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监督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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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监督管理办法

理财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甲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乙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甲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乙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甲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及乙办法第三条第(一)、(四)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预提,年终一次性划拨;乙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结算会员逐日交纳,交易所年终一次性划入风险基金帐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请你们将本办法中要求会员履行交纳义务的相关事项通知会员。通知中应明确规定,会员交纳的风险基金不得转嫁给投资者。同时,应当在指定报刊上配发简要新闻稿。下发会员的通知及配发的新闻稿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第四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提取资金。

第五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本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提取的资金,应当在该条其他项资金支付完毕后才能动用。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防范与证券结算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三)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四条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结算会员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但每个结算会员加入结算系统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三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结算会员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继续交纳。

第六条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登记公司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登记公司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登记公司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因结算会员违约导致出现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按以下次序动用本基金:

(一)违约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二)其他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四)、(五)项所提取的资金;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提取的资金。

第十二条  登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登记公司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理财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与银行资产管理部高层人士交流发现,按原来新规的规定,各家银行均有在过渡期内无法自然到期的产品,尤其是一些长期限股权类产品和投向特殊行业的产品,这部分产品期限很长并且难以通过回表或者其他渠道化解,如果此次执行通知对这部分产品的回表问题留出口子可以说是有益补充。

金融

1、央行等四部门批准在重庆、浙江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要求探索质量增信融资制度,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

2、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控制杠杆。银行理财监管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2020年底),银行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3、华泰宏观:理财细则落地使新产品可加速推出改善股票和债券市场流动性;降低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等利好银行;难以回表非标资产可以特殊处理。  光大证券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较目前的文件有所放松,但在尺度上不会放松太多,新规早一点出,金融机构更“有法可依”,有助于形成在实际执行层面的放松。  

4、银保监会发文明确,将会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步骤,7月15日前成立评估小组、7月中旬组织培训、7月中旬—8月底开展现场评估、9月15日前报送评估报告。

5、银保监会: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成效不断显现;上半年多起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得到稳妥处置,恶性案件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尽管当前银行业风险总体可控,但一些领域风险隐患仍然比较突出,银行业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6、银保监会召开网贷会议,拟出台多项措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统一全国现场检查标准,进行分类名单式管理;要求各地整治办密切关注“爆雷平台”涉及资金、出借人数,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处置方案及资金偿付计划;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后续行政处罚流程,对不配合整治、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进行处罚,进一步出清市场。

理财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加强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是适应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乡镇(办事处)基层财政规范化管理建设的现实需要。对涉农办事处如何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通过对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希望为有关地区或部门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涉农办事处;财政管理;财务管理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涉农办事处拥有的土地、人力和公共服务资源优势逐步显现,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快,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步增加。然而,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办事处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如财政财务管理机制需要完善、财政职能有待强化、各类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有待规范等问题。如何加强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摆在各级各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1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状

我国涉农办事处机构设置和乡镇政府机构设置雷同,但机构规模略小,一般下设财政所。财政所的业务工作主要是对县区的财政进行管理,其整个机构与工作人员都要接受县区的财政局与办事处两个方面的管理,主要负责对整个办事处的财政预算、决算、收入、支出的管理,对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惠农补贴发放、组织财务等的管理和对财政工作的监督等。近年来,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办事处财政的内涵和与其职能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其变化主要表现在收支管理的过去收支转变为主向支出管理,办事处的财政职能由以前的保障运行转变成了促进财政服务,整体是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积极的管理。当下我国县区级都开始实行财务改革,对财务的方式实施“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采购统办、收支统管、集中支付、票据统管”,这对县区的财政办事处的收支监管力度进一步的加强,对办事处的行为也进行明确的规范,债权债务的关系也更加明确,办事处的服务能力以及监督力度都有所加强。当下随着我国的三农政策的不断深入,补贴政策也越来越完善。涉农补贴种类越来越多,涉农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办事处财政不可替代的承担了资金的兑付落实和监管工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办事处财政职能也存在弱化趋势。

