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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农村命案;主要成因;对策
1 农村命案的主要成因
1.1 行事冲动,缺乏法律意识
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大部分农民文化素质低下,加上相关部门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由此导致了部分农民法律意识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民处于法盲阶段。纵观这几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他们的头脑中对法律的意识和概念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虽然案件的嫌疑人都明白自己触犯了法律,但是当问及其作案时的想法时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却都是说当时没想那么多。有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了几句口角,便持刀将被害人刺死,两个幸福的家庭就此终结。由此可见法律的意识在很多人的心中是多么的苍白,本来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正常解决的事情,恰恰就是因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使小事演变成了无可挽回的悲剧。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前科,并且在案发后都有悔罪的心态,对自己造成的恶果悔恨不已。但是冲动冲昏了他们的头脑,没有法律意识的束缚只会让他们失去理智。
1.2 精神生活空虚,文化水平低下
现在随着广大农村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收入的提高,农民的精神生活的质量和对文化知识的积累学习却在下降。只要在农闲的时候沉迷于赌博、喝酒等不健康的活动。甚至于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种好自己的地、挣自己的钱,其他的一切都与自己无关。我不帮别人,别人也不要惹我的自私自利心理,从而使基层的工作难以深入开展,法律宣传得不到重视。
1.3 民间纠纷增多,矛盾激化
一些农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往往不会摆事实,讲道理,或求助于司法机关,而是采取过激行为,以暴力和野蛮为荣,进而致使矛盾扩大化;而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此类矛盾心有余而力不足,调解只是调而不解;一些较小的纷争,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又无权管辖解决。久而久之村民之间就形成了自己的纷争自己解决,不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习惯。不少命案往往就是在一些细小的纷争得不到及时解决,双方矛盾越积越深的状况下发生的。
2 农村命案案件发生的对策
2.1 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完全取决于一个人的思想,只有从源头上查找问题才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人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越高,判断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情绪调控的能力就越强。所以我们说要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及遵纪守法的意识放在重中之重,把普法宣传和农民的心理健康辅导作为一个长期的工作来抓。把宣传的侧重点放在基层的村屯,采取以案说法和有影响的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多种多样的方式来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对案例的讨论的形式让农民群众提高学习兴趣,提高农民群众辨别是非、明白事理和自我调节心理及自我情绪控制的能力,以避免因“小事”引发案件的几率。
2.2 加强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建设
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与此同时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农民的管理等各方面也出现了脱节的现象。农民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的状态,乡里、村里的号召无人响应,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助的场面很难见到,为了一垄地、一棵树而面红耳赤。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整顿、充实和加强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努力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通过基层组织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只要农村的基层组织能发挥好作用,贴近群众及时掌握农民群众的思想动态、矛盾纠纷就完全能够有效的避免案件的发生。
2.3 切实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精神生活的关注
正确的引导农民群众的业余生活,远离赌博、酗酒和婚外恋等不健康的活动,要进一步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荣辱观,积极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要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2.4 及时调解民间纠纷,认真做好疏导性预防
减少基层民警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将基层民警的精力最大限度地投入维护农村稳定工作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间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掌握农村地区因家庭、婚姻及山林、土地、水利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并落实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重点针对可能酿成命案祸患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调解,真正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超前预防民转刑案件特别是命案的发生。
2.5 继续狠抓命案侦破,做好震慑性预防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农村空心化;人口空心化;农村社区建设;政策革新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5—0103—04
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是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也是我国城市化战略的重要保障。然而,伴随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外流所形成的空心化现象日渐突出,对农业生产、农村公共服务、村民自治以及乡村社会秩序等产生了消极影响,导致农村社会整体性衰落与凋敝。这一状况严重制约着农村社区建设的良性发展,也对我国城市化进程带来不利影响。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重心之一,就是通过治理创新填充农村空心化,促进农村社区和谐、富裕和发展。
一、我国农村空心化的生成过程关于农村空心化概念,学界大体上形成三种认识:一是空间与聚落的空心化。主要从地理学或建筑学角度,解构农村居住习惯所带来的土地、空间、聚落的变化规律。如刘彦随为首的中国科学院课题组认为,农村空心化是由于宅基地普遍“建新不拆旧”以及城镇化引发的“人走屋空”,导致村庄用地规模扩大、闲置废弃加剧的一种“外扩内空”的不良演化。①二是人口的空心化。将农村人口空心化看成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导致农村人口下降和农村青壮年人口比例下降,农村剩下的人口大多数是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独特现象。②这一研究将空心化的重心从地理空间和建筑转向人口,实际上是对不断加剧的农民外流现象的学术关切。三是经济社会与基础设施的空心化。这一研究对于空心化的认知更为综合和复杂,不是简单的居住空间和人口数量的变化,而是指支撑乡村可持续发展和文明转型的资金、技术、知识、人才和需求等资源大量流失所导致乡村治理手段的匮乏以及乡村发展的困境。③
