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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1
海口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市烟草专卖局主管并审核发放。
第四条 单位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对外营业面积18平方米以上,具备相应的卷烟储存条件);
(三)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和必要的卷烟经营人员;
(四)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经营场所有一部供访销、服务的座机电话;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个人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持有暂住证的无业、待业、下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年满18周岁、无传染性疾病(身体有残疾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经营场所有一部供访销、服务的座机电话;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的申办、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辖区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交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大队;
(二)受理:专卖管理大队受理后3日内,大队长和辖区专管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地勘验后,在《换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专卖管理科;
(三)组织审核:专卖管理科在收到专卖管理大队呈报的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22日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四)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办证条件的,市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做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与申请人签订《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责任书》,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申领《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本人申请;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的证明文件;
(三)租赁合同(附带上款证明文件);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
第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市人口、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如下:
(一)全市卷烟销售零售户率控制在2.8以下(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1000人口设置2.8个卷烟零售户);
(二)城区主干道一侧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主要街道一侧原则上每相隔80米设1个零售点,400米内不得超过5个,非主要街道和小巷一侧原则上每相隔120米设1个零售点,600米内不得超过4个;
(三)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自然村400人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个;
(四)本市各封闭住宅小区内零售点250户以下不超过2户,250户以上每超100户可增加1个;
(五)城区汽车站、码头、火车站、机场大厅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乡镇汽车站、码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摊位;
(六)各类机电、建材、蔬菜、水果、水产交易市场内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七)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能有1个零售点。
第九条 以下场所和商店,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烟火的;
(二)主营对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商品的;
(三)非主营副食品的;
(四)违章建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换发《许可证》:
(一)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随意摆摊设点的;
(二)不符合单位和个人办证条件的;
(三)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
(四)不接受、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阻挠、抗拒执法的;
(五)其他不宜发放《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变更《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布局要求;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领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市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许可证》,无《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烟草专卖局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烟草专卖局视情节给予处理和处罚:
(一)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的;
(二)转借、涂改、变造或者擅自转让《许可证》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五)不按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卷烟零售指导价经营卷烟,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十五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烟草专卖局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收回《许可证》:
(一)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营假烟、走私烟和非法经营卷烟的;
(三)超越《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
(四)一证多点经营的;
(五)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六)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许可证》的;
(七)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烟草专卖局加强《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 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 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 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国家重点实验室 管理 科技创新
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教学实体,同时又与依托单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实际运行中既要摆脱旧体制的束缚,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机制,同时也要和依托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得到依托单位的理解和支持。这就需要实验室在管理上下功夫,协调各方通力合作。高水平的管理和良好的运行机制是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促进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下面就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考作个总结。
