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源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源范文1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状况。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行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又称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它是国家依法确定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所需专向基金取得和形成的渠道,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环节。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和财力保证。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主渠道: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筹基金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三方面。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份额。例如: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7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的筹资机制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角度看,国家财政主要负担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社会保险支出的行政费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理所当然应由财政支出;二是通过财政拨款弥补社会保险费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扮演着“最后出场”的角色,是社会保险的后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项目发生困难、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要给予适当补贴。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主要应该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四项。
(二)辅助渠道:基金的运营增值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增值,包括储蓄增值和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储蓄取得的利息和通过投资而获得的利润,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之一。社会保障基金数额较大,投资收益率越高,则获得的回报和收益越多。
(三)特殊渠道:减持国有股,变现国有资产,发行长期国债等。
二、现行筹资方式的缺陷
(一)主渠道不畅,收入能力偏低。主要表现在:
1、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监督的法规不健全,致使主渠道来源收入获得不稳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只有《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劳动保障部成立后,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政策规定。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等。但总的来看,这些文件和规定都停留在部委一级,法规层次不高,特别是不能设定处罚权,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而我国现时人们的社会保障法制观念不强、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的情况下,有些负有缴纳社会保障税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者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的现象,并非鲜见。
2、社会保障覆盖面低,导致主渠道筹资收入低,保障能力不高。有一些特殊群体,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被排除在体制之外。这样既难以体现公平性,也使当前筹资能力降低。这些人群当前若加入制度中,必然可以缓解当前支付压力。
(二)养老保险基金存在贬值风险,保值增值压力较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方式仅限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其他国家债券和专户存款方式。这几种方式很难满足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
(三)减持国有股,变现国有资产由于受当前法律环境及金融环境的影响,操作难度较大。对于如何划拨国有资产及如何变现这些资产,还处于摸索阶段。
三、改革建议
(一)尽快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工作,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措施。首先,为了维护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秩序,对负有缴纳社会保障税、费的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以提请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申请权,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讼的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提请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申请权和向司法机关提讼的权利,可以通过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手段,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人履行缴纳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款;对于给被保障对象造成损害的,责成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维护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秩序,促进资金及时、全额到位,形成规模,是必不可少的。其次,为了维护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秩序,对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失职、渎职而拒付、迟付或少付,使被保障对象遭受损害的;对于单位和个人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社会保障金的,社会保障受益人和经办机构有权提请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判,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按照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状况,可以考虑率先建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制度,失业保险金实行省级统筹管理,提高养老金的全社会统筹能力和调剂水平。这样,可以缓解资金不足和抗风险能力,克服目前全国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率和支付标准差别过大的问题,提高基金的安全性。
(三)积极稳妥地扩大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尽可能使社保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我国的股市还不太成熟,因此,社保基金应该慎入。而城市基础建设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于是国家主持项目,所以投资风险较小,而且收益也较高。并且通过支持国家建设,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收入,从而使社保基金收入增加,实现良性循环。但是,其缺点是流动性较差。可以通过不同的投资组合来弥补其缺陷。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源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abstract: the current social security financing channels for fund-raising mode there is a single, rigid, lack of legislative protection, low degree of social problems, in order to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above problem, we must vigorously promote social insurance be changed to the process of social security tax . for this reason,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articles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fund-raising model of the social security reform, tax reform and the need and feasibility of the introduction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tax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 taxes; pattern of financing; tax reform
前言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 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 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 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 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 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 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 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 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 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 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 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 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1]郑猛.空帐不断增加,如何“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n].中国税务报,2005-11-16.
