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的运用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审计结果的运用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审计结果的运用

审计结果的运用范文1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进而影响了审计结果运用的基础。这一矛盾虽然是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在的,但在县级审计机关表现得尤为突出。从调研情况看,县级审计机关实有人员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够从事一线审计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头安排的审计项目一般在40个左右,其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平均20多个。特别是在领导干部换届调整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更为集中,超出了审计人员的承受能力。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审计人员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没有时间学习“充电”,业务素质难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赶进度、保数量,审计中必要的程序过于简单、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审计事项得不到充分的审查,审计的质量难以保证,个别审计项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直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

2、审计的时效性不强,审计结果滞后,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带来不利影响。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在具体操作上,“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虽然推行了任中审计制度,但任中审计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是造成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开原单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旧账”,相当一部分接任者抱着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对待审计,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为由搪塞审计,在资料提供、人员配合上不积极、不主动,使一些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已升职,审计出的问题无论大小,提出来都感到很为难。四是有的审计处理(比如罚款、收缴款项等)需要在原单位落实,接任者怨言大,审计决定难以执行。

3、缺乏统一、具体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评价标准,责任界定难度大,审计评价质量不高,难以根据评价结论任用干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具体明确。但是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的,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界定,对其功过是非作出准确的评价,没有统一、具体的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规范准则,有些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没有明确依据,如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共同行使经济管理职权,而两者的职责界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取证和评价的难度较大。这就导致工作中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审计界定比较模糊,审计评价比较笼统。主要表现有三:一是有的审计评价超越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或过于宏观,或过于宽泛;二是有的审计评价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未突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评价;三是有的审计评价干脆采用写实的方法进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利用价值。这在客观上给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4、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全面运用。从目前情况看,各地虽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相关单位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认识不到位,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带有较大随意性,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职责履行不够充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深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系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相关单位条块管理比较明显,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合为一体,合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重对事的处理、轻对人的处理。有的县市区近几年没有运用审计结果处理一名领导干部,某种程度上造成“审”、“用”脱节。三是不同部门工作人员间的配合不够默契。由于审计人员对干部管理与监督的知识掌握不够,有的审计行为脱离了审计目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审计专业知识缺乏了解,反过来又影响了审计结果与干部监管之间的对接。

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体,影响了运用效果的发挥。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在报委托部门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谈话、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

二、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建议

搞好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和最终目的,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果的最终体现。要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运用,高质量的审计结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动机制是保障,探索创新运用形式是动力,规范操作、充分履行职责是根本。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进一步整合审计力量和审计任务,做好统筹结合文章,确保审计质量和时效,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奠定良好基础、创造衔接条件。目前,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是个不争的事实,这既有审计人员少的原因,也有审计任务安排方面的原因。审计机关审计任务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预算执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专项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这些任务虽然安排主体不同、安排时间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审计期间、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却多有交叉和重叠。这样,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复审计,增加了被审计单位的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审计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量。这种现象在县级审计机关尤为突出。就经济责任审计而言,之所以“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落不到实处,不仅是委托部门任务安排滞后的问题,即使委托部门在被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前安排审计,审计机关由于上述矛盾也无法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进而影响到审计结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运用。为解决上述矛盾,可设想将审计力量、审计任务、审计目标进行全面的大统筹,实行单一化审计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预算执行审计取代其他三个方面的审计任务,将审计内容涵盖其他三个方面任务的审计内容(如专项资金方面、财务收支方面、经济责任方面、绩效方面等等),每年对所有一级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全部审计一遍,做到“一年审一次,一次审一年,一次审全部单位和全部内容”,实现一次进点出多项成果。这样,既可从根本上避免多头安排、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证审计结果的连贯性,满足所有任务安排主体的需要。实行这种审计模式后,经济责任审计无需每年安排审计项目,有关部门需要审计结果时,从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报告中即可得到满足,而且时效性非常强,从而彻底解决了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审计质量、审计实效、审计结果运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实行这种做法要受到法律、体制、制度、审计任务安排主体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全面推开不现实,但可选择部分县市区搞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待试点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广。从调研的情况看,县级财政一级预算执行单位一般在60个左右,单位大小不一,资金悬殊。县级审计机关从事一线审计的人员按10人计算,可分成5个审计组,平均每个组承担12个审计项目。如果从每年的1月份开始,利用半年的时间搞审计(其间有些审计程序可以压茬进行),7月底可以结束全部审计程序,根据需要将审计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剩余的时间可完成其他特殊审计项目或开展其他工作。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理论上是可行的,实践中也是值得考虑的。

