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增值保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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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增值保值

资产管理增值保值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浅海,是指本市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可用于水产增殖、养殖的全部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水产资源是指小蓝蛤、花蛤、泥蚶等海底层生长的小贝类。

第三条浅海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我市浅海特种水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制定浅海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促进增殖护养工作开展;对重点海区增殖护养,应进行公开招标。

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浅海特种水产资源的护养增殖工作。

第四条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第五条在浅海进行特种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在护养增殖过程中如遇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确有困难的,经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

第六条浅海养殖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侵占。

为不影响渔民正常的捕捞生产,从事特种水产资源增养殖的经营承包者不得对经营的海区进行封闭管理,允许渔民采捕海区中上层的鱼虾品种,但渔民不得偷捕和破坏经营者的护养品种,造成经济损失的,护养经营者有权向责任者索赔或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

第七条从事特种水产资源增养殖的经营承包者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照“保护资源,合理采捕”的原则,按量投苗,按时开捕,限量采捕,不能搞掠夺性生产,并注意兼顾本市渔民的利益,除必须特种人才或特种设备采捕的品种外,必须安排当地传统渔民从事捕捞生产。从事特种水产资源捕捞业的渔民,必须向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按量进行捕捞。

第八条经营者互相之间对使用浅海界线或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当事人向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条凡没有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不得从事拖贝活动,违者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在不改变浅海特种水产资源增养殖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养殖使用权可以转让。

资产管理增值保值范文2

一、我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状

改革开放,为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前景。一大批大中型企业乘风破浪,在经济运行中不仅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为其他经济成份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与此同时,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尚处于逐步建立之中,在社会资本多元化格局形成的过程中,一些单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制度不严密,企业盲目投资、上项目,使固定资产投资膨胀,造成决策失误损失;同时,企业经营短期行为,片面追求产值,产销脱节,致使大量产品滞销积压,造成重大损失;还有责、权、利关系不明。一些企业或个人用各种手段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钻改革的空子。

(二)国有资产大量闲置,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效能。由于国有资产宏观调控不力,不能对其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一些企业单位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导致重复建设,投资结构不合理,大量财产物资长期闲置。资产没有合理有效地运营,不能实现其保值增值。

(三)企业亏损严重,使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由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经济活动法规不健全,“三角债”长期困扰着企业,老企业设备落后,产品质量、数量上不去,无法参与市场竞争。同时,经营管理跟不上,造成企业亏损,使国有资产无法实现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维护社会简单再生产从而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实行资产保全概念,有利于维持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生产能力;有利于企业实物资产的重置与更新,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增加国有资产的积累;有利于保障所有者权益,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并明确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关系,从形式上看是所有者之利益,经营者之责任所在,是评价企业经营者业绩的标准。甚至可以说,实现国有资产增值最大化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国有资产保值为投资者及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有关方面进行经营决策提供相关、可靠和有用的财务信息。企业资产的保全和增值直接反映企业的资本规模、生产能力以及企业的经营损益和创利能力,是各有关方面经济决策者的重要依据;有利于企业正确计算损益,合理分配利润,避免虚盈实亏、资产流失、侵吞资本的“短期行为”的产生。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质上是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问题。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随着股份经济的发展已难以从企业数量上衡量;同时,要看国有资本的规模有多大。因为国有资产除了通过国有独资公司运营之外,还可以通过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即与非国有资产联营的方式来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评价和衡量国有资产的规模和发展必然也只能通过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来实现。

三、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1、依法进行产权改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从企业实际出发,研究制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从各个经济部门中彻底分离出来,交给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把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即对国家投入到社会基础设施、社会服务领域的资产,按国家制定的不同法规,分别进行不同的管理。前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营造良好的市场条件,为实现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后者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样分类有利于调动资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既定目标,在宏观上取得好的效果。

