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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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

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1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及执行。年度终了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执行。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月4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收入户的用途

    市级:

    暂存由市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区(县)级:

    暂存由区(县)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区县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收入户的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市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将本月收入户的基金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市区(县)两级收入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没有余额。

    支出户的用途:

    市级:

    接收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区(县)级:

    接收区(县)级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基金利息收入到区(县)级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

    市、区(县)两级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为保证市代办、兼职机构直接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正常发放,这些机构必须建立单独的专户,用于接收市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的养老金。

    四、市、区(县)两级财政社保部门也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支出户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的用途:

    市级:

    接收市级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收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市级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市级经办机构全市的用款计划,向市级支出户拨付资金,购买国家债券。

    区(县)级:

    接收区(县)级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收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区(县)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区(县)级经办机构的用款计质,向区(县)级支出户拨付资金。

    五、社会保险基金缴拨程序:

    (一)基金缴拨程序

    1.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基金时,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入核定表开据“托收单”(一式五联)委托银行或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一式三联)”将基金缴入收入户。

    2.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向单位和个人拨付基金时,根据支出月报表将基金从支出户拨付到单位和个人。

    (二)利息收入的缴拨程序

    1.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由市、区(县)财政社保部门根据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出具的“利息收入通知单”计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同时,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联式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用缴拨款凭证(以下简称“专户缴拨凭证”),连同“银行利息通知单”加盖专用印章的复印件交社保经办机构记帐。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出具“专户缴拨凭证”时,要分别注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数额。

    2.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要按季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是:每个季度终了的次月十日前缴存财政专户,缴存财政专户时,市、区(县)两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市、区(县)财政部门提供分险种的基金利息数额,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专户缴拨凭证”。市、区(县)财政部门凭开户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市、区(县)两级经办机构凭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的“专户缴拨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三)转存银行定期存款的程序

    1.社会保险基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时,市财政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将资金划拨转存,定期存单由市财政委托开户银行代为保管。

    2.划拨资金时,市财政填写“专户缴拨凭证”。市财政凭划拨资金的银行原始凭证和“专户缴拨凭证”记帐;市经办机构凭“专户缴拨凭证”加盖市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四)购买国家债券的资金划拨及程序

    1.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国家债券时,市财政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资金从市财政专户划转到国库(国债经营机构的银行帐户),债券由市财政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保管。

    2.划拨资金时,市财政填写“专户缴拨凭证”。市财政凭开户银行划拨资金的原始凭证和“专户缴拨凭证”记帐;市经办机构凭“专户缴拨凭证”加盖市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五)市、区(县)两级资金拨缴程序:

    资金流程:

    资金上缴:缴费单位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资金下拨: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缴费单位六、市、区(县)经办机构要根据同级财政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每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区(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市、区(县)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后,每月30日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分别拨入市、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

    七、为了加强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专用票据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化管理,特规定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专用票据,分别为:《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往来票据》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拨凭证》。此票证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总会计和内部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总会计是介于财政预算总会计和预算外资金总会计之外的第三种总会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总会计工作。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和结余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政府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

    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实施中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披露

一、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披露的目标

(一)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目标是决定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确认、计量原则的基石。会计学家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目标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从而形成了“决策有用论”和“经管责任论”。前者以决策者即会计信息使用者为中心,认为财务信息披露的首要目标在于提供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后者则注重的是委托者和受托者,即会计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的互相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委托者拥有了解情况的权利,受托者也拥有保护隐私的权利。

(二)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披露的目标财务信息披露的目标存在“决策有用论”和“经管责任论”之争,但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披露的目标而言,决策有用论却并不占绝对优势。社会保险基金是依法征收的专门用于保障劳动者在非常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专用资金,是一组特定来源和用途的资金。基金的筹集具有强制性,支出具有专项性,结余的运用则具有限制性。因此,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直接目标不在于创造社会的物质财富,而在于追求自我平衡,保证社会保证基金的正常收支,并同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鉴于此,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披露的重点应该是如何加强基金管理,反映各项基金的来源与运用情况。故本文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披露的首要目标应该是“经管责任”,即反映和披露受托资产的运营业绩,其次才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信息。决策与经管责任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披露在明确经管责任的同时,也必须尽可能的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使用者

