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教育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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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教育的概念

早期教育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学前教育;误区;原因;对策

一、我国当前学前教育存在的误区

当前社会上对于早期教育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早期教育决定论盛行。在早期教育领域中,最为盛行的一种说法就是:“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一些缺乏良心的所谓“专家”,不负责任地宣扬鼓吹,搬出诸如“最新脑科学研究表明”之类的术语,极力夸大超前教育和超前智力开发的作用,甚至将早期教育提高到决定孩子一生的高度。

2.重外轻内,本末倒置。研究表明,3-6岁是孩子性格塑形最重要的阶段,孩子85%至90%的性格、理想和生活方式都是在这个阶段形成的。而当前的早期教育看不到这一点,只重视智力因素的发展,而忽视非智力因素,如性格、情感、能力这些对孩子影响更为深远的方面。片面理解“幼小衔接”概念,把对正处于成长期中的幼儿的教育,等同于应试式“知识培养”和掠夺型“智力开发”,致使幼儿园小学化。

3.求高求全,过度教育。每个孩子都有各自的优点,也有各自的弱势。如果家长非要给正常的孩子定一个超常的标准,那结果只能等于拔苗助长。但大多数家长却没有或者不愿看到这一点,而是对孩子寄予了无限的希望和重托。

二、产生误区的原因

1.传统考试制度导致人才标准单一化。当前我国的教育制度以及在此之下的考试制度,导致人才选拔制度具有纵向的人才选择“顶端化”和横向的人才选拔“单一化”。在此情况下,升学这个指挥棒仍然具有压倒性的导向作用,高分数仍然是现实教育追求的主要目标。而在目前的中国,期望所有学校办学质量、师资条件、教学设备、学校环境都达到优质水平不现实。而这种教育发展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优质名校稀缺,从而催生了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之风。

2.家长从众心理致使孩子“被责任”“被希望”。出于传统,中国的家长大多会刻意地将自己的孩子与别人的孩子去攀比,这与西方教育中注重儿童自身个性发展有很大差异。喜欢用孩子的成就来为自己脸上贴金,是中国父母的一个“陋习”。由此,中国的孩子在很大程度上“被责任”“被希望”,家长把自己未实现的理想强加给孩子,尤其那些事业比较成功的父母容易以自己的尺度去衡量孩子,规划孩子的前程。而在这其中,孩子自身的个性、权利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3.营利机构行为引发不科学的泛滥宣传。近些年,大大小小、形形的亲子早教班如雨后春笋般在国内的各大城市兴起,许多家长也对早教趋之若鹜。在这些机构有关早期教育的功利性的、不科学的宣传中,早期教育变成了适合所有儿童成长的万能灵药。

三、几点疗治对策

1.建立关于早期教育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早期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的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刊物等现代传媒的影响,建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有效控制有关机构的功利性、不科学的宣传,使广大家长既充分认识到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又不至于因为过分重视而引发恐慌性的早期教育潮,在家长中建立正确的、科学的早期教育观。帮助广大家长掌握早期教育的科学知识与技能。

早期教育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早期教育 华德福 启示

【分类号】G610

一早期教育的定义及作用

早期教育是指从出生到上小学以前的教育,也可以说是孩子的早期学习。在国际上,早期教育的年龄范围是0-8岁,这一阶段被称为童年早期。【1】早期教育是指根据孩子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抓住孩子的关键期,利用客观外界环境和教育训练方式,有目的、有计划、系统的给孩子某些器官以丰富的刺激,培养孩子的感知、动作、思维、语言等,以便为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2】

早期教育对人一生的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早期教育在人脑生长期时,可促进脑的生长、发育和脑功能完善。

二、早期教育是开发人类储存在人体内经亿年进化所得的巨大潜能的教育。

三、早期教育有利于人性格基础的养成。

优良的性格品质,使人终身受益,而人性格的基础部分是早期生活中形成的。从生理上看,幼儿脑重量已达到成人脑重量的90%,高级神经日趋成熟,有很大的可塑性;从心理发展上看,自我意识和独立性都有较大的发展,性格也开始逐步形成和趋于稳定。

二我国早期教育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儿童的早期教育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儿童早期教育快速发展

现代脑科学证明孩子的早期教育对孩子的一生至P重要,引导社会和国家大力发展早期教育。

(二)早期教育的不足及问题

(一)将早期教育等同于超前教育

认为早期教育就是让孩子提前把小学课程学完,早期教育小学化,这是一种极端错误的做法。其实任何一种超前教育和训练都是以影响别的方面的发展为代价的。正如法国著名教育家卢梭所言:“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之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如果我们打乱这个次序,就会造成一些果实早熟,它们长得既不丰满,也不甜美,而且很快就会烂。”[3]让孩子过得愉快,获得快乐,孩子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展示爱玩的天性,让孩子玩中学、乐于学,使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这就是最恰当的早期教育。