在笔者看来,对于我国农村空心化的认知,还必须采取历史和宏观的视野来加以审视,放在我国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加以把握。20世纪70年代末开启的改革开放,掀开了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新一页。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空心化问题也日益凸显。实际上,农村空心化是在我国市场化、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驱动下,农村人口外流所导致的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基层民主乃至社会心理等方面出现的迟滞、弱化与退化现象。农村空心化不仅是农村居住空间与聚落的变化过程,也不仅是单纯的农村人口外流问题,它反映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农村衰落与凋敝的总体态势和基本格局。其具体生成机理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市场化促进社会流动加快。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传统户籍制度和单位体制出现松动,人们根据市场要素的分配规则寻求谋生、创业和发财的
收稿日期:2012—06—25
*基金项目:民政部2012年农村社区建设理论研究课题《农村“空心化”与社区建设》的主要成果。
作者简介:陈家喜,男,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副教授(深圳518060),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后(上海200433)。
刘王裔,男,深圳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深圳518060)。机会。农民可以离开土地,凭借体力或者一技之长到城市中谋生,由此催生了“亦工亦农”的农民工群体。据统计,90年代初,我国农民工群体已达6000多万人。这一数字逐年增加,截至2011年已达2.5亿人以上。与此相对应,从1996年到2009年,农村人口从8.5亿下降到7.2亿,几乎以每年1千万人的速度在递减。
其二,工业化导致农民跨区域流动。我国工业化发展存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较早接受外资进入,也较早进入工业化阶段,因此,农民工在流向上主要是向东部沿海大规模流动,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成为中西部地区农民工最主要的流入地。2010年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分别为5810万和5065万,分别占全国农民工的24%和20.9%,同期西部地区农民工跨省务工比例高达59.1%。④这些数字意味着大批中西部农民抛妻别子、远赴他乡务工的现实,同时也造成原户籍所在地人口锐减的后果。
其三,城市化形成农村人口外流。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1978年我国城市化率仅为17.92%,到2009年城市化率已达46.59%,城乡二元结构发生很大改观。然而,城乡之间的差距却未有太大变化,城乡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从1996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基本处于持续上升趋势,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2397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城乡收入差距达3.43∶1。⑤此外,城乡之间在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城市的工作机会、收入水平以及生活居住环境对于农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促使他们背井离乡到城市寻找工作机会。
综上所述,农村空心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农村人口减少的社会现象。我国农村空心化现象体现的是中国快速现代化所导致的农村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市场化改革推动社会流动束缚的解除,工业化带来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城市化加剧城乡差距的扩大,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农村空心化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结构的变迁。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3
资金“瓶颈”问题。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需要地方财力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强力支撑。就目前而言,一方面试点单位农民集中居住建设资金平衡仍有问题,整理出来的三产用地出让收益,少则每亩100万元以上,多则要达到200万以上,资金才能平衡。另一方面,即使试点先导区整理出来的非农建设用地能拍卖到100万元以上,但农民集中居住全面推开后,面上整理出的土地都去做三产用地可行吗?届时还能拍卖到那么高的价格吗?因此,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整体推进难度较大,具体要做成什么样?靠谁做?怎样做?已不仅仅是资金平衡,发展的问题很多。
农业的重新定位问题。发达地区的农业究竟如何定位?这是苏南基层农村工作部门同志常提及的问题。是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还是大规模集中经营?推进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集中的土地如何经营?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农业招商难;另一方面即便能引进工商资本,又存在内行者资金不足,资金充足者对农业外行的问题。还有,现在大力推进观光旅游农业有没有后顾之忧?当地农民进城没法种地了,承包给外来农民经营对当地农民收入有何影响?苏州提出生态、高效农业到底怎么运作?怎么与现行家庭经营体制接轨等等。基层农村工作同志面临一大堆需要破解的现实问题。
农村产权确认、流动与权益保护问题。当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城乡居民不动产产权的明晰度和市场化程度有巨大的差别。城市居民的不动产主要是住房,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备,产权流转方便,交易顺畅。而农村居民的不动产,包括承包土地、宅基地及住房的产权不明晰,更无法自由流转。另一方面,虽然苏南大多数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已量化到社区内所有成员,并以社区股份合作社方式进行运作与管理,但这种量化到社区居民头上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通常只享有分红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不能变现,不可流动。在当前打破行政界线、大规模推进集中居住的背景下,农村产权的不明晰和不可流动,将使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社员股东权益的保障面临严峻挑战。目前已出现的情况是,有的社区股份合作社仅以2%、3%的年息作为分红,还有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已解体。
村集体非农建设留用地指标落实问题。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许多村集体通过村民集中居住而整理出来的非农建设留用地指标,要么被县市、乡镇占用;要么因留用地指标不能落实到具体地块而无法开发利用。部分地区村集体非农建设留用地指标被占用或不能落实开发地块,不仅严重挫伤村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制约了村组集体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农村基层的稳定。
基层主观能动性发挥问题。当前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主要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力。如何发挥基层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现在苏南地区集中居住一户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10多万元,拆迁补贴更是一个庞大的数目,完全依靠政府难度大。另一方面,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农村的许多社会事业建设靠村委会。但现行的政府财政补贴,除了直补给农民,就是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其他方面,如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的财政补贴则很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六点政策建议:
加强对基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宏观指导。建议尽快研制出台政策文件,从概念、内含、实施路径、操作程序、配套改革、政策扶持等,全方位加强江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宏观指导。包括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分类指导:哪些先“一体化”,哪些后“一体化”。一切应从现实出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力求实效。不同类型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可以有不同的城乡一体化发展路径和模式。当前既要防止好大喜功、不切实际的盲目冒进,又要纠正工作中观望、等待和不思进取的态度,扎扎实实推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形成有梯次的多元化格局。
