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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1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9-0112-02
编辑有两大任务,一是选稿,一是改稿。选稿,要求编辑要具备披沙拣金的能力;改稿,要求编辑要具备妙手回春的能力。对于编辑来说,改稿能力反映出他的基本的语言素养,这种能力要求编辑必须能够捕捉到不合理、不通顺的表述,同时还要用自己掌握的知识有效改正文稿中的错误,保证出版物的编辑质量。这就需要编辑要具备深厚的语言修养。
但是,术业有专攻。作为一个法律编辑,不仅仅要具备基本的语言修养,还要具备专门的语言修养――法律语言修养。
一、法律语言是一种技术语言
法律语言这一术语源于西方,在英语中它原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后来也指某些具有法定法律意义的词语,并且扩展到语言的其他层面,如“法律文句”、“法庭诉讼语言”等。现代社会的法律多是以语言来明示表达的,因此,法律语言也成为一个独立的语言使用领域,成为一个区别于其他语言使用领域的语言功能变体,即法律语体。
在我国,法律语言一般被定义为“是民族共同语在一切法律活动(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科学阐释)中具体运用的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是全民语言的一个社会功能变体。”[1]5-6
法律术语作为法律语言中最具专业特色和专业意义的部分,在人文社科领域内最为具有接近科学术语的特征:单一概念单一指称、突显技术性、上下位的位阶明确等。同时,法律是一种“体制”,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都需要借助一种特别的体制性力量才能得以实施。因此,法律语言被认为是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2]。
二、法律语言具有准确、庄重、周密的风格特点
法律语言属于一个具有内部大体一致的区别性特征的语体范畴,依据现代语言学和语体学的理论与方法,它在语言风格、术语特性、词汇类别、语言功能、语义特性等方面具有自己的语言特点。本文仅对法律语言的语言风格特点进行分析。
法律语言的主要风格特色就是用词准确、色彩庄重、周密严谨。
1.用词准确。在语言的各个使用领域中,法律活动和法学研究对语言的准确性风格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分别用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来表述,法律语言中不允许存在任何的含混和歧义,即使一字之差,都有可能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汉语里的同义词、近义词非常多。法律用语也有大量的同义、近义、同音词。诸如人犯、犯人;罚款、罚金;受害人、被害人;服罪、服刑、服法、伏法等等。有些近义词,粗看起来差别不大,仔细考究,含义就有不同。这些词,如果不加辨析,随意乱用,就会造成错误。因此,“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也是法律语言的基本风格格调。”[1]144
2.色彩庄重。法律语言用于法律活动各领域,法律、法令和司法机关制作的重要文件,都具有高度的严肃性,这就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注意色彩的庄重,不能采用比喻、比拟、夸张等修辞手法,也不能像文学语言那样追求形象性和生动性而采用描述性语言。“庄重性要求法律语言的表达应多用书面语词、法言法语、文言语词(如既遂、配偶,而非完成、爱人)、规范用词。”[3]比如反映伤情,要用科学的语言客观地说明伤口的形状、长度、治疗情况和结果等,而不能用“血流如注”、“血肉模糊”、“惨不忍睹”等描绘性语言。
3.周密严谨。法律语言必须周密严谨,可做宽泛、任意解释的行文,是为法律语言所不容的。所谓表达周密,就是指说明事理时,要注意客观地、全面地、深入地阐明问题的性质、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等。法律语言力戒语义两歧、自相矛盾。“由于法律语言以准确为生命,要严格按照法律科学、逻辑事理和其他相关科学原理认定事实、推溯理由和做出处理决定,因此在表述时必须‘咬文嚼字’,力求做到周密严谨、天衣无缝,以体现法律语言的科学性,从而形成比较显著的严谨周密风格。”[1]159
三、法律编辑提高法律语言修养的途径
法律语言是一种“技术语言”,是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专业语汇,法律语言中所包含的专业性问题无所不在。法律编辑虽然不是具体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法律工作者,但法律编辑的工作性质对其语言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掌握基本的语文修养外,还必须具备法律语言修养功夫。掌握好法律语言,才会确保出版物中法律语言使用的规范。
那么,编辑如何提高法律语言修养呢?笔者认为应该从培养法律思维、掌握基本的法律术语、掌握法律语言的语法修辞特点等方面着手。
1.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领域特定的价值体系,包括特定的分析事物、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及方法。”[4]“法律思维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根据法律的思维,一是关于法律的思维。在主张理论与实践两分法的朋友们看来,前者是实践思维,即根据法律的既有规定处理案件和法律问题的思维形式;而后者则是理论思维,通常为学者们所独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东西。所以,也有人认为,前者是法律思维,后者是法学思维。”[5]这说明,和所有的专业领域一样,法律也具有自身的一套独立思维方式,贯穿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行为的过程当中。这种思维方式,“指导法律的语言依其规则完成专业的表达,从而构成了专业的表意符号系统。”[4]这就要求法律编辑在编辑工作中,必须要祛除那种文学思维,法律语言的表达必须基于用词准确、色彩庄重、周密严谨的表述风格特点,只有这样,才会真正确保法律语言使用的准确规范。
2.掌握基本的法律术语。法律思维的核心则是法律语言,法律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术语来整合。法律术语是指“具有专门法学含义的语词”[6],它将繁复的法律思维分门别类地承载起来,成为专业思维的存在样态和表述的源泉。法律术语部分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组成的,部分是由日常用语组成的。一些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如预谋、过失、非法侵害等,在我们的日常用语中很少使用,而一些日常用语有时也可以附着于特定语言环境的特定含义,而获得法律意义。法律术语主要来自两部分,一是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定术语;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法律术语的作用常常不是像日常语言和其他专业用语那样仅仅帮助理解所指事物,而是以某种权威性限定和控制理解。可见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体系中最具有专业特色和专业意义的部分。而这些法律术语,有的学者通过对《大辞海・法学卷》和《现代汉语词典》所收词汇的比较分析,发现完全相同的大约600个,法学辞书中90%的词语是语文辞书不收的,也就是说,法律辞书的词汇与语文辞书的兼收率很低[7]。有些法律语言专用的词汇和词组,如“不可抗力”、“不能犯”、“反跳枪弹创”等,是需要费些力气才能充分理解的,法律编辑必须在掌握基本语文修养的基础上,掌握基本的法律术语,掌握这些术语的基本含义、近义词间的区别等等。
3.掌握法律语言的语法修辞特点。语法就是用词造句的规则。它包括词法、句法两部分。词法是关于词的使用规则,如词类的划分、词的组合能力、构词法等;句法是关于句子的结构规则,如句子的成分、类型、功用等。修辞就是如何切合语义和语境,积极调动语言因素,配合非语言因素,以最恰当完美的语言加工形式获得最佳的效果。准确和庄重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色,因而,决定了法律语言修辞所追求的是清楚贴切、规范严谨,而不是生动形象。“法律语言的修辞主要在法律活动的背景和法律环境的制约下,周密认真地表述法律的内容以及运用法律恰当严肃地解决实际问题。”[8]在修辞上,由于法律语言要求表意的高度准确,为了实现准确的目标,在法律语言表述上多使用模糊修辞。模糊修辞,是指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有意选用模糊词语,以提高语言交际效果的一种修辞手法。它适应了法律语言的特点,更重要的是法律内容本身对此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在法律语言中使用模糊修辞,可使语言表达更准确。如“犯罪嫌疑人××岁左右,身高××米上下,四方脸,小眼睛,经常在火车站一带作案。”其中的“左右、上下、四方、小、一带”均为模糊语言。在这一特定语境中,模糊语言中的“模糊”却蕴含着明晰性,在不确定性中包含着确定性。在执法活动中,对某些事物是不宜用准确语言表述的,而模糊语言能适切表述生活中那些不宜明确表述的事物,使用模糊修辞可使语言表达更庄重[8]。
总之,提高法律语言文字修养对编辑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提高语言文字修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只有编辑人员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进取,深入研究,善于总结,才会不断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潘庆云.中国法律语言鉴衡[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
[2]潘庆云.法律语言是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J].江汉大学学报,2004(2).
[3]杨建军.法律语言的特点[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4]刘红婴.法律术语研究方法要论[J].修辞学习,2006(4).
