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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1
个体权利与群体权利的张力
人具有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可侵犯。临床医学以个体的人(患者)为研究和治疗对象,因此临床医学主要涉及患者本人———作为个体的人的权利。强调尊重(包括:患者的自主性、知情同意、为患者保密、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不伤害(包括:“不伤害”这一最低要求和“有利”这一较高要求两个方面);公正(包括医疗资源分配公正、回报公正、程序公正等内容,不仅要求具有形式公正还要求具有实质公正)。公共卫生事业则以群体(包括健康人群、亚健康人群、患病的群体以及他们的混合体)和社会为其研究和关注的对象,关注群体、社区和整个社会的健康。强调群体和社会权利。从保健、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视角看,两者具有一致性。但是从权利关系看,两者之间又具有显著的差异:临床医学侧重于患者个体权利和尊严,对象一般是患者。公共卫生关注群体的健康权利,对象一般是健康人群。在一些情况下,个体的权利与群体的权利之间会存在矛盾并发生冲突。例如在“非典”期间,为了群体的利益,我们不得不将疑似患者隔离起来,对其个体权利作适当的限制。这显然是对患者权利的侵犯,侵犯的目的是防止病毒在健康人群中的扩散,引起更大的问题。那么,为什么同样是传染性疾病的HIV/AIDS不能采用这种方法,为什么不将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隔离起来呢?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这样的行为可以得到人道主义辩护呢?一般情况下,个体的人权与群体权利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的平衡需要依靠法律和道德的力量加以规范和制约。个体的人权的实现不能以妨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权利和群体正当权利的实现为代价。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必须将个人的健康情况告知,也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则,我们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不能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的情况下,还要主动去同他人发生或者故意与其他静脉吸毒者共用一个注射针具。同时,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在就诊时有义务说明自己的健康情况。
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矛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
罗尔斯认为“公平即正义”。但具体怎样实施,却有不同的看法。目前,研究的有关公平和正义的问题涉及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及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等宏观问题,也涉及临床中的具体的微观问题。“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一些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险,从根本上来看,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近两年来热议的“神木医改”模式所解决的也是这个问题。在微观领域,医院在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实施治疗前,一般要告知患者,甚至要求患者签字,以做到知情同意。如果患者因种种原因不具有或者丧失了理性抉择的能力,需要实施知情同意。这是一种形式化的要求或者说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形式。但是在临床上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或其监护人)由于文化、经济、心理等各种原因,拒绝在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从而错失治疗良机,导致患者死亡,引发医疗纠纷。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使医生非常难过。但是作为医生,他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是要追求一种形式上的公正与正义?还是应该从患者最根本的利益出发,不过分看重所谓知情同意书的签字程序,大胆决断实施预定的治疗方案?但是,如果是患者本人作出拒绝采用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这样的决定呢?例如,由于宗教的原因而拒绝输血、由于基于对于腹中胎儿的爱而拒绝对患有严重遗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胎儿实施流产术等,都属于这一类情况。医生能否根据他自己的意愿或者根据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或者所谓孕妇本人的根本利益或其家庭的利益而强行实施流产术/引产术呢?能否在不告知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在手术过程中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偷偷地为患者输血呢?在这里,我们遇到了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之间的矛盾,以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或根本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利益冲突还可能存在于制药公司、研究机构、作为研究人员的医生以及作为受试者的患者之间,也可能存在于患者与保险公司、雇用单位之间,甚至存在于患者本人与其家属之间。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利益冲突引起来的。甚至出现了患者家属由于花费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而代替患者选择放弃治疗的情况,这种悲剧的发生就是患者本人与其家属之间利益冲突的例证。利益冲突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可以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例如上述患者家属由于经济利益冲突而代替患者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引发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前些年发生于基因治疗领域中的“Gelsinger事件”[2]也是人们讨论的利益冲突的热点话题之一。
民族性与普世性价值观争论
