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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的实质范文1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3-0038-09
基于敏感性方面的考虑,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一般将金融服务投资争端交由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以此确保东道国的金融监管主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但近年来,由发达国家主导的部分投资与贸易协定却开始将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适用范围扩张到金融服务投资领域,这意味着金融服务的投资者将有机会通过投资仲裁来挑战东道国金融监管措施并借此获得经济赔偿。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就因系统性引入该项机制而遭到美国多位参众议员的强烈反对,尽管最终美国选择退出TPP,但余下11国仍然在原有基础上推出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定”(“CPTPP”),并完整保留了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一、 TPP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览
TPP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TPP第十一章“金融服务”为基础,同时部分吸收了第九章“投资”和第二十八章“争端解决”中的内容。不同于纯粹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投资仲裁,TPP在金融服务投资争端中引入了两项变革性的设计:在程序上,“审慎过滤器”的设置结合了国家协商与私力救济;在实体主张上,新增的“最低待遇标准”给予投资者更广泛的保护。
(一) “审慎例外”下兼顾国家协商与投资仲裁的程序设计
根据TPP第11.22条第2款的规定,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可以直接根据第九章B节(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提交仲裁申请,质疑一项关于金融机构、市场或工具的管理或监督措施,但该权利并非不受限制。若东道国提出涉案金融监管措施构成“审慎例外”抗辩,那么仲裁程序必须经过争端双方所属国主管机关的判定才能继续进行。
所谓“审慎例外”是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一般而言,一国对外国服务贸易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国内法规,虽然该类法规由于更具强制性与多样性,很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但是就金融服务而言,却很可能被认为是金融监管的妥当之举。这种基于金融监管而作出的妥当考量,一般会被认定具有“审慎原因”可享有不受协定义务约束的豁免。根据TPP第11.11条“审慎例外”的规定,TPP不得阻止一缔约方因审慎原因而采取或实施的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保单持有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护金融机构或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系统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由于“审慎例外”有着极高的专业性和敏感性,TPP在设计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时引入了一项创新,即“审慎过滤器”(Prudential Filter)制度。若被申请人援引“审慎例外”作为抗辩,那么将自动适用“审慎过滤器”机制。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请求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所属缔约方的金融服务主管机关就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构成“审慎例外”的有效抗辩作出共同决定。该共同决定对仲裁庭具有拘束力,且仲裁庭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裁决须与之保持一致。
在经过“金融审慎例外”的过滤判定之后,案件并非直接在仲裁庭开始审理,而是根据不同的结果转入不同的程序。若主管机关未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请求后120天内作出决定,则被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属缔约方可根据第二十八章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请求成立专家组,审议“金融审慎例外”问题。若在该120天期限届满后10天内未有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仲裁庭才可以?理有关申请。也就是说,一旦在争端中出现“审慎例外”的抗辩,投资者必须要经过国家政府间级别的交涉程序才能正式进入私力救济的仲裁程序。
(二) 可提交仲裁的投资争端范围
虽然第九章B节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个整体加入到第十一章,但并不意味着金融服务投资者可以完全依据第9.18条所列的投资争端范围提交仲裁申请。根据第11.2条第2款(b)项的规定,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仅在主张一缔约方违反根据(a)项纳入第十一章的第9.6条(最低待遇标准)、第9.7条(武装冲突或内乱情况下的待遇)、第9.8条(征收与补偿)、第9.9条(转移)、第9.13条(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和第9.14(利益的拒绝给予)时才适用。其中,“最低待遇标准”的引入最为瞩目。
所谓“最低待遇标准”(Minimum Standard of Treatment)指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根据第11.2条第2款的指引,金融服务章节所引入的“最低待遇标准”来自于投资章节下的第9.6条。该条第1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适用的习惯国际法原则给予涵盖投资待遇,包括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与安全。”由于“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与安全”是两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有很大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各国基本只能在“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与安全”的较低标准上达成一致,“最低待遇标准”将会成为最受缔约国金融服务投资者欢迎的实体仲裁主张。
二、 TPP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一) TPP“审慎例外”条款适用范围有限
