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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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理财的关系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1

百色学院财务管理专业投资管理学课程教材选自杨胜雄主编,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精品系列教材。课程设置有六大模块,导论(投资管理的产生与发展、现资管理的主要理论与方法)、投资战略管理(投资战略分析方法、投资战略管理、投资战略决策、投资战略的实施)、证券投资管理(证券投资、证券投资风险管理)、项目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项目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过程管理、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投资权益管理(投资权益的持有管理、投资权益变动管理、投资权益管理与投资绩效评估)、行为投资管理(行为投资管理模型及其投资策略、公司行为投资管理的发展)。

1百色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对投资管理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要求及实践教学现状

百色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注重理论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具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为了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投资管理学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是:培养面向企业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掌握投资目标的管理技能、投资计划的管理技能、投资策略分类技能、投资策略的制定技能、投资组织的管理技能、投资方法的应用技能、投资风险的管理技能、投资绩效的衡量技能、投资绩效评价的量化指标技能、投资绩效评价的质化指标技能,具有吃苦耐劳精神、坚韧自信品质和踏实勤快作风,能从事投资融资、风险管理等工作,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能发展的,心有谋划能力、眼有洞察技能和手有成事本领的较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投资管理创新创业人才。

第一,课时安排不足,实践课时较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由这几部分构成:学校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本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科特色课、实践课程。实践课程又包括学校规定的创新创业课程、毕业论文、课程实习、学生社会实践、毕业前专业见习。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环节由基础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组成。根据学校模块和教育部需求,一些课程不能变动,由于学分紧张,受学分及总课时的限制,投资管理学课程总课时45个课时,其中理论课时70%,实践课时30%。课程六个章节理论知识32个课时,实践课时13个课时显得不足,实践课程的开展受学时的限制,很难达到理想效果。

第二,投资管理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双师型师资力量薄弱。百色学院目前教师团队以年轻教师为主,大多数都是研究生或博士毕业直接进入学院工作,实践经验欠缺。教师理论知识丰富,技能缺乏,双师型教师很少。百色学院目前发展前景壮观,但是地理环境条件不是很好,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很难引进具有实践经验的投资管理专业人才。

第三,实践基地的数量少。目前学院的实践基地有田阳古鼎香集团基地、广西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践教学基地、广西联润实业集团见习基地、百色闻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见习基地。学生去基地实践都是以班级为单位见习,老师带队要考虑学生安全问题等很多因素,一般外出实践见习三个小时很难接触到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实践,实践质量不高。

2构建投资管理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保障

第一,建立校企合作,提升教师队伍建设。百色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近年来积极与校外企业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如与广西西红鑫国际云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联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学院的发展以及教师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院扶持教师队伍发展,分批派老师去企业实践一个月,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引进校外企业高级人才担任相关实践课程的讲授,丰富学生的实践课程知识。

第二,打造庞大的双师型团队。为提高百色学院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提高师资队伍整体质量,推动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步伐,学校加大了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方面的政策力度,学校成立了百色学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积极开展青年教师业务素质和能力提升工程系列专题讲座培训、举办青年教师优质课比赛、开展双师型教师技能培训等。

第三,创造学生校内校外实践机会。每学期末工商管理学院都会组织老师带队带领学生去企业实践见习,每学期举办财务管理十佳能手技能大赛、炒股大赛、创新创业技能大赛等,学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把投资管理专业知识融入校内和校外实践。

3百色学院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投资管理学课程实践教学優化

第一,投资管理学课程课堂实践。根据教材6个章节内容,按照理论和实践7∶3比例,针对每一章节开展课堂实训,适当加大实践课时。利用投资战略管理BCG矩阵设计某公司产品组合技能、设计某公司投资决策内部控制制度技能、投资项目财务评价技能、在实践中运用平衡计分卡技能、设计证券投资组合规避证券投资风险技能、编写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能、设计问卷调查技能、投资权益内部控制设计技能与绩效评估技能。

