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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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范文1

宋丽春 山西省怀仁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不仅是保障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更是发挥社会保险功能的有利基础。因此合理科学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核算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对于提高社会保险资金使用效益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以下本篇就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如何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规范性作出探讨。

关键词:会计;社会保险基金;规范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据悉,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管理,不仅可以促进我国会计要素名称的统一、规范,还可以降低发生会计信息内容差异问题的几率,有效保障人们的社会权益。以下本篇就对如何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规范进行探讨,并制定规划规划基金会计的准则体系,改善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组成及特点

1.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组成。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有企业年金基金、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不仅是保障保险对象社会待遇的基础,也是解决社会中保障对象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部位。我国的社会保障会计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和社会保障福利会计两个部分,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障会计就是以货币为单位,对在社会保险经济活动中,记录以及反映资金运动结果的,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管理部门提供财务信息。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可以反映出关于养老、医疗以及失业等基金的财务状况以及运营成果;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之中,还可以反映出我国企业在年金基金中资产负债表以及净资产变动表与其附注的情况;另外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是以权责发生制来做为核算基础的[2],通过以上三点,就可以有效及时、全面地反映出社保基金的财务运营状况。

2.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特点。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中,社会保险基金不仅是我国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主体,还应该来满足使用者对各类信息的需求,如此才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运行。由于各会计规范在会计基金核算中,存在一些较大的差异,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中,对于核算基础方面来说,就是采用的收付实现制,而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中,则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基本的理论指导,对于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缺乏基本规范指导,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中,美有自己的一套理论育方法,造成社会基金会计规范中出现混乱。

2.缺乏统一,当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中,对于会计要素的名称规定并不统一,而且规范性较差,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中的资产、负债、基金以及收入、支出的核算[3],其总体的管理中缺乏规范,会计信息的利用率大大降低。

3.不公开,社会保险基金不对外公开,使相关的利益者不能够及时的利用得到有用的会计信息,无法准确的了解到管理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不利于对个人账户的核算以及信息披露。

三、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规范性的对策

对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提高保险基金会计规范化,完善监管体制,对于保障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也是加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基础。

1.合理制定基金会计准则。对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规范中,应该加强对基金会计的基本理论研究工作,合理规划并制定出科学的基金会计准则体系。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企业会计、非营利组织的

2.披露制度的建立。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规范之中,可以建立有针对性的,就是通过政府公报、报刊以及政府网站等渠道,设置出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以此就可以定时的向外披露相应的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对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的需求。同时,还应该加强监督管理,对与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活动,应该提高其管理效率,可以实行报告鉴证的方式,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进行管理,然后将审计监督与鉴证结果向外公开。

3.有针对性的制定会计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规范中,可以:按社会统筹以及个人账户的不同,有针对性的制定会计制度。其中,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采用权益性基金的会计模式,由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化管理;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规范中,对与个人账户,可以应适当的选择委托或者民间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在社会统筹以及个人账户分账管理基础之上,针对性的设计出合理的会计体系。

4.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应用。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规范中,对企业的年金基金会计核算中,以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上,可适当增加披露内容。企业年金基金中其供款者同受益者存在着对应关系,对于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中,不仅要求要客观的反映出企业年金基金的余额,还要反应出企业的运营状况,然后再以权责发生制对企业的年金基金进行核算。另外,对于企业基金会计信息组成,由资产负债表、年金基金投资收益表以及基金投资组合表等组成,这样可以更进一步的充实信息披露内容。并且对于企业年金的基金运行中,还应该明确其中责任人的各项责任,对披露会计信息中的责任、内容以及格式等,信息责任都要保证信息的规范传递,要保证信息的可操作性。

结论

由上可知,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是正处在改革发展的重要阶段,而且其会计模式以及会计核算方法,都将会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规范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模式,可以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事业,充分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已成为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张娆.新公共管理模式与我国预算会计改革的思考[J].北方经贸,2010(09).

[2]胡继红.邓大松.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32).