(一)内部使用者 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使用者主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托管机构的经营者。社会保险基金托管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委托关系中的受托方,其承担着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及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披露作为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运用以及基金运营、支出状况的一项手段,必然成为托管机构参照比较的重要资料来源。一方面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委托者考核托管者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因此也就成为托管者经营的目标;另一方面托管机构经营者需要利用基金保值增值信息对未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及风险做出合理的预测,以便于选择适当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方案。

(二)外部使用者 社会保险基金的外部使用者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1)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具有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者和社会保险基金委托者的双重身份。政府部门一方面必须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来分析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对政治、经济的影响,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与其他宏观政策之间的协调运转;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政府部门需要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了解当前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具体运用和实施情况,以便发现制度当中的不足之处,并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制度,扬长避短,对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加以完善和改革。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委托者,政府部门也需要利用情况作出全面的业绩考评。此外,政府部门还承担着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行政监督的职能。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部门必须要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对社会保险基金整体运营情况加以监督和控制,防止运作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提供者之一,也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委托人。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基金之后,需要而且有权知道自身所提供的资金是否按法律规定运营以及运营结果如何,从而有助于用人单位了解本单位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的整体情况,并对以后职工福利政策的制定方向提供有效的依据。从这个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也必须利用公共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来获知基金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劳动者。劳动者既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提供者,又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直接受益人,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由于劳动者无法直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所以公开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就成为了劳动者获知社会保险基金运转安全有效与否的重要信息来源,因为这些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度。

三、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质量特征

(一)可靠性 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的可靠性是指所提供的绩效评价信息没有重要差错或偏向,能如实反映其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关于基金运转的情况,而能够作为信息使用者责任认定及决策的依据。可靠性是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披露最重要的一项质量特征。可靠性主要通过如实反映、完整性和中立性三个特性共同构成。如实反映是可靠性的核心,是指绩效评价信息必须真实的反映或合理的预计所拟反映的或理当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完整性是指信息的解释必须在重要性和成本许可的范围内做到完备;中立性是指不偏不倚的反映信息,对所有信息使用者来说,重要的信息均应予以揭示。

(二)相关性 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的相关性要求必须建立在可靠性的基石上。所谓相关性,是指所提供的绩效评价信息与使用者所企图促进的行动或所要产生的结果有关或对其有用。具体而言,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的相关性由信息的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组成。预测价值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预计基金运营的前景;反馈价值是指根据过去的预算,用本期绩效评价信息所反映的实际进行对比,以便从差异中确定应否肯定或修改预算;及时性则是指财务信息在对决策和认定有用性失去时效之前到达使用者手中。

(三)一致性 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的一致性质量特征主要表现在会计政策运用的一贯性,要求基金主体在不同期间要用相同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原则和规则。当由于新的事件、经济环境的变迁、社会保险基金政策的变动等原因导致会计政策的变动成为必须时,应当将这些变动及其对绩效信息的影响予以揭示,以便绩效评价信息使用者能对变动前后的结果加以区分。

(四)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所提供的绩效评价信息必须是易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的,因此必须简单明晰、通俗易懂。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披露是服务于特定领域的经济活动,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情况作出全面、完整地反映,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效果进行评价,必然会涉及许多社会保险基金运转过程中的专有技术和专用术语。所以要使绝大多数的信息使用者明白所披露的信息,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披露的可理解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思考

(一)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外部独立审计制度 外部独立审计是对绩效信息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一

种手段。在我国:除了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外,其他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多实行了外部独立审计鉴证制度。我国目前只是对上报后的基金运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以审核,由相关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是政府审计,无法切实保证财务报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社会保险基金无须经过独立的外部审计鉴证就直接传递给信息使用者,显然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不利于信息使用者的使用。因此鉴于社会保险基金运转情况对社会整体的重大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建立外部审计制度是必要的。

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3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基础

1.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个人和单位,以及不同程度的国家预算支持,体现了公助和自助的结合。同时,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受到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医疗保险基金也是必须强制缴纳的一部分。

2.医疗保险基金的划拨来自特定来源性以及使用的专业用途性。医疗保险基金只能按照一定的使用标准和范围进行专款专用,不能私自挪用进行其他用途,更不能弥补政府的财政亏损。

