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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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范文1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 问题 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既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正常健康的发展,也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更直接影响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食品的源头,近年来频繁爆发的“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苏丹红、“红心咸鸭蛋”等事件触目惊心使得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已成为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1]

一、问题

1 1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环节众多其中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的最关键环节。而我国是一个以小农户为主,且农户数量庞大,组织化程度不高,农产品分散的农业生产大国,农民科学文化水平有限,法律和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与欧美等大规模,科学化农业生产具有显著的不同。很多农民并不了解数量庞大,门类众多的各类农业标准规范、农产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个别经济利益至上者,为了利益最大化,在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时并没有按相关标准要求,使用见效快、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添加禁用物质、在农产品未过施药间隔期就上市销售,导致违规使用、误用、超标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事件中可以看出那些奶农、养猪户只知道添加这些东西牛奶可以买个好价钱,猪可以长得快些、瘦肉多些,并不知道添加的这些是什么物质,属不属于法律明令禁用的物质,法律意识相当淡薄。[1] [2] [4] [6]

2 2在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中不合理的运输、贮藏等造成农产品的污染事件也常见于报端。例如,由于设备技术水平、资金、地域、时间等因素的制约不能实现全程冷链控制的要求,导致一些牛奶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按法律的规定保持低温的要求;另外,个别人的利益驱使出现粗制滥制、运输中不注重卫生、运输农产品的车辆也用来运输其他物品,甚至是有毒有害品,没有专车专用,混用现象,销售过期产品等种种现象,屡禁不止。更有甚者,个别经济利益至上者为了防止鱼在运输、贮藏过程中的生病、死亡,使用孔雀石绿;为了防止白菜的腐烂变质在运输、贮藏过程中使用甲醛等致癌物质。这些都是由于利益驱使且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手段导致现实中没有得到根本的遏止,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1] [4] [5]

3 3由于农产品各生产经营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利益的博弈,导致存在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的现象。我们知道农产品的生产供应链较长,涉及从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生产资料的购买到具体饲养、种植过程再到运输、贮藏、销售等众多环节在这么多环节中使信息能够在上下游之间顺畅传递是一件十分困难、复杂的事情。这就使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交易环境认识有限、信息获得并不充分的状态,同时他们又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故意隐瞒有关信息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甚至欺诈等手段,使自己占据交易的有利地势。因此,在这种交易情况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频频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例如,养猪户在出售生猪时隐瞒了,生猪刚刚用完药还在休药期的消息,致使还在休药期的猪进入了流通环节而直接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销售商隐瞒了种子、农药、化肥掺假的消息,使得这些种子、农药、化肥使用后才能发现,造成了农民的财产损失。这些都是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1] [4]

4 4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欧美发达国家主要采取的是黑名单制,而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以罚代责,重收费而轻执法,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再加上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责任心不强,罚款了事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不法分子胆大妄为搞权钱交易,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给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影响。也是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2]

二、对策

11首先,政府要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使我国的农业向规模化、组织化、集约化、专业化程度高的方向发展;培育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发展壮大农业经济,针对我国的国情以农业生产者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加大科普宣传工作,提高生产者自身的科普知识和素养,如采取科技入户、对口辅导的方式来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生产技能和科技技能,科学用药、测土施肥,并做好记录,特别是对于违禁物质要加强宣传杜绝使用;大力推广无公害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的发展,从生产方式和理念上改变我国农业生产的现状。[3] [4] [5]

22目前针对流通领域以及各个环节接口间的法律法规欠缺,使得实施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链大打折扣,建立健全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加强接口监管,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追溯体系是当务之急。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在生产、运输、贮藏的各个环节采取实时监控,对掺假、售假、信息瞒报、违规添加等情况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重典治乱。[1] [4] [6]

33积极有效进行普法教育以各种方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的宣传教育,使普法落到实处,加强反面教材的宣讲教育,强调违法的责任,完善法制建设、填补法制空白,提高违法的成本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2]

总之,农产品质量安全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任重道远,容不得半点马虎,为人们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每位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必须肩负的责任和永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熊小欣,等.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类型及其政策含义[J].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现代农业发展专家论坛论文集,1994-2013(465-470).

[2] 张荣现,等.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法律困境与对策[J]. 安徽农业科学,2011(39).

[3] 张丽,等. 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J]. 河北农业科学,2010(14).

[4] 马文菊.农产品质量问题及采取措施 [J]. 北京农业,2012(2).

[5] 朱晓禧,等. 面向农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研究[J]. 农业经济与管理,2012(6).