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范文2

据统计,2011年底固原市全年征缴养老保险费2.19亿元,失业保险费0.17亿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0.66亿元,个人帐户累计结余0.59亿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累计结余1.88亿元,工伤保险累计结余0.11亿元,生育保险累计结余0.08亿元。从以上数据来看,一方面提高了社会保障能力,另一方面也给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及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有赖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环节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因此,必须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制度稳定运行。

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不全。一是社会保险参保扩面难,基金征缴人数不实。实际参加五项保险的人与应参保人数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部分私营企业经营状况差,无力参保,未达到应保尽保目的。二是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难,基金征缴基数不实。按固原市有关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按单位职工上年实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而部分私营企业为减少支出成本,在缴费中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造成基金征缴基数不实,未达到应收尽收的目的。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和力量亟待加强。目前,固原市无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现有的监管组织主要是各级政府组织成立的基金监督委员会,主要成员大部分是各级财政、人社、审计、监察机构人员,且各部门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也大多不具备专业的监管知识和业务能力。随着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越来越大,出现监管力量与监管工作的需求不相匹配,网络信息化建设与实时监管的要求不一致,急需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通过完善的网络信息化进行监管。3)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有待提升。随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增长和待遇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余额也在不断增加,如果这些资金不能有效运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物价水平的上升,原有的基金就难以保值增值,甚至会逐渐贬值,不利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参保人的利益。从当前固原市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实际情况看,由于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严格限制,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一直仅限定为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每年基金投资收益只有利息收入一项,投资收益率较低,基金的增值速度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和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法律制度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在各个国家实施的程度、实际的覆盖率以及具体的实施时间都各有不同,这就导致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具体状况也有所不同,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各个国家社会保险所包含的项目不同,而各个项目的资金又直接与社会保险基金相挂钩。在我国,根据风险的不同,社会保险涉及到了多个不同的项目,而每一个项目又都会积累一笔数额巨大的基金,把这些基金综合起来也就是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对这些基金该如何管理就成为了一大难题。在当前情况下,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通货膨胀的双重压力,这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来说,不仅意味着其支出压力在不断增大,而且还面临着基金贬值的风险,我们既不能让社会保险基金长久的累积,也不能让社会保险基金流而不积,所以选择一个正确的管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内外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结合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具体运行状况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保障国民在年老、失业、患病、生育以及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帮助而成立的基金。[1]这个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以及企业职工的缴费、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国家补贴等。而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由于其存在诸多优点的原因迅速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推广和运用。所谓的信托管理就是指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具体到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其实就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通过委托人选任受托人的方式来管理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就是利用信托原理并通过信托制度设计来实现管理。[2]

(一)国外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1.美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1939年,美国通过了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修正案,实际上也就是正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本质就是信托,并且出台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这部法律是美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标志性立法。美国将社会保险基金视为公共信托,其具体的管理运行要由《社会保障法》以及《信托法》来共同规范。[3]另外,《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自1974年颁布以来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仍然坚持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尤其是对受托人的要求从未脱离最初的制度框架,在其中详细规定了受托人责任、禁止交易、违反受托人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2.英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信托制度最初的创设就来自于英国,而且在德国人创设社会保障制度后,英国也很快的进行了吸收借鉴,因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与社会保障制度在英国这片土壤上自然而然的得到了结合,这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险基金信托中的养老金信托。在英国,养老金信托立法呈现出体系化、全面化、精细化的特点。对养老金信托的管理不仅依靠于传统的养老金法案,更多的还要信托法以及税法的帮助,其中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英国养老金的设立必须采用信托方式。在英国,养老金监管特别强调信托,其将信托法作为养老金监管的基本法律。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其采用审慎人规则,具体说来就是并没有对基金的投资进行过多的干预,大部分时候的监管都集中于投资决策环节,要求受托人要尽到忠实、勤勉等义务。英国的养老金信托重视对受益人权益保护,在其受托人中往往就包括受益人所选的代表,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受托人针对信托财产作出某项运作时受益人都享受充分的知情权,而且在法律上为其行使诉权提供了途径。另外,英国又为社会保险基金信托进行专门而有限制性的税收优惠,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受托人进行规范与管理完善。

