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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计准则范文1
(广西财经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
【摘要】经济全球化使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依存度大幅提高,经济发展要求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趋同。在这一背景下,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现状,认为二者在本质上实现了持续的趋同。但这种趋同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为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为CPA行业在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环境中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CPA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行业
Study on Convergence of Chinese Auditing Standards and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HUANG Yin-qiang LI Ye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 Guangxi 530003, China)
【Abstract】Economic globalization has made China more and more close to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which requires the convergence between Chinese Auditing Standards and the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Based on the above, this paper analyses and confirms the convergence of Chinese Auditing Standards and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by using comparative methods. However, this convergence takes certain negative influence in CPA profession, and this paper will give some advice on how to promote CPA profession in the course of convergence.
【Key words】CPA auditing standards;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CPA profession
1 中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现状
2006年,我国财政部顺应时势出台了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意在使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近年来,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国际审计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我国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为此,中国财政部在2009年对审计准则做进一步修订,在2010年11月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并宣布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吸收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持续、全面地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
1.1 中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
1.1.1 国际审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APC)下属机构,同时也是负责制定国际审计准则的权威机构。IAASB于2008年12月了最新版的国际审计准则,包括37个项目,包含了注册会计师从承接业务到出具审计报告的各个环节,涉及目标与责任、审计流程、审计证据、利用他人工作、审计报告、特殊目的审计业务6个方面。另外,国际审计准则还包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见图1)。
1.1.2 中国CPA审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
我国在2010年了最新版的以审计准则为核心的CPA执业准则体系(见图2)。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基本相同,同时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内容也保持了一致。但是,我国CPA审计准则有自己的特色,相比国际审计准则,增加了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准则,这种差异体现了创新,符合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理念。我国CPA审计准则把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材料写入应用指南中,以便准则使用者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
1.2 中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体现
1.2.1 两者的规范对象相同
我国CPA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构成。国际审计准则由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构成。两者的规范对象都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注册会计师业务。
1.2.2 两者的业务分类相似
我国CPA审计准则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分为相关服务和鉴证业务,鉴证业务又具体分为审阅业务、审计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国际审计准则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分为相关业务和鉴证业务,具体为历史性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除历史性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由此可见,两者的业务分类是相似的。
1.2.3 两者的准则内容相近
我国CPA审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具体为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准则1个,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则50个:1个鉴证业务基本准则、44个审计准则、1个审阅准则、2个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个相关服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其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准则1个,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则44个:31个审计准则,8个审计实务公告,1个审阅准则,2个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个相关服务准则。
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等个别准则以外,我们的准则体系项目与国际审计准则项目几乎是一致的。即使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准则和存货监盘准则,其主要内容也分别在国际审计准则体系的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证据准则中作了规范,由于考虑到这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审计实务中比较重要,其内容又比较成熟,因此单列准则项目给予规范。
1.2.4 两者的指导思想相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国际审计准则中《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要求审计人员应持专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1.2.5 两者的审计模式相同
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均用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的审计风险模型),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根据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减低审计风险至可接受低水平为目标。
2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
2.1 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本和企业负担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不仅需要向母公司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还需要应当地监管机构或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按照当地财务报告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此外,跨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委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外,同时需要注册会计师为集团审计目的对其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所在国家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执行审计。在这两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需要同时审计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财务报告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使注册会计师采用中国审计准则审计两种财务报表成为可能,从而有效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本和企业的负担,大大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2.2 使我国CPA行业潜在的问题突显
2.2.1 审计工作量增加引起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主体在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上的矛盾
审计准则中对于审计程序的规定做到了国际趋同,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实质性程序前必须了解被审单位及环境,以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将识别、评估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由此带来的审计时间加长和审计关注的增多,必然增大了成本。显而易见,会计主体不愿为额外的审计工作量付费,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得不同时考虑现实的审计时间和收费问题,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按准则要求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如果这一对矛盾无法协调好,注册会计师可能会选择走形式以迎合准则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对我国审计准则的践踏,也将是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
