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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范文1
苏扇早已于2006年作为苏州第一批非遗项目入选我国国家级非遗目录,这对苏扇这一传统手工技艺来说是一种评价,更是公众对苏扇的热爱,苏扇肩负着人们的期望。但普遍苏州地区传统工艺美术发展都不乐观。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了此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6月,文化部组织召开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会议,启动了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工程。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下发。值此,苏州政府多次出台了相关的保护措施,甚至是立法措施。2012年,市政府出台了《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优化发展规划》。对于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稳步健康发展,实现产业地位和整体实力的较快提升起着重要作用。紧接着颁布《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从制定地方法规的层面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形成传承保护、人才培养、鼓励创新、行为规范等制度体系。2014年1月起实施《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制保障。
2资金扶持,行业协会引领,提升品质
为了促进这些非遗项目得以更好的保护和传承,苏州市文广新局每年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拨出三分之二用于名录项目的抢救保护及项目传承人的项目传承资助和补助。此外,在国家和省每年拨付的非遗专项资金中也都有一定经费用于对工艺美术类项目的扶持。政府的转型升级专项中的平台建设资金也向其重点服务和倾斜。2013年度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别提出《苏州市工艺美术产业优化发展规划》,凡工艺产业领域的产品设计、检测、展示等类别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单列上报。发挥协会作用大力加强工艺美术产业的行业协会建设,广泛吸纳从事工艺美术产业的企业、工作室、个体经营户和知名艺人、知名教育授艺者加入协会。凡组成工艺美术产业的各门类,有条件的都可以在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下面成立分会或专委会。在苏州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开展政府职能委托、转移的试点,发挥协会作用,提升协会地位。
3搭建平台,积极展示,扩大影响
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相对集中、集聚并初具规模的地区,鼓励和支持当地政府及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研发、展示、销售、培训等内容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搭建那些代表苏州工艺美术产业水准的分门类展销平台。针对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从业人员缺乏现代创新创业所需的文化艺术、信息、市场、知识产权等知识,以及从事现代产业运作的管理、资金运作等能力的问题,以中国工艺文化城为平台开展各类交流活动,与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对接,从而为全市的工艺美术产业优化发展发挥好引领推动作用。苏扇积极参与参展各类文化交流活动,例如中国工艺美术大展、苏州市的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博览会等,努力扩大苏扇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4加大人才建设力度,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培养人才
围绕加快产业发展,加大专业技艺人才、产品创新创作人才和市场开拓经营人才的培养力度。我们注重对现有初、中、高级从业技艺人员的再培训、再教育。同时大力加强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参评,以不断培养壮大全市传统工艺美术人才队伍,为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厚重的人才基础。苏扇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1名、江苏省非遗传承人1名、市级传承人1名、苏州市工艺美术师十多位,形成了一支实力较为雄厚的苏扇人才队伍。此外,通过建立校企合作,解决工艺美术类项目后继乏人的问题,地方职业院校和苏扇项目,以设立课程等多种培养模式,培养传承人才。苏扇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邢伟中和省级传承人陈琴等多名工艺美术大师与专家和苏州工艺美院、苏州旅游与财经高职校、吴少年活动中心等机构之间培训合作、建立传承基地。实践证明,形式多样的培养模式,对于培养传统工艺美术的爱好者和后继人才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并且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果。
5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打造品牌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词]传统工艺美术 经营模式 创意经济 体验式经济
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所谓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技艺精湛、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采用天然原材料进行制作,并有完整的工艺流程,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和技艺。传统工艺美术主要体现在手工艺性强、艺术特征明显的传统工艺品中。就山西而言,从南至北有运城绒绣、新绛云雕漆器、稷山螺钿漆器、侯马皮影、曲沃葫芦工艺、平阳木版年画、上党堆锦、平遥推光漆器、平定刻花瓷、和顺牵绣、五台山澄泥砚、应县木塔、广灵剪纸、大同煤雕等,可谓数不胜数。山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传统工艺美术品极具地域特色,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和技术内容,但在其产品开发与经营模式上却呈现单一的经营模式,基本是自给自足或者依托于旅游市场来推广,与其数不胜数的种类和精美绝伦的制作工艺严重不符,本文现就此种情况做如下探讨。
一、山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的设计与开发
1.挖掘地方民族文化特色,开发有市场需求的旅游工艺品。
事实证明,民族的就是世界的。民族性、地方性的文化特征越明显,其艺术价值就越高,也就越容易受到市场的青睐。在山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经营模式中,应以市场需求为主,设计开发富有地方性的工艺美术品、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市场需求的旅游工艺品。
2.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提高其使用的功能。
