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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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1

关键词:城市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名城

引言

城市是人类发展到文明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城市也是人类从穴居时代走出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城市是随着人口聚集和生产力的发展而形成的,城市是人类财富和智慧的结晶,城市建设反映了时代的经济特征和文化特征,城市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知识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城市的文化价值是它延续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我们看古今中外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名城为什么能够成为世人关注和向往的圣地呢?这里的奥秘就在于其这些城市保持了本民族和特定历史时期的积淀,我们要把最具价值的文化遗存完整保留下来,并且把这些文化宝库留传给我们的后代。这里所说的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着丰富的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征,并且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或者革命价值的城市。文物古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古代文化和民族文化沉淀积累的承载体,也是历史和文化发展的见证。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点,第一,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建筑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要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作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相呼应。历史文化名城中格局的构成是综合的,就其字面的意义讲是平面的布局、道路的走向等,但格局和风貌是不可分的,现在一些古城拓宽了历史上的道路,两边盖起了高楼,格局似乎还存在,风貌却全然失去了,这种作法是不合适的;第二,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三,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

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设计策略

名城保护规划应体现出对物质要素的保护,也应运用景观设计的方法,即将城市设计的概念引入名城保护规划之中,规划将城市风貌景观和特征景观,物质景观和人文景观加以归纳,划分为两大类,即眺望型景观和游览性景观,并以此为基础,考虑景观的价值和开发条件进行分级,这样就明确了保护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作为下一阶段的详细规划整治规划和城市设计的依据,景观设计在名城保护规划中的运用,强调的是对一切景质要素的控制规划,这样就体现了名城保护规划的控制性,城市景观分布的空间性,要求名城保护规划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空间结构,即不同的城市风貌区和景观区之间的过渡和衔接,规划从满足观赏和游览的要求出发。对不同景观风貌区内的人文景观和建筑景观集密地区确定为切点,再以街道轴线作为连接和过渡空间。以空间性的点、线、面结构。把城市风貌区,节点有序的组合在一起,构成相互协调、有机联系。新旧组合的城市景观序列,增加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方便游览。有利于促进名城保护工作、新区建设和旅游业的发展,景观设计的运用。应避免以往名城保护规划仅就文物点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范围作出规划安排。这样将规划控制范围扩大到全部城市区域及其周围地区。对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和塑造新的城市形象适应现代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都是有益的。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优秀历史文化遗存的规划保护应由点及面,名城保护规划中不但要明确对文物主体的本身进行有效保护。保存其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同时更重要的是以点带面。即以文物点保护带动以地方文化和历史文化内涵为内容的历史文化环境的保护,让优秀的历史文化遣存在它本来产生和发展的文化氛围中。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使生活在现在的人们能感觉到历史性的生活气息,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加以利用。一方面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提供资源条件,不同类型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一方面可以为人们提供学术研究提供实物价值。可以提供丰富的游览和观光体验,应注重历史信息保留的原真性,在为旅游开发需要对各类文物保护点和历史文化遗存徊以修复和恢复时。应做到整旧如旧。局部更新的保护方法,不要把现代人工修饰和现代建筑手法的痕迹。破坏了历史遗存的原有格局和意境。从而达到恢复和保护的目的。使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环境和主体得以完善停留,对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存的开发利用。即各类景点和游览点的开辟应从长远保护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加以考虑。以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保护的目的出发。

3 城市空间的发展与保护

城市空间的发展与保护应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要解决城市空间的发展与保护应遵循以下三种发展模式:

1)城市的集聚发展模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发展不快的古城。

2)郊区化,表现在城市区域内母城、子城的发展相互关联以及空间结构、建设郊区的空间与古城空间相协调,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发展比较快的古城。

3)分散化城市发展。表现在城市的城乡关系、城市与区域发展的相互协调的网络关系用于发展快的古城。

4)传统建筑面貌的继承与发展。城市的风貌总是受到政治经济因素、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地理气候等的影响,而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建筑物的风格。城市风貌也包含城市结构、布局、标志、天际轮廓线、街道广场等。因此各个城市具有其独特的个性。我们在继承文化遗产的同时又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创造时代的新气息,还要处理好新老建筑的关系,使它们在高度、尺度、线条、色彩等方面与邻近老建筑相协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2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体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护规划的真正内涵