3.医疗保险基金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具有公共性。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使用以及筹集都都来源于社会,同时是为了公共利益所服务的。就目前中国而言,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应用主要是在县市级,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制度的逐渐完善,整体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基金的运行范围也不断地扩大。与此同时,由于它本身所具有公共性这一特征,对于其他的社团基金、企业基金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力。

4.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社会的稳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有达到收支平衡,才能满足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又不增加财政负担,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基于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利益平衡,又分为短期平衡和长期平衡,为了这种平衡趋于一种稳定的发展,基金的运行遵从根据收入来决定开支,收入和开支大致相抵的情况下略微有结余的原则,就要借助保险精算等手段,使之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自我调整以实现其价值目标。

会计核算制度的概述。①会计假设。有会计主体,会计期间等四个假设。②会计原则。有真实性,相关性等原则。③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④会计确认基础。会计的确认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⑤会计科目体系。有资产类、负债类、收入类、支出类和基金类。⑥会计报告体系。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组成。而其中会计报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的特殊性

1.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比较。就两者之间的管理主体来说,医疗保险基金是相关的保险经办单位;而社会保障基金则是国家社会保险理事会。就筹集目标来说,医疗保险基金的目的是收入和支出大概相抵,实现自我的平衡;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目的则是通过资本市场来达到保值增值。接着在会计确认基础方面来比较的话,医疗保险基金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而社会保障基金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

2.与商业保险公司的比较。就会计性质而言,医疗保险基金是非盈利组织会计,商业保险公司是盈利机构,采用的是企业会计。会计核算主体角度方面来看,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而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会计确认基础方面,医疗保险基金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而商业保险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财务管理的重点方面,医疗保险基金要清楚的反应保险经办机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商业保险的重点在于盈利情况。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作为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依据,为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奠定了强大的制度背景,但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是一些简单的资金收付业务,无论是参保人还是基金的监管机构都希望获得全面的财务信息。这就引起了大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的关注。从1998年国务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无论是从经办内容还是管理手段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使得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明显落后于会计实践,例如不能充分反应会计信息,信息披露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等等问题,在本案例中有很多应缴而未缴的医疗保险基金处于会计核算之外,这样就不能准确反应会计信息,也不能准确反应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真实结果。因此将这样的会计信息为基础进行相关的财务管理分析,必然会影响对基金运行的判断,进而出现问题,不便于进行基金的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医疗保险制度不断的完善,而会计科目又没有增加或者完善,这样会使得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对会计核算的准确度产生影响,使得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缺乏强有力的依据。对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分析大概在于以下几个问题。

1.会计确认的时间问题,会计确认的基础往往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情况。而在医疗保险基金中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这种核算方法的好处就是简单明了,很清楚地反映出一段时间的现金流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业务的繁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不是简单的收支核算,其货币收支与实际的资产负债表在短期内会严重的不吻合,而且不能全面反应基金的运行情况,不利于基金的管理。

2.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会计信息披露就是将已经加工整理后的信息提供给相关的信息使用者,通过相关媒介进行公之于众。会计信息披露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是否合适,内容是否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直接对信息使用者产生重大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的披露监管主体是政府相关部门,而没有有效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政府内部之间的监督也没有那么明显,经办机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信息的提供者也主要是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一定的信息。这样缺少监督,就会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披露也只是一种形式主义,没有实在意义。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现状进行分析

1.对该市2013年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1)预算执行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执行率就等于基金实际收入数除以基金预算收入数,得到的结果为88%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执行率就等于基金实际支出数除以基金预算收入数,得到的结果为106%左右。从上述的数据来看,缴费执行率与支出执行率的差距很大,原因在于未充分考虑经济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对基金收支的影响。由上可以看出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会存在着预算编制的精确度不足或者编制方法简单等问题。(2)基金征收能力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率计算公式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总额除以缴费者工资总额,计算结果大概在12%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计算公式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欠费额除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收额,计算结果为91%。一般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率应控制在8%-12%之间比较合理,如果过高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过低会起不到相应的作用。从该市的情况来看,缴费水平已经达到了正常比例,但是欠费比例仍然很高,高缴费比例与高欠费比例共存,这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3)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是本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增值额除以期初基金结余额,计算结果大概是2.57%,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基本医疗保险不仅起到保值的作用,而且起到增值的作用,不利于参保人。(4)基金发行能力分析。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累计率计算公式为本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差除以本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在本案例中就是(17800-17100)/17800,计算的结果为3.93%。医疗保险基金的累计率反应的是当年基金的累计程度,一般来说。基金的累计程度在10%左右比较合适,这样才能确定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医疗保险基金的平衡包括短期平衡和长期平衡,但是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业绩的考虑往往重视短期平衡,而忽视了长期平衡。