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的设计中,首先要提高传统工艺品的使用功能,不能一味地追求装饰效果,成为只用于收藏的古董;其次是利用现代工艺技术和材料,提高传统工艺美术品的质量和性能,才能更好地占有市场;另外,工艺美术品也应有等级上的区别,有作为高档礼品或收藏之用的,也有大众消费的旅游纪念品,或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生活实用品,如靠垫、杯垫、U盘等。
3.依托知名旅游资源,打造旅游工艺品品牌。
在设计与开发中,应充分利用自己的知名旅游资源,结合山西各色传统工艺美术品来打造知名的旅游工艺品品牌。一旦拥有强势品牌,工艺品的知名度就随之提高,对消费者来说,即使价格略高于同类产品,也乐于解囊。因为,品质优良的旅游工艺品能够切实地满足旅游者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需要,也能获得购买著名品牌带来的心理满足。
二、山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经营模式探索
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的设计与开发基础上,要体现出一系列多元化的经营模式来打破原来的单一性模式,这是山西省政府在“十二五”规划报告中,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创新,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尤其是作为与文化、旅游产业紧密相连的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重中之重。现就个人针对山西传统工艺美术的经营模式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1.传统工艺美术品与旅游产品相结合,走山西传统工艺美术的特色之路。
在山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经营模式中,要站在统筹发展的高度来看问题,把传统工艺美术品真正融入旅游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中,设计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工艺品,走有山西传统工艺美术特色的路线,这才是真正改变目前山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经营模式单一化现状的首要条件。
2.加大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宣传力度,定期举办旅游工艺美术品交易大会。
山西省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与文化、旅游产业相关的传统工艺美术,遇到难得的发展机遇。此前举办的两届文化产业博览会,均为山西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发展搭建了广阔的平台,使更多本土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得以推广,并获得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
3.加大对传统工艺美术品和旅游工艺品在包装设计方面的创新力度,提高商品本身的价值和品位。
在现代商品同质化的背景下,传统工艺美术品和旅游工艺品的包装设计被提到首要的位置,商品的包装设计不仅限于保护产品、宣传产品这两大基本功能,更重要的是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在山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经营模式中,加大对旅游工艺品的包装与装潢设计,是提高商品本身价值和品位的一条重要途径。
4.在省内主要旅游景区,实行旅游工艺品的品牌经营模式,将其与景区的游览项目相结合。
在创意经济大行其道的今天,我们在打造知名旅游工艺品品牌的同时,应充分结合本土旅游资源进行。素有“地上博物馆”之称的山西省,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实行旅游工艺品的品牌经营模式,使旅游与购物相结合。
5.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经营模式中,加入体验式的互动活动。
以山西传统工艺美术品为道具,依托山西丰富的旅游资源来创造一种新的模式,即体验式经营模式,其突破了长期以静态形式存在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的陈列方式,注重消费者与商品的互动,创造一种让旅游者或消费者值得回忆的活动。如,平遥作为晋商的发源地,依托晋商文化和作为世界遗产之一的平遥古城这一旅游资源,打造《又见平遥》这一情景剧,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例子,平遥古城内品种繁多、琳琅满目的特色旅游工艺品随之热销。再如,武乡县作为山西的革命老区,利用太行山风景区打造八路军“情景式”“体验式”的旅游项目,获得军事爱好者和各户外拓展组织的一致好评。
三、结语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范文3
【关键词】工艺美术;草原文化;创新发展
内蒙古的工艺美术作为草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过程可以看作是草原民族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内蒙古特色的工艺美术作品,其蕴含的内容和表达方式反映出了内蒙古草原文化独特的文化。内蒙古工艺美术品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与此同时,也具有实用性和文化价值,是将人类审美与实用融为一体的创新产品。
一、内蒙古工艺美术的品种及几大特色
近年来,内蒙古的工艺美术业不断发展,其衍生出来的美术品不仅仅是草原民族日常生活用品,也是一种生产用品。生活用品主要有民族特色服饰、民族特色饰品、民族碗筷酒具、各种挂饰摆件、蒙古包以及皮艺等;而生产用品主要有运输、挤奶以及剪羊毛、烙马印等。结合对内蒙古美术的相关普查报告结果,可以将工艺美术品按照材质进行分类,包括草木、混合材质、皮革以及骨角等。其中,金属工艺品主要包括马鞍子、各种摆件、蒙古刀等美术工艺品。金属工艺品的特点就是工艺十分精湛,且外部图形也较为富力。蒙镶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其做工精美,蕴含着浓郁的特色,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金银制品的制作中[1]。
二、内蒙古工艺美术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工艺美术业有着十分悠久的传统历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工艺美术业也加快了发展步伐。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内蒙古工艺美术业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传统的工艺美术怎样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针对此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两大方面:即创新和传承。在传承方面,内蒙古的工艺美术是一种传统的技艺,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积累着精华,而这种精华该如何传承,怎样从草原文化的角度解析这种技艺;在传统工艺美术中,怎样将经典传承下去,更好地将草原文化的内涵表达出来;怎样结合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将传统的精湛工艺传承下去,这些成为了内蒙古工艺美术业需要思考的问题,需要从草原文化的视角,整体地进行观察和分析[2]。在创新方面,民族的生活生产需求是传统的内蒙古工艺美术品不断创造和发展的动力。群体创造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工艺品的设计师也是产品的使用者,而产品的使用者也是设计师。工艺品就是产品,而产品的用途就是方便自己和大家使用。现代内蒙古工艺美术产品虽然样式繁多,但是设计师缺少对草原文化的理解,也缺少生活实践,其设计产品能否满足草原民族的需求,能否符合人们的审美,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三、内蒙古工艺美术业草原文化的创新发展
