证券交易所这种特殊上市公司,不仅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还应加强证券交易所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强化其外部监管,即实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强制性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的双层监管机制,可以有效平衡证券交易所监管目标和上市目标之间的关系。一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重大事项的公开,而对于作为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来说,由于其特殊性。除了以上要公开的信息外,还应当定期地向证券监管机构和社会大众公布其市场运营和自律监管的重要信息。此外,证券交易所还应公布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慈善活动、政治活动等重要信息。因此。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建立完善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更好地优化其自律监管职能。

(五)外部监管的强化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文5

关键词: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法律问题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发达国家对如何从法律角度强化、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反思;也对尚处在初始的幼年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着重从经济法角度研究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证券发行的相关概念

证券发行行为形式上乃特指《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具备特殊主体资格的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在一级市场宣传推介与制作交付特定投资证券的行为。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二、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一)证券发行中的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认为证券有价值的根本原因是投资者认为并期待证券能给其带来高于投入的收益,而某一证券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市场对该证券未来可能产生收益大小的预期。该价值预期依赖于投资者对该证券背后包含的宏观经济形势、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行业发展状况、资本市场上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风险程度等许多信息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后得出的。正如卖家掌握的信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比买家多一样,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首要原因是“证券的质量不像普通商品那样直观”,证券的虚拟性意味着投资者无法用直观感受去判断证券质量;发行者、承销商完全能够用自己在所处领域长期经营产生的专家地位、技术和信息优势,再以复杂的数学公式以及普通投资者不擅长的金融学程序来设计出各种表面上看非常诱人的收益可能,在利用专门制造的财务报表、投资报告手段来形成光鲜的发行质量报告,从而向投资者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价值、证券收益的风险、募集资金的投向等各方面真实信息,使得普通投资者客观上不可能真正全面了解所购买证券的价值及风险。

(二)证券发行中的投资者“非理性”

首先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可能有用的信息,而普通投资者不可能人人是专家,对于向审计意见、财务报表、资质认定书、评估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具有大量财务、金融、法律专业知识的文件不精通甚至看不懂。再加上信息优势方的精心包装,更不可能看懂,更不可能使投资者处于理性的地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阶段,资金数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个人投资者占整个市场投资者的四分之三,这其中的绝大多数是中小股民,他们主观上甚至没想过通过对发行市场中已有信息的分析研究,亦并未意识到决定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因素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和质量。

(三)发行者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

正因为证券发现有前面二方面的问题,所以在证券发行领域再按照传统私法(民商法等市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自由选择之权利范畴原则来确定证券发行者是否披露信,披露信息程序、程度不仅不能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反而原有的信息不平等更加严重和以机会平等掩盖实质结果更加不公平。因此要通过经济法规制的介入来填补市民法的空白,以特别立法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以改变发行市场双方日益加重的不平衡地位,通过法律之手的调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这种特别立法方式就是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也逐渐成为各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基石。它规定发行人必须披露完整、真实、及时、准确的与发行证券价值紧密相关的信息。

三、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定内容

经济法一方面以竞争法的路径介入规制,改革各种对证券发行询价制度以及新股发行监管规定,将新发行证券垄断者利益链条斩断,增加面向中小投资者的证券供应,使扭曲的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培育证券市场自身对抗市场失灵情况的调节能力。另一方面,经济法从消费者特别立法的角度出发,对发行人、保荐人、实际控制人、承销商、控股股东等发行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强者增加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从源头上防止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和自我膨胀,除去信息封锁、信息垄断,使得发行证券的真实价值暴露在整个市场和潜在的普通投资者面前,从而给予处于明显信息弱势的广大中小投资者以特别保护,实现实质公平。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在深入分析当前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原因的基础上,简要阐述了信息披露的法定内容,加深了对正确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认识,有助于实现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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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守文.《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5]朱锦清.《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文6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上市公司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资金运动实现了跨越国界的流动,与此同时经营证券的经济主体也实现了跨越国界的运作,其内容包含四个方面:一是证券投资主体的国际化,二是证券筹资主体的国际化,三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四是证券运行规则的国际化。

一、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

经济的全球化、证券化发展使得世界各国的生产、贸易、市场等各方面都参与了国际分工,同时带动了证券筹资、证券投资和证券服务业的国际化。随着这一形势的发展,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其一,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正走向国际化,它们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2000年底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纽约证券交易所是15.6%,伦敦证券交易所是2O%,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是4O%,新西兰证券交易所是34%,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是42%,瑞士证券交易所是42%。其二,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大量吸收外国上市公司的同时,积极寻求与其它证券市场结盟。比如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证券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歌尔摩证券交易所也正在探讨合并;NASDAQ正在尝试将其市场延伸至日本东京和中国香港;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与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在商讨合作事宜等等。世界证券市场发生的这些变化无不显示着当今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在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这样一种趋势。