2.2.2 注册会计师存在知识缺陷的问题突显
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而言,在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关键是如何执行的问题。比如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现行准则要求将实施的审计程序与评估的风险挂钩,将审计资源集中于重大错报领域,以提高审计效率。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及职业道德。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人本身没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储备,风险评估程序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从而引发更为广泛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问题。
3 促进中国CPA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建议
3.1 协调好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主体在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上的矛盾
要协调好审计工作量增加引起的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主体在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上的矛盾,必须要营造出一个保证审计报告有合理的审计时间的执业环境。为此,有关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家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准则时必备的审计程序,结合各行各业不同规模年报审计时间和收费的实证研究,针对性地提出年报审计最低的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的指导意见,让社会公众都认识到,凡是支持一份审计报告的审计时间低于最低标准的,可能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谨慎,也说明这份审计报告不可信,从而在审计收费中获得报表使用者的支持。
3.2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应大力加强注册会计师的选拔、培养以及后续教育,尤其是在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予以高度的重视,这样才能高效地执行准则,提高审计质量。有关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和宣传,让审计准则深入人心,让市场经济的每个主体都认同、接受审计准则。同时,应当组织专家研究准则运用中的技巧和方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执业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针对性的培训,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3.3 准则制定从国情出发,保留中国特色
我国CPA审计准则的制定大量地借鉴国际审计准则制定的经验和方法,在准则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对于我国国情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需要考虑不全。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执业环境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认识程度等的不同,决定了我们在与国际趋同的同时,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使之既与国际接轨,又能保留中国特色。鉴于国情,我国目前还无法做到与国际准则的完全趋同,但是我们应该做到:在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在不造成国际投资人对审计报告错误理解的前提下,保留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审计报告准则做出进一步的发展创新。
总之,完善与国际趋同的中国CPA审计准则,有助于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拉近我国与国际间的距离。我们要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审计标准趋同的大趋势,着力完善中国审计准则体系,吸收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以实现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为实现高质量的财务报告,维护经济和金融稳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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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计准则范文2
为了研究的方便,在国际审计准则的研究中,我以“ISAN0.570-持续经营”为主要对象,而对于美国审计准则,AU Section 341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公认审计准则》中的《审计准则实务公告》( Statements on Auditing Standards,缩写为SAS )则是我们关注的焦点。需要说明的是,SAS也在不断的修订过程中,由1988年的SAS N0.34到后来的SASN0.59,直至最近所能查到的SASN0.130的一系列规定都对持续经营审计报告做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审计准则的介绍中,则重点以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为标准。
一、国际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报告的规定
ISAN0.570对报告方式的规定如下:
当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存在时,须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出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做出充分披露,审计人员出具无保留意见,但要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使用者注意报表附注中对此事的披露。
当被审计单位未做出适当披露时,审计人员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报告中应涉及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
根据审计人员的判断,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假设已不再合理,企业将不能持续经营下去,而被审计单位仍旧依据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审计人员应出具否定意见。
在少数情况下,为真实公允地表达财务状况,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审计人员认为编制合理,且已做了必要的披露,审计人员不得就此方面给予保留。
当被审计管理当局拒绝作出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或拒绝延长评价期,审计人员应考虑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对审计报告做出修正。
二、美国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报告的规定
AU Section 341中指出: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存在,被审计单位实施有效措施,且在财务报表中做了充分适当的披露,审计报告应该在意见段之后加解释段对此加以反映,且在表述中注明“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或其他同类型的字句。如果审计人员判定被审计单位披露的未来一定时间内的持续经营能力是不恰当的,违背了公认会计准则,此时,可以出具除外型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另外,还规定:当期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并不意味着这种疑虑存在的基础在以前会计期间就已经存在。因此,不应该影响所提供的比较会计报表中以前年度报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在提供的比较会计报表中,如果在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中存在的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的基础在本期已经消失,则没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加入解释段,对以前年度的重大疑虑进行解释。
三、我国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报告的规定
2007年1月开始实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报告方式的规定如下: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如果财务报表未能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判断被审计单位将不能持续经营,但财务报表仍然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管理层认为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当,选用了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补充的审计程序。如果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四、三种规定的差异比较
现将三种准则对持续经营报告方式的规定列表,以方便直观比较:
从表中可以看出,国际审计准则、美国审计准则和我国审计准则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的规定基本上都遵循了1978年科恩报告的观点,但在几个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别:
1.三者对均以“重大怀疑”作为审计报告修正的分界点,也存在不同之处。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未进行合理估计和充分披露的规定,美国的AU Section341规定为除外型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ISAN0.570提出当被审计管理当局拒绝做出或延长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时,审计人员应考虑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正,在ISAN0.570之前的ISAN0.23曾在准则注释中指出不排除拒绝表示意见的可能。而ISAN0.570则指出以审计范围受限对报告提出修正,有保留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两种选择,因而也不排除发表拒绝表示意见的可能。而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如果管理层拒绝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美国的AUSection341未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时做出规定,ISAN0.570则规定应出具否定意见。以前中国的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可预见的将来无法持续经营,继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将对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严重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最新的审计准则改为: 如果判断被审计单位将不能持续经营,但财务报表仍然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可见,新的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非常接近。