2、建立科学的、合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强化监督机制。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要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专项制度,完善保值增值和利润指标考核体系。要从法制上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约束机制。首先,企业要经常对比分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落实情况;其次,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监督范围内的企业实施考核监督;再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流失,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二)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体系。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历经十余年的发展,绝大部分省份都建立了省一级的产权交易机构。但除了上海等部分省市外,不少省市都没有建立真正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真正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并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中各个关系者的职责,为产权交易确定规则。真正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应该包括三个级次的产权关系者,具体为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一般是国资委)、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者(通常为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产权经纪机构)。在整个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中,第一级负责制定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对产权交易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审批各种规章制度、资质等;第二级负责组织产权交易,为产权交易提供交易环境、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凭证等服务;第三级是以会员形式加入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是接受交易委托方委托、企业产权交易和转让的组织。只有普遍建立了真正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才能对产权交易进行有效监管,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杜绝违法交易等现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需要财政的协调配合

1、必须盘活现有不良国有资产。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一挂牌,就着手盘活国有资产的工作,这是一项在非正常情况下的非常繁重的任务。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绝大部分国有资产应当在良好的外部环境下,合理地配置于国民经济的相关部门,通过运营保值增值,并对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宏观调控作用。而我国现在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目前还没有真正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资产质量不够高、运营效率低、产权转让不尽规范、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等问题。所以,国资委只有首先盘活现存的国有资产,才能进入正常的运行状态。

资产管理增值保值范文3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处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这一论述在分析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从总体思路上勾画出了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这一体制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架构:

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其地位,即分别确立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是确定了不同层次出资人的出资范围;

三是要求中央与省市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四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要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五是要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

这一架构从根本上将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即政府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保值增值职责则由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承担。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的体制和方式则要求作进一步探索。

按照这一精神,有关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将国有资产经营与使用职能相分离或区别的思路,即将现行国有企业的实业经营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加以分离,将后者即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承担,而将前者即实业经营职能继续留给原企业。这一设想与前几年有关学者和国有资产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据上述思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即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机构共同构成。

新体制构架中各类机构性质与地位

在上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它是政府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是国有资产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些部门都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新体制下,由于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应服务与监管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设立统一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原各政府部门不再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担责任。此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集中于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即是适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政府职能部门。

按照这种思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职能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应包括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定国有资产经营方针,代表国资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发生关系,分级持有国有资产,并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资产管理需要设立或选择利用社会经营机构负责经营国有资产,代表出资人与资产经营机构发生关系并监督考核其经营活动。

在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依法设立或根据合同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组织,它们的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使其保值增值。例如,它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拿到100亿元资本,这种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或者股权。资产经营机构利用上述资产去进行投资,管理活动,并要对这种活动效果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它就成为实实在在的经营机构,一个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尽管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企业经营,实行市场竞争,要核算投入产出比,并获取盈利,故它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门的相关权利。在与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他们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种代表身份是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时一并受取的。这样的机构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投资公司等。

在新体制采购中的第三类机构是一般国有资产使用或受资企业。这类企业在新体制架构中属于普通经营企业,他们根据合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利用这种资产或投资进行生产经营营利活动,以其实现利润回报投资者,企业经营效益好,可以向投资者返回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资产或投资产生亏损。从目前来看,这类企业还带有一定的国有性质,随着新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他们即应完全走向市场。他们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应逐步彻底割裂,完全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盈利活动。

不同国资机构之间的关系

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三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政府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国有资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由于国资委是从总量上管理和持有国有资产,他们不宜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责应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营机构,故要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他们从国资委处将经营资产受托下来,进行经营并要对其保值增值承担责任。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责任,对于他们的授权经营要赋予明确的责任,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例如在正常经营环境下,对其承担经营的资产每增长一定比例给予何种奖励,造成一定损失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国资委还应依据授权合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资产经营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应是投资和被投资或者是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人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资本经营关系,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保值增值要求向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获取企业股权,依据股权参与管理,行使权利,包括对企业经营方针提出意见,参与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参与企业收益分红等,当企业快速扩张或经营不善时,及时进行追加投资或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卖出。在此关系中,资产经营机构对国家投资拥有股份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只是以股权的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见,他们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既是“老板”,又当“婆婆”。即便是大股东,也没有超越公司法干预企业的权利。

(2)对于尚未改制的企业,是国资使用权出让与受让关系。资产经营机构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履行出资人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选拔企业经营者并对企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资产效益进行考核和奖惩,同时积极推行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渐将其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而使两者关系向第一种关系转化。

(3)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这应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于这类机构要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国资经营职能和实业经营职能相分离,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责权不一致问题。