对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护制度创立开始就格外强调。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时就明确指出:“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应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保护规划”。对于什么是名城保护规划,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上名城保护的内容被总结为“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名城保护规划的定义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008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也是针对保护规划与实施做出具体规定,可见保护规划在名城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然而,名城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动态性。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体,始终处于新陈代谢过程中,一成不变是绝不可能的。对于名城而言,保护不会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护,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是名城保护必须面临的问题。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城市发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护的内容与方法不仅要包含对遗产自身保存与维护问题,同时还包括对遗产所处城乡环境的变化与发展的控制与引导问题,两者同样重要[1]。名城保护规划不仅是一种针对历史遗存的技术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过各种方法使一定规模的城市环境保持整体的和谐关系,是涉及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规划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城市历史保护不仅意味着文物古迹或历史地段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与利用”[2]。因此,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名城保护的理念要贯穿到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这才是保护规划的要义所在。

同时,名城保护规划也不是指纯粹的规划编制过程,完整而有效的保护规划应该包括从规划研究、编制,到规划实施、管理的每个过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保几个区、几条街、几幢房的问题。它实质上是对名城整体工作的一个全面的认识问题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它涉及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3]

2 三十年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演进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护的重要实践,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名城保护理念与方法的演进,从1980年代开始大致在各个年代呈现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名城名单的同时就下文要求编制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刚刚起步,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名城保护规划的概念、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做出规定。1986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规划条例》(1984)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是“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尽管尚未形成明确的体系,但是就保护对象而言,涵盖了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遗址、山川水系、传统文化等较为全面的内容,尤其是强调对城市历史的研究与现状的调查,根据名城自身的特点去探索保护规划的重点。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在体系上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编制标准,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护规划都能围绕名城特色,抓住保护的重点,为以后的名城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西安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旧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保护周、秦、汉唐城市遗址;苏州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以及在古城西侧开辟新区的总体建设布局;昆明保护规划既有市域范围内对滇池的保护,也有城区范围内点线面的保护;延安保护规划对革命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平遥保护规划提出对古城实行全面整体的保护,全城划定三个级别的保护范围。这些早期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在此后保护规划的修编制定中都得以延续。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对象的问题。保护规划基础研究扎实,对城市特色与历史文化价值定位准确,规划重点突出。但是在保护层次方面,文物古迹是保护的重点,历史街区还没有作为一个明确的保护层次出现。在规划实施方面,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所限,全面实施保护规划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践对规划编制的反馈和检验,使保护规划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规划体系方面,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尚处在不成熟阶段,保护规划也不例外,上与城市总体规划,下与详细建设规划都缺乏有效的衔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明确了名城保护的内容,即“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1994年在国务院颁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范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审定。在历史城区普遍遭受建设性破坏的背景下,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开始被认识。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开始形成三个层次的框架,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逐步规范化。

这一时期,北京名城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并对北京旧城整体格局与风貌保护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汉名城保护规划是严格按照建设部要求进行编制的范例,规划内容覆盖面全,分为城市整体、城区、市域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明确各自的保护对象与措施;洛阳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特点,提出建立展示体系来揭示名城历史文化内涵,为遗产保护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针对近代遗产丰富的现状,主要抓住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这两个重点。

199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方法的问题。在明确了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之后,其所对应的保护方法也是不同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要采取保护与整治的方式,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整体的历史风貌,维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更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城市传统文化。

随着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详细规划开始在名城保护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新规划类型的出现,完善了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弥补了名城保护规划停留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不足。但是,这些详细规划在编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控规中与保护相关的指标体系,保护整治规划中建筑的分类与措施等核心问题在各地的规划实践中不尽相同。此外,计算机制图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执行进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出台,对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与措施,保护内容与重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成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唯一技术标准。