美国莱斯大学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2007年11月在南京国际生命伦理学论坛暨老年生命伦理与科学会议上曾发表了题为《对全球性道德的探求:生命伦理学,文化战争和道德多样性》的讲话,[3]就道德多元主义和后现代道德危机问题提出以下看法:人类对于道德及道德多样性问题,进行了大约2500年的哲学沉思,几乎没有获得支持建立普遍道德规范的可能认识的经验基础,至少对适应于普遍境况的我们是有理由这么说的。作为一个概念问题,如果没有假定的观点作为论据,没有循环论证,或者没有进行一个无穷的后退,关于道德标准化内容的争论看起来不会经过合理、理性的讨论而达到一致。这种状态使得全球道德计划成为一个问题。事实上,与这些思考产生冲突的正是关于正当与非正当行为、好与坏的行为、作为一种普遍固定规范的道德计划本身。因此,他认为关于普遍正当行为的现代性信仰本身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在医疗实践领域,不同文化语境背景下的流产、安乐死、医疗保健的公有和私有资源再分配等都成为争论的话题。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了,自20世纪中期生命伦理学诞生以来,生命伦理学以它特有的广泛的普适性和超越意识形态的特征,跨越国界,超脱宗教和政治对立,在人类精神家园垦拓了共同的语境,将其发展成根植于日常生活的哲学事业。[4]普遍性与民族性的关系成为生命伦理学乃至整个医学人文科学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强调医学人文性所具有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指出了只有民族性才能够国际性;另一种观点强调医学人文的普遍性和国际性,认为医学的人文性本来就不属于某个民族特有,它本身就具有多元化基础上的普遍性。恩格尔哈特看到了“全球生命伦理学共识的瓦解”,同时,他强调生命伦理学应当从不正当的风俗和限制中解放出来,因为这些传统或限制是和普遍道德原则相违背的。也就是说,生命伦理学应该支持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渴望实现的那种普遍道德社会的愿望。同时他认为,生命伦理学不仅仅是国际的,而且是追求对于善、正当和公正的内容丰富的观念。正是由于生命伦理学的这一特征,使它自诞生以来很快就为各种文化和宗教传统以及不同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国家民族和个人所接受。#p#分页标题#e#
问题研究与体系建构
以生命伦理学为焦点,医学人文学应当以问题研究为中心,还是应当将注意力放在建构理论体系?国内学者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5]生命伦理学是在规范伦理学、权利伦理学以及程序伦理学的框架内发展起来的。生命伦理学不是以建立体系为其目的,而应该将注意力放在中国目前的具体问题上。生命伦理学强调问题研究,强调它的实践性,并非不重视理论思维,恰恰相反,这种理论思维立足于实践,回应实践的需要。因此这种观点认为,生命伦理学不是哲学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追求唯一的最纯粹、最完备、最自洽、最连贯的伦理学理论,而是应用或实用伦理学,要解决问题,效用论和道义论是两个最基本最有效的理论。但应用不是理论或原则的推演,在应用中必须考虑情境。在不同情境中某个价值处于突出地位,在另一情境可能就不是了。如临床中的病人、研究中的受试者是脆弱人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应当置于首位;但在公共卫生情境下,他们的个人权利和利益虽然也要考虑,但不能置于首位。生命伦理学的工作重点不在构造理论体系,但是,原伦理学、现代生物医学和传统文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影响却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对待。另外一种观点认为,[6]生命伦理学要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要在不同的文化圈中形成各自不同的理论框架。因此,怎样使生命伦理学在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各种式样的哲学思潮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便成为研究的课题。第二种学术观点侧重于理论体系的构造,侧重于研究生命伦理学的文化之根,侧重于研究汉语文化语境下的生命伦理学理论特征,强调生命伦理学的后现代文化特征,对于构造生命伦理学理论体系,特别是对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命伦理学理论体系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
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2
[关键词] 案例分析法;护理伦理学;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3(b)-095-01
为了提高护生的学习兴趣和分析及解决护理实践中的伦理问题,《护理伦理学》教学自2002级学生以来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这几年的护理实践,笔者深深地体会到,充分运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对于学生在护理实践中掌握和应用护理伦理学理论、原则和规范十分有益。
1 案例分析法定义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采取案例进行讲解及组织学生进行研讨,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一般规律、原则及方法,从而将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教学方法[1]。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围绕教学内容,给出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场景中,应用伦理学的原则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 教学对象
护理本科2002级、2003级、2004级、2005级学生,大部分是女生,普招生。《护理伦理学》课程2002级、2003级、2004级安排在第六学期,36学时;2005级安排在第五学期,18学时。
3 教学实施
3.1 课前展示案例,引出讲授主题
在讲授新内容前,安排与本内容相关的案例,既引出问题,又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例如:在讲授第七章时,先展示案例。患者,女,29岁。曾因幻想型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1年前出院回家。患者已怀孕7周,其丈夫和母亲都担心怀孕和分娩的痛苦会给她的精神状态带来不良影响,都劝她到医院流产,但她坚决要求继续妊娠。作为护士,你会给她提供什么样的咨询?由此,引出护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3.2 课中引入案例,使学生加深对讲授内容的理解
护理伦理学用特定规范来规范护士的具体行为,但在护理实践中如何应用是个不确定的问题,借助案例可以理论联系实际地帮助学生深刻地理解伦理规范,影响学生将来的护理行为。例如:在讲授第七章护理伦理学基本原则中的公正原则时,展示案例。两个病人需要肝移植。患者Z,45岁,男性,因多年酗酒患严重肝硬化。另一患者L,25岁,男性,待业青年,在购物时因协助捉拿歹徒,被歹徒刺伤,肝脏破裂,病情危重。正好医院有一个可供移植的肝脏,且检查两者的组织配型均符合。Z有钱,能付全部费用,但 L付不起移植费用。假如你是这个医院的护士,由你分配这个肝脏,你会给谁?为什么?有的同学认为:应该移植给病人Z,因为他有钱,能够支付起移植费用;也有些人认为应该移植给病人L,因为Z需要肝移植,是由于多年酗酒而造成严重肝硬化,是自身因素造成的;而患者L,虽然他支付不起移植费用,但是在购物时因协助捉拿歹徒,被歹徒刺伤,肝脏破裂,他是对社会有贡献的。通过讨论后,加深了对公正原则在稀有卫生资源分配中作用的理解。
3.3 课后讨论案例,扩展知识的深度和广度
通过课后讨论案例,一方面,巩固已学到的知识,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另一方面,引发学生对一些护理伦理学难题进行广泛和深入的分析,能够较准确把握其实质。例如:一女患者,12岁,精神状态正常,因车祸需要行截肢手术,手术前其父母要求医务人员勿告诉实情。此时,作为她的责任护士,你认为怎么处置是最适当的?依据什么伦理原则?学生在讨论中各抒己见,虽然案例中蕴含的困惑或许谁也无法给出明确合理的答案,但是发言中所涉及的广泛的伦理问题,无疑有助于使学生对行使病人的知情同意时所涉及的家属意见、病人承受能力等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4 教学效果
课后向学生发放调查问卷169份,调查显示:认为案例教学法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主动性的占85%,可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占60%,可提高医德认识的占40%。
5 讨论