内蒙古工艺美术业想要发展创新,首先需要对传统的继承,只有先传承才有之后的创新。首先,传承方面。对于内蒙古的工艺美术来讲,其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草原文化传统的继承,其发展是随着草原文化发展而逐渐演变而来的。工艺美术产品不仅仅需要满足草原民族的生活生产需求,其内容需要体现出草原文化的理念,产品是草原民族精神寄托的表现。因此,在文化层次方面,工艺美术品需要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其次,创新方面。工业美术业的创新需要在传统的基础上加以改进,首先需要对草原文化蕴含的内容有正确的理解。草原文化是工艺美术业的设计源泉,工业美术的发展需要对草原文化进行详细的解读,对草原民族的文化形式加以理解,以此为核心,将理念融入到设计中,不断创新,进行深一层的艺术创造;在形式创新方面,将创新逐步融入到产品的创作理念中,结合时代的特色,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创新;在技艺方面,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可以引入新的材料和新的创造工艺,例如,在银碗的制作上,可以应用数控技术进行银碗的雕刻技艺,不仅能够保持特色,增加艺术效果,还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3]。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范文4
奔腾长河入海,温暖季风轻来。屹立于黄金水道和黄金水岸交汇点的上海,中西文化在此融合,传统与现代在此升华,极富特色的海派艺术在这里形成、壮大。
海派剪纸这一文化瑰宝,就是在这块土地上产生、发展、成长起来的艺术奇葩。
一、历史沿革
中国剪纸历史悠久。在原始时期彩陶文化的纹样中就能看见与剪纸相近的纹样造型构成。目前所知,中国最早的剪纸实样出现于新疆克斯塔地区的南北朝陵墓;可以推测,剪纸技艺在南北朝时期已经出现,唐代以后广为流传。剪纸是中国民间装饰艺术中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工艺美术品种,其艺术形式有很强的装饰性和趣味性。
上海剪纸上世纪已有出现,是上海传统民间艺术。目前,已知上海滩最早的剪纸艺人中,较为著名的有武万恒和武万吉兄弟、“张二羊子”、王显钦、蒋桂荣等。武万吉以朴实单纯、凝重而不呆板的刀法,显示出剪纸作品的雅拙之美;武万恒则以简洁流畅、圆润自然的个人特色擅长制作造型秀逸的花鸟题材刺绣花样;“张二羊子”的作品精致玲珑、刀法工整;王显钦具备绘画功底,技艺全面,可凭想象构思不作画稿信手剪出人物、花卉、飞禽走兽、鱼虫风景;目不识丁的蒋桂荣能剪出带有文字的绣鞋花样。
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上海的海派剪纸以王子淦为代表。王子淦将北方剪纸的粗犷、大气和南方剪纸的细腻流畅恰当地融为一体,继承了前辈的优秀技艺,表现出了极强烈的艺术个性。王子淦人称“神剪王”,其作品简练、夸张、装饰性强;创作题材从最早期的门笺、鞋花、绣花样到成熟期的花鸟鱼虫、飞禽走兽、山水风景、人物建筑无所不能涉及。同期的另一位海派剪纸代表人物是另辟蹊径,将各种绘画元素融入剪纸艺术,被誉为“东方的马蒂斯”的著名画家林曦明。王、林两位大师曾是非常亲密的朋友,在剪纸艺术中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共同演绎了上海剪纸艺术界的一段佳话。
二、地域文脉
海派剪纸起始于上海老城厢和徐家汇地区这片上海城市的商业中心区域。因为商业发达,全国各地各行各业汇集于此;居住往来人口稠密,各方人士交流频繁。在这样的区域内,各种富有当地特色的产品与文化交易日益发达,带来了区域经济水准的提高;由此产生的具有地方风格的民间艺术大显身手,争奇斗艳,有了开阔的市场和发展潜力。上海还是一个开放的国际都市,海外文化逐渐渗透进入,带来了与中国传统截然不同的近、现代风貌。这样一种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造就了本地人开阔的眼界和开放的视野;而本地的工艺美术品种及艺人受到多种文化意识的交叉影响,增强了吸纳中西艺术滋养的能力。传统与现代在特定的时空得到良好的统一,孕育形成了独到的“海派”地方艺术风格。近百年来,这样一种氛围,随着上海城区的延伸,日益扩展,绵延不断,延续至今。
三、艺术特色
上世纪三十年代前后,已有一批具有独特风格的艺人在沪上剪纸领域从艺,他们以各自不同的独门技艺、与众不同的形式手法生存。
上海作为繁荣的经济商埠,有机会吸引各地艺人、各地工艺美术品种来上海扎根。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商都,上海不仅有机会汲取各地文化精华,还有机会吸收外来文化影响,从而形成独特开放的城市文化,形成上海工艺美术善于取他人之长,揉合形成自身优势的独特的“海派”特征,形成“海派”剪纸汲营养于各地剪纸,又不同于各地剪纸的鲜明特征。
北方剪纸以陕西剪纸为代表,主要为窗窑顶花、炕围花、门画、挂帘、枕花、桌裙花、鞋花、结婚双喜花、衣物佩饰花、神龛贴花等,实用性强。“海派”剪纸结合外来美术特色,从实用转向装饰功能。
陕西剪纸大都出自农家妇女之手;不同于江南的工巧、写实,以淳朴、粗犷、简练、明朗为特点。南方剪纸按其制作原料和方法分别有铜衬、纸衬、铜写、银写、木刻套印、铜凿、纯色等类别,其利用本地特产铜箔银箔,用剪、刻、凿等技法,套衬各种色纸或绘印图案,形成色彩繁多、构图复杂的面貌。“海派”剪纸集两地之长,既有粗犷简练的外形,又不失内在线条的细腻柔和。
在表现内容和题材方面,陕北和南方的剪纸传承了中华民族古老的造型纹样以及对传统文化中“口彩”的套用,常见“喜上眉(梅)梢”、“年年有余(鱼)”等等。除此之外,海派剪纸更多将现代生活题材融于作品,像《出水芙蓉》、《泰山情侣》这样的外国影片内容也有机会出现于剪纸,反映了当代人的审美取向。
剪纸这一中国本土艺术形式迁移到上海这个国际都市,受东西方文化影响,在近百年的演变中,形成了与传统丝丝相连又有着全新面貌的“海派”风格新形式,在中国剪纸这一传统技艺领域中占有了自己别具一格的地位。
四、王子淦剪纸艺术特点
王子淦将北方剪纸的粗犷、大气和南方剪纸的细腻流畅融为一体,继承前辈的优秀技艺,注重汲取其它艺术门类的特长,十分注重作品的形式感,作品具有简练、夸张、装饰性强的特点。
王子淦善于捕捉生活中的题材,使那些自然现象,通过艺术家的思考,提炼,去伪存真,去粗存精,反映出对象的性格特征,使之富于神韵;从而生动传神,升华为艺术。
王子淦注重高标准的设计,特别注意结构、构图、外形的完美。在表现手法上,王子淦的剪纸作品具有强烈的韵律感。作者充分运用剪纸对称、重复、大小、圆方、阴阳相辅相成的特点,创作出众多别具一格的剪纸作品。团花“鱼欢”,成功地运用了折叠剪纸团状勾连、相映成趣的特点,以传统经典图案为圆心,四条金鱼各居一方,动感和美感极强,令人寻味无穷;另一幅“双鱼”,突破了传统的对称格式,两条鲤鱼呈高低重复错位构图,一朵浪花将它们连成一体,寓意“鲤鱼跳龙门”。
王子淦高超的技艺表达以扎实的基本功为基础。王子淦特别善于即兴表演,凭着娴熟技艺,仅一把剪刀、一张纸,不用草稿,便可在短短的几分钟内,现场创作出栩栩如生的作品。
五、林曦明剪纸艺术特点
海派剪纸的另一重要人物是著名画家林曦明先生。林先生自幼学画,少年时随父从事民间艺术创作,其剪纸作品渗透绘画元素,融合绘画布局章法,讲究绘画诗意抒情,讲究作品的形式美、形态美、神情美。
相对其它地区的剪纸,林先生的作品更具绘画性、装饰性,成为独立的艺术作品。林先生捐赠给上海工艺美术博物馆的作品《农家乐》表现了农家庭院的温馨,手法简练概括、艺术感染力强烈。《丰收》则反映了农民丰收的喜悦和劳动的光荣,刀法细腻精到,形象生动传神。
兼有画家身份的林曦明介入剪纸艺术创作,创造出一种与民间剪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剪纸表现形式。他大胆运用自己擅长的水墨画写意手法,将书画和民间剪纸融会在一起,互相交融,相得益彰,在我国剪纸艺术上堪称一绝。