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20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将名城保护作为重要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乡规划法》修订颁布,其中明文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由于其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规划的编制、审定、实施等,保护条例本身就是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与标准。按照保护条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成为保护规划编制最为权威的规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护规划的显著特点是保护体系的不断深化完善,并呈现出全面、分层、分级的特征。随着城乡规划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遗产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名城保护规划已经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以历史城区为主的专项规划演变为各类保护对象、各个规划层面、各项保管层级的保护规划体系。如南京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主城、老城三个层面,分别构建了从物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框架,以及划分了法定保护、登录保护、规划控制这三个等级的分级控制体系。苏州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历史城区等若干层面确定不同的名城保护对象。上海将名城保护规划具体落实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立了与行政区划等级一致的名城名镇名村的城乡保护管理体系。在规划类型上,保护规划有名城名镇名村的总体层面的保护规划,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古镇古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等。在保护内容上,包括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等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名胜、历史景观、山川形胜等自然遗产。在保护级别上,在国家、省、市县的法定保护层级中也不断出现规划控制的非法定级别。

30多年来,名城保护规划总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单到系统,从没有体例到逐步规范,随着规划编制的不断发展,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保护体制的不断完善,名城保护规划在各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保护规划体系。但是,当名城保护规划朝着“全面系统、分层分级”的方向发展,如何在复杂的保护规划体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护重点依然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同时,名城保护规划最终要放在保护实践中加以检验才具有真正意义。

3 厘清名城保护三个层次及反思

名城保护的层次问题非常重要,当下普遍的问题就是错位的保护与建设,比如把本该对待新区的建设方式,用到历史城区导致大拆大建;把本该对待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方式,用到了历史街区导致拆旧建新;把本该对待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迹导致毁真造假。

名城保护体系有三个重要的保护层次,即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它们所对应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不同的保护层次对应不同的保护方法,这是中国名城保护工作30年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4]

3.1 第一个层次是文物古迹

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实物遗存,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布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就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文物古迹的修缮,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核心在于真实全面的保护文物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申报国家名城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

国家名城保护制度的产生与文物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1980年代初全国政协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把历史城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意见,就是为使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迹“保”易“控”难,名城中对文物本体保护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护范围之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却常常处于建设“失控”状态,造成文物古迹周边视觉的污染、尺度的失调、安全的隐患等等破坏行为,而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根本制止不了破坏性开发建设的利益冲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尴尬所在。

历史建筑是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增的保护对象,在类型与方法上可以归为文物古迹一类。历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护的非文物类建筑,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强调“保用结合,永续利用”,由此带来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也应该更加多样。历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益补充,对建筑遗产的广泛保护、多样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3.2 第二个层次是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主要指能较完整的体现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包括城市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建筑群等。历史街区和历史村镇之所以属于这个保护层次,就是因为它们的特点和保护方法接近。

长期以来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心落在了历史街区保护上,使历史街区成为名城保护实践的主战场。历史街区保护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这也是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经验。一是要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延续真实的城市记忆,这是作为城市遗产的基本要求。街区内反映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和环境要有丰富的历史信息,这是不可复制的。二是要保护完整的历史风貌,强调街区内建筑与环境的整体融合性,并非强调建筑单体的独特性,而作为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街区整体上又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区域的历史场所感和社区归属感,这是历史街区的特色与价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续的街区活力,城市遗产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动态性,历史街区不仅记载着过去,也承载着未来,保护街区、复兴街区,使其成为当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街区永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对历史街区而言,实施积极的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现实中历史街区物质环境的破败正是长期以来被过度忽视的结果,不能因为历史街区保护的复杂性而放弃对其应有的维护,历史街区既然作为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就要体现出重点保护的地位,对动态的城市遗产而言,消极的留存就是破坏。

历史街区的保护更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历史街区的特色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保护历史就要对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复上百年的历史风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鹤。实践证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昙花一现、不可持续,成功的街区保护本身需要经历时间的磨练。因此,历史街区的保护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积极践行,审慎渐进。

3.3 第三个层次是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是体现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的核心区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与氛围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时,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数以万计的人在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历史城区的发展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城区重在整体保护,有机更新,其内涵就是包括了保护与更新、控制与引导。

30多年来历史城区一直是名城保护的最大盲点,历史城区在1980年代节节失守,在1990年代处处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数已经面目全非,名存实亡。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措施”的第一条赫然就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但是历史城区整体保护不只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要深刻认识整体保护的内涵不易,要全面付诸实践行动更难。

