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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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1

一、保障原则

1、坚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秦东镇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户,均属本次保障对象。

三、实施单位

县古城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秦东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迁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县级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保障办法

保障办法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实行城镇居民户口登记。由公安部门负责,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配合,充分征求古城景区失地农民意见,对于愿意转为城镇户口的,按照城镇居民户口登记,实行与城镇居民统一的低保、医疗、失业、工伤、养老和生育保险待遇。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实行生活补助。由古城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行对被征地农民从征地后第11年开始,每年按每亩地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20年,被征地群众按照被征用土地面积予以领取。补助资金从景区上缴税收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保障。由古城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被征地农民出具单据,10年后凭据直接到信用社支取。

(三)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古城景区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政府出资部分为40%,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村(组)集体个人出资部分为60%,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相应的配套补贴。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于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群众,待新农保在我县开展后,参加新农保解决其基本养老问题。

(四)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工作人员深入实际,调查摸底,对生活比较困难的古城景区被征地拆迁群众进行登记,对符合低保条件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198元的农户,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达到应保尽保。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

(五)提供技能培训,多渠道安排被征地群众就业。由劳动服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项目区用人单位优先吸纳被征迁群众就业。同时,项目区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被征迁群众中生活困难、残疾以及对项目区贡献大的农民就业。鼓励支持被征迁群众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技术培训等服务,多方面提供就业机会。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进行产业引导。由古城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景区范围内的群众实施产业引导,鼓励他们开展农家乐等多种形式的景区服务项目,围绕景区挖掘项目,从而提高生活水平。

(七)建立生活保障基金。由古城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项目区被征迁群众生活保障基金,把被征迁群众保障措施落到实处。生活保障基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从项目区税收留县部分拿出10%;二是县财政拿出500万元注入资金。生活保障基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八)建立项目区被征迁群众生活保障台账。由古城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项目区被征迁农民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户建立台账,逐户落实相应的生活保障政策。古城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要经常深入到被征迁群众家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被征迁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迁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2

区各级紧紧抓住被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确定为抚恤定补医疗保证试点区的良好机遇,为解决优抚对象“治病难”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证优抚对象医疗权益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起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平安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优惠为补充的医疗保证体系,较好地满足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具体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抚恤定补医疗保证试点工作,

一)抓组织。将其列为全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了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证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优抚医疗保证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抚恤定补医疗保证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区民政局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抚恤定补医疗保证试点日常工作。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也相应成立了组织和管理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布置了办公场所,配足配齐了办公设施。个区城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乡镇卫生院均成立了优抚医疗管理办公室,为开展抚恤定补医疗保证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不时完善配套保证方法。优抚对象特别是三老”优抚对象,

二)抓规范。都是有功之臣,现在大多进入老龄期,体弱多病,医疗支出负担繁重,尤其是特困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中的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报销比较困难。为此,深入调研,反复讨论,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广大优抚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证试点方案》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证试行方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保证内容、方法方法和时间安排。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证方法下发以后,区对原试行方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于去年月份出台了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证方法》区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还联合制定了实施〈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证方法〉操作规程》对优抚对象参保参合、医疗就诊、医疗结算以及医疗监管等工作,提出了简便易行、科学严密的操作方法。

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

三)抓宣传。采取举办讲座、开设专栏、印发手册、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大宣传的密度和力度,广泛宣传广大优抚对象为民族独立、祖国解放和国家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积极宣传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证方法的目的意义、政策和措施,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优抚对象、人人支持优抚工作、处处厚待革命功臣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让他吃透政策,熟练掌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证方法、操作规程、补助规范等,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确保优抚对象应保尽保。为做好优抚对象入保参合工作,

四)抓落实。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从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经贸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具体负责特困企业的认定,确定优抚对象入保参合名单及为优抚对象料理相关手续等工作。其中,全区—级残疾军人和户籍在城镇的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共计人,参与城镇基本医疗安全。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料理入保手续。无工作或所在单位经区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审核为特困企业的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民政部门为其料理入保手续。今年以来,全区共为名优抚对象料理入保手续,支付入保政府补助资金.万元。户籍在农村的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共计人,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料理参合手续,免交年个人元参合费。目前,已全部料理参合手续,累计支付参合政府补助资金元。

