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消费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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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消费规划

个人理财消费规划范文1

关键词:高职;个人理财与规划;教学分析

《个人理财与规划》是高职投资与理财专业的一门职业技能核心课程,也是其他金融类专业的专业能力拓展课程。个人理财业务是金融企业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 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为了让高职学生毕业后能够胜任这些工作,教师在该课程教学中,不仅要向学生传授个人理财的知识与技巧,还要培养他们的综合观察、思考、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高职院校《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的特点

(1)综合性和系统性。高职《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综合性突出,涵盖了金融、会计、经济、管理等诸多领域,需要学生拥有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房地产金融学、国际金融学等诸多课程学习的基础,而且对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整合度较高。《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以居民家庭理财规划为主要服务目标,包含着投资规划和生活规划两大类内容。投资规划不仅包括证券投资规划,而且还包括外汇、黄金等方面的投资规划。生活规划包括了现金规划、储蓄规划、消费信贷规划、房地产规划、保险规划、税收规划、子女教育规划、退休规划和遗产规划等诸多方面。(2)实务性和专业性。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家庭都是经济活动单位,都需要解决如何扩大收入和如何合理消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家庭理财集中在投资上,很多人将理财等同于投资。但居民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涉及到资金的分配问题,需要平衡好自身财力和消费水平的关系,因此,个人理财包含着比投资内涵更广、更为实际的内容。

二、高职院校《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1)欠缺比较成熟的教材。当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个人理财与规划》教材数量较少,比较成熟的《个人理财与规划》教材更是欠缺。现有的教材或偏重理论、实务操作性不强,或内容零散,系统性和时效性较差,直接影响了《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的教学效果。(2)师资力量的匮乏。近年来,高职院校大规模的扩招,虽然给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暴露出高职师资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一是教师数量不足导致学科梯队建设不合理,难以适应学校的发展;二是青年教师占比较大,这些青年教师多是从学校毕业后就直接走上讲台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缺乏实践锻炼的机会,教学经验不足。师资力量的匮乏已经成为《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3)过多重视理论教学,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和有效性。对于类似《个人理财与规划》这类综合性较强的课程,教师在讲课中往往对实际操作重视不够,倾向于理论讲解,不能将更多有用而生动的内容引入课堂,忽视了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有些教师教学手段单一,不善于应用多媒体技术,教学过程不够生动;还有些教师不善于教学互动,一味的主导课堂。对学生而言,如果教师理论教学与学生实际需求结合不紧密,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会快速下降。

三、高职院校《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教学建议

(1)选用高水平的教材。优质的《个人理财与规划》教材应系统性强、知识体系健全、编纂正确无误、重视实训环节并与课程特点相吻合。高职院校也可以组织专业课教师编写符合自己学校和学生特色的、针对性更强的教材,增大教材的可选择范围,满足师生的更多需求。(2)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师资队伍的建设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师资队伍数量,缓解当前课务繁重的压力,主要办法是从现有相近专业教师中选择合适人员承担本门课程的教学。二是提升师资队伍质量。一方面积极引进有影响力的知名教授来担任专业带头人;另一方面加大对内部已有教师的培养力度,从学历、科研和下企业锻炼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3)改革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教学。①任务驱动。根据各个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内容,编制出多项任务,引导学生积极进行各种基于真实业务的模拟操作和训练,把学习和工作融为一体,教师配合指导、答疑、评价,将理论知识的运用置于一个真实的工作任务中展开,完成后学生能够牢固掌握相应理财规划的设计与检验。 ②情景式教学。为了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犹如身临其境的感受,把课程的教学安排在 “金融理财实训室”, 按金融机构客户理财工作室的实际环境格局布置,形成了全真化理财业务环境工作氛围,学生在学校实践的就是其在实际工作中所面对的。③工学交替教学。按照教学需要带领学生到当地合作金融企业进行校外实习,并且定期合作举办证券投资大赛和投资理财规划大赛,并通过激烈竞争的大赛,来锻炼和磨砺学生,提高学生的个人理财与规划能力。

参考文献:

个人理财消费规划范文2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分析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210-03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持续快速增长强有力地带动了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水平的迅速提高。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经突破31万亿元人民币。随着个人财富水平的增长和个人财富意识的觉醒,近年来个人理财在我国成为一个相当流行的概念。个人理财业务也随之成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咨询等金融机构的竞争焦点。市场上出现了“理财”“个人理财”“理财规划”“财务规划”“财务策划”“金融策划”“财富管理”“财务顾问”等等称谓的个人金融理财服务。