历史城区的“失守”不仅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规划方法上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以及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是个点线面结合的保护体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上,所谓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也主要体现在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墙、河道水系、城市轴线、城市地标、建筑风貌等“点线”控制要素上。这样的规划方法由于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护与控制,抓“点”放“面”,其结果是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线划到哪儿,线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先生在全国“两会”上提及北京的“规划性破坏”质疑的就是这样一种规划情况,“在古城内划出若干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随后便在保护区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区基本都成了孤岛。”[5]所谓历史城区面积的大小根本不是放弃整体保护的借口,诸多世界遗产城市的历史城区范围都在几十平方公里,整体保护贵在保全,“面”不全则“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护的规划控制体系

实践证明,仅有名城保护规划是不够的,要建立一整套保护规划体系,将名城保护的要求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即在整体层面予以统筹协调,在局部层面予以空间落实。名城保护的规划体系涵盖了从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名城保护发展战略规划,到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地段保护与整治规划,以及文物专项保护规划等(图1)。

一是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除了划定各个层面的城市遗产的保护范围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城市遗产保护的角度影响和反馈总体规划,即依靠总体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从整体层面来解决名城保护的问题,包括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产业调整、交通组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就是要将保护与控制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街坊地块,如苏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风貌与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较早运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长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的保护就要将保护与整治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整体保护建筑及其空间环境,坚持渐进改善的保护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27.

[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8.

[3]周干峙.城市化与历史文化名城[J].城市规划,2002(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3

关键词:历史文物;保护体系;保护规划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15-363-0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相关的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本文就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践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进而探讨一些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的规划问题。

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与发展中华文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伟大复兴,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对于传承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全面系统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进行规划研究对于系统完善地认识和保护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现状

近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见》、《城乡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使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很熟悉,当地居民对保护工作也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常会导致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一些片面的理解和错误的做法,而且这些错误往往会导致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一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薄弱。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领导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缺乏认识,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对立起来,在工作中重建设,轻保护,没能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二是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每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都是根植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下,在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发展中体现价值特色的。但目前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在保护利用之中,却忽视了对其周围自然环境的保护。三是过分强调旅游经济效益,忽视对生活真实性的保护。“旅游开发性破坏”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部分历史建筑逐渐丧失其历史原真性,建造了一批毫无历史文化价值的假古董。这些做法,实际是将十分脆弱的文化遗产作为普通的旅游资源开发,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毁坏了真实的历史遗存,造成了“开发性破坏”。四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滞后。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于经费所限,没有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在保护整治和建设发展中缺少必要的依据。在保护中往往只注重“点”的保护,而忽视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导致整体风貌被破坏。五是历史文化资源信息档案亟待建立。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对自身拥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底数不清,对资源的种类、数量、年代、工艺、材料等基本信息没有建立档案,导致在保护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安排,影响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关于保护体系规划的探讨与实践

从近年来的保护发展来看,我国城镇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形成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三个比较全面且健全的层次,保护体系的变化调整是对我国多年城镇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总结,是实践探索的结果。

1、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规划的编制。编制全面覆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且高质量高水平的保护体系规划对于科学有效地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具有重大的战略性意义。

2、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法律法规。即使现在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立法宗旨包含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与发展,但是毕竟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并且缺乏具体实体内容的规定,所以对于如何以动态观规范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举双赢,仍然是普遍存在的一大难题。多年来,各地的实践都表明,单纯 依据《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无法解决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需要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专门制定一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法。

3、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名街保护监管体系。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常态化监察和专项整治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责任规划师管理制办法和推进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不力及过失行政问责制。巡察督办是采取直接深入基层和现场的方式来规范执法行为和市场行为。我国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管理机构建设的同时,完全可以结合国情借鉴国外遗产保护监管机制的成功经验,推行遗产保护责任规划师管理制,这是对保护监管体系的一项必要补充。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不力或因过失导致严重破坏推行行政问责,目的在于确保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权力运作和一切行为决策都能够恪尽职守,有效地保护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