(二)我国有必要对社会保险基金信托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就如同国民的钱袋子一样,故其管理必须体现出安全性和增值性这两大性能。对于安全性而言,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企业和国民的缴费,相当于国民把钱交给国家来进行集中管理,以便共济性的抵御各种风险因素。因此,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必须要保障基金的安全,保证其不被挪用和侵蚀;对于增值性而言,这就要求基金管理者不仅要扮演好守护基金的角色,而且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实现基金的保值以及增值。这就要求基金的管理者要善于运用一系列管理以及投资方式来实现基金增值,在管理方面就需要从源头上节约成本,并在具体运作中提高效率,而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信托制度相结合则可以顺利的实现这两大性能。信托从产生时起就具有避税的天然优势,而减少税收征收恰恰能够做到节约成本,通过信托的方式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一方面国家可能针对信托制度会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信托的当事人也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天然优势,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实现降低税负。信托制度可以实现社保基金在管理上更加专业化,在该制度中充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角色的就是受托人,在受托人的选任上要遵从委托人的意愿,通常情况下受托人都由熟悉市场经济、国家政治以及法律法规的人来担任,而且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以实现信托目的,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己任,要切实履行忠实、勤勉等义务。这样的设计就足够显示出了采用信托方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充分体现管理的专业性、精细化以及利益最大化。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色彩浓重,缺乏市场导向性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其通过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措施来化解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这种做法最突出的特点即是国家行政力量在制度设计与推行中扮演中坚力量。其后,世界上各个国家纷纷效仿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不过在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包括但是不限于资金的筹集、运营、监管等程序中政府行政力量干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相对较晚,社会保险制度自1951年起才慢慢开始建立起来,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历程来看,政府在其中担当重要推动力量,社会保险的各个环节都有政府的全程参与。单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性质而言,该制度运行的核心就是把政府作为主要责任主体而形成的强制性事业,要依靠政府介入才能推动其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数额巨大的基金,对其管理不能简单的束缚于政府权力之下,要将其解放出来,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参与竞争。在现实中,一方面我们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总是认为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地方财政收入在不断下降的同时却要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务。[4]另一方面,我们的政府却又不能很好的做到简政放权,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来说,我们的政府应该在兼顾其公共性质之余,充分的考虑其所具有的经济属性,让其回归市场。这样不仅能够达到让政府减负目的,而且能够大大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效率。

(二)统筹层次过低,不利于集中化管理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目前仍然处于一个较低层次,各个具体社会保险项目统筹层次不一,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也指出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其他保险项目却没有提及到全国统筹层次。而且从总体上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5]这样的统筹层次就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险各项基金处于碎片化的状态,与之相对应的基金管理必然也处于间断、混乱状态,由于大部分基金处在地方政府管控之中,各个地方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导致中央根本无法出台统一的管理制度。这样的管理状态一方面带来了基金管理成本上的增加,另一方面也导致腐败容易滋生。

(三)基金结余量大,收益率较低

我国社会保险各个项目基金的结余量十分庞大,而且每年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面对如此之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如何保证其保值增值就显得很困难,但是这又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必须要注重的一点。从我国目前的管理状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虽然结余量大,但其实每年的收益率都不高,这一方面说明目前我国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并未形成一个保值增值的机制,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尤其是投资运营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四)基金管理立法滞后,碎片化现象突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就研究领域及部门划分而言当属社会法范畴,但当前我国在这方面多为经济学、管理学方面的研究,在法学层面上进行研究的较少,能够综合经济学视角、管理学视角,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学专业视角加以整合研究就更为少有,由此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要的就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碎片化现象突出。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基金管理规定,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各个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都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缺乏独立性,而且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及文件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上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规范来对其进行管理,防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进一步扩大化。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于国内起步较早,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制度发达,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发达的国家大都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这一方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

