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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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

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1

2011年,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带动了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增长速度。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支付行业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同比增长118.省略诈骗,但支付宝都没有认真处理、及时进行维护或暂时断开的即时到账业务。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人还在继续被骗。像小萧一样被骗的用户在网上组建了众多QQ群,希望团结起来维权,讨个说法。

小萧气愤地向记者表示:支付宝没有我的密码确认,就把我的钱转给了他们的合作商家,是不是合作诈骗,是不是有帮凶嫌疑?如果所有支付宝上的钱支付前都经过用户支付密码确认,就不会被骗。客户的钱是从银行网银、密码确认、支付宝最后到网龙游戏账户,这是不是支付宝的漏洞?

支付宝为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客户提供即时到账,但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未经用户确认把账户资金即时划款到其他网站,极易被木马利用来行骗,这个问题已经存在好几年了,支付宝却没有去理会这漏洞。不将这个交易漏洞弥补,使得更多人上当受骗。

这么多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将有谁来弥补?谁来维护他们的权益?这是记者思考的问题,更是那些血汗钱被骗的人在一个个不眠之夜渴望回答却慢慢由愤怒到疑惑到绝望的问题。

显然,支付宝摆脱不了顾忌自己跟虚拟商品商家的利益而间接损害支付宝用户利益的嫌疑。

客观的说,支付宝确实存在着不作为的动机:一个动机是为了保持规模扩张,与其合作的商业网站、企业都将是支付宝大客户。支付宝未来的规模和实力直接关系到以后在各种业务展开时和各大银行谈判的筹码问题,而目前,支付宝的谈判资本还不是很充足。

一个动机是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即盈利。支付宝的盈利模式比较单一,用户使用支付宝超过免费限额的时候收取手续费,合作的企业客户肯定是支付宝手续费获利的一大来源。还有一项应该是常驻资金的利息。当然,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受银监会的监管,更多金融投资业务还无法涉及,但是,这些资金以存款的形式保存在银行,银行按协议要支付它利息,一亿元的资金一年的利息就几百万。

或许正是以上种种原因,让支付宝更多考虑自己跟合作商家的利益,放慢了为普通消费者维权的步伐。据悉,类似的情况其实还发生在另一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汇付天下身上,只不过汇付天下在处理退款时较为主动。

支付欺诈维权难

已经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今天大大小小的网上支付欺诈事件越来越多,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却滞后了,各种各样的空子、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受骗后,要想通过可信赖的渠道和方式讨回公道,一个字,难。

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被骗的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像皮球被各方相关机构或责任人踢来踢去。诚信和正义感,似乎已像北京的新鲜空气一样稀少。

在上述案例中,公安部门不会直接受理,消费者求助支付宝相关部门,支付宝推脱给规则和木马病毒;而网龙公司则表示被诈骗客户如果要退回款项,需要提供当地公安网监部门的协查函方可办理;消费者咨询当地的网监部门,网监部门的答复是,协查函只能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发函给网龙公司所在地的福州市公安部门,不能直接对网龙公司发协查函――事实上,协查函作为一种沟通性公文,本身并不能证明整个案件的真实性,所以网龙公司要求提供协查函的要求,除了增大受害者维权难度之外,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本次事件。

小萧告诉记者,在他所知道的两个QQ群里400多位受骗者中,按照网龙公司的流程索款的,无一人成功。

另一位胡女士的受骗经历更是让人无语。胡女士告诉记者,去年10月19号在支付宝上还信用卡,当时显示是次日到账,可是到直到周六查询还没有到账。胡女士在支付宝首页上没有找到客服电话,

于是就在百度上查找,结果百度第一条电话打过去后按照他们的提示说其账户被冻结了,需要解冻,胡女士当时想支付宝这么大的平台客服在百度首页不可能有假,就相信了,然后在银行自助机上来回操作,结果被套进去17000元。

在百度上搜索的支付宝客服电话竟然是一个骗子公司电话,胡女士谎乱之余要求支付宝客服报案,支付宝方面说他们报案公安不管,让其自己报案。胡女士反映,当时,该骗子电话竟然还可以打通,还在继续打着支付宝的名义行骗。胡女士想不通,支付宝是否不顾客户的资金安全,这么大平台难道不关注自己的客服在百度这么重要的信息渠道上被修改成别人的电话吗?