3.ISAN0.570和美国的AU Section34l未对无法确定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做出规定。我国以前审计准则规定此类情况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新的准则也不再做出规定。
关于是否应该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争议很大。我国准则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与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有所区别,我国最新审计准则有两处“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一是虽然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但“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二是“如果管理层拒绝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第二种情形,国际准则则规定:如果在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审计人员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或延长(时间)书面评价的情况,国际准则仅仅指出是以审计范围受限为理由对审计报告做出修正,因为被审计单位的不配合造成的审计范围受限更容易理解,更何况国际审计准则本身的态度也并不鼓励注册会计师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最新审计准则范文3
一、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基本原则
1、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涵义
趋同(convergence)指的是收敛、缩小差异,现在不同,经过一段时间后会逐步相同,最后消除差异。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都是指各国审计准则,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从不同逐步走向相同的收敛过程[1].如今,“趋同”已从一个“概念”发展为一种共识和行动,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已经成为现实。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跨国公司正在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也在不断走出国门,拓展海外业务,国际资本的流动也带动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跨国界发展。从这层意义上讲,审计是没有国界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都是顺应世界历史发展潮流的必然。
2、基本原则
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大趋势,着力完善中国审计准则体系,加快实现与国际准则的趋同[2].对于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问题,处处体现了此基本原则。对于国际趋同的理解,则可以通过对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的比较分析得出一些基本认识。
二、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分析
趋同是进步,是方向。任何一个不想游离于国际市场之外的组织,都不能无视准则国际趋同这一发展趋势。这就需要共同努力,尽量寻求一致。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既体现在框架体系上,也体现在准则项目和内容上。
1、准则框架体系趋同
国际审计准则体系指的是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简称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简称IAASB)所制定的准则体系,我国新准则框架体系与国际鉴证业务体系是完全趋同的。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会给我国注册会计师带来更多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中介服务业务的规范要求。这将有利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参与市场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其专业价值;另一方面也非常有利于克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拥挤在同一业务层面(如年报审计)过度竞争带来的弊端。
2、准则项目和内容趋同
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一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一存货监盘》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等个别准则以外,我们的准则体系项目与国际审计准则项目几乎是一致的。即便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准则和存货监盘准则,其主要内容也分别在国际准则体系的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证据准则中作了规范,由于虑及这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审计实务中比较重要和突出,其内容又较为成熟,因此单列准则项目予以规范。
在新审计准则内容上,中国准则体系充分采纳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与报告等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了高度的统一,真正达到了准则项目和内容的趋同。
三、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的差异分析
趋同不等同于相同,借鉴不等于照搬。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执业环境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认识程度等的不同,决定了我们在国际趋同的同时,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研究制定中国审计准则,使之既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又能保持中国特色。如果不顾各国国情,不顾审计发展状况和环境特点,趋同是难以实现的。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相比,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中表现为创新的差异
在国际趋同中,本部分差异是结合我国国情并针对中国特色形成的,表现为一种创新,也有进步意义,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将为我国审计实务带来更规范、更具有特色的操作指南。
(1)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颁布的鉴证业务概念框架相比,《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主要功能与之相同,主要内容也相近,但删除了概念框架范围和非鉴证业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虑到概念框架这种形式不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不可以单独作为准则项目。
(2)继续保留验资业务准则。验资是我国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资本时的一道法定程序,由于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开展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缺乏普遍性,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并未包含验资准则。验资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信誉不被重视下的特别举措,其目的是希望借助于资本信用确保经济交往继续,并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同时,验资业务风险高、责任大,如果没有统
一、可操作的技术规范来帮助提高业务质量、规避风险,后果难以想象。因此,我国审计准则体系以现行验资实务公告为基础,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形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这是与我国发展中的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也是我国审计准则体系的一大特色。
(3)继续保留《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问题,IFAC下属道德委员会所制定的《执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作了相应规定,IAASB体系中没有涉及。在我国,审计行业发展水平低,为防止客户通过更换事务所来收买审计意见,我国专门制定了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准则,并在新体系中作了保留,希望继续借助于该准则的实施,改变上市公司近几年愈演愈烈的变更事务所现象,改善当前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恶劣、竞争过度状况。
(4)国际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对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没有纳入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该准则中主要规定了在审计方面一些原则框架性的东西,这个准则的原则框架几乎不适用于我国现实情况。如在我国审计实务中,某些企业可能按照不同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多套财务报表,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若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同时,某些企业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还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或补充资料中披露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国家(地区)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而这些情况并没有在国际审计准则中全面规定。
2、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中需要改进的差异
在国际趋同中,与国际审计准则相比,结合我国法律环境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考虑,本部分差异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会给审计实务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于这些差异,应通过进一步的趋同逐渐消除不利因素。
(1)未对审计准则与实务公告进行区分。对于准则与实务公告,IAASB进行了区分。我国没有对此进行区分,这将导致准则使用者或执行者会偏向于其中一种,从而影响审计质量或者损害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2)新体系未完全涵盖《ISA501审计证据———特别项目的额外考虑》。包括“对诉讼和索赔的审计程序”、“长期投资的评价与披露”、“分部信息”等相关规定。对于长期投资和分部信息,两者中任何一个若对财务报表构成重要性时,如果存在审计程序缺失、审计过程中考虑不周、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工作底稿记载不够,则极有可能导致审计失败,并使注册会计师面临诉讼失败的风险[4].