[5]葛洪义.法律方法 法律思维 法律语言[N].人民法院报,2002-10-21.
[6]刘红婴.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2.
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2
当前,我国近一半的理工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增强了该类高校学科设置的综合性。但不可否认,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相比,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学术底蕴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再加上理工院校固有的专业环境和办学传统的影响,使得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理工院校的多学科优势为其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创新空间。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理工类高校的特殊背景和条件,变劣势为优势,化被动为主动,实现法学教育的机制创新,对理工类高校办好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思路的创新
(一)培养目标的定位
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的目标定位。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学科和专业的改革,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综合发展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专业间的界线逐渐淡化。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强调法学学科与理工类学科的相互交叉与融合以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为基础,以理工类高校专业为依托,立足市场,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
“如果只设有工科专业……不利于培养高素质、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应逐步实现法学与工、理、经、管、文等领域学科的结合,尤其是法学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领域的结合。在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的培养上,不仅要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对特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各行各业用人单位的需要。
(二)办学思路的更新
结合本校特点,实现特色办学。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要从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凭借所在学校重点优势学科,依靠现有资源,于学科间交汇点上将一个或数个优势学科作为主攻方向,不断探索法学发展的新兴领域和研究方向,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和布局,创设既符合自身条件,又体现学校特色的法学专业,有侧重地培养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格与不可替代性的法律人才。
二、教育模式的创新
纵观全球法学教育的模式,一种是通识教育,另一种是职业教育。从目前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思路和做法来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法学理论知识的课堂传授为主的通识教育,而是更加注重以案例教学和法庭教学等实务教学方式为主的职业教育。
大多数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以之为效仿对象。但问题在于,理工类高校,特别是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学术影响、社会资源等各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职业教育上存在短板,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而通识教育如果在课程设置上不体现差异化,则无法显现出竞争力。
鉴于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系统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是进入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本文认为,基于理工类高校的特殊情况,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不应只是针对纯法律职业而进行知识储备,而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学校特色探索一条有竞争力和广泛发展空间的道路。在通识教育方面,除了向学生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培养其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之外,可根据各校理工科背景专业的特长,确定一到两个特别法专业方向进行教学。
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为毕业后从事法官、律师之外的非传统法律职业作好知识储备。在职业教育方面,可以说案例分析、法庭旁听等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法仍然只是针对传统法律职业进行的技能培训,虽然目前很多理工类高校职业教育都是以司法考试为核心进行课程安排和教法更新,但这并不是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的全部。基于其毕业生的就业分布特点,我们认为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还应着眼于法律专才的培养,不仅要强调传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还要关注法律职业技能在其他职业领域中的运用。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认真设计教学环节,尤其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理工学科相关职业的特点、内容、工作程序等,为学生毕业进入非公检法单位工作打下基础。
三、课程体系的创新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在传统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基于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定位,理工类高校院校法学专业教育适宜实行“3+1”人才培养模式, 即前三年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 后一年进行法律职业实践教育。理论课程体系方面, 分为两大部分,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学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应以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基础课为主干,既要保持课程设置的相对稳定性,又要结合本校的优势专业,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度。此外专业方向课程的设置要体现特色,重点是结合理工类课程,体现出层次性和方向性,可以部分设为选修课程,由学生依兴趣自主选择。
实践课程体系方面,应设置一套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以目标就业岗位为指针的实践课程体系。规范的实践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学年论文(阶段论文)、毕业论文、实习三种。教师通过指导和评判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从而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实习则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又可分为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专业见习是组织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见习,了解法律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的学习活动。毕业实习则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综合考察。实习应在校外实习基地完成。值得注意的,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应该更加多元化,不能仅限于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还应当向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拓展,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习空间。
四、教学方法的创新