至今,胡女士还没收回被骗资金。公安部门目前在处理复杂的网络欺诈案件时,还缺少更多的法律法规支撑,缺少职责界定、办案经验和部门支持,缺少合理的流程,缺少足够的重视,而涉及的相关企业,更缺乏帮消费者维权的诚意。此前还曾有众多淘宝卖家声称他们在使用阿里妈妈淘宝客的推广服务时,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被阿里妈妈自动设置了佣金而蒙受损失。这样的情况,公安部门一般不予处理,淘宝相关部门也没有承担责任认真处理。

那些涉及金额较小的欺诈事件,维权时更是难上加难。比如,有消费者在使用财付通充值Q币或者用网银为财付通充值时,遭遇钱花掉了却没充值成功的情况,此类事件发生后,大多数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

提高防范意识

在维权如此艰难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首先从自己做起,提高防范意识。

不法分子往往通过购物网站,以木马、假链接的形式或是直接以真实的独立域名网站进行诈骗。表现形式主要以网购低价诱骗、网络钓鱼、订票网站诈骗、团购网站诈骗以及网络中奖诈骗等方式为主。消费者一旦点击对方提供的此类网站并产生了支付购买行为最终就难免财物两空。

支付平台的一些规则设定也增加了被骗的风险,增加了维权难度。比如,很多非淘宝的外部商城可以跳过支付宝来对接网购者的网银。用户跳转网银支付的时候会产生一个虚拟的公共账户。这个虚拟账户是诈骗得以实现的关键。如果用户跳转到通过“钓鱼”网站来支付,虽然输入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密码,但这些过程都是虚假的,实际上并不是登录在自己的支付宝,通过这个虚拟账户完成了交易。用户网银的资金将直接被钓鱼网站的账户劫走。

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2

尽管计算机安全产业不懈地努力,malware(恶意的软件)还是比任何时候都更疯狂地蔓延。仅2008年一年,其数量就翻了三番,比过去21年内累积的总和还增加了200%。

malware会在暗中占领一台PC,然后利用它以几何级数向其他电脑传播更多的malware。2008年10月,位于马萨诸塞州贝德福的一家安全咨询团体――RSA欺诈行为研究实验室――发现50万信用卡号码和银行账户登陆信息已被一个所谓的超自然计算机偷窃,该计算机由一个网上帮派远程控制。同月,GeorgiaTech信息安全中心的研究员称,全世界遭到botnets(通过互联网发送垃圾信件或干扰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服务的网络,也称僵尸网络)感染的联网计算机可能将于2008年底增至25%,而2007年只有10%。这意味着多达1000万台电脑将有可能遭到感染,被犯罪分子用于通过互联网发送垃圾信件和计算机病毒。

电脑科学家和安全研究人员承认,他们无法与这些袭击抗衡。

越来越狡猾的病毒

迄今为止,人们对抗病毒的努力几乎是杯水车薪,因为散播计算机病毒的botnets和虫子一样,可以从一台电脑爬向另一台电脑,商业杀毒软件目前还无法识别它们。2008年11月,硅谷电脑安全公司FireEye的首席科学家Stuart Staniford指出,在36个商业杀毒产品测试里,只有少于一半的最新病毒程序被发现。

而帮派分子们仍在孜孜不倦地改良其病毒。现在,他们已写出用于搜寻个人电脑里某种特定信息的程序。一些病毒会利用操作系统寻找用户近期生产的文件,推定它们更具价值。而另外一些会定期监测和偷盗登陆及密码信息,特别是客户的金融信息。

这些程序的复杂性在过去两年内已赋予它们以假乱真的能力。比如,病毒程序一旦感染了一台电脑,就会定期使用其自身杀毒功能,不仅令杀毒软件失效,还清除与其竞争的病毒程序。最近,微软反病毒研究员破解了一个感染程序,他们惊异地发现,当它攻占用户的电脑后,它会定期打开Windows的升级功能,保证其自身不受其他犯罪者的侵袭。

但最大的问题是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计算机是否被感染了。因为病毒常常伪装自己,逃脱杀毒软件的视线。眼下,苹果的Macintosh计算机或多或少能幸免于这些侵袭,但研究人员认为,随着市场分额逐日增大,苹果电脑会成为更大的目标。

感染驱动的时代

尽管新技术阻遏了一些病毒的侵袭,一些计算机安全专家表示,眼下水深火热的经济低谷有可能会导致计算机安全成为第一个被削减预算的项目,这是因为其有效性很难得到印证。而网络罪犯却至少和尖端的大软件公司一样技术先进,也更快,更灵活。当软件公司加紧提高基本操作系统如Windows和Macintosh的安全性时,进犯者已转移到网络浏览器和程序上,如Adobe Flash和Apple QuickTime。由于资源有限,安全人员无力重新设计架构,只能力求解决现存问题,这就造成了好人被坏人牵着鼻子走的窘况,也即所谓的“感染驱动”的时代。

警惕:社交网络中那个自称是你朋友的人

如果说病毒是人们难以抵御的灾难的话,那么很多网络诈骗似乎该是可以避免的了,因为它们的形成大都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要件:骗子施骗,以及受害人上当受骗。既然此类犯罪的要素之一是人们自身的行为,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轻易避免受害了呢?