4、需要从不同学科角度来研究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所以在保护过程中需要建筑学、历史学、文化地理学、规划学、生态学等多个学科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更为科学有效地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5、建立政府与公众参与的保护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政府、社会和公众都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应该变政府“主导保护”为全社会“共同保护”。公众参与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重要方法,应当充分重视,积极鼓励和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有了明显提高,公众参与能够进一步提高保护工作抉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能够进一步实现保护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我们要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欢迎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工作,要以更加宽厚的胸怀对待保护工作中来自社会的批评意见。

四、总结与展望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将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的不断实践中探讨出一套全面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规划,逐步构建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毛静宜.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研究[J].城市规划汇刊,200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4

关键词:城市更新 历史文化名城改造

如何处理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很多专家学者进行了分析探讨,说法不一。这里我们根据自己所了解到的城市规划和商业地产策划的经验,从实际操作层面出发,站在经营城市的角度来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问题上,树立正确的保护和开发观念一直存在两种极端观点;一是认为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会阻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把那些“老古董”视为城市的“肠梗阻”,必欲除之而后快:二是认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必须是全方位的保护,不能动其一草一木、一砖一瓦,否则就是破坏。这两种观点的一个共同错误,就是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开发截然对立起来。如果用其中任何一种观点来指导实践,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城市的更新发展都将无从谈起。那么,如何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开发之间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应该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遗存是城市的宝贵财富,必须加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遗存及其历史文化环境不仅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彰显城市个性的载体。在人们对提高文化生活水平具有较高需求的今天,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承载的历史文化已经成为十分宝贵的城市资源,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充分的挖掘,有利于塑造城市的形象和品牌,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仅会带来巨大的社会价值.还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最终有助于推进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巴黎、伦敦、巴塞罗那等世界历史名城以及国内的大理、丽江、苏州、杭州等地的实践经验就是最好的证明。所以说,从短期看,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的更新、开发之间确实存在一些矛盾,但从长期发展看,二者完全是可以统一和谐调发展的。

第二,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与之相关的历史文化环境、历史文化遗存仅仅施以保护是不够的,还必须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开发。当然,这里的开发不是简单的房地产开发,而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存等文化资源进行深入的发掘和利用,根据时代需要对其功能进行适当的更新和改变,以充分发挥这些宝贵资源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就郑州而言,像城隍庙和商城遗址这样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其基础设施非常落后,建筑物的功能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加之住居的人口数量巨大,成为脏、乱、差的典型,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整治和改造,使其能够符合现代生活的需要。此外,历史文化名城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是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体现,作为一项文化资源,如果让它始终处于沉睡状态,不进行开发利用,它最终只能是在历史的长河中静静地消失。因此对历史文化名城的适度开发和利用也是历史文化进行保护、延续和发扬的必要手段之一,也就是说,对历史文化名城应该在利用中保护,在保护中利用。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和开发应实行综合规划城市是由各个子系统构成的一个巨大的复合生态系统。判断一个城市是否良性运行,关键是要看这个城市的各个子系统之间是否持续协调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开发一定要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环境、资源、交通市政、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等各种因素,协调好长期与短期、整体与局部、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开发需要各方面专家的参与.需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需要进行合规划和周密策划,需要将宏观发展战略和微观的经营策略结合起来。但是,目前国内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开发一般是由政府或开发商主导.很少注重和遵守规划.或大多侧重市政规划和建筑规划.往往忽略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详细的商业规划。其结果往往导致城市发展与产业发展、城市空间体形态与商业经营内容、经济与文化之间不相协调,甚至是相互冲突:城市缺乏精神和个性。这显然不利于总体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强调,在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和开发时,一定要站在城市经营的高度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然后以此为基础进行历史文化名城的综合规划,比如苏州,古城的历史文化遗产,把古城当做纯粹的旅游区,而新区则着重发展工商业,这样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发展了经济。只有如此,才能使综合规划具有战略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持续发展。