由于教学方法是当前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在理工类高校法律教育的机制创新中,教学方法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理工类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以应用复合型为基本目标定位,故而实践型的现代教学方法应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教学环节。具体而言,在课堂教学中,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形成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 力争专业知识同步转化为职业能力。同时,倡导互动式教学,以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疑案辩论教学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克服学生因被动接受灌输形成的学习惰性。
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辩论教学,锻炼学生的口才和应变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其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入基层、认识社会,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会现象。培养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思维观察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观摩法庭庭审。庭审观摩教学可以增加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特别是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的了解。其三,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庭审,可以增强学生对诉讼参与人的了解和认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融会于实践,对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大有益处。其四,诊所式法律教育。该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让学生亲身参与真正的法律实务,真切感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深刻内涵, 发现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精神。
五、师资建设的创新
为适应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师资队伍建设也要实施机制创新,其核心在于:加强理论型师资的引进和培养的同时,要重视实践型师资的队伍建设。理工类高校,尤其是地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和职称偏低的现象。缺乏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会直接影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同时也影响专业科研水平的提高,从而无法进一步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升。这成为制约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上层次、入主流、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加强理论性师资的引进和培养。一是要引进高端法学人才。我国部分重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近些年得以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国内著名法学教授等学科领军人物的引进。
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名校。因此理工科高校应将的法学人才的引进作为学科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鉴于普通理工类高校相对于名校在学校级别和声望上存在差距,且国内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因此在人才引进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经费支持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要高于其他学科,这样才能吸引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加盟。二是鼓励现有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理工科高校的理工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已趋于合理,而法学专业教师的学历层次仍有提高的空间。因此理工类高校在教师的培养政策上同样也需区别对待,法学专业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职称评定都应享受与理工专业攻博人员不同的差别待遇。
建设实践型师资队伍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加大实践型人才的引进。第二,教师应亲身参与法律实务,主动获得法律实践经验。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可以通过案件提高实践能力。还可以参与媒体、政府部门组织的咨询和培训和活动以获得实践经验。第三,深化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可以建立与政府和企业的双向岗位交流机制,使教师在实务部门的工作中获得实践经验。第四,建立法律实务人员兼职教师的机制。法律实务人员相比专职教师具备更多的实践经验,让他们走上讲台,对于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大有裨益。但对聘任兼职教师的经费来源、教学管理等问题需要认真考量。
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医事法学;课程体系;法学实践;模拟法庭
doi:10.16083/ki.1671-1580.2016.01.023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1-0095-03
从1996年起,医事法学已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在培养体系、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师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步,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人才。但在医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课程体系还存在精细化的空间。模拟法庭是一种新型的实践教学形式,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其引入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中,能够补充、完善现有的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并实现教学方式和方法的创新。
一、法学实践课程的现状
医事法学的课程体系大致分为两部分――理论课和实践课。实践课包括医学实践和法学实践两个部分。但各院校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却呈现出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医学实践轻法学实践的特点,尤其是法学实践课形同虚设,并没有实际开展。造成这样的情况原因如下:
(一)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思路不清晰
在医事法学的课程体系中,理论课的架构十分清晰,而实践课程的设置则显得过于粗放。除了一部分院校将学生送入临床医学院进行实习之外,法学方面实践训练基本没有。法学实践课程需要配合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做出整体的安排和设置。但是纵观目前国内所有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对此都没有特别清晰的思路,反映在教学实践中,这部分内容就不会完整,甚至是缺失的。
(二)法学实践课程设置缺乏有效参考
在国内,由于对法学部分的实践课程设置并没有清晰的思路,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教学积累。国际上,很多国家该类人才的培养体系和思路与我国差别很大。因此,国外的一些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相符,医事法学的法学实践课程设置没有太多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参考。
(三)重医轻法
医事法学到底是偏医学性质还是偏法学性质仍存在很大争议,但从国内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院校性质来看,该专业无疑带有非常浓厚的医学色彩。这样的倾向影响今后的医事法学人才培养走向和专业设置的倾向。医学意味越浓,在课程设置中法学课程安排就越薄弱,而在实践课程环节,法学课程就彻底被忽略了,这是重医轻法的结果。
二、模拟法庭融入医事法学实践课程的积极效应
(一)使医事法学课程体系落实得更加彻底
将模拟法庭融入到法学实践课程中,不仅可以弥补医事法学专业实践课程长期存在的落实困难,完善整个课程体系,更重要的是其对学生逻辑思维、专业表达、实务处理能力的提升有非常大的帮助。
(二)平衡医和法间的关系
我国的医事法学还是医学意味更加浓厚一些,医和法之间的不平衡与该学科设置的初衷相违背。模拟法庭教学形式的引入能够将这种长期的失衡状态予以纠正,为学科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三)增加职业体验