[6] 李长健,等. 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构建[J].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9(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范文2

摘要:由于各国立法宗旨的不同以及对消费者保护的政策等具体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其中对农产品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分歧较大。文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将农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对农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实行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结合的归责原则,以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

关键词:产品责任;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加工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根据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有生产和销售属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且该产品存在缺陷时才承担产品责任,由于各国立法宗旨的不同以及对消费者保护的政策等具体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对产品范围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从我国与各国及国际条约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来看,对产品范围的规定基本都采用了概括加排除的方法来加以界定,但在范围上还是存在差异,其中对农产品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分歧较大。

一、中外产品责任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规定:“产品指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份除外。”由此可以看出,该定义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了产品的内涵。美国在其有利于消费者的公共政策的指导下,对产品的范围规定得十分广泛,几乎包括所有有价值的可以用来进行贸易、销售和使用的物品,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动产还是不动产,工业产品还是农业产品,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只要造成消费者或使用者损害,都可成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欧洲产品责任法对产品的界定表现在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参加成员: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及1972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中。《斯特拉斯堡公约》第2条规定:“产品这个词系指所有可移动的物品,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即使是组装在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品内。”《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则把产品界定为动产,即使该动产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还包括电,但不包括未经加工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及狩猎产品。《海牙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产品’一词应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而不论是未加工还是加工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斯特拉斯堡公约》规定的产品范围大于1985年指令范围,包括了天然产品和狩猎产品。但二者都不包括不动产;而《海牙公约》规定的产品范围比两者都广,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未加工的天然产品。由此可见,只有《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把未经加工的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的范围之外。

德国1990年1月1日起生效的《产品责任法》第2条将“产品”定义为“是指一切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包括电流,而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不是产品。”

对农产品是否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大多数观点认为, “我国质量法律上所指‘产品’,排除了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没有像美国那样明确规定农产品包含在产品范围之内,也不像《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那样明确把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因此认为我国的产品范围不包括初级农产品的观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按照这一观点,添加了矿物油的大米、吃了瘦肉精饲料的猪肉、用含有苏丹红的饲料喂养的鸡和鸭生下的蛋就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要求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既然立法并没有明确排除初级农产品在法律规定的产品范围之外,这些产品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要结合立法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应当具备的两个条件是:

1.经过加工、制作。而不经过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

2.该类产品用于销售。如果产品未用于销售,则不属于本法所称产品的范围。例如个人制作的生活自用或者进行赠与的产品,就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不适用本法调整。

但是,在确定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范围时,对于两个条件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造成了困惑。尤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农产品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争议的发生。

二、关于农产品问题的几点法律思考

(一)何谓法律意义上的加工、制作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是否属于产品问题的产生主要缘于决定产品之所以成其为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的加工(我国称加工、制作)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其他性质的加工划分的难度。仅就食品业而言,便包含着广泛的加工。例如,谷物的碾磨、肉类的屠宰、给蔬菜果类喷洒农药、肉类和蔬菜的冷冻、猎物的拔毛等。上述哪一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工,我国《产品质量法》未能回答这一问题,对此,有学者因此认为,《产品质量法》第2条所规定的“加工、制作”应当解释为“机械化的、工业生产”的“加工、制作”,并不包括“手工业的”加工、制作。而对于什么是工业加工,也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由英国法院所主张,认为工业加工“要求有一种持续的,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定期进行的加工活动为条件”;另一种观点由英国政府所主张。这种观点认为,工业加工的“检验标准具有双重性。首先,必须有加工过程。因此,必须改变了产品的某些基本特性……其次,加工必须是工业加工――也就是说,必须是连续的、大规模进行的,而且使用机器来完成。”两者的区别是后者增加了要求改变产品的基本特性和大规模使用机器这两个条件。

意大利《产品责任法》将加工解释为“对产品所作的改变其性质的或添加物质的处理活动、包装或任何其他处理”。这与英国把加工限定于工业加工有所不同,范围更加广泛。我国也有学者认为,

“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者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者表面形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类工作的统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过加工、制作,对产品质量实施了影响和控制,对这类产品的质量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这些产品都是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因此看出,这种观点认为“加工、制作”既包括机械化的、工业生产的加工、制作,也包括手工业的加工、制作,乃至任何对产品质量实施了影响和控制的行为都属于加工、制作。

法律未对“加工、制作”做出解释,理解和适用时容易产生歧义。我国发生的在大米中掺入矿物油、在鸡鸭饲料中添加苏丹红、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这种渗入的人为因素是否属于法律所说的“加工、制作”,这些人为因素的介入如果不构成“加工、制作”,则无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但这对于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上述对加工的不同理解下,关于初级农产品就会有两种不同的结论。什么是初级农产品?稻谷加工以后的大米是不是初级农产品?肉是终端的产品或是初级品?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解释。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从这一规定来看,大概可以推出初级农产品应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因此凡是经过加工的,即经过非农业或者其他方式加工的,就不是初级农产品。

