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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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

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范文1

【摘要】辩证逻辑思维是学生学习物理的重要思维形式,使学生在分析物质发展的过程中,找到各知识之间的联系,帮助学生认识和理解蕴含其中的物理规律。本文针对如何在初中物理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辩证逻辑思维,略谈几点思考。

关键词 辩证逻辑思维;教学实践

在初中物理的学习中,学生对物理现象进行分析、比较、鉴别、综合和归纳过程中,通过不断地猜想、验证、修正来探索物理知识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对学生学好物理起着积极的作用。在物理教学中对学生辩证逻辑思维的培养,使学生在学习物理知识的同时,领略辩证逻辑思维的无穷魅力,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学习效果。

一、揭示概念内涵,建立对立统一的辩证逻辑思维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正如电源的正、负,电子之间的引力与斥力,磁铁的南北极,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类似这样的对立统一还有很多,教师要积极地引导学生使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待物理知识,从而深刻挖掘和理解概念的内涵和实质。

比如在学习有关“力是物体对物体的作用”这一概念时,教师就可以利用一些具体的实例和操作,让学生感受力的存在和消失。

课堂情境:大家来做一个打手的游戏,把你的手放在同桌的手下面,然后迅速地翻起打同桌的手,同桌要极力地避开以使自己的手被打到,看一看谁的反应快?

游戏的引入使每个学生都很兴奋,在一段时间后,教师让学生谈谈自己的感受,学生都说自己虽然打到了别人的手,但是在打的过程中自己的手也比较疼。有了这样的生成,教师就可以顺势让学生思考:“被打的手疼是因为同桌对你的手施加了力,然而你在打的时候是你施加了力,同桌的手没有反击,为什么你的手会疼呢?”学生思考后得出结论:在打手时,手既是施力者又是受力者,力的产生需要两个物体,相互之间产生一对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对立统一的。

学生在学习力的过程中,学会了利用辩证逻辑的观点看待问题,了解了物质概念内在的关系,对物理世界有了深层地认识。

二、剖析知识本质,渗透量变质变的辩证逻辑思维

在初中物理的教学中,常常有许多常数的渐变到突变转化的过程,这是物理过程中蕴含的基本法则,其中对物理过程的实质进行剖析时,就是教师渗透量变质变的辩证逻辑思维最好的契机。

比如在学习有关“熔点与沸点”时,结合学生的生活经验,让学生对生活中的一些自然现象进行观察,从而提出问题让学生来进行猜想探究。

问题的提出,使学生积极地开始对问题进行猜想,学生们都知道温度升高了冰就融化了,但在具体多少温度上,还不是很明白。于是,学生进行了实验操作,将-5益左右的碎冰放入烧杯中,垫上石棉网后利用酒精灯进行小火加热,同时用温度计记录烧杯中冰水混合物的温度,一边加热一边观察在冰全部融化为水的过程中温度的变化,利用表格的方式记录每隔5 秒烧杯中温度的变化,在学生利用数据画出的温度—时间图中,学生明显看到:冰的温度变化先上升得特别慢,然后非常地快,当冰全部融化为水之后又变得比较慢了。

学生对量变到质变过程的亲身体验,使学生抓住了物理现象变化过程中的特点,了解到了物质状态变化中量变所引起的质变,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辩证逻辑思维能力。

三、课堂实验验证,纠正某些错误的固有逻辑思维

学生在学习电功与哪些因素有关这一节内容时,进行猜测电功与哪些因素有关时会根据欧姆定律猜与电流,电压,电阻,时间有关。我们初中教学中往往避开解释电功与电阻无关的解释,可是每次教到这里都有学生提出这个疑问,为什么电功与电阻无关?因为学生固有的思维告诉他,电流,电压,电阻是三个不可分的物理量。

所以我在后来的教学中设计了一个调光灯的实验,把一个小灯泡与一个滑动变阻器串联接到电源两端,滑动滑动变阻器发现灯的亮度发生了变化。于是问学生单位时间内灯的电功有没有变化?那么灯的电阻有没有变化?学生回答:灯的电阻没有变,灯的亮度变了(电功变了)。于是很自然的得出小灯泡的电功与小灯泡的电阻没有关系。