(二)国内背景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是由本国国民经济日益稳步发展的要求决定的。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行了更加自由、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发展速度令世人瞩目,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市场潜力也随之增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这些外国投资者有的是直接投资,也有的希望通过证券投资来参与中国经济建设、分享由此带来的收益。同时国内也有大量企业希望到国际证券市场按国际惯例进行投资、筹资以博取更大的收益。其次,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是由中国证券市场自身发展的要求决定的。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11年的风雨历程,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股权结构分割、资金供给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只有在借助外力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更快、更好的解决。再者,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走向国际化也是中国加入WTO的重要承诺之一。中国加入WTO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方面的承诺是在5年之内对外开放本国的证券服务业,允许外资持有中外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份(3年后最高可达49%)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的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受同等待遇;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我国证券市场面对世界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形势,以及加入WTO后开放国内证券业的要求,最终必然走向开放、实现国际化。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支持,才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因素

1982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国际债券,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开始。随后1991年底发行第一只B股——上海电真空B股,到2002年3月底,我国B股市场有上市公司112家。此外,还发行了H股、红筹股、N股和ADR(美国存托凭证)、国际债券,筹集了大量国际资金。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即注重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突破国界,而国际化程度较高的证券市场则更注重筹资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国际化。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结构性缺陷

1.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不仅按投资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而且按投资主体的身份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够流通的股本只占总股本的30%左右,约占70%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是不能流通的。这与国际证券市场股权全流通的要求相差太远。而且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或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造成“一股独大”“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不合理现象,违背了证券市场“同股同权,同股同价”的基本原则。

2.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失衡。即一方面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之间发展失衡,债券市场亟待发展完善。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公司债券的融资额一般是股票融资额的3至10倍,2000年美国证券市场共有近1600家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只有不到200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融资。但在我国,2000年公司债券融资额与股票融资额的比例约为1:7。2001年188家企业发行股票筹资1046亿元,而公司债券融资额不到170亿元。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更是少到仅有10只。另一方面单就债券市场本身来说也是失衡的:其一,债券发行市场规模庞大,而流通量却很小;其二,国债市场大,企业债券市场小。2000年证券市场总融资额为6400亿元,其中国债发行额为4800亿元,股票筹资额为1400亿元,企业债券筹资额为200亿元;国债现货交易总额为4200亿元,回购交易额为1.47亿元,企业债券全年交易总额为0.069亿元,而沪深两市的股票、基金年交易额为6.46亿元。

(二)规模偏小,难以与庞大的外国资本竞争

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偏小。-4J据有关资料显示,到2002年4月底,纽约证券交易所2383家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已达108757亿美元,NASDAQ的市价总值为24018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为24804亿美元,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为10908亿美元,伦敦证券交易所为21697亿美元。-5J而同期,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1164,市价总值45424亿元人民币(相当于5493亿美元),总流通市值为14875亿元人民币(相当于1798亿美元)。另外,证券市场的相对规模也比较小,这可以从国民经济的证券化率来看。我国的证券化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远远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1998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24.4%(到2001年底已上升到45%左右),流通市值占GDP的比重为7.2696(2001年为15%)。而同期,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率英国为154.3%,美国为135.5%。发展中国家的泰国为50.2%,墨西哥为33.5%,韩国为29.4%。

(三)参与主体不成熟

1.证券经营机构缺乏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的证券经营机构相比,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不但规模小、资金实力弱,而且在专业化经营能力、产品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水平、高级复合型人才等很多方面与国外跨国证券经营机构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首先是资产规模小。我国的证券公司在经历1999年和2001年两次增资扩股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为800多亿元人民币,约合100亿美元左右。其中注册资本最高的银河证券为45亿元人民币(约合5.4亿美元),而美国的雷曼兄弟、摩根、美林集团的注册资本金分别为40亿美元、25亿美元和20亿美元。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机构净资产总额为652亿元(约合80亿美元),而美林集团、摩根和雷曼兄弟的净资产分别为127.6亿美元、141.2亿美元和87.7亿美元。其次是专业化经营能力弱。国外一些大型证券经营机构一般具有自身的业务特长,比如美林证券公司擅长证券发行、承销、重组,而所罗门兄弟公司则在票据发行和债券交易方面见长。反观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则业务结构雷同、种类单一、创新能力不足。目前我国证券机构90%以上的利润来源于经纪、承销和自营三大业务。另外,我国的证券中介机构普遍缺乏市场公信力,甚至有的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联合做虚假信息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投资者不成熟。在目前证券市场上。我国6000多万投资者中散户占99%以上,散户持股比例也在95%以上。在这样的投资者结构下,市场投资理念必然容易受到投机、跟风、重投机收益轻投资效益等观念的影响。另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行为不规范,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层出不穷。这可以从我国证券市场近几年来出现的“坐庄”“基金黑幕”、恶意炒作、包装垃圾股等现象得到印证。