5.1 促进群体思考,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传统教学中,多采用“填鸭式”,学生无兴趣,课堂气氛不活跃;而案例教学法是给定特殊情景,让学生自己在这种情景中根据自己以往的知识背景,运用智慧,自己发现和分析问题[2]。这种方法能促使学生把护理伦理学的理论、概念和原则通过综合分析运用到护理实践中。促进学生群体思考,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5.2 增强学生对医德的敏感性
通过对正反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吸取个案的处理经验和教训,更有利于学生在将来的护理实践中正确地处理护理伦理问题。可见,知识是在分析和讨论中增强了学生对医德的敏感性。
[参考文献]
[1]李峰.《社区护理学》课程中案例教学的应用[J].护士进修杂志,2004,19(7):603.
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3
1生命伦理学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
国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从学理层面和实践层面看,发展都较为迅速。
从学理层面上看,首先,从宗教的角度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上的批判和评价。西方宗教信仰的角度出发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进行回应。
其次,偏重于理论思辨的哲学化解读。对于技术本质的探讨是当代哲学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汉斯约纳斯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一书中所表述的观点,即“哲学伦理学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同新的技术力量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约纳斯提出责任伦理这—概念之后将视角转向了医疗技术领域,在此书中详细的讨论了克隆、优生、基因技术等现代医疗技术面临的伦理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再次,偏重于学理讨论的案例研究模式。西方主流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模式是借助于案例讨论、并建立在原则论基础上的一套理论模式。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包括:比彻姆和查尔瑞斯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罗纳德蒙森的《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格里高利彭斯的《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等。主要的研究机构包括肯尼迪伦理研究所、哈斯汀中心以及各高校的医学人文系科。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期刊包括:医学与哲学、理论医学与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临床伦理学等。
从实践层面上看,偏重于政策咨询层面的伦理与立法探索。这个维度是生命伦理学诞生之初的主要视角与关注点所在。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后期的美国,该学科的产生与医疗技术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联。美国是世界上生命伦理学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设立了国家级别的生命伦理委员会。自1974年成立第一个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以来,相继设立了6个性质相似的委员会,为生物医学技术发展所涉及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也为美国的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价值论争的场所。如小布什建立生命伦理学总统委员会(Presi¬dent7sCouncilonBioethics,PCB)的动因即是解决是否支持干细胞研究这一问题。国家级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为当代医疗技术产生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价值论证。同时,正如著名的贝尔蒙三原则是起源于听证制度一样,生命伦理学以及相应的司法判例都得益于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建立。
总体而言,国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比较深入,并且是原发的、基于自身文化基础上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而该领域研究最新的趋势是结合自身宗教、文化、种族等差异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本质进行哲学化的追问与反思。
中国生命伦理学经历了一个生成、发展和深化的过程,纵观30年的发展过程,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自其从西方引入起就成为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成果较为丰富和最为活跃的一个学科。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领域已经出现了理论研究、实践研究、政策参与、人才培养等全方位学术建设的,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基本出现了包括基础理论、具体问题和实践策略研究三位一体的大格局。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即便经历了多年的研究和探索,中国生命伦理学仍然没有进入到成熟的阶段。
1 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挑战
面对国外生命伦理学的迅猛发展势头,反思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1 学术理论层面的挑战
早在1979年,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H.TristramEngelhardtJr.)首次访华时,曾敏锐的观察到,中国的医学伦理学缺乏对道德判断、观念和实践进行严格的概念上和分析性的哲学追究。在其旅行报告中,他写下了对中国医学伦理学的初步观感和直率批评。他认为:“在中国,有许多诚挚而专注研究着我们美国毫无疑问属于生命伦理学的各种问题。可是,这些问题在中国并没有激起同样的睿智探究。他们缺乏一种批评和辩论的讨论道德和社会政策的基础,缺乏一种健全的哲学传统质询种种基本的约定,也不对伦理学和科学中各色主张做出根基性证明。”在他看来,这种哲学反思精神素质的缺乏可能根源于:中国人和中国学者对多种不同道德系统的差异性缺乏广泛的体验;不习惯将确立某个单一道德体系的实际需要与通过比较发现不同价值观之间的智识长处区分开来;辩证唯物主义将道德和伦理的沉思从属于经济的力量。
在恩格尔哈特做出以上评论的时候,中国的生命伦理学还处在传统医学伦理学的阶段,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是新兴的学科,理论基础的缺乏是一种无奈的必然。时至今日,中国生命伦理学已有了重要发展,但仍然缺乏形而上的深刻探讨,其理论建构尚缺乏有力的哲学支撑。当然,这种挑战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