审计结果的运用范文2

一、目前高校处级领导干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存在的问题

1.“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制约了审计结果的利用转化。

目前,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部分属于离任审计,很少开展任中审计,“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滞后性,制约了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

2.审计力量不足及审计任务繁重,导致审计结果不能及时有效运用。

大部分高校审计处只有三人左右,审计人员只能组成一至两个审计组,由于批量任免、调动、退休,集中开展审计,每批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少则有三四个,多则一二十个被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要对被审计人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少则两三年,多则三五年,有的时间甚至更长,审计期间跨度大,还存在政策规定有变化、人员变动、业务量大等原因,而且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审计组成员还要参与部分基建(修缮)项目隐蔽工程的签证和测量工作、基建工程材料市场询价及定价、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大宗物资采购的市场询价、各种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完善、办公室收文发文等工作,这样用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更紧了。由于审计时间短,任务繁重等因素限制,不可能审得过细,导致审计证据收集得不足,许多问题未能被发现,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难以保证审计质量,直接影响到审计的效果,导致审计结果不能有效运用。

3.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受限与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内涵加大产生矛盾。

随着高校办学自的扩大,高校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融资渠道。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涉及财务、基建、大额专项资金、校办产业、后勤社会化、科研经费管理、高校收费、助学贷款、社会捐资助学、国家“两奖一助”奖学金、勤工助学各项资金管理等经济行为,需要对经济责任人的经济管理水平、工作业绩、决策水平、管理能力、廉政情况等作出全面的定量或定性评价。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局限与审计业务内容的广泛产生矛盾。另外,审计人员受职业、知识面限制等,对审计结果往往注重微观的多,宏观的少,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层次质量,造成有的审计结果不能被直接运用。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配合机制不健全,审计结果得不到合理转化。

(1)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组织部、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谈话、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

(2)工作人员间的配合不够默契。由于审计人员对干部管理与监督的知识掌握不够,对组织部门管理干部的意图理解不够,导致有的审计行为脱离了审计目的;另外,组织部、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对审计专业知识、审计定性含义与评价、审计职能作用等的了解也不多,反过来又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监督之间的对接。

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透明,影响了运用效果的发挥。

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处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在报组织部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未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审计影响限定在被审计单位和部分领导这一小圈子里。

6.没有制定监督审计结果运用的责任制。

没有建立健全通过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室等多部门联合监督的责任制,也未建立保障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来规范审计结果的落实。再加上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是平级关系,没有处罚权,独立性不强,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进一步深化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措施和建议

1.前移审计关口,推进任中审计,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时效性。

在目前“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难以落实的环境下,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补充措施。

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说,经济责任审计在原来以离任审计为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任中审计,力求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秋后算账”,发挥“治本”作用。按照中央要求,审计署2009年和2010年审计的37名省部级领导干部中,有33名是任中审计。

2.进一步整合审计力量,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和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库等。

(1)目前,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是个不争的事实。就经济责任审计而言,之所以“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落不到实处,不仅是委托部门任务安排滞后的问题,即使委托部门在被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前安排审计,审计处也因为上述矛盾而无法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进而影响到审计结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运用。

(2)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审计结果运用。

对同一被审计单位来说,不同审计任务的审计目标、要求和时间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审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却存在着许多相同点。将相关信息输入信息共享系统,其他审计人员在审计同一被审计单位时可查阅相关信息,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计效率,有效地运用审计结果。

(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档案管理制度。审计处还应建立审计台账,将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等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分清责任,记于相关领导干部名下,形成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如遇到审计时间紧的情况就可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只需将其任职期间尚未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或财务检查,就可达到全面审计的目的。

3.创新审计方式和理念,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建设。

创新审计方式和理念,将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现代的计算机审计相结合。建设一支既懂审计业务又懂计算机操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全面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4.探索研究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者的命运,政策性非常强。因此,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单位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5.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联动性。

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有以下作用:一是审计对象更具针对性,在计划的安排上注意突出重点;二是加强了审计交流;三是方便了重大复杂审计事项的移交;四是促进了审计意见的落实。

6.将审计结果分级,创新审计结果运用的形式和平台。

(1)坚持把审计成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级别,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程序,不见审计结果不做结论。

(2)探索创新扩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形式和平台。

一是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对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考验,也是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曝光。

二是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通报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将审计结果归纳、总结,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剖析和根源挖掘,并提出审计建议,形成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报告。

三是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反馈制度。通过审计回访、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定期调度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和整改的情况。