一、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含义及现状

(一)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含义

由于许多金融机构和金融专家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同的对个人金融理财服务的称谓,国内业界和消费者一直对“个人理财”的称谓、定义和内涵缺乏统一的、清晰的认识。这种状况不仅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客观上也不利于金融机构自身对个人理财业务范围和内容的界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第一章第二条中对个人理财业务做出了如下定义:“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和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FPSB)将个人理财服务称为金融理财,认为个人理财是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是指专业理财人士收集客户家庭状况、财务状况和生涯目标等资料,明确客户的理财目标和风险属性,分析和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为客户量身定制合适的理财方案并及时执行、监控和调整,最终满足客户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使其最终实现人生在财务上的自由、自主和自在。

标准的金融理财应该包括以下6个步骤: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收集客户信息并帮助客户确定理财目标、分析和评估客户当前财务状况、制定并向客户提交理财规划方案、执行个人理财规划方案和监督个人理财规划方案执行。

(二)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 随着国内经济的逐步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长以及金融市场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非常迅速,金融创新不断。随着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理财业务正在成为国内各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目前,国内的居民收入不断提高,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个人理财市场需求日渐突显的情况下, 国内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形式多样的个人理财服务和专有品牌, 如招商银行的“金葵花”、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等。其中,部分地区的一些国内银行已经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办法、掌握了有效的市场营销宣传手段,并组建起了拥有相关业务技能的个人客户经理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首先,居民财富水平的提高有力地推动了理财的产生。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经济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数量大幅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343.4元增加到2010年的1910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10年的5919元。截至2010年12月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突破31万亿元。在国民收入总量高速发展和财富水平上升的同时,出现了收入分配的结构性调整,出现了贫富差距加大和财富集中度提高的现象。2002年国家统计局《中国首次城市家庭财产调查》显示,我国金融资产出现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资产最多的20%的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约为66.4%,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户均资产为非经营家庭的3.5倍。调查表明,中国社会出现了富裕和较富裕的群体。2005年美林证券和凯捷咨询发表的《2005中国财富报告》显示,中国的富裕人口呈现区域集中趋势,大部分的中国富裕人群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发达城市。居民整体财富水平的提高和富裕人群的出现奠定了理财服务的市场需求基础,成为金融理财最重要的推动力。另一方面,金融理财恰恰满足了居民财富水平大幅提高后理财的需要,体现了金融理财对于个人和家庭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其次,支出结构的变化巩固了理财服务的市场需求。在居民收入增长的同时,居民的支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反映食物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总额比重的恩格尔系数不断下降。1978年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57.5%,到2010年,这一数字已经下降为35.7%。1978年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67.7%,到2010年,这一数字已经下降为43.2%。这一方面说明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则客观上对人们合理安排和规划食物以外的支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得支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养老制度、教育体制等改革相继推出,使以上各项支出中个人或者家庭承担部分不断加大。福利的货币化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收入,另一方面则大大增加了人们的支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习惯于自己负担子女的教育费用和自己承担部分医疗费用,需要自己运筹帷幄,安排一生。这对于很多人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需要认真面对。简言之,居民支出结构的巨大变化使得个人和家庭在收入成长的同时,还要面对迅速增长的各项支出,必须未雨绸缪,人们对于理财服务的需求自然迅速成长。因此,理财是居民消费支出结构变化的自然产物。反言之,理财有助于人们更合理地安排和控制消费支出,前瞻性地提高储蓄,加强财富的积累和管理以用于未来。

二、我国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难点

第一,受到分业经营金融政策的制约。从银行理财服务的宣传资料看,似乎涵盖了生活理财与投资理财的全部概念,但实质上它们更像是一种传统服务的延伸。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和体制,银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领域,除了存贷业务,只能代销基金、保险等产品,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还只能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方面,不能真正客户进行组合投资,银行理财服务中的核心业务即增值业务大都无法办理。