(二)在教育任务方面存在误区

目前普遍认为早期教育的内容就是读、写、算等的训练。这是对早期教育的一种曲解。

(三)早期教育简单理解为智力教育

随着社会对人的才能的要求提高,智力开发逐渐成为家长关注的中心,无意中忽视了孩子的非智力因素和思想道德的培养。如果以放弃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代价来换取孩子的智力开发,这是不值得的。

(四)早期教育过早现代化与电子化

高科技和电子产品过早渗透到教育中。孩子们的教育是在高楼大厦、电脑、多媒体等现代化的事物中进行的。孩子想要触摸和感受真实的事物。儿童是需要在自然中不断发展的。

三华德福教育

华德福教育(Waldorf Education)是一种已有八十多年历史的完整而独立的教育体系。1919年奥地利科学家、思想家,教育家鲁道夫・史代纳(Steiner)创办了第一所华德福学校。【4】从上世纪七十年代起,联合国开始向世界各国推荐华德福教育,它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得到支持和认可。它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非宗教性的教育运动,华德福学校遍布于各大洲各种不同背景和社会价值观的国家。在亚洲的日本、印度、菲律宾、泰国、以及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华德福学校也发展迅速。

一华德福教育理念

华德福教育以史代纳(Steiner)的人智学为理论基础。华德福配合人的意识发展规律,针对意识发展阶段来设置教学内容,让人的智力、艺术和道德得到平衡发展,在滋养儿童心灵的基础上促进其全面发展。

1教育目的

唤醒学习者已有的天性,而不是给头脑注入外在的事实或概念。华德福教育强调成熟的过程是一个人发现自身潜力和意识的过程。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发展人的身体,唤醒人的意识,培育人的自由精神。

2课程与教学

儿童在不同年龄阶段会表现出不同的能力和兴趣,课程设计要以这种认识为基础,使每个阶段学生的成熟都能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换乳牙和青春期的到来对成长中的孩子来说是身心发生最重要变化的标志。华德福的课程安排是螺旋式上升的:同一科目会学习几次,但每一次都呈现新的更深奥的内容。课程设置是融科学与艺术为一体,强调将艺术作为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也追求艺术化,强调所有学科都要通过艺术的方法来教学。

3教师

史代纳(Steiner)1922年在牛津演讲时为教师规定了三条“金科玉律”:以感恩崇敬的心接受学生,带着爱心教育学生,引导学生走向属于人的真正的自由。最重要的是要保持教育的热情和启发学生的想像力。

华德福教师要掌握实践其理念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学生的权威和榜样,用自己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培育儿童的相互尊重和自律;细致地研究不同个性和处于不同阶段的儿童的心理和发展特点;有持续工作的内部动力;最重要是要学会创造性教学,将新奇、创造和运动引入课堂;学会合作,学会召集教师团体会议,共同讨论在教育某个学生时遇到的困难,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华德福教育对我们早期教育的启示

随着越来越多的教育理念与模式被介绍进来,以及它们在我们早期教育实践中的“本土化”,使得我们开始深深懂得独立思考的珍贵,我们希望自己不再是像过去那样,因为流行而去跟随。对华德福教育的认识和实践,结合我们早期教育的现状分析,是我们独立思考的参考支点,能为当前我们早期教育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早期教育应遵循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做到因材施教。

华德福教育理念认为,人的发展是有阶段性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发展任务,只有每个阶段的任务完成了,才有利于人各方面的全面发展。杜威曾说:“我们可悲的一种错误,就是急于要得到生长的结果,以至忽视了生长的过程。”进行早期教育需要遵循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需要了解儿童发展阶段有其自身的特点,他们好动、有好奇心、好游戏、有超强的模仿能力,从而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同时要尊重孩子的人格独立,注重孩子的个性化发展,保护孩子的天性,让早期教育成为孩子的教育。

(二)早期教育以创造潜能的开发为目的

华德福教育与现行教育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尊重每一个儿童的创造能力,而不按某种功利标准把“创新能力”贴上等级化的标签。我们的早期教育应让让儿童去发现、感受、思考和创造生活,从而开发儿童的创造潜能,培养儿童的造性。

(三)转变教师观念,提高教师教学艺术

教师是影响儿童身心发展的重要之人,以儿童的经验为依据选择教育内容,不要把成人的思想强加给儿童;顺应儿童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给孩子足够的空间和耐心;保护孩子的天性,呵护他们的好奇心和想象力;尊重儿童,让儿童自己探索,不要越俎代庖。老师对儿童的行为不应妄自评论,要保护儿童的自尊心;教师还要以身作则,把好的行为表现出来,儿童通过模仿就可以获得积极的行为。华德福教育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教师的高水平教学艺术并灵活运用多种艺术手段教学,那学生获得的不仅能掌握知识技能,更能丰富他们的心灵,学会运用多种艺术手段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