“审慎过滤器”运行的最基本前提是“审慎例外”条款的存在,然而TPP“审慎例外”本身就存在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从缔约实践上看,目前对于“审慎例外”的引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将其纳入金融服务章节,使其成为专门服务于金融服务章节的例外条款;另一种则是在适用于全协定的例外规定中加入该项条款。在具体适用时,后者的周延性更好,有利于东道国政府利用金融审慎例外来维护其在非金融领域的规制权。但TPP采取的是前一种做法,该做法带来很大的隐患。当东道国所采取的金融审慎措施影响到非金融领域投资时,东道国能否援引“审慎例外”作为抗辩是不确定的。按照基本的法理,如果某项自由贸易协定将金融审慎例外规定在金融服务章节,该例外就只适用于金融服务范围内,而诸如一项旨在稳定物价的宏观金融政策则不能援引该例外证明其正当性。这就容易导致投资者绕过“审慎过滤器”,直接依据在非金融服务投资领域的损失来启动针对金融监管措施的仲裁程序,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滥诉的风险。
(二) “审慎过滤器”机制的实行效果存疑
首先,TPP对金融服务自由化承诺所采取的否定式清单将无法提供足够的政策空间来确保缔约方行使金融监管权。在GATS模式下,各国承诺的金融服务自由化采用的是肯定式清单,开放程度相对较低,一国从一开始就可拒绝将无法确定金融审慎监管的领域列入自由化承诺清单。而TPP金融服务章节采用的是“不符措施”,也就是负面清单的方法来豁免大部分该章节下的义务,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更难预判审慎例外的适用情况。
其次,各缔约国金融服务主管机关未必能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金融领域出现的问题作出专业化判断。“审慎例外”首先要经过内国金融服务主管机关的认定,具体而言,根据11.22条的规定,是要经过附件11-D中所列明的主管机关的认定。比如,美国关于11.22条以及有关银行、证券和金融服务(保险除外)的所有事务由美国财政部负责,保险事务则由美国财政部会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然而实践中涉及的金融服务投资争端问题很有可能是超出所列主管机关的职务范围的。例如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和外汇管理,若出现由于证券监管政策而导致投资争端时,其显然不如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更有发言权。
最后,即使在缔约国金融服务主管机关能专业处理“审慎例外”的情形下,要保证两方主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就其判定达成一致也绝非易事。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的金融监管理念下发挥职能,对于“金融审慎例外”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而同,要求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同的两缔约国就因“国”而异的审慎措施认定作出共同决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 “最低待遇标准”在金融服务投资仲裁中的适用困境
将“公平公正待遇”与“充分保护与安全”纳入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已经在目前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实践中得到广泛接受。将“公平公正待遇”引入金融服务投资领域则十分少见。在金融危机中,各国为了阻止系统性风险的蔓延和市场恐慌心理的扩散,往往会采取强力的介入措施,通过支持流动性、购买银行资产、支持银行间同业借款以及给予零售银行存款担保等手段来稳定金融市场。实践中,由于国内金融机构通常是东道国金融产业的支柱,出于政治上的考量,救市措施往往都会优先适用于国内的金融企业。以美国为例,《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授权财政部通过“问题资产收购方案收购问题住房抵押贷款和其他资产”,其救助的对象限定为在美国有“重要经营”的金融机构。虽然该方案并未排除外国银行受惠于美国救市计划的可能,但实际上美国国内银行占绝大多数。这就很有可能触发“公平公正待遇”的红线,导致出现大量的仲裁申请。而TPP不存在将“公平公正待遇”纳入豁免范围的制度设计,将导致东道国疲于应对此类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仲裁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例。在Saluka v. Czech 案中,仲裁庭在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公平公正待遇”时认为,投资者作出一项投资的决定是基于对东道国法律与商业环境的评估以及对东道国政府保持公正公平的预期,然而捷克政府在处理银行业的坏账问题时对日本银行在荷兰的子公司采取了与对国内银行不同的差别待遇,使得投资者的合理预期落空,因此违反了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由此可见,“最低标准待遇”在实践中不利于东道国为其金融紧急措施寻求合法性。
三、 TPP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金融审慎例外安排已经出现在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中国―加拿大BIT),中日韩投资协定,中国―东盟国家投资协议等贸易或投资协议中。其中,中国―加拿大BIT已经设置了类似“金融审慎过滤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历时8年的中美BIT谈判很有可能直接借鉴TPP的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中,已经出现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因金融监管措施引发的投资争端,如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平安集团就其持股的富通银行被比利时政府国有化及变卖资产提起了ICSID国际仲裁。研究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关乎中国本身的金融投资对外开放程度,还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境外投资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中国在未来的缔约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预留“审慎例外”条款的政策空间
在不同的条约文本环境下,“审慎例外”条款的解读可能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合理的“审慎例外”条款安排对于保障国内金融监管权来说意义重大。从目前我国的缔约实践来看,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负面清单”式的金融服务自由化承诺与“审慎例外”适用的冲突。我国最新签署的《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均使用了负面清单模式来展开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与此同时,两份自由贸易协定也分别在金融服务相关条款部分复制了GATS模式的“审慎例外”条款。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自由贸易协定缔约模式将会在未来得到更多的运用,给尚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带来更大的开放压力和谈判难度。在与发达国家的缔约谈判过程中,由于自身经验欠缺,我国对于金融服务未来的监管需要缺乏预判能力,应对这一问题的一个可能对策是通过关联条款平衡审慎例外与金融服务自由化。例如可以限定某些类型的金融服务或金融机构只能交由本国或国际机构监管,而非由自由贸易协定来进行安排。