推进以确权颁证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当前我国,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正处于农村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期,在这社会结构的大变动时期,明晰农村产权显得极为重要。这不仅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保证农村社会得以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程。当前需要明晰的农村产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地块)、农村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等。所有这些农村产权,都应通过深入细致工作,逐一明晰,并实施确权和颁证。
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和担保体系。明晰农村产权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农民拥有的资产资本化,能够在产权有序流动中增加资本收益,让市场在农村资产的合理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应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农村产权交易担保体系,为农村产权流转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融资提供专业化服务。农村产权交易所应树立并贯彻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对产权转让方的农户不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对产权受让方只收取交易服务成本费用,对农村产权的流转实行政策性扶持。
着力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一是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维护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尽合理的规定和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改善进城农民的就业环境,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切实解决好当前比较突出的有些地方存在的拖欠工资、劳动条件较为恶劣等问题;三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等财产权益,不与农民争利;四是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 供给主体 失衡 政府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但每次变迁的结果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供给效率低下的问题,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讲,供给效率低下的深层原因就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出现了失衡,其中供给主体的失衡尤为突出。本文试图在界定供给主体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失衡现象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提出重构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确定
农村公共产品是与农村私人产品相区别而存在的。笔者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区别于农村私人产品,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为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所提供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收益外溢性的物品或服务。农村公共产品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农业信息系统、农业环境保护等。然而,现实中的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农村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主要包括:一是在性质上近乎纯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义务教育、电力设施、小流域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二是一般准公共产品,如农村高中(职高)教育、水利设施、医疗、乡村道路建设、文化馆等。三是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电信、电视、成人教育、自来水等。后两类准公共产品在相当程度上又可视为俱乐部产品,其特点是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根据公共产品服务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通常又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和社区性的公共产品。由此可见,农村公共产品具有多层次性的特征。由于不同层次公共产品本身特性的差异,决定了上述物品提供的目标指向不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主体也必然存在差异。
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涉及三个基本参与者,即消费者、生产者和安排者(吴金明,2004)。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公共产品,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群体、机构或组织;生产者直接组织产品生产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志愿性组织或是消费者自身;安排者(也称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物品的生产者。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志愿性组织,甚至于消费者自己。本文谈及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仅仅是指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即农村公共产品有谁来提供。
在传统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认为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如果由市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供给,必然会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因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理应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必然要由政府承担。考虑某些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如消费者的地域集中性、局限性以及公共产品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由私人供给可能更有效率。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一种公共物品并不一定要有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不是唯一的,从组织形态上看第三部门、私人组织、社区和社会公众都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但实现这一局面取决于其他行为主体的能力、以及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状态。就行为主体的能力而言,在一些有形公共物品生产上,私人组织的能力并不比政府逊色;在提供社区性公共物品方面,中央政府并不见得比社区自治组织更有效;在对行业进行管理时,政府也不见得比行业协会更有效。就政府与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们不仅仅是管制与被管制、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且还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合作关系、伙伴关系或良性互动关系。之所以强调合作式的伙伴关系,是基于以往公共管理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对称的关系格局而言的。在传统的行政体制下,“公共物品的生产不是由消费者说了算,而是由生产者说了算,由此导致了不恰当的公共物品生产的高成本和过度生产”;但反其道而行之,即完全由消费者说了算,则会陷入另一种不对称关系之中,即公共管理主体的主动性和战略能力很难得到体现。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原因及其效应分析
1.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表现及其原因