在医事法学的课程设置中增加实践课程环节,目的是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并在此过程中增加对职业的体验和认识模拟法庭特有的角色扮演能够让学生认识并感受到法律职业的不同类型,更有利于帮助学生构建起全面完整的职业观念。
(四)加深对医事法学培养目标的理解
从本质上来看医事法学性质应当与法学性质更为靠近,是一个社会管理方面的学科。模拟法庭教学形式的融入,对增强医事法学社会科学的色彩和对正确理解医事法学的培养目标有着深刻的意义。
(五)为全面培养人才提供可能
医事法学的目标是培养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将之融入到医事法学的实践教学中,无疑能够为人才的全面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三、医事法学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与实施
医事法学模拟法庭课程的设计与法学模拟法庭课程设计大致相当,只不过需要考虑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增加医疗卫生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色彩并将之融合在模拟法庭的各个环节之中。组织者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设计和实施模拟法庭课程。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开展的时间点
模拟法庭的开展涉及两个时间点,一是在学校已经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开设完毕,学生掌握了必备的基础知识。因此,模拟法庭教学不能过早开展。同时也不能开设太晚,与学生复习考研、出国、找工作和医学实习等相冲突,建议将该课程设置在整个学制的中间阶段。二是考虑到模拟法庭课程从实施到最后结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不能拖至学期末学生准备考试的繁忙阶段。因此从开学初就应当着手组织,在学期中就应当组织实施完毕,学生精力投入、专注度都比较好,教学效果最佳。
(二)注重案例的选择和设计
模拟法庭案例选择至关重要,他关乎整个教学活动的开展和最终效果,作为医事法学模拟法庭的案例应当结合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培养目标进行选择,根据医事法学课程设置和安排的总体规划,笔者建议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应考虑如下几方面:
1.尽量选择与医疗有关的民事纠纷。民法学是基础的法律学科并且生活化,所涉范围非常广,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民事诉讼程序也较为适中,因此非常适合模拟法庭教学。考虑到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可以将医疗纠纷纳入到考核范围,让学生既掌握专业知识又熟悉专业知识背景,一举两得。考虑到刑事案件涉及的当事人相对复杂,检察机关、被害人都要出庭,这在实际教学中很难实现,所以不建议采用刑事案件。
2.尽量锁定一审程序。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程序相对基础,模拟法庭采取一审程序更有助于学生对于我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进行深刻地了解和领悟。一审案件也相对完备,查明事实和运用法律的过程更加完整,给学生的职业体验也更加丰富。而二审程序由于已经有了一份生效判决,甚至有可能书面审理,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因此不太适宜作为模拟法庭教学的备选程序。
3.简单清晰的案情。在校大学生没有能力处理非常复杂的案件,因此选择那些法律关系明晰、争议不大、不太复杂的案件符合教学由浅入深的规律。任何学校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最为主要的方面使学生掌握法学实践的相应技能。如果案件过于复杂,学生会在案情上纠缠过多而导致无暇顾及案情分析、证据运用以及诉状写作等实践技能。
4.注意角色分配及其平衡。真实案件容易出现“一边倒”的局面,而模拟法庭是一种教学活动,要注意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证据分配的平衡,从而保证学生在准备案件过程中都能有发挥的余地。
模拟法庭的案件与真实案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模拟法庭的案件来源于真实案件,区别是真实案件的审理注重结果,而模拟法庭的案例注重从过程中透视出法学技能,以教学为目的,因此要进行甄别、调整和设计。
(三)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报名组队。报名组队可以采取限制和非限制型两种。限制型是限制队伍的数量,组成人数,此种方式有利于组织者在赛事、赛制上进行预先安排,缺点在于报名队伍过多或过少都会影响既定的方案。非限制型是对报名队伍数量、组成人数不加限制,优点在于根据实际报名队伍组织赛事,但是缺点在于过于灵活不易掌控。组队最好采取编号制,不透露队员的组成,这样可以避免信息泄露。
2.组织培训。模拟法庭是一种课程,必须安排相应的教师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包括开展案例分析、证据运用、诉状写作、庭审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3.赛制。一般模拟法庭的比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可以采取小组赛或者大循环赛,决出八强。复赛是淘汰赛,产生决赛的四支队伍。决赛分为半决赛和决赛,决赛在最后的两支队伍中进行,产生冠亚军,三四名之间可以不比赛直接并列。
4.对阵。根据报名队伍的数量和初赛的赛制要制作对阵图。不管何种情况,每支队伍都要出现至少两次,分别代表原告、被告。所有出场分数合计作为该支队伍的总分,最终确定八强。
5.交换诉状。学院设有竞赛筹备组统一接受各队伍的原被告两份诉状。诉状的交换应秘密、单线进行。交换诉状后不允许修改主要观点或改变诉讼思路,防止对其他队伍制造“突袭”。
6.合议庭组成。为了兼顾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和教学性双重特征,多年的实践显示组合式的合议庭比较适合模拟法庭。选择一个真实的主审医疗纠纷的法官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选择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教师作为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这样既可以照顾到模拟法庭真实案件审理的需要,又可以照顾到教学的需要。
(四)正确认识开庭审理
模拟法庭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既定的案件考察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因此与真实庭审存在很大的差别。首先,模拟法庭的前提是假定事实已经没有争议。模拟法庭的案件事实是无法求证的,法官需要转换思路,考察学生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和利用情况。其次,模拟法庭是有时间限制的。真实案件的庭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庭,时间并不是主要考虑的因素。而模拟庭审一般控制在一个半小时左右,因此要着重突出真实庭审的一些环节如举证质证、庭审辩论等。第三,模拟法庭“重视过程不重视结果”。真实案件最终还是需要做出一个法律结论的,但是模拟法庭重视的是学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的发挥、技能掌握和表现,并不要求有一个判决。
(五)重视庭后评价
如果将模拟法庭看作是教学活动,那么模拟开庭就是一场考核,考察学生在整个案件准备阶段的积累、对知识的运用、对技能的掌握以及临场发挥。点评既是对整个教学过程的评价,也是对学生学习的总结,并且开庭之后直接评价还具有即时性,使学生立即了解自己的知识掌握隋况,教学效果极佳。
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民办高校;法学;学习;导航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1-0091-02
在我国,大学教育强调德才兼备,大学教育是专业知识教育和德育教育的统一体,法学专业教育更是如此。初入大学的学生就像一叶小舟初入知识的海洋,如果方向不正确就很难到达知识的彼岸,此时导航的作用尤为重要。新生入学初期是对学生进行导航的最好时期,有很强的可塑性,此时进行思想修养和学习方法的探讨和教育,引导他们深入思考在大学里如何学习专业知识如何更快的成长进步,对于学生大学阶段的学业乃至毕业后进入工作岗位学习、成长和进步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专业知识的掌握来看,法学专业的学习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是法律思维和能力的培养;三是法律规范的学习和法律职业道德品质的培养。民办高校学生入学分数不高,基础普遍比较薄弱,而法学专业相对要求较高,很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畏难情绪,如果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指导,及时导航,能帮助他们少走弯路,早日成才。
一、提高修养、提升素质,养成良好习惯
(一)学法要有好品德,才能造福社会
1.重视道德修养。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一门兼容的学科,学习法学的人多半是希望从事司法领域及其相关工作的,而司法系统用人对专业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修养都有更高标准。要求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技能,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还要有具备法律职业道德,重视品格修养的培养和提高。党的十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英明决定必然要求执法者要有高尚的品格和崇高的信仰,才能平等公正地服务人民造福社会。