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4

经过近几年在养老保险制度及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改革,我区已经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为补充,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目标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截至2003年年底,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参统职工人数228.3万人,其中企业参统职工人数为197.5万人,新纳入参保职工9.4万人。实际交费人数181.9万人。全区69.7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部按时足额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全年累计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48.1亿元,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同时,全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为54.4万人,比上一年增加了22.8万人,增幅为72.7%;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为79.2%,比上一年增加了30个百分点。为197.5万名企业参统职工实行了个人账户的计算机管理,建账率为99.9%。

二、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收支存在较大的缺口,保险金的支付存在压力,持续性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

近年来,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每年都高达10亿元以上,结余基金的增长主要依靠财政支持和补助。例如,在200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7018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42475万元,地方财政补贴9798万元,而同期自治区养老保险的支出为50228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自治区仅2003年一年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缺口就达8个多亿。另一方面,在长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存在缺口,完全依靠财政补贴的情况下,每年保险基金的结余数额较小,同时增长缓慢。截至到2003年末,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6.84亿元,可支付能力不足半年。

(二)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仍然较窄

2002年全区基本养老保险统参人数为221万人,而同期全区城镇就业人数为435.6万人,统参人数所占全部就业人数比例约为51%,可以说自治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仍然较窄。目前,自治区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而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的参保率仍然较低。

(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保险方式单一

自治区养老保险仍然局限于国有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虽然保险覆盖面较广,但保险方式单一。而以个人储蓄险与企业补充保险为主的各类自主性、商业性保险发展缓慢。到2003年,全区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的职工仅有1.06万人,不到全体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总数的0.5%。

(四)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自治区各盟市虽然出台了盟市级统筹办法或建立了盟市级基金调剂制度,但还没实现真正的盟市级统筹。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仍然主要是以旗县为主,统筹层次较低。旗县级统筹基础脆弱,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难以实现社会保险的持续发展。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其一,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别会带来社会统筹养老金支付标准的差别。其二,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一些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有所结余,而另一些地区却收不抵支,可能导致养老基金的滥用。其三,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养老基金盈余地区与养老基金出现缺口的地区不能相互调剂使用,造成财政补贴负担严重。尤其是在我区,东西部盟市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差距,而旗县一级很多存在着当地政府财政和企业都困难,难以承担应当缴纳的比例。有些旗县的财政收入中主要以农业税为主,其他收入比例很小,地方财政能力有限。

三、原因分析

(一)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配合国务院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政府已经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条例,但仅仅是建立了相关制度,实现了与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和统一,并没有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真正提供相应的法律基础,使得社会保险工作缺乏足够而有效的法律保证,由此导致社会保险工作在进行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困难。一方面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和有力的征缴手段使保险费收缴困难,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对不履行义务者弱化了其强制措施,再加上社会保险费以费的形式出现,普遍存在的认为参加保险应以自愿基础的社会心理,使征缴社保费的强制力大大弱化。

(二)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沉重

由于我国开始实行基金制养老保险制度时,在其参与者群体中的已参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没有缴纳过以个人账户形式存在的养老金,但他们已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拥有获得养老金的权利,这样就形成了在基金制养老保险体制下的国家对于其覆盖范围内退休者和在职者的某种负债,这就是隐性债务。实际上,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是由改革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是改革所应负担但在当时没有支付的成本。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无法准确衡量隐性债务的数额,但从我区来讲,每年的养老保险收支差额中,隐性债务占了很大的比重。