(四)注重家庭在早期教育过程中的重要性

家庭是早期教育的基地,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言传身教在孩子身上起到的潜移默化的作用,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家长和老师一样也是实施早期教育的主体,福禄贝尔曾说:“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是掌握在当权者的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手中”。【5】可见家长的重要性。培养孩子成为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父母必须“言行合教”,使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去接受教育,感受到心灵美、行为美、语言美、环境美。家长多与孩子在一起,让孩子尽量少与电子产品在一起,多创造实践动手机会,多多走进大自然,并对大自然与劳动者充满崇敬和感激之心。

总之,透过以上思考与探索,让我们的早期教育走出富有中国文化底蕴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孩子天性及发展规律的科学化地道路。

参考文献

【1】姜新新,蔡淑兰.我国早教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1,24(2):26-27

【2】李雪.论儿童早期教育的误区及应对策略.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 0 1 1(1)

【3】卢梭.爱弥尔-论教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

早期教育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早教活动;评价;反思;启示

一、概述

早期教育是指从出生到学龄前这个阶段对儿童进行合乎科学规律的教育、训练和保育,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早期教育有利于婴幼儿认知能力、社会情绪、个的发育。对婴幼儿进行早期教育是必要和重要的。因而早期教育活动设计应从婴幼儿的生活出发,构建一种对婴幼儿有意义的、真实的、开放的、自然生态的课程,提供多种健康的、丰富的生活和积极的、多样性的、富有营养的、充满刺激的、能产生交互作用的活动环境,来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通过各种活动帮助婴幼儿进行“量”的学习,并通过有意义的学习,实现婴幼儿“质”的发展,体现全面教育的真正价值。

基于早期教育的重要意义,世界各国已纷纷开始行动。然而各个国家的早期教育观念也有所偏重,从各个国家专家对上海某幼儿园一节早期教育活动的评价中,我们可以略见各国“远近高低各不同”的早期教育观念。

二、案例及评价

案例:玩报纸

情景:一名教师带领10名2~3岁的托班幼儿一起活动,教师带领幼儿“玩报纸”,引导幼儿有步骤地玩报纸。教师提问的基本侯答时间为1~2秒。

活动是以废物利用为主题,从孩子很熟悉的生活中选题,根据2~3岁幼儿喜欢做简单的劳作活动和动手操作的游戏的特点,创设了一种自然真切的环境,让孩子在玩中学,在游戏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整个活动中教师和幼儿的情绪都相当好,教师和孩子都很兴奋。初看起来这是一次很成功的活动。且看各国专家的评价:

美国专家:问题不具开放性,侯答时间不足,没有给幼儿开放的问题和有效的思考时间。对孩子的关注不够,发现有一个孩子情绪不好,但是老师没有及时关注、及时调整。

韩国专家:师幼比例1∶10太低,教师一个人,无法关注到所有的幼儿,当教师对幼儿的关注力没有那么高的时候,就不能说关注到孩子,要知道孩子才是活动的主体。

日本专家:孩子的这一年龄段正好处于语言发展的关键期,教师对幼儿语言输出的引导还是不够,应该让幼儿多一些语言、多一些思考,对于一个球怎么玩,可以加入一些社会规范在里面,就可以减少幼儿之间争玩球的纷争。

中国专家:活动中教师和幼儿一直都处于运动状态,情绪高昂,建议活动设计中注意动静交替,不要让孩子的情绪过于亢奋。在玩报纸之前应先确认报纸是不用的,可以随便玩,这样才能体现出是废物利用,否则,无废物何谈利用。最后的结尾太仓促、牵强,有点走步骤、卡时间的意思。

三、总结及反思

从专家们的评价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对早教的观念各有偏重。案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并不是一个个例,而是大多数幼儿园老师在活动设计和实施中的一个共性问题。

美国早期教育非常注重教师的提问是不是开放性的,能不能拓展孩子的思维和想象。美国教学法专家斯特林.G.卡尔汉认为:“提问是教师促进学生思维、评价教学效果以及推动学生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控制手段”。教师的提问能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幼儿的学习,什么样的提问能真正发挥幼儿的主体性等等,都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

日本和韩国的早期教育都比较重视高的师幼比例,重视教师对每个孩子的关注度和优厚的早教政策。

日本保育收费与家长收入相关,对于年薪低于100万日元的家庭,孩子的保育实行免费。2005年2岁孩子的入园率达26.3%,师幼比例较高。1岁以下的师幼比为1∶3,1~3岁的师幼比为1∶6,并逐步希望将其调整为1∶4,足见日本对0~3岁儿童教育的重视。

韩国政府和教育部门规划到2010年实现0~5岁的婴幼儿保育全面免费,目前的师幼比例0~1岁1∶3,1~2岁1∶5,2~3岁为1∶7,较高的师幼比为高质量的保教提供了保障。