3.筹资主体——上市公司质量堪忧。上市公司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如果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所发行的股票无人问津,证券市场的交易就不可能活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不容乐观。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的上市动机不纯,其上市的目的不是为了使公司有一个更好的经营基础,而是为了利用“上市公司”的外衣更多、更方便地“圈钱”。另一方面,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欠佳。有人通过实证分析表明,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业绩自1996年以来逐年下降。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从1996的9.59%下降到2000年的7.63%,亏损面由1996年的6.03%上升到2000年的9.06%,与此同时亏损额从1996年的20.69亿元上升到2000年的136.89亿元,亏损盈利比从1996年的7.16%上升到2000年的15%,1998年甚至达到23.02%。而且还存在“一年绩优、二年绩中、三年绩差”这样的怪现象。其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没有正确理解上市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4.证券监管力量不足、不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国际惯例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管体系不完善。没有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二是监管制度不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最大缺陷在于查处力度不够、制裁措施不严厉,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违规成本太低”。市场上违规现象频繁发生。三是监管中的计划经济色彩过浓。政府的政令干预过,曾经多次打压股市并获得成功,导致了“消息市”和“政策市”的形成。

(四)市场化运行存在机制障碍

这种障碍突出表现在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运用尚不协调。如上市企业的选择、企业上市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市额度和发行价格的确定等,都有很强的计划色彩,甚至不排除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法律架构和监管制度与国际证券市场运作惯例存在较大差距也是机制障碍的表现之一。

此外,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利率机制还未实现市场化、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等都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必然要走向国际化。但是由于存在股权结构分割。市场透明度低。监管的政府意志过于直接。市场系统风险较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等问题。因此,如果在这些问题没得到很好解决之前就贸然开放国内证券投资,极易招致国际投机资本的袭击,引起证券市场的动荡,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此,应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国情,明确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要性和目标,选准国际化进程的起点和突破口以及具体实现方式、途径和步骤,制定出合理的发展战略。

三、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若干建议

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开放”的发展战略,走“渐进式国际化”的道路,逐步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一)建立统一、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要建立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等等同时并存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加紧建立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为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在继续完善股票市场的同时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同时还将继续推进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形成以股票市场为主体,多层次证券市场并存和协调发展的市场体系。

(二)改革证券监管体制,提高市场运行机制的市场化程度

证券监管层应逐步从“裁判员”兼“运动员”的角色,转变为只当“裁判员”、主要负责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和维护。当前证券监管工作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尽快实现证券发行和定价市场化运作,提高其透明度,完善退市机制等方面。要取消证券发行和上市的指标限制,取消规模、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取消证券发行的价格限制。发行的规模、定价完全取决于筹资者自身需要和投资者的认可程度。同时,逐步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突出培育行业自律组织发展完善,使其成为监管体系的中流砥柱。

(三)发展壮大国内证券经营机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加入WTO后受冲击最大的就是证券经营机构。面对大型跨国证券机构的挑战,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应该在认真分析和预测环境变化的基础上,找准市场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化发展战略,明确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步骤,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最为关键的是选准自身的市场定位。国内证券经营机构发展壮大自己的途径主要有:一是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提高资本实力,扩大资金规模,力争实现规模化经营。二是寻求与国际知名大型证券经营机构的合资、合作,成立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学习先进经验,培育自身的创新能力。三是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对于智力密集型的证券经营机构来说,人才就是竞争力,人才就是资本,因此必须重视人才的培育和开发,重视公司文化的培育,尽力为公司员工个人才华的发挥提供良好的平台。

(四)通过各种途径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

一方面,继续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开放式基金经验还不足。但是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因此可以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发展我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引进外国战略机构投资者。这方面可以借鉴发展中国家开放证券投资的成功经验,引入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即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制度。QFII制度是近30年来发展中国家渐进式开放本国证券市场的一种制度。在QFII制度下,投资额度、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资金的汇入汇出都受到本国政府的严格限制,主动权在国家,因此不会对本国证券市场造成大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