首先,在中国,生命伦理学依然被广泛的视为应用伦理学。如果这一理解基于知识和学科分工的必要,强调生命伦理学不直接研究一般的伦理理论和命题,而主要关注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困惑,则未尝不可。不幸的是,当人们强调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时,这每每成了忽视或逃避生命伦理学哲学反思功能和使命的一个遁词。当代的生命伦理学有着更广阔的内含:生命伦理学应当对人的生命状态进行道德追问;对生命的终极问题进行伦理研究;对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裁判与反省;对生命、特别是人的生命的本质、价值与意义的道德哲学解读。1然而,以为生命伦理学仅仅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故无须对医疗卫生的道德根基进行批判性和建设性的探索,实际上等于取消了生命伦理学本身。忽视医学伦理学的哲学反思特质,便使之沦为一块没有灵魂的学科。
其次,研究队伍的理论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我国业已形成了一股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热潮,但不少人或者缺乏哲学、伦理学的学习背景或者缺乏必要的医学领域知识的训练,于是在研究生命伦理问题的过程中,要么就事论事,触及不到问题的理论深处,要么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脱离实践,无法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与此相关的现象是:很多医学院校的《生命伦理学》或者《医学伦理学》教材相对陈旧,在深度与广度上都与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相脱节。
第三,诸多学者热衷于研究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相关的热点伦理问题,忽视了对基本理论的探究。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必然引起了很多新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值得重视。但是在关注这些热点问题的同时,我们也不可以忽略对中国生命伦理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而后者的研究基础直接决定着前者的研究水平。徐宗良教授指出,对具体的问题进行伦理判断,在对有关的准则、规范展开争议之际,着重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和功能本身做一番认真的哲学思考,以及对其建设寻求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是十分必要的。正如美国学者古尔德所言:确定‘‘应该是怎样”的前提条件必须依靠逻辑的连贯性,以及对前提条件存在的原因进行哲学的研究。这就意味着生命伦理学研究者应当对哲学包括生命哲学、道德哲学,甚至神学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生命伦理学内在的逻辑关系。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进行哲学探索并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进行理论创新,是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对于中国而言,尤其需要挖掘中国本土传统哲学,如儒释道的生命伦理思想,这关系到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1.2 具体实践层面的挑战
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来自于实践的挑战,其成因大致在于对诸多重大生命伦理问题的研究似乎停滞在消化西方生命伦理学研究成果的讨论过程中,如卫生制度改革问题、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带来的相关问题,乃至当下的临床医患关系问题等等。那些引自西方社会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也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是比彻姆的‘‘四原则”说。比彻姆等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对西方生命伦理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从它的第一版问世以来,它已经占据了生命伦理学,成为生命伦理学的主导”。H比彻姆的‘‘四原则”在中国同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中国当下“四原则”已经成为一种伦理思维定势并占有话语权威,它的伦理分析框架被各种教科书、案例集所采纳,并成为临床医生行医的重要伦理指导规范,俨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的范本。
不可否认“四原则”的引入有力的促进了中国学术界对于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原则的思考,但是在中国本土语境下,来自西方的比彻姆“四原则”最多只能是一个相对的行动指南,在运用的时候也必须要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有些学者在运用生命伦理学原则解决实践问题的时候,理论和实际问题分析不紧密,或者只是简单的套用。
而纵观医学实践,僵化的原则主义显然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如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及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艾滋病防治问题;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医疗公正问题等。然而,解决这些实践中的生命伦理难题,医疗制度改革是关键。但是中国的医疗制度能否像西方社会那样完全市场化,市场化后有什么样的伦理后果?这些同样是生命伦理学的议题。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在讨论的过程中必然要结合中国的文化语境去分析。中国的脑死亡立法、安乐死合法化的困境在什么地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种形式(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母亲、DNA复制等)在中国能否应用?应用的限度又是什么?在应用的过程中应当有什么样的伦理规约?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应该结合自身的国情,运用本土化的伦理资源积极地去回答这些问题。
2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趋势
挑战迫使中国生命伦理学界越来越注重于提出和思考生命领域中的伦理问题,而不再拘泥于建立某种普遍化的原则。对各个伦理问题的论证也不再只依赖于一个前提,而需考量更多综合因素。中国生命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趋势。
2.1 本土化意识与全球化视野的互补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既不可封锁自闭也不可以妄自菲薄,既不可无视全球化的文化浪潮而死守传统的德目,也不可照搬西方的价值系统,实施简单的拿来主义。
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体系建设可以分为两个方向,即两个层次共同发展:第一个层次,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面向现实的生命伦理问题,构建符合本土道德共同体的普世伦理规范体系,如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活伦理学等,坚守自己的道德信仰,更需要坚守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核心原则,S按照自己的道德信仰去生活;第二个层次,面对全球化趋势,发展程序性的道德规范。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道德异乡人的生活,用本土特色的语言可以表述为“他所不欲,勿施他人”。H西方学者也敏锐的发现“中国在生命伦理学方面坚持正义的道德任务,首先应该重新获得和吸收其自身的文化资源,从而可以通过自己的文化语言重新预设生命伦理学弘扬的意义。”7汉语化的生命伦理学的重新铸造,无疑将会对一些当下起着主导作用的重要道德观念,即那些经常是不加批判的各种欧美的生命伦理学进行批判性的反思。这些曾经从西方出口、进口到世界各地的生命伦理学需要重新评价,这种重新评价需要包括对所谓的生命伦理学原则的重新审视,也包括对晚期欧洲文化革命中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俗世概念的重新审视。