在教育内涵方面,日韩两国有许多不是国内一般幼儿园能及的地方。在孩子耐心、爱心、平常心等方面的启蒙上,给予孩子最需要的东西。例如,他们的教育者从不居高临下训斥孩子,而是和孩子拉着手说话,在这样的环境中培养出来的孩子有自信,能独立思考,并且在未来社会有一定的创造精神和竞争力。处于这样的政策和理念,日本和韩国的专家们对我国偏低的师幼比例表现得相当敏感,他们反对教师对孩子的高强度的控制。具体到活动上,他们认为,教师不给幼儿足够的主动性,实际上是把幼儿看成缺乏经验和能力的个体,没有把他们放在平等的位置上,过于低估了幼儿的能力。

对我国而言,专家理念和国外差异不大,但是因为我们的人口基数大,在实施过程中,难免有偏差,依据我国的国情,师幼比例根本无法跟其他国家相比。与此同时,交互体验和灵敏视觉要求成为我们中国幼儿教师应该必备的素质,关注师幼情绪体验的动静结合、缓急交替和教师对幼儿的敏锐度便提上日程。

各国专家对“玩报纸”这一活动案例的评价,反映出各国的早教政策和早教理念,对于不同国家的政策和理念,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不适合之说,各国的早教均从自己的基本国情出发,制订相应的早教政策和早教方案。我国的早期教育起步比较晚,我们在立足本国国情、发展中国特色早教的基础上,可以相应的吸取国外早期教育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我国早期教育又快又好的发展。

四、启示

从这次早期教育活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是个案,而是我们幼儿园活动设计和实施中存在的共性,从专家们的评价和建议中,我们可以从提问方式和师幼比例方面获得一些启发,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我们早期教育的质量。

(一)提问方式――适时灵活提质量

1.提什么

(1)一个好的问题首先应该是难易适度的问题。教师提出的问题既有一定的难度,又是幼儿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即问题的难易程度应在儿童的“最近发展区”内。问题过于简单,不足以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问题太深奥,又会使幼儿感到不知从何做起,因而失去学习的兴趣。

(2)好问题应该是有启发性的。问题应处在幼儿已知与未知的联系处,在其低级思维活动与高级思维活动的联系处,能激发幼儿去积极探索与学习。实践表明,能激起幼儿学习兴趣的问题,大多数是与幼儿生活联系密切的问题。因此,从提问的内容来看,所提问题应从幼儿生活实际出发,不能太空泛,设计提问时要尽量少问非此即彼的问题;从提问的形式来看,问题的思维空间应当较大,要给予幼儿从多角度、多方式、多方法进行思考的机会,以培养幼儿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3)幼儿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发展也不能忽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已明确地把情感态度的目标放在了首要位置。这就要求教师需善于观察幼儿的情绪反应、情感、态度、兴趣与需要,通过设计提问内容,激发幼儿的积极情感。

2.怎样提

(1)心理学上把从问题的提出到解决完毕的过程,称为解答距。如果幼儿对教师所提的问题缺乏必要的思考,那么就很难达到“问”的目的。教师应适当延长问题的解答距,给幼儿更大的思维活动空间和较充分的思考时间,让幼儿有更多的探究发现、交流合作、体验成功的机会,以达到用“问”激发思维的目的。

(2)教师应激励幼儿发散思维,防止追求唯一答案。为此,教师应鼓励差异,尊重多元,注意生成,切忌要幼儿步步就范,把幼儿生拉硬拽到教师事先想好的框框中去。

(3)教师应鼓励幼儿提问,与幼儿平等对话。这意味着不仅要有教师提出的问题,而且要鼓励幼儿发现并提出问题。只有这样,教师与幼儿才有可能真正对话,因为“真正的对话,是那种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的自由交流”。

(4)教师要注意丰富语言,能够随机应变。一般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分解难点、化难为易”“转换角度、另辟蹊径”“适当提示、巧用点拨”等方法。

(二)师幼比例――多面少点扩比例

“多面少点”在此我特指师幼比例,这里的“面”是指幼儿园、保教机构,“点”代表幼儿个数。至于国外高的师幼比例,我总结为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人口压力小,另一方面是策略得当。虽然我国人口多,教师少,资金不足,但是不能说我们不可以适当提高师幼比例,如果想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师幼比例,提升早期教育的质量,可以考虑扩大师资队伍,采取“多面少点”的策略。

(1)我们可以将市、县、乡、村教师的工资设置工资等级,且这种等级与地方的经济情况成反比,这样就可以扩大师资队伍。

(2)目前各地市开展早期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幼儿园附属的托班、周末亲子班、私立的早教机构、亲子体验中心等,而家长对早教或托幼机构的服务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必须鼓励多种早期教育服务模式并存,继续扩大“面”的优势。在大中城市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幼儿园附属的托班、亲子班为中心,公办、私立的亲子指导中心、早教机构、亲子园并举的格局,为家长提供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周末亲子班、居家式养育等多种形式;在广大的乡镇农村,建立以乡镇中心园附属的托班、亲子班为中心,以私立园和早教机构并举的格局,为广大农村家长及婴幼儿提供日托、半日托、不定期亲子活动等教育形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家长和婴幼儿的需要。如此这般,将“面”洒遍全国的各个省、市、县、村,只要“面”多了,就可以分散“点”的压力,“点”的压力缓解了,师幼比例就能升高,早期教育质量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王亚娜.早期教育对婴幼儿智能发育的影响研究[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5,10(5):408-410.

