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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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法规

社保基金法规范文1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对策

社保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的评审、认证和鉴定。社保基金监管包括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监督是社保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收入、支出、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纠正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营风险,促进社保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管理是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社保工作健康有序运转。

一、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在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上,各地区之间的制度不对接、不统一,未能形成完整的制度管理体系,对社保基金监管造成了混乱和障碍。与此同时,现有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中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而是涉及多个部门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体制看似相互制约,但权责安排过于笼统,职责不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造成监管效率低下。还有,对现存的监管部门与监管责任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近年来社保基金被挪用和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2、社保基金监管的透明度低。

社保监管的透明度是指有关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及时地告知公众。在我国,由于社保监管立法的匮乏和监督的低效率,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几近封闭运作。参保人员只知道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在管理自己的参保钱,却无从知道这笔钱如何被管理、运作,缺乏正当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更谈不上行使自己神圣的监督权了。一些社保部门打着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旗号,擅自挪用社保基金,的现象屡禁不止。

3、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健全的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2010年10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较高层次的法律,社保基金监管有了法律保障,但是如何监管,在法律执行层面上仍然比较弱,而已经颁布的一些相关的社保基金监管规定,大多都是以“决定”、“暂行办法”或“试行办法”等形式出现的文件,立法的层次较低,权威性较差,也缺乏统一性、可操作性差。当出现问题时经常无法可依,或者执法不严,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挪用和骗取,影响监管功能的发挥,妨碍了社保基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对来自群众的检举、申诉、控告等也缺乏具体明确的受理和妥善解决的法律保障措施。

二、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1、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

为确保各项社保基金的安全性,积极组织开展社保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安全培训教育,完善了社保基金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做到了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办理各项业务的要求,使社保基金监管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在实施过程中,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分别做账,按项列支,统一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公正使用。加强会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同时,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纪监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初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化程序,确保基金的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

2、确保社保基金监管的公开、透明。

社保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管理监管工作,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监管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依照规定程序,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获取社保基金信息的权利和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将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情况、社保基金征收支付情况、欠费单位及金额、基金结余及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情况等涉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披露出来,增强社保基金运行的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监督,以透明运行促有效监督、保安全运行。

3、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

建立完整配套的、严肃权威的监督法律、法规是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基金经办机构依法正确行使职责的可靠保证,是国家履行其社会保障管理职责的基础。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制定监督法律、法规的经验,认真吸收现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规章的合理成分,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规范的起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根据存在的问题对原有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与补充,然后制定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管条例和详细的实施细则,规范社保基金征收、管理、运营等行为,确定监管主体,明确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职责,丰富监督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同时,为了保证法律发挥效用,各级社保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社保基金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置于法律控制之下,构建完整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社保基金监管主体有法可依,执法有力。

参考文献:

社保基金法规范文2

2003年6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授权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等6家基金管理公司托管社保基金,社保基金正式进入证券市场。

从国际经验看,引导社保基金投资证券市场也是一个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通常国外养老基金占整个资本市场资金的25%-45%,是一支不可小视的力量。1990年美国养老基金投资股票的金额就占美国当年股票市值的25.2%,2003年高达32.9%。同时发达国家对养老金进入股市进行投资均持积极态度,其养老金的投资渠道较多,而投资于股票的比重也较高,其中英国和美国更突出,其养老金投资股票的比例分别占到了53%和46%。而发展中国家,养老基金进入股市的比例相对较低,如墨西哥等国家目前还限制股票投资。

从2002年世界各国家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来看,股票投资也是各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而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其收益率明显好于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的养老基金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年平均收益率为10。6%,实际年收益率最高的瑞典达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而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如肯尼亚扣除通货膨胀后的实际收益率为负值。另外,中央政府集中投资的收益率较低,委托公司间接投资的收益率较高。