第二,个人理财业务同质现象严重。各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就立刻跟进,尽管名目互不相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经过初期的激烈竞争,工资、代扣缴水电费、自助转账、刷卡消费等多项服务已成为各银行开设的最初级的个人理财产品。金融产品易复制的特点在各商业银行的激烈竞争中一览无余。而目前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几乎都是证券、外汇、基金等投资产品的组合,不仅种类少,而且没有体现银行自己的特色,对个人客户来说也缺少实际吸引力。这种现象在国外极为少见。国外的理财产品种类非常多,银行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针对客户的不同需要设计出一份非常个性化的理财计划。

第三,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监管体系发展严重滞后,造成银行开拓个人金融业务的风险很大,也束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为了确保资金安全,银行在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自己需首先调查确认该客户的信用状况,这样在人力和时间上的投入都相当大,效率难以提高,可获得的利润也大大减少了。同时银行对个人客户设定的准入条件也较为严格,需要其完成繁杂的业务手续,由此也使得客户产生抱怨和抵触情绪。以上这些都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第四,高素质的理财从业人员严重匮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理财从业人员除应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投资技能、丰富的理财经验外,还应掌握房地产、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应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目前,国内银行符合以上标准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现有的理财师一般是从银行、证券、保险等营销人员或者会计师、分析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当中发展起来的,数量和质量满足不了市场需求。许多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布时间跨度长,且缺乏透明性、无详细解释,理财从业人员对QDII的海外投资经验不足,是商业银行产品的一大缺陷。

第五,商业银行运用资金能力不足。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投资主要是依托国内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经营资金的能力。由于受制于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投资运作,银行的资金运用能力难以提高。另外,有一部分理财产品的期权投资部分,都是交由国际投行到国际市场上运作,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对这种理财产品中的期权结构不甚了解,也难以判断其中风险,因此国际市场部分的资金运作过程和结果无法完全掌控。

此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还受到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动荡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业务没有发展前途。相反,随着居民财富快速增长,人民币不断升值,个人理财业务一定会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认真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银行自身特点的个人理财业务。

第一,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混业经营是当今西方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中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既是适应金融国际化、应对外资银行挑战的需要,也是拓展自身业务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的需要。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后,可以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融为一体,可以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因此,一旦政策壁垒拆除,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将会获得长足的发展。

第二,加强产品创新,努力推出高质量、个性化的特色理财产品。只有不断开发适应市场的具有特色和竞争力的产品,才能保持理财市场的持久繁荣。因此,商业银行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对现有产品进行组合和纵深发展的同时,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开发出具有明显个性化特色的理财产品。二是积极探索与保险、证券和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的途径,通过业务外包或互补等形式,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三,是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为目标进行服务创新。在细分客户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服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选择有条件的分行,推出针对高端客户的高度私密性的个人银行业务服务,全力竞争富裕人群。重视对客户的跟踪服务,不断提高产品的设计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使推出的理财产品或根据客户需求设计的理财方案具有核心竞争力。

第四,积极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在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个人信用管理体制、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方面都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要以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个人隐私为目的,加大信用。

个人理财消费规划范文3

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产品 信托关系 委托关系

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今天,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直接决定了商业银行履行法律义务的内容及方式,明确其法律性质,将明了商业银行义务;其次,它还影响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及监管方式方法;再者,它甚至还直接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性质模糊不定,将直接导致消费者出现难以维权的尴尬局面。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性质难以界定,导致消费者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消费者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后,往往因为权利义务的归属而与商业银行产生矛盾。并且,当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因个人理财产品法律性质模糊导致法院难以确定适用法律、裁判缺乏法律依据,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救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已经走进千万普通家庭,其消费群体极为广泛,涉及面宽广,故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也越来越被重视,而要保障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要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界定

2004年,中国光大银行推出了我国第一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在随后的九年时间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发展迅速。截止2013年10月,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存续规模已接近10万亿人民币,而仅2013年就有37880款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被推出市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已然占据了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重要位置。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包括专业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为内容的服务产品。该办法具体将个人理财细分为理财顾问服务产品以及综合理财顾问服务产品。所谓理财顾问服务产品,是指仅提供财务分析、投资建议等的专业化服务产品。而综合理财顾问服务产品则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理财顾问服务产品的同时,接受个人客户的委托及授权,依据双方事先约定,代个人客户进行资产投资及管理的服务产品。