[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源范文3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基金 税制设计
一、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1.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法律保障的需要。目前,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主要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入社会保障基金。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法多以部门规章、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法律保障层次低,有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由于制度分割,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缴费标准各异,费率差别悬殊,负担不均,不利于公正平等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这种状况严重影响政策的执法效果,也无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及时、足额的资金,影响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而开征社会保障税,比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法更具有强制约束力,可以利用税务机关已具备的健全的税收征管监控体系、规范的税收征管秩序和严明的税收法规来筹集资金,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的来源,改变目前不少企业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状况,实现真正稳定的社会保障。
2.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和缩小地区差异的需要。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较低。如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属于县(市)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中,除一部分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外,大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也属于县(市)统筹。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较低所引发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造成各地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富裕发达的县(市)社会保障水平较高,不发达的贫困的县(市)社会保障水平低;二是造成人员异地流动困难。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保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标准也各有不同,人员异地流动很难核算其社会保障缴费,办理手续繁杂。而如果社保资金筹集由“费”变“税”,则意味着社会保障资金征收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支出也同步纳入财政支出范畴,将打破各省的“各自为政”形成全国统筹。因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将有效解决各地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大的问题,有利于人员流动。
3.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在中国已经呈现一个加速的态势。随着多年来生育水平的下降和人们健康水平的提高,未来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类型将急速从轻度老龄化转变成重度老龄化。人口老龄化,带来养老金负担的增长过快、过猛。这就要求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工作。由于历史和制度因素,目前我国社保基金存在巨大的历史欠账。以养老保险为例,除广东、上海等少数地区有节余外,几乎2/3以上省区市收不抵支,形成巨额的养老金赤字。2002年我国养老基金缺口为187亿元,2007年上升为357亿元。因此,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窄,所需资金严重不足,收支矛盾加剧,基金缺口大。社会保障体系能否正常运行,资金是后盾,必须切实抓好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管理、运营、监督工作。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征纳双方都受到法律的约束,抗税不缴或者挤占挪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就有力地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及时性、可靠性。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思路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为保证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广覆盖性,在基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税征税范围应以宽口径为宜。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差距、城镇与乡村的差距,社会保障税应采用先企业、再机关、后农村的分步推进思路,逐步扩大征税范围。首先对城镇企及职工征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部分乡镇企业;其次,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最后,随着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了大部分中国农民,就可以把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
2.税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重点解决劳动者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需要。社会保障税应设置五个税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税率。如果社会保障税设计五个税目,从理论上推理,社保税税率应该是养老、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五个税目的负担之和。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地方差异性较大,社会保障税应采用浮动比例税率。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进行差别浮动,但幅度不宜过大。
4.减免税。基于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性以及专款专用的性质,对社会保障税的减免一定要严格控制。可以考虑免税的项目主要有两项:一是工伤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免税。二是生育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免税。这两个免税项目的确定,一是基于社会保障人道主义的思考,二是向国际惯例靠拢。
5.征收管理。我国目前采用“分税制”的管理体制,将现有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为调动中央、地方的征收管理的积极性,社会保障税应划分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系列,税款征收后,中央地方财政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办法可参照增值税的模式,实行“七五、二五”分成。因为国家要对社会保障实行宏观调控,同时国家财政是社会保障的主要财源,因此社会保障税收的75%应划归中央财政。为发挥地方财政的作用,调动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积极性,社会保障税收的25%应划归地方财政。考虑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要实现全国统筹,社会保障税应当由国税局征收,以便中央掌握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参考文献:
[1]李 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完善建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源范文4
1.开征社会保险税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最佳方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以政府为主体对国民收入的分配。选择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形式,实际上是确立支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财务结构的问题。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社会保险税,用法律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每个参保者都能按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持续、稳定地缴纳社会保险税,则可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稳定、充裕。社会保险税通过税法形式统一课征率,能够克服不同地区间、企业间、职工个人间负担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实现在同一比例下“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的社会保障负担纵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负担一致”的横向公平,从而推进公平竞争,为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提供保障。
2.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保障基金的统一调度。由立法机关颁布社会保险税法,税务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税的实施细则,负责税款的征收与管理。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社会监督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定期向社会保障机构划拨社会保障基金。这样建立起规范的收、用、管和社会保障基金余缺管理责任制,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更加公平合理,既能保证专款专用,也便于公民进行监督,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
3.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课征社会保险税,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课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有利于社会保障机制的良性运转,有利于国家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克服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开征社会保险税也是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从而理顺国家和企业关系的重要保证。
二、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构想