四是将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任前公示相结合。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

五是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并作为党风廉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

7.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责任制。

(1)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对造成审计结果不真实、责任评价不客观,影响审计结果运用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出现任用干部偏差的应首先追究任命部门的责任,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带病上岗”、“带病履职”、“带病提拔”等问题。

审计结果的运用范文3

关键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

中图分类号:D2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2-0258-02

1 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1 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不够

不同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不同,客观上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开展。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位上看,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管中发挥有限的作用,既是经济监督又是行政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行为受多方面行为规范的制约,由此形成道德、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公共责任与控制有机结合的监督体系,各种责任交织一起,很难把握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但社会大众及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定位过高,而将审计结果的运用简单化、绝对化,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1.2 审计时间不足。审计力量有限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时间跨度大、工作量重、时限紧迫的综合性审计工作。由于很难预测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的时间,不能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内,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较广,而审计时间要求往往比较紧,要准确界定领导干部的责任,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工作业绩,在有限的时间内就很难达到目的。还有一些审计工作是临时交办的,审计时间与会计决算期也不一致,基层审计人员任务繁重,加上目前高素质的审计人员较少,这使审计力量受到限制。

1.3 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经济责任审计的高要求、高难度与审计人员素质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审计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资料的占有和对宏观经济形势下领导干部行为的判断。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而我们相当审计人员的素质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巧,但需要审计的项目众多,往往在审计委托书下达后临时组建审计小组,很难保证审计人员的质量。

1.4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的准确、恰当、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和风险。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它包含了财务、法纪和绩效等各方面的内容,综合性很强。审计评价的内容、目的、要求不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和伸缩性,使审计评价难度增加。

1.5 审计结果运用较差。重视不够

审计结果运用主要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工作范围,客观上造成了审计与结果运用的分离。审计机关要应付过多的审计项目,没有运用好审计结果,虽然工作上付出很多,但是收效甚微。经济责任审计在结果运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审计结果的利用率低,“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审计结果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和审计脱节;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对审计结果的态度,多年的审计实践已充分证明,若得不到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重视,审计结果很难以得到有效运用;审计结果的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对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2 改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2.1 提高认识,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要搞好经济责任审计,提高认识是关键,必须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氛围,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中央及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新的制度、规定和办法。对审计结果运用中各机关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运用反馈和检查制度、运用情况督查制度,以有效地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2 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极强的审计工作。实践证明,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是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加强对审计人员自身执政能力的培养。各级单位部门要选派那些经验丰富,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充实审计队伍,还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与培训,使审计人员形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这种职业意识应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职业化规范的健全而逐步强化,将审计人员从行为的强化延伸到思想意识上的强化,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2.3 合理利用审计力量

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较大、时间要求紧,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合理运用审计力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是开展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保证。其次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性,妥善处理工作任务较重与审计力量有限的矛盾,合理安排、统一组织。再次要对审计工作进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作用,提高审计质量。

2.4 规范审计评价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但要考虑到目前审计机关的工作量,并围绕审计目标、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和不同单位或部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实施。要做好审计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要的是在进行审计时,要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法规、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等,也要遵循从事经济活动处理经济信息的各种理论上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以及社会公认的一般惯例以及科学上、职业上的规则等。审计评价必须突出重点,结论要恰当、准确,不至于引起误解。

2.5 重视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结果的运用范文4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质量控制 探析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企事业单位强化管理的必要手段,能够有效避免防腐问题的出现。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重点,直接决定了审计的地位。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手段,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作用,促进我国企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

经济工作是一个企事业单位经营的重点,是单位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够有效约束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决策,提高企事业单位经济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企事业单位随意制定经济决策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涵盖了很多内容,包括了投资审计、财务审计和财政审计等等,是一种针对企事业单位业务情况而做出的综合性分析。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单位管理中的财务和内部控制问题,然后,针对具体的审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追究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而促进其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准确性。

二、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现状

(一)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环节不到位

现阶段,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普遍存在审前调查不够充分的问题,造成了审计方案缺乏科学性,表现为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环节不到位。由于很多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够,并且,没有缺乏相关审计工作的经验,审前调查工作做的不好,审计方案制定比较粗糙,编写审计内容不完整,证据不充分,审计报告的撰写不够规范,无法发挥审计工作的指导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不够健全,已经建立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落实不力,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较差,没有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估和考核制度,降低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