四、国际趋同带来的问题
趋同需要一个过程,在国际趋同过程中,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定会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同时各国国情的差异决定了合作自愿性,需要积极且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努力追求符合国际效率、公平、和全球多样性发展要求的建设机制。
1、增加审计工作量带来的矛盾
新审计准则中对于审计程序的规定做到了国际趋同,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实质性测试前必须了解被审单位及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并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由此带来的审计时间加长和审计关注的增多,必然增大审计成本,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水平[5].在准则实施中,如果会计主体只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报告相关的上报材料,并不真正需要专业意见,他不会愿意对注册会计师增加的审计时间和成本而支出这部分增加的费用,为了给企业减负,会计主体可能会在审计时间和收费上作出强制要求。此时新审计准则中增加审计工作量带来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一方面,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做;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主体在审计时间和收费上作出的强制要求,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得不同时考虑现实的审计时间和收费问题,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按准则要求执行。如果这一对矛盾无法协调好,注册会计师可能会选择走形式以迎合新准则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对新准则的践踏,也将是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
2、对审计职业判断的忽略
职业判断是审计准则不可缺少的部分,是财务报表的精髓部分;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精髓就在于,执业需要很高程度的判断。审计作为一个多因素的行为过程,判断在其中起到显著的作用,审计判断贯穿于从接受委托到发表意见的整个审计过程。从国际审计报告准则我们可以看到,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存在缺陷,例如他们的判断往往存在着各种主观偏见、错误以及重大的个体差异。审计职业判断如此重要,又容易受判断个体的影响,但是我国新审计准则中并没有对“职业判断”这一术语给出定义。因此,可以考虑在我国未来的审计准则中新增一章来定义职业判断,并阐明职业判断在审计中的作用及相关服务的基础概念(如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中的应用,来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职业判断,这也是我国审计准则在国际趋同的过程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3、潜在的知识缺陷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资本、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促进了作为商业语言的会计、审计的国际化,各国都在积极努力推进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向国际准则靠拢。但是并非有了好制度就可达到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经济发展,还需要有制度的执行。对于我国来说,在新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情况下,关键是如何执行的问题。比如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新准则要求将实施的审计程序与评估的风险挂钩,将审计资源集中于重大错报领域,提高审计效率[6].但真正的执行需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及职业道德,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还有待加强。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国际趋同引发的潜在的知识缺陷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但要具备会计审计知识,还要熟悉被审单位的行业状况、法律与监管环境、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经营战略和相关经营风险等。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本身没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储备,就可能会使一些准则的执行落空,从而引发更为广泛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问题[7].