1.课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覆盖面以宽为宜。我国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应包括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指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对于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税,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因此,行政机关与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不作为社会保险税的法定纳税人,但党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劳动报酬计算出来的税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另外,考虑到我国农村收入水平低、负担能力有限,近期内暂不把农民列入纳税人行列。可选择部分收入较高的农村地区作为试点,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税的征税范围。
2.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税应以纳税义务人的工资(工薪收入)或实际收入为征税对象。包括企业与非国家拨款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津贴、奖金、补贴及发放的实物),各类职工的实际收入(现金收入与非现金收入)以及私营业主、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总收入。对纳税人除工薪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资本利得、股息利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计入课税基数。征税对象扣除必要抵扣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险税的计税依据。
3.税目和税率设计。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现行社会统筹项目,目前社会保障的重点应放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上面,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再开征。目前由于各种经济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为了便于管理,可以考虑选择分项比例税率,哪个保障项目需要的支出多,哪个税目的税率就定得高一些,反之则定得低一些。
4.社会保险税的财务处理。社会保险税的财务处理要作统一规定,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允许税前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列入经费预算,按财政财务体制的隶属关系分别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课税。
5.社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社会保险税应设定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由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再由中央财政返还给地方。社会保险税由于覆盖面宽、税基分散,税款的征收宜采用“申报纳税”和“征集扣缴”两种方式。对企业缴纳部分实行申报缴纳,其应纳社会保险税随其他税款由税务机关一起征收入库,职工的应纳社会保险税由企业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采取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社会保险税征收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拨到社会保障机构,专款专用。
三、开征社会保险税应注意的问题
1.防止社会保险税发生转嫁。当前,我国的劳动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一般而言,社会保险税的计税依据是职工的工资。因此,无论社会保险税的分担份额在企业和职工之间怎样划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税总可以通过压低工资的形式转嫁给职工。我国目前劳动力供给近似于无弹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容易将其所应负担的社会保险税转嫁给职工。如果企业职工承担了全部税负,那么,他们的实际工资收入就可能减少。因此,保持企业职工现有的收入水平不变,是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应当考虑的问题之一。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源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原则/目标
【正文】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它能够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世界上各国政府都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并从财力上和政策上加以引导。尤其是许多国家以国家预算为手段规范和引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多年来积累了不少经验。我国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发展中国家,也应遵循国际惯例,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财政也应以预算形式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因此,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1.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加强社会基金管理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建立的,由政府强制征收的,按国家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支付,并由政府承担最终支付责任的专项基金。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理财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理所当然的。一方面,社会保障支出也是一种财政性支出。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可划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大类,其中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另一方面,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法制化已成为世界性的通行做法。社会保障筹资可以收费,也可以征税,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基金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来源于政府经常性预算的拨款。尤其是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支出,主要依赖于财政。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客观上决定了其必须纳入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管理。
从社会保障基金结余及投资的管理看,也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为防止将来发生支付危机,一些国家在组织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时,采用“完全积累式”或“部分积累式”模式,因而出现大量的基金结余。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情,我国宜采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留有积累”的“部分积累式”。这样,今后也会有大量基金结余,政府经常性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将有部分结余而形成基金积累。社会保障基金结余投资,是将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为确保基金结余及投资的安全、保值、增值,必须将之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的投资运营活动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投资运营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规范政府收支,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
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收支处于一种分散状态: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政费和各项事业费的有关科目中,没有作单独和明确的反应。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金管理混乱,同时也不利于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障收支的总体,难以体现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不利于加强监督管理。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就可改变这种不规范的状况。另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下降,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降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又需要强化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而掌握一定的财力是调控的基本前提。为解决这一矛盾,除了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分配关系以外,还要靠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因为: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流量会越来越大,且存在大量的结余,而这些结余资金都是国家可以依法运用的资金,从而增加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结余资金是一种递延性消费基金,结余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积累与消费关系以及社会供求总量的平衡,客观上也要求国家采取相应的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以改善社会供求关系和分配关系。
3.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事业是一项具有特定目的的事业,其资金用途具有特殊性,表现在国家预算上,要求对这一类收支单独反映,使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的收支情况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现行复式预算制度将各项社会保障收支混在其他经常性收支中,并且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脱离了财政的预算监督和管理,既损害了复式预算的职能,又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改进和完善复式预算制度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经常性预算收支中分离出来,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管理,以便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开展和加强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不仅具有以上几个方面的重大意义和客观必要性,而且目前已具备了实施的可能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宣传,社会各界对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问题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二是在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之后,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工作可以和当前的改革同步进行,以便及时、全面地反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已相继成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措施,逐步把社会保障制度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改革筹资机制,实行社会化发放等等,都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造了有利条件;四是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也在着手研究完善复式预算的问题;五是有国际经验可供借鉴。本世纪30年代,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二战后许多国家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纷纷开征此税,社会保障预算成为较广泛流行的一种制度。