二、中国社保基金入市的风险分析

虽然从理论上讲,社保基金人市能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实现自身的保值增值。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国社保基金人市的风险还是非常大的。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1.证券市场本身的缺陷及波动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只有十几年发展历史,市场秩序和法规建设还很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还不规范,监管体系也不够严密和成熟。尤其是近几年,“股市地雷”频频引爆,上市公司造假、大股东占款、券商违规挪用资金等问题突显,更加剧了投资风险。

2.制度风险。由于社保基金人市的管理体制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引致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地说,其风险主要来自于:(1)由于相关法规滞后产生的制度风险。目前中国对社保基金具有约束的主要法规仍旧是2001年12月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现在的操作来看,该法规已有诸多不适应之处。如:社保基金人市的比例和其他投资渠道的比例限制还有待商榷,操作模式中部分采用理事会直接投资的方式与《办法》规定的方式也有出入《办法》中对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限制等都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调整,以规避制度性风险。(2)由于委托一关系产生的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社保基金理事会目前委托专业机构运作社保基金,这就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存在一个严重的弊端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如有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社保基金进行关联交易,易产生关联交易下宁可亏社保的钱、也不能亏公司的钱的行为,同时,监管层也存在着将社保基金视为企业融资的工具和救市的工具的倾向。

三、中国社保基金入市的风险防范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活命钱,它直接涉及到几千亿人民币的资金安全和老百姓对政府的信心,因此其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谨慎投资、安全至上”一直是社保基金投资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防范风险也成为摆在监管层面前的首要课题。

1.设置合理人市比例。社保基金人市并不是说所有的投资都投到股票市场,它只能是部分社保资金进入股市。因为投资于股票虽然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但面临的风险同样较大。从国际经验看,各国都对社保基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国社保基金规模、投资重点、基金管理人素质以及股票市场发达程度不一,对这一比例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办法》规定,中国社保基金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应该说这一比例较高。尤其是在目前证券市场比较低迷的时期,更是应该谨慎投资,严格控制入市的资金量,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并在每次增加数量时进行认真论证,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性。

2.注重投资品种的选择。在既定的人市比例下,选择什么样的股票品种投资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确保社保资金保值增值的最关键环节。中国上市公司股票良莠不齐,社保基金对其投资时更应精心挑选。挑选的基本标准是绩优而有成长性的公司。比如,对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产品、和技术,在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基础上,还应进行实地考察。根据现资理论,为降低投资风险,还必须进行有效科学的投资组合。从上市公司2004年年报来看,社保基金持股的公司业绩基本良好,其持有的1/2品种筹码相当集中,说明其他机构也持有这些品种,应该说,其选股还是较具专业水准的。

3.严格选择基金管理人。就中国目前社保基金投资而言,风险小的投资由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风险高的投资则委托专业性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运作。该模式的运作效率较高,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但这些专业机构也不能保证社保基金只赚不赔,他们的经验和技术不同决定了他们对风险的认识也不同。特别是在中国目前金融市场不完善、金融机构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对社保基金营运管理机构的选择上更要慎重。从国际经验看,通过公开招标挑选社保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式。基金公司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或中外合资的。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核查市场准人资格,通过考察经营机构注册资本、业绩、财务、以及信用评级等条件,从而选择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此之外,要对试图进入社保基金投资经营领域的各类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提高中介行业的整体素质,避免因中介机构资质不佳带来的非系统风险。对已经运营的金融机构要经常性地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合格的及时清理出局,从而实现规范化监管。

4.保证投资期限与币种匹配,防范利率和汇率变动的风险。因为中国的利率和汇率都进入了小幅微调的周期,所以要防止利率和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确保投资期限和负债期限大体一致,以使投资的利率风险最小化;二是资产货币和负债的货币相匹配,以使汇率波动的风险最小化。在这方面中国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可以借鉴墨西哥、瑞典等国的做法,在初期以指导意见的形式明确社保经营机构在资产和负债的期限以及所持币种方面的匹配目标。待条件成熟后,再以告示的方式引导社保经营机构将资产和负债进行匹配,并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对其进行督促,同时把资产和负债匹配要求作为筛选社保经营机构的一个重要环节。