单纯的理财顾问服务产品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中几乎不存在,对其法律性质的研究极少,一般认为理财顾问服务产品属于技术咨询合同。在理财顾问服务产品中,商业银行提供专业的理财顾问人员为消费者服务,理财顾问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及工具,根据消费者的自身条件及需求,为消费者提供包括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建议等专业化服务,而消费者则支付一定报酬给商业银行以获取专业咨询报告。结合我国《合同法》对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笔者认为,理财顾问服务产品性质是技术咨询合同。一直以来,占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绝对份额的是综合理财顾问服务产品。但综合理财顾问服务产品的法律性质学界至今尚无定论。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争议

(一)委托说

部分学者认为综合理财产品符合委托法律关系。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现行法律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信托业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不允许从事信托投资业务。故而,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归为信托法律关系实质就是违反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第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管理规定倾向于将综合理财顾问服务类产品归结为委托关系。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消费者的委托和授权下,根据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资产投资计划和实施方式,代消费者进行资产投资及管理的服务产品。这条规定被认为是“委托说”的重要依据,因为该条文中明确商业银行受“委托”、消费者“授权”字样,所以部分学者认定个人理财产品属于消费者委托银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关系;第三,学者认为从法律理论上说,综合理财产品符合委托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委托法律关系是指人通过被人单方授权获得权,由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综合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授权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代自己进行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消费者对资产投资及管理结果承担责任,完全符合委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而针对商业银行对外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资产运作的情况,持委托关系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商业银行对外以自己名义进行投资,但商业银行是在权限内为消费者利益而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属于间接(隐名),并且资产投资风险和收益全部由理财产品消费者自己承担和享有,商业银行并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银行只从中获取管理费和手续费。该部分学者认为综合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为委托法律关系。

个人理财消费规划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冲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深刻的影响到金融行业,并且已经达到了深度的融合,当下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如,货币基金类、定向委托投资类、P2P 网络信贷类等,这些产品的出现对于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冲击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根据问题提出一定的应对策略,由此有效推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将客户的各项财务资源进行利用,如,常见的客户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个人的不动产等,由此分析这些客户自身不同的财务情况,对客户需求进行深度挖掘,为客户制定符合其能力和需求的理财规划,帮助客户成功实现人生的目标,这就是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使得我国国民的理财观念发生转变,人们对于理财的需求越来越多,由此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日益增加。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1.个人理财产品缺乏创新

为了尽可能多的吸引用户,很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商业银行都纷纷推出本企业的个人理财产品,这些产品主要集中于传统业务、基金、外汇、保险和债券等,从可选择的种类上看,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业务可选择的种类较少,在套餐的制定上]有银行自己的创新,对于客户没有吸引力,加之各大银行之间的套餐大同小异,同质化严重,客户在进行选择的时候觉得没什么区别,可能就随便选择一家进行购买。此外,商业银行的“羊群效应”十分严重,只要某一家推出一款新的产品,其他的企业就行相继推出,没有本公司太多的创新和思考。

2.新品牌认知度低

通常情况下,目前银行所推出的功能都难以在大范围内进行推广,很多银行的客户在短时间内无法对新功能的上线得到广泛的认知。造成这局面你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针对该功能的宣传力度比较小,另一方面,银行本身在直销银行这一产品的推广上深度不够,不能够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痛点,银行的很多营销策划仅仅只停留在选宣传的表层上,分银行上甚至没有进行有效的推广,由此导致产品推广不出去,人们也就无从知晓直销银行的推出,了解业务的也就更加少,更谈不上进行购买。

3.电商业务发展战略缺乏规划

在互联网的冲击下,银行也尝试建立自己的电商市场,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尝试着以电商化的形式实现转型。由此,很多银行在开始以电商化的方式进行操作,吸引客户在在自己的平台上进行交易,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未来的金融脱媒中占据有利的位置,推进自己业务的发展。但是自身有没有做好战略规划和制定科学的发展方向。在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方面,银行没有做好深入的调研,客户倒流相对较差,在进行运营过程中,其业务发展也相对较差。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1.走垂直型电商平台道路

与多元化的电商发展模式相比起来,商业银行的发展应该更加倾向于专门化的垂直类电商,有自己的重点发展领域和规划,保守和诚信是银行在电商化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一优势,针对那些高价值的产品进行深度的挖掘,结合用户的需求,研发那些用户急需的产品,将产品做细做深,产品不在于量,而在于精,用单一的产品来打动消费者,让用户感觉更加专业,同时能够随时掌控风险,通过创新来吸引更多用户的购买。