第二,投资管理学课程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课程结束,学院每学期举办的炒股软件模拟大赛、ERP沙盘模拟投资大赛学生都可以分组报名参加,将课堂理论知识用于校内实践。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去百色证券交易所、百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观见习。

第三,毕业见习实践。学生根据所掌握的投资技能,去投资公司见习,也可以去证券公司见习等,而不是仅仅局限于财务管理岗位,学生掌握了多方面的技能,选择面更广。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

近年来,在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显现出来,特别是理财客户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而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定位和法律关系的模糊,是导致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权益失衡和冲突的重要原因。所以确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保障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认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必要性

从一般法学意义看,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而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含混不清导致了参与理财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的界定不明。准确认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已是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和基础命题。对于这个核心问题,多年来各方争论不断,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且更需慎之又重。然而,监管部门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较为混乱,中国银监会除在解读相关监管文件时口头认定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委托关系外,在其出台的诸多监管文件中却存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冲突的规定。法律关系的不清晰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对投资者而言,不能充分认识到一定收益水平所匹配的风险,当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时,经常做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判断。对发行者而言,不能实现有效风险隔离可能导致承担责任过度,或者很难把控业务的合规性与合法性。对监管者而言,难以准确识别业务性质、潜在风险和可能的波及范围,不能实现风险和发展的平衡,有效掌握审慎监管的底线。因而,全面厘清和准确确认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划分类别,明确不同类型理财产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助于有关法律纠纷的规范和解决,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内控体系的建立健全,而且对监管部门构建和实施恰当的监管政策有着重要意义。

二、银行理财业务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分析

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业内专家、学者对此存在诸多分歧,目前市场上对此主要有两大观点:一是委托关系说;二是信托关系说。

(一)委托关系说。该观点认为,银行理财服务建立在委托法律基础上,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金管理活动。主张委托关系的依据包括:银行理财业务符合委托关系的法律特征;在理财业务中,投资者通过与银行签订理财协议的方式,委托银行为其进行理财服务;投资者为委托人,银行为人,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行为产生的后果归属于投资者;银行开展活动的交易对手往往也知道关系的存在。因此,上述行为具备隐名的法律特征,符合隐名的法律要件。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明确表示,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金融服务。可见,银监会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委托关系。

(二)信托关系说。该观点认为,银行理财业务的本质是信托业务,理财产品即信托产品,其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投资者,受托人则是商业银行。目前各大商业银行为规避政策和法律风险,刻意回避使用信托字眼,是借“理财”之名,行“信托”之实。主张信托关系的主要依据包括:

1.在银行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者,以银行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这与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身的名义进行管理或处分的做法类似。

2.财产独立是信托财产的主要属性,信托财产应与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区分开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目前国内尚无法规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资产是否具备财产独立属性。2005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指引”)要求,理财交易人员与自营业务交易人员应相分离,内部监督审计部门应独立于理财交易部门,同时还要求,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因此,从银监会的监管倾向及业务实质看,理财基础资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出现银行或投资者破产等极端情况时,出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从公平原则考虑,银行与投资者的债权人不能对理财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基础资产可认定为理财投资者的财产。

三、界定各类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理财业务按照有无资产管理活动可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后者又可分为保证收益产品和非保证收益产品;非保证收益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对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界定应当按照这样的划分逐一进行。

(一)顾问型理财服务的法律性质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这一活动中不涉及客户的资产管理,主要是银行向客户提供便于客户进行投资理财选择和判断的信息,即交易的标的就是银行提供的信息。有学者将理财顾问服务界定为劳务关系,这一界定显然过于宽泛,劳务关系可以涵盖或交叉于居间、行纪、承揽、保管、建筑工程承包等诸多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涉及内容包括提供信息、事务、提供体力与脑力劳动、代购代销等诸多方面,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而银行理财顾问服务主要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投资信息与规划建议,内容范围比较明确应界定为咨询服务合同关系更妥。