在上述含义下,如果把经过加工理解为是经过“工业加工”,初级农产品就不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如果把加工作广义理解,在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中添加饲料等改变了产品基本特性的行为也可视为加工行为。

笔者认为,在我国,认定加工的含义并由此确定农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时,参考国外已有的观点是必要的,但尤为重要的是要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至少有三方面的现实值得注意:(1)在人们的观念里,培育动植物所直接取得的最为原始的产品(如稻谷、玉米、籽棉、生猪等)属于农产品;凡加工行为均必须改变产品的某些特性。这两点是无可争议的。(2)农产品的加工具有设备可以简单,容易上马也容易下马的特点,而我国加工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既有采用现代化机器设备的大中型加工企业,也有采用简单设备甚至是不能称为机器的设备并以手工劳动为表现形式的小型加工企业和个体加工者。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的加工、制作,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对加工、制作做扩大解释,即不宜像英国所主张的那样,要求加工必须是持续的(连续的)、定期的、大规模的和使用机器的活动。在农产品质量法律制度领域,惟有如此才能尽可能地避免相同产品仅因加工工具和方式的不同而适用不同法律规范的混乱现象。

(二)农产品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农产品致人损害存在责任问题,但如何归责,目前各国争议颇大。概而言之,世界上就此问题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二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把其纳入产品责任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所指产品的涵义较为广泛,除少数在法律上视为服务产品的物质产品(如人血及其制品、人体器官等)外,几乎所有有形物,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工业的和农业的,加工过的和没加工过的,只要因使用它们或通过它们引起了损害,都被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显然,美国产品责任法确立的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是适用于农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的;二是以一些欧盟成员为代表采用的是把其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之外。按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2条的规定,实行严格责任的产品,系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以及电。尽管该指令第15条允许各成员通过对第2条作部分保留,而在其法律中规定实行严格责任的产品包括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但许多成员已明确规定这些产品不包括在实行严格责任的产品范畴内。以德国为例,1990年1月1日起生效的《产品责任法》第2条便免除了任何未经加工的猎物和农产品的严格责任。这就意味着,农产品生产者承担农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须以生产者的过错(或过失)为条件。

不同产品致人损害的归责,是否可纳入产品责任法范畴,是一个涉及到各国国情和各国政策取向的问题。除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共同考虑外,各国还视本国情况,确立了一些其他的有关决定产品致人损害归责原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并在就这些因素进行成本与效益的综合平衡的基础上,选择具体产品的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对某种产品而言,若其促进生产发展的效益被视为是高于这些产品消费者利益的,则这些产品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即可能被免除。否则,将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追究这些致害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同样是药品缺陷致人损害,其民事责任在美国和德国便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美国视人血、人血产品及药物的提供为服务的提供,而服务的提供在美国通常涉及的是过失而不是严格责任问题。此举便是建立在一定的政策考虑的基础之上的,其中包括担心确立了严格责任后,有可能对医疗服务的工作产生不良的影响。而在德国,出于保护药品使用者健康、安全的政策考虑,其《药品法》则对药品制造商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服用药品的人能证明药品的缺陷、损害及因果关系,便足以使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就农产品而言,美国等国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除了因为其农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可以和工业同等对待外,一个重要的考虑便在于突出保护农产品消费者和使用者健康、安全这一基本公共政策。德国等欧共体国家免除农产品的严格责任,同样有一些基本政策和现实的考虑。首先,免除农产品严格责任的直接目的,在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在这些国家,人们一致认为,免除农产品严格责任的纯粹影响在于将缺陷食品的责任转嫁给在供应链条上处于更遥远位置的那些人。例如,从事冷冻或罐装食物的人即有可能承担因残留农药引起的缺陷之责任,受害人仅可追究农业工人错误施用农药的过失责任。但是,从政策方面考虑,免除农产品的严格责任,可以使农业工人不至于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没有免责的规定,农业工人就会面临这一问题。其次,免除农产品严格责任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很难查出农产品的生产者,在牵扯到一系列供应方时情形尤其如此。在产品责任制度方面,各国一般都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销售者(指非生产者的销售者,且不包括在法律上视为生产者的销售者,下同)等中间人的民事责任。在面临缺陷农产品生产者无法查找的问题时,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追究销售者等中间人的民事责任便成为一项必然的选择。本着体现解决农产品致人损害纠纷的效率原则和使农产品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尽量统一的精神,这些国家的产品责任制度又未对能确定生产者和不能确定生产者两种情况下的农产品致人

损害的归责原则做出区分,而将对销售者等中间人适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亦适用于能够确定的致害农产品的生产者。

我国在确立农产品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时,既要认真分析国外已有的立法及立法原因,又要充分考虑我旧的具体情况。