2.开展海外电商,进行跨国合作

在跨国金融方面,商业银行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银行可以通过这一优势的利用和国外的电商进行合作,开展海外代购、直邮等跨国的电商业务,这种电商业务目前在国内是空白的,有很大的市场潜力。此外,对于那些外部的入驻商户银行可以进行特别的处理,例如开通特别的商务渠道,给予不同的服务优惠和体验,满足不同人的需求。而对于那些内部的金融产品,银行商城应该进行从头至尾的服务,包括商品展示、介绍、销售、包装、改造和资源的整合等等。

3.完善互联网营销平台服务

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优势,银行要增加自身品牌和业务的宣传推广,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当用户被吸引过来之后,商业银行需要考虑的是将这个宣传平台的网页、手机客户端等进行优化,提升用户的产品体验,留住用户继续在这个平台了解咨询,购买服务。例如,可以增加一些方便用户操作、办理业务的功能等,让用户能够快速的解决 问题,增加用户对自己产品的好感度,积累用户口碑,提升转化率,促进商业银行的营销发展。

四、结语

门槛低、灵活性强、品种齐全、收益高、简单、方便、快捷等,这些互联网个人理财业务的特点,所以具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类产品也受到用户的追捧。而依旧坚持传统的方式进行运营的商业银行则会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之下,商业银行应该转变营销方式和理念,走垂直型电商平台道路,开展海外电商,进行跨国合作,以及完善互联网营销平台服务,由此满足用户需求,提升用户体验,增强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力文.“互联网+”影响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转型探讨[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08):11-14.

[2]王若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13):32-35.

[3]张艳娇.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析[J].中国市场.2015(16):66-68.

个人理财消费规划范文5

关键词:藏族大学生;个人理财;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0-0200-03

民族学院是唯一在内地开办的高等学校,面向、服务,建校五十六年来为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我校藏族学生具有个性质朴、刻苦勤奋和内向等特点,他们是社会与经济发展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综合素质及能力状况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巨大。而大学期间是藏族大学生学习个人理财知识的黄金时间,具备基本理财意识、拥有良好理财及个人职业生涯规划能力,对藏族大学生未来发展非常重要,因此,笔者对民族学院就读的藏族大学生的理财现状进行了调查与分析。

一、藏族大学生个人理财现状调查结果及成因分析

(一)调查对象、方法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民族学院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分为经管专业与非经管专业)的200名藏族学生,并从性别、生源地、家庭经济水平等方面进行调查与分析,200名藏族学生(其中男生115名、女生85名)来自大中城市32人,来自城镇59人,来自农牧区109人。覆盖面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次藏族大学生个人理财现状的调查方法包括两种: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首先,随机选择大约15名学生进行初步访谈,目的是了解我校藏族大学生理财的心理特征、在校期间理财状况、个人理财行为导向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科学设计理财调查问卷。本次藏族大学生理财现状调查问卷共发放了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86份(已剔除填写不规范问卷),有效回收比例为93%,回收有效问卷数覆盖全校不同学院的在校藏族学生,其中经管专业占42%,非经管专业占58%,不同专业调查结果存在一定差异。

(二)调查结果及成因分析

1.藏族大学生经济来源渠道单一,经济状况差异明显、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较大。藏族大学生大部分来自边远地区和农牧区,家庭经济收入相对较低。我校藏族学生的资金来源除父母提供以外,还包括学校各种困难补助、国家开发银行的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及社会奖学金、亲友资助、打工收入等等。本次问卷调查中藏族大学生经济来源的结果显示:我校90.6%的藏族大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父母,生活费来源在两个以上的藏族大学生只占34.5%;有8.6%的大学生能依靠自己获得部分收入,完全依靠自己勤工俭学、打工解决经济来源的藏族大学生只有1名。综上,我校藏族大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依赖父母,渠道较单一。相对汉族大学生,藏族学生独立谋生能力相对较低,其中重要的原因是藏族学生汉语能力比较弱,远离家乡到内地求学,多数是第一次离开,对内地环境适应过程较长,较难利用兼职缓解其经济压力。