林曦明现为中国剪纸协会名誉会长、上海剪纸协会会长、上海美协理事、上海中国画院一级画师。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他的百余幅剪纸佳作被汇编成《林曦明剪纸选集》,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中国剪纸世纪回顾展》中荣获剪纸艺术一等奖。目前,不辞八旬高龄,林先生仍坚持剪纸艺术创作。
六、传承现状
随着城市经济市场化的发展,具有悠久历史的各类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受到了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优秀传统技艺和民族文化传承出现误区,上海剪纸亦如此。
虽然具有最广泛的群众性,但高等级的技艺人员极度匮乏。“海派”剪纸的领军人物、著名剪纸艺术家王子淦先生于2000年去世。上海工艺美术工厂剪纸车间撤销,技艺人员散落各处,或退休赋闲,或退出剪纸行当。有代表性的民间艺人阮四娣也于今年去世,且后继无人。真正践行“海派”剪纸传承的机构和个人主要为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剪纸工作室(共3人,其中两人已退休)和上海徐汇区枫林街道的林曦明先生及其3位学生。
政府对剪纸创作、培养提高专业人员技艺的投入极少,对“海派”剪纸传统总结和技艺传承培育的投入也极少。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已改制多年,从原事业性质转为企业性质;创作人员疲于制作、推销剪纸产品,难以静心投身创作及对传统剪纸技艺的总结;林曦明先生及3位学生目前也非专事剪纸。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直到2007年,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未有新人进入剪纸专业。2002年前后,为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在上海市经信委的大力扶持下,上海工艺美术博物馆通过努力,得到王子淦先生子女的积极支持,收藏了王子淦先生作品600余件,并在此基础上举办了《王子淦剪纸艺术展》和其弟子作品的《剪纸联展》;与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合作,出版了《王子淦剪纸艺术》作品集;专门组织“海派剪纸艺术研讨会”,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专门介绍和宣传,对“海派”剪纸进行了学术归纳和总结。
2005年,海派剪纸被上海市政府认定为上海市优秀传统保护技艺;2006年被列入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7年被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
2009年,作为海派剪纸保护传承责任单位的枫林街道,在徐汇区文化局的支持和指导下,着手建立了“林曦明剪纸艺术馆”,并与上海市非遗保护中心、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上海工艺美术博物馆和上海民间文艺家协会合作,举办了一系列海派剪纸艺术大展和社区传承活动,为推广和弘扬海派剪纸艺术,做出了扎实的努力。
七、思考
数百年来,上海工艺美术广泛吸纳各地特长,以开放的意识,形成具有鲜明地域风格的“海派工艺美术”。
1964年1月15日,委员长为上海工艺美术题词:“继承和发扬工艺美术的优秀传统”,上海进一步确立了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政策。老一辈工艺美术大师留下了精湛的作品,为祖国的工艺美术事业留下了灿烂的一页,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财富。上海工艺美术博物馆至今珍藏、陈列着这些作品,供人们观摩、学习和研究。
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近年来,不少上海工艺美术工作者不得不将主要精力转移为制作商品,一定程度上耽误了创作。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本国、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高度重视并制定特殊政策和法律予以保护。十年前,日本大阪市竹艺研究所代表团来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访问,听说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转企”后要以“自负盈亏”为转制目标,非常惊讶。因为日本竹艺研究所是在六十年代初期向当时事业性质的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学习,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保护传统文化的做法为范本,组建成的日本传统民俗文化研究机构。即使在今天的日本,国家的政策扶持、法律保障和财力投入对传统文化艺术的生存、传承及发展仍必不可少。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范文5
茶文化,可以由广义力一面分析,其是茶叶在生产、销售或者关于茶的活动中所包含的精神内涵即为茶文化,例如将茶为依托的制度、行为、心态、物态等文化。将具有文化内涵的茶产品进行生产、流通,以及以茶文化为主的服务行为即为茶文化产业,茶文化产业含义非常广泛,包含多个行业,包括茶文化有关系的产品及服务,通过茶产品与服务进行生产、交换、分配以及销售、消费等。换句话讲,就是可以体现出茶文化特点有关的产业,都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由茶文化产业的内涵可以知道,茶文化产业是建立在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只要是有茶文化印迹的产品,都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不管是传统的茶文化,还是现代创新的茶文化,都是茶文化产业组成的重要部分。把和茶有关系的产品进行生产、包装,在原有的文化基础上,将现代文化内涵融入产品中,就可以创造出创新式的茶文化产业,这也展示出传统文化继承的一个重要力一式。
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间题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经济市场充分体现出其专业性、正规性、法制性的特点。对于某些没有根据市场规律从而进行野蛮发展的企业,不断被市场所淘汰。所以,对于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应对其文化价值与功能加以重视。我国与茶文化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制度被有关部门及茶企业所关注,同时,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不断被更多茶企业所认同并运用。我国虽然制定了有关法律,但是,对于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还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从而影响了我们国家茶文化产业的发展,例如,大部分茶企还没构建一套茶知识产权建设体系,缺少建设体系的相关知识与能力,所以,未能制定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的企业品牌发展战略。因为我们国家茶品牌发展刚少始起步,我国相关法律制定部门与实施部门对于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缺乏相关经验,大部分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力一面,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无法对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进行准确定位,所以,进行法律制定与实施时,难免产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两力一面。