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应依据公共产品的层次和特性,构建政府、农村社区、私人部门、非盈利性组织(也称第三部门)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结构。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供给主体方面却存在着严重失衡的问题。
(1)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单一,缺乏政府以外的其他参与者。现行体制下,私人组织、第三部门等参与主体受政府政策、产权界定和自身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大规模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仍是单一的供给主体。其表现为:1私人组织(包括企业)参与不够。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致使收费变得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划算。无论是科斯定理提出的解决外部性的办法,还是布坎南提出的“俱乐部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效率之间的联系。因而,解决公共产品私人供给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公共产品的产权明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不明晰,产权残缺阻碍了私人组织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最大的受益者——农民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供给的激励。由于公共产品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农民同其他多数人一样,都希望由别人来提供,自己能成为“免费搭车者”。2农村第三部门的发展滞后。第三部门通常是指区别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集合,是那些主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共同特征是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合法性等。第三部门的主要作用在于它能提供政府和市场都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对多样、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做出及时的反应,从而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产品,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在我国,长期以来,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来负责供给,私人组织和第三部门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3农村社区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近些年来,不少国家对政府、市场与社区的角色重新定位,特别是把传统政治学、行政学很少讨论的“社区”概念,视为设计未来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关键因素,由此,“社区主义”在欧美国家几乎已成为拓展公共管理领域的新思潮。社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化的社会自治领域”,对于解决社区性公共问题、自给社区性公共物品、实现社区性公共利益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在我国农村,由于乡镇政府职能向村级组织的渗透,村民委员会部分失去了应有的自治色彩,成了具有行政权力的“准政府”,难以准确的表达农民的意愿,难以发挥自治组织在村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
(2)供给责任不清,供给主体错位。公共产品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供给主体。但在实际中,中央与地方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1有关政府在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上的缺位。与城市公共产品相比,农村公共产品的明显特征是纯公共产品少,准公共产品多,并且界限相对模糊,加之农村地域的分散和自然环境的差异,其生产带有分散性,因而政府提供与否的收缩性较大。在我国,当涉及两级或多级政府间的共同事务时,中央政府、各省、市、县及乡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的确认、调整机制及分担标准等方面,缺乏一个明确有效的分担机制,随意性较大。例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都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和融资,但实际上这些供给责任推给了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来负责。2乡镇政府在供给过程中的错位。一方面,由于上级政府的缺位,乡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职能,支出负担沉重;另一方面,由于乡政府职能过宽,机构设置过多,生产性支出处于萎靡状态,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3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供给过程中的困境。村委会是农村社区内的公共物品的组织者,但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乡镇政府经常利用政治权威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推卸给村委会,从而影响到村级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3)中央与地方固有事权及支出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把本应由自己供给的公共物品,通过转移事权交由县乡政府和农村社区提供。由于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权的同时,并没有相应赋予农村基层政府和社区足够的预算资金,只能由农村基层政府和社区自行解决,事权与财权的不统一,导致了农民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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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负面影响
(1)单靠政府提供无法满足农民实际需求,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户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单一的政府供给主体,因财力限制和供给的强制性很难完全满足农户的有差异的公共产品需求,既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又导致农村党群和干群关系的紧张。
(2)政府作为唯一的供给主体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过于单一,导致农民不堪重负。随着公共产品种类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公共支出不断增加,政府筹集不到足够的公共资源,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越来越丧失主渠道的作用。在政府不能发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渠道作用的情况下,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为了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运转,政府就不得不强行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和劳动,集资兴建社会公益事业,加重了农民负担。
(3)单一、失衡的供给主体制度,使政府从供给机制上管死了一切,限制着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的参与,也给政府的供给部门提供了充分的寻租机会,最终导致城乡公共产品水平的巨大差距(马晓河、方松海,2005)。长期以来政府的重工轻农、重城轻乡政策,使有限的资源源源不断的从农村流向城市,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相对独立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在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大都由农民上缴税费的方式自己来承担,而且公共产品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劣于城市公共产品,这对于农民和农村地区来讲,显然有失公平。
三、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重构中的制度安排