2.理财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理财观,经济独立意识差。在进行个人理财访谈时,几乎所有藏族大学生都提出了“我无财可理”,认为理财是有钱人的事,学生只需做到收支平衡即可,殊不知,越是没钱的人越需要强化自己的理财观念,收支平衡正是学生理财的基本要求,有70%的藏族大学生知道“开源节流”这一基本的理财理念,但是对于“个人理财”的概念并不能准确表述,甚至有34%的学生认为“理财就是攒钱”。调查问卷统计结果还显示:非经管专业的藏族大学生有64%认为理财是毕业有收入之后的事,此比率在经管专业学生是41%。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藏族大学生在内地求学,受以往就业传统的影响,学习动机相对内地生源学生小,对学习重要性及其对就业影响的认识不够。而我校在对经管专业区内班学生的开课计划中,涉及“个人理财”、“财商”的课程极少,非经管专业基本无相关课程,再加上文化背景知识的缺乏和教师授课过程中理解上的一些障碍,直接影响藏族大学生对理财观的建立。即使有渴求掌握理财知识的藏族大学生也存在理财知识匮乏、理财技能薄弱的现象。

3.支出没有计划、无记账习惯,消费结构不合理。参与本次调查的200名大学生,来自大中城市32人,来自大中城市(如拉萨、日喀则等市)占16%,来自城镇的学生占29.5%,来自农牧区占54.5%,由于农区、牧区藏族大学生大部分生活并不富裕,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的平均月支出在500元之内的有31人,占15.5%;500元~1 000元的126人,占63%;1 000元~2 000元的有34人,占17%;2 000元以上的有9人,占总人数的4.5%。在消费支出结构包括5项,分别是饮食、日用品、通讯、网络、交际和学习支出。经管与非经管专业学生在5项支出中的比率差别不大,其中饮食和日用品是维持生活的必须支出,具有刚性,占主要部分。但是通讯和交际支出比例明显过高,这与藏族大学生注重友情有关,而学习支出比例明显偏低,甚至有些学生此项目消费为0,说明部分大学生尚未认清自己的责任和位置,显示出消费结构不合理的特点。在是否记账方面,非经管专业有记账习惯的仅占其总人数的11%;而经管专业有43%的同学会将日常消费记账,还有同学甚至编制预算,对于此项目的回答可能与学生的专业有关。综合记账比率,无记账习惯的同学出现“经济危机”的可能性较大,具体表现是:收支不平衡,在月末或学期末时需要借钱,甚至借钱买票返家。

4.不了解大学生理财渠道与方式,风险意识淡薄。本次调查的结果显示:非经管专业没有学生选择理财产品投资,经管专业有5%的藏族大学生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理财,如银行存款、货币基金(余额宝)、股票,其中投资额度2 000以下的占87%,2 000元以上的占13%。适合大学生投资理财的方式包括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各有大小,出于稳健性的考虑,股票由于风险大并不适合在校大学生,银行理财产品由于起点高,大学生难以投资,其他几种均适合在校大学生。但是进行投资的藏族大学生中,有56%的学生无法列举或列举不全这些理财方式,也无法分析其风险和收益的关系,甚至有些学生已经将闲散资金投资于货币基金――余额宝,也无法说清楚其“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含义,这反映了藏族大学生在投资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并未提前了解、分析理财方式与渠道、风险与收益,这样的投资对个人理财能力的提高影响甚微。

二、提高藏族大学生个人理财能力的建议

1.加强家庭与学校教育,使藏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理财观、金钱观,提高“财商”。对藏族大学生的理财教育离不开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首先,家庭要发挥对大学生个人理财和消费教育应有的教育职能,将藏族大学生视为“理性的经济人”,重视理财教育,让大学生明确理财是人生的必修课。家长要以身作则,用正确的理财观念和消费行为来影响孩子,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在人格基础上建立起巨大的财富,才能建立起金钱的财富。家长要教大学生认识金钱的重要性与作用,如果理性地对待金钱、如何去赚钱以及为社会创造财富、如何理性的“花钱”,使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由于我校藏族学生远离家乡求学,家长通常会担心孩子受苦,而一次性给学生巨额生活费,学生如果理财能力不强、消费无计划,很可能出现花钱无度,甚至挥霍、浪费。因此家长应针对孩子的特点决定生活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让孩子逐步学习如何妥善处理自己的金钱,怎样通过自己的安排使收支平衡。第二,学校也应在加强对藏族大学生“四观”教育,让藏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民族观和宗教观的基础上,大学生在拥有“知识财富”的同时,也要拥有理财观念和“财商”,具体做法包括:在新生教育时,应增加理财教育,进入大学之后,无论时间上还是金钱上相对高中有了更大自由,应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在有限的金钱限度内,合理地、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活动,学会把知识变成财富和管理财富的技能,使自己在学校实现财务自由。