在投资协定方面,我国也缺乏对金融审慎例外的统一认识。在已经签署的引入金融服务条款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审慎例外”在协定中所处的地位不尽相同。比如中国―哥伦比亚BIT 在第13条中指明“金融部门的审慎措施”;《中日韩投资条约》第20 条的标题为“审慎措施”,但在具体内容上将其界定为“涉及金融服务的措施”;而中国―加拿大BIT 则把金融审慎例外规定在一般例外中。“审慎例外”的适用范围会因其在协定中的位置而出现极大的不确定性,对于我国“走出去”的境外投资者而言,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其金融服务投资在金融危机中遭受东道国政府损害的风险。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结合缔约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投资实际设计“审慎例外”条款。若中国对缔约对手方的境外投资占据主导地位,就应当考虑将“审慎例外”条款限定在?J粲诮鹑诜?务领域的措施;若缔约对手方对中国的投资占据主导地位,则应当更多地考虑将“审慎例外”条款纳入一般例外中,以增强非金融领域直接相关的监管措施的可抗辩性。
(二)完善现有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设计
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贸易与投资协定缔约实践中并非陌生的概念,一般在引入金融服务相关条款的同时都会安排相对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我国缔约的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还处于初步的摸索阶段,与现在饱受争议的TPP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缺乏完整性与准确性。以2015年12月生效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为例,第9.13条确定了第十二章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金融服务投资争端,同时应诉方在提出审慎抗辩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缔约方进行善意磋商。但该部分条款并没有明确在缔约双方无法通过磋商作出决定时的处理方法,而且该决定对仲裁庭的约束力仅限于诉讼请求提交后的180日内。这就意味着私人组成的仲裁庭对一起争端中审慎例外的判定仍然有着极大的决定权,从而对一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带来潜在的巨大威胁。而在《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双方仅承认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在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中具有可适用性,虽然双方也设置了由双方金融主管机关组成的金融服务委员会来协助争端的解决,但其能否切实地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仍有待实践的进一步验证。
本文认为,建立惠及缔约国金融服务投资者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未来我国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实践的必然发展趋势,而如何兼顾保留国内金融监管空间也将是我国设计相关条款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尽管当前自由贸易协定下的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诸多不足,但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新经验已经为我国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启示。在中国―加拿大BIT中,金融服务投资者与?|道国之间的投资仲裁程序必须在接到双方金融服务主管部门的共同报告后才能进行。在双方主管部门无法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情况下,缔约方有义务强制启动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加拿大BIT中所采取的做法与TPP模式相比,能更好地平衡投资者权利保护与国内金融监管政策。因此,将中国―加拿大BIT协定中的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制成范式,并将其推广运用到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实践中不失为一个理想的解决路径。
(三)例外制度与“最低待遇标准”的协调
在“最低待遇标准”的问题上,目前我国缔约实践中主要采用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而非“最低待遇标准”的表述,然而在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习惯国际法不断演变的时代背景下,盲目排斥“国际最低待遇”这一概念对于国家利益的维护并无实质性帮助。我们也要注意到投资仲裁实践对于“公平公正待遇”解读的趋势,正确认识其对于金融服务投资领域的影响。作为应对措施,我国在金融章节中引入“公平公正待遇”时应当进行适当“裁剪”,限制仲裁庭解释的空间,并且安排一定的例外制度与该待遇标准相协调,防止其被投资者滥用。例如,在引入“最低待遇标准”条款时,应当明确“审慎例外”抗辩仍然是东道国公平对待外国投资者义务的底线,满足审慎原因的合理措施在此情况下可以得到豁免。
金融投资的实质范文2
关键词:风险背景 金融 决策机制
一、风险队友契约主体的具体影响
(一)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风险主要由两个两个部分组成,大体可以分成道德风险和客观风险。当学生因为自身的某方面原因获得资金赞助后,可能就开始变得不努力,或者对于投资方给予的有效建议也不听取。而人力资源风险主要指的是学生的动态能力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外界因素影响的,由此产生风险。对于学生个人能力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引用风险
对人力资源进行积累,而这个时候初产生的道德风险由具体的三个部分组成,有能力的隐藏、收入的隐藏、不执行具体合约。在融资方方面,将具体的盈利期限进行隐瞒或者直接进行拖延,将自己的工作潜力不充分的进行发挥,主要采用有利个人收入增长的行为,这种行为将具体的工作时间进行了挤占。
(三)市场风险
劳动力风险和金融风险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市场风险。劳动力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人才培养周期,使对于人才的需求发生了改变。宏观经济发生变化和经济周期的变动以及世界分工格局的变化都会对劳动力造成影响。
(四)其他的风险
其他的风险主要是由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组成的,主要就是一些简单的法律纠纷,国家应该根据实际内容,利用相关的法律进行治理,是分成制具有法律地位;具体的单位对个人的收入进行披露行为时,个人的隐私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要积极的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单位要积极和投资方和理财方进行有效的配合,这是它的义务,还可以将投资方具体收益进行有效的回收。
二、教育金融潜在的契约主体进行具体的决策的实例模拟
(一)谈判和决策的具体模式
谈判主要由出价谈判和检验谈判两种形式组成,进行假定的谈判之前,主动出示价格的一方处于出价谈判的位置,而对方则处于检验谈判的位置,将自身的利益原则要始终进行复合,使双方都原则要求都可以得到满足。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就是有关于无风险临界值的相关计算,双方要保持高度的一致,但是从临界值双方的角度来看,彼此之间具有不同的估算,当信息发生不对称的情况的时候,双方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于临界风险进行预估计算,由于双方的状态互补知晓,对于具体的因对过程要做到随机应变,对于最终均衡点的获取可能要遭受多次的讨价还价。