[2]Blair C Early in the vention for low birth weight,pretem infants: the role of negtive emotionality in the specialcation of effects[J].Dev Psychopathol,2002, 14(2): 311.

[3]孙春成.语文课堂提问教学策略[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3.

[4][5]“首届0~3岁儿童保教理论与实践研究”国际研讨会会议手册.华东师范大学,2008-12.

[6]赵南.“最近发展区”概念解析及其对幼儿园教学的启示[J].学前教育研究,2006(9)5-9.

[7][美]索里.J.M.&特尔福特.C.W.教育心理学[M].高觉敷,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152.

[8]方武.“对话”型课堂形态分析――以语文课程为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2004(6):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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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教育的概念范文4

2、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心理学家布鲁姆1964年出版了《人类特性的稳定与变化》一书,提出了有名的智力发展的假设:5岁前是儿童智力发展最迅速的时期。

3、我国著名心理专家郝滨老师曾说过:“幼儿教育是人生整个教育的起点,其教育目标应是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地发展,为接受进一步教育打好基础”。为此,在早教行业里默认为早教的最佳时期为0-6岁。

4、人的智力或心理是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日本学者木村久一认为,儿童的潜在能力遵循着一种递减规律,即生下来具有100分潜在能力的儿童如果一出生就进行理想的教育,就可以成为具有100分能力的人;若从5岁开始教育,教育,也只能成为具有80分能力的人,若从10岁开始教育,就只能成为具有60分能力的人。

早期教育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早教机构 问题 策略

【中图分类号】G6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02-0190-02

0~3岁是幼儿早期教育阶段,早期教育对幼儿个体发展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其影响力会在幼儿的儿童期、青少年期乃至成年以后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父母都会为幼儿报读早教班,这时选择一个合适的早教机构就变得至关重要。早教机构让幼儿得到良好的照看和教育引导,为众多家长解决后顾之忧。

一 绥化市北林区早教机构现存的问题

早期教育为幼儿带来的是专业的、科学的、丰富多彩的智力启蒙教育,对个体的发展大有益处。由于巨大的市场需求,早教机构不断涌现,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环境设计缺乏合理性

目前,绥化市北林区的早教机构在整体环境设计上着重于环境的色彩鲜艳,忽视了环境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早教机构的环境创设除上课所需的教室外,会为幼儿创设一个娱乐区角以满足幼儿需要。每节早教课需要10位幼儿以及幼儿家长共同配合主班、配班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教室的活动面积要有相应的考虑。调查中了解到,部分早教机构对于卫生消毒仅做到简单的清扫,未能定期安排整体全面的消毒工作。

2.教师的专业水平较低

教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制约着一个机构的发展。绥化市北林区的部分早教机构,出现教师自身文化水平有限、未受过高等教育、普通话不够标准、没有教师资格证等现象。早教机构在职的教师多以经过后期培训合格上岗为主,一次培训终身使用,教师采取“以老带新”的方式传授知识经验,没有定期培训,无法学习新的内容。

3.收费不合理现象突出

早教机构的课程一般是按课时收费,每节课的课时根据幼儿的表现相应调整,45~60分钟。在一线城市中,早教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节课100~200元,每个幼儿年平均收费高达上万元。由于绥化是三线地级城市,收费标准为

每节课50~100元,收费不合理的现象无疑制约着中等收入以下家庭的教育需求。

4.教师与幼儿家长缺少交流与互动

父母和教师在幼儿成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绥化市早教机构将教育的关注点放在幼儿自身的发展上,未能建立完整的教育指导体系,幼儿家长仅做到课上与教师简单的互动,课下缺少与教师的有效沟通。很多家长在教育方法上存在误区,这对幼儿的发展有制约性。

二 早教机构现存问题的原因

1.环境设置标准不统一

早教机构的环境设计是每个家长考量机构的标准之一,对未来幼儿学习活动的环境,每位家长都做到严格的审核。目前早期教育还没有被教育部门正式纳入到教育体系中,但是早教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已逐渐被教育部门认可,然而机构的结构设计、教室的面积计算、安全卫生的达标、材料的合理选择、玩教具的正确投放等方面都没有受到重视。政府的监管制度也不完善,这些现象会严重制约早期教育的发展,从而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