2.进行理财课程建设与改革,进行消费道德引导。藏族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其消费状况与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内地求学藏族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和生活状态。因此,对于即将步入经济社会的当代藏族大学生,理财应是他们的人生必修课。让藏族大学生学习掌握正确的理财方法,最直接、最便捷的途径就是通过学校的全方位教育。目前民族学院开设的涉及理财的课程仅有《财务管理》、《公司理财》、《ERP沙盘模拟经营》等,涉及的专业主要是经管专业和信息工程专业等,这对于全校数千名藏族大学生的理财知识需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开设全校性的理财类选修课就非常必要,如《理财学》、《个人理财》、《证券投资学》、《创业常识与沙盘模拟经营》、《消费经济学》等,这些理财课程既有一定的知识性又有实用性,可以通过开设这些选修课,系统地向学生介绍个人理财理论知识与方法技巧,利用有限的财富和理财知识,合理安排收入与支出,最终实现财务自由,全面提升学生对个人理财和消费道德的理论认识。

3.提高藏族大学生理财兴趣,应注重实践教育,通过多样化方式营造学校理财氛围。由于我校藏族学生在高中之前都在自治区读书,而的基础教育较内地落后,农牧区尤其如此,有些藏族大学生汉语能力不强、学习基础较差,来到内地后,接触来自全国各地的新同学,在学业上表现出学识浅薄、成绩不佳、抽象思维能力较差等特征。因此,对藏族大学生的理财教育必须结合其特点进行,与其他少数民族相似,藏族大学生擅长于形象思维,因此学校应注重利用多样化的方式营造学校理财氛围,这些措施包括:组织“校园理财知识竞赛”、“大学生沙盘模拟经营大赛”、“大学生理财规划大赛”、“网络虚拟投资大赛”、“理财读书笔记交流会”等活动;请有关个人理财专家、优秀校友走进大学校园,开展个人理财讲座,高屋建瓴地给学生介绍个人理财以及消费道德的新思想、新成果,还可请专业银行理财人员讲述银行卡的功能,合理使用银行卡理财的技巧等;在校园播放有关理财的电影,如《解构企业》、《华尔街》、《硅谷传奇》、《优势合作》等。此外,在内地的藏族大学生普遍存在缺乏自信的情况,有些藏族学生通过阅读书籍及选听相关课程,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财知识,但是却不敢进行投资活动,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实践经验太少,因此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实践理财教育,提升藏族学生的自信。具体方法包括:第一,利用学校的自治区重点会计实验室进行理财训练、指导个人理财规划;第二,针对藏族大学生就业地主要为的特点,进行就业创业指导,让他们了解自身的特点及努力方向,合理安排大学的时间和金钱,对自身进行职业生涯设计,以理财教育带动就业,防止学生盲目创业;第三,组织以个人理财教育为主题的参观、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尤其是对于贫困藏族学生,提供相关勤工俭学岗位,既能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又能让他们融入社会,提高工作能力、沟通能力和理财实践能力,为今后就业、服务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琳.大学生个人独立收入状况的实证分析――以某高校本科生为例[J].中国建设教育,2009,(3).