(三)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难以管理

从养老保险来讲,逃避参保及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冒领养老金的问题一直存在。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挤占挪用的现象。从自治区来讲,这种现象又有抬头的趋势,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对社保基金的认识不够,对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压力缺乏认识,将社会保险基金挪作他用,导致了社保基金的流失。

(四)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建立落后,难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这是社会保险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一方面缺乏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专门机构,难以形成安全、高效的投资运营机制。另一方面,投资渠道狭窄,真正适合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市场尚未形成。按现行政策规定,我国的社保基金主要以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为主。而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社保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是难以保值增值的。

四、建议对策

(一)我区应制定强化规范社保基金征缴和使用的法规条例

首先,有了法律法规的保证,可以使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目前,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难以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社会保险存在着软约束,使得一些私营企业及股份制企业敢于不交纳社保基金。其次,社保基金征缴的法定性可以使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可靠、相对稳定。以法律法规为后盾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减少了讨价还价或人为的不确定因素,使征集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效能大大提高。最后,有利于专款专用,提高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效能。社会保险制度一旦实施,就不能中断,这就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源源不断,并且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二)加大财政对保险基金的支持,多渠道筹集保险基金

对于我区来讲,自身财政能力有限,而较多的依靠财政解决社保基金的收支缺口问题,又不免会产生财政收支的压力。因此,建立专门的社保基金的补贴机制,合理地多渠道地筹集社保基金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重点考虑的筹资渠道有:1.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其中包括国有股转让和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所得收入。该方法主要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隐性债务或者说转制成本。从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来看,国家财政应该是隐性债务的具体承担主体。所以,在弥补社会保险的隐性债务过程中,将其一部分国有资产变现用以支付隐性债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2.加强对一般性税收征管。目前全国的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的同时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也日益严重。所以,从我区来讲,加强对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征收,一方面有利于充实社保基金,使社保基金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使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

(三)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近期目标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盟市一级的社保基金的统筹,远期目标是实现自治区一级的统筹。从理论上讲,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更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减少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引起社会保险待遇的差距。其他省及自治区的实践表明: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提高统筹层次可以调剂资金余缺,从而减轻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自治区内各个盟市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有的地区拖欠社保基金,而另一些地区的大量结余,为挪用滥用社保基金创造了条件。所以,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对于加强规范化管理及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控等方面的作用也很明显。

(四)将养老保险基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接受财政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既是一种社会资金,同时也具有公共资金的性质。因此,应该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接受社会和财政监督。尤其是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区,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与养老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更是息息相关。但我们强调要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单独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与政府的一般年度平衡预算相区分。如果把养老保险收支纳入政府的经常性预算,养老保险计划的当年结余就会自动地为政府其它开支筹集资金,这样保险储备基金则无法形成。因此,对于养老保险计划应编制专项国家预算。

(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总的来看,目前制约我区企业补充保险的主要因素是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高,一般企业拿不出钱来为职工补充保险。但更重要的是,企业缺乏为职工提供补充保险的动力。从国外的情况看,企业之所以愿意给职工提供各种补充保险,除了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考虑,另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享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从这个方面讲,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也可以考虑制定出一套参与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自愿参与各种补充养老保险。

(六)积极培育适合保险基金的资本市场

随着养老保险与物价指数相挂钩,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普遍认为将社保基金逐渐过渡到投资资本市场上。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保基金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公共资金,它的投资理念应该与其它的资金投资有所区分。相比较收益性来说,低风险性更应该受到重视。而且,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这是一个无人可以否认的事实。所以,应该在社保基金多元化投资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的投资渠道。

就投资工具而言,与股票相比较来讲,债券和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的投资证券应该更适合社保基金。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缓慢,难以满足社保基金的需要。由此,应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国家建设债券,为社保基金的增值提供适合的、良好的外部条件。

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5

本文介绍了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并对《社会保险法》

中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的进行了评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 完善 思考。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

我国生育保险的制度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时期。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创建标志是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颁布,这一时期的生育保险制度并未单独立法,主要体现在相关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生育保险金的缴纳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中,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因此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统筹性。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停滞时期。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保障制度几乎被破坏殆尽,生育保险也不例外。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社会统筹变为企业保障,各企业负责本企业女职工的生育制度。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