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实验室管理达到“国家队”水平。目前我国的实验室由于研究领域千差万别,相互间缺乏沟通,管理制度还未能作到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由于实验室是代表国家水平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实体,不同于传统意义的专业实验室,因而管理上也应具有“国家队”水平,应建立健全的、适合实验室发展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现阶段可借鉴国际上一些优秀实验室、企业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为科研、教书育人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在条件成熟时通过相关认证使实验室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
管理制度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同时做到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保证有效执行,不要使规章制度成为挂在墙上的摆设。规章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总则:“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人员管理:“固定人员管理条例”、“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研究生管理条例”、“人才队伍建设办法”等;
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开放运行办法”、“研究生机房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等;
科研管理:“专项研究经费管理办法”、“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课题管理制度”、“成果管理制度”等;
日常管理:“报告厅、会议室管理办法”、“公车使用办法”等。
(二)建立一支稳定有力的实验室管理队伍,形成核心管理团队。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由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研究人员学历水平普遍很高,一般都是博士毕业。这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管理队伍的稳定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这样的要求,一方面主管部门和实验室应提供机会和条件,让管理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需求定期进行学习、充电,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更新观念,逐步达到与国际先进管理水平接轨;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备的政策和措施保证管理人员的待遇,使他们在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安心工作,从而促进实验室的管理步上新的台阶。目前一些实验室配有专职行政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及相应的科研秘书、人事秘书,教学秘书及外事秘书,专门处理实验室日常行政事务,使实验室主任能够摆脱繁琐的日常行政事务,专心从事科研和教学,这对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好办法。
二、实验室研究课题管理
实验室申请课题渠道主要有纵向和横向。纵向课题主要包括:国家科技攻关、“863”项目、“973”项目、攀登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省部委项目等国家各级部门提出的重大的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横向课题主要是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合作,研究贴近国际前沿或产业化迫切的技术难点。如何充分发挥实验室“国家队”的科研优势,充分体现其自身的竞争力,课题申请是一个重要方面。
目前,实验室申请纵向课题还很困难。中科院院士、工程院副院长师昌绪曾在纪念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十年的文章《大胆的尝试光辉的十年》中说:“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初衷是使这些实验室增强竞争能力,去争取国家项目:如国家科技攻关、‘863’项目、攀登计划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实践证明:这种机会太少,攻关项目多归部门所有,即使有实力,也轮不到不属于部门的实验室的头上;其它项目经费也因僧多粥少,即使能拿到手也难以维持。因此有的实验室不得不做些脱离原定方向的工作,这不利于实验室的发展。”重点实验室建设将近20年,这样的问题依然存在。
实验室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课题一个接一个地做出来,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却很有限,甚至很多课题最后的产品就是一堆“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实验室更要加强内部课题管理,如建立实验室科研项目登记统计信息平台,在信息平台上利用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整合资源,促进成果的产业化,同时集中优势力量争取大的项目。
三、实验室研究成果管理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发明专利、成果鉴定、获奖等几种形式。教技司[2004]25号文5关于做好新一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6明确要求:“以原始性创新、重大应用和基础性工作的实际贡献(署名为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评价实验室工作”。原则上,未署实验室名称的研究成果(尤其是论文)在评估中将不能被计入实验室工作成绩。
成果署名不仅是评估的要求,也是提高重点实验室人员的团队意识,增强凝聚力的体现。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成果未能署名。这就要求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强化意识,在审阅成果时注意提醒合作者署上重点实验室的名称。固定人员(包括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应及时收集汇总,进入管理系统数据库,有关科研成果材料应交实验室存档。
文章署名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固定人员为独立作者,可单独署实验室名称,也可同时署依托单位名称。
(二)固定人员与依托单位人员合作,可同时署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名称,在固定人员姓名和实验室名称上加标“*”号,以示强调。
(三)固定人员与非依托单位的人合作,可同时署重点实验室名称和其他单位名称,并在固定人员姓名和重点实验室名称前加标“*”或用序号分别表示。
(四)作者为参加开放课题的非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应在文章中注明课题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
四、实验室数据统计
数据统计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体现重点实验室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也是实验室评估的要求。目前科技部建立了年度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信息统计制度,要求重点实验室按年度填写汇报。年报要求的数据包括几个主要方面:基本信息、人员情况、学科及研究生培养、研究课题、研究成果、经费使用和开放情况。这些数据只有在日管理过程中及时进行收集和整理,才能在年终的汇报统计中快速、准确地填报。
五、实验室宣传
实验室的对外宣传非常重要。一方面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扩大实验室的影响力,同时吸引人才,加强交流。开展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建设中英文网站,主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印制宣传图册,印制年度报告,参加各类展览、展示等。
实验室的网站是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网站的维护是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
实验室网站应该及时更新,传递最新的信息,同时还应在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相关网站上发表动态信息。
定期举办和召开国内、国际学术会议也是实验室进行宣传的重要途径。如测绘遥感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下半年都会举办一场大型国际学术会议。每次会议都会有来自世界各地的几百名专家学者与会,他们在会上展开广泛交流、探讨相互合作,成为国际上有影响的专业大型会议之一。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实验室管理要在健全的规章制度下,打造一支稳定有力的管理队伍,加强日常管理,扩大宣传,创造良好的科研氛围,出成果、出人才,使实验室在国家建设中发挥“国家队”的作用,为国家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国家重点实验室十周年文集[C].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5.