(二)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在这一类型的产品中,本金与固定收益的风险,不由客户承担而是由银行承担。这不符合委托关系的特征,即“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活动,所产生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也不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即“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并将收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运用的债权债务由财产承受,受托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从银行承担支付本金与固定收益义务这一特征看,保证收益产品更接近储蓄产品,即客户承担将资金交给银行使用而享有取回款项并按照相应期间获得利息的权利,而银行承担相应支付义务而享有在相应期间使用该笔存款的权利。因而,保证收益产品的法律属性应当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由于其本质上也是银行保证客户本金安全,而风险由银行承担,因而在法律属性上与保证收益产品是一致的,即也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3

一、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释义

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是指通过合理的安排将个人资金进行储蓄、基金、保险、股票等个人业务的科学规划,使得个人资产获得合理的增长,进而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储蓄是将个人现在用不到的货币暂时交给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而从中获取利息的投资方式,是银行经营业务的主要方面,主要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外汇储蓄,相对于其他的理财方式来说比较安全,但是收益较小。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通过社会募集资金的一种金融契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户支付一定的本金和利息,是一种有效的债券凭证,在债券投资中,政府最可靠但是收益比较低,企业债券收益相对较高,但是保障度低。基金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设立的转向资金,主要有退休金,公积金等。保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保险人与保险机构形成的一种财务赔偿关系。股票是股份企业为了从社会中募集资金而发出的股份证券,股东可以以此为凭证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理财产品是金融机构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而的一种产品,并将获得的收入相应的回馈给用户,保证用户的理财收入,主要包括理财收益和非理财收益。

二、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现状

个人投资理财就是通常所说的管理钱财,根据个人的自身经济情况以及可以承受风险的能力,将自己的资金财产选择合适的理财方式,实现自己财富的积累和资产的增加。

由于我国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选择投资理财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传统的理财观念和现在理财观念产生了冲突,影响着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发展。

个人选择投资理财受中国传统家庭生活模式的影响。我国自古的传统孝道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应用到理财生命周期中,由于每个人的收入支出的情况不尽相同,要做到个人的收入支出和生命周期相匹配,对自己的投资理财方式进行合理的规划,传统的财务观念影响了个人投资理财的选择,对个人理财的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西方的理财观念是保持资产和生活水平的稳定发展,这与中国传统的理财观念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中国人对个人财富有着很强烈的需求,容易造成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畸形发展。

理财和储蓄的投资理念是不相同的,理财在高收益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但是很多人在投资理财方面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在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时盲目投资,同时也缺乏应对投资风险的意识,严重影响了个人投资理财的理性选择,对投资失利也是盲羊补牢并不是未雨绸缪。

我们都知道投资理财可以带来高收益,投资理财方式的多样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金融风险,我国在金融政策方面主要还是实行的分业经营,也就是银行、保险和证券分开经营,对个人投资理财来说,增加了选择方面的困难,不利于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发展。

三、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原则

(一)规避风险

投资理财都会伴有不同程度上面的投资风险,但是这种高风险也会带来高收益,因此,在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时要把握好机遇和挑战,学习一些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在投资的过程中注意规避风险,在把握投资理财机会的同时,降低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风险,从而获得高收益的增值服务。

(二)量入为出

坚持量入为出的投资理财原则,就是要注意结合自身的经济水平条件,合理规划自己的投资理财方式,将有效增值的银行储蓄和有风险的金融投资相结合,保证风险投资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尽可能的减少风险增加收益。

(三)注重整?w效益

在个人选择投资理财中坚持注重整体效益的原则,最主要的是将个人的投资理财做好整体规划和阶段性规划,保证投资理财都有增值服务,所有的投资也更有意义,促进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收益的增加。