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应该实行统一规期.统一开发,分步实囊在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开发过程中,对于成片的、有内在联系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进行统一规划和开发,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该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又能发挥文化资源的规模效应,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对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改造和开发最好交由一家投资开发公司承担.这样容易保证开发公司能够始终从该地区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的角度出发.对整个地区进行统筹安排,营造历史文化环境、提升区域文化形象、经营区域品牌.既有利于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又有利于获得长远的经济利益。相反.如果将成片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交由不同的公司开发,由于每个公司的实力、思路、各不相同,在加上经济利益的竞争关系,很可能将一个历史文化街区搞得面目全非,支离破碎。当然.选择一家公司开发时.对于面积较大的历史文化街区.在开发中可以实行分批分片开发.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角色关系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和开发往往是一项综合工程。它既可能是历史风貌保护工程,又是危旧房改造工程、商业区改造工程或旅游资源开发工程:既要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又要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社会目标和文化目标;既要对历史文化进行有效保护,又要进行持续经营。如此高标准的要求,需要采用一种最有效的开发模式。实践来看,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和经营上,有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两种倾向。但是无论是采取完全政府主导的开发模式还是完全企业主导的开发模式,都不利于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利用。

在政府主导的情况下,由于政府自身职能和自身资源所限,既无法在短期内组织足够财力、人力和物力,又不具备经营和管理能力:而如果由企业主导,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则容易偏离城市的战略定位和规划,偏离保护历史文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社会目标。所以说,只有将政府的行政力量和企业的市场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才会最大限度的有利于预期目标的实现。

在政府和企业的角色定位上,政府主要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负责制定城市及街区的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搭建发展平台,在城市及街区的改造开发过程中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企业则应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之下,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改造.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深度开发.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品牌经营。只有政府和企业各尽所长,分工合作,才会使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和开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5

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概括地讲,应包括名城的历史沿革、各种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地方风物风俗、名人典故、古树名目、民间传说、地方戏剧、特色小吃等。这是展示一个名城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重要章节,内容一定要翔实全面,也是衡量一个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试金石。基础工作夯实的地方,各种数据、材料、文献、音像就比较丰富,因而名城内涵就突出和全面,这样才能达到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保护规划的理念定位应科学合理

保护规划的理念主要是指规划的依据、规划的原则、保护的体系、规划的时序以及实现的目标等,这是名城保护规划的框架。框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步具体方案的实施,所以定位一定要准确可行。比如,名城保护的原则,就应该突出名城历史文脉的延续、城市个性特色的彰显以及和谐的人居环境的整治和保护等,这些要素应该充分体现在名城保护的原则当中。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围、层次应明确

历史文化名城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不能确定一个相对内涵丰富而富有特色的区域,而把整个名城的行政区域全部纳入保护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做不到的。在名城保护范围明确以后,往往要分不同层次和区域加以保护。保护的层次一般为四层,一是旧城区整体风貌格局,二是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地下文物相对集中的文物埋藏区),三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是文物控制单位和未确定的历史文化遗存。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还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特别要指出的,有不少地方在做名城规划时,常常只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控制单位却没有划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风貌协调区。这种只注重个体,忽视整体完整性的做法,十分欠妥,应在规划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非物质遗产保护应加大比重

以往,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主要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往往忽视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名城保护规划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苗头。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还很不够,可操作性也不强,有不少规划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保护层面,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很片面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是名城保护规划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此薄彼。近来,即将出台的《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把曾经发生在南京的历史典故列入老城保护的内容,并汇编整理出《南京老城历史典故的发生地保护名录》。特别在秦淮民俗文化保护方面,着重收录了24个节令习俗、4个婚丧嫁娶的民间习俗、9个百姓日常礼俗、6个风情习惯等。此举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开了个好头。所以,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先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和界定,确定保护范围、保护项目、保护对象和保护体系。在充分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也可以考虑把无形文化遗产进行有形再现,诸如,设置历史典故标识牌、雕塑民间传说、建立名人碑亭、命名老街老巷、开辟民俗民间文化长廊、恢复传统习俗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6

摘要:经济建设发展与历史性建筑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到处存在。为此重申“中国原则”,即以“实现人类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准则,即可以很好的将古建筑保护下来,又能使其满足现代社会的功能需求,适应现代的生态环境。文章中以历史文化名城长沙为例,简单介绍了长沙市对其是如何保护与开发利用。

关键词:历史性建筑 保护 开发利用 长沙

1、历史性建筑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历史性建筑作为一种国际性的文化遗产,我们应对其加强保护,但也并不排斥合理开发。1986年,以经济学界为主倡导的“历史文化名城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学术讨论会”的召开是我国文物建筑保护的第三次重大发展。从此,我们开始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角度综合研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这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包括文物古建筑)保护、规划、建设等的一次重大意义的突破。