第一力一面,对于某些地力一与层面,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在茶行业中,冒牌产品层出不穷,尤其在我国低档茶叶市场别突出,对我们国家的茶品牌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例如,有的商家利用不法手段,盗取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茶品牌,从而生产更多的山寨茶进入市场,使该茶品牌遭受巨大的损失,这个损失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会破坏企业形象,以及降低品牌的美誉度。同时,有些商家“投机取巧”,利用仿造手段来谋取不法利益,这样的情沉不仅在茶行业中存在,同时也出现在其它食品行业中。有的商家把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品牌进行模仿,使消费者无法区别品牌的真假性,例如把“六个核桃”变成“大个核桃”,把“康师傅”变成“康帅傅”等。像这样利用相近字以及增加前缀后缀的冒牌模仿,在茶行业中也非常多。另外,有的商家钻法律漏洞,然后在一些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地区,例如台湾、香港等,注册一个和知名茶品牌相似的品牌名字,同时根据品牌包装进行模仿,使购买者无法分辨真伪。对于这种情沉,侵犯到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只为企业带来损失,更为整个茶行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针对这种问题,我国应制定有关法律,以此来维护茶文化产业主体的利益。
第一面,我们国家茶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品牌资源利用与整合的距离相关甚远。通过相关调查数据得知,目前,我们国家进行茶产品生产与加工的企业超过了六万多家,不过,中请与注册品牌的企业只有不到五千家,比例严重失调。企业缺少商标没有自己的品牌,使企业无法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缺少法律的保护,就意味着容易受到各种不法行为所伤害。对于这一力-面,英国立顿茶品牌做得非常出色,对于我国企业可以进行借鉴,该公司进行品牌建立之时,就意识到知识产权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并重视法律保护机制的作用,在建立立顿品牌后,同时又建立许多子品牌,包括立顿奶茶和立顿果茶等多种子品牌,同时中请注册了商标。立顿公司的茶品牌受到法律保护,有着自己独特的品牌价值,使消费者更加容易辨认真伪,被市场所认可。该公司坚实的品牌基础与法律基础,值得我们国家茶企业借鉴。
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茶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
3.1建内部制度,完善法律机制
第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进行少「发茶文化时,茶企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与思想,保护茶文化在少「发时的法律权责,以及使茶文化的少「发与挖掘能够达到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不管是茶文化的创始人还是权属所有者,都要对茶文化的价值与内涵深入了解,在茶文化少发过程中,应利用权责清晰界定有关环节因素,使茶文化在少发时,如果产生责仟问题,可以有据可循。
构建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行茶文化有关组织与机构,应提高茶文化活动监管力度,制定有效预防力一案,使茶文化时可以有效预防问题发生。另外,当问题发生时,应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研究导致问题出现的根木原因,对问题进行处理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提高责任意识,使人员深入了解制度在茶文化发的重要意义,另外,在这过程中,也是7F发人员对茶文化化保护的一个过程。
第三,完善茶文化法律,从而将茶文化法律保护范围扩大。对茶文化保护,首先政府要发挥其职能,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并进行完善,将法律制度、监督管理、履行职责进行完善,从而为茶文化保护打造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其次,茶文化企业不仅要重茶文化的工作,更要重视视茶文化的保护工作,企业是茶文化主体,企业应重视茶文化的保护才能使茶文化保护工作更好地发展。
3.2商标权保护
在茶文化产业中,企业商标是企业文化重要体现,文化品牌又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形象,企业对茶文化进行创新,使茶品牌展示出先进、创意、永久性的特性,而企业通过品牌来促进发展又是茶文化发展的创新性策略。我国于2013年8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同时于2014年5月少「始执行,对我国茶文化产业实施品牌战略起到促进作用。
第一,集体商标保护。传统茶文化注册商标中请人有不特定性的特点,是某个地区群众传统下来的文化并不断进行优化的劳力成果,对于产权而n,并不是个人的,而是属于该地区所有的人们。我国传统茶文化产业商标充分展示出其地域特点,因此,可以中请集体商标,以及地理标志权。例如永春佛手、信阳毛尖、群山银针、漳平水仙、武夷水仙等,通过地域标志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商标进行中请注册。针对集体商标,当地相关部门要提高品牌名誉的保护意识,建立商标管理部门以及成立协会,制订品牌质量标准,实施生产可追溯制度,提高集体商标茶产品质量,从而促进茶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立体商标。即商品外观包装设计注册为商标,例如知名度较高的可口可乐,其是通过玻璃瓶形状进行设计,并中请注册立体商标;以及众所周知的“zippo”打火机,其外观被设计成圆弧形盖,在打火机的侧面,沿边设计凹槽的形状,并成为其立体商标。立体商标中请为立体商标保护,保护有效期为十年,并且到了期限后还可以中请续延,但是,如果只是作为外观设计中请专利保护,虽然有十年的期限,但到期后无法续延。茶文化产业中的企业,可以制定立体包装力-案,把立体包装作为立体商标,同时进行中请保护。由此可见,将商标保护范围进行扩展,把茶产品具有地域性商标以及立体商标进行有机结合,对其商标权进行保护,不仅是品牌的一种,同时也是文化的创新。
3.3专利权保护
对于茶文化的文化不只是单纯地对传统茶文化进行模仿,是要通过我们的能力与灵感,通过创新为核心,从而实现有着经济价值的茶文化产业。茶文化首先要建立在现代化技术的基础上,而茶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专利法的基础上。企业要提高茶文化的专利权的保护意识。我国产品专利权保护有效期最长为十年,对我国民族传统下来的文化工艺,是上千年民族群众智慧与劳动的结晶,如果成功中请专利并在十年以后,该文化工艺会进入共享领域。因此,我国传统的茶产品制作技术虽然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在十年以后,茶文化遗产有的会消失,有的己不具备该地区特色以及民族特色,这种专利保护力一式无法使几千年继承下来民族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所以,建议未来进行《专利法》的修定时,可以根据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来修改保护有效期,对于茶传统文化产业的核心技术,所有权者可以利用商业机密力一式进行长期保护,对于一般技术,可以利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长期保护。例如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可口可乐,由于该公司重视专利权的保护,其核心技术到如今还是无人破解,这也是商业机密保护的重要体现。