(三)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手段比较落后

我国审计责任工作的控制手段主要包括分级督导复核和内部互查两种。由于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者人员较少,审计工作任务较重,造成了分级督导复核工作执行起来较困难,审计工作三级复核还是停留在简单的书面形式,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切实的复核行动。内部互查方式的客观公正性较差,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无法保证审计项目的最终质量。

(四)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结果运用的不理想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利用审计结果,实现企事业管理人员的客观评价,为审计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结果运用的不理想,普遍存在审计结果处理难和落实难的问题,审计结果的运用无法保证。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

(一)实行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首先要实行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将审计工作贯穿于企事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审计工作的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阶段都要进行质量控制。在审前调查阶段,采取走访、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分析整理审前调查资料,保证审前调查报告的精确性。同时,要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强化底稿的复核,保证审计底稿的完整性,审计证据也要完整。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要严格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

(二)建立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意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已经建立了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但是普遍存在审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审计质量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在此基础上,要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考核制度,实事求是地评估和考核审计项目,将审计工作落实到实处。此外,需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追究到个人,做到有错必纠,是一种质量责任手段。

(三)改善审计质量控制方法

除了传统的分级督导复核和内部互查方式,现代单位要采取质量环节控制法和区域控制法。其中,经济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法是指将审计工作全过程划分为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信息和总结经验这五个环节,经过这些环节的作用,能够有效提高经济审计责任控制的质量。审计质量的区域控制法,是指对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审计质量控制方法,全面监督和检查审计工作,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运用审计结果,客观的考核人员,保证任职人员具有较强的能力,提高企事业决策的科学合理性。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将其与干部考核充分结合,综合评价工作人员的业绩。企事业单位要严格监督干部的选拨和任用,要充分利用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对优秀人员委以重任。并且,企事业单位还要监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反馈机制,有效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开发和利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现状,主要包括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环节不到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手段比较落后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结果运用的不理想。通过实行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改善审计质量控制方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进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王晔.浅析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应关注的重点环节[J].财经界(学术版),2013

审计结果的运用范文5

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务院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通过对出资人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负责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借以评价其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履行经济职责和廉洁勤政状况,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企业负责人提供重要依据,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手段。为适应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需要,加强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监督,客观评价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出台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6号)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一、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概述

(一)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安排或委托专门机构(或组织)和专业人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根据一定的标准和依据,遵循既定的程序,运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审查分析,依法进行的经济评价活动。笔者认为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经济评价活动;2.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企业负责人所从事、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反映这些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财务和非财务资料;3.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依法评价有关经济责任人在其任职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可见,经济责任评价意见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审计评价既是具体审计项目质量的集中体现,又是对审计工作质量的检阅。

(二)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

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涉及两个责任主体,即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将一部分财产权利委托、或分割给第二责任主体,第二责任主体在拥有这部分财产权利之后,对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一种责任,并且要报告这种责任的履行情况。由于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因此,第一责任主体就存在着信息风险和控制风险。为了减少这种风险,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借助于一种可靠的机制来鉴证信息,这种机制就是审计。因此,笔者认为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是经济责任鉴证。

(三)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类型

1.单项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是以某种单一经济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审计。现存的各种审计类型大多属于这种审计。例如,以财产安全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财务收支审计、以最大善意使用财产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管理审计(我国称之为效益审计)、以遵纪守法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合规性审计。所以,单项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特征在于审计对象的单项性,即以单项经济责任作为其鉴证的对象。

2.多项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即以两项或多项经济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审计。例如,可以将财产安全责任和最大善意使用财产责任结合起来进行审计,通过一次审计就对这两种经济责任作出鉴证。显然,还可以对各种经济责任作出组合,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多项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

3.综合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以所有的经济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审计,通过一次审计,同时对财产安全责任、最大善意使用责任、合法使用财产责任以及社会责任等同时作出鉴证。其根本特征是审计对象的综合性,即以主要的经济责任作为其鉴证的对象。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行的出资人任期或任中的经济责任审计,属于综合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

(四)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突出特点

1.受托性。受托性是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区别于其它审计类型最明显的特点,必须是在得到上级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委托审计的书面指令和申请后,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才安排的一项审计工作。

2.专一性。相对于其它审计来说其特点表现为:(1)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仅就授权或提请要求指明的范围内进行,这个范围一是指审计的时间范围,是被审计人的任职期间;二是指审计的内容范围,仅局限于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而非对其德、勤、能、绩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2)审计内容本身的专一性。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指定的内容进行审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3)审计对象的专一性,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是指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不针对其他人。