5.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社保基金运营的透明度。该制度包括:(1)负责社保基金运营的基金公司应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2)每季度向社保基金理事会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3)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事件,如社保基金资产价值大幅度波动,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撤销、解散、申请破产、或涉及重大诉讼等,应立即报告社保基金理事会,并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公告。(4)监管当局应做好信息的核查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

6.建立准备金机制。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使社保基金的收益率波动较大,为了保证社保基金最低收益的实现,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备金制度,以“丰年”的积累弥补“灾年”的损失,烫平社保基金收益率的剧烈波动。准备金制度包括提取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当基金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回报率时,先用盈余准备金弥补,其次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如果准备金动用完毕,投资回报率仍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受托人不得再提取管理费。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保金人市的各国也都要求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委托资产手续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社保基金投资亏损的弥补。

社保基金法规范文3

虽然自6月9日始社保基金已经进入二级市场,但是三大难题需要项怀诚与高西庆去一道道地破解。在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对于项高来说只有四个字――如履薄冰。

一、有效监管

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作社保基金,如何监管是个首要问题。

国务院经济专题调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陈耀先提出,“应纳入到基金业的监管体系中来,由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监管。”这样既可以保证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高度专业化,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并有利于防范风险。另外,要欢迎外资参与共同基金的运作,以借鉴和利用外国专家丰富的运作经验。

陈的这一提法受到了市场人士的欢迎。有些激进的人士甚至建议,成立一些民间的或私营的机构来对基金进行多样化投资和管理,加速市场化进程,这在其他国家已有成功的经验。但官方予以否定,认为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发展完善,基金管理方面也没有多少成熟的人员和公司,实行民营化和多样化投资就意味着很大的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认为,特别要防范利用社会保障基金来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下会产生“宁可亏社会保障基金的钱,也不能亏公司的钱”的想法。

吴晓求指出,需要防止和监控损害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形形的交易行为,但这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措施,涉及到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不适当地监控。

在风险防范的最低标准中,最核心的内容当属投资和交易风险控制。宏源证券的分析师杨浩波认为,最大的约束在于基金公司的声誉等无形资产。

“如果基金公司业绩不好,管理费就减少,更大的影响是以后发行基金,再去承揽客户的业务就没有竞争力了。”

二、保值增值

对于保值目标一般采取保守性的投资,但升值则必须要采取激进性的投资,这二者如何平衡兼顾?颇难把握。

专家的意见普遍倾向于社保基金入市是长期投资行为,管理社保基金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知名学者王连洲认为,社保基金投资方向应以基础产业和公共产业为主,不应当成为操纵市场的力量,关系到“养命钱”的社保基金不能以博取短线差价为主要盈利模式。

王连洲提出保守的分红模式。他认为目前国内成长企业历史尚短,还没有出现国外那样的真正绩优蓝筹,社保基金应该从稳健发展的上市公司获得低风险有保障的分红回报为主要收益。这也有利于培育市场重视上市公司分红回报的理念。

但王的这种说法立即遭到反对,股评人士阮华认为“不切实际”。据他推算,中国股市有1300多家上市公司,好的只有200多家,而且家家都有大机构进驻。社保基金作为后来者,成本价高,难免在建仓成本线上处于被动。

回顾13年中国股市的历史,能够满足年终派现率高于同期债券或银行存款收益的实在如凤毛麟角。按不完全的估计:截至2001年底投资者对沪深股市的总投入(包括新股发行、增发、配股、印花税、手续费等)不少于12000亿元,而同期上市公司的派现累积最多不超过2000亿元。这样的回报如何能保障长期稳定收益?