第四,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其也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所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还没有完善的情沉下,核心技术的掌握者要重视核心技术的保护,制定多种保护对策,从而保护传统工艺技术以及核心技术不受泄露。在进行专利权保护与地域性标志权保护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核心技术的保护。针对核心技术保护的法律,我国早在1997年就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了:“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另外,在2011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规定提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武夷山大红袍与福鼎白茶,都将自己传统制作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中请保护。
3.4著作权的保护
第五,著作权即为版权力一面的保护。著作权可以保护茶文化产品,以及不仅有文化创新理念,同时又有内涵的表现形式。利用著作权来保护茶文化产业时,其著作权使用程度非常高。著作权可以保护茶文化的创新理念,可以充分保护茶文化产品中的创新产品。著作权的登记都是自愿登记,没有经过登记的原创著作权者人,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更容易被抄袭与复制,无法进行有效保护。所以,对于茶文化产业中的原创作者,应及时对著作权进行登记注册。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但是,由于茶文化产业是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产业,如果其保护期是有限的情下,无法有效保护茶文化创新性产品。所以,建议将保护期限进行延长,或者是无期限。在著作法运用的基础上,对茶文化产业进行多力一面的保护,例如具有文化特色的创新思想,通过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为明确权利主体,应及时版权登记,从而为茶文化产业的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法保护 实施细则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传承的原动力渐渐消失,有些文化遗产甚至在“保护中”失去其原真性,有一些老艺人的生活状况堪忧,很多优秀的文化瑰宝濒临灭绝。因此,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非常迫切。
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已获得学界的共识:第一,能克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中私法失灵的缺陷。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需要行政法合法合理的介入。第三,行政法特有的制裁和奖励等功能能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良心运作。第四,加强行政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中心思想,同时也是践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公法保护模式是世界各国包括国际公约所采用的最普遍也是最具成效的保护方式。例如日本,1996年以来,日本新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确立了登录制度。日本从中央到地方都专门设立了“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日本文化厅表示,其有“保护10万件历史遗产的”决心。①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的文化遗产法非常重视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强调奖励机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并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文化财厅”来承担全国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利用、调查、研究以及宣传职责。②此外,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国家一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将各缔约国政府置于保护的主导地位。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的内容已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国家责任。
因此,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还是从国家行政权的特殊优势角度,或是从我国现有法律和国际责任角度分析,行政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性法律都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了行政法保护,但是立法比较零散,走的是一条从地方开始立法之路。
在地方,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宁夏、江苏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从21世纪起,云南、贵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市先后对传统文化保护进行了立法,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立法为后来的中央一级立法奠定了基础。
在中央一级,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标志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了法制化管理阶段,但它并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其中第六条确认了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强调了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保护的重要性。