三、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模式构建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形成一个全面具体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大多为部门规章,有些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稳定一国国民情绪的最低制度设计而言,这在法律位阶上明显过低。虽然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尴尬,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知道,在该法中并没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进行专门有效的规定,而且在其中诸多的授权性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解决。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都是由多部法律来共同规范。我国虽然出台了《信托法》,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将诸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范基金管理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视为《信托法》的特别法。因此,在具体的信托管理关系构建中,要以《信托法》为基本法,配套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用于具体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构建起一个条理清晰的法律架构。

(二)选任适格的受托人,构建严格的责权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是否成功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受托人的选任上,在选择受托人时要充分的考虑胜任性以及适格性,一个好的受托人必然能够为信托财产利益最大化提供帮助。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信托制度发达的英国,还是社会保障完善的美国,它们无一例外的都对受托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含选任方面,也包含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制。因而我国在对受托人进行相关规定时,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诸于受托人要充分保障受益人的知情权得到确实落实、受托人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受托人违反义务承担的责任以及构建受托人资格禁止等制度。

(三)改变基金信托管理监管规则

任何一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都离不开监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监管而言,根据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可以看出监管关键在于受托人的内部治理,而受托人内部治理的前提又是在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审慎人规则。该规则在坚持传统信托上对于受托人义务规定的前提下,不再过多的干预资产组合以及持有上限。着重在投资决策环节进行监管,这样的规则能够灵活的应对复杂市场经济,有利于让基金真正的回归市场。另外,我们的立法要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司法处置权,对于违反基金信托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基金管理改革的路径,而且与国际经验相吻合,是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社会全体参与的结果,需要社会全体的信仰。[6]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要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让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在安全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实现保值增值效能。信托管理能够让社会保险基金真正的实现市场化、规范化运作,从长远来看,必然会让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更加合理化、有序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1]彭丽萍.社会保障基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

[2]余雪明.比较退休基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1.

[3]程晓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8.

[4]储涛.基于扩大地方财源为视角的地方税体系完善[J].邢台学院学报,2015(3):92-94.

[5]郑功成.全国统筹:优化养老保险制度的治本之计[N].光明日报,2013-7-23(15).

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范文4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原则

1.审慎原则。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结余规模日益庞大,基金监管压力日益增强,如出现问题势必会给国家安定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由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应当提升对社保基金的重视程度,以严格的监督,审慎的态度,检查监督社保基金,确保基金的完整、安全、保值增值。

2.法制化原则。

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宪法》、《社会保险法》为根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最大限度的保护基金的安全及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坚决制止一切干涉基金监督检查的违规违法行为。

3.科学性原则。

为更好的监督检查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信息技术手段,依托严密、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指标体系,不断提升基金监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发挥更大的“稳定器”作用。

4.公平公正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要按照客观、平等、公开的原则,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及科学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及投资运行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杜绝违规违法的现象发生。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建立,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确立监管原则,建立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管理科学的基金收付、投资运营体系,确保监管执行力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人民民主诉求的提升而不断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对基金的各方参与机构给予行政、法律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安全有效长期运行,进而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康。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及必要性

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运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依据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筹集,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与者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所给予的社会救助和津贴的资金。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也就赋予了国家行使政府公共职能的角色。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商业利益的追求,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给予人民的一种公共权益,为了保证权益的长久稳定,需要社保基金的坚实支撑,由此,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有效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是全民参与的保险,具有积累金额大、涉及面广、时效性长的特点,随之而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也就赋予了重要的角色,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保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与国家发展、人民利益关系密切。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商业保险作为商业机构,在市场环境下具有趋利的天生倾向,面对社会利益敬而远之,这一问题对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是普遍存在的,面对社会大众权益的投资回报明显低于商业保险的投资回报要求,催生了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所有权、运营权、监督权的不同,将基金的征缴、经办、运营牵涉到的不同类型主体予以分离并相互制约,从而分化运营带来的风险。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首先是国家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百姓的“养老钱”出现问题,将会对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导致民心不稳、社会动荡。其次,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准确有效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营运状态进行评价分析,找出实际与预期的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加强监管有利于遏制侵害社保基金的不法行为,减少基金的损失,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营运机构的严肃性和自律性。