不时提高优抚医疗服务水平。为保证优抚对象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3

一、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责

(一)调整楼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援助领导小组”)成员

区援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对接市、区两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公益性岗位上岗对象进行最终认定。

(二)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非公益性岗位的收集、信息、职业指导和岗位推荐,以及就业培训、社会保险服务和补贴资金拨付。区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申报对象资料审核、资格审定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区局负责向区援助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反馈,负责对无政策支持诉求的直接回复。各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援助对象的摸底调查、登记、审核、推荐及管理。区纠风办负责对援助工作中的援助对象推荐、用工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有关环节的监督,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援助程序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援助我区范围内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对象中的参战、涉核、伤残、志愿兵、带病回乡五类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列入援助范围)。援助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岗位公示。区援助办在人力资源服务大厅、乡(街道办事处)在劳动保障站服务平台以张榜的方式进行岗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工单位主体、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报名条件等。

(二)要求援助的对象到所属乡(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申请登记,填写《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申请表》。

(三)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出具入户调查报告。

(四)乡(街道办事处)按全区统一的《就业援助对象申报公益性岗位评分表》组织评议,确定推荐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街道办事处)将确定的推荐对象资料报区民政局。推荐对象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含所有家庭成员)、《退役证》、《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申请表》、入户调查报告、评分表、各评分项证明凭据原件,及入伍、退伍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等。

(五)区民政局审核申报资料、复核评分表并进行分值认定,提出审核意见。

(六)区援助领导小组召开评议会,确定上岗对象。

评议会成员包括:区援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用工单位、退役军人代表(不含评议对象)。

评议程序:先由各乡、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通报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再由评议会成员进行现场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排名顺序,最终确定上岗对象。

(七)区援助办召集用工单位和上岗对象当面洽谈,双方根据双向选择、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援助协议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正式上岗。如有援助对象放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则由区援助领导小组按评议排名依次递补推荐。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已援助上岗对象的管理

对已援助上岗对象的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由各援助用工单位对援助对象进行日常管理,严把考勤考核关,建立上岗对象考勤台帐,严肃处理上岗对象的违纪行为。

(二)加强对援助用工单位的监管

区纠风办对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用工单位应及时办理援助对象的社保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障援助对象的权益。各用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向区援助办申报人员异动情况。对于空岗挂靠、虚报冒领等现象,一经查实,由区援助办取消用工单位的援助资格,停拨用工单位的相关补贴,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并追究经办人及用工单位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区纠风办联合相关部门对用工单位的岗位补贴期限和社保补贴期限予以清查,根据政办发〔〕12号关于“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的规定,对补贴期满的用工单位,按规定停拨其相关补贴。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4

一、公共财政理论与税费制度改革

(一)纯公共物品与税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性财政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纯公共物品保障供给。纯公共物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无法将一个不缴费者排斥于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之外;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纯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也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另一方面,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着政府很难确定纯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体和受益大小,因而就无法确定纯公共物品的价格和付费对象,即无法通过收费弥补成本。因此,对于纯公共物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费,只能通过强制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性支出。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具体体现。即凡是市场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首先由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凡是能通过市场进行合理定价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劳务,均由市场提供,如私人物品;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或者无法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由政府直接或参与调节。否则,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财政资金在盈利项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领域的“缺位”,不仅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确定。

(二)准公共物品与收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涉及以下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一种是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另一种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卫生、文化等。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费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准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准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或由市场提供较无效率,从而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例如,若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门往往并不考虑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据私人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提供这些服务,易导致教育的供给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准公共物品消费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其消费的边际成本并不绝对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费,以免因免费供给而导致人们对该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同时,准公共物品消费还具有可排他性特征,这意味着对其收费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过收费方式供给准公共物品,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此外,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水、电、暖等公用事业部门,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私人物品,如医疗、保险等,虽然也可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提供,但由于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由市场提供易导致消费和生产的无效率,因而在实践中往往也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由于这些私人物品同样具有排他性及竞争性的消费特征,因而公共部门在提供这些物品时应该也可以实行收费制度。