这其中主要的问题,双方的初值大小都是不确定的,而连初值的指标都是随即的。风险估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双方都进行信息交换,对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合作,具有很多的意义,使风险评估值不断进行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对于风险预测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值,这个具体值具有很大的弹性,使风险临界值的意义得到了折扣。
(二)分成率和收益率的模拟实例
对于人力资源、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工资刚性风险都进行合理的假设,其他的风险忽略,这些风险之间的相关性都比较弱。
精准分成率
[年限n\&精确分成率t\&1\&1.24\&2\&0.60\&3\&0.39\&4\&0.28\&5\&0.22\&]
以具体的分成率为基础,将与此对应的收益率进行计算,要进行说明的就是针对收益率计算出来的,可以被称作“内在风险收益率”。在教育投资者的角度上来进行具体的分析,使教育金融收益率得到具体的分析,教育的具体投资者在第一年投资100000元,在第四年开始,从被投资者的工资上进行计算,使期限n的分成率t,实现现金的回流。
分成制教育金融理论就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教育金融需要得到有效的普及,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应该被得到广泛的应用。分成制的教育金融机制在我国具有很大的意义,可以利用决策模拟,将理论的可行性进行具体的明确,在实际工作中,投资双方都可以得到具体的决策方法。
按销售收入进行提成,这种方法就是将产量和销售价格进行有效的结合,不断将提成技术进行提高,主要要依靠许可合同和可行性报告,将销售价格进行提成,在评算的过程中,要将技术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进行引进。无论是引进方还是许可方都希望产品具有很高的利润,也希望其具备很大的规模,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当产品形成一定的规模,这样销售价格的提成就会比较常见,当生产达到规模化之后,可以使销售提成率和销售价格的提成率变得一致。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风险背景下教育金融投融资决策机制的模拟实证做出具体的分析,为我国教育金融投融资可以更好在我国发展,对其发展起到良好的例证,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是对我国经济的一种促进。
参考文献:
[1]窦尔翔.朱菘.郑猛.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模拟实证研究――以分成租佃制为借鉴[J].改革与战略,2009
金融投资的实质范文3
一、前 言
近些年台湾地区的利率持续下降,原因来自于自2000年开始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加上国际经济恶化严重冲击台湾地区出口,使得区内经济成长持续低迷,再加上当时银行逾放比率持续攀高,银行对债信差的企业紧缩放款,金融市场新台币资金大量流向外汇存款及股市下跌的窘境;另一方面,美国多次调降利率也造成全球主要国家利率竞相走低,为避免新台币和美元利差扩大带动新台币升值而冲击出口产业竞争力,金融主管部门持续以宽松货币政策刺激景气。
根据凯恩斯论点,当利率水准很低,低到不能再低的程度时,社会大众预期未来利率将走高,宁愿持有货币而不愿进行消费或投资,所以货币主管部门增加货币供给以带动景气的政策将无法奏效,即所谓的“流动性陷阱”。再者,当厂商对前景不看好时,尽管利率跌得再低也不会贸然投资,即存在“投资陷阱”。当社会上出现这两种现象时,意味着货币的利率管道将无效,此时如果货币政策有效势必是其它货币传递管道的功劳。当日本陷入十几年的经济萧条,日本央行持续维持低利率水准,仍然没有能力刺激景气的复苏,引发了日本是否陷入流动性陷阱及投资陷阱的讨论(如Hondroyiannis, Swamy, and Tavlas 〈1999〉)。但许多经济学者(Mishkin 〈2003〉, Bernanke 〈2000〉)指出利率管道并非是货币政策传递的唯一管道,认为日本央行应该还有可以施力之处,强调即使利率管道不畅通,也还可以藉由其它如资产价格(股价)管道、汇率管道,使货币政策产生刺激景气的实质效果。
利率管道的相关文献中, Hondroyiannis, Swamy, and Tavlas (1999)实证结果并不支持日本存在流动性陷阱的假说。Krugman (2000)及 Coenen, Orphanides and Wieland (2004)处理日本流动性陷阱的问题。Miyao(2002)的结论为利率对日本的实质产出有恒常效果。Mehrotra (2006)发现在日本和香港地区利率上升都确实能降低物价和产出水准,而台湾地区的货币政策没有显著影响。
在有关货币与股价的相关文献中,Bakshi and Chen (1996)发现股价报酬和货币成长的相关性依赖于产出成长和货币成长的相关性。Boyle (1990), Danthine and Donaldson (1986), Foresi (1990), Lee (1989, 1992), LeRoy (1984), Lucas (1982), Marshall (1992), and Stulz (1986)等人的实证结果发现实质股票报酬和货币成长呈正相关,而名目股价和货币波动同期负相关。Bernanke and Gertler (2000)通过观察在小型规模的总体模型下不同的货币政策法则,发现当有关部门施行政策只考虑通货膨胀而不考虑股价时,所得到的产出和通货膨胀是最低的。Miyao(2002)指出,日本股价对产出有长期正向的延迟效果。Forster(2005)发现股价和德国经济彼此相关,当有全面性的股价移动时,会同时反应在德国的消费和私人投资。陈君达等(2006)研究认为不论台湾地区公司规模的大小,货币政策对实质股票报酬之影响大于名目股票报酬。
至于汇率管道的文献有,Dornbusch (1976)印证汇率是货币传递机制上一个很重要的管道。Branson (1977)得到货币供给与汇率呈正向关系的结果。Obstfeld and Rogoff (1995)由货币需求方程式观察汇率动态调整。Eichenbuam and Evans (1995)显示美国施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导致美国利率很明显且持续地上升。Mehrotra (2006)指出日本和香港地区的名目有效汇率上升能降低物价和产出水准,但台湾地区的货币政策和汇率冲击价都没有显著影响。Svensson (2001, 2003) 指出若多个经济体系都存在流动性陷阱,那么不论各国的汇率制度是否相同,皆不能同时采用货币贬值的策略。
以上探讨货币传递管道的实证文献多是观察长期资料,但日本上一波的不景气被怪罪为日本央行货币政策的操作不当,因为只一味调降利率希望藉由利率管道刺激景气,忽视其它货币传递管道。这样的说法使我们想了解这段低利率时期,其它货币传递机制是不是可有效运作,因此本文只针对台湾地区在2000―2006年和日本在1993―2006年这一波经济衰退的低利率时期分别探讨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除利率管道之外,我们也将检验股价管道以及汇率管道是否畅通,以寻求为何日本在此段时期货币政策似乎无效的答案。
在研究方法上将针对采用的变量特性做回归分析,由于总体经济变量常具有时间数列的特性,且变量之间会相互影响,因此,本文采用VAR(vector autoregression)模型来检视货币政策的传递管道是否畅通。
二、 研究方法(VAR)和检定
总体经济变量常具有时间序列的特性,且变量间会相互影响,依照本文所探讨的货币政策管道来看,我们会发现当金融主管部门施行货币政策,进而影响利率、汇率和股价等变量,再透过这些变量来影响产出。但是当产出改变,金融主管部门又会因产出而有不同的调整,紧接着又进行再次的循环,如此变量之间便不断地相互影响,无法特别认定外生变量。因此,本文采用VAR模型来探讨货币政策的管道是否畅通,在VAR的模型中,所有变量都视为内生,可排除认定外生变量的问题。