2.2 理论探索的多元化与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并存
后现代语境下的道德多元化是不争的事实。后现代主义作为西方后工业社会出现的一种含混而庞杂的社会思潮,除了反映出当代人在社会观、历史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上的巨大裂变之外,亦揭示了他们在认知视野和方法上的根本变化。就其社会形态而言,后现代主义反映了西方后工业社会即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所具有的一些全新特征;而从其精神状态来看,它则由新解释学、接受美学、解构哲学、法兰克福学派和女权主义的兴起而形成其文化氛围。与之相伴随的,乃是存在主义、结构主义、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影响的逐渐消退。K这种思潮从西方伊始,席卷全世界。多元化是后现代主义的标志性特征,因为后现代主义首先体现了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创新。后现代多元化又直接导致人们在选择上的多样性。后现代主义反对文化上的“霸权”,倡导一种多元视角看问题的思维方式,这对于避免思维视角的单一和僵化是必需的。但是随着医学相关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新技术带给具体个人裨益的同时,继之而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更不可低估。人工辅助生殖、基因研究、胚胎研究、克隆技术、安乐死等等,这些生命伦理命题引起多方面的争论,尽管世人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可以是多元的,但是在行为选择的多元性却要受到限制与规范,尽可能发挥高技术的正面效应同时减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社会整体而言,道德体系的稳定性是必须去维护的,更何况如果没有伦理和法律对其做出规范,被滥用的可能就增大。因此,一方面,尊重个人和团体的自由和创造性的多元性,另一方面建构生命伦理学的原则规范,既要具有“准绝对性”,又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和理解力去尊重道德选择上的多样性。
2.3 实践中的工具理性与专业上的精神追求共融
后现代主义反对把科学认知方式当成哲学思维的样板,反对把丰富多彩的世界还原为一种基质,反对用一种僵硬的思维模式解决不同性质的问题,反对在宇宙和人类中预设中心,这些都是与哲学的使命及本性相合的,因为哲学思维的前提就是反思和批判,不承认一切先入之见,但同时面对当下人类生存与信仰的危机往往表现出对科学、自由理性之信心的减弱或者丧失。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均表达了对理性的蔑视。在生命伦理学的建构中,不能寄希望于建立一种单一的、抽象的、绝对的道德理念。我们应认识到,麦金泰尔所描述的现代启蒙工程的失败,并不是理性的终结,而是暴露出理性的限度,理性的限度并不代表理性的无能,对理性限度的反思正是理性本身的贡献。
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4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遵守的最主要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它以人们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价值为基础。根据国内外人们关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及人们的生命伦理实践,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影响较大的还是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提出的“四原则”说,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1)尊重自主原则。
尊重自主原则表示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的尊重,其中包涵知情同意原则、隐私权等内容。自主原则强调患者和受试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力,认为施以他们的任何措施和行为,都应作真实全面的说明,由他们自主作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原则上必须尊重。尊重原则指尊重一个有自主能力的个体,对于大多数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自由他们自己行使,当然也承认了该个体拥有了基于个人的价值信念而作出自己的选择,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的权力。对于缺乏自主能力的人,如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其自受监护人的保护,但监护人也要对患者负责地采取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最大限度的尊重患者权力的时候,这个时候才能够发挥患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以积极的精神状态配合各种治疗,取得良好的效果。
(2)不伤害原则。
什么是伤害?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不伤害的义务包括有意伤害和伤害的风险。风险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可能发生的伤害,伤害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实际发生的伤害。不伤害原则主要内容是个人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物质上的伤害比如其他患者身体的疼痛、功能的损伤以及其他患者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医务人员必须注重病人的健康、关切病人病情变化,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努力防止和避免各种因为不必要所带来的风险,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采取“两权相重取其轻”的原则。同时也要防止患者给其他人所带来的任何伤害,在医疗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自身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3)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比伤害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不仅要求预防和避免伤害,而且要求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的行为帮助患者增进自身的合法利益。有利原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帮助他人以促进他人利益的义务。有利原则分为积极有利原则和效用原则。积极有利原则要求对患者确实有利,包括阻止、去除以及增进人类福祉。