历史文化名城是仍在使用并将持续发展着的城市,它的经济和社会也必然是要生存着、发展着的。社会在前进,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居民们的生活也要不断改善。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经济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是不可能存在和发展的。而我们的文物保护和城市规划工作者,往往更多地从形体环境方面研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仅有这部分内容是不够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同样可以得到可观的回报。

2、长沙市对历史性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近几十年来,城市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绝大多数城市都由于规模扩展而把历史遗留的旧城区变成“都市中的村庄”。旧城区改造势在必行、无可厚非,但问题出在对旧城区不加区别的“格杀毋论”上。如果能够尊重城市的历史,让城市文明发展轨迹得以延续,那么就再也不会一律把旧城区视为建筑“溃疡”必须彻底清除而后快。

目前长沙乃至全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正处在一个危机与契机并存的时代。伴随城市的建设发展,文化遗产、历史环境、城市特色受到相当程度的破坏、冲击。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城市建设也正在从注重单纯的物质性建设向关注城市环境、文化建设方面转变。长沙市是我国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保护好这座历史古城具有重大的意义。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仅是出于包装名城形态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包含着的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根本意义在于保护人类的历史文化信息及其载体,使之传于后世。一处历史街区就是一处文化遗址,它较为浓缩而又形象真实地承载着一定历史时期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建筑艺术、城市风貌、居民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信息,是历史信息的载体和城市传统风貌的“标本”,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例如开福区的潮宗街,它是近代长沙米市兴盛时所形成的一条繁华街道,至今保留古朴的麻石路面,旧时是米铺、旅店集中之地,它一边是长沙县衙署,周围分布着多座近代教堂。其建筑形式和建筑材料,无不体现特定时期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建筑特征。它反映着历史的真实,极具建筑艺术价值,是近代长沙城市面貌的典型代表和物证。

保护历史名城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旅游开发,历史文化名城有特色的历史街区就是一个城市的个性所在,将成为颇具魅力的旅游热点,北京的老胡同、上海的城隍庙、南京的夫子庙等已为这些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长沙的火宫殿在民国初期曾与上海城隍庙、南京夫子庙齐名,只是后来落伍了。二是市场载体,长沙自古商贸发达,许多历史街区同时又是繁华的商业区,聚街为市、同行业汇集一处的现象十分突出,这既能招徕顾客,方便商品聚散,也有利于同行业的合作与竞争。时至今日,长沙的晏家塘塑料制品一条街、大小古巷道的箱包一条街等仍充满活力。

对长沙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必须遵从“修旧如旧”、原真性、稳定社会结构和优化城市功能相结合、保护原状与“有机更新”相结合、长期系统整治的五大原则。必须在总体规划思想和原则的指导下确定名城的整体保护思路,突出历史文化名城长沙特色,城市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必须保护并发挥地方优良传统文化――湖湘文化特点和城市风貌并重,使长沙发展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园中有城、城中有园、现代化设施完备、湖湘文化特色明显的青山绿水之城。

“山水洲城融于一体”是一直是长沙新城建设的宗旨,也是长沙古城“城脉”的精髓所在。近年来长沙市先后建成了五一绿化广场、芙蓉绿化广场、湘江绿化风光带等一大批绿化休闲设施,精心打造山水洲城融于一体的生态园林城市,并成为首批进入“全国生态建设试点示范市”的城市。因此长沙实施生态旅游开发在布局结构上要以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为依托,水陆洲为核心,湘江风光带为主轴,年嘉湖(烈士公园)、咸家湖等为绿地版块,形成一个以城市园林绿地、江河光带、森林公园和城市生态公益林为一体的都市生态绿地系统。

文化是旅游业的灵魂,没有文化就没有旅游业。同样湖湘文化是历史文化名城长沙的灵魂和个性所在,其“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的精神是长沙之根本。历史文化名城长沙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民情风俗等旅游资源是名城长沙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是湖湘文化的一种外在表现,是长沙之所以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根本所在,它是历史文化名城长沙的历史文脉,代表了城市发展的方向,在旅游开发中应处于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