持初级农产品不是产品的观点通常有以下理由:第一一,鉴于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解决在向高度工业化、复杂化的高技术化产业社会发展过程中有关缺陷产品“法律不完备”问题而采取的对策,因此,上述各国一般都从考虑产品的经济、技术背景着手来界定相应的概念。其中,以是否经过“加工”或者“工业加工”来规定或者解释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的范围就是这样来的。第二,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特别容易受到客观环境,如土壤土质、温度湿度、降水降雨等自然条件的影响,从而使农产品的潜在缺陷难以为生产者所控制。第三,是对工业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农业生产者提供保护。通过将初级农产品排除于产品之外的方法使农民免受严格责任的追究,有助于一国农业在全球的竞争。

但是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有些在产品责任法产生的早期的确是成立的,那时,农业还较少受到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的影响。但是,随着现代科技向农业的渗透,农产品缺陷的发生与工业产品缺陷的发生有许多相似之处。随着科技发展,初级农产品中已经越来越多地渗入人为因素,蕴含的危险已对人类健康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以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为例,农业领域是目前转基因技术应用最为广泛的领域之一。与传统育种技术相比,转基因技术使得农作物新品种的开发更为迅速,也使农作物品种研发中可选择的范围更广。但与此同时,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也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问题提出质疑。含有可抗虫害物质的转基因产品是否会威胁人类健康并在无意中造成长期影响?目前认为安全的转基因产品是否不久后将不再被认为安全?转基因技术使物种短期内发生遗传性质的巨变,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动植物安全,危及生态平衡的可能性,长时间后是否会有危害,人们难以断言。其他在鸡鸭饲料中添加苏丹红生产的蛋、含有孔雀石绿的水产品等都是人工行为、科学技术的产物,这些产品缺陷本身就是人类行为的结果,当然,生产者也完全可以控制该产品的缺陷。其次,将初级农产品排除于产品之外的方法使农民免受严格责任的追究,有助于一国农业在全球的竞争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其他国家对我国设置的贸易技术壁垒,因为质量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出口农产品受阻现象十分突出,一些国家加大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抽检力度,削弱了我国优质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技术性的贸易壁垒,提高农产品进入门槛,对我国农产品贸易非常不利。从促进农产品正常贸易,维护我国权益,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竞争力等方面考虑,都必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因此,把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质量法》,对于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水平,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范文3

【关键词】质量安全 质量监管 产品分类

产品质量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强化政府的质量监管作用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它一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以及认证制度等来实现。从当前我国的情况看,不同产品的安全性各不相同,其监管需求也有较大差别。因此,应在产品合理分类的基础上,依据产品特性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和必要的宏观调控。

一、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的必要性

1、产品分类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本前提

分类监管是产品质量监管的模式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根据产品特性与安全风险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目的在于更好地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要实施分类监管,首要的问题就是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并结合产品的特性、安全风险程度以及所需监管程度来对产品进行分类。没有对产品的合理分类,分类监管的实施就失去了基本前提。

2、产品分类是选择具体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在产品监管过程中,产品监管措施的选择对监管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必须要有针对性。只有对监管产品的特性与安全风险有了充分的认识与把握,监管措施的选择才可能与产品的特性及其监管需求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以及安全风险程度来对产品进行分类,进而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监管措施,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

3、产品分类是完善分类监管体系的内在要求

监管体系是产品监管实施的组织保证,要实施分类监管,必须构建完善的产品分类监管体系。完善的分类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与产品分类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激励体系四个层面,其基本要求是产品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要清晰,分工要合理。按照产品特性、安全风险程度以及监管需求对产品进行分类,有利于明晰不同类别产品间的界限,突出分类监管的重点。这与完善分类监管体系的内在要求相一致,也是产品分类的实用价值所在。

二、我国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现状

1、分类目的单一

通常来说,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多是为了让人们了解产品的安全信息,而了解产品的安全信息只是监管需求的一个方面,对产品信息的关注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产品监管措施上。因此,分类的目的必须超越简单的以传递安全信息为旨归的模式,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对各种各样监管需求的满足。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多数的行业与产品监管部门对产品的分类常常只考虑到了本行业或本部门最一般的需求,而忽视了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监管层次与监管需求的多元化。

2、分类界限不清

与产品分类目的相对单一的状况相比,当前产品分类的依据和标准则存在逻辑性不强、界域不清晰的问题。许多产品进行分类后,不仅在某一分类标准下同级之间各个类型的内容彼此交叉,而且上下层级的关系难以厘清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例如,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消毒产品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理论上,消毒产品与外用药品有着严格的界限:一个不起治疗作用,一个起治疗作用;一个是抗菌抑菌的消毒防护用品,一个是用于人体特定部位的外用药品。但在现实生活中,要把卫生用品类与外用药品很好地区别开来则存在较大的困难。