2.教师上岗要求过于简单,考核标准偏低

影响早期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教师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参照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早教教师资格分为三个等级:育婴员、育婴师、高级育婴师。在人员上岗条件方面,国内缺乏培养早教人员的学科设置,从事早教行业的人员大多是后期培训上岗,培训内容和时间没有固定标准,同时因为个体学习能力的差异也会使教学水平有所不同。教师的早教专业水平影响着0~3岁幼儿的身心发展,从而影响早期教育的质量。

3.加盟费用过高,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

市场上出现的众多早教机构,大多数标榜着全国连锁、打造第一品牌、天才宝宝等吸引广大家长的注意力。加盟费、房租、装修、教具、工资等费用支出,都影响着早教机构的运营,导致学费水涨船高;同时教育相关部门缺少对早教机构学费的统一标准,课程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来控制,早教机构丧失了教育的普及性特点,严重制约着我国早教事业的发展。

4.早教老师对教育对象不明确,与家长沟通方式不得当

早期教育和幼儿园教育的区别之一是教育对象的不同。幼儿园强调家园合作,教育对象主要是3~6岁幼儿。而早教机构强调亲子教育,教育对象面向幼儿及家长。绥化市早教机构的教师对早期教育的对象不明确,没有找到与家长沟通的正确方式,只是单一地在课堂上对幼儿及家长进行传教,课下错过与家长互动交流的良好时机,早教教师缺乏对家长指导的意识,指导能力更是无从谈起。

三 早教机构现存问题的解决策略

1.加强早教机构环境设计的监管

早教机构环境设计以早期教育的要求与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为依据。

第一,教室面积。幼儿上课所用教室的可用总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人均不少于5平方米。若活动人数增加,则教室的使用面积按人均5平方米为标准相应增加。

第二,公共区域。早教机构要有宽敞的公共区域,供幼儿课前课后活动游戏,幼儿可以玩大型器械,家长之间可以进行交流,对幼儿运动能力和社交能力的开发非常有意义。

第三,环保材料。早教机构的环保要求是家长和机构都必须关注的问题,需要相应的环境设备评估报告作为支撑。

第四,辅助安全设施。对区域内的设施包括硬角、玻璃边、墙角等进行软包,配备婴儿坐便器,危险物件进行安全标注。

第五,消毒制度。消毒灯、消毒液多重消毒办法保障早教机构的卫生安全。做到定期对机构的教具、幼儿玩具、大型设施消毒清洁。

2.提升早教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早期教育是幼儿的启蒙教育,对幼儿的未来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在早期教育人员的考核要求上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在教师培训过程中,要避免培训流于形式,在源头上严把教师质量关。对从事早教工作的人员,要求持证上岗,理论基础和职业技能需通过考核方能从事早教工作。提高早期教育人员的专业能力,是我国早期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是0~3岁幼儿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3.教育部门应提高对早教事业发展的重视程度,杜绝乱收费现象

为进一步加大绥化市早教宣传力度,积极探索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早教机构应和相关的教育部门合作,大力宣传早期教育知识。教育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让早期教育得到正式推广,政府适当的财政支出可促进地方的早期教育发展,让早期教育被家长熟识、被家长理解和接受。

4.教师与家长加强交流,提高家长的配合意识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部分父母对早期教育的认识不够明确,对早教概念的不理解导致幼儿0~3岁时没有接受早期教育从而错过最佳的教育时机。家长积极配合、辅助早教教师的工作,做到课上积极与教师互动配合,课下主动与教师或其他家长交流沟通,定期向教师反馈幼儿在机构以外的表现,使幼儿早期教育的发展更加完善。

教育部门应多宣传早教信息,举办大型早期教育亲子活动以及社区组织成立家长委员会,不断向家长介绍早教的相关知识,形成“教育部门组织宣传――社区配合指导――家庭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从而提高家长对幼儿早期教育的认识,让幼儿早日接受早期教育的熏陶。

参考文献

[1]刘霖芳.我国早教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探索,2012(10):138~140

早期教育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早期特殊教育;障碍者教育法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美国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9)01/02-0082-05

0~5岁是有发展障碍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发展的黄金时期。美国的早期特殊教育(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广义上是为所有0~5岁(有的州规定是0~9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早期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包括早期评估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等,狭义上是为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0~5岁特殊儿童提供适合其特殊需要的教育和相关服务。多年来,美国政府制定、颁布和修改了大量相关法案,以突出儿童特别是特殊儿童的权利,并且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职责、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对象的资格、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不同学科的协作、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等规定不断细化,使美国0~5岁有发展障碍儿童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权利得到了较全面的保障。