(三)规范性的税费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税收作为主要收入形式,主要用于纯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准公共物品和垄断性质私人物品的存在,收费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另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和费都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可以采用税收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费形式。由于税收形式的规范性、客体的广泛性、征收的法律强制性,较之于其他收入形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税收已成为各国普遍运用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并成为贯彻政府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税种的设置和税款的征收也有其特定的约束条件,对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控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成本的补偿,有时不适合采用征税方式,政府便采用较为便利和灵活有效的收费方式,作为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的必要补充。从财政收入的构成看,各国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但无一例外地将其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在这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税费关系的大致格局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从一般的情况而言,在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预算内的税收(即所谓“正税”),是以法律为依托的、规范的政府主要筹资方式和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开征一些规费,即政府机关对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的或社区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可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向接受服务者收取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如高速公路、地铁的收费,污水或垃圾处理的收费等(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收费条款,此类收入有时可占地方财政收入不小的比重)。正税、规费、使用费收入,都应反映在政府预算收入中。同时,企业也可以有“收费”(在我国即经营性收费),但这属于商业行为,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无关。

二、政府收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政府收费的基本分类及改革取向

从收费部门和单位分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所有的部门都收费。目前大致分五类:一是国家机关为特定对象提供专门服务,而收取的证照工本费、注册登记费、环境补偿治理费和诉讼费等。这部分收费具有补偿性质,属规费收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不存在“费改税”问题,今后主要是纳入预算,依法管理,并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时,为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收取的管理费,如乡镇企业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福利企业管理费、减税免税保税物品海关监管费等。这部分收费主要是因为部分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引起的,应逐步取消,经费不足问题应由财政拨款和其他办法解决。三是公益服务费,包括教育、医疗、环卫、殡葬等。这部分收费不能转变为税收,应在分清政府和市场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场双重补偿机制。四是中介服务收费,包括评估、鉴定、检验、、公证、律师等服务收费。这部分收费应从国家机关收费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管理。五是以筹集建设资金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种使用费、附加费、建设费、基金等。这部分收费具有强制性,征收范围和标准相对稳定,数额一般较大,具备税收的一般特征,可把这部分合理的收费(基金)改征税收。

从收费项目的管理分析,大致有3种情况:(1)纳入预算管理。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收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设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等。这部分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专户储存。(3)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脱离人大、财政监督,实际上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这是乱收费、乱摊派最集中的领域。这部分收费大都是各部门、单位越权擅自设立或非法扩大原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而形成的。其收入构成本部门、单位的“小金库”。据有关典型调查,除小部分用于有关事业发展外,相当部分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公款吃喝玩乐,甚至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个人腰包,成为助长腐败现象的根源。

(二)我国现行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由于管理体制不配套、法制不健全、改革滞后等原因,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虽然经过了多次治理整顿,仍难以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怪圈,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是越权和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收费过多过乱,加重了企业、农民和社会的负担,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难以摆脱困境,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二是收费规模过大,存在以费挤税、费大于税、费多于税的现象,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当前收费(基金)的征收主体几乎扩大到政府各个部门,甚至有些部门中的各个职能单位都有相应的收费项目,形成了每增加一项业务,都要以经费或资金不足为由要求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状况,而且这些收费(基金)由部门、单位直接收取和使用。政府分配主体多元化、收费资金使用部门化的状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侵蚀了税基,挤占了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财力,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分配职能。三是收费极不规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有的自由市场上,某些收费人员如狼似虎,想向摊贩收多少钱就要多少,摊贩如不缴纳,收费人员则抱着摊贩出售的物品就走,群众极为反感。另外,收费人员使用票据不规范,打白条或无凭据,也影响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缺乏监督,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屡禁不止,收费规模日趋膨胀。由于收费缺少法律约束,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预算之外,形成“体外循环”,成为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而脱离监督的收费资金易成为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经济“补给线”。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收费资金发放奖金、增加福利、修建超标准办公用房或宿舍,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五是大量的收费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误导了劳动力的非理性流动。凡有权收费且数额较大的单位和部门,职工福利较好,这样不仅造成了不同单位之间收入差距的增大,而且误导劳动力向有收费权力或福利待遇较好单位的非理性流动,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更值得注意的是,有收费权力的部门和单位的福利奖金与部分缴费企业效益低下、工资欠发、职工下岗形成强烈的反差,已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六是乱收费及收费的膨胀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一方面大量收费在财政体外循环,许多资金被转入消费领域或重复、盲目投资,造成集团和个人消费的扭曲、产业结构的失调、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三乱”行为加大了社会投资者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恶化了投资环境,造成整个社会资金运用效率低下。七是收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征收成本较高,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造成“吃费”人员膨胀。