生命伦理学不仅要求从病人的生命角度确定自己的道德观念,而且要考虑生命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也就是要求把患者的生命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既要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不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4)公正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生命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医疗保健资源的公正分配,要求每一位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不能因为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性别、民族、职业、地位、信仰、党派、肤色、血缘和国籍等条件而有所不同,在做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满足每个患者的需要,这时候在利用医疗资源方面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如果一个患者使用资源越多,必然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治疗效果。因此,在生命伦理学研究的过程当中,广泛的涉及到医疗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分配医疗资源应遵循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具体就是要求医疗资源的分配具有公益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2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有着一致性。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三生教育”的基本价值导向,同时也是深入实施“三生教育”提供了参考标准。
(1)尊重自主原则与“三生教育”。
尊重自主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使受教育者认识到人与人之间要彼此尊重生命的自主性,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利。人无论就肉体生命的求生意志还是心灵上的情感依恋、理智领悟而言,都深深地执着于生命、执着于生活。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生命的权利,轻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三生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它不仅强调单个人的发展,更强调个体生命和人类生命,种生命和类生命的整体发展。理解生命的本质,把握生活的规律,挖掘生存的本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既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力,不干涉他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不伤害原则与“三生教育”。
不伤害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对他人生命的敬重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敬重,求生欲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求生欲也是自爱在自己生命方面的表现,是对自己生命的爱,是对生命自我的爱。因此。在现今教育的过程当中教育者要运用恰当的方法使得受教育者能够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同时要减少和制止对他人生活的干涉和阻碍他人生存发展道路的行为。那种“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严重的干扰了别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我们既倡导自己能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要尊重其他人的发展。如果以牺牲他人的生存、生活、生命为手段来博得自己的发展,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反对和制止的。
(3)公正原则与“三生教育”。
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5
【关键词】卫生政策 健康权利 社会公正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ki.rmltxsqy.2016.23.012
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卫生政策是控制医学知识和资源的社会使用及使之最优化的战略。①如何制定合理的卫生政策,如何分配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已经成为生命伦理学中一个具有强烈时代特征的现实命题。虽然伦理层面的考察与评价并不能决定卫生政策的最终选择,但却可以为卫生政策的完善提出调整的发展方向。
卫生政策与伦理学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卫生政策制定过程中,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稀缺而又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的社会功效,又要保障每个大众对健康权利的平等诉求,这种两难的困境既是社会性卫生问题存在的现实,也是制定和实施卫生政策的逻辑前提。
卫生政策的制定为伦理学的选择所推动。制定卫生政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考虑: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对社会成员的健康负责。如何基于个人健康权利的角度思考政府的责任,如何谋求不同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案,上述问题也是当代生命伦理学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提出卫生政策伦理维度的思辨与论证不仅仅源于理论研究的应然诉求,更是基于当下我国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现实需要。从广义上来说,卫生政策不仅仅关联着对医学研究领域的控制与面临伦理困境艰难抉择时的定夺,更涉及宏观层面对整个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制度性选择,但无论在怎样的层面和阶段,卫生政策的制定都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伦理的关涉和介入。
价值选择的导向性是指定卫生政策本应承载的伦理维度。保障大众健康权利的公正性诉求是卫生政策本应承载的伦理维度,也是公平公正的社会功能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体现。卫生政策的制定、实施既来源于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及社会价值理念,也受制于社会变迁等诸多因素,甚至有时卫生工作政策的改变则是由一个或多个历史事件综合导致。但卫生政策的实施与运用过程,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伦理调节是卫生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道德活动。卫生政策是维护和促进社会成员健康权利的行动方针和指南。承认健康权利就意味着当个人的卫生保健需要不能得到合理的满足时,政府有责任提供妥善解决途径。然而,当今卫生医疗保健资源的有限性和人们对理想健康状态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除了向社会提出公正问题外,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还提出了许多有待思考和解决的生命伦理问题。