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组织体系日趋成熟,社会保险监管体制渐趋完善,规划统一、执行有序、管理规范。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相关部门参与,社会舆论监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同时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2.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大管家”,对社保基金安全负有重大监管责任,是主要监管者。财政部门不但管理社保基金专户的预决算、支付、结余情况,还要对各项社保基金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笔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责任重大。

3.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保案件日趋增多,社会对社保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民众的参保意识也越来越强,作为国家民生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保基金的安全显得更加重要,由此,社保基金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

4.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公正性的外在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范文5

一、社会保险基金现行的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的局限性

1.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的“现收现付制”,而个人账户则是“基金制”。“现收现付制”是按照一个较短的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因此,本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仅满足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一般保留有小额的流动储备金,即所谓“以支定收,略有结余”。这种制度是下一代人供款养活上一代人的制度,属于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基金制”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累积的社会保险费总和连同其投资收益,能够以现值清偿未来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这种制度的本质是“同代自养”。

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如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隐性债务”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只有在实际支付利息或归还本息时才能体现支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2.不能进行正确的成本效益核算,不利于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强制性、基本保障性、特定对象性、统筹互济性、储存性和增值性的特点。

社会保险基金是先征集保险费形成基金,再分配使用。社会保险费是在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的时候,逐年逐月从其创造的价值中强制扣除一部分,经过长期储存积累,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收入减少或中断时,从其积累的资金中为其提供补偿。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角度看,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及其应计利息是“负债”,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委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最终是要返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利用时间差和数量差,努力使基金增值,以达到社会保险的保障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除机构本身的行政管理经费由财政拨付可不予考虑外,其真正的成本就是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社会保险基金利息。

收付实现制以会计期间款项的收付为标准入账,当收益实现和收到款项的时间不在同一期间时,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录的收益便不能代表活动的真实结果;同样,当费用发生与支付不在同一期间时,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录的费用也不能正确反映当期业务活动所支付的代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关于“第301号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说明是这样规定的:有条件的地区,年末,按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借记“统筹养老基金结余”科目,贷记“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科目。这一规定是立足于当年基金利息收入总额大于个人账户应计利息额,也就是统筹基金必须盈余。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甚至养老保险基金赤字造成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困难,需要由中央财政补贴或借款的情况下,收付实现制这一核算办法掩盖了保险基金运行的真实结果。因此,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不能公正客观地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成本和反映运行结果。

3.不能全面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不利于提高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绩效考核

目前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只能用于购买债券和存放银行,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效益的来源只有银行存款及国债利息。然而2000年以后,国家已经不再发行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种国债,其他种类的国债利率还略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国债投资基本上已无利可图。因而,社会保险基金效益的高低取决于银行存款办理的及时性,也就是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成本分析和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政策、提高基金运行效益的重要手段;但在收付实现制上进行的会计核算难以满足这方面的要求-它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成本耗费和绩效水平,不能适应开展绩效管理的需要。并且,社会保险基金同时存在“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业务,若两者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核算,一方面由于现收现付制业务不核算成本,不利于节约费用和绩效的评价与考核;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两种业务同时进行,使得利息成本不能合理分摊、准确核算。这不仅不利于基金管理,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可见,收付实现制已不能满足社保基金进行成本核算的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中采用“基金制”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更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4.不符合政府会计改革的趋势,不利于政府会计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传统公共管理体制下,政府开支是否遵守授权和法律法规要求,是受托责任的首要问题。使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记录收支,可以作为核查政府履行责任情况的明确依据。但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背景下,绩效最大化、信息透明度、为社会公众维护国有资产等,已成为政府的主要责任。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能提供符合新公共管理要求的相关财务信息,不能显示财务状况及财务绩效的全貌。

有关研究表明,对于新公共管理体制,政府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具有以下几项优势:第一,权责发生制会计报告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如实评价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的信息,促进了有效管理;第二,权责发生制为量化计划和活动的效率水平提供了一种机制,以促使政府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竞争力;第三,权责发生制给政府部门带来了一种文化的转变,使得管理者更重视政府机构的改革、效率等财务绩效管理问题;第四,权责发生制更适应新公共管理环境下拓展了的公众受托责任要求,增强了财务透明度;第五,全面、持续地推进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可以提供增强财政长期支持能力方面的信息,从而优化政府的中长期决策。