四、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策略

(一)明确个人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之间的关系

投资风险是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时有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投资收益是在除去风险投资的本金和损失之后得到的资金收入,在进行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时要知道高风险会有高收益,低收益的同时相应的投资风险也会很低,因此,投资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需求做出合理的选择,明确各种理财方式之间的风险和收益,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确保最大的收益。

(二)注意个人选择投资理财资金的流动性和投资周期

投资周期指的是个人投资理财将资金投入到回收的所用全部时间,现金和资金的转换率是由资金流动性决定的,一般情况下,投资的周期越短,资金的流动性就越强,资金的周转速度也就越快,相反的,投资周期越长,资金流动性就越差,资金的周转速度也就越慢,银行的活期储蓄可以实现随时随取,提取现金的速度比较快,但是相应的收益就会很低,定期储蓄时间较长,取现不灵活,但是会有较高的收益,承担的风险越大,收益也会越高,在进行个人选择投资理财一定要明确资金的流动性和投资周期,对个人投资理财进行合适的选择。

(三)进行投资理财的金额不同,选择投资理财的方式也会不同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风险把控;法律对策

自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基于互联网理财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投资周期灵活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现如今,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平成的交易资金收付行为。网络借贷(P2P――(peer topeer),意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的周转与借贷。众筹融资主要是对接个人投资需求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比较典型的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所谓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指以互联网形式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它强调金融机构利用互联‘大数据’主动挖掘信息,深入解读数据,思考客户问题,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客户需求,定位客户资源,从而提供定点、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由于互联网自身理财平台可能不透明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依然存在着多样的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结合现行立法有关平台运营、监管两大机制的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入较高的平台准入门槛和平台退出机制,明确理财平台“类居间”的性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权益侵害时的诉讼难问题,是规避互联网理财风险的有效途径。

1法制视角下互联网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从投资者角度而言,互联网理财平台对投资限额和投资期限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而往往采取“一元起投,灵活提取,收益保障”的操作方式进行宣传,与商业银行发行的“5万起投,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相比,由于门槛较低、存取便捷、收益丰厚的特点,更易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互联网理财平台存在的多样的风险,笔者认为不可忽视。

1.1互联网理财平台准入门槛不明确,存在担责能力不足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投资人和融资方都是通过理财平台建立联系。以网络借贷为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除了存在电子的借款合同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之外,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投资人是通过理财平台对其“债务人”的资信、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进行了解,而借款人也是通过平台才能融资。平台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起着类似居间和中介的作用(至于其原因,笔者将在下文予以阐述),便会自然而然地引发以下一系列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如何对向自身提供合同相对方信息的理财平台全面认识?平台的资信、注册资本等影响投资人和融资人决策的重要信息应达到何种程度,该平台才能上线,开展类似中介的服务?这就需要立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准入门槛予以明确,从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利益。

2016年8月24号,银监会等四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中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就平台登记注册的要求、实缴资本的数额、担保情况的认定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无法从源头上确保平台自身信用、资产等对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哪一平台进行投资的决定存在重要影响的信息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加剧了平台担责能力不足的风险,甚至还会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问题。

1.2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空白,存在跑路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有准入门槛,就必须存在相应的合理的退出机制,即互联网理财平台自身退出市场竞争,如何进行清算,从而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合法利益有效保护。就现行情况来看,理财平台的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数量的激增,一部分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有些平台由于自身存在虚假宣鞯惹榭觯资金链一旦断裂,加之《办法》的出台,不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压力,便草草收场,卷款而逃。“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19家,环比下降了1.83%,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425家。同时,随着多地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登记,使得新上线网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地下降,2月新上线的平台数量仅为27家,新增问题平台达74家”。这些问题平台在融资完成后,究竟该如何退出,法律法规在该问题上尚未出台有效的法律对策。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网络理财平台日益增多的今天,前文所述的平台准入机制的缺失势必导致准入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上平台的信誉、经营状况良莠不齐,加之缺乏合理的平台退出机制(至于是主动退出或是破产,在所不问),无疑将加剧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承受的风险。