3、分类标准独立

产品分类标准化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要求,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基于质量管理的产品分类标准相对独立,使得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能接轨,国内各类产品的分类标准也不能很好地兼容。以农产品为例,我国目前仅制定了137种农药的477项残留限量标准,98种兽药的658项残留限量标准,还有391种农药、155种兽药没有残留检验方法标准,这一状况给中国农产品出口带来很大阻力。此外,《农产品质量法》把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分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五种类型。尽管如此,但由于目前中国的农业化学品残留标准在残留设限数量和设限标准上与国际标准都存在差距,使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仍有较大难度。

三、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

1、产品分类的理论依据

(1)产品风险管理理论。产品风险是指由产品质量损坏对人身、财产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损失,而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产品质量风险产生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说,生产者更了解产品的质量,并可以利用这种不对称性降低质量等级,对产品质量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随着产品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双方关于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加深,而市场本身难以解决,需要政府介入即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产品质量风险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产品质量损坏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另一个是产品质量损坏的可能性或概率。不同产品的质量性能相异,其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就不同;产品的价值存在区别,其损坏带来的财产损失自然有所不同。所以,不同产品发生损坏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不相同。不同产品发生损坏的可能性也不相同,这是由不同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差异造成的。按照产品质量风险的大小,可以将产品分为不同的类别,使得产品质量风险与监管收益相匹配,提高监管效率。

(2)政府规制理论。经济学的规制理论认为,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两种。经济规制主要是以控制市场主体的利润、规定价格、市场准入或使用特殊资源作为主要的规制手段。而社会规制则是通过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节约利用资源、制定生产和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标准以保护劳动者,限制销售者通过广告或其他传媒给消费者提品信息的范围,建立保护购买者的法规,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歧视等。这两种类型的规制一般是通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认证制度等方式实现,并深刻地影响着市场上的价格、成本、质量、竞争策略和经济资源的配置。产品规制与市场主体规制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所以市场主体规制也必然地反映到产品规制之中。不同产品,其市场结构、外部性等也会有所不同,这就要相应划分其类别,并实施不同的规制。

(3)政府监管效率理论。监管效率的实际含义是对监管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所有的成本和收益都用货币数量来表示,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估算间接成本,收益包括经济收益、安全收益、健康收益、环境收益等。成本―收益分析能够帮助政府监督和控制监管机构,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委托―模型。政府作为委托人,监管机构作为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人可以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谋取利益;委托人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条件,就是要求人实施成本―收益分析。进一步看,不同类型的产品,对其进行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本文将被监管的产品划分为4类,即一般产品、重点产品、特殊产品、进出口产品。图1表示了政府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横坐标代表监管成本C,纵坐标为监管收益R。MC1、MC2、MC3、MC4依次表示4类产品的边际监管成本,MR1、MR2、MR3、MR4分别代表4类产品的边际监管收益。政府为取得监管效率的最佳状态,必须要让边际监管收益MR等于边际监管成本MC。政府对于一般产品、重点产品、特殊产品、进出口产品监管的最佳投入点,依次位于图1中的点E1、点E2、点E3、点E4。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政府监管投入的最佳点并不相同,所以要提高监管效率,就需要对产品进行分类监管。

2、产品分类的原则

(1)与产品安全风险相结合原则。产品监管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其安全风险,因此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需要遵循与产品安全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在产品分类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产品安全风险的复杂性,即产品安全风险不是单一的,它包括产品自身损坏的可能性或概率以及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确定性损失。二是不同产品自身发生损坏及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不相同,它与产品的市场集中度高低、产品的需求量大小、产品的专业化程度高低等方面有一定关联。

(2)与产品监管效率相结合原则。能否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与产品质量监管效率的高低密切相关,因此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还要遵循与监管效率相结合原则。产品分类与产品监管效率相结合,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要有利于监管本身的投入产出率的提高,监管投入产出率越高,监管效率就越高。二要有利于产品所要求的监管技术的供给,因为产品特性与安全风险程度不同,其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曲线的交点即最佳监管投入点也会存有差异,不同产品所要求的监管技术的种类与含量也会各不相同。

(3)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经济全球化、世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逆转,而且全球市场的广度不断拓展、深度继续推进,一体化的市场需要一体化的市场监管。从当今情况看,国际产品市场监管的主流已经转向分类监管,作为WTO成员,中国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有必要也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3、产品的基本分类及其特征

根据产品质量风险程度及其对监管的需求,同时结合国际产品监管发展趋势,本文将产品划分为一般产品、重点产品、特定产品和进出口产品四类。鉴于进出口产品单列,这里只对前三种产品展开论述。

(1)一般产品的界定及其特征。一般产品包括玩具类、儿童产品类(不包括玩具,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这类产品的安全性能比较稳定,但存在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其具体特征包括:产品的特性被普通使用者了解的程度比较高;产品的使用对环境的要求较低;产品的质量风险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较轻。