对上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状况,必须在深化农村改革中,改变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提供主体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在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重构中,最重要的是,必须营造一种有益于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和多层次制度安排的、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1.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城乡一体化均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站在实现以人为本、“五个统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战略意义和紧迫性,从根本上实现发展观的转变。按照新的发展观的要求,指导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各项实践。摆脱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城乡居民社会权益“天然有别”的思想观念的束缚;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快实现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换,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彻底改变“重城轻乡”、“重城轻农”的国家公共产品制度安排,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均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均衡的公共产品。
2.政府提供相应政策,充分调动其他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
各级政府可通过精心策划和宣传,以及提供补贴、奖励、直接委托或各种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鼓励、吸引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参与,并积极引导、帮助、支持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一种稳定的或制度化的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机制。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一定要对建成后的农村社会公共产品明晰产权关系,该属集体的就归集体,该属农民个人的就归农民个人,千万不能做侵犯农民利益的事。产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只能由政府来界定。只要产权关系明晰了,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主体结构才能有效形成。
3.加快建立农村自主治理的村民自治组织,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
我国广大的农民普遍生活于分散的村落之中,实行村民自治更容易符合农村的村情民意和提高农民的满意度,更容易激发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热情。要让自治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激活民间组织的各种积极作用,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农民的汲取机制、共识机制、协调机制、表达机制、整合机制和利益再分配等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和管理者,走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正确之路。
4.建立、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如上所述,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要实现城乡公共物品的统筹供给。大家普遍认同应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层次来确定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在我国,由于农民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定,使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关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才能切实保障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要加快修改不适应新形势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细化、完善并制定、出台新的有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加快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化、法制化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黄志冲。农村公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经济学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0,(06)。
2.熊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分析与模式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2,(07)。
3.涂晓芳。公共物品的多元化供给[J].中国行政管理,2004,(02)。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 制度变迁 农民负担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成为近年来理论研究的热点。笔者检索到有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专著有5部,论文657篇,硕博士学位论文142篇,本文拟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梳理。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制度变迁、供给现状、问题及对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负担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关于公共产品的概念及特征,国内学者大多赞同萨缪尔森的定义: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萨缪尔森对于公共产品的特征描述有三个: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外部性。而消费上的外部性与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所造成的搭便车行为非常相似,所以,学界通常认为公共产品的两大特征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关于公共产品的分类,则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根据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刘千贺(2006)还认为: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全国公共产品和地方公共产品:城市公共产品和农村公共产品:家庭公共产品、社区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全球性公共产品。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分类
农村公共产品则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分类的。农村公共产品即是在农村中相对于私人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
在农村公共产品中,根据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按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农村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
按农村公共产品的功能可分为,一是维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公共产品,二是有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
二、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研究
胡洪曙(2007)通过时期和责任制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表达机制、决策机制比较、筹资机制、生产和管理机制特征的比较,说明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逐步增强。
谢好(2006)通过分析传统农业社会时期、民国时期、时期、家庭承包制时期、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分析了国家和农民的互动。