最近,澳大利亚公民Karina Wells在社交网站碰到一个酷似尼日利亚诈骗犯的家伙。此人在Facebook上发给她一条信息,自称是她现实生活中的朋友Adrian,被困在尼日利亚拉格斯,附近找不到电话。他请求Wells汇来500美金,好让他买机票回家。

Wells当然不肯买他的帐。她向澳大利亚当局和Facebook发出警报。两者现在都在调查中。尽管细节还需证实,Facebook官方已经认定,有人诱使Adrian在一个虚假网址上输入其在Facebook上的密码,从而获取了他的登陆信息。

Wells挫败了这个明显的骗局,但官方和安全专家警告,由于数百万人每天在社交网络中互动,人们常在越来越广阔的朋友圈内分享详细个人信息,这将导致类似的网络诈骗越来越常见。“默认的信任”

FBI和国家白领犯罪中心指出,虽然e-mail仍是诈骗高手接触潜在受害人的最常见网上手段,骗子们已日益转向包含社交网络的网页。他们还指出,美国人2007年在互联网犯罪中被卷走的金额总数增加了21%,达到空前的2亿4千万美元。在此类案件中,通过网页被锁定的受害人占32.7%,而2005年仅有16.5%。官方表示,社交网络要对这一增长负局部责任。因为在这些网页上,存在着一种默认的信任,人们感觉不到人身威胁。FBI网络调查部门副主任Shawn Henry指出,很多罪犯如今转向了计算机网络,因为那里是受害人云集之地,也即机会之所在。

安全专家也被骗

最近,一对网络安全顾问做了一个试验,证明在Linkedln上伪装成另一个人是如何轻而易举。他们从他们的朋友Marcus Ranum那里得到允许,在以专家为目标读者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关于他的虚假资料网页。MarcusRanum是为白宫官方网站建立第一个e-mail服务器的顾问,并因此闻名。这两个安全顾问就使用他的名字,简历,照片(所有照片皆来自网络,无需任何帮助)。然后他们试图联系大公司主要信息官员,安全交易杂志的主编,防御产业专家,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Ranum可能知道的人。

尽管这些人都专长于网络安全,却大都接受了这个请求。一旦假Ranum和这个产业有了切实的联结,他对下一个目标就显得更可信了。这一实验表明,社交网站的用户对一个朋友身份信息的期待少之又少。一个名字,一张照片,一些关于他们真实生活的了解就足矣了。

2008年网络诈骗手段排名

除冒充别人行骗外,还有数不胜数的其它门类的网络诈骗。美国消费者诈骗举报协会融合美国互联网犯罪举报中心及自身追踪系统提供的数据,了2008年网络诈骗统计。根据此项统计,排名前八的现行诈骗手段如下:

乐透中奖骗局:受害人会被告知他们已进入一个抽奖程序,之后他们会收到祝贺电话,恭喜其中奖。但在领奖前,他们必须缴纳管理费和税款。这里 的奖品当然是子虚乌有。任何真正的乐透也都不会在中奖人领取钱款之前,先要求其交钱。

互联网拍卖诈骗:通常被称为Ebay或PayPal诈骗。在此类诈骗中,或者拍卖货品是假的,或者拍卖人收了钱而不发货。

尼日利亚预付款诈骗:诈骗人通过信件,e-mail或传真,提出和受害人分享巨额款项,前提是要用后者的银行账户向国外转账。罪犯常常会使用这些银行账户详细信息提走受害人名下的存款。

身份盗窃:受害人会收到一个看似真实可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的email,其中包含一个网页的链接,要求受害人更新账户信息。但这些网页和email都是假的,目的只是在骗取帐户信息,然后偷窃。

致富骗局:此类诈骗会许诺你一旦收到他们的免费书籍或CD,就能了解他们致富的秘密。这些网页本身就是诈骗,其产品更是毫无价值。他们根本没什么秘密可言,更糟的是,他们中很多人是身份盗窃犯。

假支票:你从email里收到一张支票,看起来是真的,但当你试图去取钱时,你会发现它是假的。你会因此而被捕!

免费信用卡报告:该网页的名字是“免费信用卡报告.com”,但你只在申请其有偿服务时才会收到一份报告。这是多么公然的欺诈!

在家中工作:当你申请了这类工作后,你将被要求付材料费,钱一到手,对方就会人间蒸发。

套用一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词,正所谓:网络诈骗,种类繁多,总有一款适合您!

