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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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

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范文1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药品生产企业各级人员接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能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

(二)确保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合法,并且经本企业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后用于药品生产;

(三)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处方及工艺生产药品;

(四)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药品按法定药品标准检验合格,并经审核放行后才上市;

(五)监督药品生产企业依法监测并报告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不良反应。

二、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各主要环节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的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1.建立本企业的培训管理规程,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培训工作;

2.制订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3.对企业负责人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药品管理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4.对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GMP管理规程、专业技术知识、职业道德以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5.对企业各岗位操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3次的GMP、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以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七)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物料、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检验及不良反应监测五个关键环节的管理人员的职责。

(八)物料管理负责人(是指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物料管理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物料管理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供应商档案管理;

2.负责从经过审计合格的供应商采购物料;

3.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验收管理;

4.负责所接收物料按规定申请检验的管理;

5.负责物料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入库的管理;

6.负责对在库的物料及成品的管理;

7.负责在库不合格的包装材料、原辅料及成品的管理;

8.监督仓库管理人员向生产部门发放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材料及原辅料,向销售部门发放合格成品。

9.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九)生产部门负责人(是指具有医药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从事药品生产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药品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监督生产部门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岗位标准操作规程;

2.负责进入洁净区的物料的管理;

3.负责生产设备的使用记录管理;

4.负责生产厂房及设备的状态标志管理;

5.负责执行经过批准的处方及工艺;

6.产品批号管理;

7.负责生产厂房、设备、容器及洁具的清洁卫生管理;

8.负责中间产品的储存管理;

9.负责生产全过程的管理;

10.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完成验证及再验证工作;

11.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指具有医药或者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从事药品质量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对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保证人员履行职责及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

2.负责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检验管理;

3.每年组织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审计,如变更或新增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必须进行现场审计,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负责药品批生产记录的审核;

5.批准产品放行;

6.每季度对质量保证及检验情况进行分析;

7.组织验证方案的起草及审核;

8.至少每年对本企业生产品种进行一次质量回顾性分析;

9.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一)质量检验人员(QC,是指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药品监督部门及本企业培训考核合格,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收样、留样及检验;

2.检验仪器设备及玻璃仪器的管理;

3.检验试剂、试液、培养基、菌种、标准品及标准溶液的管理;

4.留样观察及稳定性实验;

5.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6.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二)质量保证人员(QA,是指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药品监督部门及本企业培训考核合格,负责本企业药品保证工作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取样;

2.组织药品质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及定期对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的审核和修订;

3.生产过程的现场监控;

4.根据企业规定的周期,起草并实施再验证工作方案;

5.会同本企业规定的其他部门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审计;

6.用户投诉的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

7.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对本企业执行GMP的情况进行自检;

8.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三)企业负责人(是指获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药品生产企业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应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在本企业执行国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2.组织企业内部各个管理部门执行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

3.确保本企业的各部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4.每半年召开本企业药品质量分析会,对半年内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进行分析,分析内容至少包括原辅料的供应及检验情况,药品生产工艺执行情况,中间品及成品检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情况等;

5.负责组织对药监部门或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四)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在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2.负责在本企业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3.对本企业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上述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超过5个工作日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履行其管理职责。

(十六)企业应建立确保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机制。

三、定期上报药品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告知变更事项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GMP的要求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在完成自查之后10天内形成自查报告,经企业负责人签署后报市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自查报告至少包括自查的组织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十八)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其药品生产的品种、批号、数量及检验等情况:注射剂生产企业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个月情况;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情况。

(十九)药品生产企业应监测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除需要立即上报的新的及严重的不良反应病例外,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上报季度汇总情况,未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须提交零报告。

(二十)药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

1.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

2.变更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的;

3.变更药品生产企业的物料、生产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

4.改变药品生产企业的厂房布局、生产工艺和关键生产设备,并已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5.变更原料供应商经本企业审计合格同意,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

(二十一)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检验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二)企业应对所有药品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实行台帐式管理,建立各个品种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台帐,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质量管理人员对各岗位执行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情况进行审核,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对所有品种的关键质量控制点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三)企业若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影响生产药品质量的,必须立即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十四)药品生产企业需全厂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告知内容至少包括停产原因、停产时间、计划恢复生产时间、停产期间的生产车间及设备管理措施等。

四、加强药品生产的行政监督

(二十五)市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加强对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管理,采取行政监督及技术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执行下列内容的监管:

1.执行本指导意见,履行报告、备案义务的情况;

2.原料及主要辅料的合法合格性及储存管理情况;

3.执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处方及工艺的情况;

4.关键质量控制点台帐式管理情况;

5.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对成品进行检验的情况;

6.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情况。

(二十六)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并进行考核;

(二*)市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政务网站、行业年度会议或其他方式,对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进行通报:

1.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

3.未及时报送自查报告的;

4.未及时告知按本规定要求必须告知事项的;

5.对生产工艺关键参数未实行台帐管理的;

6.未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

7.未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上报其他应报事项的。

(二十八)市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实施分类监管。

(二十九)市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约谈:

1.新开办的;

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及质量负责人的;

3.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

5.其他情况有必要约谈的。

(三十)市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问题;要点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公共卫生的发展需求日益增加,为保障人们的健康,我国加大了预防和控制烈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相关研究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尤其是2003年SARS疫情的暴发,新建了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该实验室不仅符合国际标准,还能安全、有效的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动物实验,是集研究、检测和诊断为一体的安全技术平台。目前,实验室研究人员感染病原体事件相继发生,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和经济损失[1]。因此,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并将预防和控制实验室感染作为促进公共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1 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概析

动物安全实验室是一种生物安全实验室,具有物理防护能力,能通过防护屏障和管理措施,有效避免或控制因研究致病微生物感染灵长类动物实验所产生的危害,并达到生物安全要求[2]。在动物安全实验室中,导致动物实验生物危害的因素主要有三种,即动物性气溶胶、共患病及实验室获得性疾病感染,根据这些因素的传播途径、危害程度及是否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疗,可将研究感染动物的动物实验室分为ABSL-1~4级。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指的是ABSL-3、ABSL-4实验室,该类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要求高于ABSL-1、ABSL-2实验室,而且必须严格设计实验室,并配备高技术设施和设备,以及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感染动物研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详细规定,ABSL-3实验室的功能主要是研究因呼吸感染导致严重或致死疾病,但可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疗的致病微生物感染动物实验;ABSL-4实验室的功能主要是研究因气溶胶传播或不明原因传播导致,且尚无法有效预防和治疗的高致病性微生物感染动物实验。

2 目前我国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 近年来,我国明确要求了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该管理涉及多个学科与领域知识,如病原微生物、动物学、管理学等[3]。由于我国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建设起步晚、规模小、条件差,使得该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且缺乏专业培训,以致难以有效、有序、顺利的研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动物。导致实验室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的主要原因有:生物安全意识和自觉性薄弱;未系统培训专业操作规程和技能;未系统学习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方面知识;未加强学习基础理论

知识。

2.2 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尚未完善 2003年SARS疫情的暴发,体现了我国缺乏具有权威性的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管理法规制度,而且各实验室也尚未完善具体的管理制度。近年来,虽然我国根据国际形势出台了系列法规制度,利用法律在一定程度的事规范了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设备配置、管理等,使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逐渐法制化,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完善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以利于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并使实验室安全管理和生物安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切实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3 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点

3.1 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 加强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系统培训,可提高其专业素质,深入了解实验室感染的危害,自觉遵守生物安全规范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实验室感染的发生,具体的专业系统培训为:(1)根据实验室感染动物实验研究和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特性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方案,以各种形式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技术规范,如讲座、交流会等,以及时掌握最新知识。(2)定期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系统规范的进行心理、感染预防、防护装备使用、事故预防处理等专业培训,为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实验室感染,必须重点培训如何使用安全防护装备[4]。

3.2 严格管理实验室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等硬件是确保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顺利开展实验活动的关键,所以应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具体为:按照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相关规范要求,并以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原则,制定具体的设备设施管理、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有效的控制实验室饲养设施、研究设备设施等的使用;建立并实时更新设备设施档案,详细记录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安排经验丰富、技术能力强的专业人人员定期检测、维护实验室设备设施,有效控制设备设施状态,使其能正常运行,以免危害相关工作人员、周围环境,并在确保实验室安全的同时,实现实验室作用的最大发挥。

3.3 建立完善生物风险评估体系 参照国家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评估病原微生物感染动物实验研究时可能产生的危害,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建立完善生物风险评估体系。生物风险评估体系主要包括:(1)根据实验室研究活动相关动物的特点,如感染、饲养,注重消毒处理相关设备设施、仪器。(2)检测验证相关研究活动的生物和物理性质,合理分类收集、处理即排放实验产生的“三废”(即废气、废液、固废),尽可能避免或减小危害