曲延春(2008)通过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揭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迁的实质就是城乡利益、工农利益特别是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学者们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
(一)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供给总量不足与部分产品供给过剩并存。陈荣佳(2006)认为,供给总量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社会事业类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熊国兵(2007)从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方面、农技服务方面的现实状况分析了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孟凡斌(2007)则从中央对农业支出的规模和从地方财政对农村的支出规模来看的下降趋势得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结论。黄雪萍(2006)则分别分析了浙江省和全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现状。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与农民急需的一些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相反,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农民不需要或者需求较少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却大量过剩。如贫困地区大量修建农贸市场、休闲广场、歌舞剧院、高档宾馆等。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雎党臣(2007)认为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体现为: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民不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重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轻一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轻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重农村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轻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何菊芳、虞拱辰(2005)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一是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二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三是较少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四是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损害农民利益。
第三,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供给不公平和农村地区间的供给不公平两方面。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原因
第一,取消农业税造成的影响。睢党臣、王征兵(2007)认为,伴随着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农村乡(镇)、村两级组织制度外筹集财政资金的渠道基本上被堵死,财政收入锐减,乡(镇)、村两级组织可支配的公共资源减少,使得本来就匮乏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财力所限,中央政府在短期内不可能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全部投入。所以,取消农业税将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面临严峻的挑战。
于奎(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政策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造成了制度约束,具体体现为:收入上移,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基层财政保障: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转移支付力度小、制度不规范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等;乡镇政府改革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缺乏。
第二,供给主体的单一,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偏离农民迫切需求。刘千贺(2006)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仍是沿袭农村改革前的格局,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而政府因财力紧张无法生产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
边洪强(2007)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政府垄断现象。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政策决策、政府投资、政府生产。
第三,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边洪强(2007)认为,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博弈影响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从而影响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第四,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影响。刘千贺(2006)认为: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也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农民无法在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反映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需求偏好,最终形成了不反映需求的带有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第五,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管理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黄雪萍(2006)认为,“城乡分
治”、“重城市轻农村”的管理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以此为基础的城乡有别的公共产品筹资制度。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进的对策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体系
于奎(2005)主张:政府是要强化公共财政理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加强财政投资的主导作用,促进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三是考虑开征农村公共产品税收,如开征具有专项使用目的的治理环境污染税种:四是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
刘千贺(2006)认为,农村公共产品资金来源要多元化,具体包括以下渠道:政府的转移支付;私人、企业和银行的资金投入;农民交纳的“一事一议”筹资和费用:强制保险收入:慈善来源。
(二)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张颖举(2008)主张,继续加大政府投入:进一步引入市场供给;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鼓励农民自我供给:实行大村庄制,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王俊(2006)认为,可以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农村社区组织、企业、个人等。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和受益范围,由相应的主体来提供。
吴友群、廖信林(2007)界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社区、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私人和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
(三)改变“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