VAR模型的主要目的是预测某一个变量的改变对整个VAR系统中所有变量的影响,原因在于VAR模型只能观察经济变量间的互动情况,无法解释变量间的正负关系及变量间彼此影响的程度,而“冲击反应函数分析”可以看出某误差项在过去某一时间产生变化之后,使应变量跟随着产生一连串变化或调整的过程,因此可以观察变量间的正负关系。至于“预测误差的变异分解”则是对VAR模型的预测误差成分进行分解,以作为变量间影响程度的依据。因此,这样的影响将透过“冲击反应函数”和“预测误差的变异分解”来呈现。本文将依循着下列的步骤和方法架构出一个完整的VAR模型。
(一)VAR模型的排序与落后期的选定
首先,本文根据经济理论做变量的挑选和排序,用缩减式呈现如下:
本文希望观察到的是当期的货币政策是否会影响当期的利率、股价、汇率及产出,但是我们并不在乎当期利率、股价、汇率和产出的变动是否会改变金融主管部门的货币政策行为,因此本文把代表货币政策的工具――金融拆款利率 (ibor) 放在模型的最下方,再探讨透过当期的利率 (r)、汇率 (e) 和股价 (pe) 的改变是否会影响当期产出,也就是在此不强调当期产出对经济社会带来的效果,因此把代表产出的变量 (y) 放在模型的最上方。至于中间变量的摆放也是依据传统的经济理论来放置。
由于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货币政策的三种管道,而且特别强调“低利率”时期,我们分三种情况说明:(1)在利率本就很低的情况下,金融主管部门依旧施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利率是否还有下降的空间?换言之,在这段时期是否存在着“流动性陷阱”?我们预期货币和利率为负向关系。(2)在低利率时期,货币政策是否会因为对利率的影响变小而更加依赖另外两个管道?因此在实证结果上要留意货币政策在汇率和股价两个管道是否畅通。预期货币政策和此两种管道之间的关系应为正向。(3)若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导致利率下降,是否能刺激消费和投资并增加产出,我们关心是否存在“投资陷阱”;本地区货币贬值是否透过增加净出口而提升产出;资产价格(股价)的增加代表着财富的增加,因此人们会增加消费和投资以累积产出。因此预期利率和产出呈现负相关,汇率与股价则和产出呈现正相关。
另外,由于VAR分析主要是对经济变量之间的互动与冲击影响过程进行分析,所以在架构出一个VAR模型时不只要留心变量排序问题,还要谨慎地根据理论模型来挑选适当的变量,在使用VAR模型时,因为我们没办法很明确地看出变量中是否有外生变量,又很希望挑选的变量都具经济意义,往往会将参考的变量都纳入其中,可是当放入的变量过多时又会丧失过多的自由度,所以要慎重选取。本研究依据经济理论来架构VAR模型,因此没有变量选取的疑虑。VAR模型决定后,必须选择最适的落后期数,本文搜集的资料为月资料,台湾地区资料共60笔,日本资料共153笔,因此设定最大落后期数为4期,再使用最小SBC (Schwartz Bayesian Criterion) 的方法来挑选出最适落后期,最后根据统计结果,台湾地区或日本的资料都选取落后一期为最适落后期。
(二)单根和共整合
根据理论,本文得知所选取的变量必须本身是定态的时间数列,原因在于变量都是非定态数列时,有可能会因为彼此具有相同的趋势项而产生“假性回归”的现象。相对地,如果变量间存在着共整合,而我们却直接差分作VAR,将会导致错误的估计。一般来说,最普遍用到的单根检定有三种:ADF单根检定(Augmented Dickey-Fuller test)、PP单根检定(Phillips-Perron tests)和KPSS (Kwiatkowski, Phillips, Schmidt, and Shin Test)单根检定。经过检定,不论是台湾地区或日本的变量经过判定都为定态数列,使用原本水准 (level) 值即可。
三、 实证模型设定
(一) 变量说明
在价量不兼容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选择一种作为货币政策的指针,观察台湾地区金融主管部门和日本央行的政策,均比较偏向控制价的变量,即金融业拆款利率,因此本文主要以金融业拆款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变量。
由于希望能讨论投资陷阱或财富效果,因此需要消费及投资变量,但因为此两变量都无月资料,我们只能直接讨论政策对实质产出的影响。本文观察的资料是月资料,所以在资料的搜集上,不论是金融业拆款利率、利率、汇率和股价都有月资料可循,但产出资料却没有,在此采用工业生产指数作为产出变量。
(二)资料转换及来源
1. 台湾地区的样本资料。采用2001年10月到2006年9月的月资料为时间序列资料。一个月期存款利率(r)、金融业拆款利率(ibor)和汇率(e)都来自于金融主管部门统计数据库。 其中利率为银行业牌告利率的一个月期存款率,利用费雪方程式处理成实质利率,汇率则是先从金融主管部门统计数据库取得各主要通货当地外汇市场或纽约外汇市场银行间即期交易的收盘价的月资料(月资料系日资料之平均值),为台币对美元的直接报价资料,再以台湾地区与美国的GDP 平减指数处理成实质变量,最后取log值。股价指数(pe)为台湾地区金融主管部门统计数据库的加权股价指数月均值,利用GDP平减指数处理成实质变量。GDP 平减指数以2001年为基期,资料取自台湾地区有关方面统计信息网。工业生产指数(y)则是取自于台湾地区权威经济研究机构数据库的共同经济指针。
2. 日本的样本资料。至于有关日本低利率时期的研究,则采用1993年10月到2006年6月的月资料,同为时间序列资料。金融业拆款利率、一个月期存款利率、股价指数为东京日经225指数月均值,皆从日本银行统计数据库取得。汇率和日本的GDP平减指数都取自于台湾地区权威经济研究机构统计数据库。工业生产指数则取自于台湾地区权威经济研究机构数据库的共同经济指针。处理成实质利率、实质汇率和实质股价的方法和台湾地区资料相同,唯一的区别为以日本与美国的GDP平减指数来处理,而且以2000年为基期。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 冲击反应分析
根据所设模型,利用向量自我回归分别估计台湾地区和日本的三种货币政策传递管道,以观察“冲击反应分析图”。通过由冲击反应分析图,一方面可看出变量间的正负向关系以及哪期冲击的影响最大,同时由于有上下两条曲线代表参数估计之信赖区间的上下限,更可界定出某变量的冲击是否对另一变量具有显著影响力。图1中,金融业拆款利率对实质利率呈现显著的正向影响,与预期相同,而且在第6期影响最大,意味着当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使金融业拆款利率下降也会导致实质利率的下降,显示出在台湾地区这段时期里,仍具有流动性效果 (即流动性陷阱不存在)。金融业拆款利率对实质汇率有正向影响但不显著;金融业拆款利率对实质股价也有正向影响,但在统计上没有显著影响力。因此显示在这段时期,台湾地区的货币政策在实质汇率和实质股价这两管道上并不畅通。 金融业拆款利率的冲击三个管道的冲击
注:上下两条曲线代表参数估计之信赖区间的上下限。变量放置依序为工业生产指数(y)、实质股价(pe)、实质汇率(e)、实质利率(r)、准备货币(res)、金融业拆款利率(ibor)。再来说明三个管道对产出的冲击反应。实质利率对工业生产指数有负向影响,而且在第二期影响最大;实质汇率和实质股价对工业生产指数都为正向影响,其中实质股价对工业生产指数在第四期影响最大,三者的符号都与理论及预期相符,但在统计上并没有显著影响力。最后整体来看,金融业拆款利率对工业生产指数具有负向影响,和预期相符但不显著。资料显示虽然三者的影响方向都符合预期,然而并没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无法指明货币政策的施行确实能透过此三种管道来刺激产出,而且货币政策(金融业拆款利率)并不能影响产出,这样的结果显示着台湾地区在这段低利率时期,货币政策是无效的。 金融业拆款利率的冲击三个管道的冲击
图2为日本金融业拆款利率对实质利率的冲击反应和台湾地区同样都为正向影响,但不同之处在于金融业拆款利率对实质利率并没有显著影响力,也就是说在此处我们会发现日本1993―2006年的低利率时期存在着流动性陷阱,金融业拆款利率对实质汇率有显著负向影响,且随着时间变化,负向相关愈加明显。而金融业拆款利率对实质股价一开始呈现正向影响,在第20期转为负向影响,但统计上没有显著影响力。实质利率对工业生产指数一开始为负向影响,在第17期转成正向;实质汇率对工业生产指数为负向影响;实质股价对工业生产指数呈现正向影响。然而三个管道在统计上都不具显著影响力。
(二) 预测误差变异的分解