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重点实验室 运行机制 实现模式
一、引言
近20年来,部队依托军队院校建设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部委重点实验室等,在院校研究经费与研究人员等科研资源以及研究成果方面占据重要地位,成为军队乃至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极其重要的依托。近年来,各级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等对军队院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行了许多研究与探索,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与办法,但从总体上讲,对重点实验室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模式、运行机制、绩效评估等进行深入研究仍很不够[1],尤其是针对实际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深入探讨,提出相应对策与措施还比较少。本文的主要的任务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军队院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二、重点实验室的概念及功能分析
1.重点实验室的概念
军队院校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指依托高校建设(或高校与科研机构、军工企业等联合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委及省级重点实验室。
(1)国家重点实验室:指由国家投资或推动,依托某一大学(或大学与科研机构、企业联合)的优势领域建设的以基础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科研条件、研究成果、人才培养、管理水平代表了我国在该研究领域的一流水平。
(2)省部重点实验室:指由省政府或国家行业部门为主投资或推动,依托某一大学(或与科研机构、企业联合)的优势领域建设的以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2.重点实验室的功能定位
军队院校重点实验室是军队、国家和省基础研究基地的骨干力量,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它是军队科技创新的载体和基础,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是对外交流的窗口,是人才培养的摇篮,是学科建设的支柱。一般而言,重点实验室肩负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三大主要任务,依托高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不仅具有这三大功能任务,同时还适应高校特点,具有服务于学科建设等重要功能,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科学研究。认识自然现象、探索客观规律,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和探索,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首要任务。军队院校要成为部队武器、装备知识创新的主力军,要成为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和生力军,要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骨干和引领力量,真正将自由探索和现实需求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原始性创新,充分发挥多学科综合的优势,力争攻克一批重大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国防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卓越的科研实力和成就也要求重点实验室在相关研究领域的长期发展、重大项目评审、本学科的主要学术交流活动中发挥指导与关键的协调作用。
(2)聚集、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重点实验室应是吸引、培养一流创新人才的战略高地。聚集、培养优秀拔尖人才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核心任务。高校重点实验室不仅是优秀科研成果的产出基地,而且是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基地。拥有一流的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是重点实验室准入条件的核心内容,是评价实验室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实验室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的根本保证。聚集、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一是要利用创新平台的基础条件引进(留住)一批高水平人才,二是通过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活动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三是要营造有利于发挥人才作用的制度环境。
(3)支撑学科建设。学科建设是高校建设发展的龙头,平台、人才、项目是学科建设的三大支撑。扎实的学科基础是实验室建设的先决条件,同时实验室的建设是推动学科建设的动力源。实验室的建立必须承担三大任务。其一:改造和提升传统学科。其二:促进催生新兴学科的产生与发展。由于科学研究的不断进行以及知识领域的拓宽和门类的增加,今天的知识分类与划分越来越细、越来越多,就催生出了新的学科增长点,如生物信息、生物材料、细胞工程、遗传工程、分子育种等等这样一些新的学科领域的产生与发展,这也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任务和责任。其三:辐射与带动相关学科的提高。每门学科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由于科学知识的交叉性、相融性与重叠性,学科与学科的界限由清晰到模糊,由相对独立到密不可分,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性的联系,一个学科发展了必然会带动其它学科的进步与提高。