网络安全保卫战:路漫漫其修远

美国政府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08年1月,布什总统签署了国家安全总统指示54号文件,建立了一个国家网络安全创制权。这一计划预计将在未来七年内花费3百亿美元,旨在保护联邦政府电脑及运营国家重要架构的系统,如石油和天然气网络以及电力和水系统。

目前正在参议院接受讨论的2008互联网犯罪预防法案(InternetCrime Prevention Act of 2008)提出了互联网犯罪预防教育计划,旨在教育家长,孩子,教育工作者及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潜在的网络犯罪活动。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犯罪愈演愈烈的今天,这类法律在全世界各国都势在必行。因为,很显然地,这将是一场世界范围内旷日持久,也许永无尽头的战役。和现实世界一样,哪里有利可图,哪里就会有犯罪。随着网络一日千里地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经济领域,其中的“利”会越来越耀眼,照出虚拟世界里的犯罪更加狰狞而真实的存在。和现实世界中的犯罪相比,也许网络世界里的犯罪更容易,更安全,成本也更低廉。同时,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还在创立和完善阶段,这就为罪犯成为漏网之鱼提供了条件。既然如此,一个诈骗犯何必不在网络里诈骗呢?也许正像.com公司的兴起,这是一个新兴的犯罪领域,其中蕴藏着无限“商机”。所以,这不会是一场容易的仗。谁也无法预测它将如何演变。形势也许会得到控制,也许会更糟。重要的是,人们必须要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网络犯罪肆虐到不可收拾前,同心协力去打这场保卫战,让网络时代的孩子们从小就形成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一个普通人都把网络当作现实世界的延伸,以及不法分子犯罪舞台的延伸,充分提高警惕,这样,才会将犯罪分子的破坏性降到最低,也才能维持住已成为21世纪商业基础的电子商务。

除了加强立法,美国还采取了一系列其他防治措施:

强制报案制度:这一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兴起。比如,美国佐治亚州和犹他州在立法中规定,知道计算机犯罪事件的人、企业或者单位有向有关当局举报的义务。佐治亚州还规定,如果报告者出于真诚,将免于承担任何因进行报告而导致的民事责任。

成立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为打击计算机和互联网犯罪,美国各种专门机构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2000年5月8日,美国政府成立了“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the Internet Fraud Complaint Center,IFCC)”,作为联邦调查局的分支,专门负责调查和打击日益猖獗的网上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随时通过该中心的网站(ifccfbi.gov)进行投诉。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网络欺诈的政府机构。通过设立这样一个专门受理网络欺诈的政府机构,那些怀疑受到电子商务欺诈侵害的消费者可以迅速有效地与执法部门分享有关信息。美国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在成立之初就配备了12名联邦调查局特工和15名来自全国白领犯罪调查中心的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履行执法任务。

此外,美国司法机关于1991年就成立了国家网络犯罪训练合作社,训练地方,州及联邦法律执行机关识别和打击网络犯罪。网络欺诈罪犯可被判为重罪,面临高达25万美金的罚款和长达20年的牢狱生涯。

装备专业技术警察: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装备了专业计算机技术警察。美国的“C-37”就是侦查计算机犯罪行为的行动小组。他们的装备不仅有手枪等武器,还配备了便携式计算机,其任务是追踪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空间的犯罪分子。

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3

用户拥有“一票否决权”

《规定》主要包含使用范围、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五大方面。

其中,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这是我国通信行业首次将权益交给用户,用户拥有“一票否决权”。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用户协议时,如未将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进行突显标示,将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垃圾短信是个模糊的概念,由用户来定义哪些对于自己而言是垃圾短信最为合适。但是有专家认为,尽管新规明确指出“未经用户同意”和“非应邀”等字眼,但执行起来却存在相应困难。例如某银行用其端口向用户发送理财信息,算不算商业短信?与此同时,这类短信也属于非应邀。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由此不难看出,何为商业信息还需进一步细化。

《规定》并未一网打尽

有业界专家感叹,《规定》迟到了七八年。虽然加强了对用户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泛滥的垃圾短信问题作用有限。

《规定》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专家杨天一认为,《规定》从法律角度完善了对于通信短信息服务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流程,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和举报受理中心的法律责任。

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认为,《规定》还要诸多漏洞。如: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电信运营商相当于有了执法权,如何“执法”尚需探讨。第六条中,把传统短信息当做信息服务主要对象已经落后于实际发展,实际上大量的垃圾短信是通过普通手机号码发送的,并不需“接入代码”。

《规定》的执行落地还面临诸多问题,对于监管而言,需要诸多部门联合执法,从而增强监管的可行性,相关条款也仍需进一步细化,形成全面监督,综合考虑个人用户、虚拟运营商用户等因素。

其他垃圾信息如何治理

《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递送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付亮认为,此条规定可执行性较差。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通过微信、微博、QQ等传播的垃圾信息、诈骗信息愈演愈烈,诈骗案件频发,而且此类信息更加容易伪装,很难监管。据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最新报告显示,仅今年一季度,便接到全国诈骗报案1147例,涉案金额达831.8万元。

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4

12600元买了一个假香奈儿包

上海的唐先生致电武汉市口区工商部门投诉,他在“米兰风尚”网站订购的香奈儿28600型号黑色漆皮金链单肩包,成交价为12600元。收到该包并刷卡付款。可是唐先生检查发现该包颜色明显不正常,有假冒的嫌疑。“从香奈儿中国客服处了解后,方知香奈儿没有出售该款单肩包。”