环境。

3.4 建立完善实验室后勤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后勤保障体系的措施主要有:(1)建立包含人员、物资、安全保卫等在内的后期保障机构,合理招聘、培训及管理实验室所需人员,使其能进行动物实验研究,且具备符合实验室要求的生物安全管理知识。(2)集中管理实验室活动记录,严格按照档案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这些记录,以保障实验室记录的科学性、完整性、有效性。(3)合理采购和管理实验室防护、消毒用品等物质,切实保障实验研究所需设备设施、仪器等用品。(4)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控制管治等制度。

4 小结

综上所述,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顺利开展研究活动的关键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但目前我国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存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尚未完善等问题。为保障实验室研究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安全管理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严格管理实验室设备设施,建立完善生物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完善实验室后勤保障体系,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危害的发生,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生命

安全。

参考文献

[1] 陆兵,李京京,程洪亮,黄培堂.我国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现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2,31(01):192-196.

[2] 范萍,邓桂超,梁炎,陈松.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管理与应用[J].国际检验医学杂志,2008,29(12):1049-1050.

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药品检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措施

【Abstract】drug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is the drug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analyzes the important link of the drug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the deficiency, the paper discusses how to strengthen the 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crete 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words】drug inspection,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measures

应急管理是人类正面地、主动地去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其管理体系随着人类对自然规律研究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完善。包括假劣药及药品不良反应导致的药害事件在内的药品安全突发安全事件是当前公共卫生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为必须加强药品检验系统的应急管理建设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建立一套立体化、全方位、综合性、多层次的应急管理体系,准确透明的信息体系,有效运行的检测、预防、监督体系,储备充足的物资保障体系,刚性保障的法律体系,科学先进的评估体系。下面着重探讨如何加强药品检验系统中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1 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的经验

我国密切关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经多年发展,已初步形成以法制、体制、机制以及预案为基础的立体体系网,在以后的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大众的利益。我们从中总结了以下几方面经验:1、法律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2方面,国家及省市市县三级相继颁布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其他诸多方面也做了探索。目前,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但是当面对突发性药害问题时,仍没有妥善的应对策略。这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2 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2.1突发事件响应速度和快速决策能力不足 应急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快速响应,它直接影响应急管理成效。目前还有许多因素影响药害事件的处理,如指挥不协调、指令不畅通、响应不一致等。

2.2 应急管理资金投入不足 只有在得到资金上的保障才能最终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由于资金不足,政府财政支付只能应对少数突发事件,无法应对所有的危机。所以,要想有所突破,必须解决资金问题。

2.3应急培训工作开展不够充分 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开展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扎实落实各预案才能有条不紊的推进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2.4风险评估机制缺乏 风险评估机制对遏制要害事件的发生能够发挥积极的预警作用。虽然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预警发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5与公共舆论和媒体沟通不足 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往往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便会在社会上流传不真实的信息,这样无形中加剧了社会的恐慌。

3 加强药品检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措施

3.1 工作机构与职责 首先,成立一个由药品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为组成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组织机构,一旦出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应急管理领导组织机构统一指挥,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通力合作,协作处理整个突发事件。

3.2 组织指挥体系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在处理突发事件的级别和检验工作时,能及时的作出快速、高效的应对。该体系应由4部分组成:应急检验领导小组、专家技术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及应急检验工作小组,各小组之间,要明确工作职能,通力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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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一套完善、有效的应急预案,主要涵盖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检验、信息通报、考核评估等5个方面——这是应急检验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只有在遵循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才能在实际的突发事件中,合理安排,有条不紊的应对。

3.4 应急信息报告 根据应急管理预案的相关规定,一旦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分合理利用3种方式:初报、续报及处理结果,进行汇报。一般而言,初报是在接到任务2小时内,通过电话,直接汇报任务的初步发展情况;续报是基本查清事件后,对事件的起因和进展做精确的书面或网路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向有关部门书面总结事件处理过程中所应对的策略、事件发展全过程及结果。

3.5 应急实验室网络 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公共卫生实验室资源平台,对各个部门和学科的资源做出整合,建立一个具有多维度、多领域的,能协调统一管理的综合应急实验室网络平台,应对复杂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此平台,在平时,可以做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一旦出现突发药害事件,就是应急处理平台。应急实验室网络应吸收有资质的实验室,完善整个平台,提升实力,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有次序,有规划的应对,为突发事件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帮助。