用实验验证的方法来改变学生的固有思维,这样更能说服学生,培养他们的辩证逻辑思维。

四、认识科学发展,掌握否定之否定辩证逻辑思维“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关系在物理知识中普遍存在,对物理的探索和学习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比如在学习有关“运动与静止”时,利用学生的生活经验,让学生观察生活中的一些运动与静止,从而进入对“参照物”的学习。

课堂情境:我们在奔跑中会穿越一片树林,树木是静止的;然而当我们坐火车的时候,我们还感觉到窗户外面的树木在向后退,树木是运动的。这是为什么呢?

随着视频的播放,学生的生活经验被调动起来,对其中的为什么进行思考,使学生明白事物的静止还是运动,需要有个参考来做判断,也就是“参照物”,所选的参照物不同,物体所处的状态也是不同的。这要看所选择的参照物与要研究的物体是否发生了位置变化,如果两者之间发生了位置变化,则为运动的;如果两者之间没有位置变化,则为静止的。

学生在对生活中的运动进行反复的分析中,了解到运动和静止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从而深刻地理解了相对静止和相对运动,对否定之否定辩证逻辑思维有了一定的认识。

学生对辩证逻辑思维的体会,逐渐地由刚开始的认识变为了运用,转而进行了内化吸收,掌握了辩证逻辑思维的方法,使之真正地成为了自己的思维能力。

总之,辩证逻辑思维在初中物理教学中的培养,使学生主动地对物理表象进行分析,在学生的不断探索中逐步进入知识内部,由表及里地对物理知识进行逻辑推导,从而建立了更为严密、科学的知识网络,领悟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从根本上促进了学生辩证逻辑思维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汤克顺.初中物理教学应加强辩证唯物主义教育[J].青春岁月.2013(02)

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范文2

逻辑思维活动的能力,集中表现为应用内涵更博大、概括力更强的符号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高度抽象的能力。确切地说,学生实现认识结构的组织,是思维过程的最关键环节和最本质的东西。提高逻辑思维活动的能力,是对创造性思维能力的自我开发。

(1)为了提高学生的逻辑活动的能力,则必从概念入手。在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充分认识构成概念的基本条件,揭示概念中各个条件的内在联系,掌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建立概念的结构联系。

(2)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归纳法,善于分析、总结和归纳。由归纳法推理所得的结论虽然未必是可靠的,但它由特殊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的认识功能对于科学的发现是十分有用的。

(3)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类比法,善于在一系列的结果中找出事物的共同性质或相似处之后,推测在其它方面也可能存在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2.发散思维的培养

发散思维有助于克服那种单一、刻板和封闭的思维方式,使学生学会从不同的角度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课堂教学中,进行发散思维训练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点:

(1)采用“变式”的方法。变式教学应用于解题,就是通常所说的“一题多解”。一题多解或一题多变,能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思考,扩展思维的空间。

(2)提供错误的反例。为了帮助学生从事物变化的表象中去揭示变化的实质,从多方面进行思考,教师在从正面讲清概念后,可适当举出一些相反的错误实例,供学生进行辨析,以加深对概念的理解,引导学生进行多向思维活动。

3.形象思维的培养

形象思维能力集中体现为联想和猜想的能力。它是创造性思维的重要品质之一,主要从下面几点来进行培养:

(1)要想增强学生的联想能力,关键在于让学生把知识经验以信息的方式井然有序地储存在大脑里。

(2)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努力设置情景触发学生的联想。在学生的学习中,思维活动常以联想的形式出现,学生的联想力越强,思路就越广阔,思维效果就越好。

(3)为了使学生的学习获得最佳效果,让联想导致创造,教师应指导学生经常有意识地对输入大脑的信息进行加工编码,使信息纳入已有的知识网络,或组成新的网络,在头脑中构成无数信息的链。

4.直觉思维的培养

在数学教学过程我们应当主动创造条件,自觉地运用灵感激发规律,实施激疑顿悟的启发教育,坚持以创造为目标的定向学习,特别要注意对灵感的线形分析,以及联想和猜想能力的训练,以期达到有效地培养学生数学直觉思维能力之目的。