(2)重点产品的界定及其特征。重点产品包括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低压电器、开关、重要计量器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劳动安全保障产品、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重点产品的安全性能不太稳定,且存在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较大危害的可能性。其具体特征包括:产品的特性不易被普通使用者所了解,其使用需要经过产品生产者对其风险进行专门提示;产品的使用对环境的要求较高;特定产品的质量风险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害的程度比较高。

(3)特定产品的界定及其特征。特定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危险化学品、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品等。这类产品的安全性比较差,存在直接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危害的可能性。这类产品的具体特征包括:产品的特性几乎不被普通使用者所了解,需要产品生产者对其风险进行专门警示,且需在专业指导下使用;产品的使用对环境具有特殊要求;产品的质量风险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比较严重。

(注:本文系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产品分类监管体系研究与构建”的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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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俊国:产品的分类标准及其对我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借鉴[J].党政干部论坛,2006(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范文4

品鉴会上,多位经常参与农产品品鉴活动的专家向记者表示,“多年来,广东一直有不同形式的名牌农产品评选活动,本届‘广东省十大名牌系列农产品评选推介活动’,是大家公认的最具新意、形式最灵活、参与面最广的一次。”从推介会到品鉴会都别出心裁。而品鉴会看似一场美食盛宴,实则是广东省各地区名牌农产品卯足了劲进行的一场比拼与较量。每一道美味都有可能成为本届广东省十大名牌农产品之一。

记者了解到,为使所品鉴农产品真实客观,本次活动的承办方自掏腰包同企业购买与市面上销售一模一样的名牌农产品,进而避免参选企业刻意选送最好吃、最优质的农产品参选,使评选失去客观性。品鉴会中,由来自企业、政府和科研院所等各方专家组成的品鉴团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参选的150多种名牌农产品进行品鉴、考察。

味道是否吸引人

品鉴会上,细心的观众会发现所有美食的做法有一个共同点――白切。“白切”是什么意思?“白切”就是没有添加任何调味料,简单地进行过水或者清蒸的一种做法。猪肉是白切,鸡、鸭、鱼、鹅以及青菜几乎全部是白切“纯裸”上阵。如此一来,品鉴者尝到的都是食物本身的味道。没有经过任何多余的加工,原味就在那里等着人们鉴赏。广东本地人最了解“白切”的含义,一般肉质不够好,味道不够靓、不够新鲜的食材是没有勇气尝试“白切”的。评选的客观性在此环节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品鉴会现场,家禽方面专家杨琳表示,对于名牌产品,我们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原产地、原品种,是否有原种场;其次要考虑养殖方式和养殖环境;第三,从商品的角度来说,注重外观和风味品质。

谈到原产地、原品种,值得一提的,是来自广东各地的本土优质鸡(本土优质鸡一般是指放养的、养殖天数在100天以上的本地鸡)。俗语讲“吃鸡看‘两广’(广西和广东)”,全世界90%的优质鸡源自中国的“两广”。据统计,“两广”地区一年可以吃掉20亿只鸡,是全国对鸡消费量最大、吃得最精最讲究的地区。广东人更有着“无鸡不成宴”习俗。其中“白切鸡”更是远近闻名的一道粤菜。品鉴会现场有凤中皇清远鸡、封开杏花鸡、墟岗黄鸡、基龙凤山鸡、穗香鸡、丝毛乌骨鸡、信宜怀乡鸡、沙栏鸡等多种“白切鸡”供品评。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所长、禽畜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舒鼎铭博士向记者表示,“广东养鸡业中,优质鸡的饲养比重高达95%,其中仅有5%来自国外的快大鸡。就全国来讲,快大鸡与优质鸡的市场份额各占半壁江山,广东则是全国主要的优质鸡产地,广东优质鸡在育苗用药方面仅是快大鸡的1/4,可以说,广东优质鸡是最安全的鸡。”

此外,舒鼎铭博士还告诉记者,我国95%的猪种是来自国外的进口猪种,50%以上的蛋鸡是源自国外的进口蛋鸡,在全国各类牧畜品种中,最引以自豪的就是“两广”地区的优质鸡,广东优质鸡在全世界面前都具有话语权。

“鸡味”十足的广东优质鸡成为本次十大名牌农产品评选中最具广东特色的系列农产品之一。

质量是否够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味道如何只是其一,安全与否才是权重所在。水产方面专家卢迈新表示,第一尝口感,第二看卖相,当然最重要的是要看安全监测,一定要保证安全性;茶叶方面专家王登良教授表示,首先看安全,安全要有保证,然后再看品质,茶叶是从汤色、香气、滋味、叶底这几个方面来评判品质高低;家禽专家陈迎丰研究员表示,鸡要成为名牌产品,它必须要有一定的市场消费,必须广受老百姓欢迎!要成为名牌,还要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就是优质、安全!