有关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工业生产指数的预测误差变异数分解结果呈现于表1和表2,其排列顺序为工业生产指数、实质股价、实质汇率、实质利率、准备货币、金融业拆款利率。不论是台湾地区或日本在第一期时,工业生产指数的外生性都是100%,显示货币政策(金融业拆款利率)在施行时会有时间和效果的落后现象,同时也反应三个管道(实质利率、实质汇率和实质股价)的传递不是立即的。随着时间的变化,工业生产指数的外生性慢慢被稀释,换句话说工业生产指数逐渐被其它变量所解释。
观察表1,在第24期时,工业生产指数被自己所解释的部分已经减少成只剩67.77%,其中有极大部分(22.43%)是被准备货币所解释,其次是被实质利率所解释,约3.33%,不论是金融业拆款利率或三个管道的解释成分都不高。通过日本资料表2则发现,尽管经过了两年,工业生产指数大部分(81.36%)还是被自己所解释,其它变量中解释程度最高者为实质汇率,在第24期时,工业生产指数有9.09%被实质汇率所解释,第二高者为实质股价,有5.89%的解释程度,而且其中工业生产指数被实质利率所解释的部分是所有变量中最低的,意指实质利率对工业生产指数的影响最小。
五、结 论
本研究主要针对前一波经济不景气的低利率情况来探讨台湾地区和日本是否面临到凯恩斯所说的流动性陷阱或投资陷阱的问题,并且观察除了利率管道外,汇率和股价管道是否畅通。使用VAR模型分别针对台湾地区和日本分析其冲击反应分析图和预测误差变异。经实证结果显示,针对利率管道的部分,使用一个月期存款利率来衡量,发现台湾地区并未存在“流动性陷阱”,也就是说,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施行后,实质利率仍有下降的空间。进一步检定“投资陷阱”发现,实质利率对产出并没有显著影响力,透露出似乎存在着“投资陷阱”,意即虽然短期实质利率持续调降使得长期实质利率跟着降低,但由于预期心理的因素,厂商对未来前景不看好,因此无法刺激消费和投资进而增加产出。另外实质汇率和实质股价管道也不畅通。
日本得到不同的结果,货币政策只透过实质汇率这个管道产生效果,对实质利率和实质股价管道是没有显著影响力的,也就是存在着“流动性陷阱”,因为利率已经很低,尽管日本银行持续施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也无法使利率往下调整;和台湾地区相同的是,货币政策对产出也没有显著影响。此外无论是台湾地区或日本在这段时期,货币政策指针对产出的贡献是相当小的。
实证结果引申的意义为,在景气低迷这一阶段,台湾地区有关方面持续调降利率试图刺激经济回温的效果其实非常有限。如果分析上并无错误,那么是否货币政策真的就无效呢?后续的研究可以尝试以“信用观点”切入。
这样的结论可能与实际的经济社会走势有关,也可能与数据处理有关。本文有关观点可改进之处有:(1)低利率定义其实是见仁见智,本文是以3%以下为标准,若使用基准不同便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2)采行的货币政策指针是以金融业拆款利率为主,然而有关方面真正在施行货币政策时所瞄准的“操作目标”分为数量变量和价格变量两种,故选择不同的操作目标也可能影响结果。(3)一般总体研究以年或季资料较为稳定,但台湾地区或日本经历的这波低利率时期并不长,只能以月资料来分析成为本研究受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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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iveness of Monetary Policy during Low-interest-rate Periods ――Experiences of Taiwan Region and Japan
金融投资的实质范文4
一、购进固定资产支付增值税的现金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规定,本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支付的现金。即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在该项目下列报。然而,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正式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由不能扣除转变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性扣除。这种情况下,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发生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笔者认为,在增值税转型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采用分期付款购人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对外投资等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现金支付事项应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支付的各种税费”中反映,作为经营活动中增值税额抵减的部分。
[例1]200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2500元,款项通过银行支付。假设不发生其它相关税费。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50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银行存款 587500
改进前,将支付的银行存款587500元在投资活动下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列报。改进后。填入“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下的金额为502500元,填入“支付的各种税费”项目的金额为85000元。现金流量表整体金额未产生变动,然而,将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和产生的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中分开列报,更能反应其会计事项的实质,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二、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收到的现金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规定,本项目规定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收到的现金,以及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即将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支付的现金在该项目下列报。
该处理掩盖了交易事项的本质。企业所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并不属于筹资活动。《企业会计准则2006――现金流量表》中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资本包括借入资本和投资者投入资本,筹资活动的形成具体表现为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企业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时,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本金”(公允价值)。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可知,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准备近期内回购以赚取差价。虽然会计核算中将其列入负债科目,但业务本质上并不属于筹资活动,而应当归属于投资活动。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认为,应将企业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收到的现金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报反映,为承担该交易性金融负债而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也在该项目反映;同时,企业在回购交易性金融负债时。应将其支付的现金在投资活动下“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列报反映,为回购该交易性金融负债而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在该项目反映。