在OECD国家的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的背景下,目前我国正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实际,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深层探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也应顺应政府会计改革的浪潮,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革。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改革的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在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同时,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实行基金制管理的需要,对个人账户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弥补收付实现制的缺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核算基础,不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决定,而应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或业务内容相适应,采用不同的核算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满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同时又能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提高工作绩效。

1.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可以弥补收付实现制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弊病。

如社会保险基金协议存款的核算,就可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即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对协议存款进行日常核算。

核算方法为:(1)转存协议存款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协议存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活期存款;(2)按照协议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协议存款,贷记:待结转利息;(3)按照承诺利率给个人账户计算利息时,借记:待结转利息,贷记: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利息;(4)年终将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利息结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5)协议存款到期转回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活期存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协议存款。待结转利息的贷方余额,表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盈余,利息可用于按一定比例提取计息准备金和给个人账户增记利息;借方余额则表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亏损。这种核算方式不仅能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成本与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真实内容,而且又能克服单一使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的弊病。

2.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成本正确计量,真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同时又能有效地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绩效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责任联系起来,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从“保征收、保发放”向“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标迈进,为深化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3.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现在和未来隐性债务的信息,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可信性和透明度;也能正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基金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4.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可以降低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难度,有助于将政府会计对象由现金流扩展为受托责任,更好地反映政府活动和履行这一受托责任的连续性;同时能把社会保险基金运动的前因后果联系起来,提供全面、连续、系统、完整的财务信息,符合政府部门实行绩效管理的现实需要。

当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转变,不仅需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修改,还需在立法、人员培训、软件设计等多方面协调配套;更需要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以保证社会保险会计核算的正常有序,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参考文献

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经济

要想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而高效地运行,主要从内部控制工作方面入手,只有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的力度,才能发挥极大的内部力量,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而高效运行的目的。因此,对当前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进行思考,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价值。

1重大意义

1.1风险管理意义

科学而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能够明确分工处于企业中每一个部门及其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工以及其要履行的责任,进而极大的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一直处于高效、平稳、有序的态势中。监督以及控制社会保险基金的方方面面,对问题能够及时的察觉并分析所带来的风险,进而能够及时的规避,从而避免社会保险基金受损现象的发生,最终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良性、可持续的运行[1]。

1.2咨询决策意义

内部控制系统经业务处理程序的制定以及执行,来对职责进行科学而合理的分工,使其在互相联系和牵制的基础上产生会计资料,进而能够高效的避免发生错误或者弊端,从而使会计资料更加安全可靠。还可以及时察觉问题,其后调整相关政策,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实际运行的情况,最终做出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健康、平稳运行的一系列有利决策。

2现存疑难

2.1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

当前,国家做出了一系列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比较完善的政策。各个级别的部门也都给予了较为高度的关注,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某些单位和地方因为一些缘由,难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有力的内部监督控制,这主要有下述两个方面的缘由。第一,对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的紧要性关注不足。没有一整套比较科学而完善的底层管理体系来从整体层面上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而且不重视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控制的机构建设工作,一些地方有时也未设有内部控制科室,哪怕设有科室来行使内部控制职能,估计也仅是面子工程的一部分,难以达成内部控制社会保险基金的目的;第二,对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的重大意义认识不清。一些经办社会保险基金机构的职员,对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的重大作用认识不清,认识一般只着眼于表面,并未深入理解到该工作可以对社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的防范以及化解,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不受侵犯,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安全性[2]。