“米兰风尚”跟武汉有何关系?记者登录该网站看到,网站最下方注明“米兰风尚隶属于武汉诗考尼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口区解放大道302号”字样。

唐先生与“米兰风尚”在线客服联系退货事宜。“在线客服人员称会对我负责,按服务理念可以退货。”唐先生说,但时至今日,他得到的在线回应仍是“肯定会给你答复”,有时谈到退货问题时根本没人理睬,拨打在线客服提供的售后客服电话,根本无人接听。

为了证明自己买到的是假货,唐先生还让朋友在“米兰风尚”上订购了一块价值一万多元的欧米茄手表,结果货到后与手头的真货对比发现,的确为高仿货,因此没有付款。

售假网站盗用其他公司名称

唐先生投诉的“米兰风尚”网站网址为http://。

记者登录该网站看到,网站装饰大气漂亮,各种奢侈品价格低廉,折扣诱人。标注市场价33000元的一款欧米茄机械男表,销售价为22720元,标注市场价9300元的LV/路易威登男士单肩斜挎包,销售价为5650元。

网站相关资料宣称,这是一家世界顶级奢侈品购物网站,其商品涵盖了LV、Gucci、Herms、Dior等数百个顶级奢侈品牌。该网站还承诺“100%正品保证”、“七天退换货保障”。

那么这家公司实力究竟如何?武汉诗考尼商贸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企业法人为许彩霞,住所为解放大道302号宝康苑4栋***室,成立日期为2007年11月6日。昨日,记者随口区宝丰工商所执法人员实地查看发现,这是一家经营酒水的公司。

公司负责人熊经理说:“公司的名字被骗子冒用了,为此已先后两次向公安部门报案。”在该公司的网站上(http://),还有一则声明:“近期有一些违法分子打着本公司的旗号进行诈骗活动,本公司在湖北武汉以外没有任何办事处和分公司,希望各位注意防止上当受骗。”

调查

网站曾被举报网络征信提示“谨慎访问”

记者根据唐先生提供的顺丰快递单号114996393539查询得知,其购买的香奈儿包是在10月6日当天傍晚从广州发出的,发货地并非武汉。

记者进入专业的“网络社会征信网”http://查询,搜索http://网址后,立即弹出“个人网站,请谨慎访问”的提示。网站风险提示其存在历史处罚或举报信息。ICP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个人”,而非“企业”。

两位征信网网友分别于今年5月和6月“差评”称:“本人在此网购买了一根爱马仕皮带和一只普拉达包。购买之前客服承诺及网站承诺保证为正品,购买后去专柜打皮带眼,被确定为假货,之后与客服联系退换货都未果。”

“上个星期在这里购买的LV包,经武汉LV店鉴定为假货。而且这个网站里所有的评论都是托,所有评论要经过管理员审核允许后才能显示。所以才会蒙骗这么多消费者,我相信被骗的不止我一个人。请严查!”

“网络社会征信网”由上海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和上海市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协会合作建设,该网站的一大功能就是网站诚信度评比,各种违法行为的网站和网民都被其纳入“黑名单”。

多个奢侈品牌官方证实:该网站并非授权零售商

由于无法联系上“米兰风尚”负责人,记者又分别向爱马仕、巴宝莉中国官方求证,得到的答复均为“米兰风尚”网站并非其授权零售商。

对此,口工商执法人员表示,综合调查的情况来看,“米兰风尚”系冒用武汉公司名义开办的涉嫌网络欺诈的非法网站,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不要轻信这类奢侈品销售网站,特别是当其价格低于实体授权门店价格时,更要留个心眼。此外,网购商品一定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或者选择货到付款,将货物带到实体店进行验货,也可以对其网址进行网络征信查验,了解其信誉状况。若上当受骗,应尽快向公安部门报案。

投诉案例

近日,上海的唐先生投诉:

花12600在“米兰风尚”网站购买香奈儿单肩包,事后证实该包为假货。

今年5月,一网友投诉:

在该网购买了一根爱马仕皮带和一只普拉达包,后被专柜确定为假货。

今年6月,一网友投诉:

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5

随着电视网、电信网、通信网的功能融合,智能手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智能手机不仅能够提供更及时、更迅捷的数据传输服务,而且更方便了人们通过手机进行购买、转账等经济活动。软件下载功能使智能手机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终端。但是,正因为智能手机这样的特点,利用智能手机进行犯罪的活动也日益猖獗。这类犯罪看似涉及金额小,但是其受害者范围非常大,因此涉本文由收集整理案金额往往超出人们想象。该类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其主观恶性非常明显,刑法显然有必要对之做出调整。