在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生效之前,该条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在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就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指导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又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决定把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接着,2006年,文化部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保护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回应相关国际公约而出台颁布的,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值得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法律层级的空白,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领域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成为中国各级政府依法展开文化遗产行政的基本形态。③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到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都较齐备。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活动和项目上,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民众的保护意识初步确立。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这些保护措施并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体系并未真正建构。第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呈现临时性、应付性,导致多头管理、协调性差,行政成本增加。
一方面,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加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萌发较晚,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是先后出台的,而且是地方先于中央。每次新条例的出台,反映了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危机状态日益深刻化,需要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新法的出台仍不能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
另一方面,单行立法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最大的形式特点。单行立法固然体现了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与积极态度,但容易出现与其他法律衔接问题突出化。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目前有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也就是《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分管部门上,这样就出现了三个行政机关,分别为国家文化局、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商务部。此局面导致在国家文化遗产政策的制定实施时,难以协调和合作。④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基本法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统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如规范的名称,部分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名称中诸如“民族民间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都没有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地区依然没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具体制度上与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很好地衔接。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一部以行政保护为主的基本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没有实现很好的衔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基本法,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如: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可以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再如,该法第二条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做了规定,接着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指向了《中医药条例》,但是该条例涉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内容却很少。
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得到协调解决。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是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予以解决。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问题,是公权还是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谁?是集体还是个人还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有多长?是否应和《著作权法》衔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是否应当考虑境外侵权问题?我们知道,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企业和研究机构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收集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资源,并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从中获取巨额商业利润。而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规定了境外组织及个人在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并没有涉及到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商业开发利用的情形,也没有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进行维权的可能性。再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机制问题,传承人的传承方式问题。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未解决目前的一些问题,还存在诸多不足。