2.2牵涉范围广和监管太难

涉及部门和环节多,管理和监督难度大,这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首先,牵涉到的部门以及环节众多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特点。现如今,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如果从经办社保的内部机构来出发,这牵涉到计划环节、征收环节、存放环节、划拨环节以及支付环节等多个环节步骤,其外部又牵涉到财政机构、银行机构、人社机构以及税务机构等多个部门机构,面临着如此之多的部门机构以及环节步骤,不顺畅情况时有发生;其次,不完善组织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工作。一般来说通常是由单位中的内控部门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的主体来施行具体的工作,但实际情况是某些地方都没有建立内审部门,即使大多数时候有与之相对应科室的设立,但是实质性的职责却难以落地,进而致使工作开展的不扎实[3]。此外,因为较弱执行力的内部控制措施,造成工作内容流于表面和连贯性差现象的出现,并且没有良好的内部工作氛围,最终对整体的内部控制水准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最后,就是极为松散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其一,没有相应的机制来约束各个内部控制岗位,致使各个部门难以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其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的合规运行是目前最为主要的内部控制目标,忽视了分析以及控制社会保险基金全程运行与风险。

2.3缺乏人才制度以及技术

应有一整套科学而合理的制度来达成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的目的,但是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一般存在缺少科学而合理、且与本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大多数时候也只是不配套自身工作实际情况的僵化套用罢了,并且还经常存在不合理设计内部控制流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下述五个方面:大部分也是简单套用,不与自身实际工作配套,内部控制设计不尽合理。具体表现为:极为缺失内控监督检查的刚性措施,内部控制是一个包含规划、执行、评价以及监督检查这四个步骤的过程,每一个步骤的未达成都会对内控目标的达成产生极大的影响;没有严格的评价检查机制,如果没有该项机制就很难达成内部控制的实际效果,更不要提有针对性的完善相关制度上的问题;缺乏执行力度,这会致使难以落实整改问题、追究责任、处罚人员等工作,不能起到内部控制的震慑作用;配备人员与内部控制工作的要求严重不符,会计、财务、审计、统计以及计算机等几个方面的专业性知识,对熟知社保有关的法规政策以及完全把握和理解管理社保基金的流程业务部,应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最为基本的职业素质,而现实情况却完全相反;相关的技术手段较为缺乏,应借助一些审核方面的科技手段来改变以往实施内部控制工作人员应用传统方法对海量的社会保险基金数据资料进行监督管理,进而提升工作的效率,最终达成内部控制的目标[4]。

3对应举措

3.1从整体出发

从整体出发具体是应建立完善内控机制,首先应进行民主科学、透明公开的决策机制的建立,应由业务经办的实际部门提出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建议,应由单位领导集体做出研究以及决策;其次应着手进行批准授权、分离不相容岗位、流程业务、预算、会计、风险、信息技术、会商报告等多项控制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工作;最后应依照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特征来进行内部机构部门的设置,进行工作岗位以及工作人员科学而合理的设定,并对机构部门以及各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责、操作流程、具体标准、考核方式以及实际要求等进行明确[5]。还应切实施行初审以及复审社会保险基金的制度,实际承办的工作人员应在个人的职权范围内,且依照相关的约束制度来展开具体的工作,从而使工作全流程都有内部控制的贯穿。

3.2从个人出发

从个人出发主要有两点:第一,着重提升职员素养。对广大职工干部实施法治政策方面的教育并相应的加强教育力度,进而助力其思想防线的早日树立,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觉的遵守。着重培养和提升领导干部等职工对工作所具有的责任心,在管理与运行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单位中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活动的开展,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系统内部进行警示性教育活动的开展,从而使领导干部等职工深切理解与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的重大意义,进而自发的敬畏法律并遵纪守法,并通过自身强大的职业素养去抵制社会中各色的诱惑,最终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忠实执行者;第二,凸显人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中人的因素进行牢牢的把握,其一,把内部控制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看成是一项硬性的任务来完成,形成做、管、查、纠的内部控制工作链条;其二,提升建设内部控制队伍工作的力度,使内审部门吸入业务熟练、职业素养良好以及理论水准极高的复合型人才;其三,对审批授权制度应进行明确,最终达成审批授权体系形成的目的,明确的规定审批授权人员、工作范围、工作权限、工作程序、工作职责以及时间期限;其四,应促成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制度的形成,进行回避制度在重要以及关键性工作岗位上的实行[6]。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