同样的矛盾出现在对于小盘股的取舍上。据协议规定,凡流通市值少于3亿元、流通盘子少于3000万的股票社保基金不碰。业内人士认为社保基金如果机械地遵守这个框框,无异于因噎废食。因为中外股市均存在的“小盘股效应”――牛市中小市值股增值最快。

另外,社保基金由六家基金公司分散投资是为了分散风险,但目前国内基金公司对市场的看法趋同性比较强,如果都看空的话,你想要出手根本就没人接盘。

三、法规滞后

目前对社保基金具有约束的主要法规,仍然是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从现在的实际操作来看,该法规已经有诸多不适应之处。

社保基金法规范文4

关键词:社保基金 运营管理 监督

引文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在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社保基金在征收、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进而影响到我国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和特征

社会保障 (Social security)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因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以保证物质、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稳定为基本目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设计内容已较为广泛,但与国外很多成熟的社保体系相比,我们的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过去,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带有及其浓重的计划经济意味,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支撑,它不仅关系着社保基金是否能够保值增值,更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效率。

二、国外社保基金现状

1、在瑞典,政府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收缴登记工作,各个资金管理机构只面对国家登记体系,只知晓交给自己运营的金额却并不知晓资金的来源,这样做是为了降低资金管理机构需要争取资金而产生的营销成本。而且在瑞典所有具备营业执照的基金管理机构都可以参与社保基金的管理,但他们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对社保基金管理费率有所折扣。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政府会通过保险公司竞标的方式将其账户转换为保险公司的年金产品。从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向看,实行股票、债券、基金、现金、资产等多样化投资。

2、新加坡社保基金实行强制储蓄中央公积金制度,由政府设定基金的存款利率,主要投资于:(1)公共住房及其他住宅。这项举措使新加坡人有着非常高的住房自给率。(2)购买公用事业股票。实行把与政府有关的公司和管理局部分私有化,使得参保人有机会向盈利企业投资。(3)购买经国家批准的股票、债券、信托基金及黄金等等,后来政策放宽,允许购买储蓄保单、政府债券等投资品,但政府对投资品种及限额有着具体限制。

三、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大多国外社保基金都划拨出一部分投入资本市场进行运作,一方面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率,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缺乏对社保基金管理的正确认识及专业管理人才。有些基金管理者认为基金管理只是对账务、凭证等进行简单的会计处理,只要对其各环节进行财务监管就可以,但实际上社保基金管理远远不止这些。另外基金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较低,专业基础薄弱,知识僵化,无法适应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还有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不强,挪用、占用社保基金的现象屡禁不止。

2、基金管理核算过于简单。社保基金的相关核算数据拥有较高的专业性,包含着很多潜在的相互交织影响的信息。尽管我们实行收支双条线的管理举措,对收入进行集中管理,但这样的管理办法并没有收回基层单位基金管理职能,势必造成基金核算的更复杂化和细致化,也容易导致各个部门对基金运营无法详细透彻了解,造成逃费骗费、重复参保报销等等财务漏洞,致使社保基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社保基金监管不力。社保基金的资金运转及其各项活动的进行都需要有力的监管,才能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运转。我国现行社保基金监管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下属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保资金进行行政管理和运营监督,而行政上属于上下级关系的两个部门,下级监管上级,必然出现监管形同虚设的现象。而财政和审计部门也很难甩开手脚独立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如有些地方设置的所谓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枉担虚名,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另外分散型的社保基金管理,无法对资金进行统一规划预算,使用起来随意性很大,风险系数较高。

四、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吸取国外成功经验,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在社保基金的征收环节上,应对基金征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审查,重点审核参保单位的欠费情况、欠费原因及缴费基数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少缴漏缴现象。在资金的使用环节,核查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国家社会保障部门提报的计划及时足额划拨资金。同时社保基金在管理上要详细审查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环节。

2、加强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培训,提高基金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社保基金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养命钱”和“救命钱”。社保资金运营使用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社保基金管理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更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业培训,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熟悉掌握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谙熟财务管理和计算机操作。

社保基金法规范文5

关键词:社保基金 监督管理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蕴含着重大的社会责任。近年来,社会对基金监管的认识在逐渐深化,基金领域信息化建设水平在不断提高,科技防控、内控制度的力度在加大。本文就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社保基金现状