综上所述,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是方向,是世界经济一体化下的必然趋势,这是我们必须接受的现实。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趋同并不等于完全相同,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建设与发展中是允许出现差异,同时还可以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创新的,对于有利的差异我们应积极完善,对于不利的差异我们应积极改进;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趋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过程中,势必还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这需要社会各界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挑战,正确理解国际趋同问题。
目前,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我国相关部门仍将密切关注国际准则的发展态势,加强交流沟通,使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实现动态趋同。无论怎样,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向一套全球公认的高质量的准则趋同,符合公众的利益,且有利于资本在各国国内和国际间流动。很多人认为,国际趋同对于经济增长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尽管我们面临的挑战很大,未来的收益也是巨大的。
最新审计准则范文4
关键词:内部审计 新准则 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58-02
一、内部审计准则新变化
1.进一步提升准则体系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对比修订前后准则体系结构可以看出,由于新准则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准则(ISA),其编码更加科学。在将具体准则分为作业、业务和管理类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后准则体系均使用四位数编码。其中第一层次为: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编码为1000。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为第11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第1201号。具体准则作为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编码为2000。其中,内部审计作业类编号为2100,分别为第2101号至第2109 号;内部审计业务类编号为2200,分别为第2201号至第2204号;内部审计管理类编号为2300,分别为第2301号至第2307号。以第2306号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为例,第一个数字2代表该准则为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第二个数字3代表该准则为具体准则中的管理准则,第四个数字6代表该条准则在管理类准则中的序号。实务指南作为准则体系的第三层次,编码是3000。第3201号至3205号分别为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审计报告、高校内部审计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这种编码方式系统性强,避免了交叉、重复,也为准则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
2.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定义。原准则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和目标的实现。”新准则将其修订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有关内部审计定义的接轨。
与原定义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1)关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之前内部审计过于强调发现差错的作用,修订后内部审计更加强调价值增值功能。因此,借鉴IIA的定义,此次修订将内部审计的职能从“监督和评价”改为“确认和咨询”,拓展了原定义中的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2)关于内部审计的范围。修订后的定义将内部审计范围界定为“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由“经营活动”改为“业务活动”,旨在说明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不仅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还包含非盈利组织。修订后增加了对“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体现了内部审计重点在发现风险。(3)关于内部审计的方法。修订后的定义中增加了“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强调了内部审计的专业技术特征,展现出内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有助于内审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内审职业对技术方法和人员素质的要求。(4)关于内部审计的目标。修订后的定义将内部审计的目标界定为“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在提升组织治理水平,促进价值增值以及实现组织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对内部审计目标更高的定位将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提升内部审计的层次。
修订后定义中着重指出了内审的价值增值作用,突出了内部审计工作在组织治理、价值增值中的意义,明确了是为实现组织的目标而服务的宗旨,并且强调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实现与国际、国内先进审计理念的接轨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变化。
3.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随着经济发展与新《劳动法》的实施,许多企业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而外包的业务在旧准则中未纳入监控,新准则将审计业务范围作了重新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根据其中“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的规定,对于非本组织所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包括外包的审计业务在内,均应适用本准则。
4.增强了准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新准则对原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可操作性和适用范围,对内部审计实践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如绩效审计准则是将原准则中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具体准则合并完善的结果;修改和补充原准则中遵循性审计、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风险管理审计三个具体准则,形成完善后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同时,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相辅相成,对准则的适用性有大幅提升。此外,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中有关诚信正直、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保密义务等具体规定也进行了细化,删除舞弊的预防、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工作等操作性不强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体系包括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0个具体准则和5个实务指南等内容,逻辑清晰,结构合理。
二、内部审计准则变化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
1.目前的内部审计理念、目标存在滞后性。新定义突出了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内部审计新准则将内部审计定位于一种“确认和咨询”活动,查错防弊的功能将进一步淡化。保险公司目前内部审计审仍将财务审计作为重点工作,审计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如2014年,审计重点集中在虚列收入、三重一大、劳务派遣违规、小金库等方面,当年查出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这几方面。2015年内部审计部门的目标仍集中于这几方面。而对于企业风险管理、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都没有列示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目标里。