吴友群、廖信林(2007)认为。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建立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实现决策程序“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
刘千贺(2006)则主张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供给方式。
(四)保证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
刘千贺(2006)主张通过以下方式减少各利益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所造成的成本损耗。首先要明确政府自身职责,优化供给方式;其次要确认收费合法地位,吸引其它供给主体加入:同时要明晰产权,法律制度双重保障其它供给主体利益。
(五)借鉴国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成功经验
廖红丰、尹效良(2006)在介绍泰国、印度、日本、美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
杨勇、黎振强、罗能生(2008)在分析韩国、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发达国家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启示为:通过各种补贴发展农村各项基础建设事业:政府构筑农村社会保障网:引导和扶持农村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逐步减少对农民的各种政府管制。
五、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负担的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增加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1 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刘雅佳(2008)认为,二元结构造成农民的不公平的成本分摊。
2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职责划分不清,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错位、缺位加重了农民负担。
3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了农民负担。甘霞(2005)认为,乏力的监督机制造成公共收入使用混乱。
(二)基于减负考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设计
1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刘雅佳(2008)提出,政府应为主体提供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具体体现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实现城乡财政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取得农村成本分担的公平。甘霞、王英平、朱延松等人也主张建立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2 明确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刘雅佳(2008)提出,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另一方面要明确地方政府职能,重构基层政府职能:省、市、县政府负责的农村公共品主要应包括耗资大、影响社会发展时间长的公共产品以及跨地区交叉供给的公共产品的补助。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直接需要乡镇政府的服务。
3 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刘雅佳(2008)主张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公开。全民监督:完善乡镇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决策与监督职责:建立独立于政府机构外的监督体系。
从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现状不难发现: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研究较为充分,实证研究却相对薄弱:对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关系较少论述。这将是今后研究的难点和重点。
参考文献:
[1]刘千贺.后农业税时代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研究[I].苏州大学,2006.
[2]胡洪曙.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历史演变及对比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2).
[3]谢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2006.
[4]曲延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迁研究[j]山东大学,2008.
[5]陈荣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探讨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6(4).
[6]熊国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透析与路径选择[j].华中师范大学,2007.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水务一体化; 农村; 水管理; 水务市场
Abstract: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 of water supply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rural water management study.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rural water management can make a comprehensive,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reform of the water affairs.Key words: water affairs; rural areas; water management; water market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水务是指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对所有涉水事物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管理,即对区域的防洪、排涝、抗旱、城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水处理及回用、水土保持、城市节水、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城乡水务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全球最大的水危机是水管理危机,我们必须更高效的管水、用水。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概念已然成为大势所趋,然而由于远离城市,农村的水务管理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1 加强农村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
“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突出了农村社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协调和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的必然要求。同样,研究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离不开对农村水务管理的研究,农村地区占有大部分的面积,相应的水务工作内容繁杂,正确认识农村水务管理的重要性,才能使水务一体化全面、协调和可持续。
1.1 加强农村水务一体化管理是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干旱及半干旱地区的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一半,主要分布在我国的西北、内蒙古、华北及青藏高原的绝大部分地区。这些地区的地表水资源比较缺乏,城市的高速发展普遍大量开采地下水资源,过量开采,引起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造成地面下沉、海水入侵等不良后果,使生态环境恶化。至于同一河流上、同一水源地内,由于不能统筹兼顾,使各种水利设施的布置杂乱无章,破坏合理的水循环而酿成的种种灾难在国内外更是常见。因此在考虑城市需水的同时必须兼顾农村的水利设施,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就必须树立与贯彻“三水(大气水、地表水、地下水)”统观统管的思想和措施,只有统筹兼顾的实行水务管理一体化,才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2 加强农村水务一体化管理是提高水务工作效益的需要