3.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事中或事后审计。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是由其性质决定的,对经济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无法也不可能进行事前审计。

4.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最重要的是审计评价。审计评价是各级国有资产机构表明的对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最终意见,是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核、使用和奖罚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和其它审计的区别

1.审计的目的不同。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为干部的考核、使用和奖惩提供依据,旨在加强干部管理;其它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审查,促使被审计单位维护国家的财经法纪,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审计的目标不同。其它审计主要有以下四个审计目标:(l)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方面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2)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3)通过对各种财务指标的分析,正确评价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4)指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对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有以下六个目标:(1)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2)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3)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4)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5)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6)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的变动情况。

3.审计结果的报告形式不同。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结束后,由授权和聘请的审计机构或组织向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一般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其它审计的审计报告则由审计组向派出机构或单位提交。当派出机构对审计报告无异议时,可根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4.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和其它审计在审计方法上各有侧重。如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上,把内控制度评审仅作为实质性测试的突破口;而对于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来说,对内控制度的评审和效益性分析是整个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因为内控制度健全与否涉及到经营管理者的决策,涉及到其经营管理的能力。而效益最终体现了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是衡量其经营业绩大小的重要指标。

二、当前全面推行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要明确评价对象和规范下达项目审计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国资委7号令的要求,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也只能是企业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业绩、相关经济责任和廉洁自律等问题。政府干部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企业负责人任免计划,充分发挥六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尤其注意组织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人的权限划分、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经济责任审计管辖划分,规范下达项目审计计划。

(二)要划清责任界限

划清领导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领导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领导的成绩或问题。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有的问题是由一般工作人员造成的,领导只负主管责任;有的问题是领导直接经手或亲自指挥的,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三)积极稳妥,量力而为

在查清企业负责人所在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的基础上,就企业负责人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为组织部门考核使用干部在财政、财务管理和廉洁自律方面提供参考依据,即是所谓的“有所为”;所谓的有所不为,即审计不能包揽一切,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能代替组织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在内的全面考核。同时,还应做到“三个不评价”,即审计评价时对非审计事项不得进行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不得评价;对审计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不得评价。

(四)完善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目前实行的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协调机构,组织方式相对比较松散,还难以适应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需进一步完善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尽快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委托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两办两个暂行规定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7号令要求,并根据企业负责人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政府的意见,于年末将下一年度的审计委托计划提供给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审计机关,以便增强委托审计的计划性,减少直至杜绝临时委托、突击委托、多头委托的现象。同时,还要做到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避免出现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应根据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着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研究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工作要求,以增强委托审计的针对性。同时还要针对经济责任界定难的问题,结合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研究确定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评价指标体系,增强操作性和规范性。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将比较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提出在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面的立法建议,列入地方立法计划,不断完善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体系。

(五)探索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方式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一方面要主动适应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殊要求,突出“经济责任”的特点;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工作标准和实施细则进行审计,确保审计质量。在审计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将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与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合起来,做到资源共享,成果互用;将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成果;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结合起来,监督关口前移。在审计工作中还要大力推广现代审计方法和先进审计技术,通过审计方式、审计技术的改进,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六)强化风险意识,控制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无处不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风险,在审计工作中应关注识别风险,预防风险和降低风险。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审计内容的广泛性、经济舞弊行为的隐蔽性、审计时间的有限性和审计成本的制约性会导致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的工作不够深入,不能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从而形成审计风险。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复杂,但从总体上划分主要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有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审计项目多、任务重,查证事实欠深欠细,审计文书表达不规范,引用法规欠准确,经济责任的界定难度较大和经济责任评价失真等等;外部因素主要有先任命后审计,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不健全或不能有效实施,管理行为处于无控制状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不良的审计环境等等。为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种审计准则及规范,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该到位的必须审到位。

三、关于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管理及运用问题

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工作结束后,向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是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具体表述和综合评价。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和完善审计结果的管理和运用,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一环。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的成果,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应用的充分性、合理性决定了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生命力。应坚持“审用结合,先审后用,不审不用”的原则,把审计结果与反腐败斗争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与企业负责人选拔工作挂钩,并作为识别、评价、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一)严格审计结果的管理