2.现有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不科学。保险公司目前组织机构与新准则不适应。新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并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基本上都是在业务上受本级机构和上级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的双重管辖,这导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与本级领导之间存在不可回避的利害关系,让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大打折扣,对内部审计转型产生很大影响。
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此次修订后第2201号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包含修订前第12号、第16号、第21号和第5号具体准则。从审计范围角度看,修订后内部控制审计可分为全面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并且从组织层面和业务层面详细阐述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其中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是按照内部控制五要素进行规范,同时借鉴、吸收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有关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的规定,力求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衔接。近几年来,邮政系统加大力度建设邮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初见成效,但目前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集中于控制活动方面,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沟通、内控监督方面,存在很大缺失。要想将审计工作重点转移到对经营、管理行为和管理制度的关注上,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审查保险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就必须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4.炔可蠹频募ㄐ审计工作缺失。此次修订将第25号、第26号、第27号具体准则合并修订为第2202号具体准则――绩效审计。新准则再次强调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对审查评价的内容、方法、报告的书写做了详尽的规定。这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从设立至今,审计工作主要集中于事后财务审计,从未将管理业绩评价,帮助管理者提高管理能力,增强管理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充分利用资源,增进经济效益,提高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纳入其工作范围。从近几年内部审计部门查出的重大问题概要可以清楚地看到,内部审计部门主要集中查处“小金库”、虚列收入、违规操作等问题,很少对公司绩效问题提出异议。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
5.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环节薄弱。众所周知,内部审计工作最注重的是审计质量,修订后内审准则从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关内容,从以上两个方面对内审质量控制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包括的措施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质量评估的主体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保险公司在内部审计质量评价方面较薄弱,没有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流程。
6.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对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及后续教育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内审人员工作从“监督和评价”上升到“确认和咨询”,也对内审人员在关注层面、专业强度、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大部分人员为财会人员,管理、工程技术、法律、IT业专业背景方面的人员不多,不能完全满足管理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需要。因此,如何培养既熟悉传统审计,又具备现代企业管理、风险控制的复合型人才,成为保险公司内审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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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永勤.论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与执行力[J].财经界(学术版),2011(6)
[3] 杨炜杰.内部审计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作用[J].新财经(理论版),2013(2)
[4] 尤广辉.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审计报,2013.9.18
[5] 吕文慧.新旧内部审计准则比较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7)
[6] 姚小燕.内部审计新准则对央行内审工作的启示.青海金融,2014(9)
[7] 李浩.与国际标准接轨促进内审规范发展――对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解读.思想战线,2013(12)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石家庄 050081)
最新审计准则范文5
内部审计准则包括三个层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的依据。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除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之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意见统称实务指南。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一向注重内部审计准则的建设,早在1990年,当时的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就起草了一份《中国内部审计标准(草案)》(简称《标准草案》),并组织翻译了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制定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1993年版)》,这些工作对于我国内部审计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都有重要的意义。《标准草案》共计五章,分别是:第一章,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第二章,内部审计人员;第三章,内部审计作业;第四章,内部审计报告;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继承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简称《新准则》),与《标准草案》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进步:
1.框架结构上的进步。从框架结构上看,《标准草案》的五个章节覆盖了内部审计的整个过程,并且在第二章内部审计人员中对审计人员的道德品质提出了要求,与内部审计活动技术方面的要求结合在同一个标准中进行规范。而《新准则》则将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出来,专门制定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将对审计人员职业行为的要求与对内部审计活动技术方面的要求区分开来,并且将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针对内部审计过程中一些基本性、纲领性进行规范,这些问题属于内部审计活动中不易发生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一些重要问题。对这些重要问题的规范,体现了基本准则在《新准则》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对具体准则的指导作用。而具体准则根据基本准则的精神,针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问题进行规范,可以根据内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修订或者增加。两相比较,《新准则》框架结构更为清晰、稳定,更适应我国蓬勃发展的市场的需要;《标准草案》的框架结构较为单薄,且无法针对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很好的应对,结构上不稳定。