2.明确奋斗目标。一个人只有目标坚定才能不断的沿着目标前行。目标包括确定阶段学习目标,制订不同时期的学习计划,掌握制订学习计划的方法等。学习必须要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并在学习过程中始终朝着这个目标前进。在法学学习上要坚定信念,执着追求,胜不骄,败不馁,这种教育要从大一抓起。入学后即要进行学习目标的引导,把大一新生的入学教育与专业学习结合起来,使新生尽快熟悉大学的学习方式。
3.培养学习兴趣。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曾强调学习要达到知行合一的效果才能获得愉悦的情感体验。一个人对某个方面产生兴趣,就会不断地去专研,去学习。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兴趣不容忽视,要充分利用大一新生的新鲜好奇和积极进取的良好状态,展示专业优势,加强培养教育,使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热爱专业学习。
(二)学法要有好习惯,才能服务他人
古人云“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学是一个人获得知识的过程,而习,则是巩固知识的实践活动。是人提高技能,举一反三的过程,兼有行的意思。学习是“学、思、习、行”的总称。将几者合理的结合统一长期以往就形成了一种习惯。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一个人一旦养成良好的习惯,即会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根据学生特点和院校特点准确定位,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对于学生的学习是极为有益的。有调查表明,民办高校95%的学生在本科毕业后即会选择就业,有80%的法学学生在大学阶段就参加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又称司法考试)。在大一初期就注重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于将来迎接司法考试有很大帮助。
指导学生养成学习习惯是一个重要而长期的过程,首先,教育他们学习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要从一点一滴开始,从小事做起,重视细节,按时完成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及时完成作业等,要制订学习计划,并按计划去实施,勤于思考,善于动脑。其次,要吸收借鉴有经验者的好做法。第三,要摒弃不良学习习惯,避免“三天打渔,两天晒网”的做法。持之以恒,扎实掌握每一个知识点,由质到量,不急于求成,形成适合自己的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既要有学生的努力,也离不开教师的关注指导。
(三)学法要有好方法,才能事半功倍
学习方法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系统的学习,在最短的时间内接纳知识的过程。任何一门专业的学习都有一定的学习方法,最佳的学习方法,有利于理清学习思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对法学学生在专业学习上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对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学习兴趣和能力,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法学是一个一级学科,下面有二级学科如民法,刑法等,接下来还有三级学科。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法学新生而言,要逐项地去接受、学习、理解和掌握。
在学习方法上,一要坚持自己已成型的学习方法继续努力,奠定良好的知识基础。二要不断学习更新并完善现有的学习方法,取他人所长为自己所用。学生要从教师那里学习成型的学习方法,也要不断创新学习,以便形成对自己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
二、 完善方法、勤学苦练、铸就法律精英
(一)夯实法学基础,培养法律思维
新生伊始,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是法学学习的重要任务。大一阶段,要指导学生重视学好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学方法论,打好理论基础,熟悉法言法语,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练好法学基本功,认真学习并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夯实基础。目前学校法学教育多属于基本功教学,这是法学学生学习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从司法考试中可以体现,司法考试第一卷法理篇就足以看出法学学习中理论知识的分量。初学者要充分认识理论学习的重要性,打牢基础,逐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平。
对专业知识而言,大多数学生是零起点,此阶段的学习,首先是课前要做好预习,以便于提高课堂听课效率;然后是注重课堂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听课任务;再次是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重点记忆的知识要牢记。
(二)勤学苦练,全面掌握学科知识
所谓“书读百变,其义自见”,学生只有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才能逐渐活学活用。司法考试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主要包含了以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三大法为主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大多数都是在大二、大三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此阶段是全面系统进行法学学习的重要时期,也是大学法学学习的关键所在。同时,此阶段形成的学习习惯和能力将对学生未来的发展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要在这一时期勤学苦练,扎实掌握知识,并逐步学会灵活运用融贯贯通。这方面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首先要熟悉法律条文,对学习的新知识要及时复习、巩固,记忆;轻数量,重质量,反复学习,不能贪多。要了解立法者的用意,准确记忆每一个学习到的知识点。
其次要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弄清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熟悉法律条文的常规用法,掌握其特殊用法。针对重点法律条文要熟记,达到背诵的程度,对非重点法律条文,要知道其用法。
再次要认真学习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清楚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的具体区别和如何使用。如刑法的学习上,不仅要重视刑法典、单行刑法的学习,更要重视相关司法解释和八个刑法修正案的学习,完成知识的全面和更新。
第四,在学习教材、熟悉法条的基础上,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实现教材内容、法典规定、相关法律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完美结合,逐步完善知识体系。
(三)术业专攻,明确专业努力方向
大三、大四阶段,要确定努力方向,全身心地投入已求达成所愿。自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调整为本科生在大四在校期间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要在司法考试中一举成功,不但要有大学其一阶段的夯实基础,更要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争取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建议如下。
一要完善基础理论学习,掌握法理精髓和考试大纲。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分重点分层次学习。对经常出现错误的问题要逐一解决。合理使用教材、法条和真题,使其逐渐融为一体,抓住相关学科的规律性和司法考试的重点进行再学习、反复学习,把握重点,突出学习难点和分值较高的知识点,对复习备考将有更大的裨益。
二要重视案例分析,增强实践能力。不但要认真吸取教师在课堂上讲到的案例分析,也要对来自于报纸及身边等法律案例感兴趣;仿真学习,利用所学知识处理日常生活中或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案件和问题,这样的做法更利于知识的积累和成绩的提高。
三要重视实习实践,提高实战水平。尽可能多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到校外听取庭审,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实践或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增强实践能力。在校内,积极参加模拟法庭,辩论赛,法学会或其他社团等第二课堂活动,提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要关注法制时事,注重法律更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合理化。养成关注时事,注重知识更新对于法学的学习更是极为重要、必要和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学习教材中未出现的最新知识点,这些知识都是社会热点,并会高概率地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内容。