2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从财政资金分配到财务会计核算、从外部监督到内部监督的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财政财务内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重大开支集体审批管理办法》等制度不健全,造成财政财务管理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缺少制度约束。

(2)财政财务存在混同管理现象。办事处财政所既是本级财政管理部门,又是本级机关财务管理部门,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会计职能交叉问题,这严重违背《预算法》中的有关规定,直接导致本级财政的监督成效。在实际工作中甚至还会出现财政资金与机关资金混合使用的现象,由此,增加了财政资金的使用风险。

(3)专项资金管理的不到位。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办事处中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不集中,不清楚,在实际工作中甚至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代管资金的状况,甚至出现没有按照固定核算专项资金的情况,直接导致专项资金核算的绩效考核无法正常进行,对核算的监督政策也就形同虚设。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督手段也存在各种问题,比如监督手段单一、执行力不够等。

(4)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办事处固定资产账目不健全,对于办事处资产、资源底子不清。专户及项目资金购入建置的固定资产直接列入支出了之,资产增减不及时登记,保管部门没有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不透明、不规范,不经法定交易部门评估,随意性较大。

(5)办事处财政专业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办事处财政干部待遇偏低,工作环境较差,个人成长进步渠道不宽,工作积极性深受影响。由于受双重管理,财政所工作人员往往还要参与办事处其他工作,工作量大,人手紧,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人员匮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办事处财政职能的发挥。

3加强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对策措施

涉农办事处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影响了财政管理职能的发挥,还影响到了辖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加以解决。

(1)强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要按照《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财政财务内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开支集体审批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健全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从资金分配到会计核算、从外部监督到内部监督的制度体系,保证财政职能的履行和财务工作的安全运行。

(2)强化办事处财政资金监督管理。①对于财政性的资金都要全部纳进监督管理的范围之中。不仅是对办事处本级的财政资金以及上级下拨的资金进行严格监督以外,对村级的运转资金和征地拆迁的资金都要进行严格的监督。②做好财政资金分类监督。将县级以下的所有资金按照其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惠农资金一律归“一折通”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办事处的预算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对于财政支付制度也要进行完善。③完善专项资金的监管体制。对办事处中的专项资金要从资金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对项目进度的台账制度、按月监管制度、审核决算制度等进行健全与完善。办事处财政定期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做好信息送达、公开公示等工作。

(3)强化办事处财政职能。遵循“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对办事处的财务职能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使其得到强化。①对收入职能进行强化的过程中要重点培植财源,对财政收入的管理以及协税护税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办事处的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票据的管理。②对于强化财政的监管职能,要对“处财区和县的管处用”和“村账处”等工作进行规范,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以及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发挥出最大核算监督的最大作用。对办事处的资金做好监管工作,以促进相关范围中的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督管理办事处政府性债权债务,解决好办事处财政财务混同管理问题。③对政策职能进行强化落实。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财政方针政策,对于各项惠农补贴政策要积极的做好落实工作,对于惠农资金补贴的工作要做好相关的管理,对于促进农村建设的公共服务的工作也要做好相应的管理与落实。④提高服务发展的职能。制定有效的区域发展计划,做好财税政策咨询与辅导,做好村级会计培训和财务辅导,围绕有利于服务办事处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使服务发展职能得到强化。

(4)强化办事处财政财务基础工作。①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财政财务内控制度。要按规定的程序做好收支管理工作,健全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解决财政财务混同管理问题。要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印鉴管理、票据管理、档案管理、定期对账和定期互审等制度,严把安全关。②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要规范办事处的事业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采购制度、使用管理、资产处置与报废等制度,以及资产管理员的管理制度。③以“金财工程”为基础,对办事处的财政系统中的网络资源进行整合、合并,完善信息的获取与传送的效率与准确度。实现财政财务科学精细化管理。