(4)优化科研资源配置,推进管理创新。院校重点实验室不仅是科学研究的基地,也应是改革体制、转变机制,推进管理创新的特区,是学校推动科研管理改革示范窗口。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要秉持“包容整合、集成优势、发扬特色、注重创新”的理念,其中“包容整合”是核心。“包容”就是要“海纳百川”,根据实验室本身的特点达到学科之间、学术方向之间、人员队伍之间以及资源设施之间最大的包容性。“整合”,就是根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现实的供求关系,达到集成优势、突出重点、创造出新的亮点或闪光点,即“整合”优势学科、优秀人才、精良设备设施和优势科研领域,达到优势的最大集成,最后形成群体优势。
三、重点实验室的实现模式
1.实现高校重点实验室功能要遵循的原则
(1)开放性原则。提升重点实验室水平,保持重点实验室在其所在领域的地位,实验室必须面向国内外同行和全及全社会开放,必须与外界保持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的紧密联系。开放首先要在校内开放,实现校内科技人员的共享。开放交流主要形式有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设立流动研究人员制度,设立开放基金支持开放课题,举办或参加国际、国内、军内学术会议等等。
(2)相对独立性原则。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相对独立性是指在组织关系上实验室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只是实验室的依托建设单位,在管理上,实验室在人员安排、科研经费分配、科研立项等方面有较大的自我管理权力。只有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实现开放共享,才能有效进行学科交叉和资源整合。
(3)平等竞争的原则。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目的就是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保持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
(4)服务军队,服务社会原则。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与创新只有面向军队,面向社会,服务军队,服务社会,解决军队、社会实际生产活动中与理论前沿的问题,才能得到军队和社会的支持,形成科技与经济相互促进发展的良性循环。这既是实验室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实验室生存与发展的物质条件。
2.重点实验室功能实现
这里着重讨论学校与重点实验室的互动机制、重点实验室与军队、社会的互动机制、重点实验室与相关研究机构的互动机制等[4]。
(1)重点实验室与学校的互动机制
在经济方面,学校将上级部门拨付的科研和实验室运行经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转拨给重点实验室,并在办公用地、实验室建设、行政和保障人员的事业经费、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一定的支持。重点实验室申请的科研经费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由重点实验室自己保留使用,学校不承担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的工资、日常经费开支和仪器设备添置。在学科建设方面,重点实验室以学校的优势学科领域和相应的研究方向为依托,整合校内外科研资源;学校利用创新基地的强大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优秀专业人才,支持学科建设,从而使学校的科研环境和学科发展实力得到提高。
(2)重点实验室与部队的互动机制
重点实验室与部队的互动机制首先表现为重点实验室的经费来源于部队资金的支持,重点实验室通过课题申报或者通过签订合同受托解决部队生产、武器和装备发展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重点实验室与军队的互动除了课题研究,还包括人员交流、业务咨询服务与指导等。
(3)重点实验室与其他研究机构的互动机制
重点实验室与其他研究机构的互动关系表现在许多方面。由于重点实验室在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和信息资源优势,通过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形成辐射其他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情报资料基地。同时,在实验室装备等资源上加强与各研究机构的合作与共享。
总之,高校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科学研究功能、科技管理创新与科研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加强学科建设与培养高级人才功能和服务社会功能。充分发挥高校创新基地的功能要遵循开放性原则,相对独立性原则,平等竞争原则,服务部队、社会原则。在实现途径上要注意与学校、部队、社会和其他科研机构等方面互动,加强交流与合作。
四、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机制
1.理事会(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实行理事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由理事会组织审定并推荐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后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基地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即由主任调动资源开展运行管理工作,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资源管理权。对于由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2.开放流动机制。
按照基地所设立的流动研究人员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客座研究员和访问学者。同时,也鼓励和接纳客座研究人员自带研究项目和经费,利用基础研究基地的公共实验平台开展研究工作。为了吸引和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的专家来实验室进行实有成效的学术交流和合作,设立开放合作基金,定期向国内外公开合作研究课题指南。以研究基地的先进装备和学术地位吸引国内外优秀科学家共同开展合作研究。
3.人员聘用制机制。
即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全员聘任制,坚持竞争择优、人员流动的用人机制,做到分级聘任,分类管理。人员构成包括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三种类型;聘用岗位为固定和流动两种形式。由主任选聘任命副主任和研究部主任及公共技术服务部主任,部主任聘任与考核研究组长,研究组长聘任下属工作人员的分级管理。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通过全员岗位聘任制,实现人员的流动与更新。适时吸收新的、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以多种形式和方法,吸引国内外优秀科学家,优化队伍结构,保持科技队伍的活力。部分可以根据情况实行年薪制。