北京市自1992年10月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起,目前已经形成涵盖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体系。“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正加快由社会保险政策全覆盖向享受社会保险人群全覆盖转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运行平稳。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也随之加大。据统计,北京市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147.8亿元,基金支出1592.7亿元,基金当年结余555.1亿元,同比分别增加245.1亿元、174.7亿元和70.5亿元,增幅分别为12.9%、12.3%和14.5%。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民生工作提出了“突出重点,守住底线,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十六字要求,什么是底线,基金安全就是底线。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普遍存在注册企业参保率低、参保企业漏报缴费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等问题。从各项专项审计和举报案件反映的情况看,部分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专门从事针对社会保险的不法业务,不断翻新骗保花样。通过编制假行政文书、篡改个人档案、修改关键材料、伪造工作岗位和工作经历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和相关资格。近几年,全国发生多起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此,需要详细分析当前社保基金管理的难点,思考研究相应的改进方法,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二、基金监督的难点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保基金规模的迅速增加,给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在基金监管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层出不穷,但并没有相应的基金监管法规、制度与其相匹配,导致基金监管的职责不明确、控制要求不清晰,实际监管可操作性较差。如:200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没有根据监管对象、业务流程的变化及时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又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基金监督方面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性条款相对较少,造成“牛栏关猫”,基层经代办机构在业务办理时缺少配套性具体措施,形不成对基金安全的严格管控。

(二)基层管理工作薄弱

通过对19个社保所进行深入的调查,发现基层社保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基础管理制度薄弱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许多社保所基础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各项制度建立之后的具体落实不够。比如:有的社保所建立了岗位职责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出纳、会计岗责不清,存在会计负责制单、装订凭证等现象,由此造成了日记账与记账凭证日期、凭证号不一致的问题。此类问题普遍存在。

2、财务基础薄弱

据调查统计,部分社保所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原始凭据不规范;记账有错误;会计科目使用错误;15%的社保所基础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

3、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根据调查显示,基层社保所多数财务人员身兼数职,不能专职从事财务工作;另外,部分人员财务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60%以上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不满三年,财务经验不足;有些社保所的财务工作归镇政府的大财务室管理,这样造成了部分财务人员不了解社保政策、不懂业务,导致财务入账不及时等问题。

(三)内控监督手段滞后

由于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风险控制的重心已由一般的业务纠正差错转变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而现行的内控制度与手段则显得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侧重事后检查,事前与事中风险防范不够;二是内控的工作重心仍是一般差错的查纠;三是缺乏对内控工作的有效考核。

(四)社保基金监管过分依赖行政手段

从现有的监管模式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过分偏重行政手段。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四险合一、五险合一等过程,每一项险种的推出时间、缴费比例和覆盖范围在近三十年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监管,都离不开行政部门的发文。而目前过分倚重行政监管,而忽略了其他监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比如社会监督委员会已经提出了好多年,但很少真正发挥监管作用。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分散、政出多门。各部门在制定或执行有关政策过程中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使得政策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而不同部门出的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困难和漏洞。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使得社保基金监管的职能被弱化,监管机制严重失效。

(五)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多

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包括: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市、区两级社保经办、医保经办、劳服中心、培训部门;市、区两级社保、医保、就业行政审批部门;及街道、乡(镇)社保所。以北京市就业资金拨付流程为例:

经办环节多给社保基金的监管带来新的压力,从总体上看,基金安全形势是好的,但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基金安全的潜在风险仍然存在。

三、基金监督的对策

针对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基金监管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监管法规和细则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需尽快出台,明确界定基金监管内容和监管工作流程。《社会保险法》在第八章中列举了一些基金管理的规定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又对应了一些涉及基金的违法行为,这些应作为社保基金监督细则制定的依据。