目前行政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具体制度无法落实,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许多条文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对目前纷纭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不能加以简单化、一刀切的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个别化的处理。没有实施细则,这部法律实际上就无法实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后,一些地区已经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适于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本地区的落实,但还有部分地区未及时进行立法跟进。而且,行政法规层级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于已经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也尚未完成,无法确保这些旧的规定与法律一致。这些现状都造成了法律的不协调、不统一,急需改善。
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很多缺陷,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心已由普查、抢救转向全面保护,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做好全面保护工作的必然选择。⑤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保护,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已确立了以行政法保护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但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行政干预之间的关系。本文强调以“建立以行政法为主体的公法保护模式”,其目的在于强调国家、政府在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调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财力、物力、政策等全方位的保障措施,而非运用行政审批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不当干预。⑥因为,行政法为主导意味着政府的行政立法、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在遗产保护事务中具有统帅的性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⑦对于“活化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种滥用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会使我国的文化遗产流失,使文化传承的纽带断裂。因此,强调行政法保护主导的同时,政府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循宪法行政法义务,对行政行为的规制也是一项重要课题。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并非摒弃知识产权等的私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一直是学界备受争议的话题。但不容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公共属性,也具有一定的私权性质,有些是家族私权,有些是集体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还会产生经济价值。一些政府行为的生产性保护因利益的驱动被过度开发而偏离了其本真性,比如皮影、剪纸、酿酒等工艺,原本是手工的,现在有些地方却变成用机器生产。农耕时代的手工文明变成了工业时代的机器文明。而延续了多年的技艺是现代技术根本达不到的。所以私权保护还是必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体现其深厚文化底蕴的同时也保护其经济价值。
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相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际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成为我国制定国内法的立法依据。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教科文组织促使文化财产送回原有国家或归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性文件。再如,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的有关规定。
此外,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很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和政策。例如,亚太地区的日本和韩国在这方面就走在前列。日本曾在1950年颁布了综合性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由国家对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进行保护。韩国在1960年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保护法》,随后经过40多年的上下推动,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全面保护和振兴,并使其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了传承。可以说,法律的制定和具体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日本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⑧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已是全世界共识,对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仅仅是粗浅地论述了其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民间保护、国际保护等多种保护机制的参与。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了,但是这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注释】
①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②王云霞:《文化遗产法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3~25页。
③王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讨”,《人民论坛》,2012年第29期,第190~191页。
④周超:“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形成与问题”,《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⑤徐蓓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析”,《安康学院学报》,2012年4月第2期。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5~50页。
⑦刘红婴:《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年,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