4.考核评估机制。
创立与国际接轨的学术评估体系,由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科研的发展方向、开放课题的申请和评审、学术评估、学术交流、对实验室总体发展与科研经费的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于所有的受聘人员,实行某固定周期的考评、聘任制度。学术考评将实行年度考评、中期评估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受聘的研究人员,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对于受聘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实行年度用户评价制度。管理层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人员的合理流动,也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年薪的重要依据。基地的成果体现在论文、专利、应用等方面,也有一定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5.设备资源共享机制。
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全成本核算制和公开招标制,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的注册与档案管理。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数据资料汇交制度,对科学数据资料实行分时段、分级、分类的共享;对高校的大型科学仪器实行开放、共享的新型管理制度。在做好整体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高校组建大型科学仪器中心,集中经费投入,用于更新前沿学科发展需要的仪器设备,避免重复购置;建立网上合作研究中心(虚拟实验室),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重大仪器设备的远程操控平台;建设各种开放性的科研数据库,实现图书文献、科研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
6.创新团队建设机制。
要能够将科学家和工程师结合起来,将实验室内部科研力量和外部科研力量结合起来,将军队、政府、工业界、学术界的能力和积极性取长补短地结合起来,将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和技术攻关结合起来。重点建设好以下三支队伍:培养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尤其要重视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注重创新科研团队的培育,努力形成一批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规模、有凝聚力、有活力的创新团队,使重点实验室成为培养科技精英的摇篮;培养和造就一批了解科学研究学科发展趋势、熟悉重点实验室管理体系、具有相当管理经验与技能的专业管理人员队伍;采取聘任和考评单列、高福利待遇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培养和稳定一批高水平实验技术人员,促进实验设施的高效维护和自主产权的仪器设备的研制,保证科研平台的安全、稳定、开放运行。
7.重点资助机制。
为了鼓励优秀科技人员刻苦专研,多作贡献,设立基础研究基地主任基金和新型仪器设备研制基金,用于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思想、创新方法、研制新仪器、开拓新功能等方面的专项研究,为原始性创新成果提供支撑。
8.杰出人才引进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人才立室”的原则,加强对杰出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和引进。设立优秀人才启动经费,专门用于引进杰出人才和优秀青年博士启动研究经费。对有独立思考、独创精神的小人物和青年人才降低“门槛”,及时给予支持;对少数有持续创新的高水平的科学家和优秀科研群体,可采取评人不评项目的方式,通过严格的竞争筛选机制,予以稳定支持。
9.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内部规章制度。
形成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规章:实验室管理办法、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客座教授工作职责、设备管理办法、图书软件资料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成果管理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有助于高效的决策与协调机制的形成。
11.投入保障机制。
设立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政府财政保障对创新平台的稳定投入,政府、学校和实验室共同运行成本。
五、结束语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开放、共享,有利于促进和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是高效配置、综合集成全社会科技资源的重要手段,是积极推动高等教育和科技创新紧密结合、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首先分析了重点实验室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讨论了院校重点实验室的科技管理创新与科研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加强学科建设与培养高级人才功能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功能定位;提出了军队院校重点实验室的功能实现原则,军队院校重点实验室与学校、社会和其他科研机构等方面的互动、合作等功能实现途径。并研究提出了一种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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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军用实验室认可培训教程[M]. 北京:总装备部技术基础管理中心, 2003.
[3]夏松, 张金隆. 国家实验室建设的若干思考[J].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04(5).