另,记者在现场看到不少色泽鲜美的南美对虾,对于消费者熟悉的虾究竟怎么辨识其新鲜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副所长李来好博士给出一条小提示,煮熟的虾越是弯曲证明其新鲜度越高。同时,李来好博士告诉记者,“今天上午只是尝一尝,下午会根据名牌产品的具体材料进行评选,如市场占有率如何,企业发展状况,产业是否可持续等因素都要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

蔬菜方面评审专家陈日远教授表示,我们每天都要吃蔬菜,所以要评选广东名菜,就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即企业本身的发展情况、在广东的市场占有率如何、是否具有岭南特色、是不是消费者喜爱的产品、产品质量监控有无保障等,此外,还要看产品的外观和品质。

不同方面的专家,对产品评审的内容虽然不一,但有一个共同点――质量安全是首位。

价格是否接地气

记者在体验品鉴会的一份满意度评价表上看到如下几项考评内容:是否好吃、是否好看、价格是否合理,进而给出推荐分数。看来,除了名牌产品自身品质以外,产品价格是否接地气,也是能否成为广东十大名牌农产品关键的一环。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范文5

“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大家耳熟能详,区区不足百字细细品味一番,却有高深的含义在里面:事后补救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才是最高境界。

在一次绿色防控基地启动仪式上,一位农业专家借用了“扁鹊三兄弟”的故事,用来阐述农产品质量安全防与治的关系:以防为主,以治为辅。想想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中国乳品业到了“谷底”,国外奶粉生产商可逮着机会了,瞄准了国内乳品市场是一通猛攻,结果大家都知道……乳业的伤口至今未见愈合。不少舆论指斥,“逐利至上”的错误理念是“罪魁祸首”。可别忘了,产业利润是用优质、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换来的,自律失守,诚信崩塌,只能被市场抛弃,效益更无从谈起。

我国有文字的可考历史可追溯到商代,每个文字的演变、含义都有说法。防治一词,防在前,治在后,主次关系一目了然。

一个搞绿色食品的朋友在蔬菜产业里摸爬滚打了十几年,公司经营得有模有样,一天供应北京各大超市的蔬菜总量超过20吨,而且价格还不便宜。用他的话说:我抓的就是蔬菜质量,好品质才能卖出好价钱。看过朋友的蔬菜温室,才知道真不是“盖”的。黄板预警,生物防治,实时监控环境……能用的“招儿”全聚齐了。随手摘了根黄瓜,咬了一大口,一时间仿佛时光回到了30年前,那是真有黄瓜味儿呀。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范文6

1 农业多功能性概念的提出及含义

农业多功能性的概念是日本提出的。它是日本为了保护其农业,在1999年颁布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中正式确立的。对于日本人而言,如果仅仅从国家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就可能会选择放弃农业,以赢取GDP总量的增长;但如果从多功能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就应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因为农业不仅能确保粮食的稳定供给,而且还能带来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方面的多种效用。

农业多功能性的概念是农业除了提供粮食、食品等商品产出的基本经济功能外,还具有与农村农业环境、农村农业景观、基本生物多样性、农村基本生存与就业、食品基本质量卫生、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以及农村农业基本文化遗传等非产品产出相关的生态、文化、环境和社会功能,农业多功能性的因素包含这些非产品产出。国际上各个国家对农业多功能性投入了极大地关注,这尤其表现在各国的农业、旅游业、国际贸易中。

2 基于农业多功能性看中国经济的发展

2.1 农业多功能性对农业的推动作用

首先,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确保农业投入政策的正确轨道。

目前,我国农产品存在加工不足、加工消费不强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信贷投入、财政投入在内的投入体系不完善和投入不足引起的国民消费不足造成的。无论我们是采取拉动内需的措施,还是采取参与国际竞争的方法,都需要增强对农业的补贴和投入,保持并不断提升农产品各方面竞争力的切入点。除加大科技投入以外,主要是加强对农业品和农民的补贴政策。国家补贴给农业的领域与国家基金支持的范围需要我们从现在和将来两个方面考虑农业多功能性对“三农”问题解决的指导性机制。农业投入政策应该确保农业在维持一些地区的社会和人文的相对平衡,保持国家财富的稳定增长、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农作物和家畜品种的丰富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其次,强调农业多功能性之农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我国是农业大国,一直面临着巨大的基本就业和基本社会保障压力。从欧洲发达国家城市化的经验来分析,农村人口和农业劳动力逐步向城市和非农业行业转移是发展的基本趋势。但考虑到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巨大,并且城市和工业吸纳农村人口、农业劳动力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所以通过农业来提供就业岗位进而减小我国社会就业压力必定是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农业对隐性失业的容纳能力很大,并且兼业型人口也大量存在,这些都可以缓冲由非农产业发展波动所引发的就业问题。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强,基本社会保障程度低;对人口众多的农村社区来说,政府及商业机构都难以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基本救助、扶贫济困等方面提供足够好的保障。这些促使农民只能自力更生,在很大程度上,农民只能依赖农业、依赖土地。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具有双重功能,既有生产资料的功能,也有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