(1)应当加强整体思维意识,提高直觉判断能力。扎实的基础是产生直觉的源泉,阿提雅说过:“一旦你真正感到弄懂一样东西,而且你通过大量例子,以及与其他东西的联系取得了处理那个问题的足够多的经验,对此你就会产生一种正在发展的过程是怎么回事,以及什么结论应该是正确的直觉。”

(2)要注重中介思维能力训练,提高直觉想象能力。例如,通过类比,迅速建立数学模型,或培养联想能力,促进思维迅速迁移,都可以启发直觉。我们还应当注意猜想能力的科学训练,提高直觉推理能力。

(3)教学中应当渗透数形结合的思想,帮助学生建立直觉观念。

(4)可以通过提高数学审美意识,促进学生数学直觉思维的形成。美感和美的意识是数学直觉的本质,提高审美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数学事物间所有存在着的和谐关系及秩序的直觉意识。

5.辩证思维的培养

辩证思维的实质是辩证法对立统一规律在思维中的反映。教学中教师应有意识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培养:

(1)辩证地认识已知和未知。在数学问题未知里面有许多重要信息,所以未知实际上也是已知,数学上的综合法强调从已知导向未知,分析法则强调从未知去探求已知。

(2)辩证地认识定性和定量。定性分析着重抽象的逻辑推理;定量分析着重具体的运算比较,虽然定量分析比定性分析更加真实可信,但定性分析对定量分析常常具有指导作用。

(3)辩证地认识模型和原型。模型方法是现代科学的核心方法,所谓模型方法就是通过对所建立的模型的研究来推知原型的某种性质和规律。这种方法需要我们注意观念上的转变和更新。

6.各种思维的协同培养

当然,任何思维方式都不是孤立的。教师应该激励学生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并在例题的讲解中穿插多种思维方法,注意培养学生的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等,以达到提高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目的。我们来看下面这些例子:

例1:观察下列算式:

作用的结果。

再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3=5-2,4=7-3,4=9-5,…,D=A-B。能发现这样的规律,正是我们的逻辑思维作用的结果。

何一个创造性思维的产生都是这些思维互相作用的结果。

例2:如图:在RtABC中,∠ACB=90°,CDAB,垂足为D,求AC的长。请补充题目的条件,每次给出两条边。

本题是一个条件发散的题目,条件的发散导致多种解法的产生。事实上,至少存在如下10种解法:

(1)AD,CD;(2)AB,CB;

(3)AD,AB;(4)AD,DB;

(5)AB,DB;(6)CD,DB;

(7)CB,DB;(8)AB,CD;

(9)CB,CD;(10)AD,CB。

已知(1)(2)时,直接应用勾股定理;已知(3)(4)(5)时,直接应用射影定理。只用一次定理即可求出AC,可见已知和结论距离较近。

已知(6)(7)(8)(9)(10)时,需要应用两次定理才能求解,这五种情况比较,已知与结论的距离远些。

通过对此题的研究,“穷举法”在列举各种已知条件的可能性时得到应用,并体现了发散思维一题多解的思想,更重要的是,学生在观察中了解了自己的思维层次,在总结、选择中提高了思维水平,由发散到集中(非逻辑思维到逻辑思维),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就会逐步形成。

总之,我们要利用各种思维相互促进的关系,把学生的思维习惯逐渐由“再现”导向“创造”,用已掌握的知识去研究新知识,引导他们总结规律,展示想象,大胆创新。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看到,创造性思维既有别于传统教育所注重的逻辑思维,又并非单纯意义上的发散思维,它是由逻辑思维、非逻辑思维、直觉思维和辩证思维所构成的有机的整体,并且是一个人创造力的核心。数学教学应该尽快地转变思想,从传统的教育模式向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育模式转变,从传统教育所强调的逻辑思维向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创造性思维转变。这个过程将是漫长的,我们将继续探索下去。

参考文献:

[1]仇保燕.教学思维方法.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221-235.

[2]张楚庭.数学与创造.武汉: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8-10.

[3]王仲春,李元中,顾莉蕾,孙名符.数学思维与数学方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97-101.

[4]何克抗.创造性思维论——DC模型的建构与论证.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7-20.