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4
园艺专业实验室开放中的管理做法
制定完备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人们常说“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为加强学生管理,根据学校和学院的要求,结合我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各种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实验室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和事故处理规定、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使得在管理中发生的任何情况,都有章可循,使得管理更加规范。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实验室管理体系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实验室开放时间的预约制,保证园艺专业实验室开放时间学生是实验教学的中心,教师则是引导者和帮助者。由于实验室空间有限,并不能一下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在较多学生使用同一实验室时,在实验进行之前,学生应于实验管理人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的实验要求,由实验管理人员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做出统筹安排,确保所有的学生均能顺利完成各自的实验,最终使实验室人性化地向学生开放。在实验室开放的这段时间,学生带着问题进行实验研究,向实验管理人员借自己所需的仪器,而有些需要指导的由指导老师亲自指导,关于一些实验技术问题可及时向实验管理人员咨询。建立资源预约制,保障园艺专业实验室资源最大化开放实验室开放是需要资源保障的,实验室所需的仪器由实验管理人员负责。由于学生的实验目的不同,对仪器设备的借用时间也不一样。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要求,通过建立资源的预约制,及时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维修情况,可以更好地提高实验室开放仪器的使用效率。
实验室开放中管理问题与建议
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5
在分析实验室信息管理方法之前,首先要确定所管理的内容是什么。对实验室内容的界定是一个必要过程,只要在清楚了解实验室信息内容的基础上,才能根据内容的特点、性质进行不效的管理。实验室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验室管理的基本信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所涉及内容比较广泛,这些信息的提取为实验室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了详细参考,实验室应该收集和整理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室名称、建立年份以及其发展变化的历史信息;实验室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能情况;实验室面积包括学生实验用房面积、实验准备室面积、实验办公用房面积;实验室工作任务(指实验课程名称、实验教学学时或科研课题、生产项目名称);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状况信息;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信息;实验室环境及基本安全设施信息;实验室经费信息;实验室工作档案信息;实验室基本倍息管理流程。
2.实验室技术管理信息。文验项目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刘外开放信息:实验室学术骨干信息;实验室图书资料信息;实验室科研成果信息,包含著作、论文、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技术改革、实验仪器设备改进等内容。
3.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信息。实验室物资管理制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低值耐用物品管理办法;大精设备使蝴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管理制度。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
(二)实验队伍的基本信息。实验室队伍信息,是实验室信息管理内容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实验室队伍信息的详细了解可以整体把握实验室人力资源状况,有利于人力的调整。主要包括实验室领导阶层、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的信息情况。相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所学专业等基本情况;实验室工龄;指参加实验室工作时间、累计实验室工作时间;专职技术职务:指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间、获得资格时间;业务专长:指在学术上、技术上或业务上得到承认的专长,获奖的技术或技术成果,获得证明的业务专长等;进修学习情况,进修学习内容、时间、地点、单位等;情况:指论文标题、刊物名称、发表时间等;会议交流文章情况:指会议文流文章题目、会议名称、地点、时间等信息。
(三)实验室科研基本信息。实验室建设管理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科研技术水平,以促进科技进步,符合科教兴国战略。对实验室科研基本信息的整理和归纳可以及时、准确的掌握科研成果,以备实验室使用效率的审核。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实验室承担课题能力信息。承担过科研项目名称、项目批文、计划任务书;参加或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及论文被引用情况;承担外来科研及合作科研实验项目情况。其二,实验室科研成果信息。发表的研究论文、著作、产品、专利、技术成果等;获奖、成果转让情况。其三,实验室技术水平信息。基本的、稳定的实验技术方法及被推广应用情况;实验室培养科研人才情况(研究生、技术人员)。
(四)实验室设备基本信息。实验室设备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内容,设备信息的收集与整理有利于对设备的管理,以保证设备使用和维护。主要包括一般设备信息和大精设备信息两个部分。一般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微机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实验室低值耐用品卡片;仪器设备的损坏、维修情况;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答等内容。大精设备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型号、规格、产商、使用状况、维修损坏等内容,其要求比较严格,必需详细、准确的收集、记录相关信息。
二、实验室信息管理实践