三、税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从规模庞大的收费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负面影响分析,税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规模庞大的收费不仅影响了税收收入,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重了农民和企业的负担,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廉政建设,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当前税费制度改革的直接动因。

2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税费制度改革十分迫切。(1)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普遍的无选择的服务,其费用的取得只能采取向全体公民征税的办法,并以政治权力为基础,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税收是基本财源;对特定公民提供服务,其费用不能也不应当用全体公民缴纳的税收进行弥补,只能对直接享受服务的公民个人采取规范性的政府收费(如规费或使用费),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收费只能起补充和辅助作用。(2)财税部门一定要统揽政府收支(包括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并按照政府政策通过财政收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现行的以费挤税、费强税弱和不规范的政府收支管理格局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极大障碍,因此税费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3从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税费制度改革意义深远。现行税费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交通车辆、环境保护和教育等经济和社会领域,如,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其他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税费制度改革;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看,通过税费制度改革及相应征收社会保险税,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税费制度改革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必须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增强财政分配职能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5

财务上将成本的概念定义为对象化的费用,即围绕某一成本对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合计。但成本是个广义的概念,我们在研究成本问题时,往往是站在企业主体的立场看企业内部成本,由此形成了如采购成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等概念,从企业内部成本管理、成本控制的角度看,形成了如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可控成本、不可控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等概念。国有企业是如此,民营企业也是如此。站在企业主体的立场看企业的外部成本,由此会形成企业社会成本的概念。对于企业的社会成本,理论界研究的较多的是国有企业的社会成本问题。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社会成本问题,因民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承担社会和政治功能不同于国有企业,对这一问题则研究很少。

1960年,科斯写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他的社会成本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揭示“交易成本”的存在。按科斯的观点,社会成本就是私人成本加上交易成本,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私人成本会等于社会成本,但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不是真实的世界。科尔内从整个国民经济出发,把社会成本定义为“一切涉及社会个别成员和集团的负担、损失、痛苦、牺牲或辛苦的现象”。这些现象一部分可以用货币来度量,但也有一部分涉及到心理的感受,是无法用货币来度量的。他认为对社会成本的考察可以从四个方面:(1)生产的内部实物投入,即生产成本;(2)外部成本,它并不直接以货币的形式反映在企业或非营利机构的账目上,如随生产能力利用的提高,事故可能增加,工人健康可能恶化,对环境的破坏可能加剧等等,为防止这种状况对生产的影响,要有一些“预防性”开支,这就是外部成本的内部化;(3)社会的分摊成本,如政府机构的经费支出;(4)反映大量经济现象的人们的意向、满意度和普遍感觉,一种是边际递减的社会成本,如与生产能力利用低水平相关的失业以及可能伴随的犯罪、暴力和自杀,另一种是边际递增的社会成本,如与生产能力高利用度相联系的其他领域的“瓶颈”、“短缺”以及对社会消费的负面影响,前面所说的生产成本、外部成本和社会分摊成本,也都是边际递增的社会成本。