2.上的进步。《标准草案》共分五章,覆盖了内部审计过程中的各个主要环节,但是在对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范时,其内容不够完备,没有对各环节的重点作出必要的规定。如在《标准草案》的第一章,关于内部审计机构,仅仅强调了独立性,并没有就内部审计机构管理中应注意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规范;又如第三章,关于内部审计作业,仅就审计计划、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和审计证据作出原则性的规范。与此相比,《新准则》以具体准则的形式对内部审计过程中的各个步骤、各种程序作了详细的规范。第一批颁布的10个具体准则主要规范的是内部审计活动的基本过程,以后还将陆续新的具体准则,对准则所覆盖的内容作进一步完善。
3.内部审计定义与核心概念的进步。《标准草案》将内部审计定义为“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新准则》将内部审计定义为:“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标准草案》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把内部审计的对象限定为“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查错防弊”。以1941年IIA的成立为标志,内部审计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已经从最初的消极防弊,到积极兴利,到的价值增值。而内部审计的对象也并不仅仅限于组织的经济活动,还包括组织的内部控制等内容。《新准则》对内部审计所下的定义,正是在认识内部审计的发展状况、借鉴IIA对内部审计的最新定义、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内部审计现状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我国内部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更好的指导意义。
同时,《新准则》结合内部审计的最新成果,始终围绕着一些核心概念而展开,这一点是《标准草案》所没有的。《新准则》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充分考虑了“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成本效益”等现代组织经营管理中的核心概念。这些核心概念使准则既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又具有实务上的先进性,使其成为前后逻辑一致的体系。
(四)在内部审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归纳起来,共有11个问题:
1.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及职能。内部审计的定义贯穿在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准则中,我们提出的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上述定义和传统的内部审计定义有一定的差别,传统内部审计定义强调内部审计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或者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经过多次研讨,多数意见认为传统的内部审计定义带有较强的政府审计色彩,不适合现代内部审计实务,因此采用此定义。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考虑:①内部审计不仅涵盖财务审计,而且更需要考虑管理审计,因此,内部审计职能不仅要考虑传统的监督职能,更要强调通过评价而促进经营管理活动效率的提高;②从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两方面来概括内部审计的对象是充分、适当的,这也使内部审计体现出有别于民间审计及政府审计的特点;③借鉴IIA内部审计定义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内部审计实务发展水平,采纳IIA1993年实务准则中提出的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职能,暂时不采纳2001年最新实务准则提出的咨询职能。
2.关于审计计划的层次及内容。在《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中,采用了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的概念,并按风险和审计资源这两个因素考虑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关于审计计划的层次,争论焦点是:是否需要划分审计计划的层次,是否需要将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分开考虑,是否需要特别考虑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经过多次讨论,大家认为:①内部审计有不同于民间审计的特点,后者不存在选择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为提高审计效率,必须把有限的审计资源优先到高风险项目上。因此内部审计强调预先对年度的工作进行计划,而这一计划要在对各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考虑相应的审计资源的分配,从而确定被审计单位。年度审计计划是内部审计的一个重要特色。②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具有不同的内容,前者是对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做的综合安排,后者是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做的详细安排,因此属于不同的层次,必须分开。
3.关于内部审计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关于审计通知书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审计通知书送达的时间上。考虑到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的不同,内部审计是一种自主性更强的活动,因此在该准则中不规定时间,期限由各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自行规定,这样更能适应实务并体现灵活性原则。另外,考虑到一些特殊业务审计程序需要突击执行,因此对这部分业务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以确保突击性审计程序的效果。
4.关于审计证据的类型及获取审计证据时要考虑的因素。在《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证据》中对审计证据划分了五种类型:书面、实物、视听、、口头及环境证据,关于获取审计证据时要考虑的因素,大家普遍认为必须把最主要的因素列出来,又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的例外情况。最终确定的考虑因素是:抽样,审计风险水平,成本效益合理程度、重要程度。这些因素基本涵盖了最主要的问题。
5.关于审计工作底稿的范围界定及复核问题。在《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中界定的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讨论中主要争论的问题是工作底稿的范围到底应界定到什么程度,是采用广义工作底稿(即包括审计报告在内的一切记录)还是采用狭义工作底稿(从审计计划开始到审计报告前的所有记录)。为了与《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更好地衔接,最后决定采用狭义的工作底稿。属于结论类的由审计报告准则来规范,不在本准则中反映。本准则规定了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强调分级复核制度的建立,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考虑到不同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规模的差别,该准则倾向于不具体写明需要几级复核,每一级各应承担什么责任,这样可以保持其灵活性;另外,如果需要对分级复核进行详细的规范,可以在后续颁发的实务指南中详细说明。该准则中的分级复核充分考虑了与计划准则、证据准则及报告准则等准则的衔接。
6.关于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及其审查。《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概念“内部控制”采用了国际最新的五要素观点: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要素。而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采用的是传统的三要素观点:控制环境、制度、控制程序。该准则采用五要素观点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内部控制实务的进步,因此必须强调其前瞻性和国际惯例接轨。至于可操作性,由于该准则篇幅有限,可以在后续颁发的实务指南中详细说明相关问题。