通过对实验室信息内容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广泛,各个部分的信息收集和整理都要求比较严格,为了准确、及时的处理这些大批量的信息内容,一般通过计算机辅助管理这些信息,以防止手工处理的失误。主要通过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来进行实验室信息管理。其实,LIMS是将以数据库为核心的信息化技术与实验室管理需求相结合的信息化管理工具。随着多年的发展,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在广大实验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在功能、技术、效率处理上不断走向成熟。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模块并不是完全依照实验室信息内容来进行设计的,而是对其综合性的处理,以保证操作的简洁、清晰、准确。其实,实验室信息管理只是LIMS管理系统的一部分,其中的资源管理模块(人员、仪器管理)、查询模块、质量管理模块、文件管理模块基本上涵盖上述所有信息处理内容,除了基本的信息处理外,LIMS系统中的自动提醒功能可以提醒实验室信息管理人员对信息的及时处理,以防执信息收集和整理过程中的遗漏。
LIMS在信息内容、功能方面已经表现的比较完整,如果能在操作上掌握以下,则可以保证实验室信息的有效管理。
1.信息管理的准确性。实验室信息管理中众多的信息数据处理,给相关管理人员带来了挑战,信息录入时的失误是一个常见现象,所以要求在使用LIMS系统时,要保证其准确性,特别是相关数据的录入,应该进行有效的核对。
2.信息管理的完整性。在处理众多信息时,遗漏也是一个常见的现象,首先在信息收集时就应该保证其完整,其次运用LIMS进行信息录入时,要分档或者标记,录入过的和还没录入的一定要进行合理区分。
3.信息管理的及时性。在实验室相关信息中,有些信息必须及时的审报,如大精设备的信息状况,如果存在延误的话,可能会造成设备运行的停误,严重的会引起机器的损坏,甚至是事故的发生,需要及时的收集的录入相关的信息。
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平安校园
中图分类号:G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214-02
特种设备[1]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或设施,诸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娱乐设施等。随着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为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特种设备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教学、科研中,特种设备需求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校园的安全稳定对培养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稍有疏忽,管理不当,就会引发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危险性大、涉及人员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人生安全的前提,也是稳定校园、构建和谐校园的根本保证。
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我国逐渐加大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力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正式启动[4]。
一、高校特种设备易发场所及安全管理的主要特点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校实验室也在不断兴建和扩建,进而致使实验仪器和设施增多,实验项目增加,一些如木材实验室常用的高压反应釜、物理化学实验室常备的各种气体钢瓶及生物技术实验室常用的高压灭菌锅、工程训练中心使用的大型冲压机械、数量也相应增加。有些专业的学生在实验中甚至要接触到大型的起重机。在扩招的大背景下,学生使用实验室的累积开放时间和实验室使用率都明显地有所增加,实验室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中国计量学院就实验室管理专门印发了《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但电梯(28部)、锅炉(6部)等非实验设施设备分布较为分散,管理权划归后勤公司管理,管理人员业务的素质不高,人员情况复杂。总的来说,容易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主要场所有以下几个:
(一)实验室。由于教育事业发展,为满足教学、科研的需求,大规模地新建、扩建实验大楼、实验室,用于科研实验的特种设备无论在数量、品种还是使用频率上,都比以前有大幅度的增加,由于管理不到位,时有安全事故发生。
(二)教学楼。由于新建的教学楼,无论从建筑面积还是从层高,较以前都大大增加,因此特种设备,主要是电梯的数量、使用频率、人员流量也随之大大增多,如果管理办法或管理力度还停留在以前的程度上,那么发生事故的机率就会相对增多。
(三)基建施工现场。教育事业发展,离不开教学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近些年来,不少高校常年处在不断施工修建、扩建当中,动用大量起重设备及其他施工设备,而对施工设备、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统一的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的漏洞,引发事故。
(四)工程训练中心。很多理工科学校多有自己的校内工程训练中心,工程训练中心是培养学生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工程能力的校级实践教学基地。中心有数控车床、数控铁床、线切割、加工中心、激光雕刻机及电子贴片、线路版雕刻等机械和电子先进制造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事故。
从特种设备生安全事故发生的场所来看,归纳起来,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种设备分布分散,管理难度大;2、各实验室设备精良,特种设备种类呈不断上升趋势;3、特种设备所涉及的试验项目多,实验条件复杂;4、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频繁,人员集中且流动性大;5、电梯、锅炉等非实验设备的管理办法滞后;6、无证上岗,甚至尚未经过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擅自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现象普遍。
二、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一)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
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表现主要有爆炸性事故、毒害性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电梯事故等。爆炸性事故是特种设备的常发性事故,主要发生在锅炉及高压容器的使用过程中。毒害性事故大多发生在使用具有化学药品和有毒物质的设备的化工实验室。机械伤害事故主要易发生在有冲压机械,车床、弧焊机等大型、高温或冲击运动机械设备的实验室。设备损坏事故主要发生在突然停电或电路故障的电加热设备以及存在机械高速运转设备的实验室。电梯给师生的学习生活带来舒适、快捷之余,同时也存在人身安全的隐患问题,电梯突然停运、自由下滑都会发生电梯事故。其他还有诸如气储罐及其压力管道泄漏,高温压力管道烫伤,气瓶爆炸火灾等表现形式[3-4]。
(二)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