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恢复、改革与完善时期。1988年国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规范的保护妇女生育健康、获得劳动权利、保护胎儿孕育、优生优育的法规。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和《母婴保健法》,也对生育保险制度做出了规定。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标志着生育保险制度真正由“企业保障向社会统筹转变”。自此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规。《试行办法》的实施,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试行办法》逐渐表现出相对的滞后,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2010年10月28日,历经4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最终被高票通过。这部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部基本法,统领了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对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调整和完善,其中对于生育保险的立法规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也为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对《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相关内容的评析。

与1994年的《试行办法》相比,《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在四个方面得到完善:

1.提高了立法层次。《社会保险法》具有更高的法律强制力和规范效力,这将有助于扩大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规范地方法规条例以及更好地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使生育保险的制度建立和管理有法可依,更有力地推动生育保险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2.扩大了覆盖范围,更注重男性生育角色。《试行办法》的覆盖范围仅限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法》

规定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扩大了《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同时,《社会保险法》明确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适用范围中,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样一方面将部分非职工女性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内,她们虽然不能直接参加生育保险,但只要其配偶一方参加,就可以领取生育医疗费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受益者数量;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男性的生育角色,男性职工不再因为配偶未就业而使家庭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将极大地提高了男职工缴费(企业代缴)的积极性。

3.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表述和界定有所改进。《试行办法》中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表述比较杂乱,此次立法的表述更具有条理性。首先,《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详细说明了生育医疗费用的具体界定内容以及享受生育津贴的几种情形。并且立法别提到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和休假津贴,这将生育保险待遇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有利于鼓励计划生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其次,各种法规中对用于计算生育津贴的工资基数界定不清,如大多数地区是按照职工的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鉴于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使得生育津贴的领取更具有公平性。

4.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更严格。《试行办法》中没有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提出明确要求,而《社会保险法》提出要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的层次有助于基金统一集中地运营和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同时,立法明确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还特别强调“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可以说,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社会保险法》从征缴、使用、经办、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角度对社保基金确立了严格的规定,使基金的管理更严格和科学。

三、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从《试行办法》到《社会保险法》,我国的生育保险法制建设可以说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如何抓住《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这一良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

1.抓住契机,进一步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虽然《社会保险法》中对于生育保险的立法规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关键一步,但是寥寥4条过于笼统,其内容还有待于细化。从目前来看,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生育保险法,在我国要求生育保险全国统一立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特别是在养老、医疗、工伤及失业保险均有国务院颁发的决定和条例作为执法依据的情况下,更应该让《生育保险法》尽早出台。

2.继续扩大覆盖范围,可以考虑将流动人口作为今后生育保险的重点扩面对象。《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现实中,流动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不落实的现象较为普遍。流动人员大都是年轻人,流动性频繁,就业的不稳定性也使他们的经济收入偏低,很难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障。为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有必要将流动人口作为生育保险的一个重要群体加强管理。具体来说,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意识和对生育保险的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及其管理,将流动人口孕产妇、儿童保健等纳入和本地户籍同样的管理模式中,同时国家应出台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决因流动而发生的“断保”现象;降低流动人口接受妇幼保健服务的经济门槛,有限范围内开展适当减免住院分娩费用的服务。

3.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水平,进一步明晰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第一,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在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支付水平,建立调整机制,切实保障生育妇女和家庭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第二,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做到清晰化和透明化。《社会保险法中》虽然对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做了表述,但过于笼统,比如生育医疗费,立法中只规定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但是没有明确“医疗费用”应包括哪些基本医疗服务内容,而且“其他”的表述也过于模糊。因此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规章还有待于在立法中细化。

4.建立科学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体系。针对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的总体结余在逐年递增,并且各地的情况又不平衡的现象,需要对基金的收支进行科学的调查和定量分析,以确定影响基金结余量的具体因素;同时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管理基金的收支,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支付标准,降低基金结余率。