一、智能手机犯罪的现状简析

(一)我国智能手机犯罪现状

1.三网融合带来智能手机犯罪的可能性所谓三网融合,是指电视网、电信网、通信网的功能融合,这使得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智能手机成为新的犯罪工具。手机恶意扣费、手机病毒的问题日益凸显,这体现了传统的网络犯罪已经出现了改变,越来越多的现实社会的犯罪,诸如盗窃罪、诈骗罪开始进入网络犯罪的空间。而传统刑法更多着眼于更为宏观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对于在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背景下衍生的新型网络犯罪,比如智能手机犯罪关注甚少。[1]

2.社会对智能手机犯罪的认知状况概览根据笔者的实际调查,我国智能手机用户对智能手机犯罪的认知状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该类犯罪的波及面广,大多数用户能意识到其危害性。大多数用户都认为自己收到的恶意吸费短信、恶意软件是对自己权益的侵害。

(2)认为所涉金额太小,不愿意因此而投诉、甚至报案。希望能有一个代表智能手机用户群利益的组织承担该类诉讼责任。

(3)认为该类犯罪与传统刑法上的网络犯罪有不同,刑法有必要对之进行单独调整。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第一,智能手机的危害已经为大多数智能手机用户所知,可见其存在现状日益猖獗;第二,确有必要考虑刑法对这类行为该如何调整,显然现行《刑法》第285、286、287条对该类犯罪调整不足。

(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体系对智能手机犯罪案件的调整

2011年常州市警方侦破全国首例制作“娱乐伴侣”手机病毒恶意扣费案件,炮制病毒的成都某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用一种非常隐蔽的手段,利用手机病毒,向全国27个省市1159万手机用户发送了诱骗短信,使10多万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其中仅江苏省就有3万多人被非法扣费,从中非法获利100多万元。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刑法对传统的网络犯罪的规制来适用于该案。虽然该案最终成功结案,但是,我们还是会发现,计算机终端无限扩大导致的刑法评价困境。[2]

二、未来我国刑法体系应当如何评价智能手机犯罪案件

(一)关于如何定罪——针对智能手机犯罪,几种《刑法》的修改方式

所谓刑法修改,即是指基于某种目的或者需要,由有权修改刑法的机构对现行刑法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或者改正刑法条文中所存在错误的一种立法活动。[3]关于智能手机犯罪,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现有《刑法》已经不能恰如其分地适用于该类犯罪。为了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刑法》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1.对传统《刑法》中计算机犯罪概念做扩张性解释,包含智能手机犯罪在《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点击数量”、“注册会员数”成为了认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类犯罪的依据。但是根据对检察院办案的调研,我们发现,该司法解释中的“点击数量”并未在实践中成为认定标准。由于现代科技的发达,一个网络犯罪集团可能会有多个服务器,一些服务器设备甚至在外国,这就使得检察院无法进行查处,也使得与这些服务器相关的点击数不能计入定罪量刑因素。再者,点击数很难证明为就是游客访问的数量,被告往往抗辩这是他们为了提高网页的知名度而自己或雇人点击的,这就给检察官举证带来了困难。再结合上述对全国首例智能手机犯罪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对传统《刑法》中计算机犯罪概念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不能恰如其分地适应智能手机犯罪在我国的现状。

2.设立新罪,专门规制智能手机犯罪有学者认为,智能手机只是传统网络犯罪的一种工具,其本质上仍是网络犯罪,甚至有学者认为,利用智能手机诈骗,智能手机仍然只是一种工具,所以其本质上是诈骗罪。笔者认为,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犯罪的客观方面显然是决定一类行为应当归属何种犯罪类型的因素之一,[4]智能手机犯罪的特点就在于其工具——智能手机有着能够波及更广范围受害人、通过小额的诈骗和扣费谋取大量不正当利益。所以,将智能手机看作传统的网络犯罪、诈骗罪是不妥的。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智能手机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有明显的恶意,客观方面实施行为的手段有特殊性,客体即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又因为如上所述,仅仅对现行《刑法》第28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的内容进行扩张解释,并不足以在定罪、量刑上对智能手机做出适当的调整。因此,我们认为,确有必要通过刑法单独立法。一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便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方能受刑法调整。

三、观点综述

总结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智能手机犯罪作为网络犯罪中的一种新类型,其后果严重;具有犯罪团伙,且该犯罪团伙成立的目的即为实施该类特殊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受害群体,社会危害性严重,并且随着三网融合的趋势日渐加强,最终三网全部融合,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会日趋严重,所以刑法有必要对之进行打击。又根据对全国首例智能手机犯罪案件的分析以及对我国目前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扩张解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仅仅对现有计算机犯罪进行扩张解释,并不足以应对智能手机犯罪的现状。智能手机犯罪在我国的现在存在“计算机终端无限扩大导致的刑法评价困境”、“网络犯罪共犯形态变异引发的刑法评价真空”、“犯罪对象由服务向财产的转变导致刑法评价无力”的特点。因此我们建议刑法能对之进行单独调整,新增加一个条文专门应对智能手机犯罪。