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依法治国方略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国家加快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民办高校更要重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更要树立法治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化建设的社会进程中,不断努力使其早日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参考文献:
[1]吕林海,龚放.大学学习方法研究:缘起、观点及发展趋
势[J].高等教育研究,2012,(2).
[2]范祥.法学学习方法浅论[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6,(3).
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教学目标
中图分类号:G4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257-02
一、高校行政法教学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统一。”报告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重要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同时,更加坚定地推进法治进程。高校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作为我国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是祖国未来的希望。这个群体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甚至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中国文化深受几千年来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现代高校教育的系统性、有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显著特点,使高校法治教育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高校法治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可以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逐步消除封建人治思想,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不但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监督行政主体,而且也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笔者多年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从实践来看,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思维比较活跃,接受新事物能力强,对新知识的领悟较快。从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来看,行政管理专业由于知识面宽泛,使得他们在就业过程中,有着更加广阔的选择方向。学生毕业后可在党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从事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及科研管理等工作。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当公务员还是成为企业白领,行政法的理论和知识都是在他们的工作领域中不可欠缺的。因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管理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可以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提高和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和行政法律实务的水平。
二、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存在的困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同时也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它的课程教学与法学专业相同课程的教学相比还是存在着许多不同,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会出现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内容复杂
行政法本身的特点在于: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渊源的复杂性。法学专业的行政法教学内容除了覆盖整个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还会涉及与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商法的关系以及区别等等。而行政管理专业的同学并不具有法学专业同学的知识结构,因此有些同学较难深入透彻地理解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和来龙去脉。专业教师虽对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理念、结构、重点、难点、逻辑等挖空心思,但有些行政管理专业的同学并不领情,他们认为没必要对行政法掌握的那么深。有些教师把行政法律知识分解成一个个知识点,让学生记忆,然后再找一些案例样板去培养所谓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运用这种方法进行行政法教学,培养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将无从谈起。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难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基本上也和法学专业的教学一样,主要采取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教学方法即通过书面语言或者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但是行政管理专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并不像法学专业那么多的实践教学机会。例如法学专业的学生经常有法学实践的机会,他们有很多机会到法院行政庭去观摩、旁听行政诉讼案件。通过行政法教学实践活动可以使学生认识向高一层次发展,把技能转变为技巧。某些有条件的高校与当地法院也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直接到法院行政庭实习进行案卷整理等工作。他们有机会参与整个行政审判的过程,但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却很少有这样的机会。这样造成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对行政法知识缺乏现实理解和感受,对行政法教学更容易产生隔膜感。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对象认知差异大
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学习行政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学习行政法基础知识,了解行政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因此它并不能像法学专业的学生那样旨在学习系统的行政法学专业知识,培育法律职业技能,成为专业法律素质的人才和创新型法律人才。因此很多行政管理学专业的学生并不像法学专业同学那样认真对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学习,学习过程中也不愿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心钻研,也有学生认为学习行政法与本专业的就业方向没有多大关联。教学培养目标的定位不清使得行政管理专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面临两难—既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学专业的行政法教学,又不能趋同一般行政管理课程的教学。
三、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的建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既要体现理论性,又要突出实践性。所以,根据笔者几年的教学实践与经验,要上好这门课程,行政法任课教师要通过与时俱进地思维方式,充分运用学校现有的教育教学资源,大胆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加大创新教学方法的使用力度。
(一)在传授行政法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
西方法学大师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大学生只有从内心真正信仰法律,才能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自觉地外化为守法、用法和护法行为。教师在组织课堂教学和课外辅导的过程中,要紧紧抓住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特点,行政法教学内容不必面面俱到,但要把教学重点放在最能体现依法行政理念、最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法治信仰的部分。那么如何培养大学生这种对法律的“信仰”,笔者认为,关键是必须要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的优秀品质及法律所包含的价值。“当蕴涵着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乃至价值观在学生身上形成时,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以法律为信仰的法律职业群体就形成了”[1]。因此,作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一部分的行政法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为最高目标,使大学生在学习将来职业生活中自觉地严格恪守行政法律法规,做到个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要求融为一体。