[5]陈龙安.创造性思维与教学.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66.

[6]吴宪芳,郭熙汉等.数学教育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92-100.

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范文3

关键词:协同 思维 数学 教学

1971年德国科学家哈肯提出了统一的系统协同学思想,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事物普遍存在有序、无序的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序和无序之间会相互转化,无序就是混沌,有序就是协同,这是一个普遍规律。什么是协同思维? 考虑事物的相生或相辅相成,或相得益彰,或交互作用,或协同并存,这是事物协同,这样的思维就称为协同思维。协同思维和思维协同是同一思维的两面,人们培养和提高了协同思维能力,就能思维协同。数学教学中的思维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是国际数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在教学中,根据学生的学情,对数学思维的各个要素的本质及其联系进行研究,强调各种思维的协调和同步作用,加强协同思维的训练,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一、整理性思维和发现性思维相互作用的理论是协同思维的产物

在中学数学的教学中,大量地需要整理性思维,同时也需要发现性思维,在许多情况下,两者是互相渗透、互为作用的。整理性思维以演绎论证为主,发现性思维以直觉、猜想、归纳、类比为主,数学教育不能光强调单项训练,或偏重于某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们的有机结合和协同互补。对此,很多数学家和数学教育家都有过论述。斯托利亚尔指出:“如果我们想在数学教学中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数学的创造过程,就必须不仅教学生证明,而且教学生猜测。”波利亚也十分强调在数学教学中必须既教证明又教猜想,既教论证推理又教合情推理,他在《数学与猜想》一书的序言中指出:“论证推理和合情推理在我看来它们互相之间并不矛盾,相反地,它们是互相补充的。”徐利治教授提出的在数学教学改革中贯彻“归纳与演绎交互为用”的原则也体现了这种思想。下面就以此为例作些详细的说明。

事实上,我们在数学教学过程中,以至在思维发展过程中,总是既用归纳又用演绎,尽管两者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表示一般原理的全称判断,要靠归纳推理提供出来;为了提高归纳推理的可靠性,无论以一般原理作指导或者对归纳推理的前提进行分析,都要用演绎推理。归纳与演绎在思维运行过程中的这种辩证统一正体现了两者之间是协同互补的。以演绎推理中的三段论为例(中学数学教材中出现的多是第一格的结构),可以得到证明。

M—P(大前提:集合M的所有元素具有或不具有性质P),

S—M(小前提:集合S?奂M),

S—P (结论:集合S的所有元素具有或不具有性质P)。

例 奇函数的图像关于原点成中心对称图形,

正弦函数y=sinx(x?缀R)是奇函数,

正弦曲线关于原点成中心对称图形。

这个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奇函数的图像关于原点成中心对称图形”可由归纳推理提供,在这个归纳推理中,每一个前提可由演绎推理来论证。

“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P548)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好归纳和演绎的关系,在教学中贯彻“归纳与演绎交互为用”的原则体现了思维的协同性。

我们再从在校青少年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发展的相关来看(根据朱智贤、林崇德的研究,相关系数r=0.56359),中学生掌握这两种推理的水平虽有差异,但其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所以贯彻“归纳与演绎交互为用”的原则也符合青少年思维发展的规律。

根据前面的论述,对于整理性思维与发现性思维交互为用的更一般的思想,我们就有了更清楚的认识。

二、在数学教学中贯彻形式逻辑思维与辩证逻辑思维并重和统一的原则展现了思维的协同性

中学生的辩证逻辑思维的发展是与他们的形式逻辑思维的发展相辅相成的,这两种思维是一个人抽象思维整体的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互相促进、协同互补的,在发展学生形式逻辑思维的同时发展他们的辩证逻辑思维,可以使青少年的思维发展更加完整、更具有整体性,所以我认为新课标中的“逻辑思维能力”必须理解为包括形式逻辑思维与辩证逻辑思维在内的两种思维能力。