3.6 后勤保障 后勤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设备信息数据库系统,并保证应急器材和设备的供应以及搭建完备的实验环境。在应急检验的第一时间,提供完备的设备信息,保证检测的顺畅进行。

3.7 培训演练 由于应急检验有部门、人员多的特点,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对象和专业,制定配套的应急培训。通过培训,如:情景模拟、案例分析,让相关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及技能,在相应培训完结后,要对培训给出相应的绩效评估,如:知识的掌握、培训满意度等方面,并要通过书面和模拟等各种方法来检测演练的实际效果。通过培训和演练,使得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协调能力已经指挥能力得到提高。

3.8 总结评估 在处理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组织专业人员,从应急准备、保障评估、应急处置措施评估以及处置等方面进行效果评估,并完成总结评估。通过对事件处理过程的总结评估,要总结经验教训,做的好的方面要继续保持,做的不好的方面,要积极改进,找出问题所在,并建立一套完整的应急处理预案,提高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4 结语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非常重要,是整个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其中,药品应急检验工作有很强的突发性、紧急性、强制性,要求实验室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检测、鉴定,得到最后的精确结果,以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所以,我们要从工作和技术上加强管理,提高各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参考文献

[1] 陈安,李铭禄,陈宁,等.现代应急管理的若干理论与实践新思路[J].科技与社会,2008,23(6).

[2] 江德元.中国食药安全应急初具轮廓,四块“短板”待补[J].望,2010(6).

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验室建设符合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三)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80%;

(四)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培训合格;

(五)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运行正常;

(六)近两年内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诊断、监测和检测任务;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程序文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实验室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规范;

(八)建立健全实验活动原始记录,实验档案管理规范,整理成卷,统一归档。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兽医实验室,可以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

第七条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近两年年度业务工作总结;

(三)现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四)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录;

(五)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在5日内补齐。

第九条现场考核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从兽医实验室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考核组负责。

专家考核组由3-5人组成。专家考核组应当制订考核方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考核时间、内容和日程等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有关实验室情况:

(三)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

(四)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

(五)随机抽取所检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可采用盲样检测或者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查检测流程、操作技能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六)按照实验室考核标准逐项考核。

第十二条在现场考核过程中,考核专家组应当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并进行评议汇总,全面、公正、客观地撰写考核报告,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由专家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三条专家考核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意见和考核记录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考核建议,并报农业部审查。农业部应当在收到考核建议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兽医实验室,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需要“整改”的兽医实验室,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经再审查或者现场考核合格的,颁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原则上实行材料复评,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提出最终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合格的地(市)级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兽医实验室需要继续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任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实验室工作情况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实验室条件和实验能力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对兽医实验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固定资产;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2)29-7139-02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高校国有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高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高校的国有固定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按其表现形态可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高校属于国家财政投入的事业单位,其资产是高校教学与科研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高校国有资产刮泥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高校的教育投资力度加大,直接导致了高校国有资产数量和种类的迅猛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困难程度。

1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薄弱

高校资产一般由国家拨款和划拨,在使用中不提折旧,也不计算盈亏,许多高校认为自己只需要承担教学科研活动的任务,为了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不断向上级申请资金购置设备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却没有认识到自己本身须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并不关注其所购设备的保养和有效的管理,许多贵重的仪器设备闲置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1.2 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缺乏专业管理人员

依照管理学的理论,管理最好只有一个主体,由一个主体牵头,其他的部门给予配合,否则多头管理必然导致管理体制上的混乱。高校资产本身性质很难界定,许多高校国有资产由后勤、设备、图书、各院系共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都是管理工作的主体,学校不能实现统筹管理和协调,使管理工作交叉重复,各部门在工作上相互推诿或相互制约,导致资产的重复购置情况严重。

机构上的不健全情况有待改善,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有待进一步改进。高校属于事业单位的性质,但是其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国家教学科研活动的主要场所,跟一般的行政事业单位有所不同。但是当前国家对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只是参照国家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规章制度而已,并没有专门的针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这已不能满足高校这种特殊事业单位的管理需求。各高校自身建立的资产管理制度是非常少,即使有也形同虚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审核机制,导致管理上出现诸多漏洞。