个人理财消费规划范文6

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知情权;消费者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108-0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金融创新不断的加快,银行理财产品也日益增多,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屡屡遭受侵害,商业银行隐瞒真实信息或者虚假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度不足,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基于其弱势地位无法与商业银行在维权层面进行抗衡。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界定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产品,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推出适合不同人群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对投资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复杂性。第一,商业银行对资金的完全支配能力。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能够实际的对资金进行占有、处置,并且根据合同的内容由商业银行对资金如何支配进行设定,以致于银行处于主导地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第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状况复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不仅涉及风险状况复杂并且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设计时可将风险收益结构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差别分配,导致它的风险高于储蓄存款,高于股票等投资行为,并且流动性差。涉及多方利益是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一般是买卖双方即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但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的过程中,可能有融资对象、担保人等参与,所以导致其状况更加复杂。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理财业务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日趋多样化,同时也导致了矛盾纠纷的增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不得对消费者隐瞒事实或进行虚假销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体现在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才能得以实现。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身的高风险性、复杂性,使得消费者充分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并有效行使知情权,从逻辑上讲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要求消费者能够获知全面、真实、可理解性强的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合适的告知方式。然而,事实却是消费者在理财产品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难以消除,经营者商业银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其常见的侵权手段主要表现为:一是向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告知消费者的即便是真实无误的信息,但鉴于理财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而消费者又欠缺理解该信息所需要的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此时商业银行负有更高程度的告知义务,而商业银行往往无视自己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解释说明义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实质意义上的侵害。基于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信息披露义务则是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消费者需要获取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作出是否进行消费的决定,并且信息披露义务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披露银行的风险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二是出于诚信、公平的目的,银行在与消费者从事交易中应向消费者披露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明确商业银行所应尽的义务,但在我国的金融法规上体现不充分,致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层面的不足

(一)法规的空洞化

1.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具体言及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适当性原则精神已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适当性原则是最早产生于美国大萧条之后旨在提升证券业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金融行销规制手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后,已成为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适应性原则是在说明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要求适应消费者的知识、经验及财产状况。但过于原则化,这些原则性的规范在实践中并不能明确解答怎样为“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该到何种程度,具体内容并未明确。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规范将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但这一关系的认定并不符合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实际操作状况。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兴起,也增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仅仅是涉及这一方面,模糊不明,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说明义务的缺失。说明通常是指为弄清事物与事情的形态进行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与说明义务相关,笔者认为说明义务是以信息披露义务为基础,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继承与发展。不同于信息披露义务,简易地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传达给消费者,而是使消费者充分理解产品的信息,说明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如银行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将产品的弊端风险全部告知,但也有可能消费者对产品的风险理解错误并进行购买产生相关纠纷。

3.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一般以部门规章和相关法规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其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也远远低于法律法规。在法院审理相关诉讼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庭中不能作为直接依据,法官仅仅可能参考相关文件,也证明了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层面其保护力度较为薄弱。

(二)监管的缺位

商业银行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交叉融合的趋势导致理财市场的专业化分业监管模式与新形势下市场化需求不相适应。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存在监管标准不协调、监管权权属不清等明显问题,最终造成有效监管的目标无法实现。仅仅依赖于某一监管机构的专业化分业监管不能实现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我国现有机构中,对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负有保护职责的,主要是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协会。就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多数机构中至今未设置由专门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的事务;同时,监管机构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投诉和解决纠纷的处理机制相对缺失。就消费者协会而言,鉴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知识结构、认识能力、专业技能等多方面的限制,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较为薄弱,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精确化

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违规销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纠纷频发。商业银行在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宣传中基于策略的考量可能会极力夸大自己产品的优势,而在司法认定中,商业银行的夸大其词与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身又难以准确界定。立法规范的空洞化造成司法裁判中的裁判标准不明确,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对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混乱状态。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立法使之能够给予司法以正确性的指引,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文与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充实我国有关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引入说明义务,说明义务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产品的不利事实和有利事实,使消费者全面理解产品的内容。引入适合性规则,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知情权行使的限制,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进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针对各自监管领域的理财产品,各个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导致其规章制度混乱。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金融市场混业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弥补监管缺位的漏洞,设置维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机构,以避免理财消费者知识匮乏所带来的理财风险。同时,向理财消费者提供透明的、可以充分理解的交易信息。该机构除了行使监管等各项金融服务职责及权能之外,同时应当承担推行理财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这一职能,以此加强理财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认知,确保其知情权能得到正当、有效的保护。

(三)强化维权意识

面对复杂专业的个人理财产品,金融知识缺乏的理财消费者难以根据自身风险认知偏好和财务状况对理财产品运作原理、成本收益和理财风险做出适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之理财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其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难以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利益。据调查研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淡薄,这也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理财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理财消费者的风险认知能力,提高其相关理财知识水平以及对理财产品的理解能力,增强理财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意识,这对于保护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防范理财纠纷的产生和促进理财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