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6

互联网地下产业链之所以被业内人士称为黑色经济,是因为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充斥了大量的网络犯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年的《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报告》显示,中国有超过2.57亿人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多亿元。2012年全国公安机关累计破获网络犯罪11.8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6万余人。

近些年来,公安和司法部门不断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普通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也在提高,但互联网地下产业链仍然保持着规模化的运转,甚至形成网络黑市,网络犯罪令人担忧。

不同时代的网络犯罪特征

“在数量呈爆炸式增长的网络犯罪面前,传统的刑事立法日显迟钝,传统刑事司法则更显举止失措,在纷繁复杂的犯罪态势面前无所适从,症结在于没有认清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规律,进而没有找准刑事司法应对策略的突破口。”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于志刚教授如是评价当前的网络犯罪立法与司法实际。

在法律界,网络犯罪本身的定义有所争议。狭义上仅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如黑客非法控制他人电脑;广义上则还包括了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如开设网络赌场、网络诈骗等等。我国目前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狭义上的网络犯罪,但这显然无法应对频繁出现的新兴网络犯罪。

在于志刚看来,过去十余年间,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空间发生两次大的转变,所以网络犯罪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第一次是网络的代际转型,即从“互联网 1.0”向“互联网2.0”过渡。在1.0时代,网络的主导力量是商业机构和门户网站,网络利益集中于或大或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以这一时期的网络犯罪行为基本上是个人对于大型机构所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攻击,也就是黑客为主。在这个过程中,网络最初是“犯罪对象”,而法律的反应和对策就是新增罪名 ,严厉制裁攻击系统,目前刑法中的几个罪名都是这一阶段的产物。

但在2.0时代,普通网民成为网络的主要参与者,网络犯罪也迅速改变了攻击方向,开始以攻击普通公众为主要选择。“这一阶段网络犯罪中的‘网络’开始变得仅具有工具属性 ,极少再作为犯罪对象出现。传统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可以继续适用,通过一定的扩张解释就可以解决大部分网络犯罪问题。”

第二次是网络结构的自我深化,以互联网2.0为背景,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和三网融合。此时,“犯罪分子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随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而且,受害人也可能是处于移动中的人,因此,网络犯罪在发案规律、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上越来越趋同于传统空间中的犯罪,网络犯罪将逐步发展为‘传统犯罪的网络化’。”

在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过程中,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也从“犯罪对象”、“犯罪工具”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网络空间成为一个全新的犯罪域场。这或许也是网络黑市的由来。

传统犯罪的网络化

同样观察到“传统犯罪网络化”这个新趋势的还有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张孟东:“传统犯罪与现代网络技术相结合,犯罪形式呈现网络化、复杂化的总体趋势。”

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传统犯罪由‘现实空间’一个发生平台增加为‘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两个平台,一个犯罪行为既可以是全部犯罪过程都发生于网络空间,也可以同时跨越两个平台存在。”于志刚解释传统犯罪网络对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影响。

北京市师范大学教授张远煌则认为:“网络犯罪可以包含有许多传统的犯罪类型,这决定了立足于物理环境下确立的传统法律体系应对网络犯罪具有不对称性,必然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

这种困难和挑战,首先来源于网络犯罪的低发现率。

低发现率和侦破率

“2013年12月份,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共受理网民举报有效线索3915条,依法关闭网站14家、整顿网站3家、整顿栏目1个、删除违法信息12条、立案侦查6起、移交相关部门6件、移交相关警种202件、与网民协商解决114起。”这是《方圆》记者在公安部官方的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信息公告栏看到的例行通报。

依据该网站统计,2013年该网站平均每个月收到的有效举报线索都在3000条到5000条之间,但能真正被立案侦查的平均只有二三十起。

网络犯罪的低发现率和侦破率,是学界和司法界对打击网络犯罪的一大忧患。

江苏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的汤锦淮和陈勇将这种立案现状归纳为三种:一是侦查难度大,导致不破不立,鲜有作为;二是法律程序严,导致立而不破,消极应对;三是执法成本高导致不立不破,合理拒绝。

事实上,即便是在号称“网络王国”的美国,根据美国学者统计,其网络犯罪的发现仅为1%。而在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破案率不到10%,定罪率还不到3%。

广东深圳是互联网产业发达地区之一,一项数据统计显示早在2009年其产业规模就占全国的13.4%。但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张孟东统计了2011年至2013年10月深圳地区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三年案件总数为18件33人。“犯罪数量不高,但这不足以说明这类犯罪行为不多。”张孟东说,“一是网络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二是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对于网络犯罪的侦破和办案能力不强。”

而在张远煌看来:“实践层面的这种‘低风险高回报’特征,也构成了网络犯罪为何会愈演愈烈的重要解释根据。”

