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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工作要点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以及自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镇)、通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及公路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质量,是指有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公路。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和发展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凡抚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及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和通达、通畅等公路建设项目均应适用本办法。
村民自治组织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和新农村建设政策等自行筹资、投劳修建农村公路的工程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第八条抚州市交通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第九条各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贯彻落实交通部、省交通厅及市交通管理局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组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并设专职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审查和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十条抚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抚州市交通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各县(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抚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履行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指导县(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小组工作。
(三)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四)参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抽查活动,收集整理工程质量信息,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
(五)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六)组织、参与本市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本市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并参与工程验收。
(八)参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县(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小组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跟踪施工现场,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收集和工程质量信息,定期向抚州市质量监督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四)协助、参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程验收工作。参加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
(五)参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程序简化、高效务实的原则。坚持“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的方针。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监督覆盖面应达到100%。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监督通知书之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之日止。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及时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量检测鉴定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实施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要点:
(一)质量监督工作应着重把好工程“开工、施工、交工、验收”关。
(二)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应放在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相关要素上。监督施工、监理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三)开工前准备阶段。熟悉和了解工程开工建设准备工作情况,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当地施工条件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审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监理工作计划的可行性,检查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四)施工阶段。监督人员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到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查,重点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主要材料、各种配合比设计、关键工序、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通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以下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
1、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路用性能及匹配数量进行检查,对拌合设备的计量装置和所生产的混合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抽查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资质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等。
3、重点检查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查常规试验的操作、数据处理和真实可靠性。
4、按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对原材料质量、混合料配合比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抽样对比试验,对路基填筑厚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及防护工程断面尺寸等进行抽查,对路面面层、基层混合料质量、拌合、摊铺、碾压工艺进行抽查,对桥涵构造物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砂石材料进行严格检查,对混凝土拌合工艺及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造成工程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
(二)质量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主动向抚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支持社会和舆论监督。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五)主动申请质量鉴定,配合鉴定、验收工作。未经质监站进行认定或鉴定的工程,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
(六)建设单位应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并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
(二)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可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原则上要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力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改建工程应在现有公路基础上提高路面等级,设置必要的基层、垫层,完善防护、排水设施,保证农村公路合理使用年限。
(四)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五)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加强现场服务,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健工艺必须责任到人。并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检工作。
(三)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要求。
(四)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五)施工单位严禁将中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六)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七)竣工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监理及其质量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或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建设单位(业主)可采取适合项目特点的监理方式,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单位(人员)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抚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内容、工程量和工程难易程度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应取得监理资格。对于专项监理组中未取得监理资格的人员,应结合项目特点和监理工作需要进行监理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三)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监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必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方式就近期内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四)监理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按路面、桥涵、支挡防护工程不低于10%的频率随机对主要材料、重要工序、关健部位进行抽检、抽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必须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合同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路堤填筑材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大粒径应小于层厚的2/3,且不得采用设计或规范规定的不适用的材料,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二)填方路堤施工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并进行地表清理及压实。
(三)填方路基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不同土质的填料不得混填。
(四)山区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五)半填半挖、旧路加宽路段要做好台阶及填筑碾压,横坡陡于1:5的也应做好台阶,台阶宽度一般不小于1米,高宽比一般不大于1:2,且向内倾斜1%。
(六)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处理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透水性能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填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毫米,按每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涵洞填土应两侧对称分层压实,涵顶填土压实厚度大于50cm时方可通过重型机具。在回填压实施工中,应与锥坡填土同时进行,压实尽量使用小型压实设备。压实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回填时圬工强度的具体要求及回填时间,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二)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三)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第二十五条桥涵结构物工程控制要点
(一)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二)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三)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农村公路工作要点范文2
【关键词】山区公路 交通安全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的步伐也越来越快,交通运输网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无论是规模还是发展速度都日新月异。在现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直是各施工单位长期宣导和追求的目标,交通安全是最为重要的部分,而合理的规划道路不仅仅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更体现了我国越来越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的决心,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交通安全的发生。
二.山区公路交通存在的问题。
山区公路建设是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中的重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山区的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以及公路管理部门的重视,山区的路况差再加上本身的技术等级低是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些公路还伴有弯急、路侧险要等问题,无疑的给公路交通安全增加了相应的矛盾。
1.山区公路分布比较广,施工技术等级较低。
我国山区分布较广,总量较大,多坡陡弯急路侧险要的特点,再加上施工技术等级较低,给本身路况不好的山区就增加了很大的困扰,容易造成公路交通安全事故。
2.山区农村公路路侧环境较为复杂。
我国山区公路绝大部分路段为越岭线,因为大多数路线都是在深山里面布设的,靠着悬崖。地质条件差,经过山岭的路段较多,然而道路两边的地势甚为险要,再加上绕道走山区公路的车流量较多,组织相对混乱。
3.山区公路安全防护的配套设施不健全。
很多山区公路的铺设,由于资金、技术、人员、配套设施等等的因素,使道路交通安全没有办法落实,而有一些配套设施的山区,有时因为应付工作或者资金的问题,根本就达不到指示的效果,丧失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
4.提供的信息不全面。
由于山区道路交通安全的配套设施极为不完善,在一些重要的路段本该提供给驾驶员重要的信息,而其配套设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的建筑在工程管理以及项目管理基础上,要对道路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合理分析,并建立及时的检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改善。为实现道路安全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效益最佳,要采取下列做法: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山区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也关注着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更加关注着党和人民政府在老百姓以及各级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面对山区当前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各级领导及其政府机关,应认真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将山区道路建设好,切实抓好山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祖国和人民提供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和道路交通网。
2.加强对山区公路建设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道路交通质量安全专业知识培训,通常采用典型事故、实例进行教育,并对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认真学习、分析、讨论、研究。制定学习奖惩制度或措施,并设立考核指标,通过对学习内容的检测,来掌握山区公路建设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
3.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并且要将宣传教育经常性的普及和贯穿到道路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中。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接受对象的不同特点,采用多渠道、多层次和多形式的教育方法,同时选择针对性的交底内容,以保证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在进行对山区道路建设人员的专业教育的同时,也要其管理者进行教育,必要时要增加专业性较强的细分科目的学习。
4. 深入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和施工环境,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程质量,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施工单位要将道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同时看重,要将质量安全管理进行同步开展和同步进行。明确道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人,制定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要点和完善编制工程项目的安全计划,建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完善职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5.落实职责,规范化管理,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监督员的职责。
山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要带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交警等执法人员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加大宣传力度、正确的引导,努力提高广大山区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积极开展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知识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人人做到不违法开车、不去坐违法车。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宣传手段,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7. 各乡镇和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双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抓基层、打基础做起,从重事后查处向提前防范整改转变,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实现“少事故、少伤亡、少损失”的目标,全力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结束语。
山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我国当前交通项目管理的重点,在现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培训课程,合理规划道路,依靠科技进步,解决深层次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山区公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将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力求做到山区群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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