1.3互联网理财平台融资人违约,存在难风险

在网络理财平台中,当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较大时,单个投资人向平台投资的资金通常会分散性地分配给多个融资人,使该投资人成为多个融资人的债权人。而当融资人需要的资金数额较为庞大时,该笔融资额又将分配多个投资人,使多个投资人成为该融资人的债权人。以上两种情况即互联网理财平台中常见的“点对面”模式。在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状态下,多个融资人的债务将匹配给多个投资人,使单个融资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理财平台中大额融资的“面对面”模式。由于投资人在平台上出资时,虽然投资人会在事后通过平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匹配,与融资人签订电子的借款协议,但是投资人对理财平台具体匹配的融资人的完整信息的掌握度是不齐备的。因此,这就衍生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融资人到期不偿还本金与利息,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投资人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时,谁将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人若向法院时,谁将成为适格被告?

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退出规制存在空白,导致平台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卷款跑路的现象比比皆是。《办法》对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仅仅规定平台未依照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活动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至于平台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市场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定手续,《办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线需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并由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与我国公司成立的手续具有类似性,两者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在建立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的问题上,不妨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该互联网平台无法正常运营,可通过引入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概念,在理财平台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法定情形时,债务人(即理财平台)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投资人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或破产的途径,确定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破产清算,以防止平台跑路,投资人、融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3.3引入理财平台风险基金,明确平台的适格被告地位和“类居间”角色

上文笔者提到,当融资人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会面临难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椋由于平台在从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在融资人进入平台提出融资申请时,对融资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负责。在诉讼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作为一方的投资人将承担巨大的查找和核实违约方的成本,且影响正常的诉讼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对融资人具体债务是否适当履行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在整个融资交易的过程中,只有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一方是相对确定的,且其本身对融资人的资信存在审核义务。故笔者认为,在发生融资人违约的情形时,投资人可将理财平台作为被告予以,以解决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诉讼无门的窘境。

而2014年“互联网P2P行业催收第一案”中,“点融网”作为理财平台的一方,融资人李臣明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点融网”胜诉。这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互联网理财平立的诉讼地位。那么,当投资人发现融资人违约时,考虑到的便捷性,不妨通过法律法规将理财平台的适格被告予以明确。而至于平台怎么担责,笔者认为,在融资人进入平台融资时,平台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风险基金,当融资人违约时,平台通过风险基金向投资人先行垫付,然后由理财平台向违约的融资一方进行追偿。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仿照《证券法》第116条和117条予以规定,并由银监会进行管理。

当然,笔者的以上设想与《办法》将平台界定为中介机构的思路存在一定冲突。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人性质的规定是将其界定为仅从事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即可获得报酬,而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不承担责任。考虑到融资人的不特定性以及融资人信息主要由平台掌握的特定性,当融资人违约时,投资人一旦理财平台,平台也将承担责任。同时,《办法》明文规定了P2P网贷平台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属于金融法上信息传递的义务规则,偏离了居间人的义务属性。上述矛盾说明,仅仅将平台定义为居间人并不能涵盖其所具备的功能和特征。须进一步研究平台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确定其的更合理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将理财平台的性质界定为“类居间”的性质为好。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5

现代意义的个人理财,不同于单纯的储蓄或投资,它不仅包括财富的积累,而且还囊括了财富的保障和安排。海外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将个人金融业务作为发展重点,面向中高端客户的个人理财业务竞争十分激烈。当前国外个人理财业务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个人理财产品多样化。首先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各种类型机构众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理财门户网站等。各类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也不尽相同,个人理财产品按种类可分为基金、股票、外汇、黄金、期货、保险等。除此类传统金融产品外,部分理财机构还提供居家生活、旅行、退休财务安排等服务,个人理财服务已突破传统定义,向广义延伸。