(5)强化办事处财政机构队伍建设。①加强财政机构队伍新机制建设。在新形势下,随着办事处财政职能内涵发生新的变化,优先解决好办事处财政机构人员编制少、岗位设置不合理、年龄结构老化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新形势下基层财政专业人员调配交流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优秀高端专业人才向基层流动。②加大基层财政财务干部培训力度。要建立培训工作长效机制,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制定中长期财政培训工作规划,提高基层财政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

作者:张爱英 单位: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

参考文献

1许建波.加强开发区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J].西部财会,2013(1)

2陶金华,陈晓莉.做好乡镇财政工作的几点建议[N].江苏经济报,2014-07-15

理财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

一、工作思路

按照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抢抓历史性机遇,在大力培育新的收入增长点,积极涵养税源财源上下功夫;在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上下功夫;在积极探索体制创新,不断深化改革上下功夫,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做大财政总量,增强地方可用财力,逐步实现财政工作重心由吃饭财政向公共财政转移,确保财税收入实现突破性进展,国税局税收比上年增长50%,地税局税收比上年增长6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1.加强税源管理。对全县纳税户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按照纳税户经营规模、年纳税额大小,划分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由国税局、地税局与县有关部门相结合对年初下达的税收指标进行重新分解,将市、县下达指标进行有机衔接,合理分配人力资源,采取不同管理办法,确保牢牢抓住重点税源,全面覆盖零散税源。

2.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占GDP和财政收入“两个比重”,促进财政增收。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加强行业税赋核查,进行纳税评估工作。对2007年低于全国平均税赋的企业进行税赋核查。对投资、营业额与纳税情况差距明显的企业进行核查,对定额征收的纳税户重新进行调整,对明显征缴税收不足的轧花、房屋出租等行业加强征管。

3.强化税收稽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推行稽查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加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力度,堵塞漏洞,防止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加大清欠力度,全面清理陈欠。

4.改进纳税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巩固国地税联合办证成果,免收工本费,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建立税收管理协调机制,增强合力

成立宁河县税源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李xx任组长,常务副县长xx任副组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商务委、工经委、招商办、工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税收增减因素;调整完善税收征管政策;进一步明确企业隶属关系;对全县税源财源实行动态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实行资源共享;核定财政收入指标并分解到征收机关、各乡镇和县直各主管部门等单位,形成全县协税、护税网络体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赵仲春担任。由各成员单位各指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的职责是,对全县企业转入、转出、新建等情况进行跟踪;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数据库;进行财政收入统计分析,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三)建立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抓收入的积极性

按照高起步、高标准的目标要求,确定国税、地税等职能部门收入指标,半年考核一次,按进度完成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全年超额完成县里下达指标,遵循多超多补、少超少补的原则,按照超收收入中地方实际留成(剔除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企业的政策性返还)的一定比例给单位安排经费补助。

在充分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财政收入指标分解到县各行业管理部门,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的部门,结合县委、县政府的考核办法,年终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做到奖勤罚懒。

由县财政局拿出具体方案,报经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行,如属重大决策报县委常务会议审议。

(四)完善相关政策,为招商引资提供政策保障

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清理、归并、调整涉税政策,确保政策适度优惠,实现企业与县财政互惠共赢。结合国家、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对现行的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进行清理,制定全县统一的招商引资政策。

进一步划清乡镇与县直企业税收收入归属,按照“谁出力,谁受益”的原则划清两个开发区、桥北新区、高速公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归属,保证县乡之间、乡镇之间公平受益。由县财政局拿出具体方案,报经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行。

(五)规范财政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1.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按非税收入类别分别制定完善相关办法,掌握非税收入来源情况,对收入进行分析预测,建立非税收入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到根据需要随时入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坐收坐支现象。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2.认真落实《宁河县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和《宁河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严格财政支出管理,不断扩大采购规模,逐步实现增收节支目标。

3.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管理,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理财监督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网络金融 管理创新 应对措施

网络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成为了新型的大众化金融模式。以余额宝和网络信用卡为例,这两种新型的网络金融技术已经深入到大街小巷,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虽然被人们贴身了方便快捷的标签,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这种新型网络金融技术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漏洞与缺陷,威胁着人们的财产安全,因此,本文笔者着重针对我国目前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网络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个综合性的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可行性措施。