思考科斯、科尔内的社会成本观,来研究我国民营企业的社会成本问题,对认识民营企业的社会成本发挥积极作用。

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区别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其成本按发生的原因,可以划分为因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方面原因而引起的内部生产经营成本和因承担社会责任等社会原因而引起的社会成本两种。它们的共同特性是:成本的承担主体都是企业,它们都必须通过企业的收入来补偿,成本的发生直接或间接与企业收入相联系,直接联系是指成本耗费必然带来收入的形成和实现,而间接联系是指如果没有这种成本的支出,或者会使企业收入减少,或者会使企业的其他成本上升,从而最终降低企业的收益水平。尽管社会成本与生产经营成本都是企业成本,但两者又存在明显的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一种企业必须支付而且企业愿意支付的成本,属于一种刚性成本;而社会成本则是一种非自愿的,带有一定弹性的成本。从社会成本的非自愿性与企业行为的关系看有两种情形:一是相关成本,即成本的发生与企业行为有一定的关系,但企业不愿承担这种成本支出。这种成本通常是因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如对环境污染,产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等,因而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所致,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必要成本支出;二是无关成本,就是这种成本与企业行为毫无关系,而是社会的一种单纯强制,如本应由政府财政负担而强制分摊给企业负担的成本。

2、从民营企业这一成本主体看,无论是采购成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都有明确的成本归集对象,都是在企业所控制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其发生的时间,支出的数额通过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可以控制,因而生产经营成本是一种可控成本。而社会成本的发生,有的与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关,有的无关,没有明确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的变动也无规则,从而导致对这种成本变动难以预计。再者,社会成本的发生过程大多存在于企业外部,只是以成本付出的结果而为民营企所承受。这样,企业既不存在可以控制和调整的成本发生过程,也无法调整成本数量、支付时间等,社会成本大多与企业成本控制或管理的努力或绩效无关,因而社会成本是一种不可控成本。企业或社会不能以社会成本的增加或减少衡量企业成本管理的业绩,社会成本具有不可考核性。

3、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能够与其收入相配比,确定企业的损益。生产经营成本与企业收入形成直接联系,有投入才有产出,支付生产经营成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入,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而社会成本不能与企业的收入直接配比,社会成本大多与企业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社会成本的支付在企业收入不变时,单纯地增加企业的总成本,在社会成本不支付或少支付时,或者会影响企业的总收入,或者导致其它成本的增加,结果都会使企业效益减少。企业只有支付成本的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

4、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能够准确计量,在对每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计量时,有明确的成本计算对象,如材料采购成本的计算对象是采购的材料,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对象是生产的产品,成本支出有详细的账簿记录,因而企业能准确地计量生产经营成本。但社会成本计量具有模糊性,因为社会成本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认识具有不确定性,企业的有些社会责任的外延堆以界定,所以它的不确定性更为突出,只能做到相对准确。再者社会成本所涉及内容的特殊性,决定其计量形式的多样性,除了可以用货币反映各项社会成本外,还可以采用实物指标或指数,甚至用文字来说明企业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和所造成的损失。

5、像其他企业一样,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计量方法单一,主要是采用历史成本法,而社会成本的计量方法则是多样化。具体可采用:(1)历史成本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例如企业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购买的环境处理设备,即可按历史成本计价,但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却无法客观地衡量其价值损失,这时可采用主观估价的方法。这个方法要求人们对受损害的不同数量或不同质量水土的环境对象做出估价,以合理确定赔偿数和相应的治理费用;(2)机会成本法,例如,企业排污对附近山区林木造成了损失,该企业在调查损失的价值时,可能有两个方案:其一是给受害者赔款;其二是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使损失减少,如果受害者宁愿要求企业采取治理措施而不愿接受赔款,那么,这就意味着企业造成的损失已超过赔款数;(3)间接评价法,当某项社会成本或社会效益无法直接决定时,可以通过间接估计有相等效用或牺牲的项目的价值来确定。(4)社会公正法,企业生产对社会的损害会受到社会各方的谴责,有时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裁决,这种公正判决企业赔偿数可以作为社会成本的量度(5)预防成本法,企业用为预防对社会造成损害而采取控制措施所耗费的资金来衡量社会成本的方法。等等。

三、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相剥离的前提下,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以往企业只对业主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业主、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不违背商业道德。在高层次上是企业对社区、环境保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民营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民营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不同于其他的技术标准,它超越了以往企业只是强调技术性指标,只是把赚取利润作为惟一目标这样的传统理念,而更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注重生产过程中人的健康、安全和应该享有的权益。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还强调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和社会的价值,注重企业对社会的贡献。