新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

上述体制架构是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实行这一架构,需要对现行格局和利益关系作出较大调整。为此建立这种新的体制架构既要循序渐进,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要使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资所有者职能相分离,即实行政资分开。这一分开要求在设立国资委的同时,将现行政府部门中国资管理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彻底分离,这些机构在以后的职能中不再具有国资管理与经营职能,制定政策、进行监管,行使职权应对一般企业和有国资的企业一视同仁。与此同时,新设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成为政府管理国资的统一和惟一机构,中央与地方均如此。

第二,新设的国资管理委员会应按十六大报告要求实行政企分开,专门行使国资管理的政府职能,而将国有资产经营职能通过专门的经营机构来承担。

第三,要使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经营职能与国资“使用”职能分开,使其成为专门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和使用权出让,与使用和受资单位发生关系。分离后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专司国资资本运作,不再从事实业经营,即使对于经营与使用相结合的集团公司,也要通过适当方式将两种职能分开,目前实在不能分开的公司,可采取内部分开的方式以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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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相关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能够为国家提供具体经济利润的并属于国家的各项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的覆盖面很广包括国家所拥有的各项物质财产以及其他权利资产。

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为了能够使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能够保有原有的价值,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通过产生利润的形式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损耗进行弥补,控制和防范资产价值流失情况的发生。国有资产增值则是指在国有资产保值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充分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

二、现阶段我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所存在的不足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识不强

一些国企的领导没有树立正确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识,认为国有资产管理是政府的事,企业只是负责使用这些资产,并没有投入一定精力去学习和研究如何更好地管理这些国有资产使其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同时,一些领导虽然有一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识,但是却没有将精神落实到各个部门中去,致使一些部门工作人员不积极开展和配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致使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被侵占的诉讼案件执法力度也有待加强,如果执法不严格的话就会使得一些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最终造成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2.没有对自身国有资产产权进行明确

各个国有企业担任着管理和配置国有资产的角色,但是一直以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不够明确的现象一直存在。一些企业没有建立健全自身法人财产制度,没有明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并及时落实到各个部门中去。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一些国有资产不仅没有实现保值和增值,甚至连运营期间内应当达到的生产目标都达不到。同时,由于产权不明确,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不时发生。

3.企业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对其生产经营业绩和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对自身治理结构改革过程中过于注重国有股份的绝对地位,直接导致国有股份的过度集中以及股权结构的单一等情况。这样一来,追求多元化投资就是形式大于实质,企业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不仅不能保证国有企业股东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不利于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生产经营效益的减少直接导致国有资产减值。

三、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些对策

1.增强自身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识

国企领导应当积极树立正确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识,意识到自己不仅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而且还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首先,企业领导应当吸取成功企业的经验投入一定的时间去学习和研究如何更好地管理这些国有资产使其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其次,企业领导还应当积极向各个部门贯彻和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精神,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与其绩效挂钩,给予其一定的压力,促进各个部门积极开展和配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最后,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定期安排专人下到企业中去检查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准确评定资产使用结果,对于一些滥用、挪用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得不到保值增值的情况要予以严惩,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明确国有资产产权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身法人财产制度,明确和理顺产权责任、关系,采取资产经济责任制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分级管理、分工监督,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其次,企业可以根据国有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保值增值目标,使各个部门能够合理运营这些国有资产;最后,领导还应当定期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使相关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控制和防范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变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间接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多元化投资的合理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对国有股份比例进行合理调整,既要保证国有股份所占比例处于优势,还要防范国有股份的过度集中以及股权结构的单一情况的发生,保证一些小股东有一定的发言权,及时指出企业资产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商议解决措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制约平衡。这样不仅大大提高了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灵活性,而且还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更多的经济效益,最终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资产管理增值保值范文5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积极探索集体资产管理经营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提高集体经济的效益,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现将对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操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街道资产监督管理,完善资产管理运作机制,实现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盘活资产存量,确保集体资产有效保值、增值,促进街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管理范围

1、荣巷街道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土地及房屋;

2、荣巷街道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形成的资产;

3、上级拨入、委托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

4、拥有实际性控制权的其它公有资产。

5、社区所属经营性资产及资源性资产。

三、组织领导

明确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全街道所有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负责对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宏观管理和监督。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负责街道直属单位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资产的形成、经营使用、处置、收益等,制订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负责资产授托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四、管理方式