伦理关涉的现实依据
由于个体生命的有限性和医疗卫生资源的稀缺性,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和占有的公正性问题不仅成为伦理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关注的重要领域,也成为大众敏感性话题的焦点,更是卫生政策涉及的重要内容。因此,理性审视当下公共卫生政策的伦理维度及其伦理承载是保障卫生政策功能性发挥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政策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卫生投入不足或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公正导致的卫生保健不平等,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主要卫生保健问题。事实上,“中国卫生效率和公平问题的根源主要不在于缺少公共资金,而在于缺少社会公正的价值观和有效的政府管理”。②卫生政策是政府实施社会性卫生管理的规范性手段,对伦理价值取向的选择、促进社会公平及确保实现社会成员生命健康权利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医改过程中,我国的医疗卫生政策往往忽视大众普遍的伦理需求。
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乏力。社会性卫生问题是关乎大众健康权利诉求的民生工程,需要各个领域的统筹兼顾与协调推进。然而,卫生政策的运用和执行往往倾向于追求短期内显现政策效应的时间偏好。而且,卫生政策出台后可能出现决策者在政策理解的一致性、政策制定的连贯性和执行的统筹性等方面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使卫生政策的执行偏离制定初衷的轨道。
多元利益博弈导致政策结果的偏离。卫生政策在部门利益冲突、多元利益博弈等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可能导致政策执行结果的偏离,而且结果的偏离进一步诱发政策客体的逆向选择行为,导致卫生政策的目标与结果的实际越位与缺位并存。
伦理关涉的基本思路
从宏观角度看,制定卫生政策首先需要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卫生理论知识、国内外环境为依据,其次需要以大众的健康利益诉求为前提。同时,卫生政策的制定也是一个协商的过程,需要在“坚持原则”与“利益最大化”两者间寻找平衡,而平衡思路的关键在于卫生政策设计、构建与实施过程中伦理原则与作用的发挥。
坚持公益性目标与公正性诉求相结合的原则。卫生政策的伦理价值目标旨在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权利为出发点,使大众能够公平地享有稀缺的卫生保健资源。这就要求卫生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要遵循公益性目标与利益性诉求结合的原则。现阶段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目标特点体现在:一是个人的医疗支付水平和承担疾病风险的能力须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具有大众性和普遍性;二是不同区域、不同社会群体的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目标、内容、措施迥然相异,具有地域性和差别性;三是公益性的标准具有阶段性和动态性。这些为制定和实施新医改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政府责任的伦理原则。近年来,在围绕“看病难”“看病贵”所展开的研究中,有学者重点探讨了政府的角色和责任,主要关注点在“政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和“政府如何承担责任”两方面,这些研究为我国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现实决策依据。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政府承担对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决策责任和伦理责任,才能对中国新医改的成功推行奠定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
坚持正确的伦理价值导向的原则。医疗公平体现了每个人都能公平地享有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公益性和福利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卫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任何时候都不能背离大众的健康利益追求。合理制定卫生政策为社会最广大的人群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推动“人人享有保健”目标的实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也是衡量卫生政策最基本的道德尺度。
总之,大众健康素质状况和社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改善程度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一个国家公共卫生政策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在卫生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凸显并落实伦理价值取向,确定合理、公平、有效的公共卫生政策目标,是决定公共卫生政策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学科共建项目“卫生政策的伦理维度及其面临的现实挑战”的结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GD14XMK15)
注释
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76页。
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6
关键词 科学实验 生命伦理 准则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科学实验是推动科学发展、揭示自然奥秘的重要环节,如果科学实验对人和动物的生命产生了伤害,从伦理学的角度,这是一种“恶”的行为。但为了科学的发展进步,这种伤害有时是必要的,因此,需要有伦理准则来约束,以在限定范围内的“恶”防止更大的“恶”,防止以科学发展为名伤害人和动物的生命。
1 关于人的生命伦理准则不断完善
当科学实验以人为对象时,实验主体与实验客体的关系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此时涉及人的生命伦理准则作为“人道主义”思想的一部分。人道主义是“善待一切人的思想体系”,其总原则是“将人当人看与使人成为人”,把生命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因为,“生命本身就是幸福”“生命本身是一切福利的综合”。有关科学实验中人的生命伦理准则自二战以后不断完善,一些国家还建立了完善的伦理审查制度。
1.1 《纽伦堡法典》――关于人体实验的第一个伦理准则
二战期间,亚洲战场上的日本731部队,为了研制具有强大杀伤力的生化武器进行了一系列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在欧洲战场上,以门格尔等为首的德国法西斯军医在波兰奥斯维辛集中进行了令人发指的所谓医学研究,他们借科学实验之名杀死了大量犹太人、战俘和无辜者,这些人被纳粹统称为“没有价值的生命”。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了包括23名法西斯军医的战犯,其中包括多名医学教授和高级专家,该法庭针对以科学为名滥杀无辜的现象制定了《纽伦堡法典》。《法典》提出了十条规定,包括医学人体实验必须遵循的目的,医学人体实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医学人体实验的操作者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该法典还第一次提出了“受试者自愿同意(即知情同意)”,被视为临床伦理学与研究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2 《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实验的保护伦理准则走向完善