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主要原因是民营企业对外部环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所致。这种责任可归纳成两方面:一是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主要指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以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为处理废水、废气、废渣,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稀缺资源的耗用,以及对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的服务和捐赠等。二是对社会的责任。包括:(1)就业责任。例如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招募录用和技术培训,以及职工福利的改进等。(2)社会保障和教育责任。例如对文化、科技、教育、体育以及慈善事业的支持和捐赠等。(3)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4)提供社会积累和消费基金的责任。(5)其他责任。例如与外单位的协作和售后维修服务责任。对这两方面的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形成民营企业社会成本支出的主要原因。

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履行社会责任给企业造成的机会损失。作为一个经济人的民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主要目标,在收入一定的水平下,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必然要降低成本,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和社会成本。生产经营成本与利润的直接关系自不必说,社会成本虽然与企业的收入没有直接联系,但社会成本的支出始终会影响到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要达到此目的,民营企业就有存在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理由。目前民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在生产生活条件、生产安全、职业中毒、加班、劳动关系紧张、员工基本权益保障等方面。具体主要体现在:

1、无劳动合同。很多民营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员工在遇到如职业病、欠薪、辞退等问题需要投诉时,找不到任何凭据。根据有关调查,有些民营企业老板为了逃避员工职业病造成的法律责任,他们采取三个月换一批员工,这样以来,当员工的职业病或职业中毒发作的时候,他们已经离开了原来的企业,又没有任何凭据,给职业病和中毒事件的认定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2、劳资纠纷问题。在一些民营企业中,劳资纠纷经常发生,如辞退员工经济补偿纠纷、劳动工资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等。

3、生产安全问题。一些民营企业中,业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生产安全措施不足,职工生产中接触一些有害物质防范措施不够,影响职工健康,导致职工中毒、工伤、死亡事故时有发生。

4、超工时劳动问题。在一些民营企业中,加工生产企业最普遍的问题,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中国加工生产企业的工时问题从国际劳工组织的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很详细的资料。在赶制订单的季节,有些企业的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加班工资非常低,严重违反劳动法。有些企业实工人实行计件制工资,他们采取把计件的单元价格压得很低的做法,使工人不加班就完不成当天的任务。而且,从账面上看就没有加班工资,从而逃避了加班工资的问题。

5、社会保险问题。以养老保险为例,民营企业职工参保的比例普遍较低。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对一些企业的职工的实际人数都没有掌握,企业也不愿意对政府透露,就是回避购买保险的问题。

6、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一些民营企业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做得很差,一些企业,只要妇女一旦怀孕,就逼迫她离开,这样,企业就逃避了妇女三期保护的问题。所以,很多企业说他们没有这方面的问题。有些工种明明有毒,却让年轻的女孩子去做,结果使她们出现中毒,染上职业病,导致婚后生育畸形。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由跨国公司在其生产供应链上推行,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问题影响最大的是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和出口企业,特别是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做贴牌生产的民营企业,涉及到电子、纺织、服装、制鞋、玩具、工艺品这六大行业。因为这些企业主要是以劳动力密集型为主,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员工的职业健康和权益保障方面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员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都发生在这些企业。有些民营企业因达不到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而被停单,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原本是想节约一些社会成本,但不履行社会责任却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机会损失,这是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一个延伸。

四、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控制

对于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控制,首先必须要明确一个观念,控制社会成本并不是一味地强调节约,降低社会成本,而是规范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的行为,规范社会成本的支出责任,使民营企业都处在一个健康有序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看起来是民营企业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但是,民营企业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和运作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完全是靠企业家自身的觉醒形成的,而是靠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各种社会运动的推动发展起来的。但是在我国,目前既缺少市民社会的基础,又缺乏社会运动的推动,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就显得更为重要。目前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审核和评估在供应商中推进,政府基本上没有介入,在目前缺乏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情况下,其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的引导和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种有效手段,它有利于树立一个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从长远看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控制社会成本,规范社会成本支出:

1、完善控制社会成本的制度机制。成本与收益之间存在着一种逆向关系,即在总产出一定时,成本增大意味着收益减少,而收益增加则表明它是由成本节约和成本利用效率提高而带来的结果。对于这一关系的假定和认可,使得个人或企业在逐利欲望的驱使下,竭力探寻降低成本和扩大收益的活动路径,进而使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倾向于“收益预期大于成本支出”的理性假设。但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个人或企业所进行的“成本明显大于收益”的活动,同样被看作是具有经济人“理性”意义的行为。因为,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始终存在着易于被经济人“搭便车”的公共领域,所以这里就隐含着使成本被推卸和逃脱,以致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可能。问题在于,如果这种可能一旦成为现实,成本与收益就会脱节,并且不表现为两者之间的逆向关系。于是,在总产出一定时,一方面个人或企业的收益会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的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扩大。由此看来,成本约束制度的薄弱和松懈,其后果将是导引个人或企业把关注成本最小化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最大可能地推卸和逃脱成本的策略上来。

成本有可能被推卸和逃脱是创设成本控制制度的重要根源。在不断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中,人们越发注意到了制度对于控制社会成本的重要性。因为,这种制度机制的创设及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于增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诚然,这种社会性意义表现为:人们在成本控制制度的规范下可以调整微观层次对处理成本与收益关系的行为和态度,进而演绎出社会宏观层面的变化和结果,以达到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和质量的目的。成本控制制度之所以对社会经济高效率产出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关键在于它能够对民营企业这一经济人试图推卸和逃脱成本的强烈欲望进行有效的抑制和克服。

2、从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力度,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角度去控制社会成本。要从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强化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强化民营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为社会作贡献。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任何一个企业的评价都是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经济指标仅仅被认为是企业最基本的评价指标,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有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商业道德》、《财富》等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所以,跨国公司都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实现企业好公民形象的条件,并且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守则超越我国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范畴,甚至有很多标准都低于劳动法的要求。地方政府执法与客户审核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客户往往是聘请第三方审核员进行审核评估,他们审核的过程非常仔细,而且每一次都要求要调查工人,了解真实情况,动真格的提出意见,不留情面。如果企业不认真对待审核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审核几次都不合格的,就有可能被停单,甚至取消订单。强化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管,才能有效控制和规范民营企业社会成本。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6

关键词:社保基金 监督管理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蕴含着重大的社会责任。近年来,社会对基金监管的认识在逐渐深化,基金领域信息化建设水平在不断提高,科技防控、内控制度的力度在加大。本文就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社保基金现状

北京市自1992年10月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起,目前已经形成涵盖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体系。“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正加快由社会保险政策全覆盖向享受社会保险人群全覆盖转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运行平稳。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也随之加大。据统计,北京市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147.8亿元,基金支出1592.7亿元,基金当年结余555.1亿元,同比分别增加245.1亿元、174.7亿元和70.5亿元,增幅分别为12.9%、12.3%和14.5%。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民生工作提出了“突出重点,守住底线,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十六字要求,什么是底线,基金安全就是底线。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普遍存在注册企业参保率低、参保企业漏报缴费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等问题。从各项专项审计和举报案件反映的情况看,部分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专门从事针对社会保险的不法业务,不断翻新骗保花样。通过编制假行政文书、篡改个人档案、修改关键材料、伪造工作岗位和工作经历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和相关资格。近几年,全国发生多起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此,需要详细分析当前社保基金管理的难点,思考研究相应的改进方法,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二、基金监督的难点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保基金规模的迅速增加,给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在基金监管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层出不穷,但并没有相应的基金监管法规、制度与其相匹配,导致基金监管的职责不明确、控制要求不清晰,实际监管可操作性较差。如:200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没有根据监管对象、业务流程的变化及时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又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基金监督方面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性条款相对较少,造成“牛栏关猫”,基层经代办机构在业务办理时缺少配套性具体措施,形不成对基金安全的严格管控。

(二)基层管理工作薄弱

通过对19个社保所进行深入的调查,发现基层社保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基础管理制度薄弱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许多社保所基础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各项制度建立之后的具体落实不够。比如:有的社保所建立了岗位职责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出纳、会计岗责不清,存在会计负责制单、装订凭证等现象,由此造成了日记账与记账凭证日期、凭证号不一致的问题。此类问题普遍存在。