网络犯罪该归谁管

正如互联网地下产业链一样,打击网络犯罪通常也遵循着一个固定的程序:公安侦查——检察院——法院审判。这个过程中,管辖和电子证据,决定了一个行为能否被立案,以及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

“有人来报案,不知道该不该归我们管,怎么办?”这是“2013互联网刑事司法法制高峰论坛”上一位参会的网络警察用纸条提给专家的问题。其实,这是很多人的疑问。

“实践中,由于案件管辖不明,不断发生互相推诿或抢管辖权的现象。一些案件因立案不及时错过了破案时机,严重影响了打击效率。”张远煌指出管辖权争议所引发问题。

通常情况下,我国刑法以犯罪行为所在地为确立管辖权的标准,但在实践中,网络犯罪涉及很多个连接点,例如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被害人所在地等等。再加上网络犯罪普遍具有跨区域性甚至跨国性的特点,判断管辖权就不像盗窃、杀人案件一样简单。

以网络诈骗为例,“案件被害人分处各地,诈骗行为分处各地,单看一个被害人可能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但多个被害数额的累计叠加就构成了。但被害人分处多地,联系不便,主行为地或者主结果地均难以判定。”张孟东举例为何管辖权确定难。

在网络犯罪代际化演变至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个问题无疑将更加凸显。

电子证据:有规定,缺实践

由于网络犯罪发生在以网络硬件和软件为基础的虚拟空间,在证明犯罪发生方面,认定网络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电子证据。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证据明确为证据种类,就是回应了实务界的呼吁。

然而,司法人员如何将纸面上的法律规定转化为合法证据,仍然值得担忧。张孟东就承认:“电子证据毕竟是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如何理解、调取及运用,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对司法人员的限制还来源于电子取证过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计算机取证必须忠于法律、技术和程序,涉及法学、计算机科学、刑事侦查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涉及对电子证据的保存、识别、提取、归档和解释,以作为证据或者作为动机分析的依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安全保卫学员徐云峰博士阐述了电子取证的复杂性,他对“计算机取证计算模型”的研究令很多司法实践人员大呼“根本听不懂”。

“电子证据不仅容易被损毁、修改和灭失,而且电子证据的提取需要较高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支持,在侦查取证环节是否严格遵循了收集电子数据的法律程序、方式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是否需要将原始存储介质一并随案移送等,实践中都容易引发争议 。”张远煌指出。例如“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这样细节,尤其需要司法人员的谨慎。

以网络赌博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境外服务器作为开设网络赌场的数据存储空间,不仅存在远程取证的困难,而且电子证据要形成证据链的过程比传统证据更为复杂。侦查人员登录网站并且截图显然是不够的,基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还需要一系列能展示赌博过程的证据予以佐证,有时还要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专门鉴定才能加以确定和采信。

难以核实的定罪数额

电子证据取证难带来的另一个弊端,是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的计算困难,

刑法中的很多罪名都依靠数额来定罪量刑。例如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专门界定了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所以,能否通过电子取证来确定数额显得至关重要。

例如,2007年熊猫烧香病毒案发生后,曾有一度有媒体报道其制造者李俊获利千万以上,但最后被法院认定的仅20余万。无独有偶,2013年浮云木马网银盗窃案中,最初警方认定的涉案数额也高达千万,但由于近百位受害人无从查证,法院认定的数额仅为27万余元。

难以核实违法的数额给检察机关确定罪名也带来了困扰。

张孟东举了米游网络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进行了说明。犯罪嫌疑人在米游后台的功能设定中,将免费游戏设为收费游戏,却不设置收费提示,骗取该软件手机用金额上千万。但因为该公司财务未将这笔业务收入单独计算,所以无法确定非法所得,也就无法以诈骗罪公诉。最后,检察机关只能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但侦查机关调取的装有米游平台的手机数量,不能证明被装了软件的用户军备屏蔽、扣费的事实,即不能认定被非法控制手机数量。这期间的罪名、数量都会影响到最后度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问题。

新问题与新出路

如果说上述管辖权、电子证据等问题是属于司法实践面对网络犯罪时始终存在的问题,同时,越来越多的个案在处理时都面临着代际演变所带来的新问题。

发生在常州的手机病毒恶意扣费案,就是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新困扰。司法机关围绕智能手机系统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而于志刚认为,未来对于三网融合以后的一般家用智能电器能否扩张解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将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于网络犯罪所引发的新问题,一直存在两派观点,一种认为应该增设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和打击网络犯罪,另一种则是套用传统的刑法罪名。

司法实践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是套用传统的罪名体系。例如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公诉的腾讯员工盗窃QQ靓号案中,收购被盗取QQ靓号的犯罪嫌疑人最后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各类网络赌博案件中,司法机关也通常以开设赌场罪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