高校还存在着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业务水平较低不能满足正常的管理工作的需要的问题。学校领导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长期不够重视,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投入较少,一些学校甚至没有形成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管理人员方面也是存着在学历与综合素质不高,所学专业与资产管理工作不相吻合,人员配置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1.3 对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中分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高校无形资产是高校综合实力的一种体现,能够为学校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长期以来,高校无形资产没有得到高校应有的重视,致使无形资产流失情况严重。另一方面,高校的许多研究成果并没有转化为生产力,没有推向社会实现其价值,这部分资产长期闲置存放,形成巨大的无形资产浪费。例如,高校的本身的品牌效应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许多高校尤其是名校如211工程、985工程的高校等并没有把学校的名称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这导致一些单位个人盗用学校名誉谋取私利,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2 改进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2.1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是改进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最基本前提条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加强有赖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学校广大教职员工的鼎力支持。加强资产管理要求高校要改变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加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因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吸引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师生员工来关注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广大师生都参与到资产管理工作中来,树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人翁意识。

2.2 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现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的结合。学校占有和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使用管理,建立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制。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资产管理体系,使各项工作能有条不紊的进行,理顺工作关系和思路,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要形成一个资产购置申请、审批、招标、采购、验收、保管、使用、调拨、报废等的完整流程。同时也要加强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力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一批高素质的资产管理人员来实现。因此必须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精明能干的队伍。学校应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确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员的选拔考核程序,挑选适合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学历、有能力、有专业的人员充实到国有资产管理队伍中来。其次,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养,给管理人员提供参加培训的机会,打造一支真正适应现代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的队伍,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2.3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监管力度

当前我国没有一个完整健全的高校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因此,高校只能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学校的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驾护航。

首先,高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结合学校自身情况制定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其次,高校必须加强宣传力度,使全体教职员工认识到无形资产存在的可能性和重要性,从思想上加强保护无形资产的意识。再次,必须加强国家对高校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力度,将高校的所有无形资产及时置于国家的法律保护之下。最后,高校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不能只存在于实验室中,这些研究成果只有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才能真正实现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既有效地保护了高校国有资产,同时,还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收益来改善高校的教学科研环境。

2.4 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高校资产管理手段及方式落后也是当前高校资产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落后的管理手段直接影响了资产管理的水平,因此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也是迫在眉睫。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方面,多数是以单机版的形式存储在一台电脑中,不能实现数据的共享。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学校的校园网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利用网络技术管理学校各部门的资产,关注资产的变化情况,实现资产的实时监控和资源共享,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

高校国有资产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高校从事各项职能工作的物质保障,其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高校的管理者要从本身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方法,以实现国有资产的科学管理,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 潘岳.国有资产管理教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范文6

(一)负责参与编制本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的有关规划与计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招投标核准及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县企业发展局

(一)负责本县电力、非煤矿山、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电力、非煤矿山、工业企业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县教委

(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制订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县教委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县教委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县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类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县公安局

(一)负责本县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登记和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和考核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县车辆注册登记、年审和驾驶员年审换证工作;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规划的评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县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主管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监察工作,负责本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县国土房管局

(一)负责本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颁发行政许可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对本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县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白蚁防治和拆迁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县建委

(一)负责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本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的管理规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贯彻执行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县市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县城市环卫、园林绿化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县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县交通局

(一)负责结合本县交通行业的特点,研究并组织拟订本县交通运输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县公路局、县交通执法大队、县运输管理所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负责道路运输经营监督与违章经营处罚;负责对经营性客运汽车站的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负责对车辆维修经营者的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水路运输管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标管理,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地方船舶的安全监管,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对地方水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九、县水务局

(一)负责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城市水务及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源排查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负责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本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发放牌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负责提灌作业的质量监督;制定机电提灌建设技术规范、管理规范,指导全县机电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负责研究提出农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县畜牧局

(一)负责主管全县动物内检和动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外地进足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兽医医政、兽药(渔药)、饲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一、县农业局

(一)负责本县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渔船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二、县贸易局

(一)负责结合国内贸易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许可职责,依法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内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不法行为,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对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三、县卫生局

(一)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县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县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县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食品消费环节和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四、县环保局

(一)负责组织起草本县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县工商局

(一)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县质监和县卫生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运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六、县林业局

(一)负责制订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制定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植物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县质监局

(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各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行政许可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和工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制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八、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一)负责本县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事故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九、县旅游局

(一)负责结合本县旅游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有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十、县安监局

(一)依法对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起草本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制订本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县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县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在全县煤炭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督促检查指导全县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管理;指导全县煤矿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对全县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县属重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