7.关于舞弊的定义及舞弊的预防、检查和报告的出发点。在《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中所称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以常规内部审计工作为出发点考虑舞弊的预防、检查和报告,并不是对专项舞弊审计的规范。本准则在一般原则中强调了“内部审计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并在预防、检查和报告中都依照此出发点来规范常规审计过程中针对舞弊应执行的审计程序。
8.关于审计报告所体现的内部审计特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讨论中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内部审计报告必须考虑内部审计自身特点,以区别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该准则作了两点规定:①内部审计报告定义涵盖期中报告和终结报告。考虑了为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而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的现实情况。②内部审计报告的充分体现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特点。报告内容涵盖了概况、依据、结论、决定和建议,并在附件中包括了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这是符合实务现实的,并具有可操作性。
9.关于后续审计期限的问题。在《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中对后续审计期限的要求是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规定的期限指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的期限。后续审计就是为了检查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另外,如果审计报告中并未对纠正措施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适当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内部审计是为组织服务的,在安排后续审计工作时,应尽量减少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因此应当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约定适当的后续审计期限。
最新审计准则范文6
【关键词】 新审计准则; 三方关系人; 理论演变
传统的审计理论一直认为,审计业务三方关系人是指审计人、被审计人以及审计业务委托人,审计活动的发生,就是基于这三方关系人发生联系的结果。其基本情况是:基于受托经济责任关系,首先产生了财产管理的委托人与财产管理的受托人,由于这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道德风险的存在,因此客观上产生了对受托人的受托经济责任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鉴证的需要。受自身诸多条件的限制,委托人很难亲自去检查鉴证,这种检查鉴证一般是由财产所有者委托给与受托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去完成,于是社会上便出现了审计人,这三者之间一旦发生联系,社会上就出现了所谓的审计活动。
200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借鉴国际最新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对我国原先的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修订的准则重新命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本文中将其简称为执业准则或新审计准则)。在新修订的执业准则中第一次提到了“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人”,只不过鉴证业务三方关系人的提法与传统的审计三关系人的提法已不尽相同。
执业准则认为,“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这里的预期使用者准则解释为: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由于鉴证业务涵盖着审计业务,这样一来,审计三方关系人理论也就由原先的老的三方关系人理论演变成了现在执业准则中的新的三方关系人理论。
执业准则中对三方关系人的理论表述上为什么会有一个这样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原先的审计三方关系人理论的终结?对此需作些简要解读。
首先,老的三方关系人的提法已不能满足执业准则中对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重新划分的需要,致使执业准则必须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也就是从整个鉴证业务层面对其进行重新的认识和表述,这是新的三方关系人理论产生的形式上的需求。
新审计准则颁布之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划分一是过于简单;二是不太科学。比如:2004年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中就明确指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分为审计服务及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这样划分与国际通行的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划分方法显然相去甚远。新的审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其中,鉴证业务又进一步划分为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三类。这样一种分类意味着审计业务只是鉴证业务中的一类业务且不是唯一的业务,与它同属于鉴证业务的还有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如此一来,老的三方关系人的提法显然已不能涵盖所有的鉴证业务,比如,不能用审计人、被审计人去定义审阅业务中的关系人,道理很简单,审阅业务不属于审计业务,审阅业务与审计业务是两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业务。因此,用“审计”一词去定义或界定非审计的鉴证业务的关系人在逻辑上本身就是讲不通的事情。因此,在鉴证业务关系人方面不能沿用审计人、被审计人、审计委托人这三个概念,必须采用能够涵盖所有鉴证业务的关系人概念进行重新的表述,这样在形式上就产生了需要对鉴证业务关系人进行重新表述的客观要求。
其次,当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包括审计活动在内的鉴证活动已经成为社会上很普遍的一种活动时,这种活动的关系人客观上也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时客观上也需要对这些关系人进行重新研究和认识,这是新的三方关系人理论产生的内在需求。
可能会有人认为,为什么不能套用老的三方关系人的方法去界定或定义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人?比如,可以这样界定或定义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人:鉴证人、被鉴证人和鉴证委托人。当然,这样界定或定义鉴证业务关系人的方法也未尝不可,只是眼光过于狭隘,局限在一项具体的鉴证活动中孤立地去观察鉴证业务的关系人,没有能够从一个更高的层面,从整个社会的视角去研究、观察在当今社会具有普遍意义的注册会计师鉴证活动中到底存在哪几方面的关系人。很显然,套用老的三方关系人的方法去界定或定义注册会计师鉴证活动中所存在的关系人,就有可能把鉴证活动中一个很重要的关系人给遗漏掉,那就是鉴证信息的预期使用者。因为鉴证信息的预期使用者除了委托人之外,还可能是众多的不同利益集团,正因为这些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才使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活动逐渐摆脱了孤立的、个别的活动的藩篱而使其更加具有社会性。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从最早的审计业务和相关服务扩展到现在包含审计业务在内的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理论上也完成了由最早审计三方关系人的界定到新审计准则中的鉴证业务三方关系人界定的嬗变。笔者认为,新的三方关系人理论的出现,并非意味着老的三方关系人理论的消亡,新老三方关系人理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并行不悖,各自发挥着自己的理论功用。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新的三方关系人涵盖了老的三方关系人、新的三方关系人理论是老的三方关系人理论演变、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由于新的三方关系人理论是基于整个社会的宏观层面对鉴证(审计)活动关系人进行的重新认识和划分的结果,因此,老的三方关系人理论的功用主要在于向人们解释社会上为什么会有审计活动;而新的三方关系人理论的功用则侧重于向人们揭示审计活动的社会性。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