目前,美国颁布(修订)的最新而且与早期特殊教育密切相关的一部法案是2004年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该法案强调要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B部分对3~21岁障碍者的特殊教育和相应服务作出了规定,C部分则规定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专门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项目(Programs for infants and toddlers)”。〔1〕《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于2005年7月1日生效,但实际上直到2006年8月14日美国教育部才颁布了该法案修正案的最终文本,该文本正式生效的日期是2006年10月12日,法案的名称也改为《障碍者教育促进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2〕但习惯上仍被称为《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本文也使用这一称呼。最终的法案修正案的许多条文与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面向学前到高中阶段普通教育的联邦立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简称NCLB)的内容相呼应,力图使两个法案在操作层面上保持更多的一致性。

通过文献检索、在美国早期特殊教育机构的观察以及与当地专业人员的讨论等,笔者对目前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尤其是对《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反思,以期为我国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干预等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一、《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重点和新变化

1.对于障碍类型的规定:谁可以获得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哪些儿童具有法定资格可以接受早期干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案具体规定了13种障碍类型,包括自闭症、聋―盲、聋、情绪紊乱、听力损伤、智力障碍、多重障碍、肢体损伤、其他健康损伤、特定学习障碍、言语与语言损伤、外伤性脑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3〕另外,为了与C部分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的早期特殊教育相呼应,B部分还增加了为“3~9岁患有发展迟缓的儿童(各州情况不同,也可能是3~5岁)”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各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展迟缓”的评估标准。“发展迟缓”的界定标准可以是未满5岁(有的州延长到9岁)的儿童因生理、心理或社会环境因素,在知觉、认知、动作、语言及沟通、社会情绪或生活自理等方面的发展较同龄儿童迟缓,但其障碍类型无法确定者;也可以是指未满5岁的儿童在生理发展、认知发展、语言发展、社会心理发展或生活自理能力发展等方面有异常或有可预期的发展迟缓现象。“发展迟缓”概念的增加,使得按照原先的13种障碍类型的规定无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在经过正式评估(多学科协作的评估)后,如果儿童被确定存在发展迟缓(根据各州的标准)或者被诊断为患有某一已知的障碍而可能会导致发展迟缓,比如唐氏综合症,他可以依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和支持。IDEA(2004)规定各州要为“需要获得相应服务的患有此类障碍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制定相应的计划并提供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见表1)。〔4〕

2.对于教师的要求:谁来进行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对“高资质的教师”的要求相呼应。IDEA(2004)要求“核心学科的任教教师”必须有州级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考试、至少已获得本科学位等,“核心学科”包括英文、阅读或语言艺术、数学、科学、外语、公民和政府、经济、艺术、历史和地理;〔5〕而“教授多门课程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达到其所教学科要求达到的专业要求等。另外,教育部的官方条文解释中还指出,如果某个州的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项目是属于小学和初中学校系统的,那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中对中小学教师的“高资质”要求也适用于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教师,〔6〕即这些州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必须符合该州关于教师资质的要求。

3.家长的权利和义务:谁来参与早期特殊教育

家长在发现儿童的特殊需要、为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和教育进行呼吁、与教师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协作以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IDEA(2004)确保了家长在儿童早期特殊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家长在儿童的早期评估和早期干预服务过程中享有参与权和决定权,但是也明确了家长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IDEA(2004)强调了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对“家长同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为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时家长必须参与,家长有权对学校系统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家长必须同意让儿童接受早期评估,在家长同意进行评估后的60天内相关部门必须完成评估(除非该州有更短的时限),而如果家长拒绝提交同意书,地方当局要根据司法程序按照州级法律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确定儿童享有特殊教育服务资格后,如果家长拒绝或没有提交同意儿童接受早期特殊教育服务的同意书,地方教育局则不承担责任。〔7〕《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再次强调了“程序性保障”的重要性,详细规定了当儿童与家长以及学校出现纠纷时各自可以采取的司法行动。〔8〕

4.过渡和衔接:从C部分到B部分

一般而言,接受C部分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在2岁半时开始进入一个衔接时期,以确保其能平稳地过渡到接受B部分的服务。此时要评估儿童在3岁时是否可以继续接受适当的服务或者确认其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服务。一般的衔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通过多学科评估来确认儿童是否仍然具有法定资格享有B部分的服务和支持,二是在评估基础上制定一个特定的衔接计划。但是,因为经费和评估诊断等程序性问题,有些获得C部分规定的特殊教育服务的婴幼儿在3岁后无法顺利得到后续的适当的教育和服务。IDEA(2004)增加了一些要求,以促进从C部分到B部分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如发展迟缓的概念在两个部分中得到统一,儿童在C部分的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后续衔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等。为0~3岁儿童制定的服务方案被称为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服务协调人的工作是组织多学科评估并负责确保儿童可以获得该方案规定的各种服务。而IDEA(2004)规定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为3岁后儿童提供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以此保证儿童可以享有具有延续性的早期干预服务,不会因为法律本身的年龄分段限制而中断或受到影响。