一、新国情下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管理特点

(一)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

网络金融俗称电子金融,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产物,也就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金融交易活动。回眸过去,传统的金融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受到了限制,使得客户在面对金融交易服务时,不得不被动的接受服务,缺乏和交易方的动态双向沟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传统金融服务行业通过不断的创新与发展才逐渐形成现在的网络金融,而网络金融的出现打破了这种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能够帮助客户实现动态的交易互动,确保客户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货比三家,选择合适的金融服务机构,这样就一改了传统金融服务被动接受服务的局限。例如余额宝的出现与发展,更是开创了一个符合我国新国情下的新型网络金融时代。由于余额宝本身操作简单、便捷,门槛较低,而且还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受到广大民众的喜爱,同时对于网络金融时代的开启,政府也颁布相关政策鼓励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的全面健康。

(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金融管理特点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运作方法不同决定了它们在管理方面也具有不同的特点。笔者就以余额宝为例,通过对余额宝运营主体、流程步骤及风险控制这三个方面的分析来了解网络金融的管理特点。

余额宝的运营主体主要是指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公司和支付宝用户三者。l行方天弘基金公司通过支付宝交易平台,将基金产品内嵌到余额宝中,支付宝用户在将钱转入余额宝同时其实就是在购买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基金公司通过这种集资渠道来强大自身的资金来源。而对于支付宝用户在将金额转入余额宝的同时也能达到获取余额收益的目的;此外这种基金管理平台市支付宝公司和基金公司共同创建的,支付宝公司也能从中获得基金公司的一定管理费用。三者相辅相成,达到共同盈利的目的。

就余额宝的操作步骤来说,主要通过对支付宝用户的资金转入、转出和消费等明确的标准操作流程来实现具体运作。余额宝的资金来源可能是用户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也有可能来源于用户的银行卡,因此不同的方式余额宝在资金转入和转出的额度方面会有所限制;用户确认余额宝的收益实际上是基金公司那边确认收到用户的资金转入才开始计费,并且每天都会将收益的具体情况反馈给用户的余额宝账户;此外,基金公司通过用户使用余额宝消费的方式来实现资金的转出和赎回。

广大用户对余额宝的印象就是风险较低而且还能获利的理财产品,但是相对投资房方面来说,余额宝的这种投资是不保本的,虽然理论上是由支付宝做担保,资金相对安全,但风险还是存在的。因此,支付宝公司和基金公司要加大对支付宝用户的信息核准,防止虚假信息注册盗取资金,同时还要加大网络技术的创新,深入对公司数据的处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内部数据外泄,从而较好的降低风险。

(三)以网络信用卡为代表阐述其特征与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网络信用卡的实质在于审批过程的网络化。事实上,随着网银业务的发展,银行通过网络提供金融服务并不鲜见,然而这些业务仍然需要申请人到业务大厅进行办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业务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而且要提供收入证明等个人信息,需要30天左右方可得到批准。网络信用卡的审批过程则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微信信用卡可以做到1分钟完成审批,即时可用。

网络信用卡的另一个特点在于授信基础不同于传统信用卡。传统信用卡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网络信用卡则不然,其授信的核心依据是消费能力,也就是所谓的“用户等级”进行授信。然而消费能力未必能客观地体现经济实力,消费频率与还款能力也并不相关,有时甚至成反比。

网络信用卡的发行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电商和发卡银行,三者之间或是服务合同关系或是业务合作关系,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利益博弈复杂,所以,出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高效的考虑,法律就该类主体之间协议多安排有一些强制性规定。

一方面,发卡行与电商之间是合作合同关系,其实质在于电商将其拥有的大量用户资源提供给银行,而银行则利用其合法金融主体的地位发行网络信用卡。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是否会侵犯第三人,即客户的隐私权?这种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及的。其次,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的内容是合作发行网络信用卡,那么电商的主体资格又颇值得商榷,因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开展信用卡业务。