二、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步伐
1.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约束和财务管理机制,依法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为了使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做到稳妥、科学与完整,既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职工生活安定,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即社会保障预算必须反映所有与社会保障事务有关的收支,以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要求将现行各部门掌握的社会保障收支统一归并到社会保障预算之中。目前已纳入政府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障经费,要从政府预算各科目中单列出来。对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但已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如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解困资金、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通过社会筹集的资金等,要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对既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也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如面向社会募捐的各类福利基金、依法收取的各类民政保障金等,也要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二是政策性原则,即社会保障预算要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是政府引导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应充分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从财力上予以支持,该倾斜的就倾斜,该控制的就从严、从紧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使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落到实处,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三是专款专用原则,即社会保障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这就要建立一套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科目和用途规定,以规范各项收支行为。四是适度结余原则。社会保障支出是为面临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资助的,而困难的成因又是多方面的,其中有许多是不确定因素,诸如寿命的不确定性、失业、病残的风险等,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障支出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编制预算时难以测算的,为不给经常性预算造成太大的压力,年度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相抵应适度,留有结余,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增值和调剂。
2.科学地确立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和模式。
目前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模式,大致有四种:一是基金预算,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实行的是这种模式;二是政府公共预算,即社会保障收支同其它政府收支混在一起,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实行的是这种模式;三是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即将政府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社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的收入等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编制涵盖内容全面的一揽子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四是政府公共预算下的二级预算,即半独立性子预算。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从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国情来看,可采取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方案,即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政府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社会筹集资金+社保事业单位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的结余)。
第一,各种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的内容包括:(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2)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3)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4)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5)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6)住房公积金收支及结余;(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及结余;(8)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及结余;等等。
第二,政府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支出,含卫生事业费、中医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计划生育补助费;(2)优抚救济支出,含抚恤事业费、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安置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费;(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4)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5)住房改革支出;(6)扶贫支出;(7)教育补助经费(指人民助学金、职业教育补助费、特殊教育补助费等);(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9)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三,社会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为社会保障的募捐、赞助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结余),包括医院、残疾人事业创收等。
这一方案的优点是:(1)有利于全面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依法运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过渡。既然政府对社会保险终将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财政部门就应该切实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2)明确体现政府的支持。一般性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支出在公共预算科目中列支,体现了政府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责任和义务。
3.解决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和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
其一,要确立社会保障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的地位。社会保障预算作为一种由政府编制的反映社会保障收支规模、结构和变化情况的计划,既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政府预算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从性质上看,它既不是经常预算,也不是投资预算,而是特种预算,与经济性预算、投资预算密切相关。因此,改进与完善现行的复式预算体系是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事业费;二是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在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方面,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起来的社会保障资金不同于政府公共预算的资金,它的使用具有递延性、滞后性,也就是说,当年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不一定都用于当年,而且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作为个人的资金并通过逐年积累,而在未来的某一时期再逐年使用,具有明显的递延性和滞后性。对这部分资金不仅要使其保值,而且还要使其增值。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的资金绝对不能用于平衡政府公共预算。另外,现行经常性预算支出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应转化成社会保障预算收入项目中的“经常预算补助收入”。有必要将现行经常性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显化”、“单列”出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我国目前预算支出中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支出隐含在其他支出科目中,如教科文卫事业费中的部分社会保障性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等。将隐含的社会保险支出“显化”出来,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障收支的统筹安排,有利于强化其支出的管理。另外,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业务费、专项费支出,应在经常性的预算支出中单列科目。