二、评论与分析

1.立法趋势:法律的科学性和发展性

美国最新的特殊教育立法,包括《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的最新修订案中都提出了一个概念,“以科学为基础的研究(Scientifically based research)”,这一概念指的是通过严格的、系统的和客观的科学研究的程序来获得与教育活动和教育计划相关的可靠的有效的知识。立法的依据和教育的依据都应该立足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只有经过研究证实具有有效性的理论才能付诸实践。

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进程与时代的发展、专业人员和家长的不断呼吁等有关,也表明了教育立法除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之外,还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发展性,反映最新的儿童发展和教育研究成果,并能在理论和实践上真正保障和促进现实中的儿童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

2.面临的挑战

第一,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有多部立法,各部法律对自己涉及的领域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这样在实践层面上会产生很多问题,特别是衔接的问题。〔9〕尽管立法者试图加以平衡,但各部法律间还是有很多互相脱节的地方。在《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内部,从C部分到B部分的衔接问题在实践层面也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虽然《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核心学科的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作了规定,但是对于那些不是教授核心学科的为特殊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或者咨询服务的人员,比如行为干预等领域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问题,法案没有明确说明。这也是导致美国目前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不足的原因之一。〔10〕

第三,虽然立法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每个儿童的发展,特别是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适当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如何应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四,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可以涵盖并针对所有问题。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也存在缺陷。〔11〕正如前文提及的,目前还有很多重要问题是早期特殊教育法没有涉及或没有给予足够指导的。另外,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原因,许多法律条文的操作在各州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其中难免存在优劣之分。如何确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三、对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启示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特殊教育和早期教育的立法,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许多条文都指出要在早期对特殊儿童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干预。例如,2008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在《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也有相关的倡导性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明确和系统的关于早期特殊教育的立法。〔12〕

我国的早期特殊教育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有效的早期筛查和评估系统、大量的早期特殊儿童无法接受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特别是0~3岁阶段)、学前融合教育的质量仍有待提高等。虽然我国和美国的国情存在差异,但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一些立法理念、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早期特殊教育涉及多领域多学科,其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对于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应以相关科学研究和实践为基础。政府应该增加投入,鼓励和支持早期特殊教育领域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基础性的相关研究,并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完善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增加保障早期特殊儿童权利的内容,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早期教育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早期发现、早期评估和诊断、早期教育和服务、经费投入、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发达地区可以率先试点建立特殊儿童通报系统,完善特殊儿童诊断和评估制度,并构建特殊儿童学前教育阶段的多元安置模式,探索全方位的家庭支持模式,有效开展早期干预。

第三,完善师资和专业人员建设体系,特别是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资格认证等方面的内容,在现有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育的基础上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前特殊教师师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资质要求和标准,〔13〕同时关注各类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如育婴师等,借鉴美国多元化的早期干预服务内容,扩充我国早期干预服务的专业队伍。我们也要加强并鼓励包括特殊教育学、医学、学前教育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在内的早期发展领域内的多学科协作以及多方合作,提高家长和社会团体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参与度,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四,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学前融合教育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很多研究的证实,它不仅对于个体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学前融合教育应该进一步扩大受教育对象,将年龄扩展到整个学前阶段,障碍类型从狭义的特殊教育向广义的特殊教育拓展,同时还要提升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3〕〔8〕Department of Education USA.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EB/OL〕.〔2008-08-24〕.idea.ed.gov.

〔2〕〔6〕ZIRKEL P A. The new IDEA〔J〕.Learning Disability Quarterly,2007,(30):5-7.

〔4〕DANDHER J,SHACKELFORD J,HARBIN G. Revisiting a comparison of eligibility policies for infant/toddler programs and preschool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s〔J〕.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2004,(2):59-67.

〔5〕Department of Education.Assistance to states for the education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and preschool grants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final rules〔J〕.Federal Register,2006,156:1-307.

〔7〕HYATT K J.The new IDEA: Changes,concerns, and questions〔J〕.Intervention in School and Clinic,2007,(3):131-136.

〔9〕HARDMAN M L.Outlook on special education policy〔J〕.Focus on Exceptional Children,2006,(4):2-8.

〔10〕BOE E E,COOK L H.The chronic and increasing shortage of fully certified teachers in special and general education〔J〕.Exceptional Children,2006,(4):443-460.

〔11〕SMITH B J.The federal role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policy in the next century: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dividual〔J〕.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2000,(1):7-13.

〔12〕杨希洁.我国大陆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3,(4):63-68.

〔13〕Division for Early Childhood (DEC) of 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Position statement:Personnel standards for early education and early intervention 〔EB/OL〕.〔2008-08-24〕.省略.

An Updated Review o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 in America

Su Xueyun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Toby Long

(Center of Child & Human Development, Georgetown University, Washington DC, 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