另一方面,客户与发卡主体的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商业银行和用户,那么电商地位几何?出现恶意透支等现象后,电商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主体提讼?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电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网络信用卡的申请依据是格式合同,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是值得法律完善与思考的问题。

二、网络金融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应对措施

(一)网络金融的监管目前还缺乏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我国当前的国情来说,网络金融的创新和发展相对比较新鲜,而目前我国所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条例来规范和保障网络金融管理的安全。金融监管体制无法满足目前网络金融发展的需求,还是以余额宝为例:自余额宝推出到现在,在用户的潜意识中余额宝的风险很低,倘若余额宝发生亏损乃至倒闭,那么用户的利益到底怎么保障,这些问题的我国的金融监管层还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

综合上述,不难看出拥有一套健全的金融法制体系来保障网络金融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需要,还需大力发展和创新立法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取精去糟,从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当前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网络金融的监管主体不明确,无法实施明确的监管

由于网络金融的监管主体模棱两可,使得我国目前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无法做到专有部门专门监管,因此,像余额宝的出现的发展,其实不是在国家某个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出现的,而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就其本身来说不具备合乎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的情况对其并无太大影响,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余额宝的要求也会不断的提高,长此以往,对余额宝的健康发展有弊无利。

针对这一问题,就要求我国的立法部门应确立网络金融的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职责,并注重各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合作,确保信息的公开度,避免因监督力度不到位或重复监督的情况出现。

(三)网络金融管理上还缺乏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

网络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因为网络金融服务的交易主要是通过网络渠道来实现的,这就在根本上提高了网络金融的风险。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这就促使客户在使用网络金融服务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网络金融服务的风险,甚至造成资金的流失。就拿余额宝为例:支付宝用户在某一特殊时间段突然同时进行大量的消费,倘若支付宝公司或者基金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就很容易产生信用危机。

(四)网络金融管理缺乏完整的审批制度

网络信用卡的审批由于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出现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风险极大,对此可以采取关联实名张账户的方法进行规制。央行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了这样的制度构想。在同一个支付机构的所有支付账户同一个银行实名账户相关联,对于支付账户的充值、取现等业务则通过该实名账户实现。实名账户就成为银行控制持卡人网络支付账户的纽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持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更加客观合理地授信。持卡人发现网络支付账户有被盗用、冒用的风险时,也可以通过关闭实名账户的方式冻结网络信用卡,避免损失。

三、Y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网络金融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根据具体国情,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主体,协调各监管部门的相互合作,优化管理资源,确保资金运转安全可靠,从而在根本上降低网络金融的风险和信用危机,为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静娜.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及对策[J].特区经济,2015,(3).

[2]王海权.网络金融发展趋势研究[J].商业时代,2013(03)

理财监督管理办法范文6

前国库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库库款直拨操作欠规范

一是预算拨款凭证存在由用款单位自行送往国库的现象,未按《国家金库条例》规定派专人送。传送过程中的漏洞,威胁着国库资金的安全。二是财政部门不能及时、全部向国库提供各种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计划、预算调整文件、正常的预算拨款单位名册(一般人大会议在三月份召开,预算计划经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才能送往人行国库),使得国库监管无据可循。三是对拨往非预算单位的资金,财政部门很少主动提供报告和批件,国库部门跟其后索要。四是年终集中支付现象比较突出,以“暂收”、“暂付”科目列支或以“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费用”支出,以转移收入、减少收入基数,国库库款支拨的真实性确定较难。

(二)预算收入退库监管有难度

退库是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从国库中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政策。国库作为直接办理者,对正确把握退库政策,维护国库资金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库退库牵涉到不同部门的利益,财政、税务、海关、国库各有自己规定的退库政策,所以常常出现政策之间相互理解矛盾的地方。加之有关退库文件很难及时到达国库,只有在这些部门办理退库时才见到(如新华书店的退库),这种时滞性,使国库部门审核其依据的可靠性、适时性难把握。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计划亏损补贴”,由于财政部门事先未向国库提供办理亏损退库企业的名单、预算计划亏损的指标,国库无法对其进行控制和监管。对调增调减的退库,审批机关也存在不主动提供审批报告的现象。认为开出了退库凭证,就视同它已审批同意。这些不规范的退库行为,很容易造成国库资金的流失。