(二)行政法教学要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
1.做好备课工作
教师应该博览群书,从各种书籍、报刊中吸取与行政法教学相关的精华内容,及时了解行政法学的新知识、新情况,还应时刻关注现实社会行政法制的变化与要求,使教学与社会息息相通。
2.针对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特点,注重课堂教学效果
教学应以愉快式教学为主,不搞满堂灌,注重讲练结合。教师在教学中注意抓住重点,突破难点。例如,笔者在讲解行政法的概念时,先从现实生活中的行政法案例和行政管理专业同学熟悉的行政概念导入,再层层推进论述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法等基本概念。在讲授行政法理论时,引入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比较熟悉的公共选择、公共治理等理论辅助理解,启发学生思考、讨论,取到了很好地教学效果。
3.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注意举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身边案例。例如,讲到行政主体,笔者列举桂林发生的某大学生状告大学案和某村村民因土地征收款分配纠纷诉村委会案,就学生们身边发生的案例引发大家思考与讨论,大学和村委会在本案中到底是不是行政主体。案例教学方法的正确运用,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积极性。
(三)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
问题导向式教学基础理论之一的建构主义(也称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不仅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更主要是受学习者本身的认知方式、学习动机、情感、价值观等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却往往被传统教学观忽略,进而提出“以学习者为中心”[2]的理论,笔者认为,根据此理论,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应有意识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通过日常生活当中的真实案例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兴趣及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视、听、触觉中培养他们思维方式,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极大地活跃课堂气氛,相应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注意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在保留教师讲解主要内容的同时,加大学生讨论、发言的比重,尽量使学生参与到教学环节之中,变被动听讲为主动思索。例如笔者采取了组织模拟行政法庭的做法,在课前发放案例材料,分配不同学生担任原告、被告、法官等角色。课堂上让学生就不同的立场展开辩论,教师再进行总结与点评。
(四)科学安排学生进行专题行政法实践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如果想使学生发生兴趣,我们就应用心使方法合口味,务使一切事物,无论如何正经,都可以亲切地、诱人地放到他们跟前”[3],这充分说明了实践的重要性。由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应用型较强的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领域的许多理论与制度和实际联系紧密,因此笔者布置学生深入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专题社会实践。例如,讲到《行政许可》内容,笔者就让学生到进行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如公安、工商、海关、民政、税务等机关的办事大厅进行专题社会实践,使学生加深对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的认识,了解相关行政法理论问题在实践中的表现形态。
参考文献:
[1]李盾.在清华法学院做案例教学[G]//宫本欣.法学家素质.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43.
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经管类;经济法;教材;选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4-0126-02
一、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法学科的兴起和经济法理论的不断研究深入,各种经济法著述相继面世,其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即是《经济法》教材。在各种版本的《经济法》教材中,不乏极具代表性的著作,如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漆多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等,此类教材观点鲜明、学术性强,是经济法学类专业学生的必读书目。但随着专业化进程的推进,很多非法学学科尤其是财经类专业产生了对于经济法的强烈需求,由于很多财经规则和法律联系紧密,所以,培养“懂经济、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要求使得很多财经院校将《经济法》列为必修课程之一,并且《经济法》课程在其专业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为达到设置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的,一本好的《经济法》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而一本好的《经济法》教材首先要适合财经类学生。经管类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1.法律基础薄弱。由于经管类专业学生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除了部分学生选修过一些法学课程外,其他学生有限的法律知识全部来自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暂且不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任课老师的法学素养,在短短几周的法律课上学生难以储备学习经济法所必需的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理念。比如说,合同法里关于意思自治的理念,民法里的行为主体行为能力的划分,行政法里的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等的掌握,而这些基本概念、基本理念会对经济法的学习产生致命的桎梏作用。
2.所需法律知识以实用性为主。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其所从事的金融、保险、财务、管理类的实务工作中去,而不是单纯为了进行法学的理论研究。所以即使经管类类专业开设法律课程,其目标也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而非理论型法学人才。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特点是要注重学以致用,所学到的经济法中的法律知识要能和实际对应起来,同时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3.所需法律知识繁多、涉及面广。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和学术上理解的“经济法”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其本质实是和“经济”有关的法,也就是“大经济法”的概念。经管类专业学生除了要学习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银行法、证券法等外,还要学习“大经济法”概念下的合同法、企业法、破产法、诉讼法、仲裁法等的内容,内容横跨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几大法部门。尽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的内容庞杂,但时间并不会相应增加,仍然是用一学期的时间学完《经济法》的课程。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应当符合上述学习特点并能够满足上述学习要求。
二、现有经管类《经济法》教材情况简述
鉴于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特点,一本好的《经济法》教材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照目前市面上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各种版本的教材,其中不乏在体系、结构、编写方法上很有创新的代表性著作,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张术麟、董占军主编的《经济法》(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刘天善、张力主编的《经济法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赵威等编著的《经济法》(第3版)等,皆是此领域的优秀之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部分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并没有凸显风格鲜明、精练简洁、操作性强等应该具有的特点。总结下来,现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普遍存在的不足之处有以下几方面。