2、财务基础薄弱

据调查统计,部分社保所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原始凭据不规范;记账有错误;会计科目使用错误;15%的社保所基础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

3、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根据调查显示,基层社保所多数财务人员身兼数职,不能专职从事财务工作;另外,部分人员财务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60%以上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不满三年,财务经验不足;有些社保所的财务工作归镇政府的大财务室管理,这样造成了部分财务人员不了解社保政策、不懂业务,导致财务入账不及时等问题。

(三)内控监督手段滞后

由于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风险控制的重心已由一般的业务纠正差错转变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而现行的内控制度与手段则显得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侧重事后检查,事前与事中风险防范不够;二是内控的工作重心仍是一般差错的查纠;三是缺乏对内控工作的有效考核。

(四)社保基金监管过分依赖行政手段

从现有的监管模式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过分偏重行政手段。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四险合一、五险合一等过程,每一项险种的推出时间、缴费比例和覆盖范围在近三十年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监管,都离不开行政部门的发文。而目前过分倚重行政监管,而忽略了其他监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比如社会监督委员会已经提出了好多年,但很少真正发挥监管作用。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分散、政出多门。各部门在制定或执行有关政策过程中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使得政策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而不同部门出的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困难和漏洞。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使得社保基金监管的职能被弱化,监管机制严重失效。

(五)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多

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包括: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市、区两级社保经办、医保经办、劳服中心、培训部门;市、区两级社保、医保、就业行政审批部门;及街道、乡(镇)社保所。以北京市就业资金拨付流程为例:

经办环节多给社保基金的监管带来新的压力,从总体上看,基金安全形势是好的,但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基金安全的潜在风险仍然存在。

三、基金监督的对策

针对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基金监管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监管法规和细则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需尽快出台,明确界定基金监管内容和监管工作流程。《社会保险法》在第八章中列举了一些基金管理的规定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又对应了一些涉及基金的违法行为,这些应作为社保基金监督细则制定的依据。

2012年人社部下发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就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出台的一部准法规性文件,其20个禁止性纪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必将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障产生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2013年北京市从实际出发,在总结归纳基金领域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贯彻实施细则》,提出了36个风险防控点。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社保工作人员专门制定的行为规范。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细则中每项“不准”要求,逐条逐项地细化成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形成具体的管理规程和具体的工作要求,并将这些防范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经办细节,杜绝个别工作人员经办中随意性、变通性的行为,强化社保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规则意识和自律意识。形成不敢违规的惩戒机制、不能违规的防控机制、不易违规的保障机制。

(二)建立系统的基金监督架构

为弥补行政手段监督的不足,应建立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基金监督框架,涵盖科技防控、重点业务检查、现场监督等,做到日常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其中:定期监督是每月运用监督信息系统查找、处理、分析疑似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不定期监督是在行政监督方面不定期对社保基金收支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健全基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主要采取会计达标、业务互查、现场督察三种方式开展工作;常规监督主要通过各经代办机构上报“非现场监督报表”、“自查自纠报告”的方式实现,确保社保基金监督常态化、制度化。

(三)整合资源,强化社保监督专项检查

一方面是强化横向检查:加强不同系统之间,不同险种之间的实时、纵深、多维数据比对和交叉监测。利用民政殡葬火化和医院死亡信息甄别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利用医保系统中的就诊信息锁定疑问数据,开展对社区药品目录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监控。

另一方面是强化欠费检查:根据欠费单位摸底调查结果,了解其欠费原因和实际经营状况,有针对性的加大对欠费大户和重点户的催缴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到位。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隐患”,积极落实 “预防为主、管控结合”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

(四)发挥社会监督委会作用

依法设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集合社会各界力量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加大对违规举报的奖励力度,确保社保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委会职能。

基金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以更加精细的管理,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加有效的监督,提高社保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基金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1]胡秋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期试点地区现状调查――以尉氏县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5

[2]朱铭来,于新亮.关于我国照护保障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