[例2]甲公司200年1月20日向乙公司出售普通股股票300(3股,每股收款20元,另付各项交易费用1000元,甲公司对该股票准备近期回购。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9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本金 60000
甲公司3月25日向乙公司回购3000股普通股股票,每股价格18元,另付各项交易费用8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本金 60000
贷:银行存款 54800
金融投资的实质范文5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新会计准则作了以下主要变革: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以外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存货管理办法变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变革,债务重组方法变革,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变革,合并报表基本理论变革和金融工具准则变革,这些变革的核心都是为了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强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正式确定主要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并比较全面地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导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如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利得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套期业务,确认浮动盈亏,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有关套期合约的公允价值,以帮助投资者更有效地把握公司在套期业务上面临的风险。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更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比如投资性房地产,减少了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即在一些领域,要求只有在存在一定程度的可靠性时,才允许相关性的进一步运用。
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修订了若干业务核算准则,较多地压缩了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限定了企业利润调节的空间范围,规范和控制企业对利润的人为操纵,垒实经营业绩,提高利润质量。如:存货发出计价,取消“后进先出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利润操纵;扩大合并报表范围,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新会计准则更加注重经济实质。如现行规定,只有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予以资本化,不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而新准则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和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方面,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一步趋同,允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另外,可以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再限定于由专门借款产生的,一般借款如被用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也应当资本化。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象和范围的扩大,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又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商业实质会计处理原则,并规定在确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再如,新准则规定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凡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同时,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境内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新会计准则,顺应了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企业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正确衡量经营业绩,为实现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铸牢了基础,在关键环节和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此前签署的“联合声明”,对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和肯定。因此,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大大提高A股公司的会计信息与中国香港市场及美国、欧洲等境外市场的可比性,更有利于分析人员进行估值比较。当然,新的会计准则只是反映公司价值的“一面清晰度更高的镜子”,其本身不会增加公司价值,但能促使投资者去更好地发现公司内在价值。可比性的提高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股票估值这样一个技术领域,而且还会降低中国投资人了解境外上市公司的成本,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同时,也会降低境外战略投资者了解境内上市公司的障碍。因此,会计准则的趋同,能减少相互之间理解会计政策与会计信息的隔阂,必将促进国际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认可将有助于促进中国企业在境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全面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和国际化。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直是国际会计准则中比较复杂的内容。如何有效地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一直以来是各国政策制订部门的重要工作。