由于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农村水利设施重建轻管,以往的农村水务工作难免失之片面,比如打井不管供水、供水不管排水、管农业的不管水资源、管节水的不管农作物。这就造成了全都负责、可全都不负责的局面,只有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明确职能,统筹建设管理,合理调配,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又不破坏水资源环境,从而降低水资源利用成本、提高水务管理效益。比如机井管理,机井建设使用管理和水资源管理的有机结合将是节水、节能、合理利用地下水的有效途径。
2002年新修订实行的《水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后,有利于克服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办事效率低下的弊端,有利于制订统一的水务规划,使水资源综合规划与水源、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有机结合,有利于统一制定合理的水价,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供水排水价格政策,统一征收有关规费,加大征管力度。同时也能更好的发挥水务工程的经济效益,区分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确定不同的投资机制与运营模式,推进水务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的市场化进程,使水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2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的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2.1 相应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
主要表现为上下、左右、内部不协调,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很多工程项目的实施涉及到多个部门,工作协调难度加大,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无形中给各方造成很多损失。同时,水务一体化改革要打破水务管理上原有的条块分割,要重新调整相关涉水部门的管理职能,会触及到一些部门的既有利益,如何理顺水利、农业、城建、环保、卫生等部门的分工合作关系,这是一个困难的过程,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调整。
2.2 相关政策法规体系还没有完善
一些过去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现状,急需修订完善,同时,新的形势还要求制定新的政策法规体系来保证改革与发展的有序进行。一个新项目的提出,往往是有时间安排的,既需要从上到下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保障,也需要制定的政策能够及时和有可操作性。比如,个别政策法规中,只是定性的说明若干部门的责任,而没有定量的要求,就很难有约束性,很容易造成重复建设。
2.3 水务市场管理和运行还有待提高
在水务市场管理方面,水务行政部门与水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水务市场监管还比较薄弱,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区政府机构职能发生调整和变化,导致水务基础设施政府投资主体缺位问题更加明显,原有的投资渠道没有了,新的投资渠道又没有建立起来。水务基础设施对社会资金、外资以及金融资本等吸引力不强,市场化机制不健全,水务市场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格局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水利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缺少市场经济的灵活性。中央的政策往往是统领性的,而地方简单的将中央政策加以延伸,导致实际上往往一个省或一个市都只有一个标准,更加导致基层县级水务管理工作受省、市政策制约,市场经济灵活性不能得到体现,基层水务工作在上级条条框框中疲于奔命。
2.4 农村水务管理技术和管理队伍还有待提高
水务管理改革的进行,需要从事水务工作的人员在各个环节管理实践中不断的发现问题和改革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目前水务管理实践当中普遍存在管理人才缺乏,管理现代化程度不高,公众参与管理和监督不够等等。农村基层水务管理方式普遍仍然是农民群众和集体自发的管理模式,系统的现代化的农村水务管理体系尤为缺失。要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水务管理队伍,这样才能使农村水务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实践和总结。
3 深化水务一体化改革的措施建议
应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思路,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开拓进取,因地制宜地开展水务一体化改革工作。
3.1 内部职能的转变是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关键
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根据现有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及市场规则和企业服务标准,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监督企事业单位运行方面来,对各类水事活动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将农村纳入到统一管理范围,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行业监管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实现水务政务公开、公正、公平,树立水务新形象,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2 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改革过程中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勇于探索和尝试,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加快推广行之有效的水务管理模式,才能不断理顺城乡水务管理体制,实现“一龙管水,团结治水”的好局面。注重城乡水系综合整治和水网建设工作,加强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的一体化建设和管理,对城乡防洪、水源、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与回用以及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协调并进。
3.3 加强水务基础性工作,保障各项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要进行必要的观测调查,做好了这些基本工作,就为研究水,进而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水资源应做出科学的考察评价,进行统一规划。特别是要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对水质、地层等方面进行考察研究,为科学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保护好水资源提供依据。积极开展节约用水、供水、排水、防洪、农田水利、水污染防治等专业规划的编制,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水务规划体系,为水务建设和发展奠定基础。要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和规范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水务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3.4 推动水务市场产业化发展
随着水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水务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保证水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建立健全水务市场管理和运行机制。水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水务市场,在水权配置和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开放水市场,通过开展水务特许经营,确立城市水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投资者的投资实力、技术水平、管理机制、管理人才有明确的规定;统一内外资进入城市水务行业的待遇和政策;加大对水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管,监察水量、水质、水压、水价等主要指标,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对水利经营的扶持力度,引导水利企业利用水务一体化改革的优势,挖掘潜力,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