(三)预算收入更正核算不合理

预算收入更正是指各级财政、税务、国库和其他征收机关在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退付时所出现的串科目、串级次、分成比例计算有误等需更正的事项。它是国库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对已发生的会计错帐更正,应编制错帐冲正凭证,用红蓝字同一方向专门办理和记载会计事项的更正。在实际业务处理中,国库部门办理的预算收入更正就与当日发生的同科目预算收入相互轧抵,产生一张会计记帐凭证,并以此来登记分户帐。这既不符合会计记帐原则,也不利于国库和征收机关进行事后监督和检查。给国库资金带来风险和隐患。

(四)国库对帐制度有待健全

国库对帐时国库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既决定国库报表是否真实,以维护中央财政的利益,为中央宏观决策服务,又能防止截留、挤占、挪用预算收入等违规、违纪行为,达到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家金库安全的目地。但工作中还是出现有以下情形:一是对帐时间不明确,存在随意性。财政部门核对月库款余额不及时,对帐回单需多次催促。税务部门日对帐单也是三、五天来国库取一次。二是对帐方式不正确,缺乏统一性。在国库会计核算新系统实行后,有的二级分行国库科与县支库只核对“内部往来”库存余额,不能逐笔核对每日的资金进出、发生额,有效地对支库的资金往来进行监督。三是对帐流于形式。

国库会计核算问题形成的原因

上述国库会计核算问题不仅仅是一种表象,深入研究,分析其成因,有各种内外因素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下三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由于《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各级财政部门,所有有些财政部门的干部片面认为预算拨款、收入退库等不需要国库监督,国库只是地方财政的出纳,是帮他们从事一部分工作。个别国库工作人员也存在着国库是为财政服务的旧观念。这就造成了国库监管的乏力。于是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事情时有发生,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造成国库资金的流失。

(二)制度不完善。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权力,也规定国家金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发挥“执行、促进、监督”的作用。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国库系统还制定了不少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对国库会计核算过程作出具体、明确、细致的规定,但对延压预算收入、超范围支拨库款、违规退库、不重视会计对帐等行为约束力不强。国库会计监督的职责、任务、权限,未在法律和制度上得到保障。国库会计监督的权威性无法体现。这势必影响国库会计柜面监管力度。

(三)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设计有缺陷。新的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在全国推广以来,我行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发现在程序设计上未能彻底贯彻保证资金安全的方针。数据备份与数据恢复授权同一人,操作起来方便,但不利于资金安全。这些都加大了资金风险防范的难度。

改进国库会计核算柜面监管的办法和建议

界定国库会计柜面监督质量的高低在于对国库资金风险的防范程度,我们需立足现实,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国库会计柜面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最小的改革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把国库资金风险降低至最低限度。为此,笔者建议从下面几处着手:

(一)建立完善的国库监管法规。国库现行的法规有很浓的计划经济色彩,法律层次低、权威性不够,管理力度较小、适用性差。因此要加快国库会计监管法制进程,以适应国库职能定位的要求。在新的法律、法规中需明确国库监管的合法地位,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国库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规定监督管理处罚措施,以强化国库监管的权威。

(二)执行严格的国库管理制度。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项制度建立、完善以后,关键就是不折不扣的加以执行。严格按《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规定,做到按日、按月、按年认真对帐,增强责任意识,保证金额完全一致;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与操作的规定》,组织预算收入的收纳、拨付、退库,落实各岗位职责;严格按《国库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常检查国库业务处理情况,详细登记发生和纠正的问题,堵塞漏洞。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等措施,保证制度落实到国库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和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