1964年6月,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会(WMA)大会通过《赫尔辛基宣言》,全称为《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它是关于人体试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比《纽伦堡法典》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赫尔辛基宣言》颁布后的1975到2008年,先后进行过8次修改,2008年的修订版继续“沿着提高对受试者保护的道路前行,坚持了更高的伦理标准”,使得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不断完善和充实,修订本的第二条规定“虽然宣言主要以医生为对象,但世界医学会鼓励参与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其他人遵守这些原则”。它提出了五项原则分别是尊重人、善行、非邪恶性、均衡性、公正性,为人体实验的伦理准则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1.3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CI-OMS)――侧重于应用的伦理准则
1982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CIOMS)。该准则于1993年和2002年1月两次修订,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应用《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对于涉及不发达地区受试者的研究,该原则规定:研究要着眼于此地区的健康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确保受试者知情同意:由伦理委员会对试验进行审查;独立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或顾问应熟悉该地区的风俗和传统。同时,他对科学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和原则有了具体的规定,如审查委员会应独立于研究组,其成员应由多学科、多部门组成等等。
2 关于动物实验的生命伦理准则存在争议
对动物生命体在实验中的伦理准则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迄今为止尚未有成文的伦理准则,产生争议源头是对“动物是否有权利”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和动物权利论两种观点,并据此产生出两种不同的伦理准则:动物实验合理和动物实验不合理。
2.1 动物实验合理――从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动物和地球上其它存在物都可以用来为人类服务,无论是被食用还是用来进行各项实验都是合乎道德的。因为人类的道德是仅限于人类范畴的,不适合也不可能扩展到其它生物的领域。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日渐成为把握命运的成功者,如在瘟疫的控制和清除、灾害的预警避险方面已经获得部分的成功。人类中心主义者反驳极端环保主义者或者动物权利论者,不认为动物实验是对动物的迫害,理由在于人类和动物一样也是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受试者,人类受试者和动物受试者没有多大区别。针对动物福利观点,其辩护理由是“用动物做实验与讲动物福利不矛盾,动物作为人类替难者献身生命科学,就像在保家卫国牺牲的战士,理应受到人们尊重和关怀”。反对动物权利论的学者还认为,人类与动物几乎已经无限远离,动物权利的过激言论阻碍了科学的发展。
2.2 动物实验不合理――动物权利论
动物权利论认为人类中心主义者过度强调人类的社会性,忽视人类的生物性,这就必然忽视人类和其他动物相互依存关系。代表人物边沁指出“关键不在于它们是否能推理或说话,而是它们是否能感受痛苦和欢乐”。功利主义哲学家彼得・辛格主张“所有动物的权力都是平等的”,他提出“最大幸福原则”,主张“动物权利论”,其推理逻辑为:凡能感到痛苦的都应被赋予道德的权力,动物能感到痛苦。另一位代表认为P・泰勒提出,所有的动物不论它们与人类多么不相似,也都是有着他们自己的利益。有人进而提出“人权往前推演一步,就是动物权,就是承认动物也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3 科学实验中生命伦理准则的应用现状
3.1 基于人体生保护准则的应用趋于成熟
科学实验中对人生命的保护逐渐完善和发展,基本沿着从生命本身的保护到人生安全的保护,从依靠实验主体自律的保护到专门的机构委员会来监督实施,上升到伦理委员会这样一个集体的保护,而且针对不同的人群制定了不同的应用准则,如新生儿伦理准则等。
在西方,美国是人体生命伦理应用比较成熟的国家,尤其在伦理保护组织建设上。自1974年成立首届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至今已有6届,它的成立成为保护参与生物医学研究者权利的具体实践,联邦拨款负担部分运行费用。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成立,打破了科学家和医生在解释生命伦理价值问题的伦理垄断地位。
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6月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提出“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此外我国《药物临床试验 质量管理规范》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审查内容,以及审查规程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高危的实验领域如电离辐射,基于保护受试者或者科学志愿者的权益的制度和伦理准则也在不断完善。
3.2 关于动物生命实验室伦理审查的应用制度在不断完善
虽然涉及动物实验的伦理准则尚无定论,但对实验动物保护日益为广大科研工作者接受和重视。而且动物生命保护的伦理学研究及其实际应用变得不断重要,“现在的问题不是建不建的问题,而是如何建的问题”。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既是保持生态平衡的需要,也是人类自身利益之所在,有人提出为了规范人类的行为,有必要立法加以贯彻执行。
在我国国家科技部2006年颁布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其中涉及国际上动物伦理方面“五个自由”原则和“3R(Reduction、Replacement、Refinement)”概念,并建议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部分科研机构也成立了实验室伦理审查机构,以监督科研中实验动物的合理使用,保证实验动物的使用符合已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动物实验生命伦理的应用整体上与西方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保护生命、善待生命不仅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而且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被科学家所认同。但我们也看到,保护生命的理念同追求精确的科学和指导科学实验的具体原则还存在冲突。关于科学试验中的生命伦理准则问题尤其是动物实验准则,未来依旧会存在争议。从人类对自身生命保护的伦理准则的发展看,动物生命的保护必将不断完善,其实际应用也将不断成熟,最终实现科技发展的目标与生命保护的要求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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