1.学术层次偏低。由于众所周知的一些原因,比如高校将编写教材当做职称晋升的指标,或是为了市场利润,现在学术界越来来越不将教材编写当做严肃的学术工作,有才华和学识的教授越来越不把编撰教材当一回事,急功近利的思想直接导致今天的很多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学术品位低下:很多教材之间内容上高度雷同,思想上互相抄袭,属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缺乏创新,和国际上难以媲美。
2.学术不规范。教材同样是学术成果,而且相比于其他学术成果,编写教材需要更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因为教材是学科体系的科学概括和严格系统的知识表述[1],所以教材编写者只有深才能浅出、只有博才能返约。而当下学术界似乎已经形成了抄袭教材不算抄的学术怪圈,一本教材可以在数月内速成,很多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通篇也看不到注释和参考文献。
3.风格不统一。由于现在大都采取分工合作制的编写模式,各编写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而如果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话,会导致整本书的学术风格前后不统一,内容前后不一致:有的章节用语烦琐、有的章节用语简练;有的章节偏重于理论性,有的章节偏重于实用性;有的章节在全书中所占比重过大,有的章节在全书中所占比重过小或者根本缺失,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4.有学术偏见。有的虽然标注适用于经管类专业,但实际上和法学类专业所使用的《经济法》教材并无区别,教材中过多地涉及理论问题,并且带有明显的个人学术倾向和学术偏见。过于偏重学术性,且带有一定的学术偏见很难带给学生全面客观的学术视野,同时会给不具备法学基础理论功底的经管类专业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理论困扰。
5.通篇是《经济法》律法规条文的简单堆砌,没有理论的必要铺垫,也没有学术观点的必要说明。选择此类教材的老师会感觉无法拓展,选择此类教材的学生则会觉得枯燥无味。所以,对此类简练有余,理论不足的教材也不适应当下经管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要求。
这种学术上的不理性、不严谨导致市面上的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质量良莠不齐,很难达到适应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要求。
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应当具备的特性分析
理论上讲,一本好的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至少应该具备以下特性。
1.专业性。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首先应该是由专业的法学教师向学生教授专业的法学知识的一门课程,在教材编撰中要体现出专业的知识载体的功能。只是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的专业性并不体现在学术思想和学术著述上,而是对整个经济法体系的高度提炼,对《经济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精神要有最精准的专业描述。
2.实务性。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应该体现出为解决经济事务、经济纠纷提供法律途径的特征,所以教材在编排时要尽力为这一思想服务。从教材的体系,到每一章、每一节内容的编排,都应该本着问题的重要程度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引导学生进行经济法的学习。一本好的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应该可以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法律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思维和专业技巧。
3.一定的学术前瞻性。如果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仅仅是为专业性和实务性而设,那么学生仅限于用学到的知识解决现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未来生活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束手无策,所以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还应该具有一定的学术前瞻性,教会学生用现有知识去解决新问题,具有举一反三、类推适用的思维和能力。
四、胡智强等主编的《经济法》教材评析
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作为一名普通的、一线的经济法教学老师,在为经管类专业学生选择《经济法》教材时总是感觉不尽人意。后看到这本由胡智强、颜运秋主编,专为全国高等学校财经、管理类专业法学课程编撰的教材,整体观之,定位清楚、目标明确,值得推荐。
1.高质量的编写团队。笔者与编者中的大多数成员相熟,这本教材的编写团队是由多年从事《经济法》教学与研究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和一批在经济学科各个方向有专门研究的博士构成,他们都是活跃在法学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教师,其中既有学术底蕴深厚的专家,又有具有开阔学术视野、创新精神的中青年学者。他们治学态度严谨、谦和,既牢牢把握当前的学术走向,体现最新的学术前沿成果,又不虚妄骄纵,逞一家之言,避免在内容中加入个人学术专著的思想。
2.实践性的教学成果体现。现在很多教材的功利思想严重,为编教材而编教材,通篇所见为材料的堆砌,既没有课堂的实践检验,更没有课后的沉淀思索。而作为从事《经济法》一线教学的教师,笔者看到的这本《经济法》教材浓缩了编写团队的老师们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心血,从结构的编排到内容的阐述上,都是极富实践性的教学成果的体现。最优的编排只能是从教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最优模式。所以,这是一本非常适合老师上课、学生学习用的教材。
3.行文流畅、风格统一。由于一本教材大都由数人合力编著,每个人在写作上的风格也会也较大的差异,反映到教材上就会出现前后风格不统一的现象,破坏教材的整体性。这本教材虽然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但本教材的编写组并非临时拼凑而成,而是在学术交流和教学工作中基于信任关系而形成的工作团队,在编写的过程中各位编写者精诚团结、互相帮助,体现了可贵的团队协助精神,最后统编者的付出更是为整本教材风格的统一奠定了基础。所以整体阅读下来,此本教材在风格的把握上比较统一,不会给人以突兀感。
4.体例、结构合理。既然是针对全国高等学校财经、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所编著的法学教程,也即这本书的受众为非法学类专业学生,那么在专业定位和能力要求上务必与法学类学生有所区别。这本教材本着“必需、够用”的原则,做到了适应财经类和管理类专业特色和课程层次多样化需要的最佳经济法体系结构。在“必需”原则上,这本上涵盖了非法学类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所必备的法律基础知识,如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对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的阐述,扫清了学生理论学习上的障碍。就“够用”原则而言,既最大限度地把基础理论知识阐述透彻,又不做过多赘言,整洁而又透彻。
5.学术规范。这本教材在学术上体现出规范化、科学化的特征,具体表现在所有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都是最新的发展状态,不引用已被改、被废的法律法规条文;所有借鉴和引用的他人成果都在注释和参考文献中有所体现,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所有注释的体例都按照标准进行修改。
6.适用性。“适用性”是指适用于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当然就其他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也是一本好教材。因为就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单纯地掌握法学知识进行理论研究并不是学习《经济法》的初衷,学习《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用所学法律知识去处理经济领域内的相关法律问题。而这本教材符合经管类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也符合《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求,既具有鲜明的理论观点和充分的学术思想,又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接受能力相适应,取材适当、深浅有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
参考文献:
[1]万俊人.推进学科和教材体系建设[J].人民日报,2012,(6).
[2]胡智强,颜运秋.经济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