在以往的教学中,对于加强形式逻辑思维方面的训练我们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有关数学教育的刊物及著作也论述得比较多,这显然是必要的,而且应当是主要的。但是对于数学思维所具有的辩证法特征却研究甚少,基本上是用静止和孤立的观点学习和研究数学问题,直就是直,曲就是曲,有限和无限除了对立就不存在相互转化的那种联系了。事实上,在中学数学中充满了辩证法,如概念和关系的变动性、两重性、矛盾性、同一性、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性,“数” 和“形”的对立统一,代数、几何、三角各学科之间的联系和转化,有理数运算中的性质符号和运算符号既是不同的又是可以统一的,在二元二次方程

Ax2+Bxy+Cy2+Dx+Ey+F=0 (*)

的讨论中,一个方程就包罗了点、相交线、平行线、圆、椭圆、双曲线、抛物线等各种方程,它们不过是方程(*)中各个系数取某些数值时的一种特殊状态而已,均统一在一个方程中;数学方法中的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特殊与一般等,总之,从数学内容到数学方法到处充满了辩证法思想。

由于在中学数学中大量存在着相对稳定的状态,所以我们能用形式逻辑思维的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但也存在着显著的变动状态(如前所述),故我们能用辩证逻辑思维的方法认识数学中概念和关系的变动性。例如,按照形式逻辑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数学概念的认识要前后一致(同一律)而且不容许存在不相容的认识(矛盾律,如果存在两个互相排斥的认识,那么其中必有一真一假(排中律),概念教学必须遵循上述逻辑规则进行,但同时也应指出,用运动的和联系的辩证观点来思考,数学概念也是随着学生学习的数学知识结构的发展而发展的。许多对立的概念可以统一起来(比如实数和虚数同处于复数中,—元二次方程和一元二次不等式同处于二次函数中等);一个概念在不同的场合或者不同的条件下可能有不同的认识(比如幂的概念,最初学习的是正整数指数幂,被理解为几个相同因素相乘的结果,以后发展到零指数幂——两个不等于零的相同的数相除所得的商等于1;正分数指数幂——正实数的若干次方根;负数指数幂——正数指数幂的倒数);很多概念也反映了事物的运动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这一规律(如函数概念中的x和f(x),x的值对应着一个或几个f(x)的值,x变f(x)就变,f(x)的变化依赖于x的变化而变此)。显然,这些思维方式已经不是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各个数学概念了,这是辩证逻辑思维在中学数学中的生动体现,与形式逻辑思维相比更高一级。因此,在中学数学教学中,必须既重视形式逻辑思维的训练又重视辩证逻辑思维的训练,让两种思维在学生的数学学习中协同作用、相互补充,从而发展学生完整的数学思维能力。

三、 重视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的结合是思维协同的表现

我们把人的思维分为三种,即形象思维、抽象思维和灵感思维,并且认为,每一个人的思维活动,往往是两种甚至三种先后交错在一起作用。事实上,脑科学的研究成果也表明,人的大脑左右两半球,既分工又协同活动,虽然左半球的功能主要在于抽象思维,右半球的功能主要在于形象思维,但任何一个思维产物都是左右脑密切配合协同活动的结果,每一个人的思维过程明显地存在着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互补运动。长期以来,人们总是认为左半球是大脑中占支配、统治地位的优势半球,而右半球则被认为是缺乏高级认识功能、处于从属地位的劣势半球,没有认识到大脑左右两半球的和谐发展和协同活动是思维发展的物质基础,加上数学本身的抽象性、严谨性,因而在学校的数学教学中“重左轻右”的现象就比较普遍,即只重视抽象逻辑思维(尤其是形式逻辑思维)的训练,而忽视数学教学中的形象思维的研究。例如,研究位置关系时,忽视其数量关系,记忆各种数量关系的结论时,不会求助于“形” ,离开图像死记硬背各种函数的性质。实际上这是数学教学中的思维非协同现象,说严重一点是忽视了半个大脑的作用,因此,我认为数学思维研究不仅要深入探讨抽象思维中的问题,更迫切地是要在形象思维方面打开缺口,开创新路子。同时我更主张,把形象思维和两种抽象思维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和谐发展、协同并进。为此,我提三点教学建议:

1.在数和形的对立或差异中看到和谐与统一。在数学教材中,从数和形两个方面描述概念或课题的例子很多,如实数的顺序性和数轴上点的位置,复数a+bi及各种运算与复平面上的向量的相应变化,各种函数与它们的图像,解析几何中各类方程与其所对应的各类曲线,等等。在教学中由数思形、由形想数,不失时机地抓住两者的相互结合和转化,冲破数和形之间那种固有的差异,更多地强调二者的和谐统一。

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范文4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2005年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逻辑与写作分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版

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范文5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创造性思维研究的现状,简单梳理了创造性思维研究的几种观点,并鉴于实践中对于创造性思维研究的成果的应用,列举了五种较为流传的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随后论述创造性思维的本质及构造,讨论了创造性思维方法的培养。

著名的未来学家伊萨克?阿西莫夫说过:“二十一世纪可能是创造的伟大时代。那时,机器将最终取代人去完成所有单调的任务,计算机将保障世界的运转。而人类则最终得以自由地做非他莫属的事情——创造。”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取决于人类饱含生机的创造力。

创造性思维正是探求和创造新知识的思维形式和思维方法。创造性思维由于对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兴趣,成为理论界关注的课题。

教育在培养创新精神和培养创造性人才方面肩负着特殊的使命。要有效地培养出大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教师首先要先转变教育思想、教学观念和教学模式。所谓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是指具有创造意识、创造性思维和创造能力的人才,而其核心是创造性思维。所以,创新人才培养理论的核心就是如何培养创造性思维。

根据当代心理学和神经生理学最新研究成果而提出的关于创造性思维的“内外双循环理论模型”(DC模型)认为,创造性思维结构应当由逻辑思维、发散思维、形象思维、直觉思维、辩证思维和横纵思维等六个要素组成。而横纵思维的观点由于现在仍比较模糊和富于争议,因此,我们在这里不予论述。

1.逻辑思维的培养

逻辑思维活动的能力,集中表现为应用内涵更博大、概括力更强的符号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高度抽象的能力。确切地说,学生实现认识结构的组织,是思维过程的最关键环节和最本质的东西。提高逻辑思维活动的能力,是对创造性思维能力的自我开发。

(1)为了提高学生的逻辑活动的能力,则必从概念入手。在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充分认识构成概念的基本条件,揭示概念中各个条件的内在联系,掌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建立概念的结构联系。

(2)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归纳法,善于分析、总结和归纳。由归纳法推理所得的结论虽然未必是可靠的,但它由特殊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的认识功能对于科学的发现是十分有用的。

(3)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类比法,善于在一系列的结果中找出事物的共同性质或相似处之后,推测在其它方面也可能存在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2.发散思维的培养

发散思维有助于克服那种单一、刻板和封闭的思维方式,使学生学会从不同的角度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课堂教学中,进行发散思维训练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点:

(1)采用“变式”的方法。变式教学应用于解题,就是通常所说的“一题多解”。一题多解或一题多变,能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思考,扩展思维的空间。

(2)提供错误的反例。为了帮助学生从事物变化的表象中去揭示变化的实质,从多方面进行思考,教师在从正面讲清概念后,可适当举出一些相反的错误实例,供学生进行辨析,以加深对概念的理解,引导学生进行多向思维活动。

3.形象思维的培养

形象思维能力集中体现为联想和猜想的能力。它是创造性思维的重要品质之一,主要从下面几点来进行培养:

(1)要想增强学生的联想能力,关键在于让学生把知识经验以信息的方式井然有序地储存在大脑里。

(2)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努力设置情景触发学生的联想。在学生的学习中,思维活动常以联想的形式出现,学生的联想力越强,思路就越广阔,思维效果就越好。

(3)为了使学生的学习获得最佳效果,让联想导致创造,教师应指导学生经常有意识地对输入大脑的信息进行加工编码,使信息纳入已有的知识网络,或组成新的网络,在头脑中构成无数信息的链。

4.直觉思维的培养

在数学教学过程我们应当主动创造条件,自觉地运用灵感激发规律,实施激疑顿悟的启发教育,坚持以创造为目标的定向学习,特别要注意对灵感的线形分析,以及联想和猜想能力的训练,以期达到有效地培养学生数学直觉思维能力之目的。