1、实施直接管理。

⑴凡是街道直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通过清帐核资,一律归并到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纳入统一管理、统一收益。

⑵实施非经营性资产长效管理。各直属单位、群众团体、活动场所等,做到明了底细、明了经费、明了运作,逐步规范,单独建帐立制、长效管理。

2、委托使用管理。

凡是街道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并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园区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性资产,都归属于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有。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通过有关部门审计、评估后,明确上交相应租金或者管理费,确保街道集体资产有效回报。

3、实施监督管理。

对社区的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日常动态监督管理。社区负责半年一次上报台帐资料,由资产办会同相关部门核对监督。

五、管理要求

1、凡是直属单位资产投资、转让、兼并、拍卖、处置、抵押、担保等涉及产权变动的,须事前向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批准后方予实施变动。

2、建立统一台帐。切实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和帐帐相符的要求,对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屋资产,必须加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3、抓好授权委托经营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工作,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由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确保资产保值。

4、抓好日常管理,按季上报本单位资产收交情况,做到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的资产核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资产变动情况、收益情况分析,并上报资产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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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缺陷 对策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于改善我国市场经济布局,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一直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归根结底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兴衰成败。本文重点分析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与缺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以期能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对国有资产管理思想重视和理论创新认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关键是理论研究与思想重视程度的不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从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着手,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但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还不够,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创新,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资产内涵,也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具体而言,首先,缺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视。许多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缺乏对国有资产的重视,往往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重视国有资产的使用,轻视国有资产的监管,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丢失、损毁、闲置浪费等,严重制约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升,无法充分地体现国有资产价值,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的认识。企事业单位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创新思维和与时俱进的观念,忽视了将先进的、科学的资产管理理念运用到企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上,忽视了国有资产的效率、效益、规模、结构以及质量,忽视了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的提升,这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设置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地方上设置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并没有充分地履行独立的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制约了其真正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国有企业内部,有些设置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有些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如:财产保护措施不力;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彻底;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预算控制不严;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破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据国家审计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中显示:某集团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未经集团董事会研究、未报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情况下,分别与巴基斯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美国晓业贸易公司和澳大利亚兰伯特角公司合作开发3个境外矿山,截至2012年底,累计投入分别为7.7亿元、14.4亿元和33.56亿元,形成亏损分别为5.2亿元、2.73亿元和23亿元。

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依旧存在缺陷,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国有资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确的范围和方向。这主要是我国对国有资产体制的基础理论的认识还存在缺陷,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建设还存在不足。首先,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缺乏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而且在各个法律条款中,对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存在差异,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存在区别,不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科学高效管理。其次,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条例和政策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和条例十分分散,没有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如何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更是少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内容十分混乱,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很低。这些都可以表明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无法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发展。

4、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不明确

国有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需要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这种所有权职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实际支配者对国有资产具有巨大的权力,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没有独立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履行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双重职能,政府难以明确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和国有资产管理权力两种权力时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乱。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划拨,下放权力给企业,造成了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侵害,影响了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确定性,导致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短视行为,产生机会主义。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依旧存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影响经济健康运行。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中,对企业提出许多非经济性的目标,使得国有企业在职能履行中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而政府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越级管理,干预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制约了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职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标的实现。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措施

1、构建和规范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完善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统一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职能。在国有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专员,负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和实施一套统一、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部门,强化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要加强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应当留有备份,这在计算机处理条件下尤为重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若发现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不一致,应当分析原因,查明责任。要建立严格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3、加强对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

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通过明确的管理条例和细则,逐渐地构建和树立全面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与责任,界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以及价值功能,克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树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国有资产的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的明确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规范化。

4、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划分,明确产权管理,将现代产权约束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应该减少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预,即使是对完全控股的企业,也不能进行过度的干预,确保企业作为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应承认和尊重企业拥有独立的完全的法人资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参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但是不能够作为实际出资人过分地干涉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级所有,促进国有资产的结构和优化。其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应有的社会效应,推动社会功能的调节与平衡,政府应该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过程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减少对国有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释放企业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力度

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和规范,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构建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范建军:企业国有资产体制改革中的困惑与建议[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35).

[2] 刘丽萍、刘昱:国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