5.增强男性生育责任,在立法中赋予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男性的生育角色,但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的完善。第一,在法律上确立父育假。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并且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又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拟将90天延长至98天(14周)。而对于父育假,在立法上还是空白。应该将父育假也写入《社会保险法》中,从法律上肯定男性的生育角色,增强男性生育责任。其次,男职工还应有权领取生育津贴。例如在丹麦、芬兰、挪威等国家,规定妇女生育小孩后如果回原单位上班,可将生育津贴转发给在家照看新生婴儿的男子,补助最高达到产妇原工资的100%。因此,可将《社会保险法》中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中的三种情形增加一种“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父育假”的情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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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海燕,吴海建。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演替与完善。人口与经济,2011,4

[3]覃成菊,张一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中国软科学,2011,8

[4]孙琼如。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政策反思——以泉州市生育保险政策为例。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6

关键词:政府收支;科目;分类

政府收支科目设置分类改革主要包括建立新的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体系。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旨在全面、规范、明细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来源,建立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体系,便于清晰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的支出总量、结构与方向,确立新的政府支出经济分类体系,利于明细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

1 对政府收入统一分类使政府收入分类形式更趋规范

改革后的收入分类要全面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不仅包括预算内收入,还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应属于政府收入范畴的各项收入。从分类方法上看,以前的收入分类基本上是各种收入的罗列,如各项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改革后的收入分类按照科学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政府收入划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人、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以及转移收入等,这为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创造了有利条件。从分类结构上看,以前的收入分类分设类、款、项三级,改革后分设类、款、项、目四级,多了一个层次,四级科目逐级细化,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需求。原来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及社保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等都统一纳入到政府收入分类体系,并进行了统一编码,形成了一个既可以按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分别编制预算,又可根据需要统一汇总整个政府收入的统计体系。收入分类总体上看,具体的变化有:一是扩大了范围,在原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的基础上,将预算外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纳入了政府收支分类范畴,并形成了统一编码;二是体系上做了调整,改革后的收入分类按照科学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政府收入划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以及转移收入等;三是科目层次更为细化,比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过去科目中没有具体的收费项目,现在的收入科目则作了反映,新的收入分类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的具体来源。

2 政府支出按功能分类,清晰反映支出的总量结构和方向

建立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体系,是中国预算会计改革的核心。改革前我们的支出总体上是按经费性质分类的,把预算支出分为基建费、行政费、事业费等。它是抽象的,每个部门都用这些科目,看不出部门的职能是什么,究竟干了什么事。改革后支出功能分类则从根本上作了改变,不再按经费性质设置科目,而是按政府职能和活动设置科目,政府各项支出究竟做了什么事,就能直接从科目上看出来。中国对政府支出按功能分类,就是按政府主要职能活动分类,2008年中国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将中国政府支出分为“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17类,每一大类中再进行细分,如“公共安全”大类中再细分为“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小类。政府支出按功能分类,主要满足政府支出宏观控制的需要,即中国向哪些部门、哪些方向进行了多少支出,反映的是政府支出的去向,为制定宏观支出政策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经济信息。按照这种思路,支出功能分类设置类、款、项三级,类级科目反映政府的某一项职能,款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项政府职能所进行的某一方面工作,项级科目反映某一方面工作的具体支出。比如教育是类级科目,普通教育是款级科目,普通教育下的小学教育就是项级科目。这样,政府的钱投向何方,在预算支付和决算统计上就能清楚地反映出来。

3 政府支出按经济内容分类,明细反映支出的项目、用途和构成

支出经济分类简单地说就是对支出的具体经济构成进行分类,是在政府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的基础上,支出按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如果说功能分类是反映政府支出“做了什么事”的问题,经济分类则是反映“怎么样去做”的问题,主要是反映各项支出的具体经济构成,反映政府的每一笔钱具体是怎么花的,它是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经济分析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支出经济分类对原来的支出目级科目作了扩充和

善,按照简便、实用的原则,设置类、款两级。类级科目具体包括:“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转移支付”、“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款级科目是对类级科目的细化,如“其他资本性支出”进一步细分为“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土地资源开发”等。全面、明细的支出经济分类为加强政府预算管理、部门财务管理以及政府统计分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手段。

4 政府收支科目设置分类体系改革给预算管理带来的变化

(1)政府收支科目分类体系的改革是中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制度改革中的主要部分,目的在于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新体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改革后的政府收支科目分类体系有利于建立收支的约束机制,强化支出的计划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