2012年人社部下发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就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出台的一部准法规性文件,其20个禁止性纪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必将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障产生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2013年北京市从实际出发,在总结归纳基金领域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贯彻实施细则》,提出了36个风险防控点。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社保工作人员专门制定的行为规范。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细则中每项“不准”要求,逐条逐项地细化成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形成具体的管理规程和具体的工作要求,并将这些防范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经办细节,杜绝个别工作人员经办中随意性、变通性的行为,强化社保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规则意识和自律意识。形成不敢违规的惩戒机制、不能违规的防控机制、不易违规的保障机制。

(二)建立系统的基金监督架构

为弥补行政手段监督的不足,应建立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基金监督框架,涵盖科技防控、重点业务检查、现场监督等,做到日常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其中:定期监督是每月运用监督信息系统查找、处理、分析疑似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不定期监督是在行政监督方面不定期对社保基金收支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健全基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主要采取会计达标、业务互查、现场督察三种方式开展工作;常规监督主要通过各经代办机构上报“非现场监督报表”、“自查自纠报告”的方式实现,确保社保基金监督常态化、制度化。

(三)整合资源,强化社保监督专项检查

一方面是强化横向检查:加强不同系统之间,不同险种之间的实时、纵深、多维数据比对和交叉监测。利用民政殡葬火化和医院死亡信息甄别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利用医保系统中的就诊信息锁定疑问数据,开展对社区药品目录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监控。

另一方面是强化欠费检查:根据欠费单位摸底调查结果,了解其欠费原因和实际经营状况,有针对性的加大对欠费大户和重点户的催缴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到位。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隐患”,积极落实 “预防为主、管控结合”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

(四)发挥社会监督委会作用

依法设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集合社会各界力量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加大对违规举报的奖励力度,确保社保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委会职能。

基金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以更加精细的管理,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加有效的监督,提高社保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基金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1]胡秋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期试点地区现状调查――以尉氏县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5

[2]朱铭来,于新亮.关于我国照护保障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5

社保基金法规范文6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大险种组成。

这五项保险基金的收、支、节余,到2005年底共计18435亿元,其中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节余6066亿元。近几年,基金收入每年递增20%左右。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介绍,目前社保基金的收支总规模已超过2万亿元。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补充保险、全国社保基金等构成了社会保障基金。

1998年后,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进入财政专户,由邮局或银行代为发放。征收方面,全国有16个省份由税务机关代征,其余省份由社保机构代征。

社保基金出现问题的原因在哪?

陈良说,社会保险基金在征收环节上不能设“过渡户”,保障社保基金不被地方截留,但有些地方目前做得仍不规范。

他说,自1998年以来,劳动保障部会同其他部委共进行过5次大检查,其中2000年发现170多亿元被挤占挪用,2004年发现有16个省份有挤占挪用情况。

陈良认为,社保基金出现问题,首先是基金监管法规不完善。目前,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只有《劳动法》中有概括性规定。此外,还有一些文件和规定,但都停留在部委一级,法规层次不高,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

其次管理力量和手段有限。有些地区的基层甚至没有计算机,只能人工记账。另外社保基金管理人手极少,全国基金监管人员不到100人。如广东某市只有l个人管理着1.7万家企业的工伤保险工作。

此外,有些人法制、政策观念淡漠;还有监督不到位。

如何管好、用好社保基金?

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表示,管理社保基金第一是确保安全,第二是实现增值。他说:“这是老百姓的钱,你首先要保证基金的安全;但是老百姓的钱存在这里,像个人账户基金是20年后、30年后退休了才用的,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值,才能应付未来的需要。”

劳动保障部于2006年下半年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明确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社保基金要增值,应该多给它开辟一些投资渠道,但这个问题要逐步摸索,要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田成平表示。

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相关制度?

劳动保障部透露,《社保基金管理条例》现在已纳入立法日程,将争取与制订中的《社会保险法》同步出台。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抓紧完善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严格的制约机制。

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筹集、管理、使用和运作情况,接受监督。同时,进一步研究基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扩大支持力度,提高资金回报水平,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