(1)应当加强整体思维意识,提高直觉判断能力。扎实的基础是产生直觉的源泉,阿提雅说过:“一旦你真正感到弄懂一样东西,而且你通过大量例子,以及与其他东西的联系取得了处理那个问题的足够多的经验,对此你就会产生一种正在发展的过程是怎么回事,以及什么结论应该是正确的直觉。”

(2)要注重中介思维能力训练,提高直觉想象能力。例如,通过类比,迅速建立数学模型,或培养联想能力,促进思维迅速迁移,都可以启发直觉。我们还应当注意猜想能力的科学训练,提高直觉推理能力。

(3)教学中应当渗透数形结合的思想,帮助学生建立直觉观念。

(4)可以通过提高数学审美意识,促进学生数学直觉思维的形成。美感和美的意识是数学直觉的本质,提高审美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数学事物间所有存在着的和谐关系及秩序的直觉意识。

5.辩证思维的培养

辩证思维的实质是辩证法对立统一规律在思维中的反映。教学中教师应有意识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培养:

(1)辩证地认识已知和未知。在数学问题未知里面有许多重要信息,所以未知实际上也是已知,数学上的综合法强调从已知导向未知,分析法则强调从未知去探求已知。

(2)辩证地认识定性和定量。定性分析着重抽象的逻辑推理;定量分析着重具体的运算比较,虽然定量分析比定性分析更加真实可信,但定性分析对定量分析常常具有指导作用。

(3)辩证地认识模型和原型。模型方法是现代科学的核心方法,所谓模型方法就是通过对所建立的模型的研究来推知原型的某种性质和规律。这种方法需要我们注意观念上的转变和更新。

6.各种思维的协同培养

当然,任何思维方式都不是孤立的。教师应该激励学生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并在例题的讲解中穿插多种思维方法,注意培养学生的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等,以达到提高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目的。我们来看下面这些例子:

例1:观察下列算式:

作用的结果。

再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3=5-2,4=7-3,4=9-5,…,D=A-B。能发现这样的规律,正是我们的逻辑思维作用的结果。

何一个创造性思维的产生都是这些思维互相作用的结果。

例2:如图:在RtABC中,∠ACB=90°,CDAB,垂足为D,求AC的长。请补充题目的条件,每次给出两条边。

本题是一个条件发散的题目,条件的发散导致多种解法的产生。事实上,至少存在如下10种解法:

(1)AD,CD;(2)AB,CB;

(3)AD,AB;(4)AD,DB;

(5)AB,DB;(6)CD,DB;

(7)CB,DB;(8)AB,CD;

(9)CB,CD;(10)AD,CB。

已知(1)(2)时,直接应用勾股定理;已知(3)(4)(5)时,直接应用射影定理。只用一次定理即可求出AC,可见已知和结论距离较近。

已知(6)(7)(8)(9)(10)时,需要应用两次定理才能求解,这五种情况比较,已知与结论的距离远些。

通过对此题的研究,“穷举法”在列举各种已知条件的可能性时得到应用,并体现了发散思维一题多解的思想,更重要的是,学生在观察中了解了自己的思维层次,在总结、选择中提高了思维水平,由发散到集中(非逻辑思维到逻辑思维),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就会逐步形成。

总之,我们要利用各种思维相互促进的关系,把学生的思维习惯逐渐由“再现”导向“创造”,用已掌握的知识去研究新知识,引导他们总结规律,展示想象,大胆创新。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看到,创造性思维既有别于传统教育所注重的逻辑思维,又并非单纯意义上的发散思维,它是由逻辑思维、非逻辑思维、直觉思维和辩证思维所构成的有机的整体,并且是一个人创造力的核心。数学教学应该尽快地转变思想,从传统的教育模式向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育模式转变,从传统教育所强调的逻辑思维向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创造性思维转变。这个过程将是漫长的,我们将继续探索下去。

参考文献:

[1]仇保燕.教学思维方法.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221-235.

[2]张楚庭.数学与创造.武汉: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8-10.

[3]王仲春,李元中,顾莉蕾,孙名符.数学思维与数学方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97-101.

[4]何克抗.创造性思维论——DC模型的建构与论证.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7-20.

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范文6

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