其二,要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手段。预算编制形式能否真正有利于实现加强社会保障收支管理的目的,是否具有实实在在的约束效力,关键是要看预算管理的手段和办法是否恰当。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仍然主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缺乏严格的财政管理和监督,致使各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保障待遇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挪用、浪费甚至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很显然,如果我们在资金管理手段上仍维持现状,即使编制了社会保障预算,只是流于形式,其结果仍然是主管部门报多少或缴入专户多少,财政部门就列多少,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混乱的局面。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等各项基金的财政专户,各项基金先进国库,随即转入到财政专户,按照政府规定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社会保障结余基金借给社保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用于特殊投资经营,使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二是直接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库,与其他一般性财政收入实行混库管理。第一种办法在国际上有很多先例,如日本在其大藏省设有许多种特别会计帐户,实质上就是财政专用账户,各项社会保障缴费由税务部门先缴入国库后再分解到各个财政专用帐户。这种办法既有利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又有利于保证专款专用,不被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的赤字。第二种办法,则由于混库管理,容易引起国库内不同性质的资金相互串用,难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利于保证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倾向于采取第一种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源范文6
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头号税种。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的弊端和改革的必要性
(一)现行制度的弊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1、社会保障基金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地区差异较大,并且基金管理混乱。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统筹内容主要包括养老、失业、住房、医疗、工伤等。筹资办法大多是由地方政府各自制定的。多年来,政府的人事、劳动、民政、税务、保险、卫生等部门都经办和管理社会保险,没有统一部门管理而且各地的标准不一,负担不均。
2、社会统筹涵盖过窄。目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业以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为主,而一些效益好、负担轻的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却没有加入社会保障行列,严重地制约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能力、使用效益和保障功能。并且加大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使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3、缺乏法制规范,收缴困难。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方法约束力较差,在筹资中遇到很大的阻力。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的社会统筹缴费是靠收费手段来筹集的,缺乏强制性,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企业欠缴、拒缴现象严重。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尤其在资金筹集方面,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由之路。
1、社会保障税具有税收强制性的特点,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征纳双方都受到法律的约束,抗税不缴或者挤占挪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就有力的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及时性和可靠性,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采取税收征管形式,可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普遍性。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既可克服不同地区、企业、职工之间的差别对待,又可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社会保障税将个企、私企、三资企业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可以加速劳动力在各部门间的流动,促进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另外,由于没有了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居民对未来的心理预期提升,消费需求扩大,可以进一步刺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
4、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管理,避免目前社会保障资金使用中的随意性、隐蔽性和浪费性。基金的收、支、管三部分分离,可使该项收入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节约税收成本,形成税务、财政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部门间的监督机制,从整体上加强对基金的宏观监督管理。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一方面,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为了防止下岗后没有保障、养老、医疗等问题,人们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社会保障。但这笔费用太大,国家没有能力独立负担,这就需要一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另一方面,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稳定,已经成为困扰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
(二)有坚实的税源基础。最近20年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坚实的税源基础。经过20年的改革,经济货币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而且在这个经济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也愿意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是经济体制上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公平竞争,人才自由流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若企业完全承担职工的生老病死等社会性事务,会造成不平等竞争,进而影响人才的流动。开征社会保障税,在社会范围内统筹这些社会费用,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要求。
(四)有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社会保障税在西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开征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正好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完善起来以后,还可以和国外接轨建造全球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能遇到的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在现实社会中,会遇到重重的困难和阻力。
(一)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等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如果按照全国统一的税率征收,会造成税收负担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适应,违背了税收纵向公平的原则,会造成人口分布、工资水平等差异的拉大,会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负方面的影响。
(二)现代企业改革还没有完成。有的企业尚未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仍然承担着近乎无限的社会责任。职工对企业的依附性强,缺乏人员流动的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活力。并且,重大的负担压得企业没有发展的潜力。
(三)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情况是以新补老、现收现付、收不抵支、空账逐年增多。开征社会保障税后首先要弥补前些年的账务,继续下去,不可能会有基金储备。国家财政的负担仍然不会减轻,这样易于导致社会保障本身失去保障。
(四)管理要求高,管理费用高。社会保障税具有专用性和有偿性的特征,其征收资料必须在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保留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而管理要求很高。它需要再建立一个独立的部门,需要设备,需要技术人员等,这会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成本,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管理风险和压力。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建议
我们要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障税在中国顺利登场。
(一)广泛宣传。要想减少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困难,就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使人们都了解这项制度的优点,转变思想观念,他们才会积极的支持、参加。
(二)完善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第一,修订《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规定。明确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及相互关系,明确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社会保障的内容、义务与权利,明确争议裁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明确劳动部门、经济实体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义务等。第二,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税法是税收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心内容,是税收制度取向的选择。社会保障税法主要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税收征管权限的确定等等。在设计税制时,必须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职能出发,以普遍纳税、税负公平合理、税收稳定增长、严处偷税漏税行为等为基本原则。
(三)低起点,低标准,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税率的制定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应该制定一个较低的税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再对它进行调整,保证与生产力同步提高,不能一步到位,否则会引起经济的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