我国在全面借鉴IAS32、IAS39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出台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这四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同时规定,企业如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选择使用套期会计方法,但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对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等区分进行会计处理;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各单项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将其进行适当归类,以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接轨,有利于规范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工具会计预警系统,及时揭示和披露交易决策的相关信息,引导衍生工具的有效运作,提高金融信息可比性和透明度。
新会计准则解决了衍生金融交易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难题,其积极作用非常明显。由于新准则坚持以公允价值计量,强调运用套期会计,趋向于原则导向,允许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等,必将对金融会计实务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因此,必须严格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全面披露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策略及做法、风险管理量化信息、会计政策以及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披露信息的全面、及时、可靠、可比;强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确保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和计量,严格套期会计处理。
四、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能促进财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金融投资的实质范文6
Abstract: We analyze the accounting entries skills and methods on modern financial instrument’s transaction based on home and abroad finance and investment cases and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report standard. Meanwhile, application procedure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n liability and equity separate accounting and cost amortization accounting of the convertible bond, asset held for sale, financing on accounts receivable, fair value on financial asset and derivative product is emphasized and illustrated, which purpose is to offer the effective report approach on modern financial derivative instrument transaction for corporate management.
关键词: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案例研究
Key words: financial instrument;recognization and measurement;case study
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09)10-0148-03
0引言
金融工具,是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一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主要是指现金、对方的权益工具、收取现金等金融资产的合约权利或者是以潜在有利条件与对方进行金融工具交换合约或者以自身权益工具交割的合约,包括主体有权利收取一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和通过一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一定数量的现金或金融资产之外的衍生工具,但这些权益工具不包含未来收取或派发自身权益工具的合约。[1]金融债务是支付现金等其他金融资产的合约、以不利条件与对方交换金融资产或债务的合约,或者以自身权益工具交割的合约,包含期权、互换、期货等为风险投机或对冲的金融衍生工具。这里的权益工具是指拥有扣除所有负债后企业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约,衍生工具是指具有特定特征的金融工具,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比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合同要求较少的净投资,且在未来日期结算。
1金融资产与债务的识别和注销
金融资产与债务的识别应在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约条款的一方时确认,识别时计量是含交易成本的公平价值而不是用以交易的公平值,相应的交易成本需要资本化。[2]金融资产注销是在金融资产所有权的报酬和风险已经消失或相应的现金流合约权利已经过期,如金融资产被销售时所有权的报酬和风险已经消失可以注销金融资产;但作为专业财会分析核算人员应该从公允与真实的角度审视交易业务的实质,准确把握金融资产的注销必须涉及所有权的报酬与风险的转移。金融债务的注销是在合约特定的义务偿付、取消或过期时,如债务偿付、法庭胜诉或发行可转债。如果借款方与债权工具的出借方在重大不等条款下交易,或现有金融债务交易条款的实质修改,如债务清偿以少于成本时,应该注销原金融债务而记录新金融债务,同时确认旧金融债务注销所产生的损益。
案例:Kashmir公司遇到现金流问题,销售应收账款10万美元给保理商,融资8.5万美元,其中所选应收账款发票均是公司长期客户预期6个月后到期,保理商要求该公司担保返还自到期日3个月内未收集的任何发票面值。按法律对客账受让规定,公司债权应在出售时注销,同时确认出售损失为10-8.5=1.5万美元,然而这并没有公允和真实反映此笔交易实质内容。虽然此笔交易应收账款发票已转移给保理商,但与债权相关的坏账风险并未转移,一旦出售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发生坏账,Kashmir必须保证返还发票面值和利息给保理商,因此收取的现金存在须返还的可能,出让应收账款业务实质是一项贷款交易活动;所以正确的会计核算应该是保留该项资产在账户中,直到保理商在6个月后收回应收账款时其风险与报酬才消失,故而Kashmir会计核算此笔出让应收账款业务时,应借记现金,并同时贷记贷款。
2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会计核算上采用成本分摊法。但是当主体出售持有到期的资产的数量显著或是不能合理预期、非重复且单独的事项,则所有其它持有到期投资必须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具如固定利率和期限的债券或贷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