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管理是指审计结果报告形成后的报送、存档、宣传及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和。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同于―般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它不仅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政治前途紧密相关,而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等工作协调紧密相关,如果管理不好就会影响多方面的关系,影响整个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果,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1.严格控制审计结果抄送面。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向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交或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这是一个总体要求。但具体到某―个项目,抄送范围不能―概而定,应根据审计结果的具体情况及干部管理权限来确定。笔者认为,如审计结果不涉及对审计对象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就不必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如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也就没有必要抄送人事部门,属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也没有必要抄送组织部门。严格控制审计结果的抄送面,是为了防止审计结果被随意处置,造成审计结果被无意识地扩散,以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2.重要的审计结果要作为密件管理。如审计结果涉及到企业负责人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后,还需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进一步立案侦案的,应按结果内容划分密级,按密件的要求进行传送管理。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泄密后给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涉案人员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3.建立专门的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档不仅仅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一家的事,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已提到的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都必须建立相应的存档规范。具体来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库。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取证资料、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一并归集形成审计案卷,移送机要档案保管。组织人事部门应指定专人将审计结果及时归入干部个人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及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用好审计结果

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为切实防止“就审计论审计,审计结果运用不落实”的问题出现,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建立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规范。因为审计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审计结果的多样化,很难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制定一个统一的模式。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结合实际,对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各部门自觉按规范处理审计结果,保证审计结果的运用落到实处。

2.区别对待,用好结果。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适当给予宣传,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性质区别对待。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面找企业负责人谈话教育,打招呼,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财经法规规定责令对企业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自纠和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谈话诫勉,诫勉期限为一年,对诫勉对象每年跟踪审计一次,经两次审计仍没有改进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人宣布就地免职,并且规定在五年内不得担任相同性质、相同等级的职务。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应由组织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职务进行降免。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应由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给予刑事处分的给予刑事处分,充分发挥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作用。

审计结果的运用范文6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审计人员从审计对象总体(以下简称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的一种审计方法,包括统计抽样方法和非统计抽样方法。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决定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条审计人员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可以运用审计抽样方法。

第五条审计抽样通常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以检查总体完整性为目的的;

(二)审计事项总体数量较少的;

(三)单笔业务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的;

(四)可接受检查风险过低或要求审计保证程度过高的;

(五)有特殊风险或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六)使用审计抽样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考虑抽样风险。

抽样风险,是指审计人员依据样本测试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对总体进行详细审计所形成的审计结论不一致的可能性。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确定样本规模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目标;

(二)总体及抽样单位;

(三)可接受的审计检查风险;

(四)可容忍误差;

(五)预计总体误差。

第八条审计人员在确定总体时,应当保证总体项目的完整性和相关性,对于特殊或异常事项应当从总体中剔除,单独实施检查。

第九条审计人员对于由若干具有不同特征层次组成的总体,应当实施分层抽样。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设计样本时,应当考虑抽样风险是否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审计人员可接受的抽样风险越低,需要的样本量越大。符合性测试中抽样的可接受风险是指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实质性测试中抽样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为计算的检查风险水平。

第十一条可容忍误差是指审计人员认为抽样结果可以达到审计目标,所愿意接受的总体的最大误差。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可容忍误差。符合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一般以个数表示。实质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一般以金额表示,其金额不能超过总体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审计人员对总体的误差的一种预先估计。审计人员通常可以根据以往审计的情况、被审计单位经营和管理环境的变化、内部控制的评价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等,来确定审计对象的预期误差。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可以运用统计公式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所需样本量。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选取样本时,应当充分考虑样本的代表性,保证总体中的所有抽样单位具有均等的被选取机会。

抽样单位可以是金额单位,也可以是实物单位或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也可以运用专业判断,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时,可以运用下列方法:

(一)随机选样,即对总体或每一层次内的所有项目,按随机规则选取样本;

(二)系统选样,即先根据总体数量和所需样本规模,计算出抽样间隔,然后随机确定选样起点,按照间隔、顺序选取样本。

第十七条如果总体特征不适合进行统计抽样,或者采用统计抽样会降低效率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非统计抽样。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测试目标,对选取的样本实施恰当的审计方法。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发现选取的样本不恰当,应当选择替代样本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按设计的方法选取了样本后,不能按个人意愿取舍,应当保证样本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所抽取的样本无法实施实质性审查,或采用替代审计方法也不能实施审计的,应当将该样本视为误差。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

(一)分析样本误差;

(二)推断总体误差;

(三)重估抽样风险;

(四)形成对所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分析样本误差时,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误差存在的条件,分析误差的特征和形成的原因,以及对测试目标和其他审计事项的影响,考虑误差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直接影响。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审计人员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追查误差形成的原因,并单独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总体误差。

第二十五条如果推断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审计人员应当增加样本量或采用其它审计检查方法。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抽样结果对总体特征作出评价,就所审计的事项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