2.2 农业多功能性对旅游业的推动作用

农业多功能性不仅对农业有推动作用,而且对旅游业的发展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现代社会,随着旅游产品的丰富化、多样化,农业多功能性在旅游业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首先,农业的多功能性之生态功能。我们选择旅游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源于它优美的自然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系统。若能很好地开发利用农业的生态功能,则将会满足现代都市人对基本田园景观、乡野情趣、新异农事活动、绿色农产品、基本生态维护、基本生态恢复等方面的需求,从而实现对旅游业的推动作用。

其次,农业的多功能性之文化功能方面。农业的多功能性之文化功能方面表现在保护文化丰富性以及提供教育、娱乐、审美和休闲等作用上。乡村民俗文化是文化中的一大支脉,它有丰富的文化资源,既包括物质文化资源,也包括精神文化资源。物质文化资源主要指在农村生活、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长时间形成的文化氛围,比如基本饮食方面的文化、基本服饰方面的文化、基本语言方面的文化、基本礼仪方面的文化等。精神文化资料主要指在农村生活、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长时间形成的精神文化追求。游客对乡村文化的追求往往是这两者的结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文化是开展旅游活动的本质,只有满足了游客的基本文化需求才能成功地开展旅游活动,而且具有这种特性的旅游项目、活动才是有持久性的、生命力的和开发价值的。由此可见,农业的文化功能是发展乡村旅游业的关键。

2.3 农业多功能性对贸易业的推动作用

我国农业贸易方面关注的重点主要放在小麦、玉米和大豆三个主要的进口农产品上。我们可以基于此来测算我们国家农业的多功能性。主要原因是针对我国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比较优势的作用,小麦、大豆和玉米的进口可能会增加。重视农业的多功能性,可以增加我国与农产品出口国在谈判时的筹码,保护国内小麦、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利益。

从量上看,中国目前是世界上第四大稻米出口国,但这种形势已经在逐渐的发生变化。2001年,尽管中国大米总体上仍呈净出口为正的局面;但现在逐渐呈现进口增长,出口下降的趋势。中国大米出口的国家主要是科特迪瓦(72.64 万吨)、古巴(14.46 万吨)、伊拉克(10.99 万吨)、日本(7.1万吨)和利比亚(6.1万吨);同时中国又从泰国进口(16.13万吨);并且,现在,中国对印度尼西亚和伊朗的出口数量大幅度下降(刘桂才,2002)。许多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中国大米的前三个主要出口国在短期内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动。笔者认为一些人担心别国利用农业的多功能性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问题缺乏依据。主要原因是:欧、日、韩等支持农业多功能性的国家把农业多功能性当作保护国内粮食安全的技术壁垒措施。粮食安全的主要品种是水稻、小麦、玉米等基本主食品种,而不是基本副食品种。对于其他农产品而言,各个国家一般都是通过非贸易技术壁垒措施来限制别国进口的。我们可以通过修订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来限制别国进口,当然,我国农产品出口也被别国通过使用此方法来限制。因此,这一点与农业的多功能性问题没有很大的直接联系。

3 我国推进农业多功能性的对策措施

3.1 切实强化农业四大现实功能

(1)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包括粮食安全和食用产品质量安全。我们应努力确保优质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供给,这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头等大事。为此,我国可以通过发展农业的多功能,在不断扩大安全的、优质的农产品的生产和供给的同时,逐步地变“藏粮于农民”、“藏粮于仓库”为“藏粮于工业”、“藏粮于技术”。

(2)创造就业机会。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人口从事农业劳动,而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几亿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还很大,农业仍将是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产业,因此通过农业来扩大就业是必要的。为此,我国可通过发展农业的多功能,延长并适当拓宽农业产业的价值链条,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村较多的富余劳动力这一“储水池”不至于“大决堤”。

(3)增加农民收入。农业是农民增收的最基本产业,而且,从我国目前农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农业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还有很大的潜能可挖掘。为此,我国可通过发展农业的多功能,拓宽农民创收和增收的渠道,为农民增收作出贡献。

(4)保护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要保护生产力就必须保护生态环境,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维护生态环境。从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来讲,我国决不能再走某些发达国家所走过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老路。为此,我国可通过发展农业的多功能,正确地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和治理,实现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2 转换农业经营模式