二是个人理财服务个性化突出,逐步实现“量身订做”。国外各类理财机构在为客户提供种类丰富的投资理财工具前,一般先根据客户的年龄、职业、收入、家庭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与判断,将各类投资理财工具的风险度、预期收益率、流动性与客户理财目标进行匹配。

理财产品好坏的评判只有一个标准,即最适合客户的产品才是最好的产品。

三是理财服务队伍专业化。理财规划师队伍的形成也是国外个人业务发展较为成功的关键所在。在个人理财服务发展较为成熟的阶段,理财规划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理财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人员,而是经过专业培训,精通各种投资理财工具,具有丰富理财操作经验的个人理财专家。

同时理财规划师为客户提供的不仅仅是某一种或者几种金融产品,而是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理财解决方案,这种理财方案常常伴随着客户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这也意味着客户和个人理财机构不再是简单的一次性的服务关系,而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6

二是国际税收规避。前已论及,由于各国税则税制都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漏洞,其间也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和区别;因而规避国际税收有其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各种税收的规避,有利于降低总体税负,提高收益水平,增加整体利益,因而规避国际税收有其必要性。

三是国际利益分配。国际理财组织属超大规模的经济实体,系一个多元利益主体或群体并存、多维关系集合成或交织统一体。从根本上说,它们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其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因此,如何正确地开展财务分析,恰当地实行业绩考评.并且公平的进行收益分配,合理地处理分配关系,是国际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此外,缘于国际税收的规避而使国际理财组织与其所在国之间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如何予以缓解或消除,自然是国际利益分配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而也成为国际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外汇风险管理。意指国际汇率风险管理,即因汇率变动而引起国际理财组织受损或受益变动的可能性,或其收益的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它可分为三类,即交易风险、换算风险及经济风险。对此,国际理财组织必须准确地预测外汇汇率变动趋势,并根据其业务性质、外界环境等因素,采用适当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趋利避害,以减少损失、增加收益。

第五,国际转让定价。亦称国际转移定价,指国际理财组织为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对其内部交易和资源转移所确定的一种结算价格。它是企业经营分权化和内部一体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国际理财组织为实施全球战略,有效开展国际竞争而运用的一种重要策略。这就要来国际理财组织在制定国际转让价格时,既合理分析诸如经营战略、管理过程等内部因素的影响,又深入研究包括税负、竞争、通货膨胀、外汇及政治风险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国际转让价格既可以市价为基础,也可以成本为基准来确定,还可以议定或双重定价。从现实情况看,大都以某一种方法为主并辅之以其他的方法进行定价;否则,很难满足国际理财组织日益复杂多样化的经营与管理的需要。

第六,国际并购理财。并购是“兼并与购买”的简称,属重组行为,既可能是资产重组,也可能是产权重组,甚至可能是企业重组。其中,兼并包括吸收兼并与新设兼并,而收购分为资产收购与股份收购。国际并购有利于形成规模优势,发挥.“协同效应”,取得相乘效果,也有利于实现低成本扩张,扩大相对规模,提高成长效率。但是,国际并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是各种风险多、交易费用高、操作难度大等。因此,国际理财组织在进行国际并购时,应当慎重选择并购对象或“目标企业”,合理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并确定适宜的并购价格,运用“自由现金流量”和“综合资本成本”折算目标企业未来价值。在此基础上,将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与折算价值比较以资做出并购决策,并根据具体条件确定并购方式。

第七,国际理财环境。意指影响国际理财组织财务活动的所有因素的总称,包括经济状况、政治气候、法律规制、文化习俗及社会背景等。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对国际理财组织的业务运营与财务管理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国际理财组织一方面要认真调研并详细分析理财环境,另一方面要主动适应各种环境因素的变化,并积极采取相应战略、策略及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理财过程也就是国际理财组织与其理财环境互相影